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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定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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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1

试论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网络犯罪规范的框架

截止2000年底,我国关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归纳为以刑法典为中心,辅之以单行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体系。

一。按时间顺序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并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并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公布);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并施行);4.《关于对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并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施行);8.《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并施行);9.《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并施行);11.《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按法律位阶为主、时间顺序为辅的标准排列,主要如下:(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并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并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并施行);(三)司法解释7.《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四)行政规章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并施行);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并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施行);11.《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国家保密局并施行);1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并施行);1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并施行);15.《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并施行);(五)其他16.《关于对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公安部1996年5月9日)。

可见,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框架已经初步形成。

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尚无法对所有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规范。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经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作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就我国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而言,尚有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必要。

我们认为,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应当从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转移到惩治“网络犯罪”;与此相应,在立法术语方面,应当将此前采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计算机信息网络”术语改为“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不仅仅是一个术语的变更。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1994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的定义,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一词处于很不显著的位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注意其中“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应当认为:该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除了计算机单机(即“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之外的、“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人机系统”,实质上就是指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这里所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又没有扩大到“进行国际联网”的层次,即只限于国内网的范围,不包括国际互联网。

199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法,而是改用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提法。该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由此可知,“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即国内网。

该行政法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这里的“计算机”即计算机单机,“计算机信息网络”即国内网。

事实上,作为国内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可以进一步划分。

1998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将“国际联网”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换言之,“计算机信息网络”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该实施办法并给出了进一步的定义:“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因此,“计算机信息网络”一语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四种网络:(1)(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注意不是国际互联网即Internet);(2)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3)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4)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可见,术语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变为“计算机信息网络”,从字面上明确了“网络”,在规范性文件中细化了其中的内涵,这既是理论研究的进步,也是立法技术的提升。

但是,这样的术语变化现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互联网即Internet在中国迅速普遍应用之后网络犯罪的新情况。应当将仅仅限于国内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一语再作变更,用新的术语将国际互联网包含进去。

在1997年修改的刑法典中,依然使用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语。这是一个欠缺。

为了适应网络犯罪的新形势,我们建议,在修改、制定我国的网络犯罪规范性文件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一词代替此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等术语。“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当既包括各种国内网(国内互联网仅仅是其中之一),也包括国际互联网。

三新罪名的增加

一、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罪

该罪是指无权使用计算机网络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网络的合法用户在规定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各类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行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处罚。

但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刑法第265条有关的盗窃数额计算时,仅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情况;仅仅涉及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没有涉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有关资费,如开户费、拨号上网的网络使用费(基本费)、拨号上网的通话费、专线上网计量制费用、专线上网包月制费用、分组交换上网包月制费用等费用。

实际上,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方案》(草稿)中第五条就已经规定了窃用网络服务罪,即草稿中的“窃用计算机服务罪”,但该项规定最后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尽管在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第二款却规定:“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注意,本来依照第八条规定从2000年5月开始已经可以对“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一类的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的行为即“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第十条第二款的附加定义却使得“电信资费损失数额”与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涉外电信业务的行为(注意其与“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的区别)相联系。这样,司法解释的本意就模糊不清并且出现了矛盾。事实上,该项定义应当仅仅适用于该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而不应当适用于第八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况。

另一方面,注意到,盗窃罪由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情况也是由刑法第265条明确规定的。而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因此,对于1997年刑法典中没有涉及的、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的“窃用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新问题,不应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加以明确,或者是通过直接修改刑法典或制定单行刑法解决。

二、提供计算机网络犯罪工具罪

我们知道,多数网络犯罪分子都具有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往往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工具的现象在各国都大量存在。

例如,在互联网中大量存在着免费提供针对某一软件的盗版工具,或者针对不特定软件的解密工具的情形。如1997年“中国毒岛论坛”网站提供专门针对反病毒软件的解密工具的情况。正是以此为“导火线”,引发了北京江民公司在其反病毒软件KV300的L++版中设置逻辑炸弹事件。

在网络中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犯罪工具,是否还应当以传播犯罪方法罪处罚?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5条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我国刑法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侦查方法的行为”。对这种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显然无法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处罚,因此在修改刑法典或制定单行刑法时应尽快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四现有罪名的修改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有的规定将本罪的保护对象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得过于狭窄。这和现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应用是不相适应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许多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这些计算机网络系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例如金融、医疗、保险、交通、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一旦遭到侵入,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

由于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大多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技术,其潜在破坏力相当大,而且犯罪行为很难被觉察,犯罪行为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频繁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这种犯罪危害的对象不仅仅是被直接侵入的计算机网络的所有人,还包括所有与被害计算机网络有直接联系的用户,他们都有可能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对本罪的保护对象作适当的扩大,即凡是侵入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建议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

考虑到侵入不同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性更大,侵入“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建议将刑法第285条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入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但实际上本罪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五立法措辞的完善

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本节中简称《决定》)在形式上是一个单行刑法,实质上是一个立法解释。

国际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给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问题,即出现了“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的情况,因此,依照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

下面就《决定》的立法措辞的完善问题进行讨论。

一。《决定》的主题

从公布的《决定》文本来看,其主题是“维护互联网安全”。其实从《决定》本身的内容来看,其主题应当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决定》对构成犯罪的16种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4.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5.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6.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7.利用互联网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8.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9.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0.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11.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12.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13.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4.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5.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16.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中第1-3项行为是涉及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第4-7项行为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8-12项行为是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第13-15项行为是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第16项行为是其他行为。

《决定》同时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行政责任。

《决定》还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规定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决定》解决了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其题目如果用《关于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决定》,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题目更为贴切。

二。“互联网”还是“国际互联网”

《决定》采用了术语“互联网”。由于在正文中并未给出“互联网”的定义,所以,“互联网”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可以将“互联网”理解为既包含各种国内网,也包含国际互联网;也可以理解为仅仅指国内互联网(这是四种国内网之一);还可以理解为仅仅指国际互联网。

由于《决定》解决的是对利用国际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如果将“互联网”表述为“国际互联网”则更符合立法本意,同时可以避免歧义。

三。“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与其他

《决定》现在的主题是“维护互联网安全”。在引言中提到“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从上下行文来看,对“互联网安全”的划分是“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这是一种两分法。

我们知道,信息安全体现在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实用性三方面。信息的保密性是指防止信息的非授权泄漏;信息的完整性是指防止信息的非授权修改;信息的实用性是指授权者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操作。

在《决定》正文中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的三大类行为。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中,又分为五类:一、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三、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四、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行为;五、构成犯罪的其他行为。

从《决定》的主题“互联网安全”,到上述两分法的“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再到上述五分法。事实上,在进行五分法与两分法的对应时,除了涉及“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与“互联网运行安全”对应之外,后三类行为并不能够与“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对应。换言之,不可能将“互联网信息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相对应。后面三类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完全不是“互联网信息安全”。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1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成因;趋势;分析

如果说,金融危机意味着挑战;那么,新的技术便意味着机遇。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危机,既是变革的背景,也是变革的动力。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呢?当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这里缘引《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自2013年起,互联网金融热潮便蓬勃兴起,各种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犹如春笋般破土而出,如支付宝、比特币、陆金所等,它们满足了不同客户的金融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为第三方支付、金融互联网化、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货币以及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一、互联网金融的成因

我国互联网金融为什么会产生呢?与其他行业一样,互联网金融也是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来满足它们自身的需要和客户需求,从中获取利润,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1.金融市场需求的变化拉动互联网金融产生

近年来,金融市场上的个人和金融机构面临着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利率波动性的日益增强,这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需求状况。利率的大幅度波动产生巨额资本损益,并增加了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与利率走势和回报率的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就是利率风险,随着利率风险的上升,就会加大对能够控制这种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这种市场需求促进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于具有盈利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从而拉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2.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条件

推动互联网金融产生的供给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这种技术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息技术,它不仅降低了处理金融交易过程的成本,使得金融机构能够从这种为公众创建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利润,而且降低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难度。这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3.政府监管促使互联网金融产生

在日常融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借到钱的现象,是因为在利率管制条件下,传统金融机构出于成本层面的考虑,不情愿为中小企业贷款;相同条件下,只有做大额、中额贷款,才能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这使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便产生了。所以,政府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互联网金融产生。

4.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使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

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1.互联网金融产品终端化和移动化

移动终端由于不受地点空间的限制,具有安全、便捷等特点,它还可缩短交易时间。对客户来说,缩短交易时间便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其他事情;对商户来说,缩短交易时间意味着提高资金流通速度和增加交易金额。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未来将朝着移动终端不断发展。

2.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加快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将会是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互联网社会的核心基础设施,在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征信的需求将变得更加迫切,有关部门将会统筹加快建设进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方面的研究,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征信制度建设。

3.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规范化

任何金融创新都能带来效益和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些业务已经频发风险,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快速产生以及行业恶性竞争,但没有相关针对性监管措施。在未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到成熟期的时候,监管部门将会颁布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政府也将会颁布相关专门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监管,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4.新技术的不断产生和应用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相互对接。在未来的发展中,人们将会不断研发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互联网金融当中,不断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让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加智能、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R].2014-4-29.http://.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3

根据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立法,电信网间互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

