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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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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1

一、农业生物多样的概念与特征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区域综合体,是人类文化多样性与自然生物多样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与之相关的技术、文化、政策和物质信息流动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指物种水平上的多样性,即所有的农作物、牲畜和它们的野生近缘种以及与之相互作用的授粉者、共生成份、害虫、寄生植物、肉食动物和竞争者等的多样性问题。也可以指与食物及农业生产相关的所有生物的总称。农业生物多样性有如下的特征:

(一)整体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由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农业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农地景观多样性等四个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它们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甚至整个农业环境的变化。

(二)地域性

不同地域组成农业环境的要素是不同的,在农业生物多样性上表现为不同区域各个部分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的去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三)不稳定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其内在的结构和状态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自然灾害和人类农业活动使农业环境的改变超过一定的限度,农业生物多样性就会失去其自身的调节能力,导致不同部分的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农业生物多样的可持续发展。

(四)层次性

农业生物多样分为基因、物种、农业生态系统和农地景观四个层次。其中,基因是内层次的,表现为农业生物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其它三个层次具有外部性的特点,表现为农业生物物种的生存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自1992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自1993年中国批准公约以来,为了加强物种资源的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锐减的趋势,16年来中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20多项,特别是2007年10月制定并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明确了2006~2022年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了l2个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确定了十一五期间优先开展的行动和项目。针对农业转基因安全状况,国务院和工业部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作物物种资源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在依法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政府根据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2006年,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在京签署了“中德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项目”执行协议。德国政府为该项目提供350万欧元的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期计划为4年。湖北省推广良种计划,通过对优良品种的审定,在水稻、棉花、油菜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河南专门成立了外来生物入侵领导小组,及时向社会公布外来物种入侵的名单,有效防止了外来物种的入侵。

三、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任然存在制度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的环保法过分强调污染的防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特别是针对基因遗传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比较零散;我国农业地域性特征使得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困难,且地方性法规不健全,很难有效地进行地方保护;对于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缺少专门保护农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一)完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

1.宪法的完善

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世界上很多国家,例如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进而增强公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在宪法中增设公民尊重其它生命物种的权利。这样可以准确地体现生态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从而弥补传统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共同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使对其他生命物种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的宪法依据。

2.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该作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然而,该部法律这种强调了污染防止,应该做出必要的修改,着重强调保护的重要性。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综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比重,从而制定出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容许能力相适应的恰当分配和调整环境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另外,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环保法的一个基本内容。进而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3.刑法的完善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中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款14个罪名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另外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二)》和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以及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涉及环境犯罪的一些罪名也作了相关的修改。在涉及生物多样性方面只是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等方面。没有把占生物多样性绝大部分的非珍贵、濒危物种的保护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样就减少了对破坏生物多样的惩处,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针对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制定地方法规

农业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不同的地域农业的生境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应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使本地农业可以持续的发展。平原地区不应该只重视粮食的产量,应该在不损害本地农业物种的前提下发展本地农业,针对平原地区的特点应该在农户意识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法规规范农户的活动行为。

(三)建立遗传资源恵益分享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机制方面的热点议题,也是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就这项议题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并对现有的国际制度进行了谈判。备受争端的议题是承诺谈判将朝向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靠近。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地区集团要求一项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作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鼓励措施。而部分遗传资源使用国对此表示反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恵益分享更应该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为发展中国家做出榜样,得到遗传资源使用国的认可,从而促进全世界遗传资源的发展。

(四)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

由于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从而加大了农业生物多样保护的难度。鉴于此,有必要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设立《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括: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四个层次分别设立法律保护条文;明确政府的职责;规定应该有哪个部门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以及对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如此以来,农业生物多样性就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就可以针对性集中对农业及其生境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体系。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然而,我国目前对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责任不具体也不明确。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政职能部门权限不明确导致行政责任名存实亡;在民事责任方面虽然在环保法第6条中有所体现,但现实中基本没有这方面的体现;而刑事责任目前在立法中还不存在。为了更合理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和确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政府是最主要的管理职能部门。

(六)开展保护农业生物多样的国际合作

农业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联合应付出现的全球粮食危机问题。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在我国已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等前提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积极开展与国际合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多吸收别国的先进经验(如美国、日本、德国),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国农业的生物多样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七)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度

