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6篇)
水资源税篇1
(一)海水的初级利用阶段。海水经抽调后,卤度在2~5之间可供养殖。主要由各盐业企业的内部养殖公司自行养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赁给个人养殖,养殖的海产品主要有对虾、鲈鱼、梭鱼、梭子蟹、青蛤、溢蛏等。在此阶段,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仅对企业实现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XX年埕口盐场34万公亩对外承包面积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49万元,鲁北化工实现营业税金及附加19万元,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半征收。对属于个人的养殖收入属于免税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级阶段,政策性减免税项目较多,实现税收较少,税负相对较低。
(二)海水的中级利用阶段。养殖区的海水蒸发后浓度升高,海水卤度达到在12~15之间,主要产生养殖和化工两种经济效益。
(三)饱和卤水的综合利用。卤度约达24以上的卤水即称为饱和卤,饱和卤水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
(四)办公生活区。总体上看,盐业生产企业的水面区域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只有少量的办公生活区符合征税条件,税收较少。
二、海水资源综合利用中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各税种没有做到全面管理。税务人员存在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通常情况下,企业对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较容易掌握的税费计提较及时准确,而对租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重视程度不够。
(二)税收管理没有做到精细化。根据调查的情况,发现很多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不足,对企业的全盘情况了解较少,没有对海水综合利用各阶段产生的税收情况有一个详细的把握。
(三)企业存在故意偷逃税行为。特别是利用液体盐生产高端化工产品方面,企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达到偷逃税目的:一是大企业集团间的盐业生产企业与利用液体盐化工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企业的性质,盐业生产企业无偿向化工企业提供饱和卤水,视为自用,不做销售处理,不计提税金,二是有偿使用饱和卤水,但记账时通过非饱和卤水入帐,不计提税金。
(四)延伸征管不到位。海水养殖产品大部分属于免税产品,但是当地的一部分经营业户以集中收购海产品后转卖经营为业,形成了很多丰年虫卵专业户、海产品专卖店等纳税业户,基层征收单位往往忽视了对这部分业户的税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
三、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对大企业实行专人管理。挑选业务素质较高的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大企业管理,在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的同时,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各环节的税收情况,前移管理关口,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的五员角色,加强管理,搞好服务。
水资源税篇2
【关键词】生态税收;生态税制;生态环境;资源税系
生态税收又称为环境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筹集生态环保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收是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税系,包括一切与生态环境有关或对环境资源起保护性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人与自然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建立节约环保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优先手段。
一、生态税收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构建生态税制是实现低碳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减少碳排放,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低碳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将生态税收提高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认识,设计制定出合理的生态税种,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制代替单纯经济增长的税制,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生态税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规模不断增长,水能、化石能、核能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但同时付出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代价,酸雨、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国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但目前国家对于环境治理成本过高,如表1所示我国2006―2010年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逐年上升。生态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和行为征税,以此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约束人们破坏环境的行为,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对环保和低碳产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资源行为予以税收激励,从而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构建生态税制是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内在要求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资源税类,而且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但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而开征资源税的目的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虽然目前的资源税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环境保护作用,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生态税收条款,征税范围狭窄,税额偏低,生态调节功能没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应建立生态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
二、国外生态税收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开征资源税系
资源税系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税种,通过自然资源的开采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国外资源税实施范围比较广,主要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发、森林资源的开发、自然资源的开发、能源的开采和水资源等。征税项目主要涉及煤、石油、天然气、汽油等能源燃料,水、森林、矿产品的开采等。如荷兰从1969年就开始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征收地下水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成员国对汽油开征了汽油税,瑞典对各种燃料征收一般能源税,这些国家开征这些税费的目的在于通过征税降低对能源的消费,节约自然资源。
(二)对污染产品和污染行为征税