下面就网间互联合同中若干关键性条款的商订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网间互联的原则

互联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任何一方必须在遵守国家有关电信、法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互联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向合同另一方及时、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网间互联服务。在国家规定的互联范围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对方提出的互联要求。

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可行、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诚实信用和维护电信用户利益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联方案应有利于合同双方业务的开展和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方便合同双方的网络管理,同时要便于合同双方的网间结算,并保证双方网间通信质量的安全可靠,且符合国家标准。互联双方还应根据有关互联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互联时限,并在约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互联工作。

,电信立法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行为实行比较严格的规制。主要表现在:

1、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不通信网络中的任何一点上,与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实现互联。

2、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制定、公布具体的互联实施办法。

3、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根据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要求,及时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

4、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向其他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设备功能、机房、管道等信息。

5、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保证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6、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必须无附加条件地及时向其用户提供各种电信业务服务(含特种业务和智能业务等)。

以上六项中的5、6项同样适用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①

(二)关于互联业务的范围

互联合同双方在实现互联后,原则上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一方的电信用户均能与另一方所有的电信用户相互通信。在起草互联业务的范围条款时,最好采用列举加综合的方式。例如,“甲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和国际、港澳台来访到甲方的电信用户能够与乙方所有的电信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相互通信。”

如果遇有互联合同一方电信网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须经过合同另一方电信网实现互联时,合同一方应将其与第三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合同中有关转接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三)关于互联技术方案的确定

互联技术方案是网间互联合同的重要标条款,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

1、互联点的设置。

互联点(PointofInterconnection,“POI”)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互联合同一方的电话网与互联合同另一方的电话网之间是通过互联点相联接的。

根据我国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的有关规定,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应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远离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侧的设备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光配线架外侧)。如果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互联点的数量应当根据互联合同双方业务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但是,在一个本地网内,合同双方电信网网间互联应当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当一个本地网内的互联点超过一个时,互联点两侧的关口局可以交叉使用。互联合同中对关口局的概念和作用应进行明确约定,即:关口局指靠近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电话交换机,该交换机具有网内汇接功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合同一方关口局可以与合同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一方IP电话网关可以直接与另一方关口局互联,也可以通过本方的关口局与另一方的关口局互联。

2、拨号方式、接续路由及网间号码传递。

本条应重点约定的内容有:本地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内长途电话的呼叫与接续、国际电话的呼叫与接续、IP电话的呼叫与接续、紧急特服台呼叫与服务台直联、转接呼叫、呼叫前转、网间主叫号码传递的实现以及信令和同步方式等。

关于拨号方式应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约定,如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本地固定电话用户或普通特服业务时拨:0+长途区号+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或直接拨另一方固定本地电话号码或特服业务号码。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本地紧急特服业务(110、119、120、122)时拨:110、119、120、122;当一方移动电话用户呼叫另一方全国联网的普通特服业务时拨:特服业务号码等。

关于转接呼叫应当明确:A方电话网转接B方与第三方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本地电话呼叫时,B方电话用户做主叫,B方在主叫所在地将呼叫经互联点送入A方电话网,A方负责完成转接接续;B方电话用户做被叫,A方在被叫归属地将呼叫送入B方电话网等。

“呼叫前转”是指用户A呼叫用户B、当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包括特服业务)时,网间路由接续相当于用户B重新发起了一次到用户C的呼叫。互联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网间路由接续原则对呼叫前转进行接续。有关信令点编码,互联合同应约定双方网间均应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等。

(四)关于互联费用的分摊

二00三年十月信息产业部重新制定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454号,下称《新办法》),取代了二00一年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有关互联合同双方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费用分摊应按照《新办法》执行。

1、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备)的建设、扩容改造费用(含信令方式、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费用)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关于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的配套设施(含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费用也应由互联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3、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对于合同双方各种电话网间互联传输线路,当采用共建方式时,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的费用原则上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根据各自产权各自负责的原则,维护费用由合同双方下属公司根据产权的具体归属情况商定。

以上费用主要是物理联接费,是一次性投入的,不须重复投资。

(五)关于互联费用的结算

《新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新办法》规定,电信网间互联合同应按照《新办法》的附件(《电信网间互联结算表》)确定合同双方的互联结算。

1、关于结算时间单位。

在本地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或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往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业务台,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间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关于结算周期与结算地点

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进行一次网间通话结算,以通话结束时间为准,如规定:结算周期从上月xx日0时0分0秒(含)至本月xx日24时0分0秒(不含)。关于结算地点应为互联点所在本地网。

3、关于呼叫前转时的结算

当用户A呼叫用户B、用户B将呼叫前转至用户C时,相当于两次呼叫。第一次呼叫为用户A到用户B的呼叫,第二次呼叫为用户B到用户C的呼叫。若其中的任何一次呼叫接续经过合同双方网间互联点,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互联合同相关的结算条款分别进行结算。

4、关于中途入网的结算

网间国内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去话呼叫若在既非主叫所在地又非对方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主叫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网间国际、港澳台来话若在既非国际局所在地又非被叫归属地进入对方电话网,在本次呼叫所经互联点所在地,应由将该呼叫送入对方电话网的一方按在国际局所在地进入对方电话网的结算价向对方付费。

5、关于网间结算的技术保障

互联合同双方应在互联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并保证主、被叫号码的正确传送。上述技术条件未经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互联一方不得更改。互联合同还应对互联双方在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以及双方各自网内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国家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在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调整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如果遇有国家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调整,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网间互联结算政策执行,不在另行签订或变更合同。(六)关于互联后的管理

互联后的网络管理涉及到互联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是互联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包括的主要有:互联双方工作机构的确立与职责、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信应急方案等。

1、关于互联双方的工作机构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应分别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网间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以保证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

(1)省级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互联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对互联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市公司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工作。

b.向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本省互联工作情况。

c.与合同另一方的电信运营共同制定互联工作联系流程,并经常进行交流。

d.组织进行本省互联合同的谈判,签约、修订,并监督检查互联合同的执行情况。

e.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本省互联争议及网间通信故障,事后及时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指导本省互联工作。

f.组织进行本省互联方面的、技术、管理培训及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及管理水平。

g.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合同、结算资料等档案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h.负责本省互联报表上报工作。

i.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地市分公司互联互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a.认真履行省公司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签订的互联互通及结算合同。在省公司的指导下,协助省公司完成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的与本市有关的互联、接入等技术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并协助解决结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技术问题。

b.负责互联方面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互联协议、结算资料等档案的管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做到正确、清晰、完整。

c.负责本分公司互联报表的上报工作。

d.其他与互联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2、关于网间通信质量及通报制度

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双方在互联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竟然在5%以下。因此,互联合同中的网间通信质量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然而,在执行过程中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很难将本网内互联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相对比。

因此,在互联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有关互联互通后的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将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即:《公用电信网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电话呼叫的接同率和拨号时延》(下称《标准》)。我国采用的《标准》是YD/1284—2003版本。《标准》对各种呼叫的连接规定了详细的指标,如固定电话呼叫、移动电话呼叫、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IP电话呼叫的连接、用户拨号上网的呼叫参考连接、中继和交换点的呼损指标、网间呼叫端到端的接通率的测量指标、网间呼叫拨号后时延指标、呼叫连接的拨号后时延的平均值和最大值以及网间互联互通时的考核指标等。

为了确保网间通信质量,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划分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的定期检查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障碍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等通信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网间通信不畅。一般情况,双方网间呼损应不大于1%,各中继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Erl。若网间互联中继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达到上述极限指标时,合同双方应协商增加网间互联中继的容量。如果互联合同一方因网内发生扩容改造、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可能到合同另一方网的用户通信时,应当至少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通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另一方用户的通信不受影响。

合同双方还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定期监督检查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通知》的要求,定期就互联点数量、总话务量、每线话务量、应答占用比以及溢出比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3、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

合同双方及合同双方下属公司间应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发现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互联的另一方,互联的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障碍并答复对方;合同双方有责任相互配合,在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内,共同处理网间通信障碍,合同中最好约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要求,互联合同的另一方在接到合同一方的网间通信中断或通信不畅的通知后,处理障碍的时限应该与处理本网同类障碍的时限相同。障碍处理完毕后,合同双方应对故障原因、故障修复情况进行确认。为了明确责任和处理故障程序的透明,双方最好共同制定“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并将其作为互联合同的附件,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共同遵守。

(七)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互联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双方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应按照互联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互联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责任。②

网间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合同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合同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合同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合同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合同的义务是强制的。

违反互联合同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

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不可抗力例外),应予以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互联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引发对方电信用户索赔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的损失。这里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例如,由于互联后的合同一方的IP电话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致使合同一方的IP电话业务量明显下降,收入减少。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如果没有合同另一方的违约(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的发生,合同一方完全能够获得预期的财产利益。

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合同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合同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合同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在这方面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签订完善的违约责任条款。

(八)关于合同的备案与争议的解决

互联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发至各自的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和执行;与此同时应向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确立互联合同备案制度的目的不是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而是通过对互联合同的备案,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互联互通规则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因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互联时限、电信业务的提供、网间通信质量以及与互联有关的费用等而产生的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按照以上规定,互联双方因履行互联合同发生争议在协商未果时,只能申请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司法审查。实践中,在互联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行政审查并作出政决定后,当事人很少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司法审查。

