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6篇)
水路运输管理篇1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管理篇2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策略
一、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质量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总是忽略档案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是有效提高运输单位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式。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运输档案,是衡量交通运输企业工作成就和业绩的主要依据。道路运输档案是档案运输行业运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也是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能够为专业人员研究,寻找正确的发展方向提供很大的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改善,生活需求加大,我国汽车行业也随之获得快速发展。道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使得很多负面影响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加重了我国道路运输的压力,导致相关部门的工作无法及时跟进,很多问题都暴露出来。对于道路运输行业来讲,档案管理质量的下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部门,不仅要管理车辆的基本信息,还要记录、总结、归纳这些车辆的运行状况。现在,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正体现出信息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给档案管理施加了压力。所以,必须要充分考虑道路运输行业及其档案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二、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一)行管业务方面的内容
室藏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科技、文书、组织、人事、财务、统计、客货运输、汽车维修、车辆管理等文字材料。同时,还有其他专业档案及有价值的资料、文件汇编、工具书、大型图册等。
(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伴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系统的文明单位建设都在随之升级,处机关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各市县运管站都已进入地级、厅级文明单位行列。在建设文明单位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文明单位建设档案,其中主要包括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图片档案以及各种奖杯等。
(三)行业档案的特点
1.变化性大。
需要随时记录、填充、建档。
2.专业性强。
车辆档案管理的内容相对较多,主要包含车辆简历、车辆变动记录、驾驶员调换记录、车辆改装记录、交通技术责任事故记录、技术检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都必须一一记录清楚。
3.涉及面广。
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主要有车辆档案、有从业人员档案、有管理人员档案、还有站场建设档案、有道路运输统计数字档案,有修理企业档案,而且一、二、三级企业档案内容又有所不同。同时,还有运输业、运输中介服务组织等等,都必须建立档案。
三、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一)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上下对应性不强。虽然市运管处的管理工作相对较好,但是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基础建设和组织程序上依旧没有贯彻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二)资金短缺致使投入不足
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款项,所以,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排不上号,最终严重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车辆技术档案,很多老车、旧车流入市场,从交警建档落户开始,厂牌型号就不够准确,有些车辆的出厂日期无从考核。尤其是放开搞活运输市场之后,个体车运力和运量不好考核、行驶里程和燃料消耗也无从考核、修理次数、时间也不好计算,从而给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
现阶段,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还有一大主要问题,就是管理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质还有所欠缺,专职的人员相对较少。在职人员中具备档案专业职称的人员太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并且严重缺乏专业知识,经常出现其他工作忙,而忽略档案管理工作的不良现象。
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一)建设完善的资源共享体系
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实际上就是由整体设计、设备选取、软件的开发和利用、信息统计、整理录入、光盘整理、应用管理等构成的管理系统。由于每天都会录入和保存很多的文字档案,必要时该系统应启动磁盘阵列储存、集中扫描、双服务器、资料双备份的方案。所以,要想提高利用率,还需要加强对查询系统设置的高度重视,采用一些先进、便捷的查询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二)规范化、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
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档案保管利用价值,保证案卷的完整性,检索利用的便捷性。而且在立卷归档的工作中,应该切实坚持以单位自身为出发点,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建设过程中,计算机作为基础设施是必备的,而且还应该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利用最新的技术,实现对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的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现代化管理。可以尝试利用科学技术实现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的转化,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档案的存储、分类、统计和利用,还能够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四)提高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需要具有较强信息整理搜集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才,而且,还应具备工作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这就需要道路运输行业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交流会,全面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五)多元化道路运输档案现代化管理宣传手段
加强宣传工作,不仅能够为道路运输档案网络管理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还能够为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供有利的帮助。宣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交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能够为网络建设部门和组织管理部门创建一个信息交流的桥梁,从而促使管理者在档案管理观念上保持一致。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水平与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及道路运输的安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只有科学合理地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才能够为社会和人民提供更加安全、完善的出行服务。虽然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断改善下,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水平一定会有所提升,进而使得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现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敬.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质量提高之我见[J].企业导报.2011(15).
[2]陈丽鹦.如何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水平[J].城建档案.2014(02).
