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的必要性(6篇)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1
说实在话,舞钢的全民医保,并不是笔者心目中所期望的全民医保。全民医保真正的内涵是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其核心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但舞钢的“全覆盖、无缝隙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分成了三大块,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新农合针对“第三类人”的医疗保障,后两者适用的都是新农合的标准。换句话说,舞钢的全民医保对三大块人群,执行两套保障水平差异很大的医保标准。因此,舞钢的医保模式创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但笔者仍然为之叫好,因为这是医疗保障制度建构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实行全面覆盖,即便是最低水平的保障。就舞钢市而言,此前“第三类人”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而更具有普遍性的是,农村居民的制度性医疗保障整体缺失。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该重塑的理念就是,无论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抑或“第三类人”都应该无一遗漏地被纳入保障的安全网。
考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时应秉持何种理念和原则,实际上就是讨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规范性目标和制度转轨过程的公平问题。在这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及阿玛蒂亚·森关于社会公正理论等,都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考视角。从罗尔斯的理论出发,首先应该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立场来重新考量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结构。摈弃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地位、能力和利益等方面的不同和冲突,从“无知之幕”的角度重新考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和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必须用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城市、农村,应选择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根据平等自由绝对优先原则,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无条件予以满足,除非所有国民同时没有满足。
最后,根据“差别原则”,补偿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农民。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在社会中处境最差,就有权要求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无论这种补偿是否会导致社会总体效用的最大化。这种社会资源,在罗尔斯看来,就是社会基本品(primarysocialgoods),即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阿玛蒂亚·森的理论同样赋予我们很多启发。首先,从森的理论出发,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实质性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在讨论建立全民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时,降低效率、损害国家竞争力、妨碍经济发展,乃至“洋跃进”都是反对者的通行观点。根据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这一更为基本的观点,以这样的方式提出问题,本身往往就是缺乏一种重要的认识,即接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机会作为一种“实质性自由”,是发展的组成部分,其与发展的联系,并不需要通过其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或对工业化进程促进的间接贡献而建立起来。
而实际上,医疗保障的自由和权利对经济进步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尽管这种因果联系确实是显著的,但是由这种因果联系所证明的自由和权利的作用,只是这些自由在发展中所起的直接的建构作用之外的额外的贡献。换句话说,健康本身就是发展的一个目的,我们必须将农村医疗保障缺失以及基本医疗服务缺乏等问题纳入发展的评价体系中,促使我们去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
其次,以可行能力剥夺看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从森的理论出发,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或目前的合作医疗)就不能仅仅定位于降低大病的经济负担,减少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导致的农民收入视角下的贫困。因为从可行能力的视角出发,根本的问题要求我们按照人们能够实际享有的生活和他们实实在在拥有的自由来理解贫困和剥夺。发展人的可行能力直接顺应这些基本要求。诚然,提高人的可行能力一般也会扩展人的生产力和挣钱能力。这种关联提供了一种重要的间接联系,通过它,可行能力的改善既能以直接的、又能以间接的方式帮助丰富人的生活,使剥夺情况减少、剥夺程度减轻。但是这种工具性联系尽管重要,却不能取代对贫困的性质和特点的基本理解的需要。
最后,医疗保障作为实质自由的“工具性”功能要求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直接扩展防护性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自由、乃至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透明性自由,发挥作为实质自由的“工具性”功能,从而为发展做出贡献。
另外,人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理论也有助于我们反思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理念。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就应该认真履行条约规定的尽最大能力实施和非歧视的一般义务,保证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实质权利。这当然包括当前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农村居民同样享有健康权,国家应该尊重、保护农民的健康权,并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政策安排实现农民的健康权。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人权,国家应该保证人人享有,不得有任何歧视。而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权利长期被忽视,实质上是对人权的践踏,对一部分国民的歧视。
综上所述,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发,无论是从“无知之幕”的角度重新考量,还是基于个人权利必须平等的视角,还是根据“差别原则”,补偿作为“最少受惠者”的农民,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造成严重的不平等,和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必须用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无论城市、农村,应选择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从阿玛蒂亚·森的“实质性自由”和可行能力出发,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从人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角度看更是如此。无论是农民的医疗保障,还是舞钢市“第三类人”的医疗保障,都是同一个道理。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严重不公平严重背离了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理念。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从目前的二元割裂的制度结构走向全民医疗保障。但全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经常受到质疑(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如此)。比较常见的观点是以“国情”、特别是“财力有限”为由,说中国还不发达,缺乏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障的能力。如北大陈平教授就极力反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他看来,在中国这么大的发展中国家搞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根本不可行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是“洋跃进”。《财经》杂志的总编辑胡舒立女士也认为“全民医保脱离实际”,“口号喊得越动人,越容易把我们引向歧途”。
但正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较快发展却伴随着农村健康状况的相对恶化一样,经济增长和财力增强并不一定直接带来人们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相反,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医疗保障层面无所作为。从森的理论出发,我们一方面要区分增长引发(growth-mediated)和扶持导致(support-led)两种机制,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共服务、低收入和相对成本之间的关系。
森和德热兹区分了两种迅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类型,分别称作“增长引发”和“扶持导致”的过程。现在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就要综合运用增长引发和扶持导致两种机制。纵向来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好,要充分运用增长引发的机制,通过发挥高速经济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的切入点就是扩展农村医疗保障,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横向来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确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这不能构成反对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理由。因为我们可以发挥扶持导致的机制,而扶持导致的过程并不等待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财政实力的大幅度增强,其机制实质上是把优先重点放在基本医疗保障上。