笔者认为,因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适用《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的处理程序,有悖于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限制了合同当事人的诉权。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是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实体意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④因此,在网间互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通过协商或申请协调未果时,权益受到侵犯的一方互联当事人可直接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①陈代云《电信网络的经济学分析与规制》P268,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②郭明瑞《民事责任论》P10,出版社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

目前,电信网间互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通而不畅”。特别是IP长途电话网长期处在通而不畅的状态,网间接通率远远低于双方在互联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有的地方的接通率仅为3%,如此严惩低劣的通信质量,不但损害了通信企业的信誉,特别是损害了广大的电信用户的通信权益。为此,一些电信经营者不断地向通信主管部门申告,用户也依法向电信监管部门投诉,但是问题就是得不到满意解决。各电信运营商及广大的电信用户呼唤《电信法》尽快出台,对互联互通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人为制造电信网间通信中断和网间通而不畅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以确保网络的畅通,切实维护电信经营者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拟就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和有关法律责任进行研究,目的是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电信管理层和电信经营者的重视,并在电信立法中能予以参考。

一、电信网间互联的必要性

电信服务的基础是传输,传输的载体是网络。如果没有一个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国家的经济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广大人民的交往与联系就难以实现。我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后,电信市场由独家经营者垄断的局面已经打破,一个多元化竞争的电信市场结构已初步形成。然而,由于主导的电信运营商占据了本地电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市场的份额,而且它拥有本地电话中的重要基础电信设施,互联互通的主动权掌握在其手中,这样对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及电信网间互联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①新的电信运营商要想参与电信市场的竞争,必须利用主导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其用户资源,只有这样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才能生存和发展,真正的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才能形成。

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互联,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联接设备、网络与服务所作的商务与技术安排,目的是为了使得用户能访问其他网络提供商的用户、服务及网络。WTO将电信网间互联定义为:互联互通,是指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商之间的联接,目的是为了允许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能够通过另一个提供商所提供的接入服务与另一个提供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联系。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互联互通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强调电信网络之间直接的物理联接,以及确定互联互通的最终效果,是实现用户跨网络的沟通或跨网络的享受服务。我国电信的网间互联制度主要包括:公用电信网间的互联、公用与专用电信网间的互联、IP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间的互联、电信网间互联费用与结算制度、互联网骨干网互联结算制度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解决制度。

应该指出,电信网间互联是国家为了建立电信网之间的有效通信联接,依法促使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将他们的设备、网络、业务连接起来,使某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与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进行通信或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业务。《电信条例》专门规定了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要求。②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不管互联一方愿不愿意,电信网间一定要实现互联。GATS“电信服务附件”也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及其他服务。因此,无论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定要明白:互联互通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两个或者若干个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平等的通信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互联互通进行干预的法律关系。国家要求电信网之间应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尽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办法》要求,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互联协议。然而,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在互联协议中是具有限制性的。互联互通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不折不扣地履行,除非出现法定事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要求。为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互联协议与工程建设、互联时限与互联监管、互联后的网络管理等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作为通信行政相对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遵守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电信法律、法规对电信网间互联的调整所形成的网间互通法律制度,通信管理相对方必须遵守。否则,管理相对方将受到通信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

(二)服从通信行政命令。通信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互联互通的管理意志通过各种行政命令表现出来,各电信经营者均必须服从。即使有些行政命令不当,在通过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任何通信相对方都不得拒不执行;

(三)协助互联互通的行政管制。协助互联互通的行政管制是通信相对方的权利,也是通信相对方的义务。因为通信行政主体从事国家通信行政活动事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通信行政相对方必须予以配合,这是法律赋予通信行政相对方的法定义务。

二、电信网间互联中的法律责任

电信网间互联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国家互联互通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信管理相对人如果不执行有关互联互通的法律义务,或者作出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必须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状态,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对人为制造网间互联障碍的当事方必须依法给予严惩,否则不足以震慑破坏网间互联的责任人。按照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互联互通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

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网间互联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的有关网间互联的法规和规章,互联互通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2)拒不执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3)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互联互通中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只有行为罚和财产罚,没有设置人身罚和申诫罚。而且,财产罚中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太轻,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行为罚中的“责令停业整顿”,即:通信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处罚,实质上是一种虚设,实践中不可能实施。笔者建议在《电信法》立法中应增加对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财产罚的数额;在行为罚方面应以限制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的业务或停止其新业务经营的处罚为主;应建立互联互通公示制度,对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当然《电信法》在人身罚方面也必须有所作为。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信息产业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影响网间通信质量、擅自启用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和拖延开通新业务号码、违反网间互联结算规定等行为作出了严厉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责任人设置了人身罚。《若干规定》规定:对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行为的运营商的主要领导将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网间互联中的民事责任

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互联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民事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实施违法行为必须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民事法律对违法者的一种制裁。应该指出:我国《电信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也调整电信服务过程中当事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违反民事义务,侵犯民事权利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例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间通信质量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违反网间互联一方的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广大电信用户的利益。例如,制造互联互通中“通而不畅”的一方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的权益,主要的是损害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用户的权益。因此,制造“通而不畅”的当事方不但要向另一受损害的电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向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承担民事责任。

3、网间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民事责任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也有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协议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协议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协议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协议的义务是强制的。违反互联协议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协助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协议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协议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协议中应居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三)网间互联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互联互通中的恶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为了严厉打击人为中断电信网间互联的恶,对于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下破坏网间互联互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

2、擅自对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

3、没有严格执行网间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通信障碍处理机制,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

4、故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备防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5

“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也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将重点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业等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环境,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增强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增效升级。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升为国家战略,报告中具体提出“互联网+”将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里说到的更多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改造传统行业,让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互联网重新焕发生机。“互联网+”背后的含义是用互联网的力量去改造传统行业,使其效率提升,品质升级。

互联网已如水和电一般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未来的企业要么互联网化,要么就得等着被淘汰,这一点毋庸置疑。从2009年将互联网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到现在提出“互联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正逐渐从宽泛到具体,已从抽象的思路上升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如今新技术层出不穷,决策层单独强调“互联网+”的意义何在?首先,在20世纪产生的众多新技术中,能在真正意义上改变人们生活的就是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其次,从实验室阶段到产业周期的导入,再到形成成熟的模式,每项新技术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过去10年,我国已发展得相对成熟的正是互联网技术。第三,目前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和创新的主体是民众,但也需要国家从战略的高度为企业和个人指引方向。国家指出以互联网为创新的突破口,可以避免企业和个人走不必要的弯路,以此实现更有效率和效益的发展,从而顺利实现国家的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

截至2014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6.5亿人,智能手机用户近5亿,其中使用网购的用户3.61亿。基于这样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国互联网的未来得到全球范围内的看好。作为中国唯一领先全球的行业领域,互联网早已演变为中国传统经济提升效率的手段,也成为中小企业业务创新的主要领域。一些新触网的传统行业和互联网板块内部的其他细分行业的成长空间很广阔,放眼中长期会有比较好的投资机会。近来,国内大型投资机构纷纷把投资重点转向从事或布局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行业公司。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产业发展影响,依托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互联网产业开拓业务、实现转型升级的行业及公司越来越多,涉及领域包括云计算、大数据、O2O、教育/医疗、旅游/餐饮、商贸/物流、智慧城市/智能家居、卫星导航,等等。目前互联网产业对所有产业都呈现出加速渗透的趋势,各种利用互联网的产业创新层出不穷,未来互联网的影响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都将越来越明显。

开启融合时代

经过多年发展,现在互联网的渗透率已经接近70%,人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完善的互联网产品慢慢改变着人的生活习惯,时间分配的重心也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从上网查询到网络购物,从团购消费到下载电子券,从线上理财到各种网络红包,人们正享受着互联网时代带给大家的便利与实惠。

从窄带到宽带,再到移动互联网,随着电信基础设施的演进,互联网服务的信息量和丰富度不断升级,而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扩大和需求的多样化,也为各种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

“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它能进一步实现传统经济和新经济的有机融合,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在此过程中,传统企业因为引入了新工具,可以有效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生产力。同时,“互联网+”还能解决互联网公司盈利模式的问题。互联网公司必须找到现金流和盈利增长点,仅倚靠其自身的便利、免费和增值服务很难赚钱。因为各种工具和方法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实际需求,在很多时候,互联网只是服务的载体和工具,与传统经济企业融合后,互联网公司能够更好地解决盈利难的问题。

“互联网+”是时代的产物。每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都是行业不断成熟的催化剂,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在新时代大潮的引领下,它们之间将先发生物理反应,也就是彼此简单叠加并借此不断摸索和进步,然后会发生“化学反应”,从呈现出“1+1>2”的效果。因此我们说,“互联网+”不仅仅是简单地做加法,还必须做乘法。

