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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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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精选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篇1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形成应急合力的原则。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与刊播管理办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烟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由于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霜冻、热浪、浓雾、洪涝、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道路结冰、电线积冰、沙尘暴等天气气候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和重大气象灾害,以及参与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核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扩散、水污染、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海上救援等)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经贸、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交通、安监、公路、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药监、粮食、宣传、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组织协调;

3.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查落实区应急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3.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6.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8.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9.承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

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气象、水利、水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安排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2.区经贸局、粮食局:负责抢险救灾中调集、供应和管理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同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4.区民政局:负责查灾、核灾、灾情评估和灾情上报工作;组织指导灾后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组织协调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的有关工作;

6.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区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公共客运交通,优先保证运输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

8.区通信部门(包括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负责及时排除通信设施故障,确保各种通信畅通,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9.区水利局、林技中心、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相关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保障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

1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2.区电业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三、预警与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区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警等任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过气象灾害热线电话(6363250)等途径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区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气象主管机构,并在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向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相关工作部署。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区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综合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为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1、I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市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Ⅰ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II级预警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II级预警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并按程序报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3、III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III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IV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后,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高新区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

(一)分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区政府先期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借助全市乃至全省的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区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

(二)应急处置

1.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2.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以及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卫生部门要紧急派遣专业队伍抢救伤员,同时组织开展灾后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7.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8.必要时,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镇街、高新区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组织公众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气象突发事件统一审核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工作的知识、决策和部署以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要向区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终止,应向社会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1.区气象局要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区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管理办法。

3.区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要立即报送。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镇街、高新区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区气象部门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镇街、高新区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开设应急支援“绿色通道”,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六)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七)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八)经费保障

各镇街、高新区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1.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镇街、高新区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气象、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

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2、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篇2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组织全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部署应急响应气象服务工作;

2.审核、签发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决策服务材料;

3.检查、指导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单位的工作,决定是否派出现场工作组;

4.指挥调度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资金及技术装备等资源;

5.指挥处置气象灾害应急过程中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6.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局应急办:

1.组织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根据领导小组命令,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资金等资源调配;

3.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报送应急响应期间的决策服务信息;

4.收集和汇总各相关应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编辑有关应急响应情况摘报,督促各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

5.组织起草气象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6.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减灾司:

1.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情况,联合局应急办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

2.组织制作相关决策气象服务材料;

3.组织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

4.负责灾情调查、收集及应急气象服务效益评估;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预报司:

1.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相关预报、预警任务的落实;

2.负责气象灾害实况、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的制作和汇总;

3.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需求;

4.组织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预报或预测会商,组织重大灾害天气联防;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观测司:

1.负责组织各类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处理;

2.根据预报司需求,负责组织应急加密和移动观测及资料传输;

3.负责组织气象装备的运行、监控、维修和调配;

4.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

1.负责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示精神;

2.统一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报道;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协调现场报道工作;

4.负责组织应急科普宣传;

5.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和应急工作例会;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工作。气科院、报社和华风集团按应急响应要求做好科技支撑、新闻宣传和影视服务工作。

人事司、计财司根据实际需要或领导小组的要求,组建气象应急专家组(专家库),做好气象部门灾情调查和应急救灾及灾后重建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关服务中心做好水电保障、医疗卫生、食宿安排、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应急响应规程

(一)应急响应原则。遵循分灾响应、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及职责分工做好响应工作。

(二)应急响应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设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级别,I级为最高级别。

(三)应急会商组织。为确定应急响应的种类、级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应急会商和综合研判,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附录)为应急响应启动的参照标准,综合考虑预警信号、可能影响程度、临近实况监测、发生灾害范围、公众关注程度等多种因素,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组织应急会商:

1.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2.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灾害并造成严重损失;

3.气象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引起较大社会反应;

4.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5.需要解除应急响应。

(五)应急会商由局应急办、减灾司、预报司主要负责人,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省(区、市)气象局应急办负责人参加。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或视频)方式进行,主要商议启动应急响应种类、级别、范围,是否派出工作组以及其他应急事项。