森的相对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来回答很多人对于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是否能够支撑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担忧。根据森的理论,扶持导致这一过程的可行性依赖于以下事实,即有关的社会服务(诸如保健)是劳动密集型程度极高的,因此在贫穷——低工资——经济中是相对便宜的。一个贫穷的经济可能只拥有较少的钱用于医疗保障,但与富国相比,它也只需要较少的钱就能提供富国要花多得多的钱才能提供的服务。相对价格和成本是决定一个国家能负担什么的重要参数。在给定一定的社会投入的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要注意与医疗保障等社会服务有关的相对成本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除了增长引发的过程,扶持导致的过程作为一条发展道路所取得的成功,确实指明了一个国家不必等到(通过可能是相当长期的经济增长)富裕起来之后,才开始争取基本医疗保障的迅速扩展。通过适当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尽管收入相对较低,但生活质量还是可以迅速提高的。况且,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也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率的提高这一事实,也增强了在贫穷经济中应该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类社会安排,而不必等到先“富裕起来”的观点的说服力。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医疗保障
一、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辩证关系
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国家在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障活动中,通过法律对农村医疗保障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进行分配,以保证医疗保障目标实现的管理体制、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农村医疗保障模式与农村医疗保障立法是一种辩证关系。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是立法的资源和基础,也是将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主要内容。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成熟程度决定着立法条件的具备程度,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质量直接决定着立法的质量。因此,严密考量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各项制度的的设计,选择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医疗保障模式,才能推动立法,并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否则,没有合理基础的法律将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对通过立法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要选择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要考察外国现存的医疗保障模式。
二、外国的医疗保障模式及对我国的适用分析
由于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受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医疗保障制度的本土化程度很高。目前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有五种。每一种医疗保障模式各有其独特之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们有一个方便之处,即可以将国外先发展国家的成功经验直接拿来用。但即便再完美的模式,我们也不能生搬硬套,因为每种模式都有必须具备的关键条件,如果我国不具备其所需要的关键条件,那么这种移植的模式就根本无法落实或无法发挥其优越性。所以需要对不同的模式以及对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来判断和选择适合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模式。
(一)免费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也称全民医疗保障模式,是指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政府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由税收形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有计划的拨付给有关部门或直接拨给公立医院,医疗保障享受对象看病时基本上不需要支付费用的制度。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发达国家和马来西亚、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属于此类。
免费医疗保障模式具有覆盖面广和基本免费的特性,保障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公平性。但由于医疗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资金,其运行又需要充足的财力支持,所以对国家财政产生很大压力;由于没有充分的竞争机制,各级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很低,医护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医疗服务基本免费,容易出现医疗资源滥用和浪费。该模式维护了公平,却牺牲了效益,体现了社会福利却占用了大量的国家财力。实践中,有些实行该模式的发达国家都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所以,在设计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不能搞攀比,必须要以本国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现在,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国家日益富强,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新阶理段,但要在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实行免费医疗,目前来看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农村医疗保障不可能一步到位,要一步步发展。
(二)市场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是把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按市场法则自由经营的医疗保险模式。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者个人及其雇主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政府财政不出资或不补贴。美国是该模式的代表。
美国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医疗保险主要有市场经营和管理,政府只负责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医疗保险,保险经费主要有个人和企业负担,政府基本不负担。美国的医疗保险名目众多,居民自愿参加,能够通过医患双方的博弈,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对医疗服务的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但该模式按照市场法则自由经营,公平性较差,往往把一些最需要得到医疗帮助的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拒之门外。而且要运行该模式不仅要求国家具备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而且要求人们具有为疾病风险投保的财力和意识。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还很不健全,远远达不到支持该模式的程度。而且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医学知识有限,对疾病风险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疾病风险存在差距。人们需要时间来形成为疾病风险投保的意识,来判断和理解这种安排的价值。但最关键的一点是,该模式的公平性差,与我国农村医疗保障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不相符。
(三)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
该模式是指依靠社区力量,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通过群众集资建立集中的医疗基金(政府通常给与一定补偿),采取预付方式用来支付参保人及其家人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费用的一项综合性基本医疗保健措施。
社区合作医疗模式将一个区域内医疗资金的筹集、因病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担机制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三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基层单位提供较好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有效保障基层农民的身体健康。其局限性是资金有限,覆盖人群少,保障水平比较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差。
我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模式,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繁荣时期的产物,在当时为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行,集体财产都包干到户。随着集体经济的衰落,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逐渐消失了。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需要在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探索新的医疗保障模式。
(四)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保健储蓄计划,医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计划三个层次。保健储蓄计划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医保双全计划是一种实行社会统筹的大病保险计划,作为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保健基金计划由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
