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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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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1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法益事后不可罚司法认定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立法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应定盗窃罪一罪。持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在很大程度上盗窃了信用卡实际上就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观点是站在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法规定的立场上的,与立法精神相一致。(2)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理由主要是: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占有了公私财物,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冒用信用卡而转移的,属于诈骗的性质,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另外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ATM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取现的,定盗窃罪。(4)盗窃信用卡和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有论者认为一般应以盗窃罪论处,也有论者认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盗窃罪不利于体现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保护。行为人使用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如果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某种程度上只能反映公私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的状况,而对信用卡管理秩序这种重要的法益便显得保护不利。

(2)盗窃信用卡后的使用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立法上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显然是按照“事后不可罚行为”对待的。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围内,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顺延,且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处罚的行为。事后行为和先前行为为同一行为主体所实施,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为已完整地构成一个犯罪,足以完整地评价行为性质,事后行为因其性质被先前行为所吸收,所以不再为刑事法单独定罪或处罚。由于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单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先前行为已经完整构成犯罪的条件;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权,而使用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法益的范围不同,所以也不符合事后行为的条件。因此,使用行为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3)该行为不成立牵连犯。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以手段或结果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盗窃行为与使用行为确实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但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即使其后的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认为两者成立牵连犯而择一重罪论处。

(4)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特征分析,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行为人实施的使用行为,行为人实施了窃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实际控制了该笔财物,而为了将财物骗到手,行为人还必须进行积极的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比如要伪造合法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以及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等等。如果没有盗窃信用卡后的欺骗行为,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不可能实现。所以,从犯罪的整体上看,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是决定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而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表现形式可能是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拾得信用卡并且获取密码后加以使用,也可能是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后忘记取卡被他人利用提取现金。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此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有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修改密码后窃取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还有人认为,此行为应当按侵占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拾得的信用卡属于“遗忘物”,如果其拒不退还所得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笔者认为,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原因有三:第一,信用卡的取得是行为人拾得的,并不是非法窃取的,而行为人使用拾得的信用卡消费或者取款的行为尽管具有秘密性,但是由于此时信用卡已经脱离了合法持卡人的控制,所以认定为盗窃罪难免牵强。第二,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据不交还交出的行为,侵占的实质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转变为非法持有。拾得的信用卡的行为算不算侵占罪中的“遗忘物”呢?笔者认为,侵占罪的对象应当是能够为行为人持有且可以直接使用或控制的财物,而信用卡本身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要想转化为财产必须进行兑现,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并不等于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所以,信用卡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而且,侵占罪还以行为人拒不归还为要件,也与此行为的特征不符,所以也不构成侵占罪。第三,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客观上实施了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接受服务以及取款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骗取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抢劫、抢夺、诈骗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实践中发生的抢劫、抢夺、诈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是否也以抢劫罪、抢夺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呢?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对这三种行为没有做出规定,那么就应该从行为的实际性质出发进行定性。具体而言,抢夺罪和诈骗罪都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而且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信用卡本身并不具有较大价值,所以诈骗、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诈骗罪和抢夺罪,只是其后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明显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如果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信用卡诈骗罪所要求的较大的标准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前者不同,因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其不以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所以,单纯的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抢劫罪。如果抢劫后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则应当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

四、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2

材料一:8月19日,即将上大学的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接到了一个171开头的电话,电话另一端的人自称是教育局的,有一笔助学金可以发给徐玉玉。徐玉玉按照对方要求将9900元钱汇给对方账户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当晚,徐玉玉报案后在回家途中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8月24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大二学生小文(化名)订机票后收到诈骗短信,对方自称航空公司客服,以小文的航班被取消,在ATM机上办改签可获得补偿为由,诱导小文按照提示操作。结果,小文全年学杂费6100元被转走。

8月28日广东揭阳市一即将上大学的女生离家出走,家人在其QQ“说说”上看到了她的留言:自己被短信诈骗骗走了学费1万多元,无颜面对家人,她将选择自杀。她在给亲人的留言中说:“当你看到这条说说的时候,我应该已经自杀了,自杀的原因就是因为自己太蠢了……”8月29日,警方在海边找到了她的尸体。

9月1日开学前的夜晚,南京大学生小刘(化名)被骗8000多元学费,因悔恨自己上了骗子的当,他将暂住的宾馆二楼房间的玻璃砸碎,跨坐在窗户台上企图跳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警方和消防队员最终将其从窗户台上救下。

……

材料二:据《人民日报》报道,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男,29岁,福建泉州人)、黄某某(男,26岁,福建泉州人)等2人被抓获归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

【命题角度】

通过一些学生被骗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诈骗案件中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比如山东徐玉玉案,其个人信息如家人信息、银行卡号以及助学金情况等,骗子掌握得非常全面。正因如此,徐玉玉才会难辨真假,最终上当受骗。另外,在这些案件中,被骗的学生如果能把初中学段所学的心理健康、法律等相关知识,如抵制不良诱惑、合理控制情绪、正确面对挫折、网络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自我保护、珍爱生命、依法治国等掌握了,并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被骗的事情就不会发生。这些相关的知识点都将是中招命题者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在复习备考时要结合教材知识点多角度对此加以思考和分析。

【热点解读】

1.什么是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2.近年来一些大学生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说明了什么问题?

