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婚第二部(4篇)
求婚第二部
戏里爱得死去活来,戏外其实形同陌路――工作和生活毕竟是两回事,演员的人生本该如此。可惜年轻的好莱坞新星不理这一套,非要把史上最牛的创作团队当成他们的私人恋爱记录员使唤,卖座剧集成了小两口的爱的回放。毕竟前辈的经验证明,在好莱坞想结识生活中的伴侣。还是片场成功率高!那么,明星恋人到底是在哪里认识、怎样坠入爱河的呢?我们请来圈内线人为你独家播报:3对当下最红的偶像情侣戏里戏外恋爱ing!
爱的回放:《暮光之城》
克里斯汀・斯图尔特(KristenStewart)&罗伯特・帕丁森(RobertPattinson)
好莱坞当前最神秘、也最惊心动魄的一对:因为电影公司老板明令禁止主演公开恋爱,他们的关系一直处于扑朔迷离的地下情状态。但是订婚传闻沸沸扬扬,还先后爆出夸张的分手和怀孕消息。更有无孔不入的狂热粉丝贴图称,发现他们在英国的小岛上一同庆祝新年……唯一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自从《暮光之城》里吸血鬼男主角爱德华在学校前的停车场救了女主角贝拉的命,在现实中克里斯汀真的爱上了罗伯特。克里斯汀到现在想起来还会偷笑:“我认为这是整部电影里最亲密的镜头。当时他为了保护我用双臂护住我,我们四目相接,那一瞬间的感觉确实很棒很真实……”在系列电影第三部《月食》(Eclipse,2010年7月上映)里,苦恋的小情侣爱德华和贝拉将会订婚,而现实中,向来鬼马不羁的克里斯汀(她才19岁!)竟然大方透露:“罗伯特已经向我求婚,我觉得玩就答应了!”
爱的回放:《歌舞青春》
凡妮莎・哈金斯(VanessaHudgens)&扎克・埃夫隆(ZacEfron)
迪士尼频道的原创电影《歌舞青春》(HighSchoolMusical)不但在美国青少年当中收获超高人气,还促成了一对当红的年轻偶像。早在选角阶段,男女主角的心里就已种下了爱的种子。帅气男主角扎克・埃夫隆对凡妮莎・哈金斯几乎是一见钟情:“甄选女主角的现场大约有100个漂亮姑娘站在那里,但是凡妮莎用她迷人的微笑和轻松自信的表演脱颖而出!”女友补充道:“试镜的时候我们相处得很愉快,我当时就想,要是我们两个都能被选上就好了!”双双如愿当上主角,没想到他们马上期待起唯一的一场吻戏来。扎克至今仍陶醉在银幕初吻的甜蜜回忆里:“灯光突然暗下来,我们唱着歌越靠越近……整场戏都是在一只箱子里拍的!”尽管最后那场珍贵的吻戏被导演剪掉了,但是扎克和凡妮莎从此真的变得形影不离!