水路运输管理篇3
【关键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立法;政府职能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水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水条”)共4章33条,即总则、营运管理、罚则、附则。“新水条”共6章46条,即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水条”条文较“旧水条”增加13条,结构更加科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法治建设的一大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水运行业管理转型、推动水运行业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旧水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国国内水路运输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为了遵守我国加入WTO后对相关市场的承诺,在经历1998年和2009年两次实施细则修正之后,“旧水条”中的很多规定仍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因此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新水条”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水条”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2“新水条”与“旧水条”的对比
总体而言,“新水条”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内容上更贴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2.1立法宗旨的变化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的总体方向,也是其终极目标,其实质是法的价值体现。在“旧水条”中计划经济原则占据的比重很大,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较为突出。相比之下,“新水条”转变了立法导向,改变了“旧水条”中对水路运输以政府指导计划为主导的“双轨制”体制模式,变革了管理方式,创新了执法手段和管理理念,提升了管理水平。“新水条”取消了“提高运输效益”的内容,改为“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在立法功能上能够更好地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摒弃以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功利主义色彩;新增加了“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的内容,体现政府公共安全保障的基本职能;将“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改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表现出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1]
2.2立法基本原则的变化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本质和灵魂,其各项具体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新水条”与“旧水条”在基本原则上就存在很大不同,“新水条”中的原则性规定更能体现新航海时代的特色。
从“旧水条”第5条和第6条的阐述中不难发现,“旧水条”确定的原则与“计划经济”“保护正当竞争”“守法”等密切相关,这显然都是“旧水条”制定之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烙下的鲜明印迹,与新时代的发展不相吻合。
反观“新水条”中的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1款的内容均体现了新时期下鼓励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规范化、集约化经营,实施节能减排措施等原则。“新水条”向国家鼓励支持的方向靠拢,注重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和能源节约,符合在提倡低碳环保的政策下发展我国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理念。
2.3国内水运市场行政许可的变化
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可以看出“旧水条”的行政审批可谓“事无巨细”,从开业运营、增减运力到停业管理都需要行政审批,而且专门规定了冗杂的行政审批程序。
“新水条”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在“旧水条”市场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业务。①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在“新水条”中亦发生变化,很多地区根据新规定陆续设立了事业性质的航运管理机构。“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行业的市场调节功能,并更好地发挥水路运输的行业优势。
2.4国内水运市场开放和市场准入的变化
“旧水条”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政府对市场干预得多且管得细。“新水条”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新水条”进一步明确了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权能即公共管理职能。这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新水条”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新水条”同时考虑到当今世界海运经济的大环境和背景,深刻认识到水路运输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运输行业,随着水运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新的经营形态已经出现,航运业已不仅仅是运输行业,而是逐步向服务行业渗透和转变。虽然我国航运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能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能力有限,但“新水条”能够引入一些新的市场规则和市场主体类型是较“旧水条”的一大明显进步。
“新水条”第11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第16条又规定,中国水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除非国内的中国籍船舶运力不足、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水域、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后,才可在规定期限或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这有效禁止了外国航运企业参与经营我国内贸航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航运企业。
“新水条”的一大亮点是降低了国内航运企业进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门坎。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水运行业的市场调节优势显示出来。但是,政府如果不能严格控制好运力发展的审批环节,就有可能出现市场运力供大于求的情况,到时会造成同行业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反而不利于国内水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个体经济这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新水条”第6条、第7条和第13条对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条件进行了限定。个人可以申请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但为规范经营,限制条件如下:第一,个体户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二,其只能从事内河运输;第三,如果从事运输必须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船舶吨位,不能超过交通运输主管单位规定的范围。
2.5水路运营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义务的变化
“旧水条”对船舶技术标准以及船型等硬性标准的规定难以适应当前船舶技术的发展和航运要求。因此,“新水条”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针对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新水条”作出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新水条”规定,在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在船舶规范方面,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尤其不能超载运输,并应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新水条”提出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
