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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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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标准篇1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新房(包括新建、购的各类住房,腾空的成套及不成套的住房,拆迁安置用房)实行“新制度”,即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老房(指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办法”,加快改革步伐,坚持提租、售房、开放公有住房二级市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4项改革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实事求是地做好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同时完善住房金融、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建设及管理等配套政策措施,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做到“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对新房实行“新制度”。自1998年12月31日起,公有住房一律停止实物分配,原则上只售不租,实行货币化分配。同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及商业性住房贷款,提高购房的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主要通过自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等方式,解决个人住房问题,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1.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房源从腾空的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调整解决。当困难家庭收入提高,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腾退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住房租金标准。

(2)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3)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类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售房价格、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定期公布。

1998年度,高收入家庭确定为双职工年收入在3.6万元(含3.6万元)以上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其余均为中低收入家庭。

2.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一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住房现状、工作年限、职务及对社会和单位的贡献等情况,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二要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根据住房价格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增加给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范围和对象范围(实施单位):市级及市内4区财政拨款(包括预算外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对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没有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在本方案公布之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2)职工住房补贴办法职工住房补贴是指单位把原来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资金转化为根据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从1998年12月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以记帐的方式按月记在职工名下,统一专户存储,定向使用,不发货币。

对没有住房的职工,全额计发住房补贴;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面积差额部分计发住房补贴。已达到或超过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次月起计算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购房时根据本人意愿,住房补贴可按本方案公布的补贴标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职工到离、退休时,住房补贴计发不足的,不足部分按离、退休当年市政府公布补贴标准,在离、退休时一次补齐。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自终止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向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目转移手续。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3)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和标准职工住房补贴分为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

基本住房补贴,是按照双职工家庭年均收入的15%作为家庭应负担的住房消费,加上基本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通过20年的积累,可购买一套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计算。每年的基本住房补贴额随着房价、工资增长率、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和购房货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由市政府公布。

1998年度职工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按1997年7030元计算。应全额计发补贴的职工不分工龄、职级,每人每月补贴155元。差额补贴额按现住房面积小于65平方米之差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40元。

基本住房补贴的补贴年限为20年(即240个月)。

一次性住房补贴,只适用于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大于65平方米的各类人员,在购房时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65平方米之差,按届时市政府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的房价,每平方米补贴房价的70%。

(4)住房补贴的使用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在购房时,可向单位申请提取存储的住房补贴,经批准后,以转帐的形式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职工购房款。职工购买住房后继续发放的住房补贴,可逐年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住房补贴帐户中的储存金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5)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其他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预算;企业住房补贴可先从公益金,购、建房资金,房屋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

(6)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与计息基本住房补贴按照“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的原则,并比照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职工住房补贴存储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方案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经济上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其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制定方案时,对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和补贴标准,均不得超过我市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

(二)对老房完善“老办法”。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继续深化现行的房改政策。主要包括: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力争使租金水平达到国家提出的要求;扩大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调整出售政策和价格;开放公有住房的二级市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对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租金实行分步提租。自1998年12月31日起,将租金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95元提高到1.43元,比原租金标准提高50%。以后按“小步快走”的原则,每年适当提高一定幅度,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租金水平。

提租后,对原享受减、免、补政策的各类人员及特别困难家庭仍实行相应的政策。对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内,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家庭,超出部分可用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支付。

2.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调整出售价格扩大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各类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包括成套或不成套的住房),除倒危房和政策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向已租住该房的居民出售。对按现行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由于缺少有关资料未予批准出售的住房,可由主张房屋产权的单位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经初步确认后即可先按规定程序向职工出售,其售房收入待归档资料补齐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支用手续。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扩大后,原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限一次”的规定,调整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在本人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内还可按房改政策购买本人或配偶已租住的其他住房,超出购房人的面积规定标准以外的部分,按青办发〔1997〕5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1998年12月31日起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同时根据国家关于房改售房的各项优惠要逐年减少和调整的要求,对原住房价格中的房屋折旧、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及一次性付款折扣进行调整。房价和有关折扣系数调整后,1998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计算办法为:按1996年度成本价售房的计价办法计算后再乘以1.09,即为1998年度的实际售价。

非成套住房出售的计价办法,先按成套住房的计价办法计价后再按其配套情况及方便程度进行折扣。独用厨房或厕所缺一的按实际售价折扣20%,厨房、厕所均不独用的折扣30%。

各级结构等级的成套住房1998年度每平方米的最低限价,一至六类区域分别不得低于252元、235元、227元、218元、210元和201元。最低限价不包括一次付款折扣3.3%。不成套住房的最低限价按同类区域成套住房的最低限价折减30%。

