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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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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

1.1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本质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是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发展的谋略。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是成长、壮大的过程,其中既包括量的增加,也包括质的变化。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也需要谋略,对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谋略就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有四个特征:一是整体性,二是长期性,三是基本性,四是谋略性。整体性是相对于局部性而言的,长期性是相对于短期性而言的,基本性是相对于具体性而言的,谋略性是相对于常规性而言的。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必须同时具有这四个特征,缺少一个特征就不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不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的灵魂与纲领。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指导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中长期计划落实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前者是纲,纲举目张。

1.2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意义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意义是由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本质特征决定的。因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有四个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意义表现在四个方面。

1.2.1谋划企业集团公司整体发展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是一个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局部构成的整体。局部有局部性的问题,整体有整体性的问题,整体性问题不是局部性问题之和,与局部性问题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公司发展面临很多整体性问题,如对环境重大变化的反应问题,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整合问题,对生产要素和经营活动的平衡问题,对各种基本关系的理顺问题。谋划好整体性问题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时刻把握企业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1.2.2谋划企业集团公司长期发展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存在寿命,寿命有长有短。投资、经营者应该树立长寿企业集团公司”意识。为了使企业集团公司长寿”,不但要重视短期发展问题,也要重视长期发展问题。企业集团公司长期发展问题不是短期发展问题之和,与短期发展问题具有本质的区别。希望长寿”的企业集团公司面临的长期性问题很多,如发展目标问题、发展步骤问题、产品与技术创新问题、品牌与信誉问题、人才开发问题、文化建设问题。希望长寿的企业集团公司就要关心未来。对未来问题不但要提前想到,而且要提前动手解决,因为解决任何问题都需要一个过程。

1.2.3长期性谋划时把握基本性问题很重要

树叶长在树枝上,树枝长在树叉上,树叉长在树干上,树干长在树根上。在一个企业集团公司,树叶性的问题有成千上万,树叉性的问题有成百上千,树根性的问题可就不多了。这类问题虽然不多,但非常重要。要是树根烂了,任凭你怎么摆弄,树叶也不会再绿。假如企业发展的基本问题解决不好,即使再怎么努力奋斗也不会收到成效,甚至越努力奋斗赔钱越多。

1.2.4在研究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时谋略很重要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不是常规思路,而是新奇办法。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应该使企业集团公司少投入、多产出,少挫折、快发展。谋略是智慧结晶,而不是经验搬家和理论堆砌。智慧之中包含知识,但知识本身并不是智慧。智慧与知识具有本质的区别。智慧是对知识的灵活运用,也是对信息的机敏反应。谋划企业集团公司发展固然要借鉴先进理论和先进经验,但如何借鉴还要靠智慧。

1.3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内容

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没有固定的内容,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一般而言,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涉及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干什么、靠什么和怎么干等三大方面的问题。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干什么,就是要定好位。企业集团公司要发展,定位很重要。定位是为了解决发展的方向、目标问题。企业集团公司发展要有正确方向,要灵活地运用规模化和差别化原则,要坚持专、精、特、新;定位是为了解决核心业务问题。企业集团公司也可以开展多项业务,但核心业务不能多。可以搞多元化经营,但不可以搞多核心经营。用核心业务带动其它业务,用其它业务促进核心业务,这是先进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功之道。不仅对经营范围要定位,而且对经营地区等也要定位。定位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定位。定位的方法很多,定位无定势。定位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很复杂。许多企业集团公司认为自己的定位很正确,实际上存在很大问题,而这些问题足以使他们发展缓慢或失败。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靠什么,就是要广开资源。集四面潜在资源、成八方受益事业是企业集团公司的使命。广开资源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不广开资源,再好的定位也没用。

要树立大资源观,不仅要重视物质资源,也要重视人力资源;不仅要重视体力资源,也要重视智力资源;不仅要重视国内资源,也要重视国外资源;不仅要重视空间资源,也要重视时间资源;不仅要重视现实资源,也要重视潜在资源;不仅要重视直接资源,也要重视间接资源;不仅要重视经济资源,也要重视政治资源;不仅要重视有形资源,也要重视无形资源。广开资源要运用智慧,运用智慧就能够善用资源。

谋划企业集团公司中长期怎么干,就是要制定好战略措施。战略措施是实现定位的保证,是善用资源的体现,是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关键、生动的部分。从哪里入手、向哪里开刀、先干什么、再干什么、保哪些重点、丢哪些包袱、施什么政策、用什么策略、怎么策划、如何运作等等,这些都是战略措施的重要内容。战略措施是省钱、省力、省时的措施,省钱、省力、省时不等于不花钱、不用力、不用时。战略措施要贴近实际、顺应趋势、新颖独特、灵活机动。战略措施要以定性为主。战略措施要有可操作性,但这种可操作性不同于战术的可操作。

1.4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制定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没有固定顺序。一般而言,它要经过战略调查、战略提出、战略咨询、战略决策等四个阶段。

战略调查与战略思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战略调查要有宽阔的视野和长远的目光,要善用直觉并灵活思考,要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要抓住企业集团公司发展的深层问题和主要问题。战略调查主要搞清以下问题:现实市场需求及潜在市场需求,现实竞争对手及潜在竞争对手,现实生产资源及潜在生产资源,现实自身优势及潜在自身优势,现实核心问题及潜在核心问题。论文格式战略调查要搞清有关事物的联系,既包括空间联系,也包括时间联系;既包括有形联系,也包括无形联系。

在战略调查基础上要提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不需要很具体、很系统、很严谨,但要把核心内容阐述得淋漓致尽。提出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草案对有关人员是一次重大考验,要求提出者富有责任心和事业感,富有新思想和大勇气;要求听者虚怀若谷、深思熟虑,不要墨守成规、排新妒异。

为防止战略失误、提高战略水平,企业集团公司在提出发展战略草案之后、确定发展战略之前,需要就整个战略或其中部分问题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业内人士和战略专家的意见。鉴于内部能力有限,有些企业集团公司委托咨询机构研究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选好咨询机构。选择咨询机构要不唯名、不唯大、只唯能。即使采取这种方式,在他们提交研究报告之后,除了内部充分讨论,也要再适当征求外部有关方面的意见。

发展战略决策对企业集团公司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企业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决策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企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应该由企业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策。

第二章现阶段建筑集团公司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2.1现阶段建筑集团公司主要特点

2.1.1市场容量大、增长速度快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总产值近10年高速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6%,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市场之一;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筑集团公司仍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格局,未来5年内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

2.1.2建筑集团公司细分市场众多,市场化进程不同总体而言,我国建筑市场可以分为与区域经济、城市化水平紧密相关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市场以及与国家基础产业相关的大型道路工程、大型工业工程建设市场等领域,受国家历史条块分割管理机制的影响,其总体规模、增长速度、主管机构、进入壁垒、获利能力等环节差异极大。

2.1.3市场供需层次复杂,竞争激烈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需求结构、需求层次复杂多样;以劳动力密集型为特点的低端服务模式、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甚至以咨询能力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为表现的知识密集、管理密集、资金密集型服务模式共生共存。总体表现为结构性供过于求(主要是以低端、劳动力为基础的产能供应巨大)导致行业利润率下滑严重。建筑集团公司高端服务能力严重不足,随市场发展及国际领先建筑集团公司进入,高端供需紧张将会迅速得到环节及发展。

2.1.4领先建筑集团公司追求业务模式创新

建筑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集团公司领先企业将进一步摆脱劳动力密集型特点,向知识密集型、管理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转变,由简单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型,并追求实现规模化扩张。

2.2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集团公司的发展不仅受到国内环境的影响,而且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国内化,国际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建筑集团公司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与国外建筑集团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具体体现在:

2.2.1经济实力弱

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对外发展的主要障碍。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大多数是白手起家,国家并没有投入多少资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企业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与国外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很多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有能力在国际市场上拿到更多的项目,但是由于资金不足,很多能拿到的项目也只能放弃。除自有资金短缺外,困扰我国建筑集团公司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融资困难,其一是保函不好开,国内银行对出具保函的现行做法对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不利,因为银行有时需要全额担保,这样高额的担保企业往往拿不出来,因而企业很难得到保函,而没有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在国际市场上根本不可能拿到项目,连资格预审都通不过,更不用说承建项目了。其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困难,目前国际工程项目带资承包的比重越来越大,没有强大的金融服务作为后盾,靠企业单枪匹马,是很难在国际工程市场上立足的。其三是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受到很多限制。其四是企业内部资金使用不合理,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2.2.2总承包能力差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在总承包模式方面与国外有着明显的差距。目前,国际上常采用8种总承包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联合体模式、施工合作体模式、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特点。CM模式适用于工期要求紧的边设计、边投标、边施工”的特大型项目。

NC模式是业主完成初步设计之后转化式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BOT模式的特点是建设、经营、移交一体化,是投资带总承包的管理模式。近几年,我国总承包管理主要是从事施工总承包管理,而对其他几种总承包模式不熟悉,难以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市场的需要。

2.2.3项目经济效益不理想

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在与国外建筑企业的竞争中,存在不少差距。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利技术少,在技术竞争中处于劣势;二是对国际标准不熟悉,运用不熟练,影响到自身技术水平的发挥;三是在管理上不能把在国内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成功地运用到境外项目上。此外,在管理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不能满足国际承包工程的工作准则、工程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完善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包括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迅速反映的报价系统、国际采购的网络系统,这些问题往往使得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与国外建筑集团公司相比,我们在设计、施工等方面经营品种单一、功能不全,一直未摆脱自成体系、各自封闭、追求小而全”的模式,造成相互间的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装备、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重复建设。竞争不规范,不仅把已有的优势化整为零,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

项目的经济效益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国际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各国企业之间投标是相互压价;另一方面,管理水平不高,因而项目创汇水平不理想,少数项目亏损严重。

随着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建筑集团公司的迅速增长,原来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无序竞争,自相残杀等问题日趋严重。多家中国建筑集团公司投标同一工程项目,恶性竞争,尤其是一些窗口型”公司跻身于非专业及特长的项目竞争,由于对工程合理的报价、技术专利、结算及合理工期等方面不很熟悉,相互压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公司的中标率,减少了中标公司的应得利润。在很多国家,时有出现一个项目有十几家中国企业竞标的现象,个别企业为争到项目不惜低毁其他兄弟企业,在国外市场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中国企业的整体信誉。

第三章我国建筑集团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建议面对新形势,集团公司建筑集团公司必须未雨绸缪,及时把握行业前景,准确掌握市场需求,摸清竞争对手的发展状态,坚持科学战略定位,并据此做出超前的市场预测,明确自己的发展领域、方向和优势,制定出适应市场和社会的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3.1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实力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出效益。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立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精细管理,强化项目和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3.1.1管理体制方面

要建立有效的集团管理模式,母公司与子(分)公司间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精简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适度集权和合理分权。建安公司侧重于规划、决策、信息交流和资本运营,子(分)公司则全力以赴搞好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

3.1.2项目管理方面。要以精细管理为指导思想,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强化管理责任,建立职业化的项目经理组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队伍、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搞好施工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效益、信誉管理,进而实现最佳效益。

3.1.3管理手段方面。要积极推行企业管理信息化,实行办公自动化,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各项工作效率。

从国内外先进建筑集团公司的发展道路看,考虑到集团公司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培育我们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应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能力,不断拓展施工领域与地域,提高专业化施工水平,扩大市场规模,提升市场份额,降低经营成本,做强做精工程施工这个传统的主导产业。二是要着意挖掘建筑集团公司价值链,并通过价值链纵向一体化管理,拓展上下游业务,提高产业附加值,获得高额回报,最终发展成为以建筑业上游(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项目投融资)、中游(工程施工)、下游(设施运营服务业)为主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集团公司。

3.2强化技术创新提高整体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最具活力和动能的要素。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始终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掌握高难新技术,拥有专长,保持领头羊”地位,使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和复制,进而形成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在行业内保持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是建筑企业目前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2.1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各级公司要建立管理者挂帅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的科技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部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3级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活动,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3.2.2超前研发,抢占科技制高点。建筑集团公司也是一个产品不断更新、新技术应用广、引领消费性特点比较强的行业,所以每个企业要有长远眼光,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选准目标,超前研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不断创新,形成具有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体系。

3.2.3对接市场,培育核心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和服务对象,必须紧密结合生产中遇到的高难尖新技术问题,加强科技攻关,并尽快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解决现实难题。要增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该申报专利的,要及时申报,并尽快促使其形成市场竞争力。

3.2.4培养科技创新队伍。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几年来,集团公司建筑集团公司科技人才紧缺,流失严重,别说因此造成了技术创新战略难以持续有效地实施,就连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也出现了断档”现象。为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要高度重视综合培养、引进、选拔各方面人才这项工作。重点是具有国际眼光,勇于创新和创业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宏观战略思维的科技管理专家;熟悉国内外经济规则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师。要创造有利于人才实现价值和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真正做到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和用感情留人,让人才安心工作,献身企业。

3.3打造品牌提高整体素质

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刻不容缓。品牌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要打造强势企业品牌,树立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以品牌立足于市场,创誉于社会。

3.3.1建造精品工程

即通过一流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来把工程建好;同时要搞好精品工程的评比、申报工作,使精品有所体现。

3.3.2不断提高企业资质

目前从整体上讲,建安公司的资质可以满足当前几个单位的需要,但已经没有多少潜力,不适应总承包企业的需要。所以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施工资质等级,拓展资质范围,特别是应增加设计、咨询、监理等业务资质,增强总包能力。

3.3.3进一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品牌的背后是企业文化,它是企业的灵魂,是综合实力的体现。集团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结合建筑集团公司特点,归纳、总结出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全体员工的意识和行为,引导企业建造更多的精品工程,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并最终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结论

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一个良好的上升期,为建筑产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态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机会。建筑集团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难得机遇。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的困难;改进策略

一、引言

直到目前,在我国建筑房屋、铁路、公路、水工等的施工过程中仍然经常出现由于主观因素、客观原因等方面的影响而导致的施工安全问题的事例,造成了非常巨大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因此,进行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面临的困难及其改进策略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面临的困难

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够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而是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一些施工工作分包给多个施工公司进行施工,不能统一对其进行管理,造成施工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建筑工程公司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通常不重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甚至是根本对于施工安全管理不屑一顾;尤其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由于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剩余的工作比较少,因此,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大多已经撤离,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变得更加困难;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能力不足,不同的参建公司各自为政,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埋下了巨大的施工安全隐患。

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面临的困难的改进策略

(一)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法律法规,消除建筑工程公司直接发包工程而导致的安全监管盲区。

在现阶段,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法律法规,有效弥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中的相关规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通过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由建筑工程公司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消除建筑工程公司直接发包工程而导致的安全监管盲区,从而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明确到每一个人,切实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多方协调,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一方面,总承包公司(或建筑工程公司)必须和各分包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进一步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

另一方面,分包公司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必须做到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真正服从现场安全施工协调小组的管理,认真配合其他责任人共同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且分包公司应该主动和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应对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包公司有必要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一系列的问题,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安全巡查工作,从而有效避免违规施工的行为,将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

与此同时,建筑工程公司应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施工内容、施工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向施工班组、操作工人讲明白。

(三)加强监督,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控工作。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他们自身的职责,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控制施工现场,保证施工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效避免各种各样的违规施工行为。另外,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也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且采取措施共同协商解决,避免事件的蔓延,真正保证施工现场的有序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有条件的建筑工程公司,应该安装施工安全电子监控仪器,并且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控,从而有利于及时观察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好远程控制工作,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状况和发达的国家相比来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建筑施工安全施工形势非常严峻。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建筑行业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的高度重视,并且引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面临的困难的改进策略的进一步深入探索。■

参考文献

[1]郭章林,贾增科,李晓慧.建筑工程施工风险接受准则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1)

[2]李兔强.浅析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民营科技,2009,(09)

[3]郑军.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索赔[J].煤矿现代化,2002,(06)

[4]朱琳.浅析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9,(19)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3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建设部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提出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为之进行了艰辛困苦的追寻和探索,但至今为止却没有寻求到一个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问题的根本良方。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却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因而造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处于一个既感到定位问题很重要,又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找不到一个根本的出路来。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上,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彻底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体。那么,物业管理的这些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呢?从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和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所设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来看,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很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但这个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而设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和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这两个法律地位。那么,对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谁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谁又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定位,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出法律定位,我们不妨先从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进行如下的探讨和剖析。

