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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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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国民经济;企业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76

[中图分类号]F299.233.4;F832.4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1

1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义

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稳定我国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够形成稳定的住房公积金来源,减轻职工住房压力。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中,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重要性,将其落实于行动中,这样才能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落实于民众,切实维护每一位员工利益。

2我国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法律规范,监管不当

2014年,我国颁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自条例以来,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相关配套设施较为落后,执行能力不足,使该通知所规定内容未能很好落实。2015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来保障职工权益。目前全国未能及时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金额已达数百亿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风险隐患。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庞大资金,是因为我国决策体制不完善、法律不规范、监管不当等。如果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引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2.2办理手续复杂,风险大

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较多,步骤较多,时间较长,风险较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诸多风险,例如:申请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流动风险、抵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这势必会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增加压力。

2.3保障范围小

受我国体制影响,政府职能发生转变,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逐渐减少,部分单位出现裁员现象,部分非公有制单位,例如:社会自由职业人群、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非公有制单位在国家所规定住房公积金申请制度中受限制,这从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归集度,从这种趋势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正在逐渐缩小。

3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措施

3.1加强法律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应针对住房公积金现有情况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若发现违纪现象,依法严肃处理。政府要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不能仅靠几次拨款来满足暂时性需求,必须将管理程序纳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作为保障,确保管理工作能顺利开展。社会各部门都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确保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中有法可依。对出现严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现象,采取惩戒管理措施,加大资金追缴力度,限期收回住房公积金,确保其安全性,并要追究负责人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各地区依照法律条例规定严格规范其行为,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明确内部各部门职工的权利及应尽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申请必须经过管理中心内部委员会签字,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给财务部门。在监督中充分发挥委员会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关乎每一位员工切身利益,员工应具有知情权。

3.2简化办理手续,降低风险

政府及管理部门应更新住房公积金管理观念,根据实际需求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以新手续来取缔各种其他条件限制。转变观念,改革现有贷款服务模式,在公积金管理中,管理人员不仅要关注住房公积金流动情况,更要用好住房公积金,认真审核每一位申请人贷款条件,解决贷款条件高的问题,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政府应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意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个环节联合办公制度,制订统一方案管理公积金。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所规定标准实施,全面实现一条龙服务,提高政府贷款工作效率,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多方便。此外,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申请贷款的担保条件,将贷款条件、保险、抵押等各种登记情况公诸于世,费用一目了然,减轻员工负担,真正发挥国家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

3.3建立金融保障制度

可借鉴国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在我国发达城市进行政策性住房银行试点,按银行管理体制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政策性管理,积极运用金融手段,保护现有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利益,发挥金融体系稳定性及风险防控能力的作用,加强金融保障制度正规管理,在现有基础上,逐渐扩大保障范围,赋予申请人各种优惠政策,例如:低存款低贷款、减免税收,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

4结语

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维系我国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维护国家安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法律规范较少、未能落实到实处、监督管理力度不当、办理手续极其复、承担风险较大及保障范围较小等问题。这就要求我国政府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风险层面及金融层面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管理好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惠及每一位员工。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2

第二条全县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全县城镇廉价租住房保障资金、资产的筹集与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民政、公安、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的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且情况较为特殊的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均可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且男女混居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系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第八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民政、公安部门和各街镇政府(办事处)组成审查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人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际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它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有非住宅户一律按有住房处置。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内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且对登记的家庭提出具体的保障方式。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十条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一条对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按以下规定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一)实物配租。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共同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乘积按月计算租金补贴,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龙岗、棠香、龙水地区最高不得超过3.5元,其余建制镇不得超过2.5元。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

(三)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十二条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县房屋租赁合同》,经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并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定》后,自协定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租金补贴和配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同级财政、民政、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或按期交回廉租住房。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其它资金作为补充,其来源如下:

