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6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1
委托人(甲方):
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本委托协议包括职责条款、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职责条款
第一条甲方负责制订和解释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条甲方负责制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借款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信贷基本要件。
第三条甲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四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初审。
第五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贷前调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信贷审批。
第七条甲方负责向乙方签发委托放款通知,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委托放款要求,并对委托放款的具体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根据甲方具体委托放款要求,乙方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托发放贷款。
第九条乙方负责为借款人开立借款账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的录入、修改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负责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借款人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期限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手续。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催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委托扣款工作。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计结息和利率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负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查询和对账工作。
权利条款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利率管理规定为甲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账户等账户,为各借款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计报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数据及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及时将收回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以贷款人名义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按规定使用贷款和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甲方自行向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主张和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合同诉讼所需的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制度问题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额委托贷款资金,不为甲方垫付任何资金或款项。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事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和费率及时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
义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借款人借款申请理由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委托放款通知等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甲方如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求进行变动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委托贷款资金转入方式为第1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足额扣划。
第三十二条甲方要求乙方以贷款人名义行使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乙方应将取得的合同利益及时向甲方交付。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和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将贷款逾期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开户银行,账号;将收回的贷款利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划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一)支付标准:按利息收入的1%支付手续费。
(二)支付频率:委托贷款手续费按(月、季、年)结算,于(月、季、年)末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
(三)支付方式为第1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乙方直接从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收;
3.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凭证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酌情扣减手续费直至取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2.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其他约定无: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但争议未获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壹年.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月日
受托人(公章):
授权人(签字):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2
2、其它条件包括: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72[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3)-9-285-1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住房金融包括商业性和政策性两种,其中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以政府为主导,强制要求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储金,并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但伴随产生的贷款风险隐患,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1)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泡沫”指的是房地产连续急剧上涨,吸引大量的买卖资产牟利的投机者,但由于投机者的行为脱离市场基础条件,形成可能逆转和价格暴跌的真空区,属于一种不健康的房地产经济状态。譬如海南市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从1988年的1350元/平方米,持续上涨到1993年的7500元/平方米,直到1995年,价格直接跌落到3150元/平方米,很多房地产企业和购房置业者没有办法通过房产买卖来偿还贷款的本息,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法正常收回大量贷款,即便以房产抵押的贷款,也没有贷款收回本金。
(2)房屋风险。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风险因素,涉及内容包括:房屋权属不清晰;房屋被重复抵押;抵押房屋没有依法登记;期房买卖;房屋毁损等。以上皆属房屋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譬如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在地震、火灾之后,丧失或者减少了抵押的价值,抵押权人不能够完全实现抵押权,相关权利也自然得不到保障。
(3)人的风险。在购置房屋并产生贷款行为的过程中,程序上要求监管房屋的整个销售过程,譬如很多城市的预售登记备案和网上公示。但这种监管方法,给开发商留下骗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乘之机,市场上经常存在开发商虚假销售房屋,通过一房多卖的方法套取某套房子的多笔贷款,由于贷款发放初期,开发商还款正常,因此相关房贷机构在管理方面疏于监管,一旦开发商出现经营危机,所有的不良贷款将会在同一时间集中释放。除此之外,个人的信用缺失问题,也是导致贷款风险的常见原因,其中包括借款人婚姻变化、借款人面临刑事处罚、借款人失业、借款人丧失劳动力等。
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鉴于上文提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产生原因,我们对贷款风险隐患形成一定的认识,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并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大职工的权益,我们有必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水平,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利的条件。