(1)说明了当代部分大学生思想单纯、分辨能力差,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还缺乏相应的自救能力。

(2)也说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徐玉玉刚收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便被诈骗电话骗走一家人省吃俭用的学费9900元,后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这其中徐玉玉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是案件的起点,那么如何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

①通过严密的制度加以防范,对泄露信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②要加大安全研发投入,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有效管控信息盗窃行为。③公民自己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4.面对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被骗事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政府: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防范、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

公民:要关注普法栏目,了解身边存在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救能力,一旦权益遭到侵害要懂得自救和依法维权。

5.通讯类经营者应该怎样做才能赢得良好的口碑?

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等等。

6.根治此类电信欺诈现象,你有何好的建议?

加快技术研发,依靠技术手段智能过滤垃圾短信;监管部门大力行动,封堵监管漏洞,建立更严格的追责制度;手机用户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一旦遇到诈骗及时举报、及时维权。

7.罗庄徐玉玉电信诈骗案的涉案人员很快被控制,给我们什么启示?

法不可违,违法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犯罪具有刑罚当罚性。

8.一些大学生在得知自己被骗后,准备采取极端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你认为这种做法可取么?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人生的意义不在与生命的长短,而在于生命的内涵;因人生中一点挫折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9.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等等。

10.面对虚假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

①保持冷静,学会思考分析,信任政府。②不传播、轻信虚假信息。③不能有不劳而获的思想,不贪图便宜。④积极举报制造、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11.青少年应该如何正确利用网络?

(1)要正确认识网络的两面性,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发挥网络交往对生活的积极促进作用,享受健康交往的乐趣。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资料,不随意答应网友的要求,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尽可能找熟悉的朋友或师长帮助解决。

(3)提高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和抗诱惑能力,才能保护自己。

(4)网络交往要遵守道德。网络是我们共有的生活空间,我们共负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的责任。

(5)网络交往要遵守法律。网络交往是现实人际交往的延伸,因此,上网要遵守法律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上网时,要有很强的依法行事观念。

12.面对电信以及网络上形形的诱惑,中学生应该怎样做?

不断提高自己的观察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制诱惑的能力;文明上网,把网络作为一种学习知识的工具;不浏览不健康的信息、图片、影视作品;等等。

13.大学生频繁被骗事件的发生,对我们有什么警示?

①社会是复杂的,危害我们合法权益的因素长期存在,保持高度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②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武器。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④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还应争取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的保护。

14.为了让学生们远离非法侵害,我们应该如何去做?

国家: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侵权行为;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帮助学生提高防范能力;家长和老师: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受到非法侵害后,要学会依法维权。

【跟踪训练】

1.下面漫画告诉我们()

①在遇到电话诈骗时,提高警惕是前提②警察和法院的电话,相信应该不会假③善于保护自己,不可轻信电话所说,可以先报警④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结合所学知识及相关时政,谈谈如何预防电信诈骗。

3.最近,国内连续发生的数起极为恶劣的电信诈骗案件,使电信诈骗再次成为焦点问题。犯罪分子利用学生单纯、无生活经验等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进一步增强学生们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阳光中学九年级(5)班开展了电信、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主题班会,请你参与其中,完成下列问题。

(1)为此次主题班会设计一个主题。

(2)设计这次主题班会的步骤。

(3)告诉大家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

参考答案

1.C

2.应做到六个“一律”、一个“务必”、一个“及时”: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只要一谈到“电话转接XX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一律挂掉;所有短信,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一提到“安全账户”一律挂掉。熟人、朋友发来的链接、要求转账信息等,务必要先电话核实。若不小心上当受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拨打110)咨询或报案。

3.(1)共筑电信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

(2)主持人宣布主题班会开始;观看徐玉玉被骗的网络视频资料;介绍最近电信、网络诈骗的新花招;分析学生容易上当受骗的原因;传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技巧和方法;小组代表发言;请老师总结、点评。

(3)工作生活中,注意做到“三不一要”。

不轻信: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如何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

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不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3

“从猜猜我是谁”到“我是客服,交易错误可退款”,从“银行卡积分换现金”到“综艺节目中大奖”,电信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危害着老百姓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为打击各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全国正展开着一场持久雷霆式的战役。2月25日,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暨专项行动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会上,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发言。而这些相关单位也正是这场战争的战斗主体。

据了解,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将延长至今年底,专项行动确定把河北省丰宁县、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西省余干县、湖南省双峰县、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和海南省儋州市列为第一批重点整治地区,要求限期整顿。

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首发A级通缉令

4月10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10名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逃人员。这是公安部首次大规模地对电信诈骗在逃人员进行公开通缉。

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的部署,依托“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公安部刑侦局已对全国电信诈骗涉案账户实行快速接警止付,一个多月的时间,“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就成功冻结涉案账户5452个,其中有些被冻结的账户中有被骗款上百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已全部接入“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各级公安机关刑警队、派出所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后,要第一时间查明涉案的一级账户,并在30分钟内将简要案情和一级账户的姓名、账号、转账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设在公安部刑侦局的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会实时审核各地接警录入侦办平台的涉案账户信息,并与相关银行紧密协作,开展紧急止付。

