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6篇)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1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休闲农业;生态保护;农业发展。
一、引言。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过渡地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推进,“郊区化”的扩散现象越来越突出,城乡结合部的区位优势与经济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个发展进程中,如何科学合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的规划与布局,让其在为城市发展中提供土地与劳动力的同时,也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多了休闲空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城乡结合部的界定与特征。
(一)城乡结合部的界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出现了“郊区化”扩散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在城区与乡村连接地带,出现了既不同于城市,又异于农村的过渡地带,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城乡结合部。
有关城乡结合部的概念,最早是在19世纪末中欧地理学所提出的“边缘带”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之后1936年德国地理学家赫伯特·路易斯提出了“城市边缘带”;1942年安德鲁斯提出了“乡村—城市边缘带”;1953年W.C.麦坎等人提出了“限制边缘带”和“扩展边缘带”等概念。[1]我国有关城市与乡村过渡地带的定义主要有四种,分别是:郊区;城乡边缘带;城乡交错带和城乡结合部。一般认为:“城乡结合部是位于中心建成区与纯农业腹地之间,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具有城市与乡村双方面特征的过渡带。”[2](二)城乡结合部的特征。
城乡结合部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地位等决定了其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互相交融、不可分割。从地理位置上而言,城乡结合部位于城市和农村的中间,是一个过渡地带,但其与城市和农村的界限无法进行精确划分,他是与城市和农村互相交融、不可分割的。
2、两重特性、动态发展。城乡结合部既不同于城市又不同于农村,但同时又兼有两者的特性。这部分区域既受城市又受农村的经济与发展辐射,区域和位置呈现以城市为核心不断向农村扩散的动态发展性。
3、资源丰富、市场后盾。相对于城市而言,城乡结合部资源优势明显,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可以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空间与资源上的补充。与此同时,城乡结合部往往还承担着城市市场,尤其是农副食品供应后盾的作用,是城市菜篮子的源头。
4、绿化依托、休闲去处。相对于城市高楼林立的状况,城乡结合部则生态环境更为清幽。随着农家乐等休闲农业旅游的拓展,城乡结合部会成为都市人节假日休闲放松的首选之处。不仅如此,城乡结合部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提升城市的空气环境和生存质量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三、休闲农业的内涵与特征。
(一)休闲农业的内涵。
休闲农业(recreationalagriculture,leisureagri-culture),最早是台湾用词,我国大陆地区早期惯称为“观光农业”,后也称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其它相关的名词有:观光休闲农业、观赏农业、观尝农业、体验农业、旅游生态农业、田园农业、农村旅游等十余种。[3]休闲农业最早以乡村旅游的形式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当时英、法、意约有60多万家农场为乡村旅游者提供住宿,瑞士、奥地利、瑞典等国的诸多农场也开始改造旧式农场,通过开发传统农舍、沿海乡间别墅、手工作坊、葡萄园等特色项目来接待乡村旅游者。到19世纪初,德国就出现了由政府提供小块田地,供市民做自给自足的小菜园。[3]近20年来,休闲农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为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德国休闲农业的主旨是为市民提供体验农家生活的机会,使久居都市的市民享受田园之乐。日本都市农业的主要作用体现为“食”与“绿”。台湾地区的都市农业大致与德国的市民农园相同。[3]根据先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可知,虽然休闲农业中规模较大、但对市民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主要有四大类九种形式。分别是:第一类,农业型休闲,包括观光农园、市民农园、农园公园、教育农园;第二类,生态型休闲,主要形式是森林旅游;第三类,度假型休闲,主要包括休闲农村、农村留学、民宿农庄;第四类,文化型休闲,主要形式是民俗旅游。[4](二)休闲农业的特征。