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有利于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费用意识,激励人们合理地利用医疗服务,尽可能减少浪费。但这种模式由于强调个人责任,在个人账户内无法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使积累的资金十分庞大,存在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不高,而且不稳定,如果主要依靠个人储蓄来积累医疗保障基金,与完全依靠自我保障相比差不多。医疗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应当承担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这决定了在探索适合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时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政府的作用。
(五)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该模式是指由国家出面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的,向农民提供因生病、受伤或生育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经济补偿的制度,具有强制、互济、福利和社会性等特征。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国家、集体与个人三个方面,通常个人只需要承担小部分费用。日本、韩国和墨西哥等国是该模式代表。
该模式由国家主导,将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国家设计、规范、管理、监督农村医疗保障的作用,又能兼顾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因由多方筹资,可以保障医疗资金的积累,而且可以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筹资比例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是一种能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医疗保障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模式,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实行农民自愿参加,所以不属于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通过对外国几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条件,可以得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应采取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该模式是现阶段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模式,但也应看到它仍存在诸多缺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不能期待它能独自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只能希望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它在历史使命时期内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其目标是更好的增进公民的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平。公平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追求,应当成为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理念。豓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将社会公平作为其本质的价值追求。这决定了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农村医疗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价值取向,进而指导具体制度的设计。
(二)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是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不仅能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而且能有效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培养农民的互助意识。
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而保障公民能及时有效的实现这一权利是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但医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私人产品,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缴纳一定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不仅是筹集资金,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给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医疗资源过度浪费的有效措施。
(三)立法要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治疗,轻预防”的观念,增加了农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是“看病贵”的主要成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而患大病的农民最多也只占总人数的5%,绝大多数农民需要的是预防保健和日常疾病治疗。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采取了“预防为主”的方针。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创新的同时,不应放弃之前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广泛吸收和承袭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并使之重新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因此,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应该改变思路,重视预防工作,不仅保大病住院,还要保小病门诊,在更广的层面上分散风险。只要处理得当,医疗保障基金不会因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而出现支付危机,相反,对小病门诊的保障可以有效降低小病向大病转变的概率,使医疗保障基金的运行更有效率,更能满足一般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在立法上强化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依法行政是当代行政的基本理念,也是行政机关的准则。强化政府责任,是立法要通过分配权力、权利、义务、责任来予以确认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改进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开展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政府承担着制度设计、立法规范、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责任,是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划者和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也是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之一,负有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强化政府责任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
(五)立法确立基层卫生室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
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治疗日常小病、进行基本预防保健、宣传卫生知识等工作,对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提高基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说乡镇卫生院有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来保障其运行的话,那么村卫生室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
位于水湾镇牛辛店村的辛店卫生室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于2006年,有专门的房屋,配备有4名医生,设有6张床位,覆盖周边5个村子近3000人的日常就医。卫生室每天都有医生值班,大大方便了村民就医,应该说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作者对卫生室的医生进行访谈时,他们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达了很大的不满。总结原因是,卫生室的运行成本增加了,医生的工作强度加大了,利润却比较之前相对降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要求卫生室尽义务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对此,国家和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村级卫生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末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挥着分流病人,进行初级预防保健,普及医疗卫生知识的重要作用。国家必须用法律来明确村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卫生室以及医生的合法利益。
(六)立法构建农民的主动参与机制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3
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已于4月6日正式出台,医改新方案也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费用交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的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一般在4万元上下,且根据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对非基本医疗项目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的疾病则需职工自付费用。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城镇职工高层次、特殊的医疗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补充保险。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要求。
