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定义(6篇)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1
[摘要]欧盟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形成了特殊的治理模式,基于此种模式,欧盟又率先形成了地区性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将气候治理的理念和目标分解到具体的气候政策中并取得了实效。通过该机制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进一步体现出欧盟在该领域的开创性,同时也为研究欧盟机制与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5-0047-09
欧盟作为一个特殊的国际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政策和治理机制等方面。超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多层次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欧盟独特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学者们对其治理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理论化;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后,欧洲一体化理论试图摆脱国家和超国家的二元困境,开始更多地从欧盟决策机制方面来探讨联盟的性质,以治理理论来解释欧洲一体化进程。因而,欧盟治理就具有了特定的地域性和政治含义,赋予了欧盟在全球治理方面的重要性和代表性。
欧盟在气候治理中走在前列。因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过程,以及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欧盟率先形成了一个地区性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将气候治理的理念和目标分解到具体的气候政策中并取得了实效。虽然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作为欧盟的新政策领域和全球的开创性气候政策,其为研究欧盟机制和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对国际气候治理和地区气候治理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政策和机制样板。
一、欧盟“多层治理”
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森诺(J.N.Rosenau)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研究治理理论的著名学者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约瑟夫・奈对“治理”的定义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国内的学者对治理的认识也基本上涵盖了权威不一定只是来自于政府,国家和社会以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参与者形成的自主治理网络等内容,俞可平总结治理的概念为:“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欧盟治理因其独特的政治结构而具有独特的治理模式。学者们对欧盟治理的研究,虽然各有侧重,但一般都强调其多层次性,“多层治理”和“网络治理”是大部分学者所使用的概念。
“多层次性”被认为是欧盟治理的核心特征。“多层治理”的概念最早由马克斯(GaryMarks)提出。胡格(LiesbetHooge)和马克斯在《多层治理的类型》一文中对“多层治理”的定义是:“相互嵌套的、政府之间在多个疆域层次上的持续协商的体系”。查利・杰弗里(CharlieJeffery)进一步指出,欧盟多层治理中,国家间和国家与欧洲层面机制的互动是重要的内容,然而次国家权威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而且,次国家权威的作用并不是被动的,而是自下至上的(bottom-up)。托马斯・里塞・凯本(ThomasRisseKeppen)提出超越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之争,从概念上把欧盟界定为“一种多层治理结构,私人、政府、跨国家和超国家角色在密度、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变化的复杂网络中相互交往。”凯本认为影响欧盟治理结构的因素有国内结构和欧盟制度两个方面。从欧盟制度方面而言,就是指欧盟机构的设置。西蒙・希克思(SimonHix)也认为,欧盟已经发展成一个多层面治理的独特制度,这个超越国家的治理,“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在国家之上的治理,仅仅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以其组成因素重新组织国家。欧盟不是重新回到早期创造国家的进程和政策。相反,它是一个由共享的价值与目标、由共同的决策风格所集中在一起的成员国和超国家的制度网”。在德国学者贝娅特・科勒・科赫(BeateKohler-Koch)和波特霍尔德・利特伯格看来,欧盟治理作为一个需要相当大的扩展来囊括欧盟决策活动所有领域的概念,其核心特征是多层级性质。其他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共同体方法”、“网络治理”和“超然的政治争论”。“网络治理”意味着在多层级的结构中,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对权力进行分配,国家和社会行为体行为聚集,国家权威色彩淡化,形成一种治理的网络体系。
按照马克斯和胡格的分类,多层治理按等级强弱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权力的分散在有限层面上,这些层面互不干涉,并不交叉,领土和地域的划分是明确的,等级性强,具有联邦主义性质;第二种是多中心的,各层次之间等级性弱,任务具体有针对性,以功能任务而不是领土来划分,体制灵活多变。气候变化更多地属于第二种治理,是一种功能性质的、具有治理目标导向特征的治理。
贝娅特・科勒・科赫参照利奇法尔特(Li―jphart)类型研究的标准和韦伯的“宪法思想”类型标准,将治理模式分为四类:国家主义、多元主义、团体主义和网络治理。而气候变化治理在特征上更符合网络治理的模式,它既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事实性网络治理制度,又是一种按照目的构建了和正在构建着的功能性网络治理模式。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
政治系统是“由单个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它遵循特定的组织原则,这些组织原则确定了要素之间的相互设置(结构)、它们之间的互动模式(程序)和互动的效果(决策内容)”。气候变化属于政策领域,属于政治系统范畴,因而可以将欧盟看作是一个具有多层治理特性的系统,进而分析这个系统中气候变化治理如何决策和运作。就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而言,从欧盟系统视角来看,结构是基于欧盟机构设置基础上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欧盟机构、成员国及包含多种主体的次国家单位行为者;其过程是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具体制定过程;其决策内容就是输出的气候变化治理。
(一)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的系统结构
欧盟的系统结构是指欧盟的主要机构,是欧盟治理的制度基础,是欧盟政策的来源。
在欧盟机构中,与气候变化治理有关的机构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环境署。欧洲议会和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共同分享欧洲环境政策的立法权,其中环境部长理事会的立法权强于议会。议会中的绿党在决策层面推动欧盟机构考虑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欧盟环境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执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在制定欧盟环境法律时向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咨询性意见。欧洲法院负责解释欧盟的环境法律条款并受理有关环境问题的纠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欧盟决策机构是否将环境纳入其政策领域进行司法审查。欧洲环境署是欧盟环境保护统计咨询机构,其任务是“为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环境统计数据,并对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提供有关的咨询”。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学术团体、NGO、相关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对决策进行影响。而且这种围绕在欧盟机构之外的行为主体通过持续性的合作和影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体系。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过程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过程中,在欧盟机构内主要以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为框架依托,成员国和次国家行为体通过谈判、协商、提供信息、游说等方式施加影响,构成了多层主体参与决策的模式。
1.欧盟机构的决策过程。
(1)提案过程。
在欧盟,决策的初始阶段是提案,也就是政策创议阶段,这一职能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据欧盟法律规定,欧盟委员会拥有正式的政策创议权。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包括气候变化治理在内的欧盟环境政策,提交给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在气候变化治理的提案创建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意识地为社会提供参与渠道,包括提案之前召开利益相关群体咨询大会、开通网络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利益表达等方式对提案施加影响。欧盟委员会的环境总司和ECCP(欧盟气候变化纲要)工作组运用广泛的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和社会资源,来保证委员会能够充分履行其作为欧盟主要立法创议者的职责,并使其政策具有多层治理的基础。法律草案的起草阶段首先由欧洲委员会环境总司提出提案,在欧盟委员会内相关机构协商后,经委员会大会通过,才能提交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由于欧盟委员会的超国家性质,提案过程体现的是决策的超国家性。而提案的制定,受到多种行为体的影响,尤其是次国家行为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受部长理事会影响的。部长理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理事会认为是实现共同目标所需的任何研究,并向它提交任何适宜的提议”;因此,欧盟委员会在起草提案时,会考虑到部长理事会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间的合作日益密切,传统的提案者与决策者的分野也逐渐模糊”。