有专业人士认为,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之间的“化学反应”,更多是指提升线下运营的效率,提高传统制造水平的智能化。手段可以是盘活、提效,也可以是改造、升级。比如,一个简单的团购模式就可以提升线下的运营效率。淡季时上座率只有15%的电影院,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以极低的价格让更多观众坐在剩余的85%座位上,从而盘活闲置资源。又如,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物流业的发展,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50%的业务量都来自网络零售配送;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在倒逼利率市场化和传统银行业改革。而在制造业的智能化转型方面,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已将工业互联网作为智慧与机器之间的桥梁,该公司依据飞机传回的数据对喷气引擎作预防性维护,仅此就防止了6万次以上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如果将传感数据用于提高燃油效率的研究分析,1%的效率增幅就能使航空业每年节约20亿美元成本。以上这些,都属于“互联网+”促成的“化学反应”。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价值链的各个层面都应当放到互联网上,主要包含营销、渠道、供应链以及运营四个方面。

营销层面的互联网化营销是互联网化进程中的第一个价值洼地。过去十年,百度、新浪、搜狐等挣的都是营销的钱,这属于狭义的网络营销,即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产品展示、产品宣传等。

渠道层面的互联网化渠道的互联网化是最近五年才开始的,以京东为代表,这类企业通过互联网来做产品销售,形成了狭义的电子商务。

供应链层面的互联网化电子商务并非现代商务发展的终点,将来会继续进化成一种商务电子化模式。C2C、B2C等模式风靡一时,如今O2O模式风起云涌,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则是C2B模式。C2B强调让用户深度参与产品的设计并增加其归属感,这看上去与传统的供应链方向正好相反,用户的各种消费行为数据将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指导,营销的精准度会大大提高。

运营层面的互联网化这是互联网化的最高级阶段,企业的组织、流程和经营理念全部实现互联网化,企业的内外部全部打通,任何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一个抱怨都能够被无缝地传送到它该去的地方。

新时代的制胜法门

易观国际董事长兼CEO于扬认为,未来互联网将像水和电一样与我们的每日生活息息相关,那时将没有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区别,所有的企业都将成为互联网化企业。企业竞争将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届时,如何提高客户对于线上产品的满意度,如何提高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将成为竞争的关键。

未来,企业的跨界竞争将成为常态。当消费者认同某一个品牌的调性的时候,会买这个品牌的所有产品,这就是“粉丝经济”的力量。此时做好企业的“互联网+”才能创造和经营出自己品牌的价值。

于扬认为,今天所有的互联网企业,都可以找到一个“互联网+”(即加到线下的一个的东西)来描述它。比如,可以把淘宝定义为“互联网+农贸集市”,百度是“互联网+小广告”,腾讯是“互联网+电子游戏厅”,同样,“传统百货卖场+互联网”有了京东,“传统银行+互联网”有了支付宝,“传统的红娘+互联网”有了世纪佳缘,“传统交通+互联网”有了快的、滴滴。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只是商业模式的优化,没有创造新的供需,也没有改变商业的本质。所以,“互联网+”的精髓是要找到本行业最根本的东西,实现的关键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意识。企业领导要真正把过去所谓的传统的东西放下,用新思维、新视角整合传统产业结构,同时紧紧抓住数据为核心的观念,深入挖掘数据变现的新模式。

第二,团队。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准备转型互联网的企业,都需要一支有互联网基因的团队。企业的成败不是仅仅靠高管说了算的,企业发展靠团队,团队基因决定了企业行为,团队行为主要取决于团队基因。所以说,是团队基因最终决定企业的成败和命运。一个拥有互联网基因的团队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特质:

(1)求知欲求知欲是互联网人才必备的首要基础素质。互联网企业首先是一个IT企业,IT行业近20年一直在高速发展,从个人电脑时代到云计算时代,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设备、新应用的发展日新月异,不具备极强的学习能力,根本不可能跟上这个行业的发展步伐。有好的学习能力的基本前提是求知欲,保持乐观、心态积极的人才可能保持对新生事物的浓厚兴趣,才可能有旺盛的求知欲,这样的人乐于尝鲜,酷爱学习,是互联网产业最需要的优秀人才。

(2)开放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根源来自开放,没有开源运动和开放自由的精神就不会有今天的互联网。与之相对的是人的心态开放,这样的人善于交流和分享,能更好地和用户交流并从用户的角度揣摩需求,打造出优秀产品。互联网团队应该高度重视和用户的互动,并把收集用户需求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能快速响应用户需求的团队一定不能提供优秀产品和服务。

(3)激情互联网团队必须反应敏捷,作战快速,如果缺乏激情就无法做到这一点。互联网业务全都摆在网上,好的产品遭遇山寨是不可避免的,任何有意思的服务很快都会面临残酷竞争,如果不能快速前进,很快就会出局。而快速作战意味着极大的脑力和体力消耗,意味着可能身心俱疲。而且,很多互联网业务一开始并没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只有真正热爱这件事情的人才能坚持到底。

同时,只有保持激情才能把产品做到极致。把产品做到极致意味着产品要超出用户预期,能让用户感动。仅仅做到被动满足用户需求的互联网团队很难成功,因为你的产品和服务很快就会被那些反应更敏捷的互联网团队快速超越。所以,互联网团队必须高度重视用户的潜在需要并抢在对手前面对其给予满足,这样用户才会喜欢上你的产品,才会被你的诚意和热情深深打动。企业把产品做到极致的时候,就是用户口碑形成的时候,业务才会迎来高速引爆点。所以,在产品开发的过程当中,团队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最初的决心,要保持激情!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6

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把握到大趋势需要敏锐的商业直觉,创业中还需要不断地思考和总结,以及有效的执行力。舒义就是这么做的。

生小孩还是当保姆?

舒义是四川都江堰人,他说自己是个农村来的穷孩子。2003年,他差2分没能考上哈工大,于是到四川师范大学报到。大一时,舒义在全校新生里考第一,同时,他把大三的功课都学了。学习对他来说没有挑战,看到同学们埋头打游戏,舒义毫无兴趣。“我的生活费是我妈在老家卖菜的钱。”所以,舒义想要赚钱,贴补生活费。他开始摆地摊卖报纸、卖英语字典。一本字典进价30元,卖75元,销量不错,舒义就招了,不仅在川师卖,还在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等处销售,靠这个赚了3万。随后,他卖起了MP3,帮人组装电脑。“我是上了大学才开始接触电脑的。”就这样,互联网的大门在舒义面前开启。

2004年,大二的舒义为了准备研究生考试需要学英语,他的办法是看国外的网站。在浏览国外IT网站中,舒义了解到WEB2.0的浪潮正在兴起,看到了博客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他不禁跃跃欲试。舒义在网上偶然看到一个叫Edwyn的美籍华裔,到中国创业。他给Edwyn写邮件,说自己想做互联网,能不能跟他试一下。就这样,两个人联系上后在成都见了面,舒义正式开始在互联网行业创业。

“我们做的博客网站,可以说是国内最早做博客的。”舒义说,“那个时候就是玩概念,美国火什么,我们就做什么,直接copytoChina。但是,怎么赚钱,不知道。”这样的玩概念最后都以失败告终,回望过去,舒义说当时的失败对他有着深刻的影响,让他知道不能够纯粹靠玩概念做事情,而应该踏踏实实找准市场需求,这也是他非常希望告诉现在的互联网创业者的。

之后,舒义认识了电子科技大学的一些同学,他们根据大学生的需求创办了“四川大学生网”,给大学生提供找兼职的工作信息,也有找朋友、社交等功能。网站发行会员卡,学生可以凭卡去联系网站的各种招聘工作、考试信息等等。网站办得红火,还得到了新希望集团的几十万元投资,但是折腾一年后再次以失败告终。向来爱思考和总结的舒义归纳原因:一是人员流失,一起创业的有大四的同学,毕业了就离开了;二是做电子商务,他们这些学生的力量太薄弱,很多流程上的问题他们根本无力解决。再次创业失败,让舒义认识到一定要考虑自己当下的能力,需要很大的资金和管理人员这样不切实际的事情最好先不要碰。

创业失败,让舒义血本无归,还欠下了两万元钱,舒义用“很惨”形容那时的自己,身边的同学也都不理解他为什么到处折腾。此后,舒义到星美院线打工,从市场营销开始干起,后来跟着参与了几个IT项目的投资,不断积累实际经验。但是,舒义心底里想着创业。

“2000年前后互联网热潮,2004年的WEB2.0热潮中,一些人通过互联网成就了自己的梦想,所以,像我这样的80后总想要在互联网创业。”舒义说,“大三那年,我想清楚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的互联网公司没有盈利模式,但是他们还是要做互联网。我把创业分为两种形式:生小孩、当保姆。生小孩就是选择一个创业项目,从零开始培养直到赚钱;当保姆就是选择一个项目先赚钱。生小孩的创业难点在于成功的概率非常低,这个孩子养不大。互联网行业,是严重两级分化的行业,不是在行业的高端,风光的第一、第二,就是在底层苦苦挣扎得很惨。”

想清楚了这些,看到自己没有钱也没有背景,舒义决定在互联网创业就先当保姆。他所谓的当保姆是处理买卖关系,也就是做销售。他分析了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大概是:广告、电商、游戏三大类。舒义决定做互联网广告,于是有了成都力美广告公司,成都的吃喝玩乐网,舒义一年赚了几万块钱。

