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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创新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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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创新方法篇1

关键词:消防建筑消防设施三化管理长效机制

悉数建筑火灾后果严重的致灾因素无非四点:一是建筑内部立体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快;二是建筑内部疏散途径设置数量少、达不到疏散安全标准;三是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故障,未有效发挥防灭火及阻火功能;四是外援专业力量少造成救援时间滞后。本文仅就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因素加以分析阐述。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逐年加大了消防队站建设和装备购置的步伐,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得以迅速提升。但随着火灾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公安消防部队扑救建筑火灾的重点逐步由外向内转变,努力实现第一时间依托建筑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将火势控制和消灭在有限区域内的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更加明确。集自动报警、消防栓、自动灭火、防排烟、防火防烟分隔、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七大功能为一体的建筑消防设施体系成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保护神。一个消防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的场所通常具备了“早期预警、自动灭火、防火分隔、诱导疏散和辅助内攻”功能,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重要部位无人值守或因安保人员业务技能低导致设备的误操作俨然成为绝大多数恶性建筑火灾发生的三大“帮凶”。

众所周知,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好坏及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随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地逐渐规范及消防产品领域专项整治力度地不断加大,建筑消防设施及产品的质量得以进一步地提高和保障。设施的专业维护水平和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的好坏逐渐成为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和有效运转的“任督二脉”。配电控制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的状态是否良好更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防灭火效能的前提。无疑,控制室地规范管理和设施正确地操控则成为消防设施发挥功能的重中之重,自然也是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的核心。

一、“三化”建设实践过程中,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暴露出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一)消防设计与建筑实际使用功能不匹配。具备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普遍采用框架结构,换句话说就是大空间建筑,其主体施工往往不设置分隔。这种工程的最初消防设计通常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施工完成之后,使用单位通常按其使用功能需要而不是根据最初消防设计配套的消防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来对使用场所进行分隔,往往容易导致最初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场所现有功能的消防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确、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缺失。建筑消防设施通常由消防控制室和设备组成。一般情况下,控制室配备有相应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并操控建筑内的各种设施。限于安保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及设备点多面广的客观因素,对于设备尤其是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关键设备管理责任往往未给予明确和分工,安保人员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不掌握、关键设施设备的应急操作规程不熟悉现象时有发生。

(三)检测维保流于形式,质量上“短斤缺两”。其一,合同期短,履约不到位。为了节约资金和应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部分社会单位与专业检测、维保机构讨价还价,所签专业合同大多是一年的“临时”合同。期限短、价格廉将直接导致检测、维保机构不愿意下功夫了解并掌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真实性能状态,发现问题也不认真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能拖则拖,能骗则骗的方式,消极应付各级监管单位地检查。应付方式通常有伪造检测维保合同、临时替换故障设备、临时更换“两房两室”的安保职守人员等。其二,检测维保良莠不齐,服务不保质、保量。面对检测、维保市场的急剧扩大,为了眼前既得利益,部分检测、维保企业不顾及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盲目扩大分支服务机构,大肆“招兵买马”。从业人员未经专业系统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就匆匆上岗,加之相关部门监管缺失,造成检测维保服务的质量、频次根本达不到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底限要求。这也有悖于《消防法》引进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专业要求,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初衷。

二、扎实推进三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齐抓共管,突出行政干预,把好消防产品质量源头关。笔者建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早日完善出台《自治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管理办法》,将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管和制衡,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真正促成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确保工作的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斥力”。为质量优、信誉强的产品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从根本上保证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基层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产品现场取样抽检(送检)而不是为了追求送检任务而由社会单位“主动”提供样品,真正保证现场使用与送检的样品保持高度一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单位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消防产品的质量。

(二)把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备案)、施工监督、验收(备案)关口,软硬兼施,夯实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确保及管理规范的基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场所投入使用后整个建筑消防安全能否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为适应消防审验变革新形势,建议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自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施工人员上岗证和质量倒查及退出机制。确实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程验收审、验分离,纪检参与等硬性规定,确保对消防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评判的客观真实。利用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机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提前规范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标识和管理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真正把验收场所的消防日常管理软硬件投入与消防设施质量把关置于同等地位,使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软硬件同时达标,逐渐改变场所先开业(使用)、后规范的不健康状况。对于审核、验收发现的问题不能仅填写《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口头责令改正消化或是简单移交了事,应在填发《违法通知书》同时,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降低其施工资质。