3.稳步开放公有住房二级市场按房改成本价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取得准入资格的住房允许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抵押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需先补足到成本价取得完全产权,差价款的计算办法是按当年购房的标准价实际付额乘以0.31后,再乘以从购房到补交差价期间公有住房售价的有关调整系数,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补齐共用部位维修基金。

职工出售所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范围、条件、程序、税费收取、维修及收益分配等,按有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用于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用于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要首先满足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需要,其次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倾斜。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归集率。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要求,1998年归集率达到85%,2000年达到95%。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每年均按上一年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整。1998年12月31日起,单位和个人各按1997年工资总额的7%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持有关部门证明向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三)单位自建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房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本方案施行前已正式开工并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既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政策及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已租住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及价格向职工出售。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1.鼓励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商业银行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期限。

2.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3.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主要房源。在规划设计时要着眼于经济适用,设计户型以二居室为主,在建设时要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出售时要出具和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收费、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的监督。对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和单位,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商业性和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贷款环节。严格按规定建设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登记制度,销售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卡制度,购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三)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体制为体现政府对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社会保障职能,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住房制度要求,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体制,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为从机制上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降低和控制工程成本,组建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确定的住宅建设计划,并承担住宅建设的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推动我市住宅向产业化、社会化发展。

(四)加强住房的物业管理

1.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2.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管理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管理经费来源,减轻住户负担,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建市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住房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新房实行的“新制度”,是从根本上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因此,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本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事房改、宣传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的、意义和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住房货币化分配各个环节的管理。

(五)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制度,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住房公积金标准篇2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部分市、县由于行政区域内中直、区直大型企业职工工资较高,使该地区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可将这些地区与市、县列开,分别计算房价收入比,确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

(一)无房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上述两类对象均含离退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正省级,23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

(二)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根据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国务院房改《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无房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不达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含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计算。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职工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一次性发放。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购房职工工作年限达到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按月发放。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

六、发放住房补贴执行下列规定

(一)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二)夫妇中有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双方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

(四)对已按过去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参加房改购房,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的,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的,不得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的,从领取之日起,按商品租金计租。

(六)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首先由原财政划转的用于住房维修、建房的资金、售房款及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企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八、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一)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实、划转工作,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比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二)经核准确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额,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不发现金。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三)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偿还购房抵押贷款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消费。实行住房补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出申请,经房改部门批准,按规定使用本人户名下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九、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宁政发〔1999〕17号)的规定,采取扶持政策,继续提倡集资、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大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力度,依法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住房金融,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企业房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企业,职工收入已包含了住房消费含量,具备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不应再发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略高于4倍的企业,可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提高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具体方式;新建国有企业和所有新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要直接实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监察部门要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包括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工龄、住房产权、面积等情况〕进行普查,清理、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实施单位根据出台的住房补贴方案,确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经当地房改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不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理。

十三、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出台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一律按本意见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四、驻宁中直、区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标准篇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

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加快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与职责,以解决住房公积金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不硬的难题。因为在现实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权,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很困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易不会动用;另一方面,如有职工反映投诉企业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上门稽核审计的权利,那么就无从核实企业执行的具体归集标准,更无从知晓每位职工到底应缴纳多少住房公积金,也就因取证不足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标准篇4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和各单位实际,困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年12月31日起,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建住房和街齐妻周住房管微价只鱼王祀*年12月31日前单位在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在*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五)今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原则上面向市场,其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六)凡*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人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七)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含住房实物分配中采取“双控”政策,购房资金已达到控制标准,而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是市区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法另行制订。

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八项因素综合测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为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职称人员为9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5平方米。*年住房补贴比例不得高于76%。

(八)对*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可按昌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年前工龄的乘积,由所在单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九)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各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方案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一)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经调查、核实,核定发放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十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在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资金中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其余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首先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列入成本。

(十三)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同时,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以每个家庭为对象,包括工龄、职务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和享受住房补贴情况等,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的动态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准确、合理、公平地发放。

(十四)在本方案公布前,企事业单位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应与本方案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十五)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缴存比例。按照《省方案》规定精神,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住房建设,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要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尤其是固有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户,科技人员,生产、工作骨干倾斜。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计划、土地、金融部门要从立项、土地划拨、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要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十八)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集资住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委托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成本,收取代建费,接受委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十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利用住房资金和城市住房发展资金兴建或购买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由本人提出申,房管部门审定和管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二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规定,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水平。

对离退休职工、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的公房住户职工继续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向住户出售。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要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有房居民在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要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为支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年12月31日以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拆迁户的住房,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购房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出售。

五、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期限。

(二十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六)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八)住宅小区要按照《*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小区居住环境,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二十九)各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方案的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实施。镇海、北仑、开发区要参照本方案,组织制订本区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房改工作的指导。