针对此次新《医改方案》中关于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描述,在认真分析新《医改意见》的同时,裸漏出三大不足:第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市场作用被严重忽视;第二,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的相关信息严重缺失,无法对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成本和效率作出科学评估和预测;第三,方案大部分的内容还只是原则性的阐述,操作性的细节依然缺乏,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障和非基本医疗保障各自的责任范围、保障程度、经营管理模式等没有具体的界定,不利于未来医疗保险市场的多方参与和公平竞争。
在国外,商业医疗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美国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德国有8500万人享有此项保险,而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则刚刚起步。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我国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乏力,医疗保险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层次社会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因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以致健康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二是健康保险公司有待加强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订、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三是部分寿险公司由于技术滞后,在兼营健康保险时人为地限制了医疗保险的发展。目前很多寿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属附加险,如要投保医疗险,必须先花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钱去买一个养老保险作为主险,这样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自都有优势和劣势,其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不同的需求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的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
在新医改方案中,一项重要的总体方针是强调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由于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的积极作为是应给予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的方式一是化解目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真正想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这么一个大国家,13亿多人口,百姓能够在短时间得到实惠吗?谁也无法预料。各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历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过程中,有两大“症结”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思考。
其一,医疗保障的发展必须遵循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原则。所谓“福利刚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福利待遇普遍具有只能允许其上升不能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使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弹性,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时至今日,全民健康保险早已入不敷出,主管部门不得不两次上调保险费率。我国内地目前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而凡是实行全面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政府收入达gdp的比例一般在30-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财政要负担覆盖十几亿人的、并且是飞速增长的医保费用,是具有相当挑战性的。
其二,医疗保障制度的构成,实质是对医疗服务融资模式的选择,而医疗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其特有的不确定性、异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自然垄断性,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容易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各国实践证明,采取公营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作为医疗服务融资的主要模式,由于其潜在的“委托-”规则,经营效率一般不高,而且在政府资源分配过程中极易造成所谓的“寻租现象”,即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政府获取经营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框架下,政府如果掌握过多的医疗融资的分配权力,除上述两大弊端外,还极易引发部门间利益、地区间利益、地方与中央间利益的博奕,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性,最终损害广大民众的权益。
针对“大而全”的社会医保模式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采取分级、分段的管理模式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在日前出台的医改新方案中也应明确这种思路。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4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在加速进行,然而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中共性和个性问题并存。我们既要着眼国内,也要放眼国际,尤其是要做到批判性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成功经验,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因此,比较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医疗保障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当今世界卫生发展中的热点。在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有三种: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市场主导型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德国的医疗保障主要有: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其中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以上的人口。德国医疗保障的特点是:
(1)资金统筹、共济互助。资金统筹表现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政府酌情给予补贴。在筹资中大多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对一定收入水平范围内的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规定上限和下限:共济互助则主要体现在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或者说个人所得的横向转移,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多病者转移,实现社会互助共济的目标。
(2)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支付受限。在德国,参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大部分由保险组织付费,某些项目也需要自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药品、绷带等辅助物品,牙科服务,住院,病房护理等。
国家卫生服务保障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于1964年通过《国家卫生服务法》。凡英国居民,无论其财产多少,均可免费得到国立医院的医疗服务,患者只需交付挂号费,医院属国家开办,经费由政府定额提供,医护人员领取国家固定工资。此外,英国建立了一套由政府提供卫生保健经费、由国家统一管理卫生保健事业的国家医疗保险体系(nhs),又称国家卫生服务制度。英国医疗保障具有的特点是:
(1)税收为医疗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政府通过税收筹集卫生保健经费,然后根据各地区的人口数并考虑年龄、性别、健康水平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个地区,由各地区的卫生管理部门向卫生机构直接拨款,为全体居民提供免费或价格极为低廉的卫生服务。
(2)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为了减少垄断服务固有的低效率、资源浪费,英国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如在医疗服务提供系统中建立内部市场”,即将医疗服务的购买者与提供者分离。
(3)国家垄断了医疗服务。英国的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基本归国家所有,卫生资源的筹集与分配,卫生人力的管理,医疗服务的提供等都由国家集中统一管理。
市场主导医疗保障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是惟一没有全民社会健康保险的发达国家,其医疗保险体系虽然包括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障两大类,但以后者为主。美国商业性医疗保险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后者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优惠待遇,社会人群自愿入保,通过与私营性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分担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美国除了私人医疗保险外,还有一种预付群体服务,它是将提供保险与卫生服务合为一体的组织模式,如健康维持组织(hmo),hmo有3种形式:医生雇佣形式、医生团体形式和独立开业形式,hmo通常对其成员提供两方面的服务:健康保险与健康保健。参加成员预付保险费后,可免费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一切服务。美国医疗保障具有如下特点:
(1)高度的多样性、分散性和复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优势能较好地适应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但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是参保者难以选择保险和难以合理使用保险政策;另一方面对保险市场运作、管理和监控也变得十分困难和复杂。