爱的回放:《绯闻女孩》
布莱克・莱弗利(BlakeLively)&佩恩・贝格利(PennBadgley)
热播美剧《绯闻女孩》(GossipGirl)的忠实粉丝都知道:只要参演该剧,那你单身的机会就不多了――戏里的情侣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全部配对成功!其中,戏里纠结戏外感情最稳定的还要数布莱克和佩恩这对青梅竹马。童年的机缘让他俩相识超过11年。再度重逢竟是在片场。女主角承认自己当时的忐忑:“当他们打算起用佩恩时,我真有点紧张,一个劲地劝导演不要用他。但在台球桌那组镜头试镜的时候,我们有了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身体接触,他靠过来握住我的手。那感觉就像触电!”男主角也说:“虽然我们是同事,但当我发现爱上她时就知道无法自拔了。”
《史密斯夫妇》
布莱德・皮特夫妇最初擦出爱的火花是在5年前、电影《史密斯夫妇》荷枪实弹的片场。“用真枪表演你必须无条件信任对方――就这样我们走得很近!”2006年两人的关系随着安吉丽娜・朱莉怀孕的消息而曝光。
Deborra―LCCFurncss《Correlli》
“金刚狼”休・杰克曼26岁时首次担纲男主角(在电视剧《Correlli》里扮演侦探)就爱上了大他13岁的女主角黛布拉・李・弗勒斯(戏里扮演心理医生),1年后两人喜结连理。
《幸福像花儿一样》
求婚第二部范文篇2
一、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适应时展的必然。
我国民事立法在理论上一直沿袭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理念,排斥人身契约论,甚至不愿意把财产赔偿作为人身损害的有力救济手段,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上,长期受夫妻同体主义的影响,双方人格被吸收(主要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损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愈演愈烈,而受害者又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进而演化成严重的社会犯罪,这种现象已屡见不鲜。
社会发展以及个性张扬都需要夫妻各自以独立的人格进入,结婚只不过是夫妻双方人身上的结合,而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等法律关系与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并无二异,因此夫妻别体,各自以其独立人格与外界或其配偶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关系就成了客观需要,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表现在婚姻家庭制度上,就是夫妻双方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等立法原则被确立。如有不遵守该规则致对方损害而导致离婚的,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因离婚致无过失之配偶,其财产权或期待权受损害者,有过失之配偶应予以相当之赔偿”。法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赔偿,以补他方因解除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这些国家的立法都体现了人身契约关系在婚姻关系上的烙印,也代表了夫妻别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潮流。当然,夫妻别体还有更深的内涵,如双方在对待夫妻内部关系时应比对待外部关系上有更多更大的人文关怀,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应当承受更大的义务(相互扶助、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有如是规定,但赔偿基础与立法本意却大有区别,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研究。
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立法基础是我国婚姻法总则的要求,该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该条文的字面在上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好象是离婚,而上述的四种侵权行为就成了前提条件。但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此解释来理解,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又好象是婚姻法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由此,我们便产生一个疑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究竟是离婚,还是侵权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婚姻法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实质来理解,只有存在婚姻法确定的四种侵权的法定行为时,才可能发生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而其他行为均不能产生这种法律效果。而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只不过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前提,仅仅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要求。故笔者认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法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本质是侵权损害赔偿。但有人提出: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在离婚时侵权行为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若仍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受害者的请求岂不要落空?笔者认为,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是对这一问题的修补,可以认为这是对受害者请求权的一种特殊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行为发生后,请求权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以离婚为前提,开始计算请求权时效。此也与解释(一)第三十条相统一。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产生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到婚姻关系的限制,因为离婚而解除限制,请求权的时效始于离婚。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因此,也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但也有其特殊构成。依照传统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要有损害(侵权)行为。
此损害行为应作狭义理解,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这是列举式立法的技术缺陷,虽然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对其作了适当的扩充解释,但并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的全部,如吸毒、、第三者插足等原因而引起的离婚,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该法规定的四种情况,而受害方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就使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拓展其侵权行为的种类,拟或不以侵权行为为基础,单论婚姻过错,以离婚为基础建立适应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凡是因为过错实施了给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受害者均应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或者适当放宽法官认定这种离婚过错侵权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自由心证,判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给对相对方造成损害,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序良俗。