管理人这个词语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建筑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是比较清晰的,这就是我们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这条法律确立了管理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因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里,管理人就被直接纳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管理人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确了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才能正确确立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均衡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种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各国的见解是不同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就只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保管或建筑不善的致害承担责任。此外,比利时、墨西哥、秘鲁、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国家均采用此立法例。而且,这些国家在规定所有人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赋予所有人对其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的追偿权。这种立法例的根据是,受害人通常无从发现和弄清事实上究竟是谁对于建筑物的失修或建造瑕疵负有过错,因此允许受害人直接对所有人是公平合理的。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建筑物致害的多元责任主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至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四类:1.自主占有人,即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物的人;2.前自主占有人,即倒塌或剥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终止占有的一年内发生者由前占有人负责;3.建筑物占有人,即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占有人,其代替土地占有人负责;4.建筑物保养义务人,即为占有人承担保养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联的工作物,或由于自己享有用益权而应保养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人,与占有人负相同的责任。依据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工作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但占有人对于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到必要注意时,则例外地由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不论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负责,其承担责任后均可对实际引起损害的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依据意大利民法,原则上只有所有人是责任主体,但当倒塌致害发生在用益权人的占有期间时,则由所有人与占有人负连带责任。

在英美法,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根据是占有人直接地控制和监管着建筑物,因此,也有义务承担建筑物致害的责任。美国侵权法在建筑物致害方面的责任主要与财产的占有和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和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但也有例外:1.享有终身产权的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终身产权的建筑物致害承担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由他占有着;2.出卖人,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卖人在丧失占有后对房屋的倒塌不再负责任,但当其另有约定或出卖人有欺诈行为时则由出卖人负责。

从各国对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确定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应该是:1.建筑物的所有人;2.建筑物的占有人;3.建筑物保养义务人。

我国民法在对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采取了法国式的立法体例,实行了单一制的责任主体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尽管我国民法的这条法律规定从字面上看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所反映的实质仍然是属于“所有人”的单一制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规定的所有人指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损害发生时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现实地占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也不管其成为所有人的时间长短,均不妨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即使损害发生于出借、保管、出租、出典等期间,所有人并未实际占有所有物,但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所规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从这个立法原意上显然管理人仍然是等同于具有所有人权能地位的,并且在建筑物保养义务的程度上也相当于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建筑物致害责任的立法根据在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的终极原因往往是建造或管理有缺陷。建造和管理往往又是一种复杂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二字,而物业管理公司又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活动,因此,通常人们往往都会望文生义地将物业管理公司误解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实这是“管理”二字给人们造成的一种错觉。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鉴于我国物权法仍然在起草和审议阶段,而且物权法所设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我们在此有必要对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到的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法律条款进行借鉴和探讨。

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条款通常都将管理人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会议,每年至少由管理人召集一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楼层所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集会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至少每年集一次集会”。实际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集会或业主大会都应该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的。因此,从管理人召集业主大会的职责来看,是等同于业主委员会的。除此以外,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也等同于业主委员会。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执行住宅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并监督住宅规则的执行;(2)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及修缮共有物;(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保存共有物的措施;(4)管理共有基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1)执行共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2)制定共有财产的使用规则,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从而使共有人能够更好地享有共有财产;(3)征收各种费用,分摊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维修和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4)完成保全建筑物共有部分固有权利的行为。最后,年终时,管理人应当报告管理帐目。”

我国香港地区的《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规定,依法成立了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各分层业主在该大厦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利益和所负的责任,便都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去运用和执行。因此,当大厦周围出现山体滑坡,业主立案法团就应该承当维修和赔偿的责任。这实质上就是由业主立案法团担当着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角色。而这个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当于我们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澳门地区,针对由楼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损害,《澳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楼宇或其他工作物因建造上之瑕疵、保存上出现缺陷而全部或部分倒塌者,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须对由此而造成之损害负责;但证明其本身无过错,又或证明即使已尽应有之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该等损害者除外。二、基于法律或法律行为而对楼宇或工作物负有保存义务之人,须代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完全因保存上出现缺陷而造成之损害负责。”《澳门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其中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就是《澳门民法典》第三卷物权的第五章分层所有权中法律所规定的,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组成。”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选出及免职”。显然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实际上就是我们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所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起草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也是按照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来设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他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用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的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这其中的管理人自然就是业主委员会,而其中的管理服务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

众所周知,我国的物业管理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的最大区别物业管理是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不是像传统的房屋管理哪样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运作。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就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地为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的民事主体进行定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定位这个根本性的主要问题,才能明确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无法清晰的确立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这些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角色错位。事实上,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所反映出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实际上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没有明确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1篇4

反映在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的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现有审理挂靠经营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的滞后,诉讼中,特别是挂靠经营极为普遍的建筑领域中,如何确定挂靠经营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本文试谈一下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与大家探讨。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第一种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经济中,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施工个人负债务本应由其个人承担,施工队是主债务人,但因让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允许个人挂靠,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债权人认为施工队系挂靠单位的一部分,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一种基于过错而承担的垫付性质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队负责人追偿。

关于第二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订立建筑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挂靠的施工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这在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个人不是订立的合同一方,不能允许施工队负责人个人主张债权,若允许个人以施工方名义主张债权,因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则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施工队个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查清施工队确属于挂靠性质,施工队个人可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债权,因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投资、个人组织施工,个人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赋予施工队负责人提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若施工队负责人不能作为原告,建筑公司未投资,其无实际损失,若建筑公司亦不,则施工队负责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民工工资、料款不能支付,必将引发许多社会矛盾,这与人民法院止争息诉的职能也不相符。关于的建筑合同效力,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后,由施工队个人组织施工,若施工队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队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建筑质量问题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纠纷。若认定建筑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建筑合同无效。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管理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

我国建筑工程还没有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缺乏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业性及系统性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只有少部分的高等院校开设了关于这方面的课程。另外,大多数的建筑施工单位从未建立系统的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手册,项目管理方法与手段还很落后,缺乏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

2、建筑业对工程管理的不够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进行,建筑企业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将自己公司的的项目承揽量作为该公司企业发展的标准,但是在不断承揽项目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对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视,最终导致了企业运行成本和工程造价的提高,施工进度缓慢,工程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最终不仅不能让企业的业绩在良好的经济势头下快速的发展,以致导致建筑企业业绩的严重下降。

3、建筑工程中对核算的忽视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支出的预算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很多的建筑公司企业在竞标成功之后,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为了提高施工进度,忽视一些细微的环节。建筑公司只强调工程方案的实施和速度,不能认真地对待工程中的核算问题,这使得很多的建筑工程在核算上出现很多的问题,这一点是必须引起建筑企业公司管理者的注意。

4、建筑工程管理中对质量、安全管理的缺失

很多的建筑公司在承揽项目,进行施工的时候,只追求施工速度,加快施工进程,往往忽视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管理的缺失,导致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建筑物验收质量不达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排除、发生安全事故。质量、安全管理的缺失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降低了建筑公司在行业的信誉,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和生存都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损失后果也非常严重。。

三、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的对策。

1、完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使建筑工程的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的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是一个建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管理制度要健全,首先要对项目管理部门以及机构进行优化配置,设置功能齐全,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按组织跨度和管理需求来分配数量适当的人员,进而满足工程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实际要求。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内部要用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各项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以此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2、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筑工程管理

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适合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建筑工程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发展的水平还不成熟,目前建筑业正面临着如何巩固国内市场及发展国外市场,逐步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走向正规化、合理化的问题。基于此,我国建筑工程急需一门科学的发展理论来指导,科学发展观应在建筑工程的全过程中体现出来,其核心是建设项目管理的系统性。工程项目本身是一个系统,需要以系统方法来管理其实施,这已经是理论与实践的共识,而科学发展观对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性要求是将项目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对待,要考虑实施过程中对社会系统的影响。

