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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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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篇1

1.1职业风险内容

鉴于临床药学服务的职业特点,涉及临床药学服务的职业风险主要为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完整的临床药学服务应该从接到新的处方起就开始启动[1],涉及所有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与用药有关的事宜,包括根据药物、疾病和医生的治疗观点提出用药方案,确定药物治疗目的和标准,向病人解说既定治疗方案并与其沟通,对其进行用药指导,实施治疗药物监测,药物利用评估,甚或对治疗进行干预等。目前,国内临床药学服务工作开展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治疗药物监测;对病人进行用药常识教育,解释、建议治疗方案;搜集和整理药物信息,依据已有的药物经济学研究成果,向医师提出建议,改善治疗结果,降低治疗方案的成本/效用比。由于在服务中药师需面对面地与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接触,职责的要求使得临床药师在工作中会涉及病人的许多合法权利,如病人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接受教育权、依法求偿权和公平交易权等[2]。在“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模式下,“实现病人利益最大化”将是最高服务准则,药师的临床药学工作必须更趋于人性化的服务特性。病人不仅仅作为需要救治的服务对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个体的合法权利也要予以尊重。任何因临床药师主观的“故意”或“过失”而对病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激起纠纷,甚或导致对医疗机构的法律诉讼。大量的诉讼纠纷又会阻碍临床药学的发展,并对临床药学服务的管理造成危机。

1.2职业风险特点

临床药学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服务中职业风险的特殊性。临床药学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药师参与治疗过程,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有责任的、与药物治疗有关的药学技术服务,以改变或提高病人的生存质量。从事服务的临床药师需从幕后走到台前,直接面对病人,对病人的药物治疗不仅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之责,还要承担起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的法律责任。然而,深奥的生命科学和有限的人类认识使得医药学领域至今还存在着许多未知区域,加上病人个体间存在的差异性和其他的不确定因素,都决定了临床药学服务的职业风险与传统的基础医院药学相比,具有多样化、高频率、控制难、严重性强的特点。

2临床药学服务中职业风险控制的分类

临床药学服务中的风险控制按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组织风险控制和个人风险控制[3]。组织风险控制是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剂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在宏观环境上建立并维护的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从组织体系上为临床药师精确、高效的工作营造出良好而有利的环境。个人风险控制是指临床药师在实际工作中对个人风险的防范和规避。组织风险管理是个人风险管理的基础,个人风险管理是组织风险管理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3临床药学服务风险控制策略

3.1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策略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全院与药品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担负着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的职能。其对临床药学服务的职业风险控制发挥着全局性的决定作用。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篇2

二、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及市属各企业局、总公司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劳动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此为依据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三、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要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未按《暂行办法》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属于因工负伤的不能按评残等级兑现伤残待遇;属于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其退休、退职生活费不能在退休统筹基金中支付。凡发现在劳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回有关待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劳动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把劳动鉴定工作搞得更好。

附件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通知(1993年12月25日(1993)厅秘字第67号文件)

通知

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

你们《关于加强北京市劳动鉴定工作建立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请示》(京劳险文字〔1993〕64号)收悉。

为加强本市劳动鉴定工作,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同意市、区县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并原则同意《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附件二: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区县成立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人员以及医学专家组成,市和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业务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医生,组成若干个医疗技术专家组,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可以不建立劳动鉴定组织,由劳动处指派人员负责完成上级劳动鉴定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鉴定机构。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劳动鉴定机构的工作。

4、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呈报的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5、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并进行最终审定。

第七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2、参照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3、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及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需要办理退休、退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4、负责处理下级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鉴定工作。

5、定期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条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定,并接受上级劳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2、负责向上级劳动鉴定机构呈报申请劳动鉴定的材料,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病伤资料。

3、负责建立、保管病、伤残职工的健康档案和工伤、职业病档案。

4、负责长期病休职工的管理,定期对长期病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劳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安排其复工或休假治疗。

第九条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应做好劳动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企业报送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劳动鉴定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1、病、伤职工病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职工劳动鉴定表》(一式三份),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其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经审核后再呈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则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2、需要劳动鉴定的职工,应备齐有关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化验报告、X光片(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有关医院提取);工伤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还需持工伤事故报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职业病的有关材料。

3、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负责组织职工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医院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4、指定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医疗机构,应做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其结论需医院指定并在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医生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后,方能生效。

5、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指定医院对职工做出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后30日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出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结论,并通知呈报单位。

第十一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可参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程序,制定本区、县劳动鉴定程序并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职工或企业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复鉴鉴定结论为终审裁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接待职工或家属查询。