(二)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后果,即损害事实。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离婚过错赔偿既应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的国家称其为可期待利益损失,瑞士民法典),如人身受伤害后的医疗费用的支出,为直接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失去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收入,为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不仅要对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人身、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的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亦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赔偿不能成立。如一方在外与他人非法同居,另一方尾随跟踪,致家中电器失火,造成巨大损失,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要求赔偿,则不能支持。因同居行为与家中电器失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如其同居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则可依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对因果关系的要求甚严,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原因必须是其所列的四种侵权行为,而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侵权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婚姻关系,还包括给相对方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故笔者认为,对因果关系的审查不必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可能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也可能不是给相对方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但侵权行为无疑会侵犯这两个彼此独立的客体,受害者应当据此而享有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四)侵权行为人要有过错。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不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来看,其过错表现形式均应为故意。且此种过错必须是一方的完全过错,相对一方无过错。并不适用一般损害赔偿的混合过错,各自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完全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在离婚时均不能依此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过错的把握应严格限定在四种侵权行为之内,无过错的受害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并不意味着相对方没有任何过错。
(五)侵权行为导致了离婚。
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必须要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便谈不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如即使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同时,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离婚的,不能适用该条;同样地对可撤销的婚姻也不适用该制度。也就是说,合法婚姻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权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受到限制,因离婚其诉权限制被解除。这也导致了过错方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因为婚姻关系的约束,能够或者暂时能够不必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过错方必须因为婚姻关系存续而忍受过错方的侵权行为,除非离婚,无过错才可要求法律救济,否则就只能任侵权行为的发生,甚至加剧。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而存在。
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发生离婚过错赔偿诉讼的前提是离婚,因此可以说,没有离婚便没有赔偿之诉,离婚过错赔偿诉讼依附于离婚诉讼而存在。依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以下理解:1、没有离婚即没有赔偿;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赔偿之诉;3、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无过错方如同意离婚,可同时提出赔偿之诉,如其不同意离婚,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并非一个独立之诉。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与其同居以及有其他婚外的,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
但是,针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主体在司法解释上加以强制规定,意义是深远的,表明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赔偿理论上的研究不足。第三者没有法律上的概念,究竟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什么权利,如何介入诉讼等问题在理论上还没有统一的观念,因此现在要求立法上予以规范,显然是力不从心。笔者认为,此种行为肯定是侵害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利,但究竟是什么权利,笔者现在也不敢断言,起码可以说第三者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且受害者不仅仅包括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受害更深的可能还有其子女和家人。因此,必须在立法要求第三者对其不道德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第三者,为更好地分割夫妻财产,第三者不能逍遥法外。
五、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一)以人身契约论为基础,重新定位夫妻的法律人格以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定位于离婚。