农业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地区农业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功能的区域,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应当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农业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共同选择。为应对农业生物多样性日益严重的系统、结构性破坏,国际上普遍重视“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强调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全面系统综合管理的转变,强调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结构与功能的保护。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农业生态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不甚了解,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对农业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了明显损害,严重威胁着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东北的大面积的农场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行而形成的规模性种植区域进行试点,先积累经验然后在全国各个地方推广实施。

【注释】

[1]谢国文,颜亨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灵芝,马克平。生物多样性科学的原理与实践。上海出版社,2001

[4]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李波。中国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农业环境与发展,1999

[6]彭华。中国西南地区植物资源与农业生物多样性。云南植物研究,2001

[7]卢宝荣,朱有勇,王云月。农作物遗传多样性农家保护的现状及前景。生物多样性,200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2

为了能够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所以,在保证我国粮食丰产增收的前提下,还需要重视粮食的生产安全,通过一些措施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贫困的现象,促进我国农村的综合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的发展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会对植物资源的保护起到有利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3]。

1)通过农业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民增收,进而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和质量,由此可以与外界有更多的交流和沟通,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意识,并且将会对植物资源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2)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农业资源的利用方式上采用了粗放式的经营利用,并没有实现精细密集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所以,我国的粗放式经营利用不仅不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有效的利用效率,还会不利于我国植物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但是,目前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选择了精细密集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农业利用效率提高的目的,还可以有效保护植物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业发展也必须要加快发展速度,以有效改变我国粗放式经营方式逐步转变为精细密集和高新科技产业的利用,更加有利于我国植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3)由于经费的缺乏,对一些比较珍稀的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加强相关方面的投资,可以促使将植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2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2.1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农业环境

我国为了能够进一步保护农业环境,必须要加强农业法制的建设,并且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可以做好依法兴农。必须要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环保工作都是由非农业环保专业人员来进行的,所以必须要提高他们相关的农业知识,从而能够适应农业环保工作。另外,还必须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积极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能够在农业环保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通过对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法律来保护农业环境,进而可以实现植物资源保护的目标。

2.2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可以达到对农田保护的目的。耕地是我国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为了能够避免我国耕地减少的趋势,必须要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并且应该以农田保护区作为核心内容来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农田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另外,为了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要对农村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比如,沼气和太阳能的推广和应用,就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村能源短缺的现象[4]。在农村灌溉技术方面还必须进一步改进,通过对灌溉技术的控制和改进,不仅可以控制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节约我国水资源。

2.3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一个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体系,不仅涉及到生态学、经济学及生态经济学的知识和原理,还涉及到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然后再与我国的传统农业进行有效结合,最终建立的生态农业。生态农业的建设,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有效地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模式。随着实践的证明,生态农业是一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和有利于植物保护的农业生态体系,并且在实践工作中体现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建设我们的家园,必须要大力建设和推广生态农业。

3结语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3

关键词:财政支农投入;农业生态环境;经济手段

在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四个湖南”、实现“五个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湖南省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手段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财政支农投入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积极且不可替代的影响,并在促进农业永续发展过程中担负重要使命。

一、现行湖南财政支农投入及其环保效应分析

1.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现状分析

从绝对数额上看,2007年至2012年6年间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从125.92亿元增加到447.74亿元,增加了321.82亿元,年平均增长53.64亿元,与此同时,湖南省农业GDP也呈现绝对增长的趋势,从1626.48亿元增加到3004.21亿元,如图一所示。在湖南农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进一步扩大,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随着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总量的不断增加,财政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支出也随之增加,这些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物种资源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草原草场保护、渔业及水域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相对数额上看,同其他主要财政支出项目相比,做为一个农业大省,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如图二所示。虽然财政支农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7年的9.28%增加到2012年的10.87%,但近几年该比重呈现明显下降,特别是2010年较2009年下降了4.86%,这无疑会使财政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的相对比重降低。另外,从图二中也明显可以看出,湖南省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投入迅速增加,2012年较2007年增加了606.76亿元,年平均增长101.13亿元,这对提高农业人口素质、加快农业技术改革、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进而加强湖南农业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永续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湖南财政支农投入的环保效应