(一)县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全部增值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出资新建、购置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认定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五)其它。建设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建设、购置廉租住房的,只交工本费,其余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契税一律免交。水、电、气、讯、闭路安装只收取材料费(材料按市场价核算,或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相关部门负责安装,免收工时费)。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转让或转租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实物配租住房资产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调整等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3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在1995年分别定为5%,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按此比例缴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例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六)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成立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与承。人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下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发产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七)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目前我市砖混成套住房的租金仅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1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如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规划如下:

第一步:1995年1月起,砖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84元,社会平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二步:1997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第三步:2000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八)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步伐,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九)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比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高20-50%,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提高租金,按职工工龄分档,依月随工资给予适当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纳入预算列支;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球浏对象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管理和住房补贴。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可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所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鉴于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5年可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要逐步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七)取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控制标准执行,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应付价款5%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个人和单位按购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房改政策性资金管理,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资金的宏观调控,监督使用。售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必须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五、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

(二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解决拥挤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二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机关、团体、企事业自行组织,经确认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

社会集资全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凡解危解困、旧城改造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房屋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和承租人(含单位、个人)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划拨专项用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均可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集资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集资合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

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依据,确定权属关系及产权比例。

(二十五)对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城建、税务、教育、财贸、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二十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和解危解困)的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危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以优先安排。

七、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十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职工、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该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八、做好同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九)继续收取住房保证金。对承租腾空旧住房和新建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居民住户,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至20元收取。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及时汇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保证金专户,同时领取等值的《重庆市住房保证金专用票》发给交纳人。

到1998年,停止收取住房保证金;并按规定承兑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本息。

(三十)做好同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按优惠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一)本决定前已批准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取得部分产权的,均须按照集资当年的集资额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经集资人同意也可按集资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二)继续做好原有房改资金的归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住房保证金、优惠售房资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均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

(三十三)继续对房改资金的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四)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房改工作机构,使之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力和协调能力,以适应房改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所有在渝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重庆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市属及中央、省属在渝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重庆市房改办审批;各区市县属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所在地房改办审批。

(三十六)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支,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合格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驻渝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军队房改政策办理。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4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总的做法是:卖房起步,分步提租相应发贴,新分配的住房实行新制度。

一、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

我市的公有住房,除了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是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或是各单位自管的,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干部、职工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统一实行以下规定:

(一)正确评估,合理定价。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即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

(二)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户建筑面积依据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计算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范围内。

(三)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的住房,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四)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房子,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控制面积计算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予以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五)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每一年工龄优惠0.3%

(六)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按本方案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

(七)坚持最低限价原则。产权单位出售的住房,属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以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限价。

(八)实行一次付清房款和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一次付清的,产权单位可按折扣优惠以后的应收房款减收25%。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九)保障购房的干部职工利益,积极推行房屋售后优惠保险制度。

(十)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公共部位,凡经过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之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以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但保修期内的室内及公共部位的正常养护,仍应分别由产权人负责或分摊。

(十一)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及未婚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没有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不得按本方案购买公房。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已超过了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也不得按本方案购买公房。

(十二)干部职工按本方案购买的住房,在付清房款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卖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住房变价出卖所发生的增值额,要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的增值费,其余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十三)实行“超标”加价。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二、逐步改革低租制

(一)自一九九0年开始先统一公房租金标准。凡全民和集体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这个标准计租,并实行统一的房租补贴办法,即以承租户为补贴对象,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额补贴40%。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按成本租金计收,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一元六角一分,并且不给补贴。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原来自行制定的各种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按统一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交租的,可参照实行。

(二)自一九九一年开始,要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公房租金。争取在几年内提高到五项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的水平,然后向商品租金逐步过渡。拟从一九九一年起,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八角左右,并相应发给补贴。提租发贴办法届时公布。

三、新分配的住房实行新的制度

凡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新分配住房的住户(包括旧住户调整增加面积的部份),不论是新竣工的或是旧住房腾空后重新安排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实行以下新的规定:

