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例(12篇)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
【关键词】电力安全监察;电力生产;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M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6)01-0159-02
进入新时期后,社会生产力日益提高,社会各行业生产活动对电力能源需求与日俱增。受制于电力生产的系统性、复杂性,各种电力设施及人为操作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社会大众对电力生产的安全性极为关注,这就需要电力安全监察及时介入,为电力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1电力安全监察工作重要作用分析
1.1提高电力企业的各项效益
电力企业以生产、输送电力能源为主要业务内容,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安全问题,会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效益损失,使电力企业生产无法有效开展。电力安全监察侧重对电力生产诸多环节进行隐患排查,过程监督,可以对电力生产的流程加以全面监控,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中及时引入电力安全监察,一方面能够减少及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力企业经济及社会效益[1]。
1.2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升人们生活质量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托于电力能源,电力企业在生产中发生安全问题,既对电力企业自身构成损害,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人们日常生活的各项内容与电力密切相关,电网的正常运转能够保障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基于电力能源在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通过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及时介入,满足人们对电力能源的需求,保障生活及社会秩序,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
2现阶段我国电力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电力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高
在电力生产中,现阶段存在电力企业过度重视电力具体的生产及建设,忽视电力安全管理的弊端,对众多的电力安全事故中加以探究,不难发现,较多的电力安全事故都是源于电力安全管理的松懈,而这种管理松懈又是由于电力企业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电力生产隐患丛生等现象出现。
2.2电力生产中操作不规范
纵观电力生产实践中,在电力设备操作及管理上经常出现各种不规范的现象,给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埋下隐患[2]。电力生产管理中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如在操作设备过程中,部分操作人员并未严格履行相关操作手续,没有及时规范填用相应的操作票,导致出现盲目操作,极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此外,在检修作业开展前没有进行事先对检修设备进行验电及接地,也对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损害。
2.3电力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
①部分电力生产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时,没有严格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章条例等,受此影响,电力企业员工在没有彻底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会大大增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②在电力生产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中也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电力生产设备出现问题时,一是制约影响电力生产的进度,二是造成了电网运行的漏洞,危害到电力生产的安全性。
3结合案例,探究电力安全监察工作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的运用
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是广东电网公司旗下的重要供电企业,其供电规模较大,主要协调东莞市的城市用电,其供电人口达到822万人次,供电整体面积约为2500km2。供电局设有部室33个,二级机构10个,职能部门13个。东莞供电局的供电网络长度达到20230余公里,涉及到的配电变压器及刀闸等附属设备达到53900多台,其调试、检查、维修等工作较为繁复,在前期电力安全监察中出现多起违规操作现象。在严峻的电力生产安全形势下,基于东莞供电局在整体电力生产系统中的作用,广东电网公司突出重视电力安全监察的重要性,通过完善电力安全监察制度,主抓电力现场施工作业质量等方式,有效提高了东莞供电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具体地说,广东电网公司及东莞供电局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运用并完善了电力安全监察制度:
3.1通过引入电力安全监察,建立电力生产不安全行为的控制模型
电力生产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行为,人为因素占据较大比重,因此,要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引入电力安全监察,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加以纠正,形成员工不安全行为反思-处罚-培训的闭环控制模型,使电力安全监察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生产层面,将监察触角延伸到更为全面的生产流程中。
3.2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监察及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条例
电力生产企业要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性,要在提高对电力安全监察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监察及电力安全生产规章条例的方式,巩固安全生产成果,以此提高电力生产现场的管理水平。在电力安全监察及生产制度中,应着重对员工的现场生产行为加以规范,重点突出员工不安全行为及违章作业的管理及处罚力度,从而使电力企业生产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的实效性,确保电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在电力安全监察及生产中,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电池处理条例》等电力法规,对电力生产的过程及目标进行管控,强调电力生产及维保工作要严格执行以上规章制度。此外,公司还积极探索适宜本企业发展实际的电力安全生产机制,通过制定、宣传并实施与本企业业务相关的各类制度,来对原有的制度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尤其是针对企业员工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了重点管控,使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趋于常态化,保障了企业的各项效益的增长。
3.3通过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及手机平台,建立电力生产综合联网监控系统
现阶段,在电力生产及管理中,变电站无人值守趋势越来越明显,各电力生产企业也通过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探索并建立了电力生产综合联网监控系统,从而做到了对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的及时排查及处理[3]。电力生产综合联网监控系统能够通过计算机服务器做到对电力生产、管理、维护的全过程监控,工作人员借助计算机视频画面,可以进行远程指挥,从而极大节省了人力及财力,提高了监察管理的效率。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通过将各个变电站与主监控系统联网,使电力安全监察的内容及范围得以拓展,在动态监管、系统控制、预警报警等环节的实效性大大增强,极大提高了电力生产的效率,使电力安全监察及生产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此外,在电力生产及管理过程中,借助手机通信技术的发展成果,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将手机微信平台引入到电网安全监察工作中,通过采用“安全随手拍”、“公共微信群”等方式,在及时发现并处理植物藤蔓给电网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等方面效果极为明显。
3.4围绕电力生产行为,设置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看板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看板是电力安全监察有效落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其承担的重要作用是将电力企业员工的行为信息进行公示,从而起到对员工电力生产行为加以监督、评价及考核的效果。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看板的具体设置上,应对员工的各项行为加以囊括,如本人的安全行为、违章行为、本人发生了违章行为,但也发现了其他员工的违章行为并进行了制止、本人无违章行为,并及时发现制止其他员工的违章行为等[4]。在管理看板设置并实施后,可以本着对员工生产行为进行量化管理的原则,对各种行为设置一定的分值,通过量化管理,如“员工安全生产天数”等,树立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模仿典型,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及岗位晋升待遇,而对生产中违章行为频率较高的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通过在企业内部及政府监督网站平台上展示考核成果,从而使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看板成为员工强化自我管理能力的有效辅助,在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巩固下,从内外两方面针对性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4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电力企业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电力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应注重强化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和广度,通过完善安全监察制度、提高员工电力生产行为的规范化等途径,保障我国电力行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磊.电力安全监察工作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J].中国电子商务,2013(18):192.
[2]郑艳.浅谈电力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J].大科技,2014(31):198+199.