自去年11月1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2.7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432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亿元。结合实战经验,公安部还梳理出“冒充房东短信诈骗”、“机票改签诈骗”、“快递签收诈骗”等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并向社会公布。

大规模的专项打击行动,基层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也遇到压力。“因为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总是会遇到各种新问题,也不能复制原来问题的处理方法,法律这块需要健全完善。此外,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地域跨度大、时间长、取证难,需要多地调查取证,非常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曹韩文对《小康》记者表示,宾阳近100人的警力明显不够用。

最高检:对“重点整治地区”开展源头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做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

最高检在《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对重点整治地区的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疑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确保打击质量和效果。加强法律监督,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对广西宾阳县等重点整治地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集中力量依法严惩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及周边犯罪的重点人员,铲除犯罪滋生土壤,扭转本地输出犯罪、危害全国的状况。

通知还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金融、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全面深入掌握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获赃渠道、案发等信息,协调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侦查取证等机制,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质量,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问题,形成打击合力。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

对于源头治理,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张慈撕粲酰骸耙有效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效能,当务之急在于强化源头监管这一治本之策。”他建议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国家层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层面建立分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平台,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共享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此外,最高检和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工信部: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

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重要职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这场针对电信新型网络诈骗的战争中,同样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信部日前下发通知,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专项行动延长到2016年底的决策部署,经部领导同意,将前期开展的“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按照工信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相关部署要求,各单位、各企业扎实行动,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当前通讯信息诈骗多发高发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防范打击工作仍需持续加大力度。

为打击通信诈骗,工信部开展了网上改号软件整顿清除工作,组织互联网协会12321举报中心、基础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建立起改号软件关键词屏蔽库和改号APP黑名单,通过关键词屏蔽、APP下架等方式,斩断改号软件的网上、搜索、传播、销售、推广渠道。

2016年4月30日,各方积极配合打击防范改号软件诈骗行为,累计屏蔽搜索结果超过1亿条、删除下载和链接信息23392条;联动“安全百店”106家APP应用商店累计下架改号软件、APP657个;电商平台累计发现并下架改号软件产品320个、处理商户166户。

银监会:每人每行限开4张卡

电信诈骗的最终目的是钱,因此,警方在侦破和追赃过程中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

3月14日,银监会公开表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对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银监会也于近日下发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48号文”的出台,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银行卡业务的规范管理,遏制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第一环节,从源头切断了不法分子获取犯罪工具的途径,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银监会要求银行业对账户严格实名制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身份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认真审核办理人身份证件,坚决杜绝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问题。”

在限制开卡数量上,银监会表示,“同一商业银行为同一客户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联系核查。经核查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妥善处理。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梳理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内控水平,切实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不断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社会责任。48号文还从建立联系人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对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提出了全面要求。

运营商:每月拦截3000万次诈骗电话

电信诈骗同样离不开网络和通讯这两大平台。自2015年7月份开展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专项行动以来,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针对各类通讯信息诈骗均重拳出击。

在诈骗电话高发地区,中国电信配合公安机关快速关停和拓展查询,关停号码13批次,手机号码15000个,“400”电话280个。在技术手段防范方面,中国电信严格规范主叫号码传送,提高对网络改号及不符合规范号码的发现、核实、监测、定位和拦截能力,全面落实国际虚假主叫号码拦截。据悉,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电信拦截国际来话中的“+86”虚假主叫呼叫达237万次,拦截国际来话中涉嫌通讯信息诈骗的呼叫达245万次。

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发送诈骗信息是一种大面积的诈骗方式。中国移动在全国31个省公司均建设配备了“伪基站监测治理系统”和现场定位设备,截至目前,中国移动累计配合执法机关侦破“伪基站”案件4748例,缴获设备5351套,抓获犯罪嫌疑人6704名。此外,自2015年4月份起,中国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语音群呼”集中治理工作。

针对最为猖獗的国际诈骗电话,中国移动实现了全国国际诈骗电话监控的全面覆盖。截至目前,累计拦截国际改号诈骗电话4.6亿余次,月均拦截诈骗电话约3000万次,国际诈骗电话投诉量较拦截前下降超过90%。

中国联通方面,专项整顿了语音专线和400业务,对商准入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退出机制,如出现网上出售号码、号码涉案、绑定手机等行为将被清退。

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4

  对虚假链接钓鱼方式,支付平台目前采用的防火墙”有:时间戳”、确认正确域名、设定交易时间敏感值、核实过滤支付来源的网址等。‘时间戳’就是,在支付各个环节中都加入时间记录,当时间间隔超过预设的范围时,订单将被判定为无效,无法进行支付,需要重新生成订单才能完成支付。并且,当支付来源网址与商户在支付平台登记的IP不一致时,交易也会被阻止。

  对木马病毒这种更加隐性而高级的手段,支付平台一般使用加验证码和二次确认等方法,识别人工操作和木马的机器操作行为。用这样的方式,虽然用户的便利性受到影响,但对打击木马型钓鱼收到了明显效果。