(一)先卖后租。大部份出卖给干部职工个人,小部份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实行租赁保证金制。新承租户在订立租约时要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二十元的标准(超标部份加倍计收),一次过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产权单位以其利息收入补偿出租房养护、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不足,解除或终止租约时产权单位只将本金返还承租人,亦可在承租人购房时将本金低减房款。人均月生活费用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家庭,租用面积在规定的分配控制范围内的,可免存保证金。属于调整分配的旧住户,基调整增加的面积也要交存保证金。

(三)超标加租。凡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在全市公房租金尚未达到成本租金之前,按成本租金(月平均1.61元/M2)标准加一倍计租,在全市公房租金已达到成本租金之后,按商品租金标准计租。

(四)干部职工购房后,不论以何种方式放弃了所购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不再提供出租公房。干部职工因调换房屋使用而减少了租住面积从而发生住房困难的,单位也不再重新安排出租公房。

今后建造以优惠价格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要严格控制建筑标准,在设计上要考虑实用、节约的原则。也可以只建造没有内墙间隔和装修的房屋出售,以降低售价,避免浪费。

四、加快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缓解我市住房紧张状况,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本世纪末居住达到小康水平的一项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各个单位,都要把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集资,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逐步满足不同层次收入的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消费要求。

解决住房困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成立有固定编制的房改常设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住房建设。政府也要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在基本解决一九八五年房屋普查时发现的人均两平方米以下居住特别困难户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新的无房户和拥挤户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把缓解住房困难的工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今后政府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建成的住宅,不论是出售或出租,应首先面向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要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机制,保证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比较稳定的各级住房基金

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立足于现有资金的转化,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的参与下,通过理顺、转换、核定、筹集,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变无序为有序,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有一个固定的资金来源。住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别运转,各负其责,自求平衡的管理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按规定应提的住房折旧金和大修理基金;(2)从留利中提取10%的建房资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3)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4)房租收入;(5)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区、局(总公司)级住房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从所属各单位改革后的应收租金总额大于发贴总额的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统筹金;(2)系统自行安排的其他住宅统筹金(包括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部份)。

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属房管部门的住房基金,由房管部门管理,只能用于房屋维修、危房改造和建造廉价房。

市级住房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2)改革开始后新增加的房产税;(3)按省规定留成的住宅建筑税;(4)从各单位出售的公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的统筹金(属省直单位提取的,自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由市住房基金库划转其中60%给省作为省直单位住房基金);(5)通过其他渠道(如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各县要建立县的各级住房基金。

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也要相应建立各自的住房基金。

在建立住房基金的过程中,财政和企业单位都不能放松住宅建设资金的投入,其重点应转向解决住房困难方面,而不应是“锦上添花”。

住房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维持住房再生产的专项资金,要专项储存,定向使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住房资金收支报表,接受审查和监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房地产专业银行未有建立时,由指定的有关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完税的经营方针,在条件具备的时候,要举办住房低息抵押贷款业务。

六、改革的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东山、海珠、荔湾、越秀、白云、天河、黄埔、芳村等八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不论级别和隶属关系,都是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七、加强房改实施工作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住房制度改革要求人们更新几十年的传统观念,思想工作更应做细做好,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房改机构,指定领导干部负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贯彻改革方案。在执行本方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建立各级住房基金和住房解困工作,还要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走群众路线,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要防止利用房改之机搞新的不正之风。在制定单位实施细则时,要注意与本方案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主管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各级监察部门、房改工作机构,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

市属各县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县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上报批准后,才能实施。

八、本方案中的《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余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二、出售对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购买性质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只能购买一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应该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从严掌握。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四、定价原则和方法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售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省规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价。

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应先经持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然后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

五、优惠办法和结算方式

(一)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住户,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在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面积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三)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按上述计算一次性房价优惠的基数,每一年工龄优惠0.3%。计算工龄的年限至产权单位决定出售的年度为止。