另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欧洲理事会起到了较强的促进作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其治理需要跨国合作的特性,欧洲理事会的议题中已经较为明显地体现出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其导向敦促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政策提案。
(2)政策形成过程。
欧盟的立法权属于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其中,部长理事会具有相对主导的决策权,是欧盟最主要的立法机构。欧洲议会的作用依据不同领域立法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欧盟四大主要的立法程序是咨询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和同意程序。在气候变化领域,欧盟的决策多是采用共同决策程序,即提案的最终决定权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行使,议会拥有否决权。在咨询程序中,部长理事会在正式批准欧盟委员会送交的立法提案之前,需要先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最终决定权属于部长理事会;在合作程序中,部长理事会为欧洲议会提供两次对立法提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机会,欧洲议会没有立法的最后决定权,只能对部长理事会的立场做出有选择的反应,提案的最终决定权是由部长理事会掌握;在同意程序中,欧洲议会对立法提案没有修正权,但拥有最终决定权。
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除了本身就带有超国家性质和国家间性质之外,它们也受到来自次国家行为体的影响,比如通过对议员的游说、为议会提供气候变化信息、通过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使得利益诉求通过部长在欧盟层面表达等多种方式。
2.成员国对决策的影响。
在欧盟决策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间层次的机构已经体现了成员国的影响。此外,成员国也通过参与政策的协商及对政策的态度表示等方式,影响政策的制定。
成员国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角色差异主要源于态度和任务的差别。一是成员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三类,一些国家对环保问题一贯比较关注,国内有强大的环境保护组织和绿色政党,经济上能够承担减排和执行标准带来的压力,诸如丹麦、荷兰、德国、芬兰、瑞典等;而一些相对“滞后”的成员国,国内对气候变化重视不够,其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主要是移植欧盟的法规,属于被动参与的角色,如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英国、法国等国家处于上述两类国家的中间状态。不同的国内状况决定了成员国不同的态度,进而决定了成员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起推动还是牵制作用。二是成员国的减排任务差别较大。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排放现状存在明显差异,欧盟需要以共同履约、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不同成员国规定不同的具体目标。一般而言是老成员国需要减排,而新成员国的排放可以增加,同时,各成员国对减排目标的承诺也存在差异,因而成员国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制定的作用不同。
3,次国家行为体在决策中的影响。
次国家行为体包括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这些角色的影响不可小觑。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在欧盟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影响逐渐增强,为增强影响,它们在布鲁塞尔设有某种形式的办事处和代表,这些办事处的任务包括游说、收集信息、与有关决策者建立并保持联系以及作为欧盟与地方的中间桥梁,通过欧盟的地区委员会使欧盟的决策者能够了解并采纳地方代表的观点和主张等。利益集团“诸如欧洲企业家联盟、欧洲工会联合组织、跨国环境组织等在欧盟范围内超越国家范围而进行活动,它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游说活动来保障其在欧盟层次上利益诉求的实现”。欧盟的一些学术团体,也通过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向欧盟的政策制定施加自己的影响。如欧洲政策中心,其研究项目中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研究计划是和欧盟机构、成员国、其他研究机构,特别是工商业界人士、NGO、工会等磋商进行。欧洲还有大量的环保组织存在,作用较大的一般都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如欧洲环境局(EEB)、欧洲地球之友(FOEE)、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FF)、欧洲气候网络组织(CNE)、欧洲交通与环境联合会(T&E)等。它们通过参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对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发挥直接影响。
三、欧盟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一般是指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础上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的责任义务和合作方式,以缔约方大会作为最高机构,并设置了常设秘书处和咨询机构等。欧盟是其缔约方,其内部的气候变化治理虽然与之相联系,却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系统。作为具有一定的法规政策基础以及运作机构的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可以与欧盟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进行系统和政策上的比较。
因此,我们将从系统分析框架出发,从系统结构、程序和政策措施三个维度,比较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
1.系统结构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主要系统结构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公约常设秘书处、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等。《框架公约》签署之后,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这是公约的最高机构,“定期审评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同时,缔约方会议也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承担评估、审查、协调等职能。按照规定,公约设立常设秘书处;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向缔约方会议及其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附属履行机构由政府代表组成,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
同欧盟气候变化机制系统结构相比较,二者的共同点包括:都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框架,是气候变化治理或条约的基础,都承担着政策制定、咨询、执行和监督等相关职能;其组织机构均依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具有功能性特点。
然而,将二者的结构进行比较,更能发现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欧盟机构较之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构更为成熟和系统化,其功能性的制度设计更为精巧和程序化。政策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历一个比较复杂的多机构共同参与过程,绝非单一会议或机构可以决定。这样的机构设置,能大大增加政策的质量,并能根据发展现状和实际问题及时修正政策。
二是在机构职能的界定和发挥上,欧盟机构比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构的职能划分更为清晰,职能发挥也更为有效。提案、修正、咨询、审查等功能均有独立部门承担,分工明确且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决策系统。
三是在非制度范围内行为体的参与上,欧盟机构能够更好地将这些因素纳入其中。在欧盟机构周围,围绕着大量的次国家行为体,地方和民众力量可以获得介入欧盟决策的渠道,并因其长期性活动,成为了某些政策决策中不可或缺的力量。非政府行为主体的参与,是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一大特色。
四是在超国家性上,欧盟机构的超国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间合作的特性,这种超国家性对于跨国治理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共同目标的达成和集体政策的制定。
2.决策过程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形成,由联合国主导,参与者主要是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缔约方大会为基本的决策框架,缔约方在每年的大会上展开讨论,目标是制定出全球气候治理的下一步方向和政策。缔约方大会从1995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只有几次取得了明显进展,如1997年通过《京都议定书》的京都会议,其他年度的大会一般没有显著成效,甚至出现谈判僵局,如2000年因美国坚持大幅削减其减排指标而休会的海牙会议。