[3]李丹.探讨电力安全监察管理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J].大科技,2014(35):48~49.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2
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关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归纳为以刑法典为中心,辅之以单行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体系。
一。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并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并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公布);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并施行);4.《关于对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并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施行);8.《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并施行);9.《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并施行);11.《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主要如下:(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并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并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三)司法解释7.《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四)行政规章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并施行);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并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施行);11.《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并施行);1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并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并施行);(五)其他16.《关于对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
可见,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尚无法对所有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规范。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经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作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就我国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而言,尚有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我们认为,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应当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网络犯罪”;与此相应,在立法术语方面,应当将此前采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术语改为“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不仅仅是一个术语的变更。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1994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一词处于很不显著的位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注意其中“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应当认为:该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除了计算机单机(即“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之外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人机系统”,实质上就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这里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又没有扩大到“进行国际联网”的层次,即只限于国内网的范围,不包括国际互联网。
199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而是改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提法。该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由此可知,“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即国内网。
该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这里的“计算机”即计算机单机,“计算机信息网络”即国内网。
事实上,作为国内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可以进一步划分。
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将“国际联网”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换言之,“计算机信息网络”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该实施办法并给出了进一步的定义:“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因此,“计算机信息网络”一语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四种网络:(1)(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注意不是国际互联网即Internet);(2)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3)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4)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可见,术语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变为“计算机信息网络”,从字面上明确了“网络”,在规范性文件中细化了其中的内涵,这既是理论研究的进步,也是立法技术的提升。
但是,这样的术语变化现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互联网即Internet在中国迅速普遍应用之后网络犯罪的新情况。应当将仅仅限于国内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一语再作变更,用新的术语将国际互联网包含进去。
在1997年修改的刑法典中,依然使用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语。这是一个欠缺。
为了适应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我们建议,在修改、制定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性文件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一词代替此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等术语。“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当既包括各种国内网(国内互联网仅仅是其中之一),也包括国际互联网。
三新罪名的增加
一、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罪
该罪是指无权使用计算机网络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网络的合法用户在规定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各类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行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处罚。
但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刑法第265条有关的盗窃数额计算时,仅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情况;仅仅涉及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没有涉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有关资费,如开户费、拨号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基本费)、拨号上网的通话费、专线上网计量制费用、专线上网包月制费用、分组交换上网包月制费用等费用。
实际上,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方案》(草稿)中第五条就已经规定了窃用网络服务罪,即草稿中的“窃用计算机服务罪”,但该项规定最后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尽管在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第二款却规定:“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注意,本来依照第八条规定从2000年5月开始已经可以对“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一类的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的行为即“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第十条第二款的附加定义却使得“电信资费损失数额”与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涉外电信业务的行为(注意其与“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的区别)相联系。这样,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模糊不清并且出现了矛盾。事实上,该项定义应当仅仅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而不应当适用于第八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况。
另一方面,注意到,盗窃罪由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情况也是由刑法第265条明确规定的。而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因此,对于1997年刑法典中没有涉及的、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的“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新问题,不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加以明确,或者是通过直接修改刑法典或制定单行刑法解决。
二、提供计算机网络犯罪工具罪
我们知道,多数网络犯罪分子都具有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往往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工具的现象在各国都大量存在。
例如,在互联网中大量存在着免费提供针对某一软件的盗版工具,或者针对不特定软件的解密工具的情形。如1997年“中国毒岛论坛”网站提供专门针对反病毒软件的解密工具的情况。正是以此为“导火线”,引发了北京江民公司在其反病毒软件KV300的L++版中设置逻辑炸弹事件。
在网络中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犯罪工具,是否还应当以传播犯罪方法罪处罚?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我国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侦查方法的行为”。对这种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显然无法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处罚,因此在修改刑法典或制定单行刑法时应尽快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四现有罪名的修改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有的规定将本罪的保护对象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得过于狭窄。这和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应用是不相适应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许多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些计算机网络系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例如金融、医疗、保险、交通、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一旦遭到侵入,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
由于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其潜在破坏力相当大,而且犯罪行为很难被觉察,犯罪行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频繁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这种犯罪危害的对象不仅仅是被直接侵入的计算机网络的所有人,还包括所有与被害计算机网络有直接联系的用户,他们都有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对本罪的保护对象作适当的扩大,即凡是侵入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建议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
考虑到侵入不同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性更大,侵入“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建议将刑法第285条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入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但实际上本罪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五立法措辞的完善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本节中简称《决定》)在形式上是一个单行刑法,实质上是一个立法解释。
国际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给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问题,即出现了“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的情况,因此,依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
下面就《决定》的立法措辞的完善问题进行讨论。
一。《决定》的主题
从公布的《决定》文本来看,其主题是“维护互联网安全”。其实从《决定》本身的内容来看,其主题应当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决定》对构成犯罪的16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5.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6.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7.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8.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9.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0.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11.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12.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13.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4.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5.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16.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中第1-3项行为是涉及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第4-7项行为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8-12项行为是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第13-15项行为是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第16项行为是其他行为。