国外很多国家对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征收排污税,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排污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基础。排污税主要包括:(1)对废气征税。较为常见的有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即对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所征收的税。以碳税为例,碳税开征的目的是指通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减缓全球变暖。在北欧一些国家,如芬兰、荷兰、挪威等国家已经开始推行不同的碳税政策。据统计,瑞典、芬兰和丹麦三国的碳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0.4%~0.7%之间。欧洲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率明显降低,说明碳税的实施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水污染税。荷兰的水税除了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征收外还对水资源的污染征税,水税的税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污染的净化和水资源的保护。(3)垃圾税,即以固体废弃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其课税对象为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美国、荷兰、奥地利等一些国家相继开征了垃圾税,为处理垃圾积累资金,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4)噪音污染税,其税基是噪音的排放量,其目的是尽量减少噪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给人们以安静的生活环境。如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将其列入交通噪音防治法的范围。
(三)生态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发达国家的生态税收体系中都很重视减免税政策的导向作用。许多国家政府通过一系列法令对研究污染控制的新技术、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企业、高污染产品的替代品,节能设备的投资规定了减免税政策,以此鼓励环保行业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公用事业管制法案和能源税法案,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可再生能源。对防止污染和节能专项设备可在5年内加速折旧完毕。在奥巴马新政府上台之后,美国政府提出绿色经济复兴计划,宣告美国开始进行能源战略转型,由高耗能的传统能源战略向环保、节能的新型绿色经济转变。在经济复兴计划中规定了用于清洁能源的直接投资及鼓励清洁能源发展的减税政策。美国政府希望通过征税,将消耗更多地导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日本政府规定对根据法律要求而设置的大气与水体污染控制设备和设施免征不动产税;规定某些防止污染费用开支特别大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设立“防止污染公积金”,并允许计入亏损金额。荷兰设立绿色投资基金,以用于环境保护,对有环境污染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
(四)对我国生态税收发展的启示
第一,建立完善的生态税收法律,用法律效力约束污染行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环境保护行为和环保企业的发展。生态税收法律的制定应结合我国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法律。因为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环境现状不同、治理污染的技术存在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应立足国情,制定适应我国的切实可行的生态税收法律。
第二,生态环境税收的税款要做到专款专用。生态环境税收大都属于地方性税种,税款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为保证环境的不断改善和污染治理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应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第三,各个税种要相互配合。一方面我们要建立生态税收体系,同时也应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上予以配合。对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予以减免,加大对污染环境项目消费税的征收力度,使绿色产业得到有效地支持,而对环境污染的产业予以限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与生态方面的税收主要体现在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消费税,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种零碎的生态税收很难发挥生态税收对环境污染整体的控制效应,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因此,建立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开征独立的生态税种。
我国目前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排污收费法规体系,制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5大类113种排污标准,在促进和节约资源利用、筹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及环境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法律地位不高,无法有效震慑违规排污行为,所以,排污费改排污税刻不容缓。在征税范围方面,应把向大自然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纳入征税范围。污水税是对污水的排放为征税对象,税款用于污水的治理。废气税主要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征税,按废气排放量征收,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使用含碳量、含硫量低的燃料。废渣税包括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税基为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以鼓励每个家庭减少的产生。工业废渣税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应以工业废渣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促使企业减少工业废渣的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放射性物质属于人工污染源,对人体和动物存在某种损害。因此,要对放射性物质征税,计税依据为放射性物质的质量。由于全国各地气候条件、地理条件不同,污染物对各地环境影响不同,因此排污税可以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排污税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要做到专款专用,收集的税款要专门用于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保护。
(二)改革和完善现有相关税种,使之与生态税种相互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1.进一步调整资源税
资源税的税收作用应在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目前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税额偏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的改革应从三方面进行。第一,资源税的课税目的应更加明确。资源税的目的不仅在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更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和有效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彻底避免滥采滥伐和资源浪费现象。第二,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仅涉及原油、天然气、煤炭、盐等七个税目,而对于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没有涉及,征税范围过于狭窄。因此应把淡水、森林、海洋、土地、草地都纳入征税范围,并相应提高资源税税率,使之真正起到保护环境和配置资源的目的。第三,资源税税款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导致对资源的过度浪费,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税款的专款专用。
2.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我国现行关税制度对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生态税收体系不仅包括资源税,在关税方面也有体现。绿色关税是指应鼓励“绿色”环保产品进口,并予以税收优惠,而对污染环境和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产品征收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特别关税,以限制其进口。资源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耗用了国内资源,对环境产生了损害,应提高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这样有利于形成绿色壁垒,保护国内环境。