同欧盟气候变化机制相比较,二者的决策过程具有相似之处:都借助于会议形式、都采用谈判协商的方式、目标制定都以尽可能满足各参与者要求又能达致共同意见为特征。
二者决策过程的不同表现在于:
一是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不同。欧盟的共同决策程序是一个较为完美的多机构决策模式,虽然复杂但却有效,对于各种不同的问题都有特定的程序安排。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通过缔约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达成,缺少程序性保证,一旦出现较大差异的意见就难以调节,谈判效果难以预料,且多是不乐观的。
二是决策参与者的层次和作用方式不同。欧盟政治系统中超国家机构和政府间机构共同发挥作用,具体说来,超国家性质的欧盟委员会提出议案,超国家性的欧洲议会和政府间性质的部长理事会共同决策。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是缔约方谈判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一个超越各方之上、具有实际权力的机构。在决策中超国家权力和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政策的整合,这是欧盟机构能产生更为有效政策的一大原因。而且,次国家行为体在欧盟层面能有效施加影响,不但有利于政策合法性的获得,也为政策实施创造了良好基础。
三是政策创制来源不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提案权在欧盟委员会,表现出政策创制的主动性,以成员国和民众对气候问题的普遍共识为基础,以欧盟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气候政策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国际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是政府间的,常设机构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依赖于国家间协商和谈判,才能最终形成整体性的政策框架,如此,政策的前进动力就会先天不足。
四是共识性程度不同。欧盟成员国入盟之时,就被要求接受欧盟的法律成果和共同目标,因而欧盟政策的约束力很强,加之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水平和价值差异相对较小,环保理念较为盛行,成员国的意见分歧总是趋向于在欧盟框架内得到协调和解决,气候治理共识也较易达成;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中,缔约方角色和态度差异很大,包括欧盟等积极参与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日本等持反对或消极态度的“伞状集团国家”以及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等。缔约方成分的多元化致使共识难以达成,所以国际气候治理政策的制定很难取得突破,其约束力的欠缺也决定了法规的落实难以保证。
在系统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中,欧盟机构和决策方式显著地优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能够在制度上更有力地推动政策的出台和发展。其多层级的系统结构和共同决策模式确立的联系网络和谈判协商体系,对于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而言,是富有成效的。超国家性质的欧盟因拥有精细的机构设置和决策模式、较强的约束力和政策推动力、成员国和民众的共识、非政府行为体的参与渠道等因素,在气候治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3.政策措施比较。
欧盟气候变化治理遵循防备原则、预防原则、源头原则和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在政策制定上,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网络,既有指导性的气候战略和规划,又有各相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还有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政策性工具和手段。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框架包括欧盟环境行动计划、ECCP和气候变化战略等;采用的具体政策手段主要包括排放交易机制与碳捕捉和储存;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具体领域的政策,如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减排措施。
在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方面,《框架公约》确立了指导缔约方履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等。《框架公约》号召各个国家自愿地减排温室气体,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京都议定书》在《框架公约》的指导下制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措施,规定了缔约方的阶段性减排任务,制定了三种市场导向的机制(Market-basedMechanism):排放贸易、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the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MD)。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均有一系列指导原则,且其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都是一致的;均制定了总体的减排目标,并把目标分散到各成员国或者缔约方;都运用减排的灵活机制来作为政策的工具性措施;都是跨国层面的共识性和框架性指导政策,需要成员国或缔约方由国内立法或采取措施来贯彻执行;都对成员国或缔约方制定并执行其国内计划进行监督。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
一是政策体系化程度。欧盟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已经形成初步的政策系统,拥有总体框架和具体政策,成为较为全面的政策领域;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措施还处于较为粗浅的框架构建阶段,仅对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条约性规定,缺少具体化的政策分支,也没有形成一个政策体系。
二是目标制定。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有一个总体的目标规划,并适时调整以确立较高目标定位,且其政策目标的改进具有持续性和长远性;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目标的达成较为困难,因而在《京都议定书》中只有一个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的制定是不切实的,成为一个难以弥补的缺陷。
三是排放交易机制。欧盟是最早开展多国间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地区,多种行为体已被纳人其中并逐步扩大,这是全球性排放交易在超国家层面的首次实践。全球性的排放交易则不能像欧盟那样有效的开展,原因在于缔约方的范围较大,层次较多,又缺乏一定的制度框架,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等存在难以解决的操作性问题。
四是政策的发展程度。除了总体框架广度的差异,二者在政策发展程度上也不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呈现出与相关领域政策整合的特点,比如气候和能源、气候和交通等,能够从源头上对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欧盟已经意识到适应气候变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并在政策中得到体现。国际气候变化治理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此类政策,因而其措施显得较为单薄。
在政策措施的比较中,欧盟的气候变化治理明显地表现出其发展程度已经远超过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中的措施。在政策的整体框架结构中,其整体性的框架和战略、执行机制以及其具体领域的政策都胜过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政策现状。
通过对欧盟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我们可以从系统结构和过程以及政策措施的角度看到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上的特点和优势及其超越性成果。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是区域性跨国气候治理的成功实践,其政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其他区域乃至全球性国际气候治理短期内无法达到的。其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为国际气候治理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板。
四、结语:通过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认识欧盟治理
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是欧盟治理中一个新的重要政策领域,为欧盟治理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素材,对欧盟治理理论的验证和欧盟体系的研究都有较大意义。对于欧盟多层治理的建构和实践,做了极好的案例说明,并可以该领域为例认识欧盟治理的有效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取得成效的欧盟系统层面的原因
气候变化治理之所以能在欧盟得以发展,是因为气候变化治理与欧盟治理特征相契合,气候治理理念也被欧盟所认同。
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多层治理是其有效治理模式。气候变化问题是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问题,一是排放问题各个国家或多或少都有责任,二是其影响会波及各个国家。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有效的国家间合作,也需要多种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
第二,欧盟系统具有多层治理特征,保证了成员国之间共同目标的达成和共同行动的开展。欧盟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性和制度性实体,其机构设置和气候变化政策决策模式表现出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特征,而且其超国家性能更好地促使成员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目标。
