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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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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1

纪检监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纪律、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力量。日常监督工作是其重要职能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基层单位监督不够到位。经调查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存在贪污腐败、违纪乱纪等问题,但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机关的形象和信誉,更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关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确保监督的效果与实际相符。

其次是对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盲区。在一些单位和部门中,领导干部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但又因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够到位,而难以有效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以建立起严谨的制度和规范,实现有效的监督、管控、整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最后是对监督工作整体效果的检验不充分。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往往忽视对监督效果的检验和评估,这就导致了监督工作的不断盲目推进。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建立四个意识长效机制,确保监督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性,并及时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尚且存在,对其效果的衡量、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基层单位的关注都需要加强。只有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同时,才能实现监督工作的正向发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群众利益的最终实现。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2

为全面了解板利乡纪委2021年开展政治监督的有关情况,板利乡纪委及时总结梳理,深入了解本地区开展政治监督现状,对开展政治监督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开展政治监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责定位不准确。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政治监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和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对某些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再监督再检查。乡镇纪委工作往往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或者自身理解来开展,往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于同级监督就缺乏抓手和依据。

二是觉得政治监督无从下手。虽然上级纪委每季度都会下发政治监督工作清单,但在实际政治监督工作中却很难运用上,工作中找不到切入点和着力点,没有把监督执纪问责与深挖背后的政治问题统筹考虑,不知道如何监督,从哪下手,怎么监督,对政治监督的范围把握不准,与日常监督混为一谈,没有有效途径开展监督,没有衡量标准难以监督。

三是政治监督本领不强。感到能力不足,不会监督,大部分为纪检监察新兵,不能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形势和任务需要,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学习思考不够,对政策不熟,方式方法研究探索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

二、存在问题原因及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重视。部分领导干部对于政治监督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认识还不够,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还不是很理解。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案件论英雄”的思维,不注重日常监督,不注重“四种形态”抓早抓小。

二是监督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对于监督的内容不是很了解,过分依赖上级下发的政治监督工作清单,监督的方式方法有限,缺乏主动性创新性。

三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主要依靠乡镇纪委书记及纪检专干开展各项纪检监察工作,村级监督机构发挥作用还不够明显。

三、如何开展好政治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自觉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要把政治监督工作提高到政治任务来,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加强政治监督,推动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要立足“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政治监督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参加党委会、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线索处置、督促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政治监督,精准监督方为效监督。

三是充分调动各项监督力量。充分调动村级小微权力运行监督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利用他们身处群众一线能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线索的优势,确保政治监督工作能够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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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3

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省、市、县四级分别派驻纪检组,实现监察全覆盖。

实践推动工作至今已三月有余,作为一名纪检组成员,游走在监督“一线”,感想颇多,有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1.心灵尴尬,被排斥。纪检组进驻后,驻在部门部分领导和职工对我们纪检组的态度有着明显的排斥和抵触情绪。我想,也许在他们看来,纪检组的进驻让他们失去了往日的“自由”,我们强调的是“监督”,在他们看来可能更多的是“监视”,内心深处产生排斥和抵触情绪也就在所难免。虽然在平素的工作交往中,大家都能够维护着一种面上的和谐,但内心里我明显感觉到对方同自己保持的那种心理距离。这种“心灵的尴尬”,让我不得不反思如何同驻在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并尽快取得驻在部门干部职工对纪检组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2.位卑言轻,监督难。作为县一级纪检组,岗位设置是副科级机构,监督正科级,甚至副处、正处级部门,明显地存在岗位设置不对等的问题,加之干管权限存在的制约,一些驻在部门,尤其是一些处级部门,部分成员固有的“职位优越”思维惯性,对一个副科级纪检组会产生本能的轻视,对纪检组在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的对策和态度有时也仅仅是停留在面上的尊重和敷衍,在实际工作执行过程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多或少存在打折扣的问题,让纪检组产生一种难言之隐和“位卑言轻”的感觉。

3.知识或缺,能力弱。经过三四个月时间的运作,纪检组成员要适应新常态、新环境、新工作的需要,要履行好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能职责,要能够对驻在部门工作监督说内行话,做内行事,不做外行人,仅凭原有的知识是无法做到的。知识的不足,能力的提升是摆在每一个纪检组成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角色转换,过度慢。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人员显著增加,转隶人员如何尽快实现角色转换,以适应工作需要,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公检法纪检组,成员的构成是原班人马,在相同的环境、相同的队伍、面对相同的人,监督的对象是自己过去的领导和同事,由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缘故,纪检组成员由一个被领导、被管理者变成如今对领导和同事实施监督的监督者。如何转换角色?这个问题很现实地摆在了公检法纪检组和其他转隶人员的面前。