不久,更大的机会来了。腾讯要在成都开办地方网站大成网,找广告人。当时,舒义在成都地区算得上互联网广告的小精英,他参与了竞标。舒义和腾讯签订了160万的任务,他需要提前预付16万。舒义的第一反应是哪里来这笔钱?徘徊了许久,舒义想出了一个办法,他找到腾讯西南区的区域总监,提出免费为腾讯做成都地方站的外包。依靠这个条件,腾讯免除了其第一年的保证金。没想到舒义最后卖了1100万,他赚了500万,收获了第一桶金。之后,舒义还拿到了新浪在成都的广告。接下来,舒义了腾讯在武汉、重庆西安等二线城市的广告,25岁以后,他赚到了两千多万。

大风吹得人能走远

2008年初的时候,舒义想要买一台笔记本电脑,他的第一台电脑是二手的;想要买一台数码相机,因为他爱旅行;想要买一个iPod,他喜欢听音乐。2008年底的时候,舒义取了10000元,买了这些东西,同时他的账上还有500个10000元。“这样的感觉很难用语言形容。”舒义说。钱赚到了,舒义有些膨胀,同时也有些没了目标,但是他知道,他不想做个成都的暴发户。

2009年,舒义开始全国各地跑,他第一次到北京、到上海,他参加很多互联网的论坛和会议,他听到了一致的声音:移动互联网的大潮要来了!让舒义印象深刻的是2009年摩根斯坦利的《全球移动互联网研究报告》,报告指出2000年~2010年是桌面互联网时代,2010年~2022年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在广东、深圳,舒义看到流水线上的工人们、餐厅的打工小妹、写字楼外的保安时常拿着手机上网。他跑到二三线城市,看到人们在用手机上网。最触动他的是,老家的妈妈也在用手机上网。“他们不清楚什么是移动互联网,但知道手机里有个一键上网就上网了。”舒义看到了论坛里、大会上不一样的东西,“现在中国14亿人,有10亿部手机,有3亿部可以上网,2年后,至少有8亿部可以上网,这8亿中有6亿都是中低端人群,有2亿城市人群。当我决定做移动互联网的时候,我是先抓住低端人群的。”舒义的创业经里有一条,商业的敏锐度来源于细致的分析。让他引以为豪的是,这些年,自己始终保持着不断学习、不断思考的劲头。

整整观察了一年,2010年舒义北上到北京创业。在互联网他的公司上升空间已经不大,这次他决定专注于移动互联网,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与移动媒体和社交媒体市场相关的广告服务,具体业务范畴包括移动广告投放、品牌投放与管理、移动产品创意制作,微博营销解决方案等。比如某个传统的厂商或者某个服装品牌,想要在手机做推广,力美会根据手机特性为客户专门做wap站,专门开发手机的App,专门来做手机的试配,然后再为客户解决推广的问题。这是一个怎么样的市场呢?目前,传统广告市场一年4000亿,互联网广告400亿,手机广告才两三亿。未来会有更多人用手机上网,舒义认为上百亿市场是很正常的。而力美现在处于行业的前几名,有一亿的收入,占了20%多,未来可能有十亿、二十亿的收入。

“现在所有的移动媒体上,wap在移动终端上流量最大,产生收入最多,而就这一领域的广告商而言,我们是全国绝对的第一。”舒义自嘲以wap为主的产品是比较土,但是他的确是通过此赚到了真金白银,并且使得公司迅速发展起来,还吸引到了IDG的投资。融资以后,他也开始布局竞争激烈的品牌广告领域,舒义自信地说他已经追上了6年前就在这一领域的一些公司。资本的进入,改变了舒义的想法,让他意识到自己可以做得更大,成为集团公司,走向上市。经历2011年的飞速发展,舒义从一个私企老板变成了一个集体作战型、有资本支持的公司CEO,力美广告从以人为驱动的公司,变成了以技术为驱动的公司。

“移动互联网是朝阳行业,发展的爆发性足够强,所以公司规模发展得很快,这是决定因素之一。第二是我们的切入点比较好,早两年人们还不用手机上网,晚两年再做,竞争已经太激烈了。第三是我们找准了点,移动广告到现在为止30%是品牌客户,70%是业内客户,即行业内的软件、电商、游戏等。但是大多数不懂行的人,会上来就想在手机上卖品牌广告。”

大方向好、找准点、节奏好,这是舒义总结的创业成功因素。他笑着说,因为风很大,即使小步跑,他也自然地被吹得很远。

和我一起创业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7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互联网作为有极强渗透力的先进科技传入我国以来,得到了飞速传播与发展,并广泛融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它主要对人们思维、价值观、交往方式和行为习惯产生重要的变化。机遇与挑战共存,互联网发展现状的分析对今后进一步推进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字:互联网;传播;发展;变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G52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1.041

作者简介:杨明艳(1989-)女,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哲学;张密生(1962-)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科技哲学

收稿日期:2015-04-16

1互联网在我国当前发展现状

互联网作为继海陆空太空之后的第五维空间,自问世以来不断给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最初的军用价值到今天家喻户晓的生活应用,给社会带来的变革不亚于工业革命、电力革命。我国在1990年11月28日以国家域名.cn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迄今已有二十多年。中国作为世界上第77个加入国际互联网的国家,由于人口基数庞大,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的网民也越来越多,推动了互联网在世界的普及。

互联网创建的平等、自由,超越时间与空间概念的平台,任何人不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能连接互联网,就可以分享网络信息与资源。据CNNIC最近数据显示,“截至到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其中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较2013年底增加269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进一步提升,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3.4%,手机网民规模首次超越传统PC网民规模。”互联网的普及率以及移动客户端的增速,预示着我国互联网发展光明的前景,同时数字鸿沟也在相对减弱。

2互联网对日常生活的变革

日常生活主要是指人们一定思维方式上的价值观念,交往方式和行为习惯的统一。互联网以用户为导向,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产品和服务,从各个方面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

2.1思维领域的冲击

思维方式是历史的凝练和时代特征作用于人的思维的主观意识的能动反应。“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是在自然经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它具有整体性、直觉性、封闭性、保守性、中庸性、和道德化等非理性的特点。”伴随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思维也一度成为网络热词。针对互联网思维是什么,各学者不用视角给出不同见解。笔者比较赞同姜奇平老师的观点,”互联网思维是智慧思维、社会网络思维、低成本产异化思维、分享与创新思维,是互联网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制度等客观变化在一般人思维中打下的烙印”。与传统思维方式的固化态势相比较,互联网思维具有明显的发散性、创造性、互动性特点。企业必须以这种思维方式谋求新的发展拓展新的疆界,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个人生活在诸多方面也深受互联网思维的影响,这种思维的转变是人们日常生活接收到的信息、服务、生活习惯的综合产物。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就可以撬动地球。”在今天互联网时代拥有互联网思维的核心—-创新思维,个人就能够做到改变一个行业,甚至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

2.2价值观的多维度变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进,人的价值观念也在随之不断发生变化。传统的价值观念形成途径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父母教导和学校灌输。互联网创造的完全开放的平台,人的思想观念变得多元化。不仅有正面的激励,还存在负面的影响,不仅有东方的观念,还有西方的信条,各种意识形态在生活中传播,其直接影响是导致受众群体在接收价值观或改变价值观的点变得复杂。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商业媒体与影视节目引导互联网社会群体的价值观走向。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缺乏完善明确细致的监管条文,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复杂的信息,网民对这些信息的浏览、自由言论的传播,都对传统价值观的解体,新型价值观的构建产生重要作用。互联网领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主流意识形态深入到每个民众的内心,这在互联网时代对当前政府和媒体提出挑战。商业媒体追求目标为点播率的数量,政府目的为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和谐社会,这二者需要找到最大程度的利益契合点来实现民众价值观的再塑。

2.3交往方式的变革

交往方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基本的来往方式。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的形成原因之一来源于相互交往。在最初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主要局限于面与面的交谈或书信往来。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交往方式逐渐让位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交往方式如电话、QQ、微博、微信,在新一代年轻人群体中尤为突出。通过朋友圈个人心情就可以达到所有熟知的人群中了解到自身状态,这种具有即时性、便捷性、高效性特点的语言传输与文字交流方式,给新青年提供广阔的表达个性和自由的空间。各种社交网站改变着人们相互认识的途径,依据大数据库点的链接的相关性,来推测个人社交圈并合理科学的向用户推荐好友。交往方式的转变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本,也形成了人与人之间淡漠、孤独的个性特征。

2.4行为习惯的变迁

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方式对行为习惯具有先导作用。个人闲暇习惯的改变,从相聚而谈、聚会等为主要活动到网上“独居”的转变。在接触到互联网的人们日常生活中,倾向于网络购物与网络消遣甚于其他生活习惯。互联网领域的各种商业活动、游戏与娱乐改变着每一个人的业余生活。电脑支付、手机支付各种智能软件的升级,让互联网消费走向平常化,仅2014年11月11日淘宝天猫交易量就创历史新高达到571亿元。各大网站如苏宁、京东、当当等商家相互竞争,争相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给传统商业模式提出挑战。民众对各种信息量的获得方式方面,也倾向于互联网搜索、互联网新闻。我国4G网络正在逐步普及,这也将给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提供更良好的土壤来促进发展。