(三十)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把握宣传口径,引导广大职工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理解、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住房公积金标准篇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现就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各市、县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要在明年上半年出台实施,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起步阶段也掌握在5%。

(二)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市)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全省各地(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都应上报地(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售房和提租应两轮并转。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地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租金调整的规划和年度提租水平,提租方案由房改办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后,报当地政府审批。今后全省各市县上报省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到2000年之前分年度的租金规划目标。明年住房提租幅度掌握在占家庭双职工平均工资的5%。

各地掌握公有住房提租的步伐,可以是每年提租一次,采取小步密走的办法;也可以2~3年提一次,采取较大幅度提租给适当补贴的办法。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要坚持“多提少补、少提不补”的原则,兼顾当地人民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的减、免、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指导思想,逐步开展。首先要处理好1993年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公有住房遗留下来的问题,做好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的衔接工作。这一工作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其次,要积极稳妥地按照《决定》规定的标准价、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不能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是成本价的过渡价格,各地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各地要严格执行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审批制度,凡市、县测算制定的当年售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我省已售公有住房按以下办法与国务院《决定》衔接:

(一)各地1992年9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价格一律统一到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然后再与《决定》售房政策相衔接。1994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决定》规定的新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按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者可以不补交购房款,对所购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对已购公有住房,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决定》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四)已购公有住房与《决定》衔接后,房屋的产权从购房款缴交之日计起。

(五)各市、县确定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时的成本价,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执行。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一般职工为45~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60~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80~130平方米。以上是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作为职工分房、建房面积控制标准。

加强售房款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是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到本世纪末,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5平方米,每年需建住宅550至600万平方米,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一般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对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经济适用的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用地、拆迁、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尽可能把资金管理部门筹集的住房资金和国家安居工程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安居工程和广厦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步骤。同时,要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按《决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房改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所在城市政府对房改的统一部署和政策。

住房公积金标准篇6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620

副科级干部730

正科级干部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1280

正厅级干部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8)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划审批安排。

(9)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工资总额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量补贴按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3)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2)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3)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2)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n×(1+i)+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职工在《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方案》颁布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市场房价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一、二级14001680

三级13001430

四级12001320

五级10501100

六级95096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9)n指购房年限,从购房当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计息到月,一个月为0.0833年。

(10)投资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时,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2.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方案》规定的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核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差额。

(2)经“中心”核定后应补款的职工,持“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所补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进帐单回单到省、市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中心”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由省、市房改办直接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据其住房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实面积,“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缴款办法同上),由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购直管公房的职工,经“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补交差价后,由省、市房改办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

(8)土地级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办法

1.售房办法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购买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可用于抵交购房款。对在《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给予实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先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4)在补交土地收益或补足房款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2.售房程序

(1)由住户向所在单位的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产权监理机构和房改办核实面积、实地查勘并根据《方案》规定的土地级别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住户将购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的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3.上市交易办法

(1)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并已按本方案补交了土地收益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补交土地收益金。

(2)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但未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在补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从售房款中扣缴土地收益。

(3)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计收,由卖方缴纳。

(4)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在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5)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须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贵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执行。

四、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1)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商品性住房时,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向“中心”报批,“中心”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如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安排兑付的,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2)兑现存量补贴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

(3)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住私房时,须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其购(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计算内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购(租)房合同到“中心”办理使用手续,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4)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银行贷款数额大的职工,优先安排兑现其存量补贴。近期控制标准为,购房支付价款中现金和银行贷款超过50%以上的兑现双职工全部存量补贴。

(5)困难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申请支用存量补贴,在总量计划内,“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购房职工其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差价,有余额的,在其调整或新购住房时,可按上述办法申请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超过原房租标准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8)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已离退休职工再婚重组家庭者,存量补贴有结余的,可给直系亲属调剂使用。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10

三级9

四级8

五级7

六级6

(3)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七、其他规定

(1)集体所有制单位填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登记表格时,须到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省、市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及程序执行。

(2)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减10%计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告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3)困难企事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也必须缴纳另外5%。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专户。

(4)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中心”报送缓发增量补贴的申请及《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待企事业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增量补贴的计入办法”由“中心”将增量补贴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5)有条件补发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从1999年1月起对职工补发增量补贴,其“增量补贴”帐户上“空转”时的款额转为实际存款。

(6)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后又转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的80%计算存量补贴。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对购现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两套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面积在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部分计算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有余额的部分必须首先用于补交已购房的土地收益。

(8)楼层调整率。多层建筑的底楼、顶楼折减2%,三、四、五楼增加1%,设施调整在2%的幅度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