(六)分管预报服务的局领导、局应急办主任、减灾司司长、气象中心主任根据应急会商结果,联合议定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七)应急响应命令。局应急办根据议定意见,起草应急响命令并报局领导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包括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和解除(含其种类、级别、范围及其它应急事项)。原则上,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局长签发,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局长签发。

(八)原则上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分别启动不同应急响应,当遇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适合不同启动级别时,按灾种最高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九)一般情况下,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的级别应从低级到高级逐级进行,必要时可根据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越级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十)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应按领导小组或当地政府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启动不低于中国气象局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降级及解除须提前报局应急办,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六、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或变更后,领导小组及各相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具体响应程序和详细内容根据响应级别确定。

(一)IV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IV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IV级应急响应命令。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和变化情况。

2.办公室组织对内对外宣传,发布最新气象灾害和应急响应工作动态。

3.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

4.减灾司及时分析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向局应急办提出加强预报预警应急措施建议和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建议。

5.其他相关人员在岗待命。

6.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二)Ⅲ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到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Ⅲ级应急响应命令。

应急响应内容:

1.局应急办全体成员在岗待命,保持通信联络,按要求参加天气会商。

2.局应急办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送领导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3.减灾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组织搜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和有关部委;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建议。

4.预报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及时组织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视情况组织加密天气会商和发布对下指导产品;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

5.观测司要明确在岗责任人;了解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有关省(区、市)气象部门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

6.办公室组织对内对外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最新灾害性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7.其他有关人员在岗待命,保持手机开通。

8.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前向局应急办报告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预警预报情况、服务情况、应急响应组织工作情况等。

(三)Ⅱ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司和直属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进入响应的单位要明确应急岗位责任人,制定领导带班和应急值班安排,及时启动加密观测,有关应急装备进入待命状态,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服务。

应急响应内容:

1.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参加中央气象台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

2.局应急办根据需要每天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研究部署应急工作任务;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送领导小组,必要时增加编报频次;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安排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3.减灾司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分析工作,组织制作专题服务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建议;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气象应急服务工作情况。

4.预报司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每天适时增加一次天气会商,及时组织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做好信息网络保障组织;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预报预警工作情况。

5.观测司及时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安排部署应急观测和网络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观测网络运行情况。

6.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新闻宣传工作情况。

7.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向局应急办报告。

8.领导小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调配有关应急设备和团队前往应急服务一线。

(四)Ⅰ级响应

签署启动或变更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后,局应急办立即向有关省(区、市)气象局、直属单位和内设机构传达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和有关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局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各相关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进入响应的单位制定应急岗位排班表,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有关岗位24小时值班,取消所有休假安排,应急岗位人员全体到位,随时准备加密观测和设备保障,应急移动装备及专家团队根据需要赶赴现场。

应急响应内容:

1.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立即到达工作岗位,参加中央气象台天气会商和加密会商;领导小组组长在岗,随时签发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材料;根据最新情况随时研究决策应急事项。

2.局应急办根据需要每天举行应急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部署应急任务;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情况,适时制作《气象局值班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动态,通过NOTES邮件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应急响应单位通报情况;每天编制1期《气象灾害应急情况摘报》报领导小组,必要时增加编报频次;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指示办理;随时检查、督促各应急响应单位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气象应急现场服务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加强应急综合措施建议。

3.减灾司组织收集、整理有关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其影响情况,组织制作决策服务产品;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分析,滚动制作专题服务材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局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变更建议;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气象服务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4.预报司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工作,跟踪、分析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每天适时增加两次天气会商,及时组织发布对下指导产品;做好信息网络保障组织;根据需要向观测司提出应急加密观测需求;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预报预警工作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观测司及时掌握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部门重要装备、通信系统运行和观测资料传输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安排部署应急观测保障任务;根据业务运行状况,提出应急装备和资源调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关键地区重要装备的保障,负责实施重大观测设备的跨省调度;组织实施预报司提出的加密和应急移动观测;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观测运行情况,遇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对外宣传,收集部门外宣传报道动态情况和舆情,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口径和重点,组织策划部门内外媒体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落实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新闻宣传工作情况。