从湖南近些年来财政支农投入的实施情况来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正日趋明显。首先,农业自然资源得到保护,强化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总数增加;积极开展退耕还林,提高林地保土、蓄水能力;全面保护农业野生动植物,确保生物多样性。其次,农村生产环境有所改善,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培训,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农药肥料综合管理等综合技术措施;新建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池、新建农业投入品固体废弃物收集池;安装频振式杀虫灯,推广秸杆机收还田,综合处理和利用禽畜粪便,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农村生活环境不断净化,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设施;以村为单位,统一建设乡村物业综合管理站,分类清运、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及农作物秸秆;以户为基础,配套建设单户或联户生活污水净化池或沼气池,消除农村污染源。

但与此同时,湖南农业生态环境中一些仍然存在的、较为严峻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比如,据湖南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湖南人均耕地为0.06公顷,仅为全国人均耕地的59.2%,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一;相当部分耕地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长株潭地区、湘南地区有部分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不宜耕种,还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因开矿塌陷造成地表土层破坏,已影响正常耕种。另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过多使用化肥、薄膜、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现象也较突出。据2013年湖南统计年鉴数据测算,2007-2012年间湖南省化肥的使用量增加了9.63%,同期农药的使用量也增加了12.74%,农药、化肥的不当使用,使土壤、水、大气等资源受到污染,造成耕地、水体质量大幅下降,酸雨迅速增加,薄膜的使用量在短短6年间增加了16.91%,地膜残留物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理化性能和土质,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

二、制约湖南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应发挥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尽管湖南省各级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投入也逐年增加,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应该看到所实行的财政支农政策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支农投入的比重低

尽管2007年到2012年间,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绝对数量增加了4倍多,但其总额占湖南省财政支出总额不足11%,相对于一般公共服务、教科文卫、社会保障与就业等支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财政支农投入除了用于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外,还需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社会事业发展、防灾减灾等方面倾斜,因此造成财政对农业生态环境投入的资金不足,制约着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质量的改善。

2.农业补贴结构及方式不合理

从各国农业补贴的范围来看,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通常是多种类、多环节的,不仅涉及水土保持、禽畜保护、退耕还林等有利于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方面,同时还包括农药、农机、农膜、化肥等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传统农业补贴项目,但另一方面这些项目又可能带来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而从湖南省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主要支出是化肥价差补贴,虽然数量上有下降趋势,但幅度不大。另外,2004年以来我国大规模实施了直接补贴政策,改变了传统的通过流通渠道间接补贴方式,转为直接惠及农民。但从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存在补贴价格、补贴对象难定等困难,使得直补政策执行难度加大、效率大打折扣。

3.资金投入渠道单一

农业生态环境投入的资金应该具有多元化的来源,但从目前湖南的实际来看,几乎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县乡(镇)对此投入“有心无力”。究其原因,一方面,县乡(镇)两级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级次中最为困难的两级,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区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相应支出;另一方面,驱动其他社会资金向农业投入的机制没有形成,事后的优惠措施根本无法调动乡镇企业等主体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4.资金分散使用、缺乏监督

湖南省在财政支农资金不足的前提下,专项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偏低。同时,资金的管理部门较多,比如,涉及到乡村清洁工程的多种专项资金,至少包括农业、卫生、交通、水利等部门在众多项目上分散使用;除此之外还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挪用、错用等以假乱真、以虚充实的现象。

三、加强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用发挥的对策

1.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

根据湖南农业发展的现状,当务之急应不断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需要加大,增加财政支农的投入,进而保证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论中央还是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与此同时省级财政还要继续增加投入力度,主要支持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推广新型垃圾处理模式,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和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等。

2.优化财政支农的投资结构

财政资金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财政就要“大包大揽”,只能“有所不为而有所为”。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财政对农业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投入既定的前提下,就应该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最大效应。凡外部效应大的项目,财政就应对其投资;而属于微观主体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就应引导社会资金流入,财政无需对其投资。因此,按照这样的原则,湖南当前财政支农特别是支持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应集中突破三个方面,即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教育与科技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3.转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湖南省大部分农业扶持资金集中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价格等直接补贴领域,当务之急应该调整财政直补的重心。首先,加大农业生态环境补贴,避免以往一味追求农业产量而大量投入农药、化肥、农机、农膜的现象,以期引导农民主动进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渔还湖等;其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老化的现状,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最后,积极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如因地制宜地开展绿色种植和养殖技术的免费培训等,实现农业高效、环保的双效目标。