第十三条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及所在企业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交纳鉴定费,用于支付劳动鉴定中的各项开支。劳动鉴定费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劳险字〔1992〕6号文件)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篇3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完善区重大动物疾病管理工作的机制,提高应对重大动物疾病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了有效应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暴发流行,保障在疫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地查明原因,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发生疫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依靠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互相配合、快速反应、依法管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3.3《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3.4《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3.5《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6《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基本情况

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养畜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年1月,我区康桥镇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1起,共扑杀禽类30万羽,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由于我区兽医卫生领域的管理仍有许多薄弱环节,动物饲养户的动物安全意识还较淡薄;国际、国内的一些人动物共患禽流感情况时有发生,形势比较严峻等等;这些不可确定的因素,随时都会突发禽流感疫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可以预见的或已发生的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流行、蔓延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与框架

2.1.1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委、经委、财政、公安、工商、卫生、药监、规划、交通等部门参加,负责全区动物紧急疫情控制工作。

2.1.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区农委。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决策,统一安排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1.3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统一安排突发公共事件的控制、处置工作。

2.1.4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

根据下列内容由区畜牧兽医站综合诊断,经市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专家现场诊断,可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禽类其他急性、烈性病;

(4)区畜牧兽医站在监测中发现未经免疫禽类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阳性。

3.1.2预警级别及

按照禽流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区预警级别拟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3信息报告

按照“严监控、早发现、有预案、快处置”的原则,严格报告制度。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出现后,半小时内口头报告区重大动物疾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区应急办。1小时内作出书面情况报告,写明事发地点、时间、目前情况、报告人和联系电话,报区重大动物疾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

4疫情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区禽流感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即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1.1Ⅳ级

邻近省份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2III级

市范围内,其他区域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3Ⅱ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个别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1.4Ⅰ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Ⅳ级的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3、禁止疫区及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区。

4、加强对候鸟等野生禽类的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月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Ⅲ级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的应对措施。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经委加强管理,禁止所有外来水禽、珍禽进入本区。

3、养殖场户禁止从疫区或途径疫区引进禽类饲养。

5、暂停全区的鸟类市场交易活动。

6、暂停信鸽放飞。

7、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每三日采样监测一次疫情。

Ⅱ级应急响应

1、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防控工作,启动各项防控应对措施。发生疫情的所在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各项防控工作。

2、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令的申请。

3、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封锁令。

4、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发生疫情的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超过50吨的,送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5、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的所有活鸡类交易市场和定点零售点。

6、关闭全区的鸟类交易市场,停止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停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疫情所在镇范围内的所有禽、鸟类观赏场所。

8、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并实行日报制对疫情镇区域内的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其它区域内的栖息地实行三日监测一次疫情。

Ⅰ级应急响应

1、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正式启动并运转,实施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区防控工作。

2、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令的申请。

3、区人民政府决定直接封锁令。

4、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组织区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扑灭疫情。扑杀的禽类总量在50吨以下(含50吨)的,全部送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进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50吨的,送市指定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5、关闭全区的活禽交易市场,停止活禽销售。

6、关闭全区鸟类交易市场,禁止一切鸟类交易或展示活动。

7、禁止信鸽、广场鸽放飞,关闭所有禽、鸟观赏场所。

8、禁止外来活禽进入本区。

9、加强候鸟等野生鸟类观察和监测,对候鸟等野生鸟类的栖息地实行疫情每日采样监测,并实行日报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由各镇农业办公室和农业服务中心、区兽医站、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应急信息系统。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规信息由各镇农业办公室直接上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采集的现场信息由区兽医站、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上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区委、区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确定信息公开。

4.3通讯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58022535。

区兽医站联系电话:58012247。

区兽医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5802。

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农委主任,联系电话:58026000

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农委副主任,联系电话:58015521

4.4指挥和协调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参与,形成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1、农委:

组织、协调全区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免疫、消毒等工作;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对疫点内禽类的扑灭和禽类、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提出疫区封锁、解除申请。

2、规划:

配合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区域,提供疫区内道口分布情况。

3、公安: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卫生:

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负责做好高危接触人员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5、建委:

负责调运扑杀家禽及其产品的运送车辆及相关装卸设备,配合做好区境道口、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6、经委、工商:

加大力度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根据疫区的封锁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7、财政:

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8、药监:

负责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用于人员预防及治疗药品的监督管理。

9、档案:

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后相关材料、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0、办:

负责社会的稳定工作,牵头组织有关的接待和解释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适当防护措施在疫情处置时,直接接触禽鸟的处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或佩戴防护服、橡胶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护目镜和可消毒的胶靴等。赴疫点调查采访人员的防护参照执行。