5.机构缺失,无标杆。由于派驻纪检组这种监督形式在我们这里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各个纪检组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处于一种探索阶段。纪检组应该遵循什么?履职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如何把握?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克服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如何让每一个纪检组都能够坚守必要的程序和掌握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方式方法?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上级部门也没有一个专设机构来研究、总结、指导和规范纪检组的日常工作。纪检组由于缺乏一个统一向上对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因此各个纪检组的工作都是处于一种各行其是、各自为阵,监督呈现出“百花齐放”“各领风骚”的局面。

6.界定模糊,执行难。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监察的对象、面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对应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监察法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释义的内容;另外上级一些政策法规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也还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譬如,“行使公权力的人”对应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如何界定和把握哪些属于“六类人”中的监察对象?一些特定对象,如学校中“班主任”“年级组长”属不属于监察对象?再譬如,纪委和监委都有“监督”的职能,但如何区分二者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哪些监督属于纪律的范畴,哪些监督又是属于监察的范畴?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7.人手不足,力量弱。对于基层来说,这是一个老问题。一个县级纪检组2-3人的编制,如何监察整个部门全系统人员,让监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这是考量着每一个纪检组成员智慧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

二、应对措施和建议

纪检组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过程中面临的这些问题,我个人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协调和沟通,缩短心理距离,切实解决心灵尴尬的问题。就是积极主动地融入到驻在部门的工作和人员当中,了解驻在部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知道他们在做什么、想什么,懂得驻在部门的工作规律、内在要求和办事流程,弄清楚所监察服务的对象是谁,分析驻在部门每一个岗位潜在的风险点,让大家明白:纪检组的工作不是“挑刺”,更不是“整人”,而是“提醒”,提醒大家要遵规守纪,不要违纪违法。提醒是爱护,是对每一个行使公权力的人的一种厚爱。只要我们沉下身子、坦诚以待、真心交友,我们就能够赢得驻在部门干部职工的信任与支持。只要我们能够将自己摆进去,融入到驻在部门的方方面面,他们就不会排斥你、提放你,拒你于千里之外,自己才不会成为“孤家寡人”,工作才不会脱离实际,纪律监督才会厚植于广大民众之中,我们也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

2.准确定位,公正履职,审慎监督,有礼有节化解位卑言轻的问题。就是要准确定位自己在驻在部门中的角色。要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就要弄清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在业内,我们不越权、不越位、也不越界,但在职责范围内,作为一个纪检监察人,我们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因职位低而妄自菲薄,也不因行使监督职权而骄傲自满。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职责摆在前头,要有不怕得罪人的思想,不论职位高低,只要他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在职责范围内,我们就要克服畏难情绪,秉公执纪执法,用我们的智慧和才能去维护纪检监察的权威和形象,切实履行好《党章》和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使命。

3.强化自身学习,提升履职能力,着力解决知识或缺的问题。无论是原在的纪检人员,还是转隶人员,要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工作岗位的需要,就必须把学习放在首位,以此尽快补缺知识和能力的不足。相对而言,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原有的纪检人员有明显的优势,具有丰富的党纪党规理论功底和党内案件办理经验,有较强的纪律思维和纪律意识;在涉法涉诉方面,检察院转隶人员有明显的优势,同样具有丰富的法律法规理论功底和违法犯罪案件诉讼经验,有较强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其他部门过来的人员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和长处。三者之间,各有各的长处和短板。“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两委合署办公,我们走到一起来。我们要发扬钉子精神,善于“挤”和善于“钻”,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态度,孜孜不倦学知识、学业务;充分利用转隶培训的各种机会,在深度融合的基础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思想,要与时俱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4.强化纪法意识,充分利用“驻”和“熟”的优势,切实解决角色转换的问题。角色发生变化的转隶人员,面对熟悉的环境、熟悉的领导和同事,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难免内心深处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纠结,这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不能尽快转换和定位准自身的角色,“驻”和“熟”的优势就会失去,甚至成了束缚纪检组开展工作的心理桎梏,纪律监督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转隶人员要以一个纪检监察人员的站位,用“纪与法”的思维和方式去想问题、处理事,尽快把监督者的形象呈现在昔日的领导和同事面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角色转换。

5.建议增设一个专门管理派驻纪检组的常设机构,以此解决机构缺失的问题。增设专门机构的作用在于:一是负责管理纪检组的日常事务和答疑相关问题;二是负责制定纪检组工作基本细则、基本程序、考核和评价工作;三是研究、总结和推广纪检组好的经验和做法,搭建学习与合作的交流平台,促进各个纪检组工作均衡发展,提升履职能力;四是指导和规范纪检监察工作,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解决各行其是、各自为阵的问题;五是搭建纪检组与两委之间的桥梁,便于沟通和衔接工作,为两委决策和研判提供支点。