3互联网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启示

3.1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应凸显人的主体性

互联网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人同自己相异化。首先,互联网是人类发明的先进工具,旨在为人类服务。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却被工具奴役、主宰,表现一种极度依附性,违背了自然状态。其次,互联网增加了人们的惰性,手机控制人的思想和消耗时间。各种智能终端与设施,降低了用脑的机会,智力普遍呈现下降趋势。比较常见的是电脑输入日益替代手写汉字,导致很多汉字逐渐被人们遗忘,练书法成为少数人的休闲娱乐。虽然由中央电视台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中国汉字听写大会类似活动的出现,根本上难以改观新时代的书写现状。其次,部分人群对互联网游戏的沉迷影响正常学习工作。对青少年成长不利,对中年人家庭不利,对老年人健康不利。互联网作为先进的发明,在使用的同时应该合理运用这种工具,不能沦为工具的奴隶。单从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角度看,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相互之间许多日常生活细节,实质加深了各自的孤单感、不信任感、缺乏存在感。人与人之间应多些直面沟通、倾诉、了解、关怀,营造良好温暖融洽的生活氛围。

3.2互联网发展应始终贯彻大力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互联网发展引发青少年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方式行为习惯倾向于西方化,而漠视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先人创造的巨大民族宝藏,是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标志。互联网发展对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文化表现出极强传播力,开始主导部分人群的生活。主要表现在当代青年对西方节假日的重视,而对中国的隆重节日如春节的意识淡薄;西方社会通过影视节目传达出来的所谓的自由平等民主(这是牺牲多数民众的利益建立少数人的虚假的观念)的价值观念也引发部分网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前社会现状的发展存在异议等方面。不可否认西方文化里存在值得学习的地方,但过分崇拜西方文化,则会导致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彻底丢弃。各种网络文化的交织碰撞,中国传统文化是否会像雅典文化的没落一般,需要广大民众共同努力对传统文化加强重视,对西方文化取舍有度,树立正确价值观,增强民族自豪感,来捍卫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

3.3互联网惠民应注重技术上深度发展的走势

互联网当前在对人们日常生活改观的方面,在广度上包罗万象,在深度上有待商榷。如互联网医疗,在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可以全方位完工,我国只停留于浅层次的挂号工作;互联网教育如幕课,投入很大收效甚微;移动办公普及率也不甚理想。缺乏深度的发展难以推动巨大的生产力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整个国家发展存在滞后性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先进的社会制度必须创造出比资本主义社会更辉煌的成果,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缺少一种发展环境去追求一种更高层次的生产力的解放和给人民带来最大的福利。就国际局势来看,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我国的技术不发展将会面临巨额的专利购买费用,这就告诫各商家在以用户为导向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服务软件开发的必要性,同时政府也应出台相应决策让高校与企业达成联盟进行高科技研发。

3.4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应更好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互联网兴起的快速性、传播的广泛性,对完善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迫切要求。互联网政策法规如果落后于发展的脚步,对个人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互联网领域缺乏完善的条文来束缚言论的传播,规范网络秩序。表现在各种夺人眼球的新闻横行其道而忽略了互联网受众群体年龄分布的不均衡性;沉迷于网游的玩家完全依据主观意志自由遨游;各种意识形态碰撞,对社会主义认同感,民族归属感,社会道德感的弱化;网络流行的各种快餐文化对传统文化表现出的腐蚀作用;网络交易欺诈现象依旧存在等。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言,互联网充斥着各种超越成长阶段的内容,让青少年语言、心理、行为等各方面都受到影响。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互联网发展中创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环境是广大民众的共同期待。

4结语

互联网改变日常生活,但仍然客观存在若干现实问题。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致辞说“互联网发展即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不少风险挑战。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发展利益,关系国际安全与社会稳定,关系世界经济繁荣和发展,迫切需要国际社会共担责任,共对挑战。谋求共治,实现共赢。”便利服务同时注重生活温馨,发展经济同时弘扬中华文化,关注外界动态同时关注内心世界,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于整个人类。

参考文献

1胡华南,鲁岚.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及其现代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4)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

一、金融业务在互联网上应用

(一)互联网基金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基金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互联网那个基金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范畴,具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特征。谢平、邹传伟和宫晓林等学者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及其模式的定义。义邱勋等学者认为互联网基金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交易,参与资金门槛微小,费用低廉,并且具有民主金融性质的新型基金销售模式。

(二)何为“余额宝”

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用户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入月报中就可获得收益,但实际上是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T+0模式的货币基金。用户存放在余额宝的资金可以获得比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风资收益,同时还可以用于支付宝的消费。也就是说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不是将钱转入支付宝账户,而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支付的货币基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

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力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购买灵活。支付宝用户只要是实名认证的,都可以通过一个按钮从支付宝资金帐户中将金额转到余额宝中,无需重新填写任务表格单据。其他购买基金的方式即使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购买,还需要在网银中开户,确认基金交易协议等操作。

(2)金额灵活。余额宝没有金额限制,最低一元即可以购买。2013年之前,大部份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至5000元;2013年5月工银货币的最低申购金额将从17日起改为100元。2013年8月之后,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和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金额调整为10元。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其收益是以货币市场表现而变动。虽然在灵活性与银

行活期存款相当、收益性方面完胜银行活期存款。但是余额宝为第一个中国互联网基金产品,其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些风险包括规避监管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信用控制风险。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关系分析

(1)生态学理论的启发

生态学来源于生物学,是由德国生物学家赫克尔(Haeckel,E.)于1869年首次提出的。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任何生物的生存都不是孤立的:同种个体之间有互助,有竞争;植物、动物、微生物之间也存在复杂的相生相克关系。生态学认为,在自然界,动物之间的竞争关系是指不同的物种为争夺有限的生存空间、食物等而进行的争斗。如生活在同一区域的牛羊为争夺有限的生活空间和食物而进行的争斗。捕食关系是维持能量在食物链之间顺利传播的必要关系。如狼和羊之间就存在捕食关系,狼对羊的捕食一方面满足了狼的食物需求,另一方面狼的捕食将羊群中体质较弱的羊淘汰,从而增强了羊群的环境适应能力,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使生态环境处于基本平衡状态。互利共生是指两种生物生活在一起,彼此有利,两者分开以后都不能独立生活。如地衣就是真菌和苔藓植物的共生体,地衣靠真菌的菌丝吸收养料,靠苔藓植物的光合作用制造有机物,如果将它们把分开,地衣、真菌和苔藓植物都不能独立生活。

(2)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关系分析

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首要关系是竞争关系,是指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为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而在客户资源和人才等方面进行的竞争。如2011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全年交易规模达2.16万亿,较2010年增长99%,尽管这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的业务处理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经占领部分银行的核心业务份额。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为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办理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盛大网络(sdo)、百度(Baidu)和ebay(易趣)等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使作为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的支付业务收益有所减少,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在支付方面竞争将越来越激烈。

三、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策略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科技属性和金融属性对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目前商业银行员工的知识结构一般是纯经济金融专业或纯计算机专业,特别缺乏既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又熟悉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决策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商业银行既要在员工招聘时对于复合型人才有所偏重,也要在工作中加强对金融专业人才的科技知识培训以及科技专业人才的金融业务培训,大力培养集金融业务知识网络信息技术市场营销技能互联网工具运用等多种知识技能于一身的互联网金融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既懂网络程序设计和网络运用,又懂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管理,还能熟练运用各种互联网工具开展市场营销,具备引导客户培育客户和留住客户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使商业银行永葆发展的活力。

总之,互联网金融业政府监管方面不完善使得行业协会和行业内自律更加重要,这是维护自身信誉度的重要举措。商业银行在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时仍然受到原有机构监管,这使得相同行业内,有不同的监管层次,监管水平的不统一妨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难题当前最好的解决措施是混业监管和广泛层面的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现代金融,2013(4):14-16.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9

互联网络内容丰富、传播快捷的优势在给人们带来工作和生活方便的同时,也给庸俗、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提供了新的传播手段和生存空间。这些文化垃圾信息对企业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在意识形态领域,从客观上看,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信息网络技术先进,互联网站在数量、规模和影响上占有绝对优势,这使得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防御能力面临严峻考验,企业的宣传思想工作面临新挑战。从主观上看,一些国际敌对和正千方百计利用互联网络上的优势,对我国进行经济渗透的同时,也加紧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渗透。一些非法组织利用互联网搞乱人们思想、危害社会的黑色信息,对企业员工的危害性也不能低估。而极其复杂的网上交流,也给一些别有用心或心理不健康的人以可乘之机,极易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和职工思想及行为的因素。因此,如何舞好互联网络这柄“双刃剑”至关重要。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对此,人们无法回避。站在争夺21世纪思想舆论阵地制高点的战略高度,研究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开展企业宣传思想工作刻不容缓,是广大宣传思想工作者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要充分认识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开展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宣传思想工作适应发展需要的出路在于不断创新。

