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例(3篇)
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
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
司法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二年,司法局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积极谋划“七五”普法工作,以“123456”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七五”普法开局工作,为第七个五年普法教育打好坚实的基础。
围绕一个中心。以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
下发两个文件。一是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通知》,二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民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筹备三个会议。一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调研“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二是普法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汇报“六五”普法的成果以及研究探讨“七五”普法工作。三是召开全区“六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七五”普法动员大会。
组建四支队伍。一是调整充实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七五”普法讲师团队伍,三是建立“七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队伍,四是组建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
开展五项活动。一是开展法治文化示范点活动,重点抓好峰江街道下陶村宪法主题公园建设。二是继续推进“法律七进(机关、农村、社区、学校、单位、企业、市场)”活动,重点抓好法律进市场活动,深化“法治进五堂”。三是开展“百场法治教育进课堂”活动。四是开展“律师进村居入社区”活动。五是利用媒体开展普法活动,继续开展律师走进演播室“问法说事”活动,做强《今日路桥》“南官法苑”法治栏目。充分运用普法网站、微信、微博、微电影新媒体,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打造六种法治产品。一是推出《行政诉讼法案例汇编》一书,二是推出“南官法苑”50期,三是制作一部法治公益广告片,四是制作微信H5动画《路桥区“七五”普法启动宣传》,五是评选2017年路桥区“十大法治故事”,六是上演一台“七五”普法宣传文艺晚会。
质监局七五普法工作规划2017
为切实加强“七五”普法工作,扎实有效地普及质监法律知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和谐质监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2017年普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市局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按照“七五”普法要求,突出质监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质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2017年,主要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新出台的特别是与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建设“法治质监、平安质监、和谐质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方法形式
2017年,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面向系统内外,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认真组织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活动。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党内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制度,列入政策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带头学法和用法的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水平。二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重点是对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新颁布的与质监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三是建立有关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法制宣传、学习列入全年工作目标,重点宣传计划的实施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公务员全年人均学法不少于20小时。组织系统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活动。
2、联系工作实际,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好专题法制宣传活动。如“3.15”活动月、“5.20世界计量宣传日”、“世界标准化宣传日”、“安全月”、“质量月”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广泛宣传质监法律法规和主要职能职责。二是结合开展“二扶二帮”活动和行政执法后处理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经营人员的质量法制观念水平。三是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培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充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内容,使得参训者不但要熟悉业务知识,而且还要了解和熟悉质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服务活动宣传作用,大力宣传质监职能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五是结合行政执法全过程,利用行政执法检查、公开案审、送达、告知、听证和处罚等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有效的法制教育,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其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的理念。六是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宿迁质量网上开设法律宣传栏目,利用微信群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向社会开展质监法制宣传。要扩大质监法制宣传面,重点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宣传工具。开辟法制、信息宣传专栏,向社会广泛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四、工作要求
2017年是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在落实本计划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是落实五年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质量监督工作中。
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篇3
为落实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教政法8号)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吉法治组发3号),结合教育普法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检查验收教育系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情况。坚持检查验收与抓好年度教育普法工作相结合,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科学制定《“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营造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实施国家、省《“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情况,重点检查七个方面:
(一)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二)开展“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学校”活动情况;
(三)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教职员、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实践结合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情况;
(六)“依法治校示范校”培育和创建情况;
(七)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4月份开始,到12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到5月上旬)。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总体部署,依据本方案和《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附件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检自查阶段(5月中旬到7月下旬)。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自检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对照《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推荐名额》(附件2),认真填写申报表(附件3-9,可登录“吉林教育信息网”下载),申报对象和条件是:
1.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市、县教育局;
2.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学校:在“五五”普法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各级各类学校;
3.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校长: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带领学校取得重要成果和经验的校级领导;
4.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教师:为教育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制课教师及其他教职员;
5.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公务员:为教育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教育局在编公务员;
6.吉林省教育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先进集体:为推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维权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教育局;
7.“吉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三批):符合《“吉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检查标准》(附件10)的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检查与“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同步进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直属学校结合实际,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自行申报,省教育厅单独下文命名。
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汇总并报送本地区申报表(纸质文档一式三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直属学校按要求自行申报。同时,要形成本地、本校“五五”普法工作总结(纸质文档和电子稿),7月23日前连同申报表报送省教育厅法规处。
(三)省教育厅检查验收和推荐上报先进典型阶段(9月中旬到10月底)。我厅依据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组成工作组,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考试测评、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验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情况(验收时间和日程表另行通知)。检查结果作为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教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评价体系。按要求推荐上报先进典型,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表彰阶段(11月初到12月底)。按照教育部和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部署,全面总结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调研起草《“六五”普法规划》。依据五年来的普法工作成绩,结合检查验收结果,严格审查教育局和学校推荐申报的先进典型,以教育厅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表彰决定,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的重要措施,也是教育普法的重中之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取得“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成效。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和经验,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原则推荐申报先进典型,积极表彰奖励那些为教育普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防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方案和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