4.创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

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及时公布环境保护投资治理工程、环保技术需求等,完善有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能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关键是迫切需要加快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体制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运用诸如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事前激励的政策措施,引导多种社会资本向农业环保领域流动。

5.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创建“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统筹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的资金整合模式,统筹协调,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同时,鼓励政府采购,对符合绿色消费标准或取得绿色产品标志的农产品鼓励政府进行绿色采购,既可以节省政府支出,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促使农产品生产企业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转变。

参考文献

[1]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统计年鉴2008-2013[Z].中国统计出版社。

[2]湖南省人均耕地仅0.9亩,耕地保护形势严峻。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2014-3-6.

[3]范东君。财政支农投入增加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影响[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11(1).

[4]肖顺勇“乡村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J].湖南农业,2007(5).

[5]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3-1-21.

[6]于海。基于生态约束谈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环保责任[J].经济前沿,2006(8).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该有清晰地正确的价值理念,先进的环保的生产发展模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体系以及技术创新与推广保障体系,多管齐下,实现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从源头遏制,从过程防治,有监督保障。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全力保护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本文主要从环保意识、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以及经济手段等方面提出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路径。

一、培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环保意识。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要通过对社会公众的环保宣传与教育,使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伦理观,以达到重新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农民的认可与支持,所以必须让各级政府和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关系,了解各自地区以及黑龙江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清晰地认识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深远意义,牢固树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力军。首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全省民众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基本知识,通过电视、广播和杂志报刊等途径,大力宣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形成共识、深入人心,并体现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行动中。同时,农业生态环保工作要从娃娃抓起,在农村中小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加强环保教育。其次,培养公众环保意识,使公众了解生态环境,尊重生态环境客观规律,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在这种尊重生态环境及其规律的思想中,促使人类转变对待环境态度观念,转换社会生产、经济发展方式,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代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为提高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果,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黑龙江省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断的补充关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方面的立法,完善具体可行性条款,明确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与范围等相关细节,使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解决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此外,需要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树立全新的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增强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环境行政执法必然涉及并影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强调发展与环境的辩证统一,即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当做一个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统一整体。

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激励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益相关方,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赢。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带有惩罚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它是一种多元的保护机制,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大的意义。就黑龙江省而言,首先,要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为维持生存对生态环境进行的破坏;其次,政府还应采用银行贷款、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对因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而减少收入的农民进行补助,尤其是对兴建生态保护林体系的农民进行鼓励及补偿;第三,对于在农业生产中为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而采取优良措施的以及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方式生产的农户给予一定奖励;最后,可以利用项目管理实施农业生态补偿,即运用项目支持或项目奖励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农业环境治理中,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补偿,其目标是形成农业地区的自我发展机制。

四、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

加强水资源管理。黑龙江省目前的水资源管理方式是分散的各自为政,这样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推行,黑龙江迫切需要协调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关系,实行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水资源统一考考虑需要对全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上下游用水矛盾,协调地表水、地下水关系,大力提倡和推广节水产品和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流域生态。

加强土壤保护和管理。不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以及河流流域的综合治理,植树种草,防治土壤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改革耕作制度,保持水土。根据条件,推广少耕和不耕栽培技术;选用抗病虫害的作物,控制农药的使用量,生产使用无毒、低毒农药,特别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土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和可降解农膜,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减轻化肥农药对农田、渔业水域和农产品的污染。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进行集中处理,对养殖规模小以及散养的畜禽粪便结合农村沼气池进行处理,改善黑龙江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加快农业生态环境预防监测网络工程建设。黑龙江应围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利用现有各种监测预防设施和机构,建立现代化的包括水环境、区域生态与资源、地质灾害以及重大气象灾害等多因子、多层次的综合性的预防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各类污染源监管、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管体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构建一系列的保护体系——认识体系、法律体系、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综合发挥作用来得以实现。从认识体系方面要着力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因为环境意识的高低标志着一个民族的素质高低;在法律上应完善环境立法,特别是农业生态环境的立法,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经济手段的实施,主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遏制污染趋势。技术手段则是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