(2)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受限。由于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强制性,保险公司对参保对象有一定的选择性,使美国没有任何医疗保险保护的人数在1999年达4340万左右,即约占人口的16.1%;而穷困人群中的31.6%和儿童中的30%左右没有医疗保险。尽管美国法律规定医院不得拒绝没有保险的人获得医疗服务,但是没有保险的人在获取医疗服务的便利程度、水平、时间上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我国学者丁纯(2005)根据效率、公平性、改革成效(适应性)、政府责任和基本框架5项绩效指标对英、德、美的代表性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评价(如表1,1所示)。结论为德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总绩效最高,尤其是它的公平性、效率、政府责任指标。我国在进行新一轮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对比分析
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不完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最重要的因素。我国从1984年开始了全面的改革。由于医疗保障的改革是在试点和摸索中进行的,国家的财政支持有限,又没有与我国体制相似的改革成功经验可供参考。因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依然存在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一,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缺位和相应的补充保险不规范等现状。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还没有实现。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无论是国家医疗保障的英国、商业医疗保障的美国还是社会医疗保障的鼻祖德国,都有其各自严谨规范、多层次的制度体系,甚至写进法律框架中,具备很高的立法层级(如德国和英国),象英国的三级医疗机构联合体系、德国的以收入划分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要求。
立法层次低,执行力度差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在明显放弃原有设计的情况下,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因此,目前的医疗保障政策基本上是以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为主体,且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从中央的有关文件来看,尚没有由全国人大立法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日程安排。基本的、根本的和最高立法的法律框架的缺乏,也是医疗保障体系难以规划和快速建立的原因之一。由于立法层次低,政策和法规多以行政执法的方式监督和执行,有法难以实行或有法不依的现象也很多。
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鼻祖——德国给我们作出了较好的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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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其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其医疗保险制度也被写进了国家法律的框架当中,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收入在一定界限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在250个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而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这样通过法制性来约束社会的医疗保障,立法层次很高,减少了很多不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保证较好的执行力。
医疗保障覆盖率低,医疗卫生资源管理和利用有待于提高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就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从8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曾多次承诺,要在2000年达到这一目标。而从2004年的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database中可知,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仅35%,“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不仅未能实现,而且相当一部分人原有的低水平的医疗保障都没有了。从医疗卫生资源分析,我国的千人医生数与其他样本国家比并不算少,从国内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分析,我国城市中的卫生资源占到全国的80%,而70%的人口在农村,要促使城市中的医疗资源向农村转移。这说明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极不平衡。
反观以“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为代表的英国,其倡导政府主导,全民覆盖。在英同,患者不论是哪个阶层、社会地位如何,只要有医疗需求,都能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体系由英国各级公立医院、各类诊所、社区医疗中心和养老院等医疗机构组成,大致可分三级:第一级为基本护理机构,即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最大组成部分,约占其总预算的75%;第二级为地区医院,地区医院通常就是这个地区的医疗中心,其接待从第一级机构转诊来的患者;第三级为教学医院,其以紧急救治和重大疑难病医院为主。这三级医疗机构构成了英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可以说整个体系环环相扣,层级鲜明,能够提供国民日常所需的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也得到了很好的利用。
西方发达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启示
针对前两个问题:
(1)进一步明确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
考察一些典型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都是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反复实践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去实施的。观察和分析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还有着很浓的试点的味道,而且周期比较长、系统性差。因此,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必要根据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目标,使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系统和更全面。
(2)深入研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系统地制定全面和详细的政策和制度框架。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不是孤立的,它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地区差异等许多因素有关。因此,深入地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理论,系统地研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制定详细和全面的制度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第三个问题:
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卫生资源配置;医疗市场体系;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在政府和集体的帮助下依靠农村居民自身经济实力而建立起来的对农村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保障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我国对农民实施的社会保障主要立足于农民的自我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随着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正处在调整和重构时期,它所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退
原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建国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体系。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体制的解体,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于是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状态。
(二)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为恢复合作医疗体系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成效不大。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与80年代末的5%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这说明合作医疗的作用大大下降,相当规模的农村居民失去了社会或社区提供的集体医疗保障,不得不恢复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1998年城市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为44.13%,农村居民自费医疗的比重达到了87.44%。通过上述数据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很多,局势严峻,未来一段时间必须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加大对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视,尽快促进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对重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资源投入不足
一项社会政策出台之后,需要政策资源的支持才能运作和执行。一般地讲,政策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财力的支持。目前,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投入。虽然国际上对卫生支出应占gdp的份额一直没有定论,但是大部分国家的卫生支出大于gdp的8%。我国一直以来在医疗方面的支出明显偏少,卫生总费用及其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虽有所增长,但依然不足6%,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降低,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卫生总费用的支出结构也存在着很大问题,城市和农村的卫生投资出现严重的不均衡局面。