1、休闲农业依赖众多资源,以农业为主。“休闲农业”字面上带有“农业”的产业性质界定,但理论界对于休闲农业到底应该归属第几产业,目前尚无定论。休闲农业横跨第一、第二和和第三产业中,其依托的资源也涵盖了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但大家公认的是,休闲农业的主体是农业资源和生态资源,而农业资源与生态资源往往城乡结合部要优于主城区,尤其是农业资源的城乡结合部优势更为明显。
2、主体资源的容量有限,需要长期的保护。一个休闲农业旅游区所能容纳的游客人数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极限值和一个最适值。超过容纳上限的游人的过度密集会引发诸多环境、经济和社会等问题,甚至影响区域休闲农业旅游的可持续发展。[5]与此同时,休闲农业赖以生存的农业资源和自然景观又极易为人为活动所破坏。这要求我们在开发休闲农业旅游的同时,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眼光,开发与维护并重,并且要长期关注资源的保护。
3、游客参与的程度很深,与环境相互影响。如前所述,休闲农业的形式主要有4大类9种,休闲农业旅游体系庞大、内容丰富,面对众多休闲形式,游客的参与也各式各样,如直接参与农业生产、采摘农产品、品尝农产品、体验农家菜等生活生产实践。可见,休闲农业实践性和体验性强,游客的参与度很深。游客在享受相关休闲文化与休闲农业活动的同时,他们的行为又会反作用于文化、资源、甚至经营管理模式等等。所以游客与环境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
4、形式丰富且寓教于乐,教育休闲两不误。我国目前农业休闲游的典型形式包括森林旅游、观光农园、农园公园、休闲农场、市民农园、教育农园、农村留学、民宿农庄、民俗旅游等。休闲农业旅游之所以越来越受到都市人群的追捧,因为这种休闲方法,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放松,比如,民俗旅游还可以开阔眼界,丰富自己的文化素养;再比如,市民农庄,农村留学等形式还能体会动手的乐趣,教育下一代农业科普知识,并让他们体会“粒粒皆辛苦”的含义。所以这种休闲方式是形式丰富且寓教于乐,休闲教育两不误的,正因为如此,休闲农业也必将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与喜爱。
四、城乡结合部发展休闲农业的意义。
基于对城乡结合部特征的分析和休闲农业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城乡结合部发展休闲农业不仅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且有着深远的发展意义,这种深远意义尤其体现在以下几个模式的建立:
(一)市场化生态保护模式。
都市发展依然需要依托城乡结合部的生态环境,休闲农业旅游的开展需要城乡结合部大量农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支撑,这是两者的共同点。我们相信,随着休闲农业项目的深入开发,这个理念更会深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心,那么生态保护意识与行动也必将深入人心。除此之外,休闲农业旅游项目的开展,还为农业与生态资源的保护引入了市场化运作模式,很好地节约了政府财政支出,是一条保护资源的良性发展之路。
(二)短渠道农业经营模式。
通过休闲农业的观光农园、民宿农庄等项目的开展,都市消费者可以最直接地享受到来自田间地头的“绿色蔬果”。这样不仅省去了中间流通环节的耗时和加价,还保证了蔬果的新鲜度。可以说这种短渠道的农业经营模式对农民和消费者都是最好的模式。
(三)生态式周末度假模式。
城乡结合部位于主城区的,地缘优势明显,交通便捷,并且路程不算远,一般当天或两天足够休闲和往返,适合都市人周末短途出游。因此对于这种生态式的周末度假模式必将越来越受到都市人口得追捧,必将成为短假期内旅游的主要选择。
(四)寓教于乐的自留地模式。
随着城市居住密度的增加和蔬果污染度的加重,以及城市孩子对农作物认识的匮乏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期望自家可以有一片蔬果自留地。可以说,城乡结合部成为了市民拥有自己自留地的最佳地点。市民可以周末或者闲暇的时候去耕作自己的土地,并随时享受绿色瓜果。这种模式在德国最先推出,现在也受到了我国消费者的喜爱,我们也相信城乡结合部是最适合打造这种模式的地段。
五、总结。
通过对城乡结合部特征的分析和对休闲农业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城乡结合部发展休闲农业不仅仅可以打造市场化的生态保护模式、短渠道的农业经营模式,还可以为城市人口带来生态式的周末度假模式和教于乐的自留地经营模式。可以说,在城乡结合部发展休闲农业意义深远,休闲农业是城乡结合部产业发展的良好模式。
参考文献:
[1]郭爱清,王月霞。城乡结合部特征及划分方法[J]。经济论坛,2004.1.