  所以,网络买家们在购物时不要埋怨支付平台一道又一道的繁琐验证程序,这些都是他们为了保护你的权益而设置的措施,另外,也要谨慎面对网上的一些低价商品信息,比如免费送,或者价格非常离谱的。特别是非正规网购平台,有的人通过QQ邮箱发送的链接。这里往往包含了一些钓鱼链接,一旦登陆后输入了自己的信息,很容易就被盗取了。一般来说选择正规的电商网购平台,使用如旺旺这样的安全聊天工具会好很多。

  另外,网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不向他人透露本人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等,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目前犯罪分子多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其形式多种多样并日益翻新,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诈骗:一是虚假中奖消息;二是利用网络购物陷阱诈骗;三是利用网络找工作或借贷骗取保证金、手续费;四是冒充家人、朋友qq或微信骗钱;五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借由事端骗取汇款。

  作案技术科技化

  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被害人家庭的家人电话以及用户资料,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来电显示拨打过来的号码显示确实是110或10086等常见的业务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现已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等技术,并十分擅长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一步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

  作案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话查品的组织者就从不抛头露脸,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示手下或以酬金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得侦查机关即使扎到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深人抓捕。

  社会危害巨大化

  电信诈骗涉及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大,是受害人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表现为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特定群体的诈骗,起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形式,等待着受害者的上钩。

  防范措施

  高校大学生诈骗不是简单的高校和公安部门问题,它已然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社会、高校以及大学生本身需要共同努力。

  1)社会层面:充分发挥社会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公益广告和媒体曝光,加强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视程度,引导社会公民对电信诈骗的认识。同时大力开展防范宣传,提高手机用户的防范意识,号召全民提高警惕性,当遇到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时,能主动、及时地向警方报案,并提供有关犯罪证据资料,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高校层面:首先,重视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特殊时期做出重要安全提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最后,重视学生信息的泄露问题,安排专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明确学校学生工作的流程和渠道,对于部分工作

  作出官方明确通知,并设置学生反馈咨询渠道,方便学生对相关事宜的咨询和核实。

  心得体会&防范措施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一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总结和建议

  电信诈骗危害巨大,防范电信诈骗要从自身做起,民众要做到不贪婪、不轻信、多防范。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多种电信诈骗进行严厉打击、加大科技预警和打击力度、宣传要加大力度,要将防范意识深人人心、要规范银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完善立法重点打击。将电信诈骗消灭在萌芽里。

  关于预防诈骗知识学习心得体会

  1、养成良好的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要看是否是外国人,尽量不要接外国人的号码,特别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话,请安装360防止欺诈的软件,以免被通报的欺诈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你的账户和邮件涉及违法事件时,请相信自己,不必担心没有做的事情,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坏企图,任何机构冻结或扣除你的账户资金都需要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必威胁或者表现出你着想的菩萨的心情,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戚朋友和老师朋友的电话,主张需要手术和借款的信息和电话,请联系能够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欺诈师利用遇到急事和灾害容易慌张和担心的心理进行欺诈,有事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5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银行卡产业;欺诈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一、网络金融业务现状

2016年,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在发卡方面,截至2016年末,全国银行卡发卡总量预计超过62亿张,同比增长14.5%。在移动支付方面,根据人民银行《2016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仅2016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16.07亿笔,金额达433.9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41.34%和0.26%;移动支付业务66.29亿笔,金额35.3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5.97%和94.45%。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06.83%和105.82%,移动支付在支付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年来,支付机构凭借快捷支付、移动支付等新业务迅速提升渗透率和市场规模,并将触角延伸到理财和供应链融资的多个领域。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金融业务的场景正在经历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应用方式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金融的发展也进入实质性阶段,各类互联网企业纷纷参与这场变革,进而引发了互联网客户需求和服务模式的深刻变化,客籼逖椤⒖放共生和大数据应用逐步成为网络金融的典型特征,支付安全则亦成为金融行业难以回避的挑战。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助新型通讯技术,利用互联网虚拟空间,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由其是最近发生多起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网络金融主要欺诈类型

目前,国内网络金融欺诈损失最严重的主要欺诈为电信诈骗,手段最多样的主要欺诈为非面对面诈骗,伪卡欺诈和盗用身份欺诈位列第三、第四。下面重点论述一下前三种主要欺诈类型。

(一)网络金融电信欺诈转账

电信欺诈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拟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

由于互联网数据泄露形势日益严峻,电信欺诈开始由撒网式盲骗转向精准式诈骗,并呈现跨渠道、长期潜伏、专业剧本化的趋势:一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上泄露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掌握了受害人的详细情况,从而精准诈骗;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各电子渠道登录、签约、交易等防控手段不同的特点,进行多渠道联合作案。例如对钓鱼网站和互联网泄露数据关联获得的客户信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密码验证和余额查询,再通过网银支付或第三方快捷支付方式盗取资金;三是在微信群、QQ群、论坛、社交网站中长期潜伏,观察分析每个人的行为特点、说话习惯和岗位角色,时机成熟再伺机作案;四是重金引诱心里学方面的专业人士编写诈骗剧本,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二)网络金融非面对面欺诈

非面对面欺诈指不法分子窃取卡片主账号、PIN码、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非面对面渠道发起的欺诈交易;或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诱骗持卡人向指定账户发起的欺诈转账交易。