《决定》同时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
《决定》还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规定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决定》解决了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其题目如果用《关于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决定》,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题目更为贴切。
二。“互联网”还是“国际互联网”
《决定》采用了术语“互联网”。由于在正文中并未给出“互联网”的定义,所以,“互联网”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可以将“互联网”理解为既包含各种国内网,也包含国际互联网;也可以理解为仅仅指国内互联网(这是四种国内网之一);还可以理解为仅仅指国际互联网。
由于《决定》解决的是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如果将“互联网”表述为“国际互联网”则更符合立法本意,同时可以避免歧义。
三。“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与其他
《决定》现在的主题是“维护互联网安全”。在引言中提到“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从上下行文来看,对“互联网安全”的划分是“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这是一种两分法。
我们知道,信息安全体现在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实用性三方面。信息的保密性是指防止信息的非授权泄漏;信息的完整性是指防止信息的非授权修改;信息的实用性是指授权者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操作。
在《决定》正文中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的三大类行为。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又分为五类:一、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四、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五、构成犯罪的其他行为。
从《决定》的主题“互联网安全”,到上述两分法的“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再到上述五分法。事实上,在进行五分法与两分法的对应时,除了涉及“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与“互联网运行安全”对应之外,后三类行为并不能够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对应。换言之,不可能将“互联网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相对应。后面三类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完全不是“互联网信息安全”。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国家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及稳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电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电力法》共有十章七十五条,这是建国后第一部《电力法》,从此结束我国电力工业没有法律的历史。1996年4月17日以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共九章四十五条,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1998年1月7日,自之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这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1999年9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以公安部令形式,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十三条(修改并增加为二十三条),做了重新修改并实施。
二、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呼唤修订《电力法》,特别是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内客的修改充实完善
1996年《电力法》颁布时,我国电力工业的主体是国务院隶属下的国家电力工业部。《电力法》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单一的生产供应者和广大的消费者的关系。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承接了电力工业部全部资产。2002年4月12日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件),这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开端的标志。2002年12月29日国家电监会成立,国家电力公司被分成11家公司,这些新主体的法律地位还需要进一步确认。我国电力体制的改革已经使《电力法》要调整的关系,从单一供应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延伸扩展到生产者与供应者、供应者与消费者,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等多种复杂关系的转变,同时新组建的国家电监会所进行的行业监管行为,也需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及明确。
自2002年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工业规模和行业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1996年《电力法》已经明显地与当前电力工业生产力要求和生产关系特征严重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以适应和推动我国电力工业新的科学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据国家电监会统计:1996年我国发电装机仅为2.37亿千瓦,发展到2013年已超过11.4亿千瓦,全社会用电量已从1996年1万亿千瓦时,发展到2012年已超过5万亿千瓦时。同时,1996年我国电力工业以传统火电和水电为主,近年来随着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迅猛发展,风电已经成为第三大电源。分布式电源和智能电网技术在国际上方兴未艾,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遭遇现行电力体制机制和电力行业法律条文的明显束缚和制约。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显然已经完成了打破传统垄断、实施政企(政事)分离的初级阶段,一个规范、公正、高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正逐步形成。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全国各地电力设施的屡遭严重破坏,电力设施盗窃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不仅给当地电力企业造成巨额资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电网用户正常的用电秩序,给社会安全用电稳定局势带来负面影响。在未来的全国电力改革过程中,不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但保证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电网供用电的可靠性,将是判断电力体制改革成败的一项必不可缺少的重大客观标准。国家立法和政府的相关规章中,应该充分体现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和保护电力设施的艰巨性及复杂性,特别是在目前破坏电力设施出现智能化与团伙化的严峻形势下,应该相应出台与时俱进的配套法律法规,确实采取有效科学电力设施保护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不再遭受严重损害。
三、电力法律法规不适应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破坏后的责任主体缺位
为贯彻落实《电力法》关于“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规定,1996年4月国务院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3条确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1992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为“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处于有名却无主状态。因为“电网经营企业”与“供电企业”的职责定位划分不清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谁也不负责任。
(二)现行电力监管法规对电力设施的责任主体职责不清晰
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电力体制管理机构变换或者其他多种原因,导致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逐渐弱化。2005年2月15日第432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电力监管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2004年3月9日《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公布施行,《办法》共有七章二十六条。从国务院批准国家电监会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中,却看不到保护电力设施方面的相关内容。公安部门虽然负有《刑法》赋予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职责,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局只负责“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而对没有“造成客观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隐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则没有更加行之有效的对应措施及办法。
(三)现行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破坏的处罚程序缺乏一定的具体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虽然从法律体系上构建了从法律法规到部门规章,以及各单位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的严密体制。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整性和不协调性,导致了这些法规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中收效不明显。从法律职责上说,电力企业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除了日常用电检查职责以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电力企业其他职权,任何保护措施都需要得到国家有关机构协作和配合。实际上《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其具体执法的主体和客体、执法的内容和形式、执法的权限和权利等问题等,还不是十分明确与具体,往往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及缺陷,导致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电力设施保护违法问题难以界定,这可以说是目前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一个重大潜在因素。
(四)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破坏的责任认定适用标准不一致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的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电力设施保护其相关内容处理,还涉及《民法》、《行政法》、《森林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在行政管理部门上,涉及到政府管理部门(发改委、电监会、工业厅局等)、发供电企业、林业、建设、土地、交通等部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对一个突发案件,因为发生各利益主体的冲突,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法律冲突尴尬局面,各方运用的法律标准相互矛盾,这迫切需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法律冲突或不协调问题,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来进一步规范。
(五)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破坏的量刑条款不具体
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的证据采信、犯罪的界定以及立案的条件、量刑的标准等方面规定,其适用程序及范围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重大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依据和标准,造成电力企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在认识上有很大差距。对破坏电力设备罪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是什么?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对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不够详细。对以盗窃方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部门主张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重处,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却当作盗窃罪受理。如果被盗设施的价值较小,达不到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的金额标准,就可能不被重视及处置。
(六)《刑法》对电力设施破坏处罚条款过于粗放抽象
尽管我国《刑法》已将破坏电力设施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予以规定,但从《刑法》第118条款规定上看,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盗窃数量的确定,在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或误解。行为人破坏电力设备应当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电力设备”,然而该罪名中却未明确加以规定,加上我国一些乡镇及农村用电情况十分复杂,有些供电线路的使用明显带有季节性,有的甚至长期不用,对破坏此类电力设备,究竟是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容易产生分歧。同时对于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的“严重后果”还缺乏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究竟那种情况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往往无法界定,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多少?损坏电力设备设施价值是多少?损失电量究竟又是多少?只能人为地凭主观判断或凭经验来估算,这造成很大的执法随意性,也不利于公正执法。
四、对《电力法》及电力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及思考