7.进入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局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直属单位实行全天应急值守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每天16时向局应急办报告情况,必要时根据命令增加报告时次,内容包括天气实况及灾情、观测网络业务运行情况、预警预报信息、服务情况、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等,遇有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8.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人事司组织从各单位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支持团队。

9.领导小组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气象服务和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情况调配应急移动车和应急支持团队参与响应省(区、市)气象局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从其他省(区、市)气象局抽调人员或装备协助应急响应的省(区、市)气象部门工作。

七、信息公布

(一)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电视直播、发布新闻通稿、组织现场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应急响应和服务工作等情况。

八、后期处置

签署应急响应解除命令后,应急响应各单位自动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业务运行和管理状态。

(一)IV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各单位及时做好总结。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进入应急响应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将总结报送局应急办,由局应急办汇总形成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如有必要,局应急办可在应急响应期间组织中期评估。

(二)应急响应结束后,局应急办和各单位对本次响应过程和工作成效进行分析总结或小结,为预案修订和完善做好准备。

九、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局应急办管理。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各应急响应单位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发现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响应工作流程。

(三)本预案由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篇3

一、总则

为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因干旱少雨、冰雪等恶劣气候引发的灾害,切实保障行车和仓库物资财产安全及广大职工的安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公司安全发展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公司仓库和道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部门:

1、东区仓库

2、黄土坡仓库

3、昆沙仓库

4、小屯仓库

5、运输部

6、集装箱部(昆南项目部)

7、施救站、修理组

8、黄土坡停车场

9、公司各职能部门

公司各部门以及安技、机务、调度等相关人员发生灾情时应立即向组长和副组长报告,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应急救援处置办公室设在安技部,电话:xxxxxxxxx。

三、本预案启动时机

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分析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即应启动本预案。

1、组长职责是及时听取事态情况报告,立即召集小组成员研究、制定处置对策,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副组长职责是在组长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研究制定的处置方案,指挥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和善后等相关工作。

3、成员职责是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落实所负担的职责和任务,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四、应急响应准备

公司各运输、仓储、安全职能部门要在特殊季节和气候变化较大及运输旺季期间,安排专门人员(调度员)收集中、短期气象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情况、车辆沿途道路通行等情况,立即通知在途驾驶员同时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五、处置程序

1、遇有达到启动本应急预案条件时,应及时向组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应急工作。应急指挥负责人视事态发展程度,必要时可成立现场领导小组,部署现场处置方案,同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确保疏运和疏散物资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如遇暴雪,凡属简易仓库、工棚的屋顶积雪厚度超过5厘米以上的须采用消防高压龙头水喷去屋顶积雪和易结冰情况,结冰厚度超过2厘米以上的采用工业用盐进行泼洒,除去结冰。如遇高温,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如遇暴雨,车辆减速慢行或到安全地点停放,各库区须做好篷布、水桶、阴沟等准备工作,巡视库内是否漏雨、库外排水沟是否畅通,确保客户仓储物资安全度汛。

2、参加应急疏运和疏散物资的工作人员(装卸工)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现场处置需要增加人力、物力支援时,应及时向组长报告,由组长统一协调调配。

3、根据确定的疏散、疏运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组长确定设立相关的工作小组,并开展相应的具体工作。

六、应急疏散、疏运措施

1、安技部门和保安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大维持现场治安保卫秩序力度,确保现场及仓库物资的安全。

2、对已经装卸危险货物、重要生产、生活等贵重物资待定但尚未出发的货运车辆,要将车辆停放或将货物储存于应急领导小组或物资单位指定的位置,安排人员做好看护守卫工作,并随时准备好道路通行恢复后的启运工作。

3、在途危险货物、重要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自身和货物安全的情况下,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同时,服从现场疏导工作人员的指挥,根据所载物资性质,必要时可向现场疏导工作人员或属地公安、环保等管理机关报告相关情况,防止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

4、要运用GPS监控系统,密切关注车辆行驶及道路通行情况,做好车辆调度准备工作,确保在通行恢复后及时疏运物资,确保安全,平安地将物资送达目的地。

七、应急机构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本预案启动期间,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以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八、要对整个应急疏散仓储物资或疏运过程进行记录,以供事后进行备案、总结。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