第一,非面对面欺诈的重要特征是商户无法现场审核持卡人身份和卡片真实性,因此从受理端防范此类欺诈的难度相对较大;其次,互联网交易渠道无法验证卡片磁道信息,欺诈分子只需窃取卡号和其他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欺诈交易,作案难度大大降低。第三,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具有地域界限淡化和匿名性等特点,不仅为欺诈分子跨区域远程作案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增加了事后案件追踪和调查的难度。

(三)网络金融境内\境外伪卡欺诈

网络金融境内\境外ATM机取现案件也频频发生,主要集中于马来西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由于目前境内借记卡发卡行尚未建立24小时的交易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无法及时制止欺诈事件,因此对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的防范能力还相对较弱。

三、网络金融欺诈类型的主要表现特点

(一)电信欺诈转账的主要表现特点

第一步是非法获取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交易密码、手机号、身份职业、家庭住址等信息,获取手段主要包括购买互联网上泄露的各类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利用身份证号、手机号等方式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进行密码暴力猜解,以及通过伪基站和钓鱼网站直接诱骗客户自行输入。

第二步是确定作案对象,主要包括根据身份职业、健康状态、房产等筛选作案对象和通过多渠道查询客户账户,选取余额多的作为作案对象等。

第三步是骗取受害人信任,其诈骗剧本和手法多样,如冒充公检法诈骗、猜猜我是谁冒充熟人诈骗、网络购物退款诈骗、机票改签诈骗、重金求子诈骗、冒充政府发放补助补贴诈骗等。

第四步是骗取客户资金,主要手法可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诱导受害人通过ATM机或电子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卡;二是诱导受害人在其电脑中安装木马后远程操控其电脑,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销赃银行;三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木马截获短信验证码或直接骗取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通过银行账号支付或第三方支付的方式购买点卡、游戏卡、电话卡等虚拟商品,再迅速将其出售并将所得资金转移到销赃银行卡。

第五步是诈骗资金的洗白变现,对于销赃银行卡中的诈骗资金,不法分子通常会快速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ATM机转账等方式以接近ATM机取现上限的金额快速转移到其它销赃银行卡中,最后通过ATM机直接取现,完成整个诈骗过程。

(二)非面对面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通过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等创新支付渠道实施窃取账户信息、非法冒用、网络钓鱼等欺诈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通过钓鱼网站、聊天工具等手法,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包括制作假网站冒充银行网银、窃取QQ等聊天工具信息后冒充客户朋友或亲戚骗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之后实施冒用。二是窃取客户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渠道、电购/邮购(MO/TO)渠道测试卡片或窃取资金。此类欺诈交易大多集中于航空机票、酒店等商户类型。三是虚假购物网站欺诈,即制作虚假商户网站,并在后台将虚假购物网站与欺诈分子自己的支付订单相联,当持卡人在虚假网站购物后进行支付时,表面上为自己支付,实则是为欺诈分子的订单付款。

(三)境内\境外伪卡欺诈的主要表现特点

网络金融境外欺诈风险集中于“假验资”大额欺诈案和伪卡ATM机取现案,从交易特征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假验资”案件交易商户多为澳门地区的珠宝类商户。“假验资”案单笔欺诈金额巨大、交易间隔时间紧密、交易时间多为夜间及凌晨左右。“伪卡取现”案件主要特征是卡片ATM机交易频率异常,且欺诈交易持续时间较长。

四、网络金融欺诈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电信欺诈转账防范

加强个人银行开户及开通业务功能环节的风险防控;加大对银行柜面转账交易的风险核查力度;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工作;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二)非面对面欺诈防范

非面对面欺诈在各类创新支付业务中较为突出,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在源头上必须加强创新业务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风险防控。收单机构在创新业务中将承担更多业务职能,因此防范非面对面欺诈要求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第三方机构、持卡人等多方协作、多管齐下,共同防范业务风险。从发卡机构角度,基于创新业务全流程管理,从业务开通、业务定制、交易验证等各环节均须防范非面对面欺诈。例如加强创新业务开通环节身份审核;加强部分创新支付业务定制风险防控;加强交易环节的身份验证措施、提高交易验证强度;加强交易限额实施动态管理、细化限额管理措施、对高风险第三方平台设置更为严格的限额管理规则;加强IP地址交易监控;加强持卡人个人身份信息管理;加强持卡人宣传教育。

(三)境外欺诈风险防范

加强借记卡境外交易授权管理;建立大额交易监控机制;建立借记卡交易限额管理机制;建立7×24小时应急处理机制。

综上,支付产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加入支付市场的竞争,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公司等产业各方共同推动了支付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支付介质也正加速从PC端向移动端迁移,形成了以NFC近场支付、二维码扫码支付为代表,手环、手表等智能移动终端支付为补充的移动支付新格局。当前,支付行业正处于规范发展和优化调整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大众民生,确保支付安全,是每个行业参与者的历史使命。要牢记“支付安全永远在路上”,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切实营造健康、可持续的支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郭汉利.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建设银行网络金融反欺诈实践[J].金融电子化,2016(12).

