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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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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篇1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由本人缴纳。

(一)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但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主和从业人员根据收入状况,在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选定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后(以下简称下岗失业职工),又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按缴费工资的16%为下岗失业的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人自选缴费基数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失业职工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也按自选的缴费基数比例的16%缴纳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或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个人帐户清单”,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和查询。

(八)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国有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养老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19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四)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7月按全省统一规定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六、实施步骤

1998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起来并纳入社会统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分步建立,即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5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全部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

七、加强对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宣传

建立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巩固和发展的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在方法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用形象直观的语言、画面和数字宣传,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及养老待遇一目了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支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要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证照贴花的审核内容之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手续。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九、切实加强对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本地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每年要下达进度指标,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储存额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120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文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