夫妻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是男女两性在人身上的结合,只要遵守自愿和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原则,这种自愿的结合协议(契约)就应当被国家法律所支持和保护。而这种契约必须遵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强制性义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互相扶助,禁止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对违反此种义务的,可被认为有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解除契约),且可请求损害赔偿。由此把夫妻双方的人格定位于契约双方的法律独立人格,过错方实施的过错行为不仅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更直接的是违反了双方的契约义务。这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对过错的衡量尺度,法官依婚姻法要求的夫妻契约的内容,对一方实施的行为自主判断是否有过错,如过错成立且被判离婚,相对一方可被判获得赔偿。
基于此,还可解决第三者责任问题。按人身契约论,第三者若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可被判侵权,无过错方可要求其赔偿;若第三者不知道,系受婚姻一方当事人欺骗所致,则第三者亦是受害者,不仅无责任,甚至可按此理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二)以物质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拓展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极为狭窄,过错方没有为其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无过错方并未从法院判决中得到相应的赔偿。如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或者全部的家庭财产供一方学习深造,甚至出国,另一方在获得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后与之离婚,由于离婚而导致的一方预期的利益损失就不能通过我国现有的婚姻法获得救济。外国则不一样,如瑞士民法典中的损害就包括了由于离婚所引起的所有财产权或期待权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期待的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增大
过错方的赔偿范围,使过错方在实施背弃契约行为时,能与其不实施该行为所得到的利益相比较,进而规范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以惩罚、教育和挽救相结合为目的,建立婚内家庭损害赔偿制度夫妻关系是一种以感情为纽带的很复杂、很微妙的人身关系。如一方当事人因为感情冲动或一时糊涂,实施了某种过错行为,事后又后悔不已,而另一方当事人思想上不能接受,但又不想据此而离婚,想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因此,笔者设想了建立一种婚内过错赔偿制度,并以此来惩罚、教育过错方,挽救婚姻家庭关系。从契约关系来看,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从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中得到了赔偿,同时基于互谅互让,双方的婚姻(契约)关系得以维系,既惩罚了过错行为,又教育了过错方,还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
有人认为,婚内赔偿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司法实践难于执行。笔者以为不然,婚姻法规定的有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为主流,只有在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共同财产制。且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法条也应当适用于夫妻之间,同时对该条还应作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婚姻过错赔偿金。具体操作笔者作如下构想:1、对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直接从过错方的财中判决其赔付无过错方的损失即可。
2、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有二种情况:一是有个人财产的,可以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二是个人财产不足支付需用共同财产清偿的,可以从其共同财产中支付,且此部分不能计入双方的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过错方的一方债务从其共同财产中支付,亦可增加无过错方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3、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可比照前面第二种情况处理。
求婚第二部篇3
同样的清官戏,同样的来势汹汹,同样的国民皆知,2011年的《宫》,不禁让人想起13年前的《还珠格格》。而正是在《还珠格格》播出的1998年,“八阿哥”冯绍峰演了人生的第一部戏《少年徐悲鸿》,当时的他肯定不会知道,13年后的今天,又一个超人气国民“阿哥”的角色,是由他所创造的。
“坚持就是胜利”“是金子总会发光的”……这些励志名言,用在冯绍峰的身上都出奇合适。出道13年,前前后后拍了40多部电视剧,其中不乏像《锁清秋》《美人心计》《佳期如梦》这些拥有不错收视的作品,也不缺花花公子、痴情少爷等会令女人花痴的角色,但这些在为他换来“内地年代戏第一小生”的头衔,以及在观众面前“混了个脸熟”的同时,冯绍峰却始终与大红大紫有着一定的距离。
不过对于“红”这件事,他好像总是少根筋。在上戏读书时,同学们都忙着在外接戏,他却一心一意地享受着校园生活,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为此还成了系里唯一拿到奖学金的学生,但结果却是:好学生一毕业就失业!
这些年,看着同班同学佟大为、严宽一个个混得有模有样,冯绍峰也不急。甚至在《宫》刚开播后,好友致电恭喜他时,他也依旧对“红”这个词没什么真切的感觉。直到上微博,发现粉丝数每天都疯狂增长,才突然意识到,这次大概真的红了……
然而人红事多是不变的定律,对于突如其来的忙碌,冯绍峰有些措手不及。
采访时他和我们聊起自己在演戏之外的兴趣爱好,打网络游戏、带着单反到处拍照,每一个都说得头头是道,但在每一个之前他都要加个定语“从前”。
“我从前很爱网游,现在不玩了o”
“从前还喜欢带着单反和各种镜头到处跑,现在用iPhone拍拍就可以了。”
“现在?除了工作,自己的时间大概就是睡觉了吧!”(笑)
这种无奈的情绪,在采访中时不时溜出来。“有一种每一分每一秒都被榨干的感觉,嗯,太充实了,太有成就感了!”这是他在微博上对现阶段生活的总结。
虽然现在的生活、事业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无论外界怎么改变,冯绍峰的心中有着一个永远不会改变的坚持,“无论以前还是以后,无论红还是不红,做一个无害的人是我对自己最大的要求。”
“最喜欢的角色?下一个!”
采访冯绍峰之前,花了很长时间去了解他历年的代表作。于是才很有些底气地问出:“在那么多的角色中,你自己最喜欢哪一个?”结果他给的答案却不在参考答案之中,他说:“下一个!”
Q:你和八阿哥的相似度有多少?
A:70%~80%,都属于挺直接的人。
Q:如果有了喜欢的人,也会像八阿哥那么直接吗?
A:以前挺直接,有喜欢的人会直接说。现在变得含蓄了,因为年龄增长了嘛,感觉不能那么直接了……
Q:做演员是从小的梦想?
A:小时候没想过要做演员,就是挺喜欢文艺的。当时就想着要好好读书,长大要有出息!后来高三正在努力准备高考的时候,上戏来我们学校招人。犹豫了要不要去,因为参加上戏考试会影响到学习。经过挣扎后还是去了,没想到直接通过了,最后连高考都没参加。
Q:第一次演戏什么感觉?
A:我心中第一次正式拍戏是毕业后拍《爱情密码》,那时最大的感觉就是演戏太难了!学校学的理论知识在现场根本发挥不出作用,只有自己摸索。
天天被导演骂,骂得特别凶,当时最大的感想是:我这辈子再也不要演戏了!结果第二部来找我的时候,我又去了…一
Q:演了那么多公子少爷,
有想过挑战其他的吗?最想演什么样的?