第三,气候变化治理作为欧盟治理的一个案例,既是功能性产物,又是一种观念的建构。欧盟气候治理不仅仅是作为对功能需要的反应而出现的实践,也是一种欧盟治理观念,这种观念在政策制定和内容中均有体现。“行为体必须面对物质世界发生的变化,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战略则取决于通行的‘信仰体系’,即取决于有因可循的结果和合法目标的共同设定。”欧盟的环保理念较为先进,成员国和民众对于气候治理的认同能够在欧盟层面形成共识,这种治理共识是欧盟能制定出气候治理战略的观念基础。
第四,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发展得益于欧盟多层治理。欧盟体系是其气候变化治理能够取得进展的基础性原因,具体来讲,就是其超国家性质的体系将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单位通过一定的制度联系起来,在决策中以超国家力量为保障,以共识为基础,通过咨询协商等方式,共同对决策施加影响。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反映出的欧盟治理的问题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中,反映出来欧盟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同政策领域交叉时的部门协调、政策效力和欧盟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政策制定中可能出现的部门冲突。欧盟的机构设置因功能细化而存在各领域的具体负责部门,这些部门各司其职,以本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政策。这种分工能够保证部门政策的效率,但是也会给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带来难题。由于欧盟不像国家那样存在一个强大的权力中心,部门之间的矛盾不易解决,解决方案也是部门之间通过欧洲法院或者谈判才能达成妥协,不能保证政策制定的质量,也不易达到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标准的部门合作。
第二,政策效力。欧盟不同的政策领域,政策的一体化程度和效果也不一样。气候变化政策只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政策领域,虽然有欧盟的系统结构为支撑得以较快发展,成为国际范围内气候变化治理的先行者。然而该政策还只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策的制定多是框架性和指导性的,以指令和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政策的效果依赖成员国的落实。由于成员国的多样性,政策效力能不能在不偏离政策初衷的前提下在成员国得到贯彻和发展,是一个难以驾驭的问题。而且,作为一种新兴政策,其有效制定和贯彻的途径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因而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实施会表现得力不从心。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2
「关键词气候变化,美国,环境保护,国际法
2001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写给4位共和党参议员的信说,政府不应强迫美国企业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为这样的经济代价过高;第二天,布什发表声明,取消他在去年9月29日竞选时许下的支持人们控制发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的诺言,并说明取消诺言的原因是美国的能源问题,而不是迫于企业游说的压力。3月28日,美国环境保护局局长克里斯廷·惠特曼在新闻会上称:就美国而言,《京都议定书》业已死亡。同日,白宫发言人弗莱舍也表示:美国将放弃实施制止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布什总统将考虑寻求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消息一出,国际社会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甚至是美国传统的盟国都感到很震惊,并纷纷对美国的行径进行谴责。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法调整
(一)气候变化问题的提出
早在19世纪,就有科学家提出工业化的进程将在“下个世纪(即20世纪)”使全球气温升高,但气候变化问题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还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第一届世界气候会议开始高度重视以地球大气层迅速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问题。此后,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的讨论主题。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增多,致使大气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导致气候变暖。全球温度的上升所引起的气候变化将给地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全球变暖的直接后果是全球海平面的上升,威胁到沿海地区和岛国的安全。全球变暖还会造成气候反常,使沙漠化和干旱状况加剧;对农业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农作物的生长带北移,影响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气候变暖还会使病虫害增多,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作物的生长。
可以说,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也是20世纪给21世纪遗留下来的最大挑战之一。各国对此高度重视,决心采取行动,限制并减少温室气体(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该委员会设立了科学、影响和对策三个工作组,以评价关于气候变化的知识、审查气候变化的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拟制关于气候变化的对策和战略。紧接着,联合国第43届大会专门通过了43/53号决议,承认气候变化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并敦促国际社会将对付气候变化作一项头等大事对待,同时还批准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
1990年,该委员会通过了其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并为同年10月的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所接受。该报告为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提供了科学的和技术的基础。
(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和缔结
除了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工作外,国际社会也在其他方面不断开展努力。1989年12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4/207号决议,要求各国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科学机构努力合作,“作为当务之急,准备关于气候问题的框架公约和包含具体义务的有关议定书”。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委员会(INC)着手组织谈判工作。
自1991年2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第一次谈判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一共举行了5次谈判,并最终于1992年5月9日就公约条文达成妥协。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供开放签署,有154个国家和欧共体签署了该公约。公约于1994年生效,目前已经有184个国家或地区集团组织作为缔约方加入了该公约。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由序言、26个条款和两个附件组成,大致可以分为介绍性条款、缔约国义务、履约机构和程序和最后条款等四个部分。该公约虽然没有对各国限排温室气体规定具体的指标,但它是第一个由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参与谈判的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形式承认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为今后采取国际行动奠定了广泛的基础。该公约以质量(而非数量)为标准确定了最终目标,即“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由于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以及谈判中各国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公约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有义务率先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它没有规定具体的限排指标和时间表,而是留待给日后的附件、议定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充实和细化。
公约还确定了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应当遵循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原则、风险预防和成本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
(三)《京都议定书》及其意义
自1995年起,《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大会,就公约的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审议和进一步的谈判。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柏林授权”(TheBerlinMandate),认为公约关于附件一国家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的规定是“不充分的”,并同意开始制定规定具体限排义务和限排时间表的议定书。1997年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经过艰难的讨价还价,各缔约方代表终于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使得《公约》的实施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京都议定书》改变了《气候变化公约》中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定性限制的作法,对其附件二所列缔约方(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要求它们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平均要减少5.2%,其中欧盟平均减少8%,美国7%,日本6%.这也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3