(四)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五)实行一次付清房款与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单位都不予借贷。对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5%,即按七?五折收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六)买卖公有住房,必须签订买卖协议,并应用统一的买卖协议书。买卖双方持协议书和价格评估表向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债务未付清之前,债权单位应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购房分期付款协议,向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购房债务未清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六、回收资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了一次过向市住房基金库上交交易额5%的城市住宅统筹金外,其余部份,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专项存原开户银行,其他单位则应全部存入市建设银行,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之一,按照一九八九年一月四日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冻结两年,所有权不变。但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冻结期内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于购买或建造“解困房”。各单位在使用这项基金时,必须自觉接受市建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七、售后维修、管理与房屋保险

干部职工购房后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凡购买面积范围之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自理;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屋面、楼梯间、外墙、供电、上下水、煤气管线等的维修和化粪池的清理)的正常养护费由用户共同分摊,但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以后的管理与维修则实行有偿服务,也可以由购房者联合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解决。

为保障购房干部职工的利益,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简化手续,优惠费率,推行售后房屋保险制度。

售后维修、管理和房屋优惠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优惠购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二)凡没有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房,也不得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三)凡一户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建筑面积合计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另一套应退回产权单位,如果不退,则两套均不能按本办法购房。如退回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成本租金租用。现已租住两套公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按本办法购买。

(四)干部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卖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其所得增值额,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旧住宅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

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逐步改革低租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凡全民和集体单位出租的公有住房,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本规定的标准计租,并统一实行以承租户为补贴对象,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租金的40%计发房租补贴的办法。

二、凡出租公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单价,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高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不再降低。承租人同样享受上述规定的房租补贴。

三、极少数原来已经执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但未能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企业单位,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缓发住房补贴。

四、计算承租人房租补贴的租金基数,只限于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之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的部份,单位不予计发补贴。

五、承租人第一次向单位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必须交验租约、租金收据或其他可以证明计租面积和交租金额的正式凭证。

六、承租人的房租补贴计算基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七、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其房租补贴可由承租户中的一名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发给。

八、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果租金单价在“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以内的,房租补贴可以比照执行。自己有私房出租又同时租住公房的,其房租补贴只按租住公房大于出租私房的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作为计发房租补贴的基数。

九、房租补贴由单位的住房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

十、凡原来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所附的《各等级房屋租金单价表》(俗称公用公房租金标准)统一规定的房租计价标准的承租人,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之内的住房面积,因改按本暂行规定交租和领取房租补贴而发生增支的,经过申请,可由所在单位另外通过福利补助的办法给予解决。

十一、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十二、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单位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

附件三:广州市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5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好此次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号)、《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5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限期解决的原则,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落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等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对20*年以来审计反映的问题整改及落实情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会议制度、监督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情况;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对违反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纠正情况。

2、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历史遗留的项目贷款、逾期个人住房贷款等风险问题,要予以坚决回收和妥善处置。

3、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对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贷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要逐一核实,清理相关账户,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

4、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银监分局七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四、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年8月上旬):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专项举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投诉邮箱:*。同时,要广泛的开展宣传活动,市政府纠风办或监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其网站上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20*年8月中旬—9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要从规范管理入手,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报告。9月底前,本市自查自纠情况由市专项治理领导组汇总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20*年10月):监督检查和整改,分析汇总。

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针对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问题,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月25日前,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本地区专项治理的检查督促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四阶段(20*年11月-12月):评议成效,巩固成果。

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及时传达和贯彻省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办公室的文件精神,按照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逐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建立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银监分局要把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环节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篇6

撤地设市以来,丽水的住房制度改革体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工作满盘皆活,通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既解决了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又为政府筹集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推动了丽水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也促使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能稳步健康地推进,一举多赢,效果良好。市房改办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加快发放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的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积极做好房改房上市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省房改委《关于<丽水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批复》文件出台后,及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主要有:《丽水市区住房货币化及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试行办法》、《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安排》、《丽水市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具体政策(一)》、《关于异地调入丽水市区干部职工参加市区房改有关问题》等。到2005年11月底止,共发放干部职工1259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99亿元,其中:财政供养单位5846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1.3亿元;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干部职工6750人,住房补贴和补助资金6907万元。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在全省各市名列前茅,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最快的市,受到省表扬。