[2]秦明周等。城乡结合部土壤质量变化特点与可持续利用对策[J]。地理学报,2000.5.
[3]毛帅。徐州休闲农业居民行为与市场细分研究[D]。徐州: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2006.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2
自八十年代中后期、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就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热点、难点和焦点。中央政府也一再下发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2000年,中央决定首先在安徽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本文尝试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问题作一思考和分析。本文的观点如下:产权结构是分配制度的基础,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造成农民“退出权”的缺失,使农民不得不忍受基层组织和干部强加其头上的各种负担。国家可以不凭借产权的占用而是凭借其暴力特征获得收入份额,当国家滥用这种权力时就会侵害私人的产权,在当前农村就表现为农民负担的加重。国家运用这种权力也需要依托一定的组织进行,而合适的组织就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所以,上述两个原因也就造成了农民负担加重。当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只是从分配制度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能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本文第一部分回顾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及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从产权理论说明产权结构是分配制度的基础;第三部分分析农村土地产权的结构,指出在这产权结构下,农民退出的成本很高,农民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退出权”,导致基层组织可以将自己的各种负担加在农民头上,还可以将政府各部门的收费也一起收取,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第四部分是结论。
一
农村税费改革是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提出来的。从1993年开始,约有50多个县自发性地对农村税费征收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湖南武岗为代表,将提留统筹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二是以河北正定为代表,实行“公粮制”,将农业税与提留统筹费合并折实征收;三是以安徽太和为代表,实行“税费大包干”,将各种税费合并,按田亩统一征收。这些改革虽然对控制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计征办法、征收形式、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中央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态度,1994年要求认真研究,注意观察;1996年提出可以在粮食主产区进行试验;1998年要求逐步改革农村税费制度;1999年初,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并组建办公室,着手研究制定改革方案;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改革首先在安徽全省展开。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
1、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所有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3、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要一律停征。各地不得以任何各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4、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具体步骤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但要有一个明确的期限,一般不要超过三年。“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调整农业税政策。(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6、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一部分应税品目原来在两道环节征税的政策予以调整,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耕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其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小于农业税税额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只征收农业税;大于农业税税额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产税的,采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农业税的2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要根据村级三项费用的支出从严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在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已征收农业税附加的,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以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在采取上述改革措施的同时,还进行相应配套改革,重点是: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正常运转;加快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因地制宜地调整教育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从改革试点的实践看,通过改革初步规范了农民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提高了农民合理负担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村“三乱”,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促进了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精简,进一步规范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精简了机构和人员,也削减了经费开支;密切了干群关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干群矛盾。但是,农村税费改革只是试图从分配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并没有触动农民负担产生的基础-产权问题,因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