关于网络诈骗的观点篇6

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且成功地应用到经济领域,使得网络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尤为严重。与传统诈骗犯罪一样,网络诈骗犯罪也与一定形式的网络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并表现出相应的形式,例如与网上拍卖活动相关的是网络拍卖诈骗,与跨国资金转账相关的是跨国金融网络洗钱,与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业务相关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等,以上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注:据2000年5月23日《联合早报》刊登的“eBay首季出现2100起网上交易诈骗案”一文提供的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9年接到10700宗有关网上拍卖的投诉,是1997年的100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副主席保罗称,超过一半有关互联网的投诉是网上拍卖诈骗。)而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活动紧密相关,在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前,有必要了解这类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特点。

网络经济活动要求资金支付实时、迅速,传统的现金、票据支付等方式难以适应,而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很好地满足了以上要求,成为网络经济活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形式。这种信用卡除了具备传统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外,还有自身独特之处:(1)信息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使用方式的信息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已经超越“卡”的限制,用户在进行网上交易时无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确填写信用卡账号(或替代账号的识别号码)和密码,就能顺利完成交易支付。第二,用户的资金和信息化。用户的钱款被转换为金融转账系统中的电子记录,交易支付表现为买方资金账户电子记录的减少和卖方资金记录的增加。第三,用户信用的信息化。用户相关的资料被记录在信用数据库中,并形成某一层次的信用等级,这种信用等级信息直接影响用户的网上交易。(2)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在网上交易中,交易方(如买卖方)和中间服务机构(如支付网站和信用卡公司)往往分处一方,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系统来处理,传统的支付方签名盖章无法适应这种交易模式,而被代之以密码,以密码代替用户签名盖章已成为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通行做法。(3)交易进行的自动化。与传统信用卡业务不同的是,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处理完全脱离人的直接干预,交易方和中间服务方只需确认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所有复杂的联系、记录、处理工作全部由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完成。(4)用途多样化。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几乎可以用于一切网络经济活动,如网上购物、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证券交易、网上转账等等,这类信用卡事实上起到网上“电子钱包”的作用。此外,某些大信用卡公司如VISA、MASTER公司发行的可网上支付信用卡能进行跨国交易,这种信用卡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国际交易。

由于网络经济在安全控制和法律保障上的缺漏,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性和功能多被犯罪利用,网络天空飘来一片乌云——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是实施犯罪的重要环节。由于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上述特点,获取信用卡相关信息等于得到了开启用户资金的大门,犯罪人可以象合法用户一样使用被害人的资金而不会被怀疑。这些信用卡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信用卡上记录的验证信息等。犯罪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手段有多种,如侵入管理信用卡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窃取信息、使用读卡机盗录他人信用卡信息、窥探他人信用卡密码、破解信用卡密码等。

2.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网上交易处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或机电一体化设备等客户服务终端完成,只要提供正确的信用卡信息,这些设备就不再查验使用者的其他情况,因此,即使有非常明显的作假痕迹,如制作拙劣的伪造信用卡,仍被视作合法信用卡。这一特点成为犯罪人首选以上设备实施诈骗的重要原因。通过了客户服务终端的验证,犯罪人就可以利用信用卡提供的各种功能进行诈骗,如网上消费、网上证券交易、网上等。

3.犯罪的跨国性。可网上支付信用卡可用于全球网上交易的资金支付,这一功能被犯罪人利用来实施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人获取有关信用卡信息后,就能通过互联网针对多个国家的被害人进行网上信用卡诈骗。

4.犯罪的隐蔽性。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为犯罪人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提供了机会,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不仅被用于实施犯罪,也是犯罪洗钱的重要方式,如通过多次网上证券交易,可以隐匿者款的去向。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形式有多种,如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伪造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注:皮勇着:《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2页。)目前,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

1.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犯罪人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如重庆秦某偷窥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用于网上购物案。(注:张劲:“重庆抓获电子商务扒手”,载《人民公安报》2000年3月21日。)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相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侵入的信用卡公司也将遭遇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类行为多由高技术能力的“黑客”或者信用卡内部人员所为,犯罪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如青岛曾某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案。(注:钱欣:“全国首例自制信用卡盗款70余万元巨案告破,电脑奇才曾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载《楚天都市报》1999年1月10日。)

3.使用信用卡后拒付。这是新近产生的一类犯罪。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子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美国的研究机构GartnerInc.在访问了156个主要传统零售商(营业额平均为2.5亿美元)之后,发现他们的网店交易额有2.64%被拒付,(注:“消费者发生信用卡诈欺,网上商家倒霉”,载e21times.com/2000年10月13日。)其中不乏信用卡合法持有者的“有心之作”。

由于人们担心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安全性,目前这类信用卡业务只在较小范围的人群中应用,但即使在这一有限的应用范围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已经充分表现出来。这类犯罪的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信用卡用户、商户或者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或者迫使相关信用卡公司、特约商户增加安全设施的投入,这是这类犯罪的直接危害后果;二是导致人们在网上交易中不愿使用网上信用卡支付,客观上阻碍了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