(四)农村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筹集困难,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仍然很低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合作医疗所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户、县乡政府、村集体和农村企业。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农村企业不发达,所以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户出资反而成了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少基层县、乡政府财政紧张,导致对合作医疗的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启动资金缺乏,前期的医疗保障得不到很好保障,农民参保率不高,基金规模太小,医疗体系覆盖率偏低。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不少地方有过两次恢复合作医疗的努力,但是重建的合作医疗体系往往由于筹资困难、设计缺陷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持续时间很短。所以广大农村地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现在仍然很低,现存的合作医疗也主要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
(五)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六)农民素质局限,文化于扰因素很大
由于农民自身思想认识的局限性,看问题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些年龄结构比较年轻、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认为合作医疗保障的水平太低,也不愿意参加。只有那些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比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由于允许自愿参与,这导致合作医疗面临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合作医疗的积极参与者,往往又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人,造成合作医疗基金的资金到账率不高,使本身实力不厚的基金更加雪上加霜。面对高风险的参保人群,合作医疗基金很难支持。
(七)农村医疗市场体系不完善
1.个体诊所遍地开花,由于体制因素、经费不足、人员培训困难、医疗成本的提高等原因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流失和个体诊所的挤压,乡镇卫生院大多门庭冷落,拖欠人员工资比比皆是。卫生院设备陈旧,设施不齐全,只能应付一些较轻的常见病。农民是小病上药房,大病上市医院。而个体诊所因为医疗成本低,行医准入门槛低,利润丰厚,纷纷涌人社会,现在个体诊所一个村三四个,一个乡镇七八个,甚至更多。
2.个体诊所医药用品进货混乱,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个体诊所大部分从小的、不正规的药店进廉价药品、注射器、输液器、检验试剂,甚至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疫苗,并高价出售。为应付检查,个体诊所只从正规药店进少量药品和医疗用品。此外,个体诊所多数没有行医许可证,而上级主管部门对违规经营者仅作罚款和没收器械等轻微处罚。
3.医疗卫生知识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农村卫生院多数没有阅览室、图书馆,医务人员也不订阅专业杂志,医疗技术水平低下。而个体诊所医生更是胆大包天,唯利是图,“包治百病”。由于不少病人得不到及时、对症治疗,小病被看成大病,最后出现病危。有些个体诊所缺乏必要的消毒灭菌输血设施也敢开刀,做阑尾、胆囊的切除手术,这种乱医乱治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整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农村传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得到及时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瓦解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导致了农村合
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时至今日,新型的行之有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这一切都是因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没有跟上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所致。
(二)农民认识观念上的误区和滞后
农民普遍认为政府不会把农村医疗卫生问题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来抓,同时也不认为政府有能力解决农村医疗卫生保障问题,从而不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导致政府部门对农村工作效率低下,同时也影响到建设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程。
(三)农村居民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个人在医疗保障上的支出能力较为低下
巨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和收入压力,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压力,使得部分农民还不会在医疗保健方面投入很多。医药费用上涨幅度过快,医疗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自费医疗群体的现实,使得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降低,进一步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的发展。
(四)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传统的生活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上传统文化中讳疾忌医的习惯和中华民族隐忍的特征,在不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对疾病采取的是能忍则忍、能拖则拖的态度,另外各种各样的民间验方、处理某些疾病的约定俗成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的程度加深,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入一个体制创新时期。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有较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农村医疗制度创新也受到许多约束性条件的制约,如农业生产特点、经营模式、家庭结构、收入水平、文化习俗乃至医疗条件、医政管理体制等等。因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能一蹴而就,应根据农村自身的特点和今后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局部人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
(一)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筹措机制,实行政府、集体经济与农民三方合理出资的办法
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首要的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必须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可以分为医疗救助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医疗救助是政府社会救助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由政府民政救济机构负责。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和发行福利等方式筹集。对于基层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经济实力不足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给予补助。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筹措农民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单靠政府、村集体经济、农民哪一方都是比较困难的,必须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出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三方出资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政府出资的比例可以少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多一些;其他地区,政府出资则应多一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出资可以少一些。
1.各级政府都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目前,全国大多数农村经济还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太富裕,对医疗保障可以出资的程度十分有限,没有政府的出资支持,单靠农民自己出资,大病医疗统筹很难办好。各级政府都应将对农民医疗保障的支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每年有所安排。从2003年起,中共中央、国务院便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补助。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也应对农民的大病医疗统筹给予资金补助,上下齐心协力,这件事才能办好。在补助资金使用上不应“一刀切”,上一级政府对所辖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有一定的重点支持。
2.农民个人应出资才能加入大病医疗统筹。这样做有利于增强农民的责任意识,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做法。对于农民的出资在现阶段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当前,如何增强农民的互助意识和保险意识,调动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积极性,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的卫生机构、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都应配合基层政府做好农民参加医疗统筹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应通过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增强农民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切实让农民感受到新制度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出资参加医疗统筹,以不断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人口覆盖面。