(2)洗手和消毒每次操作完毕后,用消毒液洗手。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健康监测所有暴露于感染禽鸟和可疑禽场的人员均属高危人群,应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测和医学观察;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扑杀人员和禽场工人应尽快接受卫生部门检查,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也应接受医学观察;免疫功能低下、儿童、老年人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要避免与禽类接触。

4.6新闻报道

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由区政府新闻办统一对外新闻信息。

4.7应急结束

疫情扑灭21天后,若疫区内不再出现新的疫情,经上级动物防疫监督组审查合格后,由区农委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需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内若未发现新的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彻底扑灭。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6个月后,才可重新养殖。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由区农委、财政局、农业保险公司会同各镇农业办公室负责后期处置工作。

5.2保险保障

从事禽类养殖的单位、养殖户,要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疫区内禽类扑杀处置,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规定对养殖户给予保险赔偿。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区和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2资金保障

区和镇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6.3技术保障

在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本区疑似禽流感的诊断工作。

6.4人员保障

6.4.1设立区禽流感临床诊断技术小组,为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农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控制和扑灭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6.4.2组建区和镇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农委的专业机构要组织实施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畜牧系统职业教育。

7.2培训

区农委的专业机构要认真做好应急管理人员和机动队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突发动物重大疫病疫情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8奖惩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9附则

9.1各镇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9.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区农业委员会制定有效期3年。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篇4

为贯彻以基层为重点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健康扶贫各项政策,加快提升贫困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新格局。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等额对调”式支援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镇平县卫生计生委、镇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镇平县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等额对调”式支援帮扶实施方案》,现就开展“等额对调”式支援帮扶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县卫计委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卫计委主任为组长,业务副主任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镇平县卫生计生委、镇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镇平县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等额对调”式支援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团结协作,勤奋工作

依据方案计划,2018年7月—2019年7月县卫计委安排4家县直医疗机构向6家乡镇卫生院下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医疗、管理、医技等业务骨干人员12人。派驻医务人员在6家乡镇卫生院内开展临床查房、临床教学、会诊、技术培训、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指导6家乡镇卫生院医师开展疑难危重病症诊疗。

根据6家乡镇卫生院的医院管理和临床实际工作需要,选择12名医护人员上派到县直4家医疗机构进行学习实践。对6家乡镇卫生院的上派人员,采取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相结合、以临床实践为主的方式,重点培训相关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等业务技能。

三、工作扎实、成效显著

通过“等额对调”式支援帮扶,我县县直医疗单位与6家乡镇卫生院结成了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6家乡镇卫生院在医院管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控制、基础设施、学科建设、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得到显著提升。“等额对调”式支援帮扶累计诊治门诊病人15229人,收治住院病人1552人,开展或参与外科手术173台,主持或参与病案讨论197次,开展或参加讲座及培训208次,帮建乡镇卫生院特色专科3个,从而大大提高了6家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水平。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篇5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二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完成社区居民花名册填写,掌握参保人数,为开展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基础;

3、熟悉农民健康档案信息软件,完善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信息数据,及时将随访信息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完成**流动人口调查摸底,完成**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完成查螺筛查工作;

5、做好社区惠民政策宣传,配合做好一卡通的发卡工作;

6、规范填写各类台帐表册,迎接公共卫生半年度考核;

第二季度:1、与**村委主任、书记建立联系,确定公共卫生联络员,移交公共卫生联络员台帐,健全通畅**公共卫生信息管理联络渠道;

2、熟悉**基本卫生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掌握**常住人口数、季度出生人数、季度人数、儿童人数、60岁以上老年人数、慢病人数、孕产妇人数、流动人口数,重点是流动儿童和孕产妇信息;

3、根据卫生院公共卫生年度总体部署制订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医生台帐要求,规范填写责任医生台帐日志;掌握**60岁以上老年人群、慢病人群基数情况,高血压、糖尿病人分级管理,完成第一季度随访工作;

4、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报告、结核病人督导用药、新发精神病人的线索调查排查、从业人员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刊出春季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开展第13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工作,发放外来建设者健康手册资料50份;

5、3月底前上报公共卫生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第三季度: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三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根据半年度考核情况查漏补缺;

3、完成**改水改厕工作,落实水质监测;

4、配合完成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第四季度: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三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完成本年度责任医生全部工作,包括各类台帐表册,**家庭和个人档案建档率达到80%,重点人群建档率达到85%,慢病随访信息整理,健康档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积极迎接卫生局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