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时间不长,许多国家把它纳入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利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范围内。如德国法典第263条a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不正确的调整,通过使用不正确的或不完全的数据,非法使用数据,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程序作非法影响,致他人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的”,是计算机诈骗罪。(注: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日本刑法典第246条之二规定:“向他人处理事务使用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虚伪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从而制作与财产权得失或者变更有关的不真实的电磁记录,或者提供与财产权的得失、变更的虚伪电磁记录给他人处理事务使用,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注: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美国联邦法典规定:“明知并有意在一部或更多的虚假访问设备上诈取处理、使用、传输”,或者“未经信用卡成员或其人的授权,明知并有意导致或者安排另一人代表该成员其人,以诈取他人支付的”,是与访问设备相关的诈骗罪。(注:SeeTitle18,section1029ofUnitedStateCode.)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意图使其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失去物权、财产权或利益的,构成盗窃罪。“取得或改装任何物品均可构成欺诈,并不以秘密进行或企图掩饰为必要”。(注: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从以上四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相关刑事立法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为包括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创造了生存空间,犯罪人能利用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的疏漏,通过互联网对各国实施侵犯,受害国则受重重法律障碍的束缚而不能有效追究犯罪。为有效遏制跨国网络犯罪,国际社会正在积极寻求合作途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最有成效的是欧洲理事会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注: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针对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开放性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寻求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建立适应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一部分“刑事实体法”包括12个条款(从第2条至第13条),规定了网络犯罪及其相关的刑事条款。该部分首先把网络犯罪分为4类9种犯罪,然后规定了附属犯罪如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以上犯罪的处罚,该部分的目标是通过缔约国一致认同的网络犯罪的最低标准,来消除缔约国之间法律上的冲突,促进缔约国打击网络犯罪经验的交流和国际合作发展,增强预防和制止网络犯罪的力量。但《公约》并没有完整、明确地规定网络犯罪的罪状,只是建立了犯罪的基本模型、缔约国可以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规定。同样,《公约》规定的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也只规定了指导性模型。)《公约》第8条规定了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是指具有诈骗或者其他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经济利益,未经授权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或者干扰计算机功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90.)第一,危害行为。本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类:第一类是故意输入、修改、删除、隐藏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第二类是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行为。《公约解释》对第二类行为的解释是:为了尽可能能涵盖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行为,第二类行为是对第一类行为未尽部分的补充,因此,这里的“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包括操纵计算机硬件设备,阻碍计算机数据的输出,影响数据记录、流动或者程序运行的结果等。(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7.)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钱款、有形或无形的经济价值的损失。(注:SeeExplanatoryReportofConventiononCybercrime,Paragraph88.)第三,必须是未经授权而实施。合法的普通商业活动,如根据双方签署的合约实施的关闭他人网站的行为,属于授权行为,而不是《公约》第8条规定的犯罪。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以上危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希望或放任以上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有诈骗或者不诚实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毋庸置疑,如果各国刑事立法满足《网络犯罪公约》的要求,在本国刑法中规定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有望解决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跨国性问题。

网络信用卡诈骗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类犯罪的性质问题,即属于诈骗犯罪还是盗窃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认为由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它与偷配或者拾到他人钥匙后入户盗窃没有区别,因此应定盗窃罪,日本司法界较多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客户服务终端相当于权利人的雇员,通过电子设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在银行柜员面前行骗没有本质差别,因此以诈骗罪定性更妥当。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需要区别诈骗和盗窃,把这两类行为都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如前述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规定。笔者认为,加拿大刑法的作法不具普遍性,将盗窃或诈骗相区分并各自定罪更为合理,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纳。网络信用卡诈骗虽然具有秘密获取等特点,但其本质仍然是诈骗犯罪。认清这一本质,关键在于明确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

(一)电子人问题

在传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面对金融机构的雇员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难认定。而在网络信用卡诈骗活动中,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针对任何人实施,似乎是由于机器的“先天不足”导致错误支付,这时,信用卡诈骗行为能否成立呢?这里就提出了电子人问题。电子人是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个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手段。(注:郑成思薛红:“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状况”,载《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中,电子人是指直接面对用户,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商务交易终端等。电子人的性质、行为特点、法律地位对犯罪的成立都有重要影响。

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机电一体化的设备设施,由其权利人事先设置好需要进行的处理及逻辑条件,交易对方按照要求进行预定的活动,如电子商务网站要求用户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经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后,才能完成资金支付。电子人具有以下特点:(1)电子人不是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电子人是计算机程序或者是机电一体化设备设施,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民事关系主体或者刑事关系主体。(2)电子人的“行为”由其权利人负责。电子人是按权利人的要求设计制造的,一举一动都是其权利人的意志的反映,或者得到权利人认可(如认可电子人的可能故障、差错等),电子人的“意志”完全来自于其权利人的意志,其可能的各种“行为”为其权利人希望或者默认,电子人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其权利人承担。(3)电子人有别于门锁等安全措施。门锁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对来访者进行准入鉴别,为内部财物提供隔离保护。电子人虽然也要识别来访者的身份,但它的作用主要是业务处理,并且这种业务处理具有法律价值,因此,电子人的本质是“代为行为”而不是安全保护。