(三)发挥消防协会效能,规范检测维保市场,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体检治病工作。如果检测是定期“体检”,维保则是“吃药治病”,二者是在设施投入使用后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检测和维保服务涉及公共消防安全与人身安全,必须实行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并将其纳入政府严格的监管之下。基于此,笔者建议早日出台《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实施管理办法》,对于检测、维保企业的资质办理、复查、备案登记、从事业务的范围、频次、质量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而对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服务范围、签约最低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社会单位借助检测、维保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手段地开展,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效能作用。

(四)扎实推动“两房”、“两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发展进程。针对“两房”、“两室”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良莠不齐,难以正常发挥建筑消防设施效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依托消防协会平台,在对“两房”、“两室”职业安保人员的管理模式、社会单位收费标准、技术等级评定及晋级标准、培训及复训要求、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职业管理规定》地方法规,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配备职业安保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五)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实现信息主导消防警务,实时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良性运行。当建筑消防设施得以保证之后,对于设施设备的良性管理就上升成为主要因素。由于设施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状态具有动态性,除了社会单位安保人员日常巡查、维护外,为了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高层、地下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信息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自治区科协和消防协会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起完善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完成了社会单位对火灾防控的关口前移,实现了信息主导消防警务,革新了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革命性地提升了公安消防部队实战效能。为了给社会单位“三化”建设加把“保险锁”,笔者建议依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出台《自治区消防安全监测管理设施办法》地方规定,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安装、使用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检测、维保工作是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节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开展不定期防火监督检查是构成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线,而社会单位包括“两房”、“两室”在内的安保人员日常巡查是使设施运行管理的面,那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则是将各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形成一个立体而实时的监控网络。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真正实现并保障了对社会单位(特别是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管的无缝隙连接。

社会创新方法篇2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理念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只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社会管理将社会作为管理的对象。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管理的理念、方式、体制均不相同。只有不断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不同的社会管理中角色。资本主义初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即为最好的政府”。当时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市场失灵”相伴而生。伴随着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公民不再满足政府作为“守夜警察”的形象,而是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公民提供福利,至此,整个社会发展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的同时,其弊端随之而生,即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将侵害民主、人权,产生官僚主义,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效率低下,人的创造能力下降。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又开始进行政府改革运动,国家、市场和社会都要积极介入到社会管理中来,国家尽可能将社会管理的权力交归给社会自身,三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来解决社会问题,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均衡和有效,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成果并未为社会成员所共享,社会出现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失业人员、农民工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实现由传统社会身份向现代社会身份的转变。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社会流动性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有利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处于以寻求个体正义的释放为中心的经济增长目标与转向凸显社会正义的分配政策的十字路口,正在进入一个由个体正义正当性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的过程。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的有效管理。地方政府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关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法治理念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此条修正案意义重大,集中反映了控制国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核心价值理念。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缺乏人权保障意识,出现云南“躲猫猫”等多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避免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发生。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没有社会公共服务,也就没有社会管理。面对当前多元多变的社会结构,“人(流动人口)、屋(出租屋)、车(机动车)、场(重点场所)、网(互联网)、会(社会组织)”等社会管理要素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化。

(二)要树立信赖保护理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是政府进行依法行政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打造诚信政府。只有诚信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政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于政府的信任而从事某种行为,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当秉持信赖保护理念,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防止朝令夕改。

(三)树立接受监督和权利救济的观念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防止权力异化,官员腐败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的接受监督。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体制,加行政监察监督、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切实起到监督成效。强大的行政权极易对相对弱小的公民权造成侵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树立权利救济的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方式具有其他外部监督救济机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大部分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不清晰、机构不够独立,使复议制度效率低下,复议案件呈减少趋势。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定位行政复议功能,增强其独立性,使其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

三、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社会管理模式也因此而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全能政府而存在,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不断精简职能,逐渐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职能与作用,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治理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以独特优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的准入机制、独立性和监督等制度障碍。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职能,应当简化社会组织的设立程序,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止腐败滋生。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质量,有利于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要积极探索多种社区服务方式,为公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托社区,整合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着力推行“居住证”管理。居住证不仅可以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为实现服务型管理提供有效途径。