2.1贷款管理主体地位的强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管理的主体,其地位的强化,是为了通过改变贷款管理模式,统一风险控制和承担的主体,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审核贷款。具体的作为包括: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于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囊括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房地产专家、法律金融专家等,在资源方面具有很多优势,能够通过政策、市场、金融和法律等多维度分析,全面掌握市场发展的情况,了解是否存在房地产泡沫和产生贷款风险的不确定因素,这一点可借鉴德国“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配贷机制,在缴存和可贷额度之间,建立一定比例约束关系。
(2)参考借鉴人民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在贷款审核的时候,共享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相关资源。譬如通过人行的信用评价体系,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是否存在贷款或者信用卡使用的不良记录,以便在审核缴存者公积金贷款时,决定采取哪一种贷款方式,从而将贷款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状态。
(3)管理中心在审核贷款过程中,需要提高相关工作的专业水平,在人才引进、内部管理、分工协助、业务流程制作等方面,都要采取措施避免操作风险的产生。
2.2贷款申请期间的风险防控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存续期间各个环节要实行专业化分工,以规避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具体分为四个步骤:
(1)贷前调查。为避免房屋权属不清、交易不真实、房屋被重复抵押、抵押房屋没有依法登记等人为贷款风险,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和信用评估机构,对借款者和房屋进行全面评估,以了解借款者和房屋的真实情况,然后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风险预防工作。
(2)贷款存续期间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发现。以委托的方式,由专业分析机构分析存量贷款的数据,严格监督筛选出来的数据,并持续性跟踪借款人的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婚变、死亡、伤残等情况,并降低了还款的能力,需要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管理中心,以便对贷款进行合理调整,以免贷款风险的加剧。
(3)贷款资产管理。鉴于资产管理机构在团队、风险防控、风险处置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可委托这些机构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填补资产管理风险处置的空白。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机构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参考银行的分类标准,对贷款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跟踪贷款的偿还情况,并将分析好的贷款数据反馈到管理中心,为管理中心处置贷款风险,提供科学的依据。
(4)抵押住房的登记管理。由于银行没有积极开展委托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工作,使得抵押登记率较低,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制定具体市场准入、工作、收费、监督、奖惩标准的基础上,将这方面的业务开放给房产中介,提高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效率水平,形成贷款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2.3贷款担保的强化
一方面是针对抵押贷款的房产面临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采用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担保的方式,将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另一方面是发展专业的房地产担保机构,类似于加拿大政府CMHC公司、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等,由政府出资构建,凭借高公信水平和专业化分工,强化贷款担保,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贷款风险隐患,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为此我们需要统一风险控制和承担的主体,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行审核贷款,并存续期间各个环节要实行专业化分工,规避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大职工的权益,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黄东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控[J].财经界,2013,(19):104-105.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4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信贷规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5-0117-02中图分类号:F832.45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供商榷。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1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没有把住房公积金用到实处,浪费了大量资源。
2存贷不挂钩制约了公积金贷款使用的可持续性。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长远看,可能导致资金缺口,加大住房公积金融资的风险。
3住房公积金政策“帮富不帮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是要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但从实际情况看,改善居住条件多数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受改善住房条件的还贷压力,因此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部分手续费,所以受委托银行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客户烦不胜烦,大大影响了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5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上权力缺失。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此外,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
(二)贷款运作中风险隐患较多
1政策性因素带来的风险。主要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2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
3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所带来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较宽,既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还有私营、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
4受委托银行自身风险的转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也就使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容易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我国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二、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运作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打破现有的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所形成的条块分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实现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垂直管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允许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合同保证人之间互用住房公积金,即只要直系亲属或者个人愿意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借给另外一个人使用,并签订了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可以考虑开办互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民银行和受委托银行之间的协作。加快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充分利用征信系统全面了解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从源头上剔除不良信用客户,防范信贷风险。
(三)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监管体系。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及时防范恶意超贷的形象;二是加强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相结合,对个人住房贷款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并及时给出相关规避建议;四是建立会商制度,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四)丰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只有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单一,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展成为强大的住房金融工具,单靠这一资金来源远远不够。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可以把人们低利率储蓄资金引入到住房公积金中。