由于电子人的以上特征,行为人在电子人前非法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利用电子人辨伪能力的不足获取财物的,其行为针对的不是电子人而是其所代表的金融机构或商户,同时,也只有金融机构或商户才可能交付财物或者提供服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电子人实施的以上行为,等同于对其权利人实施,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二)用户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传统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一般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身份证件,欺瞒金融机构职员,才能完成犯罪。在通过电子人的情况下,只要信用卡账号、密码通过了计算机验证,犯罪就能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信用卡的账号是不保密的,直接压刻在信用卡上,密码则由用户保存,成为用户资金安全的唯一屏障,用户密码在法律上如果能等同于用户签名等身份证明,那么,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账号密码就等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关于用户密码能否具有用户签名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签名应当具有用户个人的独特性,而用户密码只是字母或数字的排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提供完全相同、有效的密码,即用户密码不具有独特性,不能成为用户签名。另一种观点认为,私人密码具有以下特性:(1)私有性。私人密码属个人数据,公民对其私人密码拥有无可争议的专有权,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控及披露的权利。(2)唯一性。在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结合账号能够唯一地识别出交易者身份。(3)秘密性。由于私人密码的技术特性,私人密码一旦设定和输入,非经复杂的破译程序不可再现,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得知晓。因此,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功能。(注:孟勤国刘生国:“私人密码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4-110页。)笔者赞同把私人密码的法律功能等同于数字签名的观点,虽然任何人都可以提供完全相同的密码,但由于技术上的措施,要知道密码的内容却几乎不可能,因此,用正当手段实际上不可能获得用户密码,当然更不可能使用用户密码,用户密码具有独占性,是一种更可靠的签名,应在法律上认定其具有用户签名的地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有关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法是《刑法》第196条、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但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变化很大,给我国刑法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

(一)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犯罪化问题

在传统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在柜台上进行,或者能够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签名,因此,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一般难以得逞。而在网络经济模式和特殊的信用卡法律体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网上消费后拒付的,则往往能完成犯罪。目前在我国这类行为表现得还不是特别明显,但在其他国家已经相当突出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类行为必将在我国大量发生。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没有涵盖这类行为。但是,这类行为与恶意透支一样,都是与使用信用卡相关,且由后续的不法行为确定其犯罪性质,都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刑法将后者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而把前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则既没有充分体现刑事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也没有反映这类的行为的特殊性,不利于保护我国信用卡管理制度。

因此,笔者建议,将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96条的增加一项:“……(五)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

(二)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应限于“持卡”方式

前文提到曾某虚设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如果行为人非法设置可用于网上消费的信用卡账户,并进行网上消费或者转账的,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信用卡,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账户的行为视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上行为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刑法其他罪名也不能适用于这种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明显,现有立法放纵了这类犯罪。

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核心是存储在信用卡磁条或者IC卡芯片中的信用卡帐户等信息,信用卡卡片本身价值微不足道,其本质是用户的商业信用。用户使用信用卡,无论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卡片,或者是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都是用户商业信用的使用,在应用环节上都要由相关人员或者设备验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才能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因此,使用非法设置的信用卡帐户和使用伪造信用卡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而只是在具体使用的技术手段上有所差别。两种行为的目的、本质完全相同,而只是犯罪手段有所差异,何以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差别呢?这种立法上不应有的区别,是由法律的滞后所造成的。同样,冒用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与冒用他人信用卡也只在使用方法上有区别,其实质是相同的,而在刑法处遇上有与上面类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无卡”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日益升高,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修订刑法,对其予以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另外,有的网络金融结算系统如电子钱包,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一个特殊的号码如PIN号码,用户使用PIN号码和密码进行电子商务,以而避免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这种PIN号码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虚设使用,因此,冒用用户PIN号码密码及使用虚设PIN号码的,也应视作信用卡诈骗行为。

基于以上观点,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确认,“使用信用卡帐户密码,或者使用由信用卡帐户密码合法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等同使用信用卡。”

(三)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不应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该款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在肯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罚(注: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有的认为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诈骗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属于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故按盗窃罪论处(注: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8页。);还有的学者把盗用信用卡等同于盗窃使用印签齐全的支票(注: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1页。)。在否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主行为,盗窃是辅行为,按照牵连犯的理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注:单长宗等编:《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有的认为,在盗用信用卡的行为中,根本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不存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问题。(注:刘明祥着:《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文规定,而且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但是这种规定与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理论相去甚远。

1.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实际是盗窃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两个行为,由于信用卡卡片本身的价值不大,单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犯罪,它只是冒用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当后者构成犯罪时,后者将前者吸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明显没有正确反映被害法益的实际情况。其次,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最终是使用他人信用卡后才能实现,把盗窃和使用两个行为概括为一个盗窃行为,不符合行为方面的实际情况。再次,信用卡诈骗罪除了没有盗窃罪的最重罪外,其他对应的法定刑都比盗窃罪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轻纵了犯罪。

3.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与偷窥他人信用卡帐户密码并直接使用的,两者行为性质相同,在刑法上应当同样对待。但是,后者只有侵犯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和使用该个人数据的行为,根本没有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整个行为与盗窃行为迥然不同,把这种行为定为盗窃罪显然不妥。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不宜定盗窃罪,建议删除《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资金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