关键词:光热限制因素;合理安排;经济效益
Abstract:TheYixianwithrichsolarenergyresources,waterresources,andwaterismycountyoflightandheatresourcesmakefulluseofconstraints,fullytapthewaterresources,scientificmanagementwateristhebasicmeasuresofmodernagriculturedevelopment.Thispaperdetailedanalyzesthemaincropsindifferentyears,moistureconditionssatisfieddegree,scienceputforwarddroughtresistantcropvarieties,anddifferentyearsofcroparrangement,forcapturingagriculturebumperharvest,multipliereffect.
Keywords:opticallimitingfactor;reasonablearrangement;economicbenefit
中图分类号:P41文献标识码:A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各地气温都有不同程度的升高。气候变暖导致生态环境的改变,对地方农作物品种、布局和结构都产生影响。近年来诸多学者进行了分区域多方面深层次的研究[1-4],以应对地方性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也组织专家对未来气候进行评估[5-6]。对应对气候变化及极端气候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义县位于辽宁省西南部辽河平原的过渡地带,属温带大陆型季风气候,温差较大,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农业生产形式基本上为开放式的雨养农业,因而农田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受气候条件的制约。随着气候变暖,气象要素变化振幅趋大,由此产生的气候事件影响加大。光热水等农业气候资源总的特征是光热资源丰富,水分供应不足,水分成了本县光热资源利用的限制因子,因此充分挖掘义县的水资源,科学管水用水是发展农业的根本措施之一。
本文利用义县地区历年气象资料,在气候变暖背景下,研究义县地区光温水资源变化及其对当地农业生产的影响,旨在提高气候变暖对农业生产影响的认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增强当地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应变能力。
1、光资源丰富,光能利用潜力大
义县太阳总辐射年平均值为138.926千卡/cm2,作物可利用的生物辐射为68.076千卡/cm2,比同纬度的全省重点产量县黑山、凌海和东沟县均有增加。≥10℃期间的生理辐射为41.78千卡/cm2,也有优于黑山等县的趋势。可见,丰富的光资源是我县培育和引进喜光、高产的优良品种极有利的条件之一。
在其它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光能利用率越高,产量越高。我们定义:在一定时期内,单位土地面积上,作物所蓄积的化学潜能与同时期投影到该面积上的生理辐射之比为光能利用率用下式表示:n=q•M/RQ•100%。
其中,q为作物的燃烧热,M为作物的生物学产量,RQ为生理辐射。经过当量变换后,我县主要粮食作物的光能利用率在0.5~1.5之间。但本县个别高产地块的已达到较高水平,如玉米亩产1145公斤,其生理辐射的利用率已达到4.8(注:此处K=0.35);高粱亩产1107公斤,其利用率为4.2%,由此可见,我县光能利用率的潜力是很大的。
2、热量条件优越,粮豆作物一茬有余
生长季(5~9月)平均气温为20.7℃,≥10℃期间积温为3393.4℃,和北镇县相近,略高于黑山县,总热量完全可以满足主要作物的热量需求(见表1),由表可知,本县还可以适当培育和引进较晚熟的作物品种,以便充分利用当地的农业气候资源,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表1作物全生育期热量指标
3、温差较差大,同化积温高,有利于作物干物质的积累
义县由于温度较差大,同化温度高(见表2),光合作用速率快呼吸作用减弱,使作物的净同化率增加,有利于作物干物质的累计。
表2本县温差及同化温度状况
4、冬季长而寒冷,不利于牲畜和果树越冬
义县冬季(12~2月)与纬度相近的北镇、黑山、朝阳等县相比较,有平均气温低、负积温多,极端最低气温也低的特点(见表3),由此可知,冬季平均气温分别比北镇、黑山、朝阳低0.8℃、0.3℃和0.5℃;极端最低气温的差异更大,分别低1.0~4.1℃之间,对牲畜和果树的越冬较为不利,需加强越冬农业生物的保护措施,预防灾害。
表3各地冬季温度比较(1956~2000年)
5、生长季水分供应不足
一个地区的水分条件如何,不仅需要考虑降水的多少,而且还需要考虑有效性,以及作物不同发育期的需水量,用水分满足率和水分盈亏来评价水分供应状况更具有实用价值。
在无灌溉的条件下,地区水分的供应状况可以简单的用有效降水表示:
RO=R-F
其中,R为降水量,F为径流量,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径流系数,求出本县各月的径流量(见表4)
表4各月径流量(mm)
作物需水量可以看成作物对水分的需求量,它定义为:在水分供应充足的条件下,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发育的水分最大需水量,它与膨曼(penman)蒸发力(EO)有如下关系:
ETm=KC••EO
其中,KC为作物不同发育阶段的需水系数(见表5)。
表5作物发育阶段需水系数(KC)
据此,可以求出各作物不同发育阶段的需水量。需水量多的作物为棉花、大豆和玉米,而需水较少的为花生和高粱(见表6)。
据水分的供求关系,可以求得作物各发育阶段的水分满足率:P=RO/ETm。
当RO≥ETm时,表示水分完全满足;当RO
水分满足率只是给出了作物水分供应的满足程度,为明了作物水分余缺的具体数值,需计算作物的水分盈亏,其表达式为:
W=RO-ETm
表6作物发育阶段需水量及水分满足率
它可以作为作物灌溉的主要依据,由表可知,全生育期棉花缺水最多为289.3毫米,缺水最少的为花生和高粱,分别为153.3和194.0毫米,苗期缺水最多的也是棉花为48.6毫米(见表7),这与生产实践是完全一致的。
表7作物各发育阶段需水分盈亏(mm)
水分盈亏是农田灌溉的基础,在具体实施灌溉预算时,需考虑不同土质的渗漏及蒸发等因素的影响。为此,我们规定有效降水的10%为不同地形、土质条件下的渗漏量,其表达式为:
H=W+0.1RO
由此计算结果(见表8)可知,作物的全生育期,每亩灌溉超过200立方的只有棉花,其次为玉米需要179立方,灌溉最少的花生还需112.5立方才能获得理想的丰收,灌溉需要量最少的是高粱和花生的穗花期和高粱的产量形成期,分别为9.2、20.2和21.0立方,这也是这两种作物在本县大力发展的主要原因。
表8作物各发育阶段灌溉量(M3/亩
6、光热水资源的综合评价
义县光热水资源的配合状况良好,水热同季,高值均在七月份,降水量为179.7mm,平均气温为24.1℃,低值均在一月份,降水量为2.5mm,平均气温为-11.0℃,但气温变化比较平缓,降水变化较大,太阳总辐射和陆面蒸发基本同期,辐射高值在五月份,为17.1千卡/cm2,蒸发高值在六月份,为134.3mm(见图),这种配合状况对农业有有利的一面:水热同季正值大秋作物的积极生长期,有利于作物对水分热量的需要,太阳总辐射的高值在春季,可为蔬菜等春作物提供丰富的光资源。但五六月份的蒸发量大,使土壤失水速度加快,不利作物生长。
从一定意义上讲,一定的农业气候条件形成一定的农业产量,产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作物在光合作用过程中,对光热水等主要农业气候资源的利用程度,为科学评价光热水资源的利用,我们引进气候生产潜力的概念,并用其作为农业气候资源综合评价的指标,它的定义是在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条件下,由现实的农业气候资源所形成的产量为气候生产力,其表达式为:
Y=RQKFGATARA
其中RQ为≥10℃总辐射:为与作物燃烧热有关的量换算系数;K为作物的经济系数;F为考虑作物群体的反射,漏射等诸因素后的生理辐射利用率,取F=0.06;Gi为叶面积截光订正系数;Ti为温度订正系数;Ri为水分订正系数,参考有关文献,下列参数见表9。
表9作物经济系数和换算系数
当作物品种确定后,某地的气候生产潜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作物对温光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即光温水订正系数的大小,改变生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作物的群体结构,提高对光热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气候生产潜力,光温水订正系数按如下原则确定:
叶面积截光订正系数:作物群体的叶面积变化呈抛物线型,随着作物植株的成长,叶面积截光由少到多,到生长旺季叶面积达到最大,而后,随着植物趋于成熟,叶面积开始逐渐减少,从而截获的光能也趋于减少,由于本县缺少叶面积动态资料,故应用文献记载的各作物叶面积截光订正资料。(见表10)
表10作物叶面积截光订正系数(G)
温度订正系数:作物在整个生长发育过程中,适宜温度是不同的(见表11),在作物生长发育起点温度以上,随着温度的升高,光合速率加快,当温度上升到一定界限温度时,光合速率不再增加,温度再升高,光合速率也不再增加,有些作物的光合速率反而会有所下降,基本呈S型曲线,但由于本县缺少作物生长速率方面的资料,故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各作物的温度订正:
表11几种作物不同发育期的适时温度(℃)
其中,t为不同发育阶段的平均气温;t0为不同农作物生长发育的起点温度;t1为不同农作物的上限温度,据此求算的各作物温度订正系数(见表12)。
表12作物温度订正系数(T)
水分订正系数:在作物各发育阶段水分满足率的基础上,确定水分订正系数:
其中,Ki为作物全生育期产量反应系数,它的意义是在作物全生育期内由于水分不足对产量的影响程度,显然,在Ri表述了由现实的水分状况所决定的对产量的贡献,据此求出各作物的水分订正系数(见表13)
表13作物产量反应系数(Ki)和水分订正系数(Ri)
将各有关系数带入气候生产潜力公式,即可求出在现实的气候条件下各作物所达到的产量(见表14)。
表14作物气候生产潜力(斤/亩)
7、结语
义县光热水等主要气候条件,对玉米和高粱来说,更适合高粱的发展,这主要是水分的作用,因为高粱比玉米耐旱,本县常常由于水分供应状况不好,对玉米的影响更大些,就花生和大豆来说,这里更适合花生的发展,这也是水分的作用,棉花只要利用好当地的水分资源,充分发挥光热资源的潜力,创造一定高产是完全可能的。综上分析可知,本县发展农业,合理配置作物,其关键是水资源的开发和科学利用,水是农业的命脉,搞好云水资源开发,解决农业用水,同时对林业、牧业,对改善义县生态环境及工业和生活用水,使我县更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高浩,潘学标,符瑜.气候变暖对内蒙古中部草原气候生产潜力的影响[J].中国农业气象,2009,30(3):277-282.