人类的经济活动无非是在人们选择的基础上资源相互交换的过程,这种过程达到均衡时便产生了一种资源的配置状态,进而表现出种种经济结果,如效率和公平。而当人们一定时期以其所掌握的资源去交换一种特殊的资源—货币时,便形成了这一时期人们的收入。因此,收入可以这样定义:它是一定时期人们用资源交换得到的货币流,或这一时期人们交换得到的资源的货币价值。
从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看,人们之间相互交换资源的这种过程其实是人们对于资源不同权利的交换过程,也即产权的交换。产权是获得收入的基础。正是产权的存在,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产生的收入的归属。不同的产权安排,其收入的分配也不同。如果资源的产权归一人所有,那么资源产生的收入也全部归其所有;而如果产权被分割为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并分属不同的个人,则其产生的收入也将在这些不同个人之间进行分割,他们各自得到相应的份额。关于资源的产权为什么被分割,巴泽尔(1997)给出的答案是:一项资源往往有许多属性,这些属性完全由一个人占有往往并不是最有效率的安排,所以一项资源的产权往往被分割给不同的个人。
当然,国家获得收入是个例外。尽管国家可以通过自身占有的资源与私人交换获取收入,但国家更本质的特征是一种合法拥有暴力的组织,因而可以超越产权的限制而从私人手中获得一定的收入,包括税收和各种费用。这既可以作为国家行使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补偿,当其被滥用时,也会侵害私人的产权,损害长期的经济发展。还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产权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产权和实际存在的产权。这二者有时是一致的,但有时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由于交易成本过高,法律规定的产权在现实中往往不能得到实施,而只能成为写在纸上的产权。同样,实际存在的产权有时并不能被法律所接受,而成为一种不公开的产权。我们应该研究的是实际存在的产权,而不能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产权。
三
“集体所有、分户经营”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现状的概括。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农产品的长期馈乏,政府不得不在农民保证完成国家各类统派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向农民让渡部分农地使用权,从不允许到允许包产到户,进而允许包干到户,最终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产权结构。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你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才享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旦你的成员资格丧失,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丧失。而且,随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增减变化,每个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要相应变化。这种权利结构是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功能的必然结果,它有利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的稳定。同时,这种产权结构中集体产权确实存在着虚置。但是当基层组织代表集体行使这种权利时,集体的产权就是实实在在的了,而且有利于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控制。由于基层组织可以决定农民“成员权”的有无,控制着土地等集体资产和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资源,基层组织对农民的控制明显强化。“村民各项行动的正当性—依据通常的分类,有政治(选举)、财产(收益)和社会(福利)权利—传统上是由‘村庄’这个社会单位界定(或否定)的……”。[1]“在乡村,单独游动的个体经常存在着被侵权的危险,原因是,他离开了上面所说的社会建制的保护边界,处于无人负责的境地,歧视性对待便接踵而来—他通常很难与其他有组织所依赖的个体在权利上被同等对待。”[2]这样,基层组织对于农民来讲就处于垄断地位。长期的城乡分割与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限制了农民的“退出”自由,更增加了基层组织对于其辖区内农民的行为权力。这种结构后果就是形成农民“退出”的障碍。因为它提高了农民“退出”的成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的条件下,如果选择退出,农民付出的代价是失去成员权,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农民只能忍受基层组织权力对自己利益的侵害,或者只能寄希望于中央和国务院采取措施来解决。除非这种侵害危及到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或者农民其它来源足以形成稳定和可观的收入和财富。只要不存在自由的“退出权”,基层组织的行为权力就得不到有效制约,农民在与基层组织的交往中也只能处于劣势。
制约权力被滥用的一种办法是民主,人们可以通过“选举权”来制约权力。第二种办法是法治。将权力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其运用置于法律的监督下。第三种是赋予其它组织的个人以“退出权”,当他们受到政府权力侵害时,可以以退出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反复向我们描述了在封建庄园制度下,封建主为了竞争得到劳动力,避免劳动力退出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系列对奴隶进行妥协的措施,包括给奴隶一定的自由权。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民利的行使也要以退出权的存在为其前提。不允许退出的民主过程根本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剥夺。而法治的前提是民主,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都要受到民主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法治的公正性。因此,从本质上讲,其它组织和个人“退出权”的存在,是其避免受到政府权力滥用而产生的对自身利益侵害的基础。