我们要从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形势出发,深刻认识开展网上宣传思想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御各种腐朽文化思想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快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企业互联网络建设。要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要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加强企业“局域网”建设,形成一个外与社会信息通道对接、内与企业各单位信息网络相通的体系;要不断完善企业“局域网”的功能和作用。打破目前企业“局域网”仅限于与企业形象宣传、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状况,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增设更多的宣传思想工作方面的内容和特色栏目,这是利用互联网络开展好宣传思想工作的非常重要的前提。一些企业在网上开辟了“厂长信箱”“、书记热线”等就是很好的做法。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有效性。要利用网络加强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掌握运用网络宣传的规律和特点,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理想信念、实事政策、科技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知识、有文化、有道德”的职工队伍。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宣传教育部门为骨干,积极组织开发集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和服务性为一体的多媒体教育软件,提高宣传思想工作“渗透教育”和“隐性教育”的功能。重视互联网络行为的道德教育。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也带来了网上责任行为模糊和道德行为失控的问题,一些职工利用网络比较隐蔽性的特点,随意在网络论坛对企业发表不文明的言论,甚至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为此,企业要切实采取“网上”和“网下”综合治理的方法,积极开展“网上文明”活动,建立健全网上道德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倡导文明行为,开展“网上环保”,清除网上垃圾信息,有效隔离腐朽没落文化的不良侵蚀。同时通过制定有效的约束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对上网职工的日常教育,提高他们的自律能力,营造自觉抵制网上不良思想文化的良好环境。

大力加强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网络队伍建设。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既精通企业宣传思想工作,又熟练掌握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新型宣传思想工作队伍,这支队伍不但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而且要有勇于探索和创新求实的精神,通过熟练使用和驾驭互联网络技术,积极有效地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从而促进企业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化并走向深入。(本文作者:毕永丽单位:胜利油田高培党校)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1篇10

“苹果再定义了手机,亚马逊重新定义了零售,腾讯的微信重新定义了沟通,滴滴打车、Uber重新定义了出行……所有成功的‘互联网+’企业的共同点就是成功地‘再定义’了原有的产品和服务。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再定义’,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释放出惊人的力量。”7月28日,在京举行的2015T.A.I.创新应用与软件基础设施大会(简称T.A.I.大会)上,东方通CEO沈惠中如是说。

再定义的力量

所谓T.A.I.,T是指东方通,A是指应用,I是指基础设施。T.A.I大会邀请了国际软件大师Dr.IvarJacobson和Gartner资深分析师Matthew对软件和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谈了自己的看法。

Jacobson表示:在“互联网+”时代软件开发需要丰富多元的开发方式和环境。我们的开发方法在“互联网+”时代不可以再次割裂、分开,必须有通用性和公用性。

而Garner的分析师Matthew有关“数字双模底下的架构”则从另外一个角度重新解读了在“互联网+”时代软件的变革和发展。Matthew提出现阶段企业需要把内部应用架构重新设计,客户端和服务端上的架构已经成为过去时。我们要看企业在新业务需求下如何构建新应用的架构、IT人员需要有什么技能去提供新应用架构和如何采购。

沈惠中在会上强调,在“互联网+”风口下,在“再定义产品和服务”盛行的时代,软件基础设施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核心的支撑。“很难想象,如果苹果手机没iOS(操作系统),没有Appstore(应用商店),没有iCloud(云端服务),还有多少价值?”

他认为,软件基础设施不仅是产品和服务的支撑,真正的“互联网+”业务和服务,产品本身就已包含软件基础设施。诸如IBM、甲骨文、亚马逊这样的世界级公司,都需拥有极其强大的软件基础设施来支撑它们的业务。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全球领先的‘互联网+’企业的软件基础设施,竟然不是由传统IT厂商,像IBM、甲骨文、微软提供。传统IT巨头提品或方案已不能满足‘互联网+’企业对软件基础设施的需求。”沈惠中表示,这些“互联网+”企业做出一系列像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新技术,反过来已开始主导整个软件产业发展,传统IT厂商在软件基础设施产业方面话语权渐弱。作为业内人士,我可以感受到,整个软件基础设施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也正在被重塑。”

“在这‘再定义’的大时代,东方通也在‘再定义’自己。”沈惠中表示,自去年年初在创业板上市之后,短短一年多时间,公司内部不断地进行业务梳理和重组;对外则通过十几亿元的投入收购一系列软件基础设施与创新应用软件公司,将自己成功升级为一家可全面提供基础软件、云计算等一站式软件基础设施及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创新应用的综合性厂商。

到目前为止,东方通可以提供包括虚拟化、基础中间件、数据应用平台、移动应用平台等软件基础设施,以及大数据政务、大数据信息安全、大数据网络优化和跨行业的移动互联网创新应用的解决方案。

从中间件扩展到整个基础软件领域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东方通就进行了一系列的收购动作,分别收购了服务器虚拟化软件品牌奥云虚拟化平台、移动应用平台产品与解决方案厂商数字天堂、网络优化应用产品厂商惠捷朗,并拟并购大数据安全厂商微智信业,从而开拓更大的领域,将传统的中间件专业厂商的身份转变为一个致力于软件基础设施和云计算、大数据等创新应用服务提供商。

东方通首席科学家朱律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东方通原来只是从事中间件业务,相对明确、专注,而现在公司则期望能够扩展到整个基础软件领域,创新发展。已经有服务器虚拟化品牌奥云、网络优化应用产品厂商惠捷朗、移动应用平台产品与解决方案厂商数字天堂等整合入东方通,以后会有更多的业务和公司整合进来,东方通希望提供更多的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

朱律玮表示,技术与业务的融合没有这么容易,会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东方通在并购一个企业后,首先保持其能顺利地按照原来有模式进行,然后逐步进行融合。例如,目前虚拟化产品与中间件已经开始融合;东方通也在考虑适时将应用服务与移动解决方案融合,逐步往前推进。

对于具体进展,朱律玮详细解释道,从虚拟化到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的整个软件基础设施都要适应云化、移动化趋势,东方通一方面在紧跟产业技术变革,将产品云化,走向轻量级开发,跟进容器技术、微服务等新技术、新趋势;另一方面也紧贴用户需求,将产品做不同的整合或拆分,服务采用ESB企业服务总线产品提供,数据采集通过TongDI(原ETL)提供,分拆出数据同步功能产品Tong_DSP、TongGTP(通用文件传输)等产品适应具体领域用户的特定的需求。他举例,TongGTP(通用文件传输),就在金融领域很受欢迎。“最重要的还是要看用户的需求。”朱律玮说这话也是吸取当年推广SOA的经验教训,“SOA强调的是服务,而用户要的是解决数据整合问题。顺应产业趋势很重要,紧贴用户需求更重要”。

在大数据方面,东方通副总裁、大数据融合事业部总经理李晓钢介绍,由专业厂商与用户联合实验的方式是破解现在大数据难题的重要举措,东方通已经与多家区域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合作、实验,还将扩展到政府的各个部门。

此外,苏州工业园也作为客户代表出席了本次活动。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在国内率先实现电子政务向云模式转移,首批入选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园区,已经和东方通达成合作,并利用其云计算应用解决方案,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企业级技术的相结合,帮助苏州工业园政务云在用户体验和管控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据悉,2015T.A.I.大会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地先后举办,将有近3000名技术管理者参与。

精彩言论:

在“互联网+”时代,软件开发需要丰富多元的开发方式和环境。我们的开发方法在“互联网+”时代不可以再次割裂、分开,必须有通用性和公用性。

――国际软件大师Dr.IvarJacobson

现阶段企业需要把内部应用架构重新设计,客户端和服务端上的架构已经成为过去时。我们要看企业在新业务需求下如何构建新应用的架构、IT人员需要有什么技能去提供新应用架构,以及如何采购。

――Garner资深分析师Matthew

在“互联网+”场景中,软件基础设施是核心的支撑。软件基础设施不仅仅是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支撑,更是业务的支撑。软件基础设施的格局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正在被重塑。而在这样一个“自定义”的大时代下,东方通也在积极地“再定义”自己。