6.结合实际,加强研究,探索监察新路径,有效解决界定模糊的问题。具体来讲:一是收集纪检组在工作中碰到的拿捏不准的问题,定时定期召开分析研判会议,统一标准和尺度;二是及时制定相关细则和释义,规范纪检监察内容,避免歧义和误导;三是在党章和监察法的框架内,坚持原则和标准,积极探索适宜于本地区的监察新路径。

7.依托基层党组织,点面结合,建立网络化监督格局,积极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根据纪律监督工作需要,由基层党工委(党委或党组)、派驻纪检组共同从机关、直属基层党组织队伍中抽调政治素质强、能力素质过硬、遵规守纪、廉洁自律、能够起好示范带头作用的相关人员组成一支党风廉政建设专兼职纪律监督队伍。“面”,以派驻纪检组和党工委(党委或党组)共同负责监督;“点”,以基层管理机构及其党组织共同负责监督。党工委(党委或党组)在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同时,督促抓好自身内部党组织“两个责任”的落实;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全面履行党章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对驻在系统凡具有“公权力”的人实施再监督。通过组建纪律监督队伍和点面结合的方式,形成上下联动,互为补充的网络化格局,解决监察全覆盖人员不足的问题。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加快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改革步伐,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机构全覆盖,在加强对驻在部门日常监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业务能力、执纪执法质量、监督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组内个别干部过去未从事过纪检监察工作,面对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复杂局面,特别是对执纪执法工作还存在一定欠缺,特别是发现问题线索能力不足,仅依靠信访举报和上级交办,查办案件质量不高,如在案件卷宗评中,发现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二是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有力。主要是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方面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规范。如仅制定了《驻在部门廉政谈话制度》、《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驻在部门干部廉政测评制度》等制度规定,在干部请假、组务会议、集体学习等方面未能按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三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在履行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手段方法不多,监督效果不够明显。如大多依赖查账、听汇报、开展检查几种常规方式进行监督,难以发现一些实质性、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在政治监督方面,存在认识不够清晰、定位不够准确、针对性不够强的问题。

四是对派驻单位了解不够深入精准。在日常监督中,多数以参加会议、开展谈话等形式了解派驻单位基本情况,难以精准了解派驻单位基本状况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如对驻在部门政治生态调研,对领导干部的画像更多依据“自画像”和廉政档案等内容,评价不够细致和准确。

二、原因剖析

一是学习不够主动深入。主要是对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不够深入,理解不深刻,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定缺乏系统有效学习,只知其表,不知其里,现学现用。

二是工作创新能力不足。有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定,但缺乏工作创新的能力,在开展工作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日常监督,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难以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三是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受职能职责和人员力量的影响,工作中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特别是派驻机构的日常监督目前没有具体和规范的操作模式,大多派驻机构的监督效果都不够明显,长此以往,产生懈怠心理,对工作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四是驻的优势发挥不够。一方面,由于很少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对工作流程了解不够深入,难以真正实现全过程监督,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难以做到精准把握;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与派驻部门打交道,难过“人情关”,有时碍于情面,不想、不愿意严肃监督,一定程度影响监督效果。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5

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而加强党内监督,防治权力腐败,就必须有一支好的执纪队伍和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好机制。

毋庸置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为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看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据悉,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一半以上。许多乡镇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年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是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这样长此以往,纪检监察人员不稳定,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到位、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监察机关各级人员的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都要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使纪委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时面临困境,而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由于应查处的案件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二、解决纪检监察工作困难的几点建议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着重从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改善纪检监察人员管理机制。对全国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现行的纪检监察人员归属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使用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

(二)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所有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均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行使。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6

一、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说:“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源于党章,臻于实践。它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遵循党章、维护党章、践行党章,着力把党章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一,强化党内监督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开宗明义作出的重要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也体现着我们党对自身历史使命的责任担当。而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管党治党的力度,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取得了显著成绩。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问题进行解决。只有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来抓,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强化党内监督是解决当前党内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政党一贯重视加强党内监督,这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党经历过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是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存在着党不管党,全党纪律严重松弛的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全面加强党内监督。

第三,强化党内监督是完成新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6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8周年。时间过得非常快,很快我们的党就要面临一百岁生日。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在这个世界上,一个国家可以有着成百上千年的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出现过一个连续执政超过百年的大党。一些老牌执政党丢权垮台的事例值得我们深深警醒。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长期而复杂,面临的“四大危险”尖锐而严峻,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任务越艰巨,越要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原则强化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主要应把握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最大优势也是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修订完成的。《条例》强调:“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等有效机制,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一方面党内监督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体现“惩”的威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治”的功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对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把党内监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7