(一)尽快确立对1996年颁布《电力法》修订的立法计划,对与当前电力行业形势明显不符的条文及时予以修正。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赖以运行的载体,也是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一个部分被损坏都将使电力供应和使用发生中断,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在修改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规时,特别增加补充电力设施保护方面重大内容,使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进一步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应配套系统。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够规范、不太协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对《电力法》、《森林法》、《刑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全面修改,明确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管辖的职责界限。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程序性规定,对未形成犯罪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除了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赋予供电企业、人民群众的制止权。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通过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对破坏电力设施争议处理办法及程序,切实让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尽快得到应有的正义惩罚,从而依据法律严格处罚,减少偷盗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发生。
(三)对《刑法》中破坏电力设施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数额,予以具体明确的界定。根据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是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三是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建议修订补充《刑法》第118条、119条,明确规定“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在主刑期之后增加“并处罚金或没收非法财产所得”这一附加刑。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何谓“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的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的有关标准,以便界定何谓“情节严重”,何谓“造成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加以操作。
(四)应建立完善的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在行政执法职能上,通过按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方式,代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开展电力执法活动。国家立法机关应赋予电力企业成立专职执法机构的权利,组建电力特殊行业的执法队伍,电力执法工作应实行“双重模式”协调运作管理。国有电力企业改公司制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通过法律法规对电力企业履行电力法规,赋予电力企业的法律权利,也可作为执法客体看待。电力企业执法工作可作为执法客体和执法主体两种模式运作管理,或者以司法机关向电力企业派驻执法人员的形式,组建电力特殊行业的执法队伍,保障电力法制建设和电力执法工作的健康开展,有效发挥电力执法在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4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
我局把消防安全工作纳为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及具体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股室齐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定期组织召开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我局先后研究制定了《**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持续推进医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工作的通知》《**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全县卫健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做到责任明确、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明确。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我局重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对消防事故的防范能力。系统各单位通过LED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横幅等宣传形式,使消防知识人人皆知,切实营造全系统人员参与消防工作的良好氛围。在6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我系统举办一系列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场,参与***人次。
四、强化排查,消除隐患
由局党组成员带队,按片区组建*个督查小组,对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覆盖检查,重点整治消防措施制度不落实、消控室等重要岗位未按规定值班、值班登记不规范、重点部位巡查不到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疏散通道不畅、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次累计排查出消防隐患**条,均为一般隐患,均已落实整改。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在全系统迅速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全面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五、狠抓落实,凸显成效
1.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为提高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积极开展医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医院、**医院和***医院现已达到消防标准化二级水平,其他医院均达到消防标准化三级水平。**医院和**医院消控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均持证24小时在岗在位,在**医院和**医院组建2支义务消防队,按标准规范配齐消防设备,做到年年有演练有实践。
2.持续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消防车通道障碍物集中清理行动,杜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3.加强电气火灾治理。针对夏季高温特点,重点整治病房、员工宿舍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和违规用电等问题。根据《***智慧用电安全建设行动方案》要求,在医疗密集型单位等重点场所应用智能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现已完成***家**套智慧用电建设任务。
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燃气安全防范。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排险除患”行动,加强危险化学品暂存、使用和废弃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等工作。加强发电用油、制氧、燃气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开展食堂燃气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5.积极开展消防演练。为提高我县卫健系统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暨应急逃生疏散演练,强化了医务人员防火、灭火、组织应急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各单位共组织消防演练**场,参与**人次。
六、存在的问题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卫健系统基层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管理人员人数偏少,个别单位重视程度和意识有待提高。
二是公共消防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基层卫生院建造时间较早,规划设计不合理不科学以及消防经费不足,消防基础设施有待改善。
七、意见建议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5
关键词: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4
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形成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是为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而制订。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贯彻落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授权规定,制订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锅炉压力容器企业的安全义务降低并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2001年启动了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概念”,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事故频发且亟需规范的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监察范围,解决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问题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制订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现状
对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法规,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地方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订规章。目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框架体系下,已形成了“法规一部门行政规章一安全技术规范一相关引用标准”四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条例。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等等。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署部门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规定”。目前以“部门令”形式的特种设备部门规章已有十个,例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
(2)地方政府规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办法”、“规定”等。如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
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具体操作文件,不仅是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监察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目前已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80余项。
第四层次:相关引用标准
相关引用标准指一系列与特种设备有关的经法规、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属于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引用标准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目前,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特种设备产品标准、材料标准、性能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共有2000余项。
3.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
上述法规体系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行的法规体系与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较大差距[1]。主要体现在:
(1)安全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撑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在法律层次上存在差距。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2)法规层次存在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施[2],解决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不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济环境的问题、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确立了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但是,也应该看到条例本身存在的缺陷,例如:缺少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措施规定;缺少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规定;缺少对特种设备材料,尤其是承压元件材料的监察规定;缺少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主体的明确规定;缺少对特种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保险等)的鼓励政策;缺少对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缺少非法使用、擅自解封、伪造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一些行政行为的设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行政许可分级管理、鉴定评审、时限要求等;某些规定则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如: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负责的规定;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等等。
(3)部门规章不健全
作为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部门规章”内容不健全,缺口较大[3]。目前只有十个部门规章。其他管理规定、办法,包括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如行政程序、审批办法等)大多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此外,现行规章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4)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导则和安全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事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与国外不一致[4]。除气瓶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使条例第二十条无法完整地实施。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存在较大缺口;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较为分散,缺少系统性,需要归类整合。