3、创新管理模式

第一,创新建筑企业工程管理观念。建筑企业管理者应当审时度势创新管理观念,处理好工程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并确立项目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质量目标、成本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确保项目合同的各个条款得以切实落实,保证这四大管理目标能够在工程管理中予以实现。第二,创新建筑企业管理体制。建筑企业要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实施科学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明确企业、工程项目、员工的责任,有效协调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全面改革工程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第三。创新建筑企业技术管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建筑企业应当积极构建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效率。由于现代工程管理涉及多学科领域知识,需要大量、可靠的信息作为管理依据,所以建筑企业应当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建设信息化的工程管理体系,冲破传统工程管理体制的束缚,提高工程管理效率,降低施工成本。第四,创新建筑企业文化。建筑企业要重视企业文化的构建,在不断创新中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增强企业生命力。建筑企业在创新企业文化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方面要重视企业价值观的创新,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文化机制的创新。

4、严格把控建筑工程质量

第一,建筑企业要加强设计施工人员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识,确保质量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有效的实施。建筑企业公司在建筑工程开始之前要根据工程实际特点、难点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制度以及奖罚政策,特别是在施工质量上面,明确奖罚制度将有效的提高工程整体的质量水平。第二,是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把控好建筑材料的质量关,是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建筑企业应该委派专门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建材管理。第三,制定科学详细的施工方案,在建筑工程开始前,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是施工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在以后的建筑工程中,要对工程管理产生足够的重视,以便不断提高施工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6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的推广应用就是例证。这不,9月22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召开了中国BIM软件生态环境大会,宣布联合17家中外企业携手共建BIM软件生态环境,并了自主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BIM系统――PBIMS。

未来五年BIM依然是焦点

BIM是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建立建筑模型的理念和工具。它不是简单地将数字信息进行集成,而是可以用于设计、建造、管理的数字化方法。它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

2015年是建筑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结束之年,7月,住建部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2011年《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2014年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之后,住建部再次单独出台指导意见,对BIM未来五年的发展提出明确目标。

《意见》指出,到2022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一体化进程应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

“《意见》的出台意在倡导建筑产业通过应用包括BIM在内的信息化手段实现产业现代化。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一直关注整个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响应政府号召,在建筑产业现代化、BIM技术应用和BIM软件开发做了一些工作。”在大会下午的新闻会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新阳告诉《中国信息化周报》记者,互联网+大潮下,未来五年,BIM仍将是建筑产业的焦点。

金新阳向记者介绍,人类社会经过了以蒸汽机发明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进入机械时代,经历以电子发明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进入电气化时代,经过以计算机和原子能发明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进入计算机时代,而当前,人类社会正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通过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人类将走进信息时代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筑行业不能落后,BIM的推广应用就是很好的抓手。

“国家队”自主开发BIM系统

BIM作为一个从国外而生的理念和技术,目前已经从概念热炒进入到关键应用阶段,但在我国推广应用时一系列挑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本土化方面,国外BIM系统未能很好地契合国内设计流程;在多专业、多方协同方面,遭遇平台不支持/不兼容等层层障碍;在产业化方面,数据未能在产业链中顺畅流动……

面对挑战,建筑领域BIM战线的“国家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软件事业部(PKPM)以27年的技术积淀为基础,结合国际先进技术,在会上推出自主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BIM系统――PBIMS。

据记者了解,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PKPM在这方面积累深厚,先后参与国家标准编制、软件研发和应用研究,其中主编和参编了《建筑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建筑工程信息模型存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信息模型应用标准》等5个BIM标准文件。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软件事业部总经理马恩成在接受《中国信息化周报》记者采访时说,PBIMS系统是经过近50人团队、四年开发而得,作为全面开放的平台,实现了建筑软件企业间的联合及软件的无缝对接,支持二次开发。

马恩成告诉记者,PBIMS从设计理念到具体功能特点都展现出PKPM本土化、行业化的决心:

模型信息描述与管理:从底层平台做起进行模型描述,各专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而且吻合国内设计流程与习惯;

专业化设计工具:该系统不仅结合PKPM在建筑设计领域27年的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经验,也融合了国家BIM相关标准和建筑行业标准规范;

协同设计:PBIMS不仅支持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间、专业内、异地协同工作这些BIM核心特征,而且兼顾中国设计行业工作流程,具备版本管理、即时通讯等功能;

一键出图:解决了设计单位最苦恼的国际化三维设计与现行二维施工图的矛盾,帮助设计师轻松走过最后一公里,提高三维设计的性价比;

大数据存储与显示:采用高效数据库技术,解决了大型工程多专业集成信息模型的存储与显示效率问题;

开放式的数据交换格式: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解决了不同专业应用软件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问题,为打通中国建筑行业的信息和数据打下基础。

开放心态建设BIM生态系统

因为BIM本身涉及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多个阶段,所以这就导致推广BIM不是一家之力就能一蹴而就解决的。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中,设计阶段的设计师要面临的问题非常之多,从美学、功能、声学、日照,到力学、材料学,十分庞大。施工建造阶段的工程师则要考虑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现场管理等非常庞大的课题。运维阶段的管理事情同样不会少,从运营保障、财产管理、机电系统运维、保安管理等,事情不胜枚举。因此,推广BIM必须以开放的心态来做。

在这次大会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联合了包括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斯达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Bentley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和GraphiSoft(图软),17家中外企业共同了《中国BIM软件生态环境大会共同宣言》。

根据宣言,各方将共同致力于推动与促进BIM技术及BIM软件在中国的应用,软件产品遵照执行中国BIM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软件开发企业之间以及软件开发与软件应用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促进BIM数据互通与共享,加速BIM软件的国产化和本地化进程,并承诺为中国BIM软件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提供质优价廉的软件产品。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7

能够有效的帮助改善这些问题,有效的推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解决措施

Abstract:withthedomestic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systemreform,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alsoarisesat,butthepresentinthemanagementoftheprojectstillexistmanytheshortcomingsandproblemsneedingattention.Thispaperfocusontheconstructionprojectandtheproblemsthatshouldbepaidattentiontointhemanagementofdiscussions,moredetailedintroducedthedomesticengineeringprojectmanagementofthecurrentsituationandexistingproblems,andthemeasurestosolvetheseproblems,andputsforwardthemanagementofengineeringprojectIthefuturedevelopmentprospectopinion,hopethecontentcaneffectivelyhelpimprovetheproblem,theeffectivepromotetheconstructionofthedevelopmentoftheprojectmanagement.

Keywords:buildingengineering;Theprojectmanagement;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自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推行以来,国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不过,这样的设想并没有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取得预想的成效。工程的大部分施工作业还是由建筑总承包的工程公司自行完成,仅有很少部分的施工任务是由专业施工分包企业来完成。然而这样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代建筑工程施工的需求了。特别随着国外建筑企业的加入,国内建筑行业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以适应当今建筑行业的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在国外,有很多的大型工程承包公司,这些承包公司和我们国内的一些承包企业相比,无论是人员素质,还是管理模式方面都要远远优于我国的同一行业的承包公司。国外的工程承包公司会将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任务分而划之,分别的承包给不同的施工企业,而承包公司就专心致力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将大大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同时将工程的具体施工任务分别承包给专门做这方面施工的企业,即节省了管理精力,也能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而一些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则会配备有高素质的员工和齐全的设备,虽然公司规模相对比较小,但是也方便管理工作。这样就形成了良性的竞争机制,一方面不断促进这些分包公司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提高了工程施工建设的速度,也能够确保工程质量。

国内虽然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竞争机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作用效果将越来越明显,日趋激烈的竞争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压力都将推动我国建筑市场必将走上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的道路上来。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我们总是想着最优的发展道路上走,所以建筑市场也必将走向这种高效合理的分包管理体系。而且,国内的承包公司想要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就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一方面满足市场的需要,一方面也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随着建筑行业的相关领域的进步和发展,做工程的客户方面也会对工程的管理和施工有着更高的要求,从而有效的推动承包公司向专业化管理公司的转变,同时也会促进专业分包公司的发展和完善。而且,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这方面的要求。