我国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杂乱,不利于通过航道和可航水域的通航设施,从而降低了部分航道和水域的通行效率和使用能力。“十”提出创建生态文明的理念,使发展低碳、节能、环保技术成为当前我国各行业的重要目标。作为水运行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新水条”的颁布响应了这一国家政策。“新水条”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水路运输行业有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避免了边污染边治理的水运发展弊端,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科技等方面的支撑,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建设低碳绿色交通体系。
3“新水条”实施初期面临的挑战
3.1“新水条”与“旧水条”的衔接度有待提升
“旧水条”自1987年适用至2012年,我国水路运输企业对其较为熟知,操作起来也较为熟练。而“新水条”刚刚开始适用,虽然在条例制定之时有到水网地区了解情况并听取个体运输户的意见,但很多船舶所有人对其依然感到十分陌生,需要时间重新认识学习。一方面,这是由于“新水条”颁布、“旧水条”废止的过渡期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机关没有将“新水条”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到位造成的。
“新水条”已经实施,各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加快引导航运企业对“新水条”的了解和掌握,推进“新水条”尽快有效实施。
3.2“新水条”对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在以往的经营实践中,航运企业经常遇到主管部门以强化管理为名义,以制度法规为工具,以处罚创收为目的,出现以罚代管的现象。“新水条”第5章“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处罚条款不够具体细化,可能给执法者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例如“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等,当经营者受到处罚时必然希望是最低额度的罚款,而执法者往往拿最高额度来衡量,经营者要被处最低罚款,除了被正式罚款外还得付出“灰色代价”。以罚代管已成为政府执法的一大问题,为了达到罚款创收或权力寻租的目的,执法者扭曲法规、野蛮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作为执法者的相关部门更应该按照“新水条”的规定及时转变管理模式。执法部门将“新水条”作为新形势下的执法依据,应当正确作为,防止出现由于不作为而产生的行业和社会问题。“新水条”建立的10项基本管理制度,健全了制度,增强了法规性,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以服务企业为宗旨。
4结语
“新水条”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适应航运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其结构更科学、规则更明确、原则更合理,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法治理念和管理理念。“新水条”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向制定水路运输法律迈出的重要一步,为日后我国制定水路运输法奠定了基础。
水路运输管理篇4
1当代公路运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国当代公路运输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公路运输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严重影响着运输的安全性和科学化水准,制约着公路运输的运力。具体而言,其在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公路运输管理中的人力资本投入不足。我国公路运输运力大,汽车数量众多,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不足,造成交通拥堵,运输困难。与此同时,我国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其在资金和人力投入上都较为不足,基础建设力度不够,技术投入匮乏,运输工作无法与现代化技术相结合,运输管理弊端必然显露出来。
第二,运输管理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完善健全的制度体系是公路运输管理的基础和参考依据,也是管理工作的指南,对运输管理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然而,我国公路运输管理体系却不够严谨,运输规章不科学,无法给管理者提供工作指导,管理缺乏统一性,致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少适应性,管理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管理的秩序性。另外,私家车数量的增多和环保意识、尾气排放意识的影响,也不利于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公路运输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公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队伍建设不完善,其主要特征就是管理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他们的专业技能较差,对管理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存在对管理问题视而不见的状况。与此同时,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也不科学,纪律松散,服务意识差,无法运用现代化技术实施运输管理,有些管理者的形象不佳,还有人利用职权搞特权,这些缺陷都严重制约着运输管理的科学开展。
2提高当代公路运输管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的看到了我国当代公路运输管理存在的主要弊端,及其受到的制约因素。结合运输管理的不足,我们一定要找到科学的手段实施管理,发挥管理效力,提高公路运输能力。
(一)实施公路运输一体化管理一体化管理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和科学完善下的必然手段,它主要是在参照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找到有效措施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运输管理问题。一体化管理既包括建设管理,又包括营运管理,是管理部门实施全方位管控,做好工作计划,并实施统一管理的基础。在具体管理中的一体化管理要加强对人、车、路面、设施、服务以及环境、信息等全面内容的管控,讲求工作的兼顾性和积极性。它有助于避免过去管理中存在的混乱模式,防止部门职责分工不明引起的管理效率的下降,并且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运输的有序性,形成协调、高效的工作氛围。
(二)完善建立公路运输管理的制度体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要做好任何事情都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作基础,公路运输管理是现代化交通运输业最重要的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规范也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公路运输管理单位要结合道路运输的实际,制定科学的管理规范,细化管理内容,明确管理者的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且在运输管理中加强监管体系的建立,将现代化技术的运用融合其中,发挥管理功效。
(三)优化公路运输管理的人力资源水平人力资源能力是管理有效性的基础,他们的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管理的科学性,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所以,公路运输管理单位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队伍的建立,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专业化水准,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并加强日常管理效率。具体而言,管理单位要做好岗位选拔工作,挑选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工作资质,并定期组织学习,提升他们的管理综合水平,坚持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并存的发展战略,做好管理工作者的终身教育。(四)公路运输要积极引进新能源汽车想要从源头做好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就不仅仅需要抓好管理关,还要在基础环节完善工作。在环保思想日渐推进、现代化建设日趋进步的今天,公路运输管理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私家车主明确新能源引进的重要作用,降低尾气排放量,并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在运输过程中按照程序进行开车,从而保证运输工作有序进行,防止交通拥挤现象的出现。
3结束语
水路运输管理篇5