(二)补充和完善了房改政策体系。在房改政策总框架下,根据市区房改的实际情况,对已制定与实际操作有一定距离的房改政策,通过调研,将有关政策作了调整并予以明确。一是大单位大系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问题。自建经济适用房不利于整个房改工作的有序系统推进,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明确大单位大系统不得自行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二是部门派出乡镇机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问题。情况复杂,上级又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此项工作具体由莲都区政府组织力量调研,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解决方案,市房改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三是自建私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问题。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再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市房改委已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地研究,对仍有异议者,市房改办以书面形式予以严肃告知。四是关于退休人员在退休前申报,退休后取得技术职务资格及教师退休后无技术职务享受面积标准及侨汇建房发放住房补助问题。为维护房改政策的严肃性,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不开新口子。五是关于部队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问题。对军人现租住的住房,符合房改政策的给予房改,房改解决不了的干部,逐步纳入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2004年在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中,有26套住房供应给现役军人,占住房总套数的5.7%。六是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问题。军队复转人员在军队已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满20年的,不足部分到地方后借支一次性补足,已满20年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军队复转人员到地方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七是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问题。每个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等。进一步明确了房改有关具体政策,使房改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认真落实房改房上市政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了《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由市房改办对转让房改房和尚未转让房改房进行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共办理7133户,其中:补办土地出让手续5861户,收回房屋维修资金288万元;房改房上市交易的1272户。

(四)积极妥善处理房改遗留政策问题。共处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人本人信件和人直接上访的有关政策问题信件451件(不包括电话来访)。市房改办对来信函件,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有关房改政策,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能给予解决的,均给予解决,共调处327件,书面回复81件。确属解决不了的也给人说明原因,使人心中有数。

(五)搞好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由于单位集资建房不规范、原报批手续不齐全、随意更换集资建房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集资建房、集资房中涉及企业债务纠纷等问题,集资房产权核定工作量较大。经市房改办和集资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共核定1095套集资房产权,建筑面积9.23万m2,个人补交房款3490万元。

(六)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省房改办文件规定,在98年底前租住单位房的职工,符合条件,均可享受房改政策。共出售房改房494套,建筑面积2.41万m2,房款收入624万元。连续两次对全市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查汇总上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并对市本级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和住房租金进行了调整,同时按规定做好有关减、免、补等政策,落实减、免、补对象。

(七)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为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杜绝住房资金在运行中的违规现象,做好住房资金的清偿工作,严格遵守《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资金财务核算工作,共归集住房资金3177.2万元,维修资金288万元,累计住房资金11770万元,累计支出住房资金7070万元(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7025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建立和管理机构调整进展情况。一是组建管委会,建立决策制度。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编办等九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102号)要求,我市于2002年9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明确管委会的设立、职责、决策制度和会议制度,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会议筹办及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各项移交工作。2002年12月13日顺利完成了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的资料及业务移交工作。2003年2月13日又移交了单位住房资金、单位维修资金、其他住房资金和住房补贴等资金。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建立、市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特别是房改办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分设工作在全省是第一家。

(九)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了《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和《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了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从99年开始到2004年底止,市区共销售建筑面积19.31万m2,1541套,分六批销售:

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首期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45万m2,502套,销售时间:2001年9月18日。每套建筑面积在134m2,出售给市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中的无房户和异地调入干部及副高级职称(包括离退休)中的住房建筑面积75m2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首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99万m2,113套,销售时间:2001年12月24日。销售对象同上。

首期第三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销售对象:市检察院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1.29万m2,84套。销售时间2002年4月2日。

首期剩余(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市本)级第一、二、三批经济适用住房留下的48套,住房建筑面积0.39万m2。销售时间:2003年10月18日。房款1223万元。

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市公安局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1.45万m2,96套,销售时间:2004年6月18日。房款3302万元。