2.国内分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

(1)分包出去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这一现象在国内的分包公司中是普遍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分包公司为了在投标竞争中取得头筹,会将将相关的投资预算做到最低程度。而这些分包企业都对自身所在行业的相关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这些都会在做投资预算时计算在内,这样一来投资预算固然是低了,但是其所拥有的利益空间却已经很小了。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采取一些不正规的手段也就不足为奇。这样既符合工程预算要求,也为公司追求了足够的利益,但是工程的质量方面就无法保证了。其实分包工程中,这些质量问题是很平普遍的,这将严重的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

应对措施:将工程具体的施工任务分抱出去时,在相关的协议书或合同中明确的规定工程施工所需用到的材料品质、性能等,做工程实际施工的材料管理工作,严把质量关,作为总承包公司也要对分包出去的工程任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不能被动的挺承包公司介绍,要主动的去了解这些内容,提前挡住这些分包商的投机心理。

在工程施工方面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在这一方国内还是比较重视的,这方面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充分,这里就不在进行阐述。这一问题的处理办法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从问题出发寻找原因,实施和敦促承包商进行改进。

(2)现场施工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度。分包出去的工程中,会存在一些相对比较简单工程,而承包这一工程的公司的员工普遍素质比较低,这将有可能导致工程的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应对措施:①工程总承包商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对分包工程的承包公司有足够的了解,并对相关的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有所了解;②严格管理施工现场的人员的出入问题,避免素质低的人进入工地,影响工程进度;③作为总承包商也可提出让分包公司做好其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如果总承包方认为需要其直接进行介入,那么也可向该公司安排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

(3)分包公司拖延工程工期。这方面的问题可能总包和分包都有原因:工程的综承包公司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整体规划时存在设计缺陷,存在着协调调度问题,没有给分包公司足够的施工空间;也可能是分包商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出现了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不足的现象,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因而拖延了工期。

应对措施: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尽量减少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从而有效地缩短工程工期;可结合施工现场和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制定出合理的赶工方案,总承包方也可适当的给予技术支持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其实关于工期问题,还是有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的,这里就不在一一介绍。

结论:本文通过对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探讨研究,详细介绍了相关领域内存在着的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这些问题分别是分包工程质量问题,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素质不高问题以及分包商拖延工期等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问题,总包公司就要做好其管理工作,严格监督管理这些分包公司的施工,把好人员素质关和工程质量关,本文中提到的内容稍显不足,但是依然希望能够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建筑承包公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银虎.试论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9,(05)

[2]高影.浅析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J].黑龙江纺织,2009,(01)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8

关键词: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社会效益;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被国内的建筑企业应用到实际的建设工程的预算中,建筑公司进行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时应该把建设阶段和建筑项目紧密的联系起来,从工程的长远的角度进行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应用实践。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在实际的应用中,是以建筑公司的活动为根本,对建筑公司建设项目的经费的总体估算。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在估算过程中,会把建设的项目罗列成为一个具体活动清单,根据市场行情,用科学估算的方法把每项活动的经费精确的估算出来。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过程中,从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进行控制,删除不必要的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确保建筑工程尽可以的节省不必要的开支。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内容分析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建筑项目活动,提高建筑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建筑项目中的经费与成本,有效地提高建筑公司的社会效益。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在施工建设管理中十分重要,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

其次,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是一种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是一种可审计跟踪的工程成本管理系统。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在于把建筑公司整个建设过程的建筑经费都控制到最低,降低成本的同时,把提高建筑质量。生命周期成本不只是一味的降低建设成本,它还包括了提高建筑物的建筑质量,建筑物在完工之后,对建筑物进行较好的销售,取得期望的社会效益。

此外,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内容还具有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投资估算指的是计算建筑项目的工程所需要的经费成本,在初步设计概算过程中,在工程开工之前把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换算成现金进行预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主要被用到实际建设里的投资决策中,是工程建设施工图预算的重要手段。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在建筑过程中的每个阶段里都得以实施与体现,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目的在于把建设成本降到最低。

最后,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在整个建筑过程中,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每个建设环节都能够被精确进行成本控制与成本降低。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是非常可靠有效的成本预算过程,并且它可以自主的控制整个工程施工的造价。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问题体现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在中国当代的实施过程中,中国的建筑企业对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应用主要是使用以定额的计价基础进行全生命周期造价的管理。这样的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形式在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得到体现,通过这种工程造价管理形式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工程项目的施工经费的下发是以造价预算为基础的,这种造价管理的目的在于工程款的结算审核。所以通常只是注意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的造价控制,却没有对建筑进行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中国大多数建筑公司都只是把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用在工程建筑的施工前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概算。中国建筑公司只是看到了建设工程在施工前的建筑成本的重要性,却没有对建筑物完成后的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引起重视。所以中国建筑公司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后期的建筑物运营与维护,没有完整的实施好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没有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在实践过程中,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问题,主要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得到体现:

首先,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把重点工作放到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并没有在建筑完工后的运营进行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建筑的建设施工与建筑完工后的运营维护二方面都是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操作中只关注一部分,却忽视运营维护造价的重要性。

其次,对建筑设计过于注重,忽略施工图预算,缺乏合理的造价管理。建筑设计结果对建筑工程整个建设费用影响很大,但是建筑公司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中国建筑企业过于强调建筑物的安全性,所以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会不计成本的加入一些不必要的建筑元素,这些看似更加安全性的设计元素对于建筑安全性的提升没有太多的帮助。反而会大大的增加建筑物的建设成本。

最后,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是指从项目决策阶段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建筑公司在实际的造价管理过程中,却缺乏各个环节有效链接,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所包括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都是有建筑公司相应的管理部门以及施工企业进行各自的造价管理的。但是在实际的造价过程中,如果缺乏各个部门的有机配合,就不能达到全生命周期造价的有效管理目的。

三、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社会效益增长策略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社会效益在中国建筑公司的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的问题,中国建筑公司应该多参考国外的成功例,把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的实施起来,并且在各个部门实践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所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加强部门与部门的配合与交流,使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形成统一完整的管理系统。

此外,中国的建筑公司还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健全建筑公司内部的投资体系。加强建筑公司的内部管理可以通过完善建筑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建筑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帮助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更好的进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更加清晰的把建筑公司的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同时督促公司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保质的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有效的防止部门预算的失误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还非常鼓励建筑公司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开拓与研发,建筑公司通过对新材料、新技术的探索,可以大在的节约建筑成本。建筑技术上的创新与开拓,可以加快建筑进度与提高建筑质量,进而减少建筑物完工后的建筑维护成本。新材料、新技术的开拓对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总结

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预算中都应用到了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实践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所包括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合同价、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六个阶段,每个内容都对整个建筑工程建设与预算具有极大的意义。在这六个阶段中,尤其要对竣工决算后的维护预算,同时,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必须对这六个内容进行有效的配合管理,才能够取得建筑公司在实践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最大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任国强,尹贻林.基于范式转换角度的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3(05)

[2]王永萍,曹雪娇.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研究[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06)

[3]尹贻林.从全过程造价管理到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08(02)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9

【关键词】中小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建筑行业的入行标准低,导致大量投资者涌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市场竞争也日渐激烈,中国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的处境更加艰难。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有限、资金力量薄弱,缺乏核心竞争力,若要在市场中保持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有良好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中小型建筑公司如何提高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与控制,是项目管理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内建筑行业概况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在基础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从2003年到2013年,建筑业总产值由2002年18527.18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59313亿元,年复合增长21.6%。建筑业增加值由6465.46亿元增加到38995亿元,年复合增长17.74%。2002年~2013年,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在5%~7%之间,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建筑行业累计平均从业人数从2003年2626.65万人增长到2013年底4904.32万人次。专家预测,2013年至2022年,中国建筑业将增长130%。其中,2018年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建筑市场,占全球建筑业总产值的19.1%。

二、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初始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业务。光华建筑公司信守“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以诚取信,服务为荣”的经营理念,将企业逐步发展为注册资本1亿元,拥有净资产5.6亿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安装贰级、钢结构贰级、市政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目前公司在册职工3000余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6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45人,中初级职称人员283人,一、二级建造师54人,多人次荣获江苏省及全国优秀项目经理荣誉号。近年主要施工地点分布在上海、南京、苏州、扬州、淮安、徐州、南通、福建、沈阳、黑龙江、新疆等地,年完成施工产值10多亿元。