[2]侯琼,郭瑞清,杨丽桃.内蒙古气候变化及其对主要农作物的影响[J].中国农业气象,2009,30(4):560-564.
[3]龚强,汪宏宇,张运福.气候变化背景下辽宁省气候资源变化特征分析[J].资源科学,2010,32(4):671-678.
[4]薛昌颖,刘荣花,吴骞.气候变暖对信阳地区水稻生育期的影响[J].中国农业气象,2010,31(3):353-357.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4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全球气候变化是一个吸引世界各国焦点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国家表现积极,这在数次气候谈判中均有所体现。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它们调整着世界各国在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各种气候协议中,有两个公约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联合国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全称是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公约是1992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并与该年6月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公约,也是全球各国在应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的时间进行的范围内实现。该公约是一个框架性公约,相当于此领域的一个指导原则。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实施机制,因而也缺少法律约束力。比如对于关键性的义务,公约并未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如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也是公约框架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作为迄今为止气候变化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公约,它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公约为全球的气候谈判提供了指导方向。即在此框架和原则下,各国就具体的细节进行磋商,达成共识。此外,公约的原则一直引导着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是我们在解决此问题时首先应考虑和遵循的“黄金条款”。
2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由于UNFCCC的各缔约国在产业调整,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不顺。为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自1995年起每年会如期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
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就是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迄今为止,有189个国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中,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被明确化,在1998到2012年间(公约第一期承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7%,日本6%)。
京都议定书还确定了四种碳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对各国的节能减排事业有着重大的影响:
(1)净排放量。本国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中扣除森林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2)集团方式。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内部抵消平衡,总体完成减排任务。
(3)排放权交易。在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购买排放额。
(4)绿色开发机制。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售绿色的技术,来抵消一部分排放额。
京都议定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施的灵活性。公约同时确立了3个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清洁发展机制中,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转让资金,通过项目提高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而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减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
对于京都议定书,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的美国虽于1998年签署,但迟迟不予执行,因为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认为议定书会严重损害美国的经济。现今,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及后续问题成为气候峰会的焦点。
二、欧盟和日本相关节能减排的实践
在国际条约的指引下,许多国家已然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落实到实践中,投身到节能减排的行列中。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在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经验,这为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欧盟
欧盟作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不但积极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促进了首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具体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而且主动承担了许多义务。
欧盟是实践领域的带头人和表率者。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内部抵消平衡,但在总体上应完成减排目标。欧盟各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关的重要举措。包括:内部减排责任的分配、欧盟立法、碳交易系统、生物性燃料的政策及承诺、节能开发政策等方面。
随着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即将结束,关于二期承诺的谈判正在激烈进行中。欧盟继续在这一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游说并与各国沟通,将其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构想上升为各国所能接受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欧盟希望通过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这对依赖外国能源极强的欧盟来说至关重要。
2日本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5
关键词气候突变;降水量;特征;统计诊断;商县站
中图分类号P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5)13-0281-02
商县站(区站号57143)位于我国气候分界线秦岭的南麓偏东部,北纬33°52′,东经109°58′,属北亚热带北部边缘、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研究商县站年降水量的气候变化,可为秦岭南坡的气候研究提供参考。本文运用Mann-Kendall(简称M-K)和Cramer方法检测商县站1954―2014年共61年的年降水量变化特征,并给出相关结论。
1气候突变的一般定义
气候突变通常是指气候从一种稳定态(或稳定的持续变化趋势)跳跃式地转变到另一种稳定态(或稳定的持续变化趋势)的现象,它表现为气候在时空上从一个统计特性到另一统计特性的急剧变化[1]。气候突变一般有4种类型:①均值突变,指气候从一个平均值到另一个平均值的急剧变化;②变率突变,即方差突变,指气候从一个方差状态到另一个方差状态的急剧变化;③跷跷板突变,是指在某一时段急剧减少(增加),然后在某点开始缓慢增加(减少);④转折突变,指在某一时段持续减少(增加),然后在某点开始持续增加(减少)。实际的突变情形可能是2种或2种以上的突变类型的复合形式。由于降水量的局地性特点,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复合类型。气候突变的检测方法有多种,各有优缺点。
2M-K法检测
M-K法是一种基于秩的非参数统计检验方法,又称无分布检验,常用来预测如气温、降水、径流等时间序列的长期变化趋势,是世界气象组织推荐并已广泛使用的气候突变检测方法。其优点是不需要样本遵从一定的分布,也不受少数异常值的干扰,检测范围宽,人为性少,定量化程度高,可确定突变的确切时间,在各种突变类型的检测中均有所表现。
设时间序列X(x1,x2,…,xn)是n个随机独立、概率分布等同的样本。构造一秩序列:
将UF1设为0,UF2无意义。UFk为标准正态分布,值为正,则序列有上升趋势;值为负,则序列有下降趋势。若|UFk|大于临界值(可由正态分布表查得),则表明序列存在显著的趋势变化。
按时间序列X的逆序(将序号翻转),重复上述计算过程,将得到的新的UFk序列取相反数,并再将序号翻转后,得到UBk序列。绘制UFk和UBk序列曲线,通过分析2条曲线的交汇和分离,并结合实际情形来判断气候变化趋势,以及是否发生了气候突变和突变发生的时间。
从图1、图2可以看出,UF2014为负值,表明商县站年降水量总体呈减少趋势,但不显著,经计算,减少速率为13.15mm/10年。UF和UB的交汇点即是气候有变化的点,如果以5年为最短时间尺度,则1959―1963年和从1969年开始存在气候变化,但均不显著。20世纪50―60年代较平稳,70年代呈减少趋势,80年代呈增加趋势,90年代呈减少趋势,2000年开始呈缓慢增加趋势(有跷跷板突变类型的特征)。总体呈现持续时间为10年左右、交替出现的转折突变类型、均值突变类型、跷跷板突变类型或复合形式的气候变化特征。
3Cramer法检测
Cramer方法类似于t检验,是用比较一个子序列与总序列平均值的差异来检测均值突变[2]。
设总序列x和子序列x1的均值分别为x和x1,总序列方差为s,定义统计量:
式(3)中,n为总序列样本长度,n1为子序列样本长度。t值遵从自由度为n-2的t分布。
对商县站年降水量子序列长度为5~56年的所有子序列进行检验,给定显著水平α=0.05,t临界值为2.00,有35个不同的子序列与总序列均值差异显著。对这些子序列对照图1和图2进行分析,显著偏多的只有1954―1958年,1959―2014年显著偏少,即1959年开始具有均值突变特征;1969―2008年显著偏少,1969年是较为可信的气候突变开始年;从1990年和1993年开始的显著偏少时段分别有6个和7个,但其中有突变意义的结束时间为2002年和2008年,其中1993―2002年是降水偏少最为显著的10年,该10年平均降水量比总序列平均值701.3mm偏少108.6mm,偏少幅度达15.5%,即该时段发生了降水均值显著偏少的气候突变[3-5]。
4结语
通过对商县站1954―2014年的年降水量的M-K和Cramer法气候突变检测,显示该站具有持续时间为10年左右、交替出现的转折突变类型、均值突变类型、跷跷板突变类型或复合形式的气候变化或突变特征[6],其中1993―2002年发生了持续10年的降水均值显著偏少的气候突变。
5参考文献
[1]符宗斌,王强.气候突变的定义和检测方法[J].大气科学,1992,16(4):482-493.