五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有关文件要求,经申报、核实、登报公示、委托中介机构随机抽签选房,并经市监察局执法室的监督和公证处的公证等程序,在整个过程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社会反映良好;政府收益3933万元。

积极做好市区后甫小区住房的销售工作。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74万m2,698套。在2004年12月底前销售。报名人数1326人,其中副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职工371人(住房套数214套),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955人(住房套数242套),其中242套划给莲都区销售,房款2.36亿元。后甫小区住房销售方案经过征求市人大、政协、市直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部分干部职工等多层次意见,经过多次修改,经过两次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后甫小区住房销售办法》。根据市政府出台的销售办法,市房改办向市直单位发出了公开销,售后甫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销售工作在购房人数多,时间紧,资金归集工作量大,而市房改办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通过报名、审查、公示、摇号(公证)、排序、选房(公证)等等程序,从报名到资金归集在一个半月内全部完成,为政府和财政部门减轻了资金压力,也为发放住房补贴和补助准备了资金。后甫小区销售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了往年在每个销售环节上出现取消购房资格的情况,规范了销售行为。主要做法是:一是本次销售在报名时明确“报名的条件、要求由申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报名截止前通知单位尽快报送材料;二是资格审查后,在《丽水日报》上公告购房者名单时,再次明确告知摇号的日期及注意事项和领取《摇号资格卡》和《选房资格卡》的时间;三是为了避免摇号现场购房对象不到场的情况,我办首次特意制作了《参加摇号资格卡》,事先发放对号入座票,把入场资格审查程序事先告知单位和购房者。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摇号资格卡》的,在摇号开始前另给半小时领取《参加摇号资格卡》的机会,以保证购房者在这个环节上不被取消资格;四是对副高、副县及以上干部发放《选房资格卡》,如在规定的日期内单位经办人未领取《选房资格卡》的,市房改办再次电话通知单位和本人领取,以免耽误购房者按时选房;五是为使资金归集工作有序进行,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把房款首付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按揭贷款审核、签订贷款合同日期、缴房款最后期限、选房具体的时间段等事项,以书面通知形式印发给每一购房者,避免迟到选房者、缺席选房者或错过缴房款时间。通过以上各程序的认真仔细工作,在销售过程中未出现一例在时间和销售程序过程中被取消的购房者,销售工作很顺利,各单位的房改负责人、经办人和购房者对政府的销售工作满意。

二、房改工作主要体会

(一)吃透政策,敢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住房改革配套政策。

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吃透上级的政策,善于结合当地实际,房改工作也不例外。针对当时房改大政策全国统一,但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同的背景,我市的房改工作压力很大,矛盾诸多,举步维艰。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时吸取各地的住房改革经验,勇于探索,将来自各方的压力变为动力,研究一整套管用的办法,制定出适合我市实际的、较完善的住房改革配套政策,为我市快速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创造极其重要的条件。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欠发达地区的干部职工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是房改的根本关键。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这些利益关系,是房改得到各方面支持,奠定广泛群众基础的重要保证。住房制度改革要取得群众的广泛支持,关键是要使干部职工在房改中得到实惠。市委市政府急为干部职工所急,想为干部职工所想,力所能及的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利益,制定适合本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省同意在本市推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在全省尚属唯一,这使身处欠发达地区的本市干部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同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设计房屋套型,客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干部职工着想。市里科学地调度和运作住房资金,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较快地得到了实施且走在全省前列。

(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房改工作可持续推进。

在国家、省的住房改革政策的总框架下,我市的住房改革政策体系逐步健全,经得起历史、群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补充完善有关房改政策,既真正体现与时俱进,又使住房改革政策被老百姓理解和接受,较好地实现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目标。

(四)加强部门配合,积极稳步推进房改工作。

房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无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办理手续,还是货币化房改工作的资金测算,调度等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识大体,顾大局,齐心协力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房改各项任务,使住房改革积极稳步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