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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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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__年36号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体系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各有关单位的资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抓紧建立“区财政局—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新体系。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受区财政局委托,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是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者,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变更和处置管理

1、加强国有资产购置管理。各有关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报批,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再通过政府采购或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的重要性,增强产权意识。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建立资产账目,单位资产管理专管员要加强与区会计核算中心的账务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2、加强国有资产变更管理。各有关单位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以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再办理资产划转、注销登记及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3、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处置的资产,须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需要报区政府决定处置的资产,由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报经区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要在1个月内,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各有关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报区财政局审批,并将经营项目、合作对象及预期经营收入等主要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1、收益范围。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全区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和处置收益等。具体包括通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公管房拆迁补偿、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2、收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系统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在收款之日起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3、收益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单位履行职能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除国家已有政策规定或具有专项用途的外,各有关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由区政府确定调控比例。

4、收益监督。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应及时足额收缴,凡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法律监督

1、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财政局定期对各单位专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管人员国有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档案。全区各单位要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时准确反映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特别是固定资产卡片,要详细记录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如科室或使用人,做到账、卡、物一致。区财政局也要建立一套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库,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凡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到区财政局办理增加或减少手续后方可到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最终达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信息库、区会计核算中心

财务账、各单位台账卡片三方数据一致。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探索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些企业普遍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状况差、盈利能力弱、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特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明确这些企业的功能定位,并加强管理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事业单位出资创办企业,投出的资金或资产在财务账目中没有体现为“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出资人缺失或存在职工代持股现象;部分企业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无偿占用事业单位资产,或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占用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关系无法清晰划分。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大多数企业虽然己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中,企业负责人大多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具事业和企业双重领导身份,企业各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将预算、收支、资产、经济合同等重点管控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制度涵盖内容不完整;二是缺乏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内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欠缺。

4.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多数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监管不够。企业管理人员的事、企双重身份,使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义务难以落实到人,没有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缺乏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

5.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弥补经费不足,但有些企业出资人缺位,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企业坐支经营收入;更有甚者,设立账外账、建立“小金库”、变相转移国有资产、违规发放津补贴,扰乱国家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滋生腐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

明确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是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可以为事业单位履职提供多方面保障,对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安置富余人员、弥补经费不足有积极作用。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通过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公益服务多元化的目标。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1.明确产权关系

对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摸清家底,并开展全面清理。按照产权关系,实施分类管理:与公共事业密切相关、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明确产权关系和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其规范运作并发挥更大作用;与公共事业发展无关的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事业单位脱钩,自主经营;没有发展前景、持续亏损的企业、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实施注销、撤销、整合等措施,阻止国有资产持续消融。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事企分开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按照企业化、市场化规则运作。对事业单位独资或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参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对参股企业,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流程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权利责任明晰。

4.落实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和监督被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委派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按照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要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的,原则上每年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当年不分配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四、结束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清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条件;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正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努力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之间资产、人事、财务关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事业单位职能的延伸和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