(五)加强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一是鼓励政府积极参与。世界上任何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顺利实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帮助,因此,各地政府应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相关制度保证。二是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如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5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
(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到受托处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受托人审查。
第十三条受托人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送委托人审批。
第十四条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办理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尝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贷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抵押物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事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办法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供需;风险;灵活性;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5日
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运而生,不仅拓宽了住房金融业的业务渠道,也凭借它特有的低利息而灵活的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不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新兴金融工具,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2008年末至2009年金融危机及危机后的一系列救市政策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度紧张,到2012年实施限购政策后的又一轮市场井喷,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再度紧张。在2013年“国五条”出台前后,市场的又一次井喷导致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压很多贷款业务受理量而无法放贷,最严重的时候,不仅引发了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出现贷款轮候的现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管是作为一种融通资本的金融工具,还是实现政策需要的“购房救济粮”,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方面来说,公积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种创新性贷款品种。通过研究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利率等,可以分析公积金贷款对贷款市场资金流动的影响,为进一步发展房地产金融和实施相关调控政策提供理论支撑;从实践方面来说,在我国,自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以来,伴随着“炒房热”的高温,有大部分中薪阶层因此沦为“房奴”。研究公积金贷款现状及探究“福利陷阱”背后的原因,有利于认识和解决我国中低收入者“贷款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不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市场定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满足大部分中低阶层买房的需求,不过实际操作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公积金贷款机制的疏漏,使得公积金贷款在具体发放和使用中受限,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政策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的地区差异性很大。一方面在东西部和南北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下,各地区的工薪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环境、社会文化的不同,也影响了各地的公积金中心政策的执行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具有很大的不适用性,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模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相关条例中规定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然而,“自住住房”的定义却很模糊。地区、文化、收入不同的人们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像这样的制度缺陷,很容易造成一些投机的人“免费占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两性”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是“共有基金”,即所有缴存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故在考虑差别性的基础上,还应顾及到互的要求。这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规模不断扩大下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二者的失衡也从一定意义上阻碍了一部分中低薪阶层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渠道。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现状根源分析
(一)市场均衡。由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可知,现阶段,该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由于短期内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不会大幅度增加(供给方),而中低薪阶层对住房以及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会大规模地增加,故从定性上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供给弹性要小于需求弹性。如图1所示,目前市场状况如点O1,公积金贷款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一个差额,要达到市场的供求均衡(O2点),理论上来说,应不断增加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或是调整贷款方式使得整体需求下降。在实际情况中,造成市场不均衡的原因很复杂,且各个因素相互影响,现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图1)
1、在需求方面,目前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是刚性需求,即需求收入弹性较大而价格弹性较小。短时间内,中低薪阶层的收入不可能快速提高,因而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全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然而,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这样收入较低的中低薪阶层无法享受公积金低利率贷款的好处。这种“低存低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人过度借贷,“夺取”了真正需要住房贷款的低收入者的贷款资金,反过来又影响收入分配,引发社会不公平等问题的发生。
2、在供给方面,应尽可能地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然而,由于管理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的融资渠道很窄,利用金融工具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受限;另外,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其流动性较差,不能及时将贷款资金变现,资金利用率低。
3、在其他方面,如政策性因素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市场均衡的原因之一。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必须为职工本人申请,金额是50万,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贷款的金额是70万,这个数字远低于现在按市价算出的购房资金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职工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按鞔款,从而减少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份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据调查,近年来全国平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稳步上升,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的临界点,这意味着资金流向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可能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因而,控制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风险是很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抵押物风险等。