3.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也应为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出资。农民的医药费用是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应该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同时,大病医疗统筹制度的建立也关系到“文明村”、“小康村”的建设,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理应出资。比较富裕的地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还应尽量多出一些钱,适当提高当地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1.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仍应继续推广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当前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有福利型合作医疗、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等多种。但实践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已不具备普遍适应性,不可能成为新时期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地区尚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入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同时对原有合作医疗机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应采用相应的完善措施。
2.在发达和中等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当前,从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情况出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建立大病医疗统筹上,即建立一种民办公助性质的、以分担农民大病医疗经济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农民、集体经济和乡村企业集中有限的经济力量,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无钱医治和因治疗大病导致返贫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大多数是温饱有余,但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还十分脆弱,我们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障中的主要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不很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和地方政府可以拿出用于农民医疗保障的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能够对医疗保障的出资一般也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农民的医疗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在经济上难以兼顾到。应该集中有限的财力去分担农民的大病医药费负担,这样就可以在缓解或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明显的效果。同时,“保大病”不“保小病”也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只需要在乡镇设立管理人员即可,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因此,全国农村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从总体上应推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疾病谱不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也应从实际出发,不要求一致。对比较富裕的地区且已经实行了“保大病”又“保小病”的农民医疗统筹、又受到农民欢迎的,应该支持他们继续进行下去,不强求全国统一。
3.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范畴,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目前,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办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项目,可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要。但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一般来说保险项目的保险费较高,且缺乏社会共济性,在承保时往往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使得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推广的条件。但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富裕农民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以满足他们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要。
(三)建立对农村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820万人,还有几百万五保户家庭,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低收人人群解决医疗负担问题,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农村医疗救助应由基层政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的患病人群,应该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贫困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二是五保户;三是因患病等偶然原因造成返贫的家庭;四是为公众安全受伤而又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对于上述前三种人,在建立了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应该首先资助他们参加当地组织的大病医疗统筹;在这些人患病按有关规定报销了部分医药费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应该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在没有建立大病医疗统筹的地区,可以直接对救助对象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四)应该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系统。中央已明确卫生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工作机构的建设必须尽快到位。目前,国家卫生部和省级卫生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尚不包括这一项工作职责,也没有负责这项工作的专门机构及人员编制,大部分市县也是这种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工作必须从组织上落实,有机构负责,形成从上到下的工作系统,农民的医疗保障事业才能走上正常的工作轨道。对于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在制度上应该明确其性质。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将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明确为民办公助性质的社团组织,纳入相应的法规管理。
总之,农村医疗保障工作一直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农村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依靠农民自己负担。过去我国一直实行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解决90%以上农村人口的医疗问题。然而,从合作医疗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新的条件下,其运行在大部分地区是不成功的。但是合作医疗的不成功并不代表农村不需要医疗保障制度。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制度的选择问题。而今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让该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符合民众需求、具备完善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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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医疗保障生存权公共物品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改革中,存在着两种裁然相反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在中国进行农村医疗保障的改革,要走市场化的道路,依赖市场的力量,经历自下而上的过程,从农民开始,发展经济,形成积累,最终完成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在这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地方政府都有责任,且责任的重心在农民自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中国农村进行医疗保障的改革,要走行政化的道路,依靠政府的力量,经历自上而下的过程,从政府开始,加强领导,增强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建立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各级政府都有责任,且责任的重心在政府。本文既不赞成医疗改革的完全市场化,也不赞成医疗改革的完全行政化,主张在市场调控与政府干预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市场调控为辅的方式来进行农村医疗保障的改革。
二、农村医疗保障改革我要求政府担当责任的法理学基础
在我国农村进行医疗保障的改革,为什么主要依赖政府,这是由农民的生存权和政府的公共职能所决定的。
(一)农民的生存权要求政府提供医疗保障。
生存权是一个人最低限度的人权。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不能享受其他任何的权利。而法律是保障人的生命不受到其他人的伤害和不受到生命威胁,使其得到应有的敬,在这个社会上有尊严地活着。《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员,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生存权还意味着平等,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人人都可以享受的基本权利。