“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工作部署,为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探索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入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派驻监督有抓手、能落实、起作用。

着眼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和完善与综合监督单位共同召开党风廉政会议的工作机制。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中央文件明确的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中,第一项就是督促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我们感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首先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落实、同考核,真正做到总书记要求的那样“知责、尽责、负责”。在实践中,我们加强与综合监督单位的沟通,明确每年共同召开机关党风廉政会议,作为常态化机制长期坚持下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部署,就要坚持和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往深里抓、实里做。一是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听取分管单位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明确要求,把抓业务与抓队伍、管工作与管纪律结合起来,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二是内设机构也要每年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责任落实到局、处级单位,落实到党支部、党小组。三是制定和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追责情形,严格执纪问责,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着眼于小洞早补、防微杜渐,坚持和完善风险防范和专项督查机制。总书记指出,“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要加强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我们感到,派驻纪检组要充分发挥驻在综合监督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优势,查找和防范廉政风险,加强督促检查,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下大气力防风险、抓检查、促落实,会同综合监督单位机关党委、纪委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每年围绕中央纪委部署的重点任务开展专项督查,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部署,就要坚持和完善专项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堵塞纪律方面的各种漏洞。一要督查廉政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推动人人查风险、人人知风险、人人防风险。二要督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执行准则、条例情况,更好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要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交上作风建设的合格答卷。四要督查相关单位开展巡视整改的情况,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并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着眼于推动“红脸出汗”常态化,坚持和完善经常性谈话提醒机制。总书记强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条例提出,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我们感到,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既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强干部提醒监督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组织对同志的关心爱护,体现了同志之间的真诚互信。在实践中,我们制定实施《与综合监督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探索通过廉政谈话制度化,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把纪律挺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平时。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部署,就要坚持谈心谈话这个有效载体,把功夫下在平时。一是把谈心谈话作为发现问题的“预警器”,通过日常谈心谈话、全员谈心谈话,全面摸排党员干部思想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二是把谈心谈话作为干部成长路上的“清醒剂”,通过任职廉政谈话,在干部走上新的岗位后,及时提出更高要求,让他们保持清醒头脑,珍惜岗位、严格自律。三是把谈心谈话作为干部思想和作风的“净化剂”,通过约谈函询,对不托底的干部,板起脸来批评教育。四是把谈心谈话作为化解问题苗头的“灭火器”,通过开展诫勉谈话,在干部的小问题尚未发展为大问题时,及时拉一把、大喝一声,真正做到“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着眼于充分发挥“探头”作用,坚持和完善对机关纪检工作的指导机制。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中央纪委要求,纪检组要发挥好“探头”作用。我们感到,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派驻纪检组与综合监督单位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监督工作光靠纪检组的力量不够,还要进一步发挥机关纪委、党支部纪检委员的“探头”作用,实现“探头”处处有、监督全覆盖,打通监督执纪“最后一公尺”。在实践中,我们认真履行对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检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探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把纪检组、机关纪委、党支部纪检委员这三个层级的监督力量都发挥出来,共同担责尽责。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部署,就要继续加强对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探头”有效发挥作用。一是坚持与机关党委、纪委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有关工作,督促重点任务落实。二是坚持纪检组干部结对联系综合监督单位纪检干部制度,在联系中了解情况、推动工作。三是坚持与综合监督单位共同培训纪检干部制度,提高机关纪委干部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业务能力。四是坚持办案协作制度,纪检组查办案件可从综合监督单位抽调力量,综合监督单位核查问题可请纪检组给予业务指导,最大程度地壮大监督力量、提高监督实效,把党内监督的责任落实到日常、落实到方方面面。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8

纪检监察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法律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执行工作过程之中,纪检监察机关需承担着重要的日常监督任务。然而,它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障其日常监督工作的稳健推进。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存在权力运用不够透明的问题。这导致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和不规范性,给被监督单位带来了潜在的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日常监督程序和标准,落实权力运用透明原则,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监督职责。

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纪行为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惩处措施,但有些监督结果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被监管的单位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做到“无禁区、零容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确保监督工作的效能和权威性,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诉求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有些群众对领导干部或企事业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但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给群众带来了挫败感和不满情绪,也增强了被监督单位的侵权意识。因此,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优化日常监督机制,解决于民无形、于官有形的问题。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它的监督职责和任务十分关键和重要,为了满足人民对满意生活的需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打造更加高效和科学的日常监督机制,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有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