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6篇)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1
2、失业金一生能领几次没有限制,满足条件就能领取。失业bai保险金是国家给予du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
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2
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
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帐单位。截止今年7月31日,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情况,由市负责清理,并将基金累积结余数额作为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统筹地区,并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周转金支出;县(市、区)留用的失业保险周转金,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依法应当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的2%为计算基数,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季向省上缴;省级调剂金的支出项目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在参保率和征缴率均达到90%的情况下,可申请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最高调剂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的200%。省级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
四、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保证失业人员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同时,管好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按照省物价、财政、劳动部门一起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历年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次月起逐月发给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分段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1个半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比照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算,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发给失业人员证明,不享受再就业服务优惠政策。
六、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再就业服务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3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指南,更多申请书点击“失业金申请书”查看!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书_市就业服务局:
__________(单位全称)由于单位裁员自年月日,与员工___(员工姓名)已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申领失业金人员名单如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方式1.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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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人社”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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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期限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022北京失业金申请金额(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4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xx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0xx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计算
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0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5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中所指称的“失业”一词,具有限定的法律内涵,通常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态。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定义,在我国“失业”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相比较,失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保障对象有特定性。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保障对象限定为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自愿性失业的劳动者,通常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2)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阶段,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保障水平较低。(3)保险待遇有期限限制。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失业者即使没有实现就业,也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我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4)保险功能具有双重性。失业保险具有双重功能:一是通过预先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结束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正因如此,失业保险也被称为“就业保险”和“主动式保险”。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失业保险金,即失业者依法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生活费。《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实践中,医疗补助金一般分为门诊费补助和住院费补助。考虑到医疗补助金的标准较低,保障能力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社会保险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改变,在第48条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依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社会保险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在第49条中也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考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制度中也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待遇,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丧葬补助金待遇竞合问题。《社会保险法》第49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4)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5)一次性生活补助(仅限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保障农民工权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用。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作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险待遇,其标准应当依法确定,其高低限应当适当。因为失业保险金具体数额的高低,关涉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功能,如果标准太低则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标准太高则不足以调动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尽合理,应当根据缴费工资和家庭抚养人口确定。由于意见不一致,最后《社会保险法》第47条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再作出规定,留待以后《失业保险条例》修改时再作调整。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分为:货币给付和非货币给付。货币给付,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给付一定数额货币给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待遇。非货币给付,是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向失业者提供特定的非货币失业保险待遇(例如转业训练或技能培训),相关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的要求篇6
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因此,从3月1日起,珠海企业职工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6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失业保险金也由原来每月768元相应上调为每月920元。
如何领解除合同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三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时,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领多少最多能领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