法律是确认和维护权利的坚强后盾。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即使保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利,保障每一个人能够过上健康生活,保障每一个人免于面临不必要的生命威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而维护公民生存权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就是医疗保障,它是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国家和政府对他们的“恩惠”。豍
医疗保障是人人得而平等享之的基本人权,不仅城市的居民、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享有,农村的广大农民也应平等享之。不因种族、年龄、政治、城乡地域和职业、身份受到歧视。同时,由于农民是缺乏经济实力的弱者,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最为脆弱的社会弱者包括“无地农民、受排斥的农民、农村工人、农村失业者、城镇穷人、移民劳动者、土著人、儿童、老人和其他受到特别影响的群体。”豎而体弱多病的农民更是“弱者中的弱者”。豏因此,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平等,不仅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的抽象平等,而往往强调通过对弱者的倾斜保护来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实质平等。所以,在我国为农村医疗保障立法,要充分体现出现代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予以更为特殊的对待和倾斜保护,实现从形式平等到真正的实质平等。这对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二)政府的公共职能要求政府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障等公共物品。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介于二者之间的则称为准公共物品。医疗保障就其性质而言,既是公共物品又是私人物品,或者说,是准公共物品。一方面,医疗保障不仅可以使每个公民从中受益,即解除了生病居民的后顾之忧,增进了他们的福利,降低居民的储蓄率,刺激公民消费。同时整个社会也可以从中受益,公民增加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最终使整个社会受益,所以医疗保障具有效益上的外溢性。
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医院病房的数量和质量,医生的精力和时间,都会因为病人的占用而减少。同时,事实上只有患病的居民才真实地医疗保障中得到了帮助与实惠,而并非所有的居民都从中受益。因此,医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排他性。正由于这种可排他性,我们可以对医疗服务收费。但是,对于一个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贫穷患者,医疗的这种“排他性”是难以让人容忍的,患者因为支付不起医疗费用,就要承受无助、痛苦和死亡的结果。在当代社会中,政府的责任是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公共物品之一。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从市场交易中获得医疗卫生这些基本生存资源,因此,必须由政府提供这些公共物品。更何况人们所要求的不过是基本生命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至于更高层次的健康和身心愉悦,已属于私人物品的领域,要求政府和社会对其全包总揽就缺乏充分的理由了。
更何况“穷人最想要的不是平等,而是帮助”。豐农民是低收入、低积累的弱势群体,而农业又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和基础产业。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担当起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依法尽快建立起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农村医疗保障服务的稳定供给和充分供给。
三、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构想
以市场为抓手,加强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的改革中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避免农村医疗保障的过度市场化。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提供了全部物品,既有公共物品也有私人物品。改革开放后,政府逐渐退出了私人物品的供给,但在公共物品领域中,也没有很好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供给。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住房、教育和医疗制度市场化改革上,虽然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了资源配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不完善的政策却使一部分人增加了经济负担,扩大了城乡差距和贫富两极分化。而过度市场化的做法应当得到纠正,纠正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用立法的手段强迫政府加大对公益性卫生事业特别是农村的公益性事业的投入,以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无力承担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缴费问题。
(二)建立政府责任的社会良心评价、监督体系。
光靠立法手段难以解决政府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因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实际并不处于最崇高的位置,各级地方官员主要是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政绩考核的制约,因而各级地方官员为保住职位和争取晋升,必然会以党的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借口来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医疗改革特别是农村的医疗改革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因此政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政府官员的社会良心的责任评估体系,把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作为官员的最主要的政绩对官员进行考评,以制约官员逃避责任的行为。
(三)改变放任公立医院恶意抬高医疗成本的错误政策。
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并没有完全朝着市场化道路走发,但由于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尽到自己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应有的责任而出现过度市场化的现象。由于我国政府定位的不合理和医疗的过度市场化,共同导致了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的严重问题。“看病难、看病贵”,对于广大农村的农民而言,难就难在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引导下,医疗资源过度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集中,农村缺医少药;而贵是因为药价太高,一旦生病住院就意味着全家变穷,农民陷入债务深渊难以“翻身”。为了合法、合理地解决上述问题,政府必须伸出“调控之手”,通过法律的形式,为我国农村广大农民提供稳定的医疗卫生方面的基本生存保障,这既是对处于弱势的农民予以倾斜保护和特殊对待的现代法治精神的张扬,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的体现。
(四)将药品企业改变为国家控制的公益性企业。
我国在三十余年的改革中,对于本应属于国家控制的关切到广大公民的最基本利益的公益性医疗药品企业却完全交给了市场,任其生死,不予扶持,造成了各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出现了医疗成本极度虚高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广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的利益,使医疗事业完全丧失了社会公益性的性质,由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蜕变为有病无钱不进来、难进来的吸人血的挣钱机器。因此政府必须担负起责任,将药品企业变为国家控制的公益性企业,实行基本药品的国家定价制度,鼓励企业生产物美价廉的药品,并取消医院的药品加价制度,恢复医院和制药企业的公益性性质。
总之,健康地生活在世界上,是每一个人的愿望。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医疗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不仅为身强体健的青壮年劳动者所享有,而且也为风烛残年的老人和襁褓中的婴儿所必需;不仅涉及到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公务人员,而且也包括农村的广大农民。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可能用一种医疗保障模式去覆盖全国的农村地区,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农村居民只提供一种制度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服务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对于这一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个市场会出现“失灵”。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社会,必须承担起保证每一个公民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的责任。公民因患病陷入困境时,有权获得政府和社会的物质帮助,这种“帮助”不是政府和社会的施舍与恩赐,而是法律必须保障和维护的最基本的人权。尤其是对于我国农村的广大居民,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本来就处于弱势,而体弱患病的农民更是“弱者中的弱者”,对他们进行倾斜保护和特殊对待,正是现代法从追求形式平等转换到追求实质平等的法律精神的体现。
基金项目: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理研究》(项目编号:12SFB500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012年度《广东省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律研究》(项目编号:GD12XFX17)
(作者:广州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卫生法学、法理学等)
注释:
豍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10.
豎埃德.国际人权法中的充足生活水准权,见:刘海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