3.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消费税有14个税目。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因此,消费税有环境保护的作用。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还过于狭窄,对于消耗资源多一次性使用产品如一次性纸杯、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如农药、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消费税税率,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虽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环保项目和购进环保设备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方面起到推助作用,但优惠措施单一,缺少系统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开发企业和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应允许这些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以便于迅速回笼资金。对于运用可再生资源从事生产的企业予以减免税优惠。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在增值税方面,对于生产的节能环保产品予以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利用废弃物从事生产,生产的产品增值税予以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农药、化肥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取消对农药、化肥增值税低税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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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篇3
论文摘要:发展经济要有效利用资源,更要合理保护资源,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应进行改革,以此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让经济增长质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五)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
水资源税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环境保护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二、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水资源税篇5
关键词:集约;资源;风险;防控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成本控制成为电网企业提升竞争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税收管理作为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税制改革以及国家对税收监管不断精细的背景下,也面临压力和挑战。如何健全企业税收内控体制,科学合理制定税收管理策略,防范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就成了电网企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立背景
精益化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是地市级供电企业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方式要求,以全面深入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为主线,以依法经营为理念,通过精细税收过程管理,进一步整合税企文化,有效控制税收风险,合理筹划税收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一整套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二、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和目的
1.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内涵。近年来,电网企业税收管理的精益化程度愈来愈高,税收筹划的重点不断细化,税收筹划的范围已实现从大税种向小税种、从主营业务向农维费的覆盖,逐步实现了从基本税收政策的单一层次筹划到税收优惠政策等多层次筹划的拓展,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同时,企业注重加强企业税收风险文化建设,逐步建立了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合法节税的意识。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建立了畅通的税企交流机制,达到了促进电网企业政策运用与税务机关执法趋同的目的,进一步优化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的、集约化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2.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目标。电网企业希望通过创建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精益化的创新型纳税管理体系,集约税收管理资源,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加强风险管理,达到节约税收成本、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具体而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通过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促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开展。(2)深化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实际管理工作。(3)通过多维度开展税收风险研究和分析,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4)通过精细税收日常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5)通过建立良好的税企互动交流机制,营造和谐稳定纳税环境。(6)通过建立全地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7)建立健全税收信息档案,为企业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提供经验参考。(8)向上级单位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建立全系统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的具体运作
1.创新管理理念,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电网企业是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建设各个环节,涉税事项较多,涉税风险也较大。随着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税收协调空间越来越小,且由于各地税收监管环境差异,税收筹划与税收风险关联度愈来愈高,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将税收风险与税收效益融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优化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大力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构建税企间常态联络机制,逐步建立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2.深化内控体系建设,将税收风险控制融入内控体系。近年来,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手段愈加先进,监管工作更加严格,国税及地税部门陆续开展了重点税源监控,对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与此同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电网企业应把握契机,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将税收流程风险控制融入其中,通过优化、规范税收内部控制流程,落实关键风险点控制,建立起税收风险的事前预控、事中协调及事后评价改进的防控机制,实现全过程、动态的管控,主要做法是:(1)优化税收核算和管理控制流程。建立起税管会计核算,财务稽核岗位审核,税收主管岗位把关及局预算管理委员会参与决策的动态管理机制。(2)设置关键控制,把握控制重点。组织企业财务骨干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环境,主动查找和收集企业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列出关键风险点,在兼顾全局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流程和领域,有针对性地落实预控措施,避免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3)定期监督评价,持续改进税收流程内控。建立常态的监督管理机制,将税收内控工作有效性评价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同时将外部检查与内部自查有机结合,推动税收流程内控的持续改进和完善,确保税收流程内控科学有效运转,防范经营风险。