社会创新方法篇3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同时对于其重要性也作出了特别的强调。在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学生深刻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容,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有关的教育工作者必须利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再结合实际进行教育。

一、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充分确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明确教育教学的重点,引导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其次,把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教学的核心内容,以此来约束高校学生的思想与行为,不能有严重的拜金主义与个人主义。第三,在教学中国强调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高校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为把祖国建设的更加繁荣富强而努力。第四,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基础,使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科学性,必须要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学生实际情况为依据,做到理论结合实际;第二个原则是生活性,教育方法需要结合学生实际发展情况而定,在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个原则是开放性,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打破传统的教学思维,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第四个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在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以社会核心价值为基础,进行理论结合实际教学,把理论知识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以学生为主体地位。首先,在教育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尊重学生发展的个性化,积极与学生交流沟通,了解学生心理真正的想法,促进学生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其次,在教育的过程中让学生参与进来,可以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在活动中积极的发言,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再与其他学生进行交流沟通[1]。

(二)进行个性化教学。在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中,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化,进行因材施教教学。这种教育观念早在两千多年就被我国教育家孔子提出来过,他在《论语》中提出的“因材施教”强调的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个性化,了解学生的优势,积极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更加有效的去学习。对于学生的心理变化也需要随时关注,对于一些思想上有问题的学生,及时利用心理咨询的方法进行辅导,缓解学生不良情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三)利用现代教学的方式。首先,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把一些社会上具有正能量的案例,通过投影仪展现在学生面前,不仅能够使教学更加的有趣,而且还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其次,可以校园网络进行思想政治的宣传,可以建立在线心理辅导、就业指导以及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等,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学生心理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第三,可以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供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的交流,实现教学自愿信息共享。

(四)教师教育教学方法的科学性。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教学方法至关重要,采取显性和隐性结合的科学教学方法,子啊具体的教学中需要注意:(1)教学形式不能太单一,要多样化,显性的理论知识与隐性的教学环境充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很好的接受理论知识,有能够在文化娱乐中了解相关的实践知识。(2)任何形式的教学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而不是为了做样子,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能太过于教学的形式,而忽略了教学的内容,要把教学形式与内容完美结合起来,更加好的服务于教学。

随着国际一体化不断的发展,很多新的观念进入到我国,这些新的观念对于我国文化的冲击很多,给我国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带来了挑战,怎样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现的引导下进行合理的教育方法的创新,成为社会上最关注的问题,在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其原则和相关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

社会创新方法篇4

论文摘要:《社会保险》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但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理论知识的教授,忽略了《社会保险》课程的实践性强的特点,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从《社会保险》课程的特点和目前《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方法出发,凭借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几种教学方法可以在《社会保险》课程教学实践中尝试,以期能够改善《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效果。

《社会保险》课程是全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在整个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该课程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还具有非常强的应用性。如何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其理论,并能熟练地应用和操作,需要在继承传统教学方法精华的同时,继续探讨和研究创新的教学方法,使其满足市场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在实际教学中可以进行下列教学方法的尝试和运用。