1、信用风险。据有关研究,贷款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对违约风险有着一定的影响。即在还款期内,贷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高,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越大,违约概率也随之提高;若所贷款项期限长、额度大,则当借款人的收入或其家庭状况包括离婚、重大疾病等发生变化时,贷款偿还压力增大,相应地,其违约的几率也会增大;借款人采取各种手段故意欺诈,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贷款等。
2、操作风险。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于贷款管理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认真审核保证人的资格及借款人的收入、信用和贷款用途,也忽略了对借款人、保证人身份证明的仔细核对;贷款后期管理的跟进,对借款人归还贷款情况的掌握以及对逾期贷款的及时催收与否,都会影响贷款风险。
3、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造成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内部衔接监控不到位、人情贷款的发放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
4、抵押物风险。抵押风险主要是由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贷款房价比是衡量抵押风险的一个比率。当社会经济不景气、房地产市场萧条,抵押房屋的市场价格就会下跌,故此时贷款市场价值大于房屋抵押市场价值,贷款房价比大于1,在这种情况下,若忽略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借款人倾向于违约的可能性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福利陷阱问题。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怪像:一方面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方面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中低薪阶层却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无法享受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优惠。这便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福利陷阱”。
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住房公积金的难提取导致它有一个很流行的别名――养老金。这是“低存低贷”的作用效果。由于上述现行公积金条例规定的限制,很难取得公积金贷款,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闲置资金,只能等退休后领取成为养老金。而另一方面,尽管不能获取公积金贷款买房,却还要强制性地每月缴纳一些款项,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变相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此外,这些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的款项远比同期存在银行里的资金要大大缩水。这无疑对中低收入者是雪上加霜的打击。
三、相关政策与建议
(一)在政策和制度方面
1、切实注重社会公平。从这一角度出发修改相关条例;改革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取消单方面与工资挂钩的贷款条件,解决“福利陷阱”的问题,并简化和完善贷款程序,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性。
2、灵活利用住房公积金。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信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也可向专业的SPV公司转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增强贷款资金的流动性,也从一定程度化解了由非专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将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上来,在有关监管的同时,防止住房公积金的过度贬值。
(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方面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加强政策调整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控制市场风险的评估机制,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从宏观调控方面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平稳运行,并使其效用最大化。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时,应迅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增加资金来源渠道,缓解资金紧张;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冗余时,可以从宏观上适当调度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程序。(1)实现“存贷挂钩”制度个人化。近年来,业内推行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量来决定发放的贷款总量。在此基础上,应该将“存贷挂钩”等方针具体到个人账户上,根据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和年限来决定其贷款额度,这种微观化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得每个人会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贷款,减少了公积金贷款的浪费,促进了社会公平;(2)将消费贷款压缩,部分转型为发债定向支持建设的贷款或增加其他的资金使用和增值渠道,形成渠道多样化、余度可调节化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随市场“时紧时松”的流动性现状。
3、挖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从制度上增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允许以一个家庭作为贷款单位,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公积金贷款,这样以组合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的需求,有效整合公积金资源,促进公积金贷款市场的均衡。在设定贷款限额上,应充分考虑人们的需求,即除了买房贷款的需要,还要顾及到人们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由很多因素综合影响,其中房屋的市场价格和人们的收入占主导地位。因此,贷款限额应与市价和收入相适应。
(三)在控制公积金信贷风险方面。应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贷款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和制度化。做好“加强贷前调查,防范源头风险;加强贷中审查,严格控制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其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1、加强控制信用风险。(1)提高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增加对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息的收集量,提升信息收集的质量,提高信息分析结果的准确度,严格把好个人贷款审核审批关,及时预防和控制贷款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2)完善对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机制。①在了解和掌握借款人收支状况、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借款人家庭的实际状况如家庭成员构成、从事的职业类型,来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和信用;②可以采取将月工资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相结合的办法,强制性地将借款人月还本息额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50%以内,这样可以为借款人划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③加强对所了解的借款人信息核实的能力,对借款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向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及配偶是否有其他未还清的贷款或债务。(3)建立健全借款人资信管理动态系统。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化情况来判断其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并进行实时评估,及时预测借款人由于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2、防范操作风险。根据贷款的流程,分别从贷前、贷中和贷后等环节入手防范,检查和控制相关风险点,并制定具体的管理职责和实施细则,实行贷款审核、发放、管理、回收等各个环节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贷款首接责任制、贷款内部管理规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贷款档案,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审贷程序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机制,保证贷款审核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和逾期贷款催收办法,实现动态管理,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3、注意控制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激励机制的完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其严守岗位,互相监督。另外,要注意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稽核人员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实行竞争上岗,明确业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控制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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