经实地调查搜集资料,得到公司2013年度有关财务数据并生成相应指标。要评估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度的盈利情况,很难同其他建筑企业直接进行比较,因为同规模企业的相关数据不能可靠获得,而上市建筑企业的规模远大于本企业,财务控制流程核算方式也会有差别。因此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就是比较本公司和建筑行业的平均盈利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剔除了规模差异产生的影响。下表提供了2013年度光华建筑有限公司与市场的部分财务指标。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光华建筑有限公司的销售利润率5.4%高于市场平均水平4.0%,表明公司在2013年度运营情况良好;销售成本率93.6%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值85.3%,反映了公司成本控制出现了问题,出现了成本的极大浪费。下面以南通光华建筑有限公司为出发点,分析中小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控制问题。

三、企业施工项目成本控制面临的问题

建筑企业施工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以及竞争力的提高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中小建筑企业在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缺乏预算管理意识,对成本控制意识薄弱

相比于大型建筑企业,中小建筑企业能力较弱。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承包过程,管理层往往更注重工程的数量而缺乏预算管理的意识。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一旦开始某个项目,材料、人工、机械都已投入,若因为特殊情况如委托方长期工程款拖欠导致施工企业资金紧缺无法正常进行此项目,再想撤回必定使施工企业损失重大。经调查,当前大多中小建筑企业对成本控制的主要关注点在财务领域特别是经济利润,忽略了成本控制带来的潜在巨大收益,具体表现为忽视了前期项目的选择、项目实施选址、规划、设计成本及质量安全成本的控制,后期也没有形成合理的反馈及成本控制,项目经理更多关心的是总体成本,缺少对于具体成本开支状况的关注与分析。

2.缺乏全过程、动态的成本控制

一方面,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本身工期长、规模大、资金占用长的特点,使企业在工程实施中面临诸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和风险,如期间建筑材料的上涨、人工费用的上涨等,这些都会使企业的项目计划及成本控制出现偏差。另一方面,目前大多中小建筑企业的成本控制在事前、事中控制方面不完善或执行力较差,施工期间负责人不加节制的消耗成本,没有对工程进度跟进,对工程建设中途所遇到的成本问题缺乏关注,更是缺乏适时、动态的项目调整管理,很大程度上造成资本的损耗。

3.企业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据调查,中小企业管理者大多缺乏企业管理经验,一些还缺乏财务会计知识。就南通光华建筑有限公司而言,目前公司正式职工3000余人,而高级职称人员只有45人仅为总人数的1.5%,一、二级建造师54人比例占到18%。专业技术性人才的缺失是一方面,另外从事经济管理的人才同样严重不足,复合性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对于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来说,不但要掌握工程施工方面的技能更需要熟悉成本预算及成本控制方面的专业技能,这才能很大程度上保证项目在取得高质量的同时做到项目成本的控制,由于这方面高素质人才的缺乏,限制了公司进一步发展及营业利润的提高。

4.公司的管理缺乏规范化

中小建筑企业大多为私人企业,工作流程不规范,缺乏完整标准的公司规程,没有形成健全的成本监控体系。对于权责利分配不够清晰和明确,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对成本失控的责任不明确,导致所有的损失和责任全权由公司承担,不能将管理责任有效的落实到个人身上,责任成本管理基本是流于形式,从而使得成本失控却无人问责。

四、对中小建筑企业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施工成本核算管理

加强建筑企业施工成本核算工作,要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强化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基本工作,下面分别就三方面与施工费用直接相关的控制进行详细分析。

(1)直接材料成本控制

项目施工阶段,材料成本占整个工程项目成本的比重一般可达60%―70%,因此要合理控制材料采购等环节的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成本损耗。材料采购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各阶段需求量进行适时限额采购,以降低存储或可能发生的持有损失成本。采购环节中,公司采购部门管理者要选择多家供应商,对其材料质量与价格进行对比评估,尽量选择质优价廉的的材料,并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维持上游供应链的适时持续供给,节约采购阶段发生成本费用;运输环节中,公司有关人员合理确定材料供应方的地理位置,在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离项目施工位置较近的供应商,由此节约运输成本和减少途中的材料损耗;项目施工阶段,要对每个施工现场的所需材料进行合理的存放,避免出现二次搬运的现象,严格执行材料收发的规范记录管理,尽量降低与施工不相关的材料消耗。

(2)对施工设备的成本费用控制

施工器械大多具有购入价格高、施工专门性强等特点,以工作量为基础摊销,在项目成本费用中占有一定比例,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合理高效的运用机械设备,控制施工设备的成本。一方面,根据有效的机械调度计划安排生产,加强对施工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施工设备的保养机制,安排专人进行维修、保养,降低设备施工发生的损耗;另外,对于特殊施工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向外界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减少企业大规模的资金占用。

(3)对人工成本的控制

随着建筑企业的不断扩大对劳动力需求也加大,用工的薪资水平也不断提高,人工成本费用由过去的平均7%上涨到了现在的15%左右,人工成本的控制理应得到充分重视。一方面,中小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合理确定用工数量,优化施工流程、明确岗位设置,减少相关岗位的人员冗余;另一方面,要严格按岗位、按部门进行成本限额控制,将作业责任明确落实到个人并与个人绩效相挂钩,树立施工人员的成本控制意识。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达成目标成本缩减的有效机制,内控要求企业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权责分离等基本的内部牵制制度,可有效防止在项目招标、材料采购等阶段出现相关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而作出对公司整体不利的行为。如材料采购,供应商给予采购负责人个人折扣而导致公司以较高的价格购入施工材料或低质量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有效的实行了内部控制制度,将采购授权、记录及材料保管分配给不同人员,就可以防范这类非必要成本的产生。

3.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培育复合型人才

员工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加强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是企业成本控制可以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将成本控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员工的自身利益结合起来,让员工清楚的看到成本控制所能带来的切身利益,从而自觉节约成本。另外,企业要对财务部门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认定考核。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企业应当吸纳和培养复合型人才,储备多技能、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五、结束语

在现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建筑行业规模不断扩张,企业之间可争夺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就迫使企业关注自身的生产活动,以减少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增强竞争力。中小型企业有效实施成本控制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利润,还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文具体以南通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出发点,分析了中小建筑企业在成本控制中普遍发生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以期为建筑行业中中小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借鉴与经验。

参考文献:

[1]温凤荣.中小建筑企业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体系的研究[D].山东:山东农业大学,2006(5)

[2]张代广.对建筑业现状的剖析及未来预测.建材与装饰[J],2008(5)

[3]刘萍.建筑企业成本控制影响评价体系和应用研究[D].长安:长安大学,2006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篇10

一、现有法规存在的缺陷直接束缚着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尽管全国各地近年来都加快了物业管理的立法步伐,制定和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就,但综观这些物业管理法规普遍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法规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科学完整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持,物业管理理论滞后物业管理实践、滞后物业管理的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立法,具有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没有真正寻求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物业管理理论的根源,没有。致使各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等,造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立法,使物业管理裹足不前,无法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2.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相对比较差,个别地方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规体系;

3.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最权威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然反映出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立法档次不高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要求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只有深圳、珠海、广东、上海、宁波、青岛、厦门、江西等八个省是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而更多的省市则大多是以物业管理办法这种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这些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在实施中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约性;

4.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通常都仅仅局限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规定了写字楼、商住楼可以参照执行,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概括集中各类物业建筑物的整体特点,往往难以依照这些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来进行整体的规范管理;

5.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总体上显得立法体例比较笼统和原则,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法律责任的伸缩性过大,不便于在实际运作上掌握;

6.现有的法规在立法技术上相对比较差,在与国家大法和基本法的上下衔接和左右协调上有着教大的空隙,甚至有着冲突和矛盾;

7.现有的法规没有与国际惯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接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加入WTO之后,不断提升我们物业管理行业参与国际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有所影响,尤其是在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竞争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时,会使我们处于一个不利的局面。

针对上述现有法规的缺陷和物业管理立法的问题,我们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享有立法权的优势,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丰硕成就,已经着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创制一部具有适度超前领先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来保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立法的领先地位。