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受到政府的管制,民主和法治进程还需要一个过程,作为保护农民自身利益底线的“退出权”也由于一些制度安排而被剥夺了。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权力在逐步从一些其不应存在的地方退出,也就是政府逐步放松管制的过程。但是在农村,政府对农民的管制仍然过多,突出的表现在政府收费项目过多。在1993年清理农民负担项目时,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中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和少量集资项目共计85项,取消37项,而取消的项目中有些至今仍在执行,这还不包括地方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项目。[3]这么多的收费、集资项目本质上都体现的是政府的权力对于农民的管制。不要说一个农民,就是专门从事政府收费管理的官员也很难说清楚这么多收费的含义、内容等。因此,农民方方面面都要交钱交物,基本的产权没有得到政府有效地保护,反而时时处处受到了政府的侵犯。政府对农民的最重要的管制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造成的长期城乡分割体制而形成的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上的巨大差异。它同样也提高了农民的退出成本,因为选择退出失去的将是群体的认同感。同时,政府加在农民头上的各种负担必须要有一个组织代其收取,否则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征收费用过高。而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是再合适不过的选择,基层组织凭借农民“退出权”的丧失不但可以将自己的各种负担加在农民头上,还可以将政府各部门的收费也一起收取。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四
综上所述,农民负担问题的基础在于农村产权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因此,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也要从此入手。要将农村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从中剥离,还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还农民的“退出权”。同时要减小政府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些不必要管制,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从分配制度上试图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势必造成短期内减轻,长期内反弹的结果,根源在于它并没有解决农民负担产生的基础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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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立刚,2001:“资源、产权与农民收入问题”,《农业经济问题》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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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孙立刚,2003:“权力、退出与农民负担问题”,《调研世界》2003年第3期。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3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5.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4
按照农业生产活动受自然环境的制约视角,农业可以被划分成“山地农业、平原农业、水域(海洋)农业”三大类型。其中,山地农业是人类通过对山区土地合理经营的农业生产部门,是山区农业的发展和延伸。具体而言,“山地农业”指的是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对山区中可利用、可耕作的农业进行农事活动的总和。山地农业区是高山地域环境下形成的一种农业形态分布区。耕地空间分布呈现出:块多、面小、分布零散和存在明显的垂直带性分异等特征。
中国山地农业的空间分布特征?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根据我国地形地貌,气候条件、农业资源、农业生产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将我国农业生产区划为10个一级区和38个二级农业区。我国山地农业区主要分布于西南区、黄土高原区和长江下游区三个一级区。
在新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健康产业方兴未艾,大健康时代呼之欲出。中国山地农业在发展大健康产业方面如何体现自身优势?
中国山地农业在发展大健康产业方面应立足生态资源、旅游文化、科技创新“三大长板”。首先,可依托生态资源,构建绿色健康农业体系,发展绿色生态、品质安全、营养健康的山地农业,打造绿色健康农产品品牌。其次,利用山地优势气候、文化、资源,发展乡村度假养生旅游,用干净的空气、原生态的环境、绿色的食品、淳朴的民风构建舒适健康的度假养生行。第三,遵循山地经济规律发展现代山地高效农业,用科技促发展,利用科技手段培育珍稀名贵中药材,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旅游是绿色经济,是生态经济,如何将中国山地农业与大旅游相结合,建设生态文明,带动经济发展?
首先要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规划。第二,保护农业文化,提高文化内涵,结合山地文化和现代文化,让传统特色的农业文化资源受到保护和发展;第三,要充分展现原有的山地农业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习俗,做到文化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良性循环。第四,做好山地休闲农业的市场宣传,强化城市居民的休闲意识,形成休闲农业旅游的理念。第五,山地休闲农业涵盖地质地貌、农业、生态环境、旅游、休闲、文化等科学知识,培养山地休闲农业旅游发展相适应的人才。第六,最后建立示范基地、特色园区,与当地的旅游景点连线联网,将发展山地农业与发展山地旅游有机结合起来,使得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农业生产在整体上和谐统一。
“互联网+”和“大数据”使得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如何将“互联网+”和“大数据”运用到中国山地农业的发展中?
“互联网+”和“大数据”是我们解决农业产业升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基于二者的智慧农业平台把农业种养、农业环境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深刻挖掘各要素间存在的密切关系,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友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帮助农产品市场布局和种植结构调整,使得整个农业产业链周而复始、生生不息,实现山地农业可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政府到普通老百姓都高度重视。我们把“互联网+”和“大数据”运用到农产品的追溯体系中,可以通过对农业生产依托光照、水分、土壤、温度等众多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对农产品采摘、运输、包装、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控,做到每个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都能追溯到它的源头和过程,实现从“田间地头”到“餐桌”全过程安全监控,保障我们的食品绿色安全。
目前在中国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和民族地区地理环境大多是山地,我们的科研人员怎样克服山地环境,运用科学手段支撑山地农业的发展,发展扶贫产业?