(5)规章及规范修订机制尚不适应
由于缺少一个及时有效的规章规范修订机制,使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中存在的缺憾不能够及时得到补遗和修正。此外,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执行主体有的是原劳动部,如《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的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程》。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明确主体关系。
(6)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锅炉和压力容器目前刚刚开始纳入同一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相关标准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标准与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有待协调一致。
4.讨论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种设备监察领域所凸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滞后技术革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对策以供讨论。
4.1需建立专门针对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调整特种设备安全各方面关系,明确各方面责任,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律地位问题,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制度。
4.2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和内容的补充、修订工作。法规是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因此,在全面贯彻条例的同时,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条例予以明确而在监察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事项进行研究探索。
4.3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修订整合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4强化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统一标准体系。考虑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大趋势,积极靠拢国际标准,逐步建立或形成相对一致的特种设备标准体系对一些相关的标准。及时将安全监察工作及检验工作中所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反馈到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使有关标准得以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贾桢祯,关注场(厂)内机动车辆[J].建筑机械,2007(11):8-11.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6
关键词:电力通信通信网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
电力运行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通信安全防护体系是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电力通信安全防护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湘对比较复杂。在运行过程中庄要是指有机地结合正确的工程实施流程、技术方法和管理技术等,实现对电力通信的安全防护的过程。从理论上说,电力系统的通信安全防护体系可以对信息安全的相关方法进行直接的运用。例如电力通信安全防护体系河以直接运用信息安全工程中的成熟模型一等,实现对电力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指导和帮助具有转变单一的安全设备设置为系统化的安全工程设置的特点河以实现对安全工程的管理、组织、论证、设计和实施等。从工程的实施方面说,电力的信息安全工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在实施电力通信安全防护的过程中,以发展的眼光和策略实现管理,对信息安全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安全需求分析、报警装置、审计评估、实时监控和技术措施等。
1、电力通信网安全现状
1.1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电力通信市场的扩大,对设备处理信息的速度和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市场上的一些通信设备例如路由器、光纤等在满足通信需求和防范外部窃听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硬件系统不达标,对通信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限制;电力通信对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系统运行全程中的薄弱环节容易被发现、计算机软件设计之初留下的后门经常被利用,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都会为黑客的恶意攻击提供便利的条件,能否做好对系统薄弱环节的补强和软件后门的覆盖,对电力通信的安全运行都很重要;工作人员在对电力通信设备的操作,大多停留在口令输入的阶段,这种口令密码极容易被不法人员破解,为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数据库内部对数据的保护大多是通过对文件的识别来实现的,如果黑客伪造文件的类型、大小和内容,使文件的条件适用于数据库的检测,就很容易打入到数据库的内部,对数据进行偷取和程序的破坏;电力通信安全不仅受恶意攻击的威胁,如果对外在环境例如雷电没有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也会对通信安全产生影响。
1.2管理层面上的问题
管理层面上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防范威胁的意识不强,例如口令设置简单或者将密码随意告诉给他人,企业内部没有针对安全方面的问题做出制度上的回应,导致工作人员上岗、维护工作不到位。另外,通信设备的监测与检修、光缆的的失窃也会影响到电力通信的正常运行。
1.3物理层安全问题分析
在现代电力通信网的物理层中,主要存在安全问题包括:由于外力因素或被盗导致光缆干线遭受破坏;微波信号受到干扰或阻挡导致通信中断;各种硬件设备和通信通道如路由器、交换机、网络服务器以及光纤等抵御自然灾害、窃听攻击的能力较弱,特别是一些通信机房的防雷措施不到位致使通信设备被雷电破坏;通信机房未执行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自动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不完善,防火防盗措施也不够严密;电力通信网建设施工的审批与现场监护制度不健全等。
2、安全分区模型
根据应用系统分区结果,电力通信网安全分区结论和模型如图1所示。
图1电力通信网安全分区模型
2.1生产控制区:与电力生产直接相关,主要包括调度数据网和公司生产控制类系统。其中,调度数据网是承载生产控制类系统的独立专用网络。
2.2信息管理区:主要包括综合数据网、通信管理系统、软交换/IMS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应急通信系统以及经营管理类系统等。其中,综合数据网是承载通信业务系统和经营管理类系统的独立专用网络。
2.3通信集控区:实现对网元的配置和控制,主要包括网管网、专业设备网管系统和同步系统。专业设备网管系统通过承载于网管网,与通信网元设备相连,实现对电力通信网中通信系统进行全网业务的配置、监视和统计分析,以及单一网元设备的监视和配置修改。在通信集控区和信息管理区、生产控制区和信息管理区之间的边界应分别部署正反向隔离装置,实现大区间的物理隔离。通信集控区和生产控制区之间不存在信息交互需求,所以区间不需要通过隔离装置实现数据交换。
3、电力通信网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切实做好电力通信网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3.1人员的管理
要定期组织电力信息网的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促进其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其工作责任心,特别要注意防止网络管理人员泄露通信网的机密信息。
3.2密码的管理
为了防止电力通信网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受到攻击、破坏、篡改、窃取,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提高数据信息的保密等级。对于电力通信网,基于其分布式系统和数据处理量大的特征,可以采用公开密匙法(不对称加密)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可大大增强电力通信网的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例如信用卡的使用者的加密传输和金融交易数据包中的校验等等。加密算法是一种分组乘积密码庄要是利用连续简单的算法,形成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总体实现保证安全性的作用。算法具有较好的安全性月前可以产生攻击的只有穷举搜索法。所以,电力企业需要做好密钥的管理工作。密钥管理技术是数据加密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很多的内容。例如密钥的生成、载入传递、使用、存储、验证、保管和备份、控制、吊销等基本上包括了密钥的整个生存周期,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电力企业在管理自动化通信安全防护体系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密钥的管理实现密码算法的良好应用,才能保证电力通信信息技术的安全。
3.3技术的管理
要促进网络管理人员学习最新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和技术手段,并促使其学习网络防火墙、物理隔离设备、入侵检测设备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方法。
3.4系统管理
建立全面的管理系统。目前电力网络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和技术要是依靠生产厂家和设计厂家,相对来说比较片面会对电力自动化的通信信息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因此在电力自动化通信系统的管理过程中,建立系统、全面的网络管理系统十分重要。建立的网络管理系统庄要的内容包括网元数据采集层、网元管理层和业务管理层等不同的内容,具有全自动拓扑发现技术、故障智能检测和分析、支持分布式管理、多维度监控和支持多操作平台等特点,不仅可以实现对电力自动化通信信息数据的实时采集和传输还可以在线对防护体系中出现的故障进行预测和分析保证了电力自动化通信信息技术的安全。
3.5物理层安全防护策略
3.5.1通信机房和通信线路的防雷接地措施一定要到位,特别是要做好通信设备电源进线处和机房配线柜的防雷接地,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防止雷电灾害。
3.5.2对用户的使用权限和身份进行验证,严禁越权操作行为发生。
3.5.3要保证通信机房有清洁、通风的良好工作环境。此外,物理层安全防护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那就是抑制和防止电磁干扰。目前主要有对传导路径的防护和对辐射的防护两种防护措施,可以通过加装良好性能的滤波器在电源线和信号线上;对各种接插件以及金属进行屏蔽,对通信机房的各种金属管道、金属门窗进行隔离和屏蔽等方式来抑制和消除电磁干扰的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篇7
关键词:工程施工机电安装管理
0引言
机电安装工程贯穿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部分在结构工程结束以后开始施工,并在装饰工程开始以前基本结束,所以对整个工期有重要影响
1技术要点
1.1施工准备工作。
电器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好充分的劳动力、施工机械、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图纸、场地各方面的准备。
1.2预埋线管、孔洞,防雷接地焊接。
在土建进行底板、结构施工时,电器工程必须配合土建专业进行预留预埋工作,主要包括线槽、桥架穿越楼板、剪力墙处的孔洞预埋,动力、照明和智能化系统电气管线预埋及防雷接地的焊接。电气管线的预埋将根据电气专业管线图进行,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施工。
1.3楼板暗敷管线。
楼板暗敷的电气管线敷设在楼板内的两层钢筋网之间,因此预埋线管的工作必须在楼板第一层钢筋网之后进行,并且最好在第二层钢筋网编扎之前完成。
1.4墙壁内暗敷的电气管线。
从楼板引上或引下的管线均应处于相应的墙壁内,在进行墙壁的砌体时,就要做好终端线盒的定位工作,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由于砌体后,线盒的位置尺寸再也不能修正,因此必须一次定位准确。
1.5放线、支架制安。
明装线管和线槽、桥架在安装前均要进行放线支架制安工作,线管的支架采用线卡直接安装在楼板或墙上,线槽采用角铁支架,桥架和母线采用厂家生产的专用支架。支架间距必须符合相应规定。电气管线安装排列要整齐,支架牢固,管卡固定点要均匀,线管弯曲半径整理不小于管外径的6倍,电缆管不小于10倍,保护管口打成喇叭型,管口边缘锉光滑,电缆穿管完毕后,管口用防火填料做妥善密封处理。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回路的导线不宜共管、共槽敷设。在电缆井(配电竖井)内敷设线路,应每隔一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2施工管理
2.1施工的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决定着整个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的组织,设备的供应,以及弱电工程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的配合时机,通常必须通过建立工程进度表的方式来检查和管理。弱电施工进度表的建立是在施工顺序的基础上,其施工顺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即施工安装图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管线施工、设备(进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初开通和验收。
2.2施工界面管理
施工界面管理的中心内容是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在其工程施工内容界面上的划分和协调,尤其是智能建筑物管理系统与机电设备和独立子系统的接口界面很多,一般通过各子系统工程负责人开调度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建立文件报告制度,一切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修改、协调措施等。
2.3施工的组织管理
合理安排整个弱电系统施工期间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和调试工程师的人数和这些人员进场的时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劳动力浪费,增加人工成本。这种管理需要与施工进度管理密切结合,分阶段组织强有力的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这个阶段的施工任务。
2.4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
安全重于泰山,严格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进行管理,贯彻、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项措施。
3工程技术管理
弱电系统工程要在系统设计、提供和安装等环节上认真检查,对照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使整个管理处于受控状态。
3.1安装工艺管理
弱电工程是一个技术性、工艺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整个弱电工程的技术管理,主要要抓住各个施工阶段安装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凡是遇到与规范和设计文件不相符的情况或施工过程中做了现场修改的内容,都要记录在案,为最后系统整体调试和开通,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和数据。中国省略编辑。
3.2技术文件管理
弱电系统工程的技术文件是工程各阶段实施的共同依据。这些文件夹主要包括各弱电子系统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说明书、各子系统的调试大纲、验收规范、弱电集成系统的功能要求及验收的标准等,这些技术文件都有要进行系统的科学管理,为了能够及时向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上述技术文件,因此建立技术文件收发、复制、修改、审批归案、保管、借用和保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科学的管理。