[关键词]水路运输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水运资源丰富,水路运输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等特点,一直是客货运输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方式,在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运能源消耗比公路、铁路等都有40%以上的降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近10年来,水路货物运输持续稳定发展,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国完成水路货运量42亿吨、货物周转量7.5万亿吨公里,其中仅内河运输就完成货运量21亿吨、货物周转量6565亿吨公里。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货运量是密西西比河的2倍、莱茵河的3倍。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水路运输还存在运输能力不足、增长方式粗放、运输市场经营不规范等问题,难以有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一、水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水路运输供求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运输需求。“十一五”期间,据相关部门统计,对内河航运建设投资约高达300多亿元,相当于前十个五年计划的总和,建设内河港口泊位248个,改善内河航道4300余公里,新增吞吐能力约3500万吨。但是,“十一五”期间,长江干线货运量也不断攀升,从4亿吨持续攀升到5亿、6亿、7亿吨,先后超过了欧洲的莱茵河和美国的密西西比河,跃居世界第一。冶金、电子、机械、汽车、原油、化工等运输需求不断加大,使得水路运输供求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运输需求,水路交通运输陷入紧张局面。
2.水路运输环境污染大于环境承载力。水路运输是资源占用型、能源消耗型的行业。今年来,我国船舶燃油消耗占石油消费总量的23%,船舶建设金额占全国制造业的6.5%,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生产资料,并且水路运输燃油对内河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甚至陆地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环境的污染力和资源的消耗大大超出了环境的承载能力。
3.运输高速化与运输安全之间出现矛盾。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安全问题仍很严重,水路运输还存在隐患,重大的渡口渡船事故仍时有发生。在船舶高速行驶当中,安全监督能力和救助能力依然是非常薄弱的环节。每年因运输高速化缺乏的控制力而导致的水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万人,占所有交通事故引起伤亡人数的6%,导致惨痛损失。
4.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水路运输可持续发展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实际上是,当代人从水路运输通过消耗能源,破坏环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已经与后代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严重影响到后代人的持续、健康、全面的发展。而这也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真正内涵所在。
5.水路运输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目前水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完全跟不上现代交通运输水平的,还不能满足国家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的改革需求。比如还存在水路管理者的多元化、水路收费标准不规范、内河管理体制不完善等。
二、水路运输管理的建议
1.提高认识,多措并举促进临水经济发展。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税收优惠、融资担保等吸引造船业、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落户经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水域优势,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通过用临港产业、沿江沿湖产业带、出口加工区、水上游乐等平台,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更有实力的企业在湖边、江边和河边安家,带动水路运输快速发展。
2.搭建融资平台,为运输业户创造发展条件。大力借鉴外地经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运政、海事等与银行、保险部门联手,解决企业发展运力的融资问题。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贷款安全,对不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的船舶经营人,运政、海事部门不能办理船舶的经营年审和产权变更手续,发挥运政、海事网络的功能,配合银行对贷款船舶进行监管和处置,促进货款及时回笼和扩大发放。
3.加大政策扶持,推进节能减排,引导运力发展。对现有水运企业及个体业户企业实行政策倾斜,通过各种途径,出台船舶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贴息资助航运企业发展运力;对新增船舶的规费、税收采取减免办法;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船舶建造的船型、规模、种类上因地制宜进行沟通、推广、引导;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船舶建造,鼓励个体业户发展,帮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加大港口建设力度,提升港口服务功能,提高船舶运输效率。港口建设投资较大、周期较长,以现有港口企业本身的财力是无法完成的,靠上级交通部门增加对港口建设的投入也是有限度的,当地政府应鼓励并引导合资建设和个体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进港口开发进程,进一步扩大港口规模。
5.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船员培训步伐。在水运业户准入环节上,实行阳光审批制度,向社会公布水运发展政策,针对高起点、高标准经营的业户,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促进船舶运力发展。建议设立水上服务区,包含超市和药店,为运输船舶提供政策咨询及除办证外的应急事故处理、用品购买、医疗救助、临时休息等服务。
三、结语
水路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充分发挥正确理念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为水路运输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本文从水路可持续发展过程所要面对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出发,全面阐释了水路发展的方向性。至于战略目标的实现,仍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水路运输管理篇6
关键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U4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6-0079-03
近年来,道路运输在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下,在交通运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推动了运输生产力的迅猛发展,适应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但是,道路运输市场在发展中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市场结构不合理、低效过度竞争加剧、主导性企业缺乏、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需要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方法来解决,从而保证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1]。“十三五”是黑龙江省加快经济建设、全面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摆在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监管机构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如何有效地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使黑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国内外道路运输监管现状
国外道路运输的历史已经将近100年,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管理的历史也有80多年。道路运输越发达,国家的交通运输业发展水平越高,如美国、英国、日本。道路运输成为评价国家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美国道路运输监管现状
美国的道路运输监管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美国政府将道路运输业分州内和州际两个层次进行管理,每个州内的道路运输业由所在州的政府管理,州和州之间的道路运输业由联邦政府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的使用与安全和公路运输经济两方面,美国政府的交通管制体制(见图1)。在20世纪80年代前,美国政府统一制定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价格,经营各种运输方式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不得自行定价。从多年运作效果来看,美国的道路运输监管比较成功。
(二)日本道路运输监管现状
作为典型的岛国,日本针对本国城市人口密集、人多地少以及建筑物众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基本国情,采取纵向和横向管理相结合,并以横向为主的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交通运输管理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为国土交通省,它是由原来运输省、建设省、国土厅和北海道开发厅四个省厅合并而成,职能是对全国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交通运输业以及国土整合、土地开发等多个行业进行管理(见图2)。日本目前的交通管理模式强化了国土交通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的规划、管理、监督和建设,有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三)英国道路运输监管现状