3.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提高风险甄别能力。税收政策面多量广、更新快,要全面掌握、合理运用存在较大困难,而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确认等方面虽然逐步趋同,但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企业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上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同时企业由于缺乏定期全面检查机制,因自身计算差错或对税收政策误解导致差错也难以及时发现出来,因此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无处不在。电网企业税收风险类型复杂多样,具体分类(见表1)。正确分析税收风险的类别和级次是税收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作的关键环节。
4.精细税收管理,着力控制税收风险。从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税制的改革和发展,税收监管手段趋于科学化、信息化及精细化,税收风险存在于企业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日益复杂多样的税收风险对企业税收管理提出更加精细的要求;从内部管理来看,税管人员的轮换使政策运用的延续性和衔接性方面存在风险,而税收筹划业务的不断拓展,进一步加大税收风险,企业必须做细做实税收管理工作,为高质量的税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电网企业通过细化税收日常工作,有效落实各业务环节管理责任,将税收风险管理与经济业务核算管理相融合;按期梳理企业各项税收政策变动状况,定期组织各岗位人员学习和交流,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有效提高日常税收核算过程中的政策运用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注重企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强化风险的前瞻性管理,要求各岗位针对政策变化主动查找风险环节及风险关键点,科学、细致的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定多层次的风险预控措施,不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水平,努力构筑企业税收风险防线,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5.建立一盘棋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实现集团运作效益。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企业经济安全紧密相连,企业涉税事项可能触及经济违规,上级单位严格的考核机制也给企业带来压力。因此,涉税事项出现时,各单位呈现出各自为阵、逐级协调的局面。涉税事项可能只是暂时在局部范围内得到协调,并不能彻底改善,不利于地市级电网企业及上级单位今后相关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由于各自为阵,大大增加了税收协调成本,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及稳定发展。
为改变企业税收协调各自为阵、税收风险零散管理的状况,地市级供电企业需要坚持“集约出效益”的理念,紧紧围绕用足用好财税政策的管理思路,努力构建全区一盘棋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通过优化管理体系,细化税收管理职责,实施分专业垂直管理,对全区税收环境进行全面调研,对涉税共性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从地区层面协调至县域层面,确保共性税收事项的集约管理并实现管理效益;对非共性涉税业务,集全区财务人员之力,组织专业讨论,制定解决方案,主动与业务属地税务部门沟通,务求达成一致意见,解决方案经验证可行后,在全地区供电系统推广运用。6.开辟顺畅税企沟通交流渠道,营造良好纳税环境。中国税制改革举措频出,但税收政策无法兼顾各行业差异,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和研究面临巨大挑战,如果企业不注重与税务部门在政策解读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有可能加大政策运用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税务执法相对立的局面。
电网企业应注重开展税企之间交流互动活动,“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一方面组织电网企业财务人员走进税务,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税务部门工作效能监督;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邀请税务部门走进企业,请税务部门到企业来授课、指导,探讨税收政策风险点及运用思路,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力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行业状况以及在税收管理方面的专业特色,促进税企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运用上形成共识,实现双方共赢局面。
7.建立健全税收风险信息档案。将税收风险档案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档案系统。要求电网企业定期对税收管理新政及文件制度收集整理,并将近年来历次税收检查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发现的税收风险点及风险预控措施、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集约汇编形成信息档案。税收风险信息档案的建立,为指导各单位深层次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参考。
四、取得的主要成效
1.深入税收政策研究,实现节税增效。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做好税收政策研究,调整税收管理策略,通过加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节能设备抵税等各项政策筹划,带来明显成效。电网企业通过应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优惠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均衡工资发放和利用一次性奖金纳税特殊优惠政策的筹划、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可实现节税增效。
2.建立风险管理的预控机制,提高基层企业抗风险能力。结合当地税收管理环境,针对税收管理的重点环节,制定风险管理的预控措施,促进税收管理体制有效运转,提高抗风险能力,使电网企业在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中有效的化解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纳税环境日趋优化。以税企沟通平台为纽带,电网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与税务部门通过开展互动交流,让税务部门适时了解电网企业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管理理念,及在税收管理上的特色,促进对方在执法时能结合企业管理特点作出决策。同时通过邀请税务专家来企业授课以及受邀担任税务机关的廉政监督员等多种互动形式,多渠道整合税企文化,企业纳税环境日趋优化。
参考文献:
水资源税篇6
【关键词】水环境保护;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21世纪的水资源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水资源问题已不仅仅是资源问题,更成为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作为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随着十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要求,浙江省将“五水共治”列入五年规划,即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并明确提出,要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及工业造成水环境的危机