4机电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的质量是几代人的事,工程建设不同于科学实验,不能有失败,不能拿工程做“实验”。机电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筑物功能是否正常运行,影响该建筑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4.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留在按图施工的水平,要全面熟悉设计图纸,努力并善于发现图纸中的不足,及时提出处理意,对业主而言是维护其利益,对自己也是提高。好的工程质量是由高素质高水平的施工人员完成的,这就要求施工前要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整理调整好技工和普工的比例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严格审查,要求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而且应符合经会审的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施工班组及人员进行工程的总体技术交底,由于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还要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分阶段进行交底。明确现行实用的规范及操作规程和顺序。对工程所需的资料表格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中所有的材料、设备进行考查和确认,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条件。根据业主及土建工程的总体进度编制电气工程进度计划、人员计划、机具计划并组织落实,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及补充。
4.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中必须根据已会审后的电气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按照国家现行的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中若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设计。要求严格坚持执行和落实“三检”制,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编制符合规范、工艺标准、可操作的质量控制程序。平时注意及时收集和整理资料,特别是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及隐蔽签证。未经有关人员在隐蔽验收表上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防止监督流于形式。记录好施工日志。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日常用电;企业生产用电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3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158-02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77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但是无论是在什么行业,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对于电力企业来说更是如此。跟其他的普通企业不同,电力企业具有网络性以及公益性,这两种特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电力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任何细小的安全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甚至引起连锁反应,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做好电力企业安全工作,保障电力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1.1电力企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需要安全性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主要由设备、机器、车间、人员等要素构成。在整个运作流程中,电力首先通过升压变电站,到输电线路,再到降压变电站,最后通过配电线路送到用户中去。整个运作流程同时包含了生产、供应以及销售,每个环节都环环相扣,其中任何一个地方出现差错,都可能引起整个生产系统的错乱,影响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1.2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细心留意,不难发现,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电力。如果家庭停电了,我们虽然没办法使用热水器,但是用传统的方法烧热水,还是可以洗个热水澡。但是如果办公室停电了,我们将没有办法正常地办公;银行停电,我们将无法进行存取钱、转账手续;而医院停电则将无法正常开展医疗救治。由此可见,一旦停电,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人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因此,电力企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更要高度重视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将电力安全事故降至最低,保证电力的正常供给。
1.3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性关系企业的正常运行
如前文所述,电力资源的应用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电气时代的到来带来了工业革命,推动了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企业的生产已经离不开电力资源。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的制造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很多企业、工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机械都保持着24小时的持续运转,对电量有着巨大的需求,一旦发生停电,电力将无法正常供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无法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因此,电力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生产的安全性管理工作,以满足企业的用电需求。
1.4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员工的人身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维护生命安全权利的渴望不断增长,电力企业部门作为一个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为员工打造一个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2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安全意识薄弱
在很多电力企业中,很多员工并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意识薄弱。在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电力法》等相关条文法规的要求,更有甚者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就投入工作,缺乏安全责任心,频频出现违规作业或是出现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工具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6年发生48起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造成死亡106人,48起电网事故,238起设备事故;2007年发生39起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造成79人死亡,31起电网事故,170起设备事故;2008年发生29起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造成49人死亡,31起电网事故,172起设备事故……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给个人家庭和相关企业、国民经济都带了巨大的影响,而酿成事故的源头往往都只是由一些非常小的错误。究其根本,就是因为很多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没有做好安全工作。
2.2监督力度不够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管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在很多电力企业中,一些领导并没有正确认识到“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往往把生产放在首位,重视“生产”,而忽视了“安全”的重要性。在生产的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在安全工作上没有做到预防为主,得过且过,没有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小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姑息迁就,发生事故方才有所觉醒。
2.3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力的需求量和电力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作为保证电力安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却未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相关安全法规仍不够完善。虽然在电力生产中有《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指导的安全法规,但是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内容存在一定的落后性;另一方面,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没有很好地被落实到位。
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策略
3.1提高安全意识
在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人是核心,因此,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从思想上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是最本质的要求。首先,电力企业的领导层自己要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有足够正确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并且积极地进行上传下达,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其次,企业要通过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可以聘请一些专业的人士,对每一项工作环节中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如在进行配电修理工作的时候,必须先明确哪些工作是要先断电再操作、为什么要先开修理证书才能进行维修操作等,从技能上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最后,可以通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座谈会的形式,让员工搜集相关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总结,促使其更深刻地了解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思想上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3.2加强监管力度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对比2006年、2007年,我国2008年的电力事故有一个明显的减少,但是2009年又有出现一个反弹,其中的原因是2008年我国因为举办奥运会,全国范围内都高度重视奥运的保电工作,在这种高压的状态下,电力企业的员工们也全力以赴,认真做好每一项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然而到了2009年,高压状态结束了,电力企业的员工们对安全管理工作也松懈了,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增加了。从这个数据中可以发现,人在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上具有非常强的弹性表现,适度的高压状态能够让人更好地完成工作,因此通过加强监管力度,认真落实电力企业每一个生产部门、每一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让员工处于强监督的“高压”下面,有利于提高电力企业员工在安全工作方面的执行力和效力,减少工作的习惯性差错和失误,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电力企业可通过聘请一些专业的电力监督人员,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安全监督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大胆管、大胆抓,不要碍于情面或者是把小差错当成无关痛痒的事情,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整改;另一方面,在加强监督力度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以便于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把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3.3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一方面,电力企业要落实电力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让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标准化、常态化地进行,而不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动员,今天认真执行,明天又松懈下来,而是要把安全工作渗透到每一项生产环节中,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序。此外,电力企业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安全管理的调查工作做细,认真分析每一个生产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解决方法,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如建立每日自查和员工互查制度,互相监督;另一方面,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责任体系的建设,把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负责人,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尤其是基层干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负起来,随时掌握第一手的安全信息,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4结语
从电力企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人们日常生活、企业正常运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的安全工作是保证正常供电极其重要的一环,关系着国计民生,影响深远。但是,从我国电力企业当前的情况看,很多电力企业的员工安全意识仍比较差。很大一部分电力企业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施行力度也不够,由此造成的电力安全事故让人触目惊心,给电力企业自身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要从加强安全意识、加强监管力度以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三个方面入手,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幸福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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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淑平.电力企业生产中人因失误影响因素及管理对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9.