英国道路运输监管机构主要是运输部,它是由地方事务部、交通运输管理部、环境保护部三个相互关联的部门合并而成。运输部的领导是运输国务大臣,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全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铁路、水路、航空四大运输方式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事务。运输大臣下设英国运输部管理委员会,运输部管理委员会下设很多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见图3),它们承担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
(四)我国的道路运输监管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式管理阶段、改革开放后的行业管理阶段和依法规范的新型道路运输管理阶段。目前我国交通管理体系是交通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的五级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见图4)。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条块分割,地区割据
目前,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监管是“条管事,块管人”的体制,同级政府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上级运管机构业务指导下级运管机构。由于道路运输在各地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各级道路运输监管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出现地区割据现象。
(二)职能交叉,政出多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业务主要是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运政管理和交通规费管理四项,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这就造成了道路交通运输体制“多头监管”,存在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等问题,削弱了行业监管效能,使监管环节繁多,办事程序繁琐。
(三)市场监管不到位
黑龙江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购买的车辆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淘汰下来的,由于监管机构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淘汰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造成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
(四)人才缺乏
长期以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缺乏稳定、多渠道的资金保障。受体制束缚和人员编制所限,引进人才较少,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和创新型领军人才培养及引进力度不够;职业教育工作相对滞后,难以满足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借鉴国外经验加强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法治建设
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将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强化法治交通建设保障,加强交通运输政务服务。
(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
道路运输监管的目的就是让资源配置得到最大限度优化和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在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过程中,运输资源配置必须以市场机制为主,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
(三)交通部门统一管理
按照一事一机构的原则设置道路运输监管机构,由交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解决多头执法和职责交叉问题,交通部门具有交通监理、城市客运以及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职能。
(四)理顺内部体制
首先,实行监管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目前“条管事,块管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垂直领导的全省道路运输监管体系,彻底消除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使道路运输资源得到合理高效配置,保证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规。其次,明确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机构的行政主体性质。第三,增加道路运输监管机构经费,实现监管行为和经济利益脱钩,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正常运行。
(五)规范监管内容,明确监管重心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履行《道路运输条例》,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格,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二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保障安全、优质服务与诚信经营。各级道路运输监管机构应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安全、环保、诚信上,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执行上。
(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1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落实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对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客运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档案,做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通过实行诚信考核、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诚信体系。
2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加快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应用,实现道路运输跨区域执法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引导企业加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提升运输行业运行效率。
3加强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要始终将安全管理放到第一位。要提高运输企业安全意识;建立营运汽车驾驶员、车辆的退出制度;严格治理超限超载;强化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等。
4加强节能、环保管理
要在全省范围内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节能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里程利用率和实载率,对一些客运线路实载率不到70%的,原则上不新增运力。要将机动车维修及保洁中废油、废水循环率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调整运力结构,发展农村物流,优化站场布局,培训节能技术,建立运输企业节能评价指标体系等。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方面,重视生态环保。
5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全省各地道路运输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一要充分借助媒体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二要借助舆论监督发现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三要通过媒体曝光严重失信企业,使这些企业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达到惩戒失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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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洋权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月刊,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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