――东方通CEO沈惠中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篇11

奥巴马能源新政引发了全世界对于智能电网的关注热潮,各国都看到了它将改变人类文明进程的力量,相信它将是一次新的互联网式的革命。中国对此也非常重视,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电力系统关于发展智能电网的研究和讨论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中国的电力专家们不断到世界各国与电网专家进行探讨,研究智能电网的定义、形态、关键技术和建设规划等等,似乎对于智能电网的概念正在形成共识,定义正在“水落石出”?但是,这种认识上的渐渐明晰,让人隐隐感到我们理解的智能电网与世界的潮流似乎大相径庭,认识的差距似乎南辕北辙。“取势、明道、优术”是长江商学院传授每一个学员的基本理念,势、道、术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势不清,道何明?道不明,优何术?如果我们以自己的所精之术,反推来决定走什么道路,并将自己所走的道路定为“大势所趋”,我们真的能够与世界的潮流殊途同归吗?研究智能电网的大势,要从信息革命的层面建立新视角,如果我们继续沿用工业时代金字塔式的法则去审视它,或许会“差之分毫,谬之千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互联网全面进入人类生活的时候,就曾发生过一次类似的深刻争论,互联网究竟是工程师技术层面研发技术,还是全人类共同参与的创新?发展互联网应该秉承一个什么样的理念?一些专注工程技术的专家和官员,一直希望就互联网给予他们一个明确的定义、清晰的分类、严谨的规范和准确的归属。向传统的工业分类、行业分工一样,钢铁就是钢铁、石油就是石油、电话线就是电话线、计算机就是计算机。这一问题在中国尤其严重,为互联网究竟该归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科技部、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还是、公安部管理?发展互联网究竟应该在电话线网络上、有线电视网络上、专线网络上,还是在无线网络上?用什么法律体系、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来规范、监管和控制它?最后,不仅在中国,全世界通过争论逐步形成了共识,互联网要实现的目标是“人与人沟通的革命”,“全世界计算机连接起来,因特网就一定要实现”。发展互联网首先是要有一个开放的理念,开放的心态和开放的胸襟,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我们对工业化的认识。因为人类正从工业文明的时代走向信息文明的新时代,这如同农耕时代的理念不能适用工业文明的原因同出一辙。互联网最基本的理念就是自由开放,最大限度地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互联网对与每一个人,既是使用者,也是信息的者,同时还可以是新技术的创造者。谁都可以使用,谁都可以创造,谁都能够借助这个平台进行创新。对所有人的平等,让每个终端可以自由接入,让每个人可以通过终端进行彼此间的沟通。尽管互联网已经普及了十余年,我们能够感受到它,却至今很难给予一个清晰、准确和一致的定义。麻省理工学院电脑科学实验室的高级研究员戴维•克拉克(DavidClark)曾表述:“把网络看成是电脑之间的连接是不对的。相反,网络把使用电脑的人连接起来了。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电子邮件对于电脑科学而言也许不是什么重要的进展,然而对于人们的交流来说则是一种全新的方法。互联网的持续发展对所有的人都是一个技术上的挑战,可我们永远不能忘记我们给更大的电脑群体带来的巨大变化,也不能忘记我们为将来的变化所拥有的潜力。”他对于互联网的描述,使我们对于智能电网有了更多的启示,智能电网是我们从互联网走向“物联网”的平台之一,信息革命在把电脑后面的人连接之后,它将通过各种信息和物理网络将芯片后面的“物”进行连接,而智能电网将能够把各种供电和用电设备连接一体。在互联网革命之前,人们追求的是工业化的法则,追求规模、追求大、追求系统的独立完整性。工厂越造越大、机器越造越大、系统越造越大、企业也越来越大。以大为美,以大为优,以大为尊,大的就是好的。“规模效应”成为唯一的放之四海的真理和准则。IBM、王安电脑等曾经热衷制造大型超级计算机,然后用专用电缆和终端将每一个用户和中央计算机连接起来,建立一个工业时代的金字塔式的信息系统。但是这样的系统一但出现故障就会中断所有人的工作,损失所有的计算数据,计算机越大影响的范围越大,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所有工业化的弊病集中暴露在这样的系统上,工业时代规模效益的法则显然失灵了。后来,人们尝试将一台台个人PC计算机连接成为一个

工业互联网定义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新媒体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全球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各样的思潮通过互联网媒体进行着广泛而深刻的传播和交流。人类进入了空前的信息活跃和交换的时代。我国作为拥有着世界上最庞大互联网用户群体的国家,互联网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不言而喻。马克思主义作为当代最伟大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指导性理论体系在当今时代依然发挥着巨大而深刻的意义。如何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利用现代互联网媒介宣传和推广马克思主义,特别向青年人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更好的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传承和推广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值得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有着强烈的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目前我国共计有720余所高校,其中绝大多数高校均开设了思想政治课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教育的相关课程。共计有266所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其中师范类院校占72.5%;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自1984年创设以来,为党和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人才。在培养方式上以传统的课堂式和书本教育为主,在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教学使用和日常推广上使用较少。

现阶段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互联网使用主要集中在教学中的多媒体使用、教案的搜集及编纂工作上,侧重于工具性的使用。青少年及高校在校学生使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集中在文献的阅读、搜集和下载浏览。

总体而言,互联网的使用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中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对青少年和高校在校学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宣传和教育作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首先,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有待于转变

目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方式依然较为传统,集中在电视、广播、纸质媒体和相关书籍、出版物领域。传统的宣传方式侧重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阐述和解释,并非动态的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和群众自觉参与到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活动中来,宣传方式上较为单一;马克思主义宣传教育类网站数量、网站种类依然总体偏少,现有的党的政策和意识形态网络基本仍以文献点击浏览为主,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党的声音和政策很容易“淹没”在互联网庞杂的“信息海洋”中,难以起到宣传的效果。

其次,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对象需要扩大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18-30岁的青年人口占到网民总人口的将近73.5%青年群体作为互联网使用的主力军和推动者,对新鲜事物特别是信息的接受和传播是十分敏感的。而青年群体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重点培养的对象。青年的思想状况关系到我们党、我们国家未来的生死存亡和事业能否传承下去。因此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广大青年的巨大影响力,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宣传,使其在思想领域和意识形态上保持积极、健康、正确的方向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使命。现阶段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对象主要集中于在校大学生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而这些学生在全体青年中的比例是极其有限的。另外,他们系统的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马克思基本原理的学习时间也仅仅是在校期间,因此一旦脱离了校园,很有可能就会逐渐生疏。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很好的克服这一缺陷,通过互联网受众广泛、信息传播速度快、不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等特点将思想政治宣传的对象扩大到整个青年群体和社会成员中去,随时随地进行广泛的传播和教育,大大的弥补以往传统宣传手段的劣势[1]。

再次,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策略需要提升竞争力

目前,思想领域的竞争已经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角力的新的关键领域。对一国人民群众的舆论导向特别是青年一代的争夺成为国家之间看不见硝烟的新兴战场。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某些国家制定了通过网络向别国灌输、宣传负面新闻、制造煽动性信息、妄图破坏别国社会稳定、颠覆他国政权的长期战略。

作为崛起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我国非常有必要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通过网络向中国民众特别是青年学生传递不正确、不健康的信息,从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方面需要我国加强网络安全管制,辨识和屏蔽掉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健康信息;另一方面需要我国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宣传策略,教育广大群众和青年人自觉抵制西方不良的各种思潮和腐蚀、拉拢。目前,我国域内网站十分复杂,大量含有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垃圾网站充斥显示屏。随着手机移动客户端的兴起,垃圾网站的垃圾内容再次在手机上出现,一些内容低俗、极度不健康的软件、视频直播等严重危害青年的世界观、价值观。对青少年思想领域的政治宣传教育的宣传力度和竞争力亟待提升。

三.强化互联网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

青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互联网时代下,通过网络手段加强对青少年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全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既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时代使命,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在2013年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2]。通过互联网保证党和国家的性质“不变色、不褪色”,自觉抵制不良思潮侵蚀,强化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绝对主导权是利用互联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笔者认为强化互联网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加强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类网站建设

针对现有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类网站的总体数量较少,种类较少的现状,建议由中央相关部门牵头,经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组织和创建符合时代特点的一批思想政治教育类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由政府牵头,组织人力、资金、技术对该类网站进行运营维护和支持,丰富和充实我国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宣传阵地。

在网站的维护和建设上,除了提供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资源之外,还应提供视频、音频文件资料,并鼓励群众参与到对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学习讨论当中,鼓励形成全民学习马列主义、讨论马克思主义、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良好社会风气,特别是鼓励青年学生参与其中。

第二,加强对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新媒体的指导和建设

中国高校新媒体联盟是在、全国学联的指导下,由中国境内各大高校学生媒体发起成立的组织机构。截止到2014年,已有50余家全国重点院校成为该联盟的理事单位,100余家地方高校校园媒体成为联盟会员[3]。该联盟的宗旨即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传达共青团对全国高校的指导精神,对青年大学生的学习、工作、创业进行原则上的指导和关怀。目前,中国高校新媒体联盟已经创建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平台,日点击量、关注次数、浏览量均达到了上万,在青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笔者认为青年新媒体的建设应顺应时代潮流和青年特点,从青年人关心的话题入手,如创业、就业、升学等,通过对青年人成长道路上的正确指引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初衷,帮助青年人树立健康、积极、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而投身到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事业中。

第三,加强对不良网站的整治防控力度

强化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阵地,一方面需要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宣传策略;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存在的“思想毒瘤”进行“切除”。对于已经存在的不良网站和手机客户端,需要网络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联手通过专项活动,严厉打击和整治。首先,要正确的辨识哪些网站是不良网站,哪些网站是披着合法外衣从事非法活动的“假网站”、“黑网站”;其次,对于发现的不良网站,特别是腐蚀、毒害青少年的、封建迷信网站、暴力血腥网站、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网站等应予以查封、撤销网络域名、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最后,整治不良网站的关键在于预防,对于网站、手机客户端出现不良信息、不良内容苗头的,网络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和排查,坚决予以遏制,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警告处理、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查封、撤销网络域名处理,将不良网站扼杀在萌芽状态。广大青年和干部群众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必然要求根除不良网站的存在。只有彻底根除不良网站的侵蚀和影响,才会为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合理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2.赵鑫、张芳.《网络化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策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叶明、张珊莉.《网络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创新策略》.《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8期

4.郭晓明.《提高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思考》.《学理论》2015年第2期

5.刘杨子.《浅议网络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影响》.《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2期

注释

[1]赵鑫、张芳.《网络化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策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人民日报》2013年8月21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