[3]王长龙.浅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1篇9
关键词:城市配电网;配网结构评估;供电可靠性;提升措施;供电服务水平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M732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7-0032-02DOI:10.13535/ki.11-4406/n.2016.17.014
供电可靠性是对供电服务水平的集中反映,也是评价供电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大标准。提升供电可靠性需要从多方面做起,既要优化调整配网结构,又要加强停电计划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做好配网建设工作。
1城市供电可靠性评估
1.1配网结构评估
南方某市配置50个110kV变电站,90台变压器,变电容量总体达到3942.5MVA,该城市变电站的容载比大概达到2.0。2015年,该市负荷急剧攀升,市区内110kV变电站容载比为1.55。城市中配网线路负荷较大,亟待对变电站点的分配与设置进行规划调整。
到2015年中期,该市配网线路总计达到402条,其中环网线路所占比例达到87.40%,其中达到N-1标准的线路:255条,达标率达到63.43%。配网整体构造依然较弱,尚未发挥转供电功能,影响了供电的可靠性。该市环网分布如表1所示:
该市负荷并非均衡分布,其中存在大概14.70%的空载线路,过载线路达到11.50%。该城市的环网线路多采用手拉手的结构模式,同时,积极控制其负载率,使其达到N-1的要求,其中要重点对高于60%负载率的线路实施优化改造。
同时根据调查发现,整个市区供电范围内,出现了多用户共用同一线路的情况,达到每条线路18个用户的状态,其中有多条线路的共用用户达到30户以上。由于单条线路用户数量超标,很可能发生线路过载问题,从而提升故障发生率。
1.2配网运行分析
配网安全运行的关键是要计划停电,该市区的停电户数与停电时间在逐年减少,这意味着该城市在配网停电管理工作中有所收获。然而在故障停电状态下,停电时户数与持续时间却都在上升,这意味着随着城市配网建设扩大,线路增加,线路故障查找不善,从而使得故障无法高效被隔离,电缆故障定位与查找能力亟待优化发展。故障停电指标如表2所示:
1.3计划停电状况
截至2015年6月,该城市计划停电执行498项,实现440项,成功率达到88.5%,意味着多数停电都能按照计划实施,除了个别突如其来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例如天气骤变、工程建设等。由于用户接电工程相对复杂、难以掌控,无法进行有效规划,对于这一问题最关键是要做好用户接电工程的管理与控制工作,要事先深入分析用户的具体用电特点,从而为计划停电提供参照。
1.4带电作业状态分析
该城市带电作业按照一定标准执行,表3展示出了相关标准,截至2015年中期,该城市带电作业范围扩大,总项目达到394,增长比例达到15.9%,控制了用户停电时间,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与可靠性。由此可见,带电作业能力有所提升,有效确保了安全供电,提高了供电的可靠性。带电作业情况如表3所示:
2供电可靠性提升策略分析
2.1优化整顿配网结构
通过分析过去几年的停电故障以及供电服务状态,能够得出在维持现有的运营与管理状态下,配网结构会极大地影响供电安全性,关系到供电服务水平。经过深入分析得出:由于达不到N'-1要求以及各段线路服务用户较多,会加剧供电损失,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配网N-1通过率,并增设分段断路器,利用断路器来科学分段,以此来控制停电户数。同时也要增加中心城区变电站的布点,重视中压网络的规划与建设,减轻主变压器载荷,防止过载现象出现,维持线路负荷平衡、稳定,加大变电站各项配套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配网工程建设水平,健全环网结构,使其达到100%,提高负荷转移率。
优化配网接线方式,达到接线简单、安全、灵活的目标,根据实际的负荷大小来科学调整负荷的沿线分布模式。可以选择环网供电结构,故障发生时,确保线路能及时转供电。将联络开关配置于高容量线路末尾,并控制供电半径,通过调整主线与支线长度的比例,来优化网架结构。
采用10kV配网闭环运转的方法,可以选定市中心,实施10kV双回路系统闭环运转制度,从而最大程度控制停电户数,确保安全供电。
此外,要优化0.4kV低压配网系统,利用监测设备监督配变负荷、功率因数等或者选择联络供电模式。
2.2提高配网系统自动化水平
自动化技术是现代新型技术,将其应用于配网工程,能够有效提升配网自动化建设水平,从而提高配网运行效率,扩大某一地域范围内配网自动化覆盖范围,引进新型智能化监测设备,例如:故障定位仪等,发挥对配网故障的自动化监测功能。定期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状态、运转情况,要及时更新故障性设备,提高配网自动化水平,使配网系统中的关键点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建立起同自动化系统之间的联系,从而达到系统故障的及时反馈,高效隔离并及时解除故障。
电气设备安全、高效运行的有效保障是做好检修工作,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修与试验,其中要重视环网柜运行状态、电缆分接箱局部放电测试、接头测温类似等的检测工作。
配网主站的自动化设计是重点,是支持配网运行、调度、管理等的工具,主站的自动化设计要遵循规范化与开放化并行的原则,在发挥配网运行监控、配电仿真等基础作用的同时,重点开发配网的智能化功能。
2.3实施计划停电
供电企业应该实施科学的停电计划,加大计划停电实施力度,有计划地制定停电时间、日程安排,依照计划时间表来规划停电范围,保证及时复电。要编制一套科学的年度停电计划,其中要合理规划停电月份、均衡分配停电时间,防止出现大规模、长时间停电现象,达到全年停电平衡的目的。
2.4重视故障定位与处理
2.4.1选择正确的查找方法,提高故障处理效率。科学合理地安装故障定位仪,发挥其定位功能,对应形成故障查找的科学方法,重点针对故障频发、供电范围较大、服务客户较多的线路进行故障定位与查找,以此来控制故障查找工作效率。
2.4.2加大教育力度,防范故障发生。从用电客户环节入手,编制一套系统的用户外部线路档案,实现“看门狗”故障隔离功能的发挥,安装自动化开关,并有效发挥其自动化功能,确保其同变电站开关有效配合、同步协作,有效隔离故障。
2.4.3加大电力设备保护。电力设备能否安全运行关系到整个配网系统的安全,必须加大对电力设备的保护力度,及时检查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防范外力
破坏。
3结语
配网结构直接影响着供电服务质量,只有积极优化配网结构,提高环网覆盖率,最大程度实现自动转供电,才能有效控制用户停电规模和时间。同时,也要发展带电作业技术,引入自动化技术,推动配网系统的自动化发展,全面提升配网运行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0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然而,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开始出现:网络谣言、网络诈骗、信息泄露、信息等乱象频现,威胁着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安全立法存在短板
法律出台缓慢和公民守法意识薄弱成为当下网络信息发展的痼疾。事实上,我国对于完善网络安全的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尝试和努力中。但是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调研员张胜看来,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面临三大软肋。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张胜表示,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大,且在制定的规章中,纵向的统筹法律和横向的有机协调还不够。第二个“软肋”是,我国网络法律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保护实践的依据多为保护条例或管理办法,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个人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这些条例或管理办法更多使用综合性基本性条款,缺少具体的取舍性条款,难以适应技术发展和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第三个“软肋”是,我国现行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有的条款无法与传统的法律规则相协调。“例如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争议,至今还没解决。”
立法需要基础设施的支撑
在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不但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同时,一整套电子信息验证标准也对法律形成了有力支撑。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身份技术事业部主任邹翔介绍,欧盟早在2005年就推出相关战略保证网络社会的身份管理。以德国为例,德国2010年新一代身份证,身份证采用eID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标识,这是一种在网络上用远程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权威性电子信息文件。同时,德国强调个人信息最小化和个人信息确认的原则。“你在网上买酒,只需要提最基础的信息,比如年龄已经超过18岁就行,不用太详细。此外,匹配加密模块、密码可信模块,电子签名设备、签名验证标准等配套检验技术也很完善,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安全,更对法律形成了有效支撑。”邹翔说。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1
关键词:FPGA;核安全设备;监管要求;取证过程;仪控系统
中图分类号:TL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6-0255-04
Abstract:BasedonFPGAofnuclearsafetyclassdigitalcontrolandprotectionsystem,China’scivilnuclearsafetyequipmentpermitsregulatoryprocessandtheUnitedStates’digitalinstrumentcontrolpermissionsupervisionwerestudied.Atthesametime,supervisoryrequirementsofnuclearsafetyequipmentinChinaandtheUnitedStateswerearrangedandanalyzed.Onthebasisofthese,anewschemeconformstonuclearsafetyequipmentsupervisioninChinaandtheUnitedStateswasproposed,andsomesuggestionswerepresented.ThepaperwillcontributetonuclearsafetyequipmentsupervisionandlicensinginChina.