一、采用基于pbl的参与式教学模式

基于pbl(problem-basedlearning)的参与式教学法是指以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方法。其特点是打破学科界限,围绕问题编制综合课程,以塑造学生的独立自主性,培养创新力和理解获取新知识、有效运用知识、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为教学目标。教学过程中,教师诚心诚意地把学生当做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成为学习主人的真正乐趣和与老师、同学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基于pbl的参与式教学模式在《社会保险》课程中的应用探索包括如下环节:1.设计适合学生自学研究的问题体系。pbl模式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并且相对真实的问题情境中,使问题成为学生学习的动力和培养综合思考能力及解决问题能力的材料,学生之间通过协作交流来探索和解决一个个问题,在此过程中获得知识,学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此模式下,学生成为了课堂教学的主体,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其真正理解和掌握知识以及多方面能力的培养。社会保险的实践性决定了《社会保险》教学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中向学生传授相关的理论基础,帮助学生学懂并运用知识于实际,形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针对《社会保险》课程特点设计适合学生自学研究的问题体系时,可把社会保险在当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情境真实地引入课堂,突出社会保险事件的时效性,高度关注重大热点、焦点,关注社会生活,选择最贴近学生的事例,激发其强烈的学习欲望,使他们的思考和活动有较大的空间,帮助学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2.科学地进行分组。pbl学习过程均以小组的方式来进行,可随机抽样确定组长,组长和组员之间自行双向选择,这样组员和组长之间可以由于共同的爱好、动机、兴趣走到一起,每个组员都有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小组组长进行组员的明确分工,组织组员用所学的知识和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积极讨论,要求每个组员必须发言。讨论完成后,每个小组长陈述自己小组讨论结果和存在分歧的问题。这样每个小组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课堂气氛非常活跃,经常出现课堂讨论延续到课下的场面。3.教师组织教学和管理课堂。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pbl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bl教学模式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角色不再是讲授知识,而是创设问题情境,组织小组学习。在pbl教学中,教师一方面要投入更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组织和策划教学过程,将传统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通过pbl教学案例的编写、综合教学目标的制订、教学内容的整合、教师指导手册的编写等来表达和实现;另一方面作为课堂的指导者,要运用多种管理手段控制课堂节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启发和激励学生进行小组学习,鼓励组员之间互相争论、质疑,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个体和集体的合理需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将经典著作选读有效运用于社会保险教学全过程

《社会保险》课程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主干课,该课程的开展为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关键环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假设进程的加快,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这样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仅靠《社会保险》等专业课程的学习是很难实现的,而经典著作一般立意较高而且着眼长远,对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陶冶其情操是大有裨益的,这恰恰可以弥补原有专业教育的不足,起到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作用。如对现代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贝弗里奇报告》以及《福利经济学》等,这些经典著作不仅揭示了本学科的内在逻辑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而且对专业的发展做出富有远见的规划。如果学生能够接触并系统地学习此类著作,对其开阔视野、拓展思维以及对本专业知识的理解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视实验教学法的运用

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中明确提出:“要坚持能力为重的培养模式,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保险》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是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的社会保险人才。因此,实践教学是《社会保险》课程中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对于普通高校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而言,固然需要系统地学习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但接受有效的、有特色的专业实验实践教学的训练尤为重要,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战场。所谓实验实践教学,是指在理论教学之外,通过模拟的或者真实的实验实践以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在《社会保险》课程中设置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创新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实验实践能力的训练;二是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平台,不仅能够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学习、实践、创新等各种能力,进而增强其社会适应力与竞争力。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都开设了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模拟实验室。在仿真的环境中,使学生体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操作的全过程,增强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西南财经大学还设有保险精算实验室,对于理论教学起到很大的辅助作用,适应了我国不断增长的对社会保障领域高级人才的需求。

在《社会保险》课程的教学中可以灵活运用以上三种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社会保险课程的积极性,使学生更好地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总之,社会保险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能动的过程,它需要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及普通教师的共同努力。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迅猛发展,对现有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带来了新挑战,我们应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上符合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

参考文献:

[1]黄任民.经典著作与专业课程教学的有机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建设探索.中国高教研究,2009.10

社会创新方法篇5

关键词:社会管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更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当前要着重在维护法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平正义上下功夫,而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并适时更新,处理好法律监督理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实现上述职能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以下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第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第二、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树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的法律监督理念;第三、通过分析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来实现以机制创新、方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及法律监督理念的内涵

(一)什么是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根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1]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本身,是以设计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2004年6月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二)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

社会管理被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中,在2009年12月中央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成了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指导我们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纲领。

综上论述,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主体多元化的管理参与模式,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侵犯国家和人民合法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及违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和引规范导,并对存在问题法律制度提出适当修改和改革意见,积极推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活动或者活动过程。[2]

(三)法律监督理念的涵义

“法律监督”和“理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理念”具体到一种制度,它的构建和设计中所蕴含的内在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原则和哲学基础,就是理念,它是经过历史沉淀后价值选择的结果,凸显某种特定的价值目标。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作的一种理性理解和构建。中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法律监督”与其说它是一个舶来品,不如用历史的眼光打量它,它是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产生和提炼的、人为地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法律用语。