二、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

毋庸讳言,我国走进WTO“入世”,肯定会给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新资金、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促使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便利条件以及新的机遇,为我国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同时也自然地把我们的物业管理公司推向更为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入世”后,国内一批新兴产业必然要被迫向外商企业开放,国内企业也必然受到竞争的强大压力,直接冲击了国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国内企业的地位,其中,服务业将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物业管理作为我国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大幅度地对外开放物业管理市场是势在必行。事实上,目前在上海、广州、北京以及我们深圳,德国、日本、新加坡、英国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悄悄地侵蚀进入了我们的物业管理市场,与我们展开了竞争物业管理市场的较量。

面对我国“入世”后外商企业所带来的冲击,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物业管理行业的落后和竞争力低下的被动局面,首先就必须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认真深入的理论研究,要认真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发展史,研究其发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寻求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的精华。为此近年来我们摆脱了就事论事、零敲碎打、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加大并强化了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我们从深入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出发,透过基本的现象,从民法的角度寻求出物业管理的理论源泉,并提出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新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全面、系统、科学地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我国的物业管理的立法原理处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状态。相对而言,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为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内的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成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从本质上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是对以建筑物为主体的物业产权最核心、最清晰、最本质、最系统的阐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前正在立法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已经在民法物权法中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认为应该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贯穿和融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并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框架,以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惯例以及国家民法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原则相衔接、相呼应,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基础支持,从而获得更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深圳是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中最早率先开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从一九九五年以法律出版社出版我国民法专家梁彗星教授主编、陈华彬博士著作的《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为标志引入到我国民法体系中,而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则是在一九九七年已经开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从一九九八年起到现在通过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和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开办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向80多期培训班,一万多人次的学员宣讲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在去年十月深圳举办的全国首届住交会物业管理研讨会上,我们就分别提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和《创新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和运作模式》两篇论文,而这两篇论文早在一九九八年底就陆续完成了,在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观点。在今年第二期《物业管理动态》上公开发表的《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不仅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受到建设部有关领导的关注。我们成功地把民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引入了物业管理行业,并在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立法对策上,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体例上着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内容融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之中。首先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术语进行定义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更新、规范和界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抛弃了物业管理属于“委托”或“委托”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概念;其次,对于类似于“异产毗邻”、“自用部位”、“共用部位”等存在着落后、封闭、狭隘性的概念名称,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法律概念取而代之;第三,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改过去笼统简单的提法,而是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和成员权三个层次分别科学、完整、系统地论述其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四,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科学依据,明确赋予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方法;第五,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科学内容为基本核心,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基金、物业建筑物使用和维护、强制性收费等涉及物业管理难点、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平衡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中两个最主要主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物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核心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建设部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指出:“建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没有业主委员会,缺少了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就谈不到发挥新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能,物业管理企业也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准确科学地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奠定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石,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而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我们通过艰辛的理论研究,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地解决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所谓的管理人实际上应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

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平等的当事人之一。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定管理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过物业管理立法的形式,明确地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地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合理、科学地给这两个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定位,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而且改变了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将管理业主为主要职责的错误观念,以及出现致害责任后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的不公平处境,给物业管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奠定了坚实、稳固的基础。

四、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直接体现出民事主体的平等关系

多年来我们一直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所造成的一种物业管理误区,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本质差别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技发展、交易扩大,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因此产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关系的基础,是权,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人拥有权。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因此,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称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委托是的一种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人的指示进行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的关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彻底地抛弃“委托”、“”以及“委托”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为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

目前,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业主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业主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没有将《业主公约》作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衍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来对待,也没有把《业主公约》看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业主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在物业管理的立法活动中有必要,特别关注《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问题,提高《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作为物业管理最高自治规则和物业管理法规有效组成部分的合法地位。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业主公约》的情况,这也是《业主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业主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业主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权起草和拟订《业主公约》的途径,在《业主公约》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处于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业主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明确,在物业建筑物出售或业主办理入伙住用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签订的《业主公约》,必须强制要求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并且对所使用的《业主公约》实行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一经登记就产生了公示效力,昭示了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的合法约束力。基于《业主公约》具有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的特性,允许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特别议决程序,即经全体业主中持区分所有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业主投票通过,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形成《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决议,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当然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必须在履行了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是,明确规定:“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管理团体客观化的自治规则,是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明确赋予了《业主公约》具有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

为了充分体现与发挥《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上还对《业主公约》的制定原则、主要内容、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内容、签订以及强制性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效力,昭示《业主公约》已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也便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业主公约》的合法性。

六、增设业主大会的特别议事决议程序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的问题,另一类是特别重要的事项,对于不同性质问题的决议,应采用不同形式的程序,予以区别。因此,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重要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决定:1.《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业主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并要求:业主大会对于下列“特别事项议决,应经持投票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增设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直接体现大多数业主的决策权利,避免少数人的滥用权利来侵犯大家的共同利益,侵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所形成的决议真真正正反映出大多数业主的呼声,集中表达出大家共同的意志,体现出自治管理、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不是由个别少数人假借全体业主的名义,狐假虎威地干着损害全体业主的勾当。同时,在客观上,也起到鼓励更多的物业管理区域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比较公平、合理和规范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作用,改变了少数人出于个人私利而动辄以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要挟,侵犯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真正体现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

七、突破业主委员会的单一模式的单调格局,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优势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特征,用一刀切的办法统一采用一种固定模式,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尽管深圳市范围不大,但情况也千差万别,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档次和发展的阶段性,应该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管理的自身优势,以多种模式共存是理所当然的。对于规模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赋予其一般性群众组织的主体资格;对于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鼓励其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应立法明确规定:“政府鼓励有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对于规模较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允许业主委员会多种形式共存,一方面适应了世界潮流,即管理团体法人的趋势,另一方面解决了争论已久的两难问题――如果不是法人团体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法人团体又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的矛盾。

八、依法强化国有物业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这是物业管理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运用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以物业管理权为标的,招请若干个物业管理公司秘密报价竞争,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从中选择优胜的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与之达成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过程。简单的说,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选择适当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而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时必须考虑投标者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经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以往的物业管理业绩、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信誉是否良好等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素质的各种综合因素。对于众多的投标者,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中标者,再与中标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引入招标投标,实际上就把物业管理行业直接推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因此,这实际上也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具体体现,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体现。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不仅为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供了选聘高素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较大空间,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的优胜劣汰法则,有利于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力,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形成的物业建筑物,以及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建筑物,应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政府鼓励其他的物业建筑物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的核心是强调了“依法采用”,是要严格依照国家招标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才是执行物业管理行业内的招标投标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依法首先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不得违反,不得规避。尽管我们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如何努力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待不断的探索。这里有一个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协调新问题需要解决。

九、确立物业管理基金的设立原则

物业管理基金又可以称为共同储备基金。设立物业管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修缮改良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业管理基金的作用类似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众所周知,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的损害。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管理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区分所有建筑物过早达到危险程度,缩短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使之提前到达设计寿命,甚至于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业管理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良,区分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区分所有建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断延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档次和适应性,进而推动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区分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资的回报率。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作为物业管理基金。其中规定各类物业管理都应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则上只适用于住宅类物业管理。这样做是因为住宅类的物业管理都直接面对着居民,同时在住宅区内用于居民公益性质的公用设施相对比较多,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时,需要的费用比较多,居民往往难以一下子承受,同时这些费用收集比较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相反对于非住宅类的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相对较少,费用小也比较容易筹集,因此,没有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必要。

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机制的协商定价导向

以业主承受能力为借口,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疲于生计,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普遍现象说明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建设部有关领导最近向新闻媒体透露:作为扶持物业管理这一朝阳产业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一部,国家目前正在考虑在职工工资改革中加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部分,将物业管理费用以补贴形式列入职工工资。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导向是协商定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物业建筑物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设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是:“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不是业主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