A:想啊,但来找我的都是这类角色,有次我去见一个导演,面试一个农村的角色,结果导演见了我就说:“下次我拍偶像剧一定找你!”至于角色,没演过的角色都想演,硬汉不错,够帅气!还有就是大反派。
Q:从头坏到脚的那种?
A:不是!从头坏到脚的不是反派,是跑龙套的。想演有内涵、有矛盾的反派。
Q:回顾那么多角色,最喜欢哪个?
A:期待下一个!我一直觉得过去的就过去了,演过了,播出了,也得到了回报,但也许下一个角色会有更好的感觉!
Q:有哪种类型的角色不想再演了?
A:我还好,但当年《锁清秋》放的时候,我一出场就是花花公子的形象,我妈很不喜欢,很严肃地和我说以后挑角色要谨慎,怎么能演花花公子!(笑)
“被逼婚?唉!别提了!”
多金、帅气,事业处于上升期的冯绍峰最近却接到了母亲的最后通牒――“年底再没有女朋友就去相亲!”一条微博激起上万粉丝的自我推荐,但冯绍峰依旧苦恼,“别提了,谁会愿意和我谈恋爱啊,连人都见不到!”
Q:经纪人说你更新微博前要想很久?
A:是的!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了,以前我一直觉得微博是自娱自乐的东西。但关注的人越多,就有越多的东西不能乱写,免得造成别人的猜测。现在可能要想1个小时才会发一条,有时晚上想好要发什么,一觉醒来想想还是算了。
Q:之前微博有说家里对结婚这事很着急?逼着你去相亲?
A:唉!这个啊……别提了!(叹气)
Q:以前有遇到极品的相亲经历吗?
A:有!有次我爸让我陪他见一个朋友,到了才知道是相亲。最尴尬的是女生没来,来的是她妈!还带了一堆照片给我,原本想立刻就走的,后来想想那样我爸会很没面子,不过最终还是找了个借口溜走了……
Q:你是个自恋的人吗?
A:还好吧。就是要花1~2个小时才能出门,挑衣服什么的要想很久才能决定。
Q:你浪漫吗?想过要如何求婚吗?
A:还挺浪漫的。求婚啊,哈哈哈,一定要有戏剧效果啊!比如飞机求婚就很好啊,两人一起坐飞机,突然乘务员播报:“xxx先生现在要向xxx小姐求婚。”然后男的就单膝跪地,女的答应之后,两个人就抱着一起哭啊哭啊哭!哈哈,之前和杨幂表演的那个也不错。(参见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
Q:你觉得好男人的标准是什么?理
想情人的标准又是什么?
A:好男人的标准我觉得是无害,无论你想做什么,想得到什么,前提都是不要伤害到别人,这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
至于理想情人那标准就多了,责任心最重要,然后要懂得浪漫、肯为对方着想,但也不是完全依靠对方,自己得有一定的空间。
Q:你符合吗,理想情人?
A:我自己?差得远了!你看我这样一年365天,300天在工作,可能剩下65天在学习,谁会愿意和我谈恋爱啊,连人都见不到!
Q:如果只能从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选择一个。你会选择哪个?
A:折中吧,我是天秤座的,特别讲究平衡。在感情里,我觉得不会有绝对的单方面付出,肯定是双方的。
Q:想完成但没时间完成的梦想是?
A:环游世界!
Q:一个人,还是和朋友一起?
求婚第二部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五)开展婚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动婚俗改革;
(六)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方便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得少于3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木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木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管理区、居委会(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乡、镇、街道以外使用的,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三)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五)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取到所在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当地县或市级人民武装部给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双方在我省有临时户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分别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临时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予受理,但须提供法院或劳改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须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应分别在当事人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上盖上朱红“已婚”字章。
第十九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结婚登记所需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离婚申请须进行审查和调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夫妻关系解除。
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
第五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所在单位须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罚没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证书。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十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0日由广东省民政厅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95年8月7日以粤府〔1995〕72号文)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证明。”
2.第三十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离婚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关于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办〔1998〕70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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