[2]魏凤英.现代气候统计诊断与预测技术[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7.
[3]韩璐,曹阳,常静,等.近50年来辽宁省气温和降水突变特征分析[J].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2014,12(3):310-315.
[4]傅丽昕.近57年来和上县气温和降水量的趋势性及突变特征[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4,12(4):38-41.
气候变化的定义篇6
全球气候危机的应对问题,发展到2016年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我们观察到,目前确立的国际规则和主要国家的国家实践等,正在发生本质性变化。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之奠基
最早在19世纪,就开始有科学家关注二氧化碳气体排放与全球气候变暖之间的关系,并提出警告。但是,直到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才联合成立了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来推动社会公众和各国决策者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也筹划相应国际公约事宜。后来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UNFCCC)就是该委员会磋商形成的文本①,被提交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获得通过后形成的。该公约是全球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也开创了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规则框架。该公约正式宣告全人类将通过碳减排,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但在其内容中却并未规定国家的具体义务和实施机制,需要在后续谈判中继续完善。所以,《公约》规定,从其生效之日起,缔约国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会议,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效果和推动规则的继续发展。因为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等观念在国际社会普遍推广的难度,直到1997年的缔约方大会上,《公约》的首个附件《京都议定书》才获得通过②,开始扩展《公约》内容。《京都议定书》的重要贡献在于将温室气体减排规定成为了《公约》缔约国的法律义务,即建立了强制减排义务。该协定创立了“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等一些具体执行措施。但是,缺乏具体操作的量化、细化的规定。例如,关于碳排放初始配额的计算、分配和定价等,都没有明确。
(二)《巴黎协议》的重要意义
《巴黎协议》是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中③,由到会的近200个国家,一致同意通过的一份新协定。其是联合国《公约》继《京都议定书》之后达成的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定,是在《京都议定书》之后打开气候治理僵局的一次重要突破。2016年4月22日是《巴黎协定》开放签署的首日,即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75个国家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协定。这次签署,创造了国际协定在开放签署首日缔约国家数量最多的新纪录。《巴黎协定》能够在如此短的期限内得到如此众多国家的支持,可以说是不负众望地真正拉开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序幕。《巴黎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在《公约》规则的基础上,细化了2022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指标和行动安排,旨在加强对《公约》减排目标和宗旨的实施能力。《巴黎协议》得到近200个出席国家的一致支持,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多数成员,就打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历史责任、资金安排、减排约束等观念中的众多分歧,成功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行动的进展,已经达成了共识。不论是从应对气候变化,还是对于国际法治进程的影响方面,这都是了不起的成就。国际评论普遍认为,《巴黎协议》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新起点”和“历史转折点”[1],即将开启新一轮的强制减排义务规则和新措施、新合作。中国全程积极参与了《巴黎协议》的谈判,并为解决其中的重大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承诺在今年9月完成参加协定的国内法律程序[2]。《巴黎协议》不仅代表了中国对全球治理的积极贡献,也为中国发展模式的转变带来新机[3]。可以说,《巴黎协议》是中国在崛起过程中积极参与国际治理,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并发挥应有影响之努力的具象体现。
(三)中美联合声明的特殊价值
2016年3月31日发表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宣称,中美两国将于2016年4月22日作为第一批国家签署《巴黎协定》,呼吁其他缔约国踊跃签署《巴黎协定》,还承诺联合推动《巴黎协定》的实施。中国和美国在联合声明中的表态,以及承诺在未来采取的投资、合作等重要举措,成效的确显著,许多《公约》缔约国开始考虑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的国内批准程序。《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2016年7月5日讲到,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在今年内批准《巴黎协议》,预见《巴黎协议》很可能将在2017年即达到生效条件,比原设想预计提前了三年[4]。而且,中美两国联合表态的这种示范作用,成功消弭了气候谈判进程中一直存在的重要阻碍,即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之间,在强制减排规则方面的核心利益冲突和气候治理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强大分歧。这一重要障碍的成功解决,是最终导致《巴黎协定》高票通过和创纪录签署的重要原因。打开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局面,开创了真正“全球”参与的全球气候应对规则与合作行动。对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措施及其实际效果问题方面,由于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正面宣称将签署《巴黎协定》,并就南北国家间的气候治理合作,主动承诺和作出示范。极大地打消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顾虑,对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强制减排义务履行和国际合作的实施效果产生积极作用。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打破全球低碳经济转型的僵局,顶住压力继续推动气候控制和气候适应型经济的全球推广。而且,考虑到各国不同的经济类型和发展阶段差异,在2022年后,允许各国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更具包容性,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依据各自的国情,出钱出力,在气候控制方面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以争取最广泛的全球共识。中国和美国在气候联合声明中的表态,表明中美两国已经众望所归,扛起南北合作气候治理的大旗,引领了全球气候适应型经济的希望。
(四)全球气候治理已经建立
全球气候治理作为全球多边治理的重要领域,也是当前全球治理中走得最远的领域。其对于国际法治的影响和示范效应,当然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低碳转型既是“第二次的经济全球化”[5]40,也是全球化发展的升级版和必然阶段。《巴黎协定》的通过,验证着全球经济“迅速向低碳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的需要[6]这一经济制度自身的客观规律的作用。经济发展规律决定人类生产方式进入新阶段,低碳经济转型被认为是“下一次工业革命”[7]。在这一变革过程中,众多国家和人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均出现本质变化,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消费产品方式等均产生深刻变革。而绿色贸易壁垒、航空碳税、碳交易市场等现象的出现[8],正是低碳经济模式全球化的必然产物[9]。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全球化也正在快速发展[5]200,均表明全球强制减排制度的真正建立和运行。“第三次工业革命”与人类社会与之前的每一次工业革命和市场方式变革一样,对弱势的产业和经济体均会带来巨大挑战。广大发展中国家必然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承受更多的冲击与挑战。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对迎接这些挑战,充满了勇气与责任感。中国对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低碳未来充满信心。首先是将生态经济转型写入国家战略,并持续性地坚持在科技政策、产业经济政策、税收政策、教育改革等多种方面切实贯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气候适应型转型,在国内逐步建立和运行碳排放交易市场[10]。