目前在中国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和民族地区发展山地高效农业,实现山地产业扶贫着重需要考虑山地的自然环境禀赋特征,特色生物资源特点,交通路网状况、地理区位优势以及扶贫和社会资本现状等。
我国西北部分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比较恶劣,自然资源贫瘠,在劳动人民长期探索中形成了“猪+沼+果”的复合庭院循环产业模式,在果园中种植牧草,饲草用于养殖,家畜的排泄物及残渣进入沼气池,通过微生物作用产生沼气,供给家庭能源。这种庭院循环产业模式有效发挥了种植业中的立体空间布局和生物质能量利用效率,形成种植养殖相结合、生物质能源有效利用产业模式。还有部分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性的工程项目,例如:勾头谷坊工程、淤地坝工程、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林工程等。
在我国西南部分地区,相对来说自然资源较好,但在喀斯特山区石漠化与经济发展矛盾比较突出,山地“跑水、跑肥、跑土”问题比较明显,如何解决好三跑问题对发展山地高效农业是一个棘手问题。例如在贵州省山地高效农业产业发展中,充分考虑作物冠层对降雨的截留、雨滴动能的消耗,采用“果树+藤本+生草栽培”的立体空间搭配,有效防治“跑土”问题。利用豆科植物的固氮作用与果树合理利配置,解决喀斯特石漠化山地土壤贫瘠及“跑肥”问题。采用季节性种草深翻、生草种植,提高石漠化山区土壤孔隙度,抑制表层水分蒸散,改良石漠化山地土壤,解决土壤“跑水”问题。
在世界农业遗产中,如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系统就是山地农业的一个典型,山地农业在农业在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和知识文化保护等方面有怎样的作用?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5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折旧
理论界对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及其服务功能的补偿称为折补。“所谓资源性折补是指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姜文来等,2003)。对于农业企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从其特性来看,虽然具有质量的可变性,但从其可永续利用的自然属性看,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且只要利用得当,可以使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国有农业企业的农用地,其使用也不存在期限。因此,土地资源资产可不计提折旧。
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由于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是按其建设过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应当对其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固定资产准则所允许的年限平均法等折旧方法。
5.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6.资源性资产是否计提减值准备问题
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以及我国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不准买卖土地等有关规定,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资源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资源性资产,由于其可收回金额在现阶段难以可靠地计量,也拟不计提减值准备。
7.资源性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了规范资源性资产的会计核算,拟增设“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折旧”“资源性资本”三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各类资源性资产的原价、折旧和土地资源资产的资本来源。同时,在“资源性资产”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的原价;在“资源性资本”科目下设置“土地资源资本”二级科目,专项核算土地资源资产入账价值形成的国家权益,以明晰土地资源资产的国有产权。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入账时借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贷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处置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源性资本—土地资源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资产,其资本来源仍然在原有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核算。