我国的“水”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水资源短缺;二是水污染严重。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24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的1/4,按国际公认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废水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据监测,全国废污水排放量由1980年的315亿吨增加2013年的775亿吨。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
水资源危机所带来的生态系统恶化、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威胁人类的生存。政府和公众对生态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水资源环境的保护除了需要全民的自觉参与和监督外,更离不开政府干预和财税政策规范。
二、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
1.增值税方面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自来水厂(公司)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污水处理劳务及对污水处理之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的劳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4)销售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销售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
(1)建设防洪、排涝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2.企业从事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3.企业购置的节能节水设备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财政补助
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4.收费情况
(1)向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各省(区、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2)污水处理收费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3)水资源费征收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5年底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最低征收标准以上。
(4)排污费征收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三、现行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以上关于“五水共治”财税政策实施情况的梳理,我国现行财税政策无论是激励性的财税政策,还是约束性的财税政策在遏制水环境进一步恶化方面起了保护和治理作用,但尚未形成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资源税调节功能未充分发挥,征税范围较窄,未含水资源,没有满足调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的财税政策中收费款项大于税项,虽然环境保护税项和污染收费的终级目标都是保护环境、控制污染,但税的强制程度是费不可比拟的,并且收费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有侥幸心理,偷排污水,待出现环境恶化时,再通过收费和罚款等措施达到治理目的时,为时已晚。
四、国外水环境保护的成功财税政策经验
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外,各国陆续采用税收手段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1.在节水方面
水资源税是一种征对使用水资源量的多少交纳的税。俄罗斯政府开征包括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等四种的水资源税;荷兰开征地下水税,未对地表水征税;法国于1996年开征水资源税,对抽取和消费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征收,其税率高低与水的类型(如地表水或地下水)及取水位置等有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2.在水污染方面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按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法国1968年开征水污染税,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水污染税;1970年荷兰政府通过了《地表水污染法案》开征地表水污染税,该税由政府授权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征收,向地表水及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含量等的多少而有所差别,同时在不同保护区域之间也实行不同的税率;德国早在1981年就开征了水污染税,1994年公布了《废水纳税法》,该法规定排污者对废水的排放要依法纳税。
五、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建议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法,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水作为生态环境不可缺少的部分,需要通过国家财税政策引导、协调、解决水污染问题。
1.增加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社会投入
(1)增加中央财政对环境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其有足够的财务和财权治理生态环境,提高环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对于治理污染项目投资和促进环保项目建设给予各种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取消具有破坏行为的扭曲性补贴。
(2)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行阶梯水价。
2.开征新的税种环境保护税
我国应以新环境保护法的强力实施为契机,建立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种。环境税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及浪费资源的行为而征收的专门性税种,其核心是使污染者支付与其污染行为的规模相适应的代价。因此,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刺激遏制污染的行为,而不是创造税收收入。逐步将“排污费”改征“水污染税”,强化税收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改变企业宁愿缴纳污染成本而不愿承担治污成本。可针对废水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标准单位后仍然由环保部门代征。
3.完善现行税制的相关税种
(1)资源税。由于水资源费属行政收费项目,强制性小,征收难度大,实行“费改税”后以规范性替代任意性,符合公平性原则,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征收对象应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税率的制定应促进水资源的节约,过低的税率达不到效果,过高的税率影响经济负担。可考虑地区差异制定标准量,对超标的居民和企业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2)消费税。可以将严重污染水环境,过度消耗水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或将已纳入征税范围的非环保型产品提高征税标准。
4.给予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环保产业指那些对环境保护有利的生产行业。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从生产环节转向环保研发环节,对研发防污治污技术、设备给予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促使我国环保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得以提高。
“五水共治”是系统工程,如何利用和保护好水资源对工业经济形成“倒逼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通过财税政策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可不断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阻止对水环境的破坏行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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