据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4月,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2443个CDM项目,其中,806个已经在联合国清洁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占全球总量的3745%。中国低碳转型虽然起步比欧洲、美国和日本等晚,但是,目前国内已经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占全球的4835%,减排量和项目数已经居世界第一位[11]。这表明中国成功利用自己巨大的经济体量后来居上,挤入全球碳排放的博弈圈。其次,是中国结合本国的升级国情和核心利益,一直致力于开创气候经济转型中的“南南合作模式”。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中国,公开承诺捐献200亿元人民币成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经济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6]。而且,依托“一带一路”“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机构和平台,结合未来中国的重要战略引领发展中国家集团低碳转型方式和积极创造未来低碳经济模式中新的发展机会。中国用实际行动表明,其愿意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其发展红利,在合作中一起转型,迎接低碳经济和国际社会的未来。中国真诚贡献自己的智力与财力,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的建立和良好运行。只有国际社会主体广泛的参与和减排制度的真正运行,才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的真正建立。若以此为标准,当前正是全球气候治理发展进程中的关键阶段和分水岭。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国际社会在经济、社会、法治等方面的核心内容,都正在随之发生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不是只停留在法律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还要落实到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措施和每个人的生活、消费行为等的变革中。
二、全球气候治理对国际社会的重要影响
不管国家行为体主观上是否愿意,气候经济的变革实质上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进行着。全球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管理方式、生活方式、贸易方式、消费方式等方面,都正在经历一个“强制性”的统一过程。感受到这一强劲的变革“潮流”,观察和思考这些持续变革对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治的影响,开始变得日益重要。
(一)全面和深入地促进国际社会“组织化”
国际社会的这种较为全面和更为深入的“统一化”或者说“组织化”,一方面是全球化长期深度发展的累积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气候危机面前,人类社会各类行为体更紧密地“相互依存”的必然结果[12]。毕竟,在客观规律面前,当前人类社会科技和人力想要快速挽回之前几个世纪“工业化快速发展”累积的负面后果显得非常无力。只有整个地球村“统一行动”,才能看到希望。整个国际社会“统一化”和“组织化”的应对措施,成为必须。1经济的组织化。全球气候治理的建立从本质上来说,是人类社会统一应对全球气候危机各方面努力的总和。气候治理全球化最初的切入点或者说表现,是在经济领域,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经济体,纷纷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引领了全球性的经济进化过程。这些发达经济体不约而同的选择,表现出国际社会组织化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作用。从国内经济运行来看,气候适应型经济表现为更多的国家干预,如对气候和生态服务的预设性定价、强制性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等[13],也凸显了气候经济更强的组织性。因为气候是公共产品,其定价、交易等制度,必须体现更多的国家干预特征,而且生态以及环境服务的经济价值,在原有市场经济生产方式和制度中,几乎体现为零价值。因此,在气候适应型经济转型中,生态以及环境服务经济价值的重新确定,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剧变过程,需要以国家公信力和强制力为基础,才可能成功建立起各国气候经济的发展条件。从国际经济运行来看,气候经济的全球化与WTO时代的国际制度相比,表现为更高程度的经济组织化特征。WTO时代中,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生产组织与交易、管理等都是分隔开的,WTO规则允许国家以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国内和国际市场加以区分;而全球气候治理时代中,碳排放的计算是完全打破国界的和全球统一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碳排放率竞争都是全球性的,而碳排放配额和相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也都是全球性的。可以说,碳排放已经成为了全球通行的特殊“碳货币”。正是这种本质性的变化,导致了气候适应型经济具有更强的组织化特性和全球化趋势。2国际社会各类主体的组织化。最近数十年来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危机的努力和国际合作,一方面极大地加强了国际社会各类主体关于组织化行动的观念和习惯;另一方面,因为组织化的行动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危机的能力和效率,因此,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联合国也一直有意识地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在气候治理中的组织化。国际社会各类主体组织化现象加强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国际合作中不断践行了组织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类主体的观念和制度逐步统一,也更多要求组织化程度的加强。总之,实践的积累和全球气候治理的本质,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不断发展。国际社会中各类主体的组织化,有利于提高人类在应对全球气候危机中的合作能力和统一行动力。在国际社会主体组织化的过程中,联合国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全球气候治理也已经成为联合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有利于发挥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协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国际合作[14]。此外,全球众多的民众和公司等等,均可以参考NGO的组织化方式,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各项活动和运营机制[15]。这是其他的全球治理领域中所未见的。总之,国际社会各类主体都正在以更高的组织化方式,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中来,“合众之力”共同应对气候危机。
(二)国际法治的组织化
原本,基于国际社会法律规则形成的特殊方式,国际法治的组织化程度相对于国内法治来说自然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主要体现为内容的碎片化和软法化。但是,国际法治的这些“根深蒂固”的特性,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似乎已经发生了缓慢变化[16]。第一,气候治理中规则的统一程度不断得到加强。联合国《公约》中明确阐述,只有国际社会的各类主体一致努力,才能达成公约控制气候变化、应对全球危机的根本目的。因此,公约中设置的义务天然的带有统一性,并通过《公约》以法律的方式“强制”在缔约国国内推行这一切。这样的做法,极大提高了气候治理规则在全球国家中的统一化程度,即基于气候问题的全球性特质,导致国际社会在该领域内进入了全球治理的状态。这对当代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事务中的行为方式产生了直接影响。第二,《公约》创设了非常具体的、具有强制性的条约义务,这在条约实践中实属罕见。气候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各阶段中不同国家类别的减排义务,而且表现出更多的强制义务和清晰的处罚责任,即条约的强制力极大得到加强。这种情况在此前的条约实践中确实罕见。此前具有类似设定的条约极少,且一般集中在针对严重的国际犯罪等少数领域和问题。正是由于《公约》这种强制性的义务,美国退出了公约谈判,并在签署后又以此为理由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如前所述,《巴黎协定》极大地细化和继续执行了这种强制力,但仍然得到了200多个国家的支持,这表明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已经成为了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新领域。第三,全球气候治理规则的组织化程度与WTO规则相比,更加突出。WTO规则中规定,WTO组织对各缔约国的国内法有审查和作出报告的权利,争端解决机构也有权对缔约国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进行裁定和协调,以保证WTO规则的执行,其强制力一直备受瞩目;而全球气候治理规则试图建立的机制中,其组织化程度更高。组织将有权对缔约国国内的经济、社会政策以及国内立法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其减排功效。总之,虽然国际法规则碎片化发展和软法的特点不能完全改变,但是气候问题确实已经迈开了脚步。在全球气候治理规则中开始呈现出统一性、系统性、强制力的特点。
(三)重新形成国际竞争机制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