Keywords:FPGA;nuclearsafetyequipment;supervisoryrequirement;licensingprocess;I&C
1概述
福岛核事故后,全球核电发展一度陷入低潮。核电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随着世界能源需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压力的不断增加,核能作为一种清洁、经济的能源是解决这一困境的主要途径,核电产业在重重阻力下又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同时世界各国纷纷加强核电安全监管力度,绝大部分有核国家,都有独立完整的核安全监管机构,开展安全监管。其中核安全设备许可监管是核安全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从事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单位只有取得相应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条件才可执行。我国国家核安全局(NNSA)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1]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的要求,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美国于1975年成立了核安全管理委员会(NRC),NRC代表国家对各类民用核设施、核设备和核材料独立行使核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权。本文主要是对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CNCS)基于FPGA技术自主研发的核安全级DCS平台NicSys?8000N应用的HAF601取证进行研究,通过与具有国际先进核电水平的美国NRC核安全设备认证相比较,提出了符合中美两国核安全设备认证方案,同时也对我国核安全设备许可监管要求给出一些建议,并为今后国产自主化安全级DCS平台NicSys?8000N走出国门,实现在国外的应用打下基础。
2NicSys?8000N平台应用的HAF601取证
仪控系统是我国核电装备系统中没有被国产化覆盖的最重要的区域,S着我国核电仪控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仪控系统自主化已经初有斩获,中核控制作为国内核电仪控厂商,独立研发基于FPGA技术的核级仪控系统平台NicSys?8000N,目前正在进行HAF601设计/制造许可申请。
2.1NicSys?8000N平台应用的HAF601设计/制造许可监管文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管。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我国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分为四类,分别为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NicSys?8000N应用的HAF601设计/制造许可证的依据文件如表1所示:
2.2NicSys?8000N平台应用的HAF601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CNCS基于FPGA技术开发NicSys?8000N平台应用的HAF601申请设计/制造许可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申请资格,中核控制基于FPGA技术的核级仪控系统平台NicSys?8000N设计/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必须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法人条件、工作业绩、设计和制造人员资质、设计/制造工作场所、技术装备、计算机软件、检验和试验条件等方面。
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1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是指以无线、有线等方式接收传送广播电视信号、节目的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单位、团体的闭路电视系统和运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影视类节目的系统。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稽查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按照市、区事权划分的决定执行。
公安、国家安全、建设、规划、价格、工商行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广播电视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其经费管理。
第六条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有线广播电视网用户分配系统应当列入城乡建筑项目和住宅小区(含办公、商业用房、别墅、公寓、宾馆饭店)设计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方案应按规定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承担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需要通过农田、林地、水域、航道和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房屋等建筑物,需要同杆架线或在建筑物上从事挂线、敷缆、钻孔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联系,并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施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因施工造成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资源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并优先保证中央、省、市台广播电视第一套节目的完整传送。
第十条有线电视实行有偿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在已完成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在收取相关有线广播电视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和移装,并开通信号。
有线电视用户需要暂停使用或迁移、改名、过户或注销户头的,应当到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运营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管理运营机构,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接故障投诉后按规定及时处理,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公告原因。
第三章设施保护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拉线、地网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地埋的电缆线路、光缆线路、共网共杆传输的广播线路、塔桅(杆)、微波设施、放大器和分支分配器及光分器、加扰解扰系统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运营管理机构以及团体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当履行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信号正常传输。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共同实施。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当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网络传输运营管理机构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禁止擅自私拉、乱接有线电视终端,禁止窃取有线电视信号或擅自安装放大器扩展终端作营业性用途。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公德的;
(四)宣扬、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省和市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直播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播放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提高播出质量。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出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台(站)的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广播电视台(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播放的广告应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
第二十三条批准建立闭路电视系统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地方其闭路电视系统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联网,频道频率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安装、接收和播放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直接向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发给《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运营许可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的,依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依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