四、资源性资产的列报和披露
农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和披露下列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信息。
农业自然资源的特征篇6
关键词: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葡萄酒产业;城乡统筹
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是农业产区中的一种特殊类型,随着农村经济的科技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该类地区成为农业产业综合发展中最具特色的地区之一,其科学发展对于区域经济的提升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农业现代化及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路径。
1概念与特征
1.1概念解析
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是指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气候和土壤等)适合某种具有较高价值的经济作物种植(如葡萄、茶叶、花卉等),且自然环境禀赋较高,景观风貌要素丰富,文化价值潜力大,区域位置毗邻城市的农业产业区。
1.2农业产业区分类特征
根据农作物种植类别、空间分布特征、作用与功能可以将我国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区大致分为三个类别。
①基础性农产品种植区
一般粮食农作物种植为主,广泛分布于各个农业区,是我国农业的基本形式,与二、三产相对分离,与城市基本分离。
②示范性农业产业园区
主要职能在于引领区域农业的科技化发展,以所属农业区划范围内农作物为种植和研究对象,提供科研推广、技术集成、设施示范、教学培训等服务。位于城市边缘,依托城市的科技、配套设施,并吸引城市居民消费。
③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
农作物地域选择性突出;经济价值较高,与二、三产关联紧密,适合综合利用;区域自然环境及景观风貌条件好,具备田园风貌特征;位于城乡结合地区,交通便利,可充分依托城市发展;能够形成独特的文化属性。
2意义与价值
2.1带动区域经济,促进协调发展
该类产业区一般采取综合性产业发展模式,单位面积农作物的收益及下游产业链各环节的经济效益较高,能够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2.2提高农民收入,探索城乡统筹模式
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门类主要包括以农作物种植为主的第一产业、以精深加工主导的第二产业和以休闲旅游主导的服务业。要求建立系统性、高效率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农民在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中转变自身角色,并获取较高的收益和分红。
2.3增强地域文化特征,提升城市知名度
基于自然条件的农耕文化和乡村文化能够展现出特质的文化差异,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最有条件成为本土地域文化的代表,同时,文化的正外部效应也更加坚实的强化农业产业的集聚,还将为城市带来其他额外收益。
3规划设计策略与方法探索
3.1蓬莱市东部葡萄酒产业带的发展背景
蓬莱以八仙文化文明天下,如今葡萄酒文化成为了蓬莱另一个享誉中外的城市品牌,其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极适合酿酒葡萄的种植(图1)。规划区位于北纬37.5度线,北部紧邻渤海和黄海,与同纬度的法国波尔多梅多克、意大利托斯卡纳、美国纳帕山谷、智利卡萨布兰卡谷、澳大利亚布鲁萨山谷、南非开普敦共同被誉为世界七大葡萄酒海岸,拥有“阳光(SUN)、沙砾(SAND)、海洋(SEA)”的“3S”特质。葡萄酒产业带是全市唯一临海的葡萄酒产业发展区、近年来,大批葡萄酒企业期望进驻发展,并期望借助本地环境资源建造临海高级酒庄。
3.2构建一、二、三产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发展模式
首先形成规模化的葡萄种植园区,并由企业科技人员指导农户种植,获得品质优异的葡萄原料;以此为基础,各个企业直接生产酒庄酒或酒厂酒。同时,在政策支持和规划指引下,各企业在具有最佳环境条件的地区建设一站式休闲度假酒庄,提供滨海葡萄酒文化休闲所需的服务,形成综合性的产业发展模式。
3.3确立与产业发展模式和区域特征相契合的功能定位
产业带定位为:葡萄酒产业发展带,葡萄酒产业示范区;蓬莱市东部的门户区域、葡萄酒文化特色风貌区;以葡萄酒文化为主题,展现田园风光的滨海旅游度假区。核心功能为:葡萄种植与葡萄酒酿造功能、以葡萄酒文化为主题的滨海旅游度假及休闲功能。
3.4综合性场地分析在选址研究中的应用
规划面临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酿酒企业的用地选址,用地规模,布局结构等一些列问题,规划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重点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和规模的控制(图2)。
研究方法归纳为:
①GIS场地分析
进行高程、坡度、坡向的全面研究,确定选择高程较高、坡度小于10%、坡向面海的区域进行建设,以在保证工程适宜性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利用东北部的滨海景观和丘陵高点的视廊通畅。