十一、明确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而物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抵押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可就其财产先于破产债权人受偿,即所谓别除权。“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移到任何人手中,物权的权利人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而无论实际占有人的取得是合法还是非法。实际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认房不认人”的国际惯例的就是物权行为的追及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依据物权行为的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的原则,无论物业建筑物易手是采用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还是拍卖,其受益人都有交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新业主交纳后可以依据法律途径以债务的形式向前业主追讨。”同时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物业建筑物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拍卖等易手时,如果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按照优先受偿权的原则,房地产交易机构应该从房款中将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等代为扣除,并直接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在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立法中相应地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设定了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剥夺的执行程序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禁止使用专有部分、拍卖区分所有权二种。这是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或专有部分占用人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是一项禁止使用专有部分的制度。如果区分所有权人有重大违反义务的情形,已经不可能维持建筑物内的共同关系,那么,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同意,就可以剥夺其专有权。为了慎重期间,通常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决议应该由业主大会的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形成,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最早规定剥夺区分所有权的是1948年颁布的《奥地利住宅所有权法》,该法第十条规定“从共同关系中予以驱逐”。现行的《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进一步完善了区分所有权剥夺制度,以制裁共同关系中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被剥夺的原因主要为“区分所有权人对其自己所应负的义务有重大违反的情形,以致无法期待其继续维持共同关系。”区分所有权人如果因酒精或药物中毒而丧失自主意思,致有引起火灾的危险,或罹患恶性疾病,或有侵害他人行为的精神病等,均可构成剥夺理由。在实务中尚认为其使用专有部分情形时,也可构成剥夺理由。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强制措施中也参照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设立了由管理人或管理委员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出让及拍卖制度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为了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舒适及卫生的居住环境,确保居住的品质。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constructionindustry,thenecessityofconstructionenterprisestodothelegalaffairsmanagementbecomesanimportantproblemtobesolvedinthispaper,theconstructionenterprisestostrengthenthelegalaffairsmanagementpointofview,analysishowtomakelegalaffairsmanagementofconstructionenterprises.

Keywords:constructionenterprise;legalaffairsmanagement;system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D9

1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投资资金滞后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资金不足造成的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行业特性来看,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建筑业是一个风险集中、经营活动动态变化极其复杂的行业。企业面临着技术、环境、质量、安全、经济以及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诸多风险,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更是呈现出千变万化的情况。

此外,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虽然,近年来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及企业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法规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的专项治理效果也日益明显,但是交易不规范、履约不诚信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市场混乱,影响了优秀企业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从而导致建筑行业的素质整体下降。同时,由于中国建筑业的总承包企业过多、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的情况,直接导致了行业内没有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使大量企业集中在总承包经营领域采用盲目低价、挂靠等手段获取项目,因此使得企业项目毛利不断走低、企业效益不断下滑的现象发生。

2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的原则

(1)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的原则

必须通过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保证企业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控制与评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理企业、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把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

(2)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通过有效地事前防范和法律途径,防止各种可能损害到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从而节约企业管理成本,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

(3)促进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原则

应使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参与研究、进行审核等程序,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3.1健全法务组织,加强法务管理队伍建设

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最重要的任务是,努力使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实现依法经营管理,同时它也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实现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本部门直接的管理活动,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等,从而约束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二是通过间接的管理手段,如参与、建议、咨询等方式,促使企业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管理活动,进而实现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目标。

对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公司(或集团)层面明确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一般还可兼任法务总监或首席律师之职;在公司(或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如法律事务部),配备既熟悉建筑施工业务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对于中小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可明确一名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同时在企业内部的经营部、合约部或行政办公室等部门中设立二级部门,作为专职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在内部设立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但不管何种规模的企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或案件人,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之一。

3.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要通过建章立制,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程序,使法律事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法务管理组织和队伍建设;(2)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3)合同审核;(4)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查;(5)诉讼案件的管理:(6)非诉讼案件的管理;(7)外聘律师的管理;(8)内部法律咨询服务与普法教育培训等。

3.3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经营、生产等各项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是公司及公司员工在经营、生产等各项管理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使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得到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要保证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制度中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还要有利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促进企业依法治企。

建筑公司管理体系范文1篇12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状;对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管理。但是,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体项目管理水平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的建筑企业,也落后于我国其他行业,如信息产业、制造业等,而一些所谓的建筑项目管理仍停留在简单的模仿水平上,并没有充分领会和消化国外项目管理的精髓,在实施上还有很多亟待改进创新的地方。因此,科学进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是值得思考并深入研究的课题。

1、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1管理模式不合理

我国建筑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其主要原因是管理模式不合理,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是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传承下来的,大型国有企业在这一点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以行政手段和硬性指令代替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筑企业按固定建制组织生产,违背了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使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不可避免地造成资产利用率低下。

1.2管理方法的落后

1.2.1工期制定方面

制定进度计划依靠以往积累的经验,“拍脑袋”定工期。编制方法只使用简单的横道图,而不使用先进的网络计划技术。

1.2.2人员素质方面

目前,施工项目的直接作业人员普遍存在素质不高的现象。技术人员流动性非常大,难以进行统一的技术业务培训,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有些技术方案难以实行,造成每个工程项目之间的质量差别非常大。

此外,一些业主在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没有及时结算工程款。而施工单位不愿为了结算款而依据合同与业主打官司,因为施工单位担心由此得罪业主,破坏在整个施工工程中与业主结下的良好合作关系。但是,结算款往往包含了施工单位的利润,甚至还包括施工单位垫付的成本或以施工单位名义赊购的材料款。业主拖欠支付结算款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扩展壮大的时机。

1.2.3控制方面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控制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得比较少,尤其是前馈控制和日常控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应用上。量化的控制手段更是不多见,采用的控制方法随意性非常大。

1.3组织形式不科学

1.3.1管理上高度集权

地域性公司和各工程公司没有独立经营权,易导致决策不及时,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也难以调动各分公司的积极性。

1.3.2组织机构的设计不合理

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适用于产品固定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对于市场变化快、产品具有单件性的建筑业是不适用的。

1.3.3部门设置不科学

一些建筑工程公司没有考虑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事业的开拓而科学设置部门,工程公司中各部门多数按专业划分,每建设一个项目就要调动所有专业的工程公司,造成资源的浪费。

1.3.4用工制度不灵活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生产能力的不均衡性,在任务不饱满的情况下,企业也要承担大量固定工的工资,加重企业负担。

1.4材料供应缺乏系统管理

在材料供应上突出的问题是不急需的材料被大量囤积,而急需的材料往往因为资金的原因不能及时进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大多数建筑公司的供应缺乏系统管理,材料计划和仓储计划没有纳入进度计划体系中,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和使用部位落实得不具体。如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往往采取大批量进货的方式,这样既占用大量资金和场地,还容易造成材料损失和二次倒运。而且,当工程进度和工期变化时,材料供应计划难以得到相应的调整,造成大量暂时不用的材料涌入现场。由于资金被大量占用,一旦后续资金出现困难,工程项目的建设将受到影响。

2、对策

下面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创新管理措施进行探讨,对不断深化施工管理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2.1管理模式的调整

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具有流动性、阶段性、季节性和生产能力负荷的不均衡性,要求管理模式必须符合建设产品的特点。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应该借鉴国外科学的、成功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管理模式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建立具有弹性生产力、刚性产业结构和贴近市场等特点和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

(2)施工管理与施工作业职能分离。

(3)建立科学务实的项目计划手段和严谨有效的项目控制手段。

2.2观念的调整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企业是以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追求产值为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经营观念必须转变。即,要将计划观念转变成市场观念、将产值观念转变成利润观念、将行政指令管理观念转变成科学决策管理观念、将经验管理观念转变成科学技术管理观念、将因循守旧的观念转变成追求创新的观念。经营观念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树立科学的经营观念,适应新的经济形式要求,企业才能够不断发展壮大。

2.3组织机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组织机构基本上都采用直线职能制,然而这种结构形式适用于生产企业,不适用于建筑企业。我们应建立一种新型的、符合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特点的组织体系。这种组织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弹性生产力原则。总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与作业职能分离,用工制度有弹性。总承包人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将施工作业任务分包给专业化劳务公司,自身不配备固定的生产工人,只承担施工管理职能。

(2)符合刚性产业结构原则。总公司可以跨地区经营并能直接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专业化劳务公司不能流动,只能从总承包人手中分包施工作业任务。

(3)贴近市场的要求。由于总承包是可以跨地区经营的,如果采取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因此,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贴近市场的要求,权利要适当下放到项目部,以此建立集权和分权相结合、机动灵活的组织机构。

(4)符合开发新产品的要求。大型建筑公司要想连续经营、持续发展,就必须开发新产品。对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按产品划分的能够独立经营的公司,使其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