法律监督并不是监督法律有关的一切活动,而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段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察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活动。法律监督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作者以为,法律监督理念,就是指特定主体对法律监督的原理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整体把握,是指导法律监督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督实践的理论基础和特定的价值观,也正是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对法律监督的内容和模式就会做出不同的认识和制度设计。[3]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法律监督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监督理念。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监督理念更新的关系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秉承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理清法律监督理念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是保障其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法律监督理念更新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前提和保障。

法律监督理念直接影响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在社会管理实践中会形成由理念到制度再到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法律监督理念就像检察机关的眼镜,眼镜的颜色决定其所监督的世界。对于不同的监督理念,会对被监督对象产生不同的认识,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监督效果。因此,在新形势下,树立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理念,是检察机关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社会创新方法篇6

论文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理论基础及社会管理格局中的职能定位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理论界尚无定论,但普遍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检察权行政性表现在检察机关依靠自己的侦查力量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强调其侦查效益,重视严密的组织协调,侦查行为的侦查目的性特征以及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司法性表现在其公诉活动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其监督职能和监督活动更明显的具有“法制守护”的性质?。不管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检察权都毋庸置疑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是社会管理的建设者和监督者,因为司法本身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一根本目的,正是我国司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基本追求。?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行为和法律监督的职能从根本上都是社会管理属性的体现,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切入社会管理。

(三)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职责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就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六项内容。

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面对严峻复杂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主动回应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途径方式、主要经验做法和成效

(一)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

执法办案、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基层检察院是检察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执行者和主力军,也是切实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一是合理行使批捕、等权力,更加重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有效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增强民众的安全感、稳定感?。二是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通过积极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安全生产、执法司法和惠农资金落实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平感和信任感。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办案方式,落实帮教措施。如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在校学生于某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在促成双方和解后,依法对四人作出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和附条件不决定,并建议学校给四名学生改过机会,使其重返校园。四是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抗诉和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保障各类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法制尊严和司法权威。近两年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7起定性不当量刑畸轻的刑事案件提起抗诉并全部改判,在抗诉邵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通过重新鉴定伤情,案件改判的同时,被害人又获得28万元赔偿金。抗诉的孤寡老人陶某某遗嘱纠纷案,最终为其争取到9万多元的遗产份额,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职务犯罪预防既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是要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综合运用警示教育、同步预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方式,全方位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二是重视对办案中所暴露出的某些普遍性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形成社会建设和管理针对性强、质量高的调研报告,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如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仅2011年就先后撰写职务犯罪调查报告30篇,对部分发案单位发出针对性检察建议29份,帮助整改问题87项,有力促进了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并着力促成调研成果转化为本地党委、政府等机关的决策,以期产生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效果。三是通过开展行贿档案查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与区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会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办法》,对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84次。

(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

作为非讼监督形式,检察建议具有弹性大,监督面广,制作简易等特点,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有利于促进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在管理方式和方法上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的新目标。因此,检察建议应当也必然会在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0年以来,先后发出检察建议47份,全部被相关单位部门采纳并得到及时落实,2010年-2011年该院共发出检察建议书76份,收回回复70份,占总数的61.8%。

(四)延伸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补充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与时俱进,把握重点,创造性地推动工作。一是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坚持立足职责,着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对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二是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建立特困群众帮扶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三是完善涉检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涉检评估预警”、“突发性、应急处置”、“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等制度,畅通渠道,提高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四是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实行附条件不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检调对接、矛盾排查等六项民行业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刑事和解机制等等,把释法说理、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群众内部关系和谐。

三、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形势、任务及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方面是有检察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程序性、事后性等特征决定了检察权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检察权的事后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某种程度上讲,只有进入到法律视野的社会管理问题,检察机关才能参与管理,而某一社会问题往往是后果比较严重时才进入到法律程序。二是检察权的程序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对于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事项不能实现有效管理。三是法律监督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更多的是通过监督而间接地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这一间接性对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而言相对被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还与检察权以外的问题有关。如社会群体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认知度问题,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问题等等。

四、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和重要日程,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体现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准确定位,注意把握边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既要反对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纯粹业务观点,又要防止包打天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错误观念。在检察职能范围内,立足职能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二是因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检察工作特点开展工作。明确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结合本地工作的特点延伸检察职能,防止脱离本地实际盲目延伸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