②用地适宜性评价
确定山体、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河道冲沟、沿海防护林、沙滩、交通防护绿地、历史遗迹等为禁止建设区;确定一般农田、园地为限制建设区;确定村镇用地、已建设施用地为适宜建设区。可在适宜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内选址。
③景观要素综合评价
通过系统性的景观评价研究自然与人文景观分布现状;确定观赏滨海风情、田园景观、山地景观的最佳视点和视线通廊;并研究沿206国道形成的动态景观视线节点;综合各类景观分析形成四级评价体系,确定选址应位于一、二类景观区内。
④岸线利用评价
针对滨海岸线进行综合评估,在三个自然形成的海湾中,对沙滩、礁石、高地、海湾等不同条件的区域提出评价结论,在地势较低的沙滩岸线可布局亲海度假设施,在高地的礁石岸线可布局观海、观景的服务设施。
⑤用地总量控制
根据农产品总量推算工业产品的总量,进而估算用地需求总量。两个关系决定了葡萄酿酒的总体规模,即一亩葡萄种植地产出一吨葡萄,一吨葡萄大约酿一吨酒;规模适中的酒堡大约占地3公顷,所需葡萄种植面积约3000亩。
3.5发掘核心文化价值、营造地域文化风情
滨海葡萄酒文化特色是规划的最大亮点,也是地区的核心价值所在。葡萄等经济作物赋予了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天然存在的文化底蕴,这是区别于一般农业园区的最大特点(图3)。
①把握营造地域文化的基础要素
直接相关要素包括:气候、海岸、种植园景观、庄园、酒厂、文化展览设施等。间接相关的要素包括:丘陵山地景观、田园风貌、旅游度假酒店、各类度假休闲及文化活动等。
②明晰文化方主导方向
依据本土作物的基础特征及文化特征,确定主导地域文化的发展方向及功能。规划确立了以海岸葡萄酒文化为地区主导方向,定位融合了地域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核心特征,构建了主导文化特征的稀缺性和代表性。
③组织丰富的活动内容
策划了各类活动内容,包括酒庄体验、生产参观、举办各集会、工作学习、文化展览、文艺活动、趣味活动、康体健身等。
④空间设计的有力支撑
利用风貌规划、整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等各类方法,以空间为载体,有机安排各类功能和活动,创造滨海度假休闲的圣地,营造滨海风情和田园风貌,为服务业提供优质的承载空间。
3.6探索农村经济结构转变的新模式
①从分散种植到规模化集体经营
综合产业模式客观上需要农业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耕作与管理,促进区域农业土地的流转和耕作模式的转变。存在三种土地利用模式,一是以农民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由企业派出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定期收购农产品;二是农民将土地以租赁的形式租给企业统一种植,企业可采取集约化、机械化的方式提高土地耕作效率,农民可通过在土地耕作获取劳动报酬,亦可获得土地租赁的收入;三是农民以土地为资本参与企业入股,农民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可获得入股分红。
②从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到三个产业的全面参与
综合产业的发展和土地经营形式的变化,使农民可以积极参与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之中,可以选择农业耕作,也可以作为企业工人参与生产,或作为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就业渠道大大拓宽。
③从普通农民身份到多种职业者的复合角色
在参与综合产业的过程中,农户身份发生较大转变,可身兼农民、股东、租赁者、工人等多种身份,成为复合型从业人员,从而在经济结构转变的基础上逐步转变农村社会结构。
3.7建立满足实施管理诉求的控制指引体系
规划鉴法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控制方法,结合地方管理体制和诉求,建立具有实效性的控制和指引体系。
①阶段性实施策略
分近中远期指导酒堡的布局和建设,设置企业准入门槛,根据用地资源的差异性,设置企业品牌名录、资产投入规模、建设意向、建设水平等标准,确保将最优资源、重点景观和风貌节点的地区由最佳企业投资建设。
②总体空间控制指引
制定总体控制图则和控制导则,编制空间管制指引图则;划定总体用地分类;对重要景观视廊控制区、景观界面等要素实施控制。
③分地块图则控制及城市设计指引
以地块为单位编制分图图则,控制酒堡用地的各类指标,并对交通、景观、公共空间等要素实施图则和设计导则相结合的指引方式。
4结语
现实需求给城市规划工作者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各类问题导向的设计和研究任务也为规划工作者提供了创新的平台,资源特色型农业产业区规划设计便是其中之一,本规划融合了农业区规划、风貌规划、城市设计、旅游规划、选址研究、控规等多类型规划方法的综合运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该类地区的发展模式,对于探索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模式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探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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