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例(3篇)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增强对州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地震应急预案》及《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Ⅲ级较大地震灾害,Ⅳ级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1%以上,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州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发挥、武警部队、公安、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突击队作用和地震志愿者及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州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后,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1.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向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协调州军分区和武警州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根据震情、灾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2.1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震时,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动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跟踪、灾情信息、信息、条件保障等组。
2.2.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分析、会商震情;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参与审定震后重建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承担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州地震局负责对全州及周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并及时联系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3.2预警预防行动
州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预报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为: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地震预警级别及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已由省政府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州、县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第四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红色预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州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全州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蓝色预警)。在省政府和州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州政府以及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Ⅲ级响应由州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及省地震局。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当需要启动Ⅰ级级响应时,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由国务院做出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要及时将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参数速报州政府。
4.2.2灾情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由震区各级地震、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外事、通信及有关部门迅速调查、收集、上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Ⅱ级响应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尽快恢复指挥协调功能,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组织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2Ⅲ级响应
1、州政府做出的应急响应
授权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向州委、州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通报州军分区,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州政府派出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请求军分区协调驻军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建议州政府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州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州政府请求邻区州(地、市)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州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指挥州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不同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相互配合。
州军分区、武警州支队、州公安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卫生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抢救被埋压人员和伤员,进行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公安、水利、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环保、国土、气象、质监、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州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协同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州地震局协同上级地震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5.1分级分类预案
州抗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地震应急和抢险救援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救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5.3监督检查
由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州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并对全州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州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县人民政府必须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6.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州地震局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州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指挥部)。
6.4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州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七章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各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7.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总结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经验,全面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为我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多学科、多手段、覆盖全市的综合观测系统;对我市境内1.5级以上地震,震后10分钟内实现精确定位;不断完善我市地震烈度速报台网,15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预测预报水平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抗震救援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
到2022年,地震监测、速报、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够综合抗御本地基本烈度的地震;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比较完备。
二、切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加强监测台网建设。新增一批地震烈度速报子台,使我市地震烈度速报子台密度达到1个/100平方公里。完善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
(二)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障开展震情监视跟踪工作,督促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健全群测群防体系。继续推进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安全员、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两员一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保证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群测群防工作。
三、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结合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布局。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8〕58号)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市)县要将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纳入并联审批程序,确保此类工程均按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要认真贯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统筹安排各类项目资金,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要通过按政策规定实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要严格执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自2011年起,全市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
(三)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四)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2015年前,有条件的区(市)县要完成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要组织开展水库、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提高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一)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推进地铁、快铁防震系统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二)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三)提高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和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对病险水库及重点江河堤防要定期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工作。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五、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应急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完善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目标、重点部位要于2011年底前完成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二)加强地震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市民兵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远程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市民兵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矿山、水利、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人民防空应急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并纳入本地区建设规划。要按照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按照国家标准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应急救助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应急救助补偿机制,分散地震灾害风险,提升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六、加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一)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加强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深入持久、以点带面地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2015年前,各区(市)县每年至少建设1—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1—2个地震安全社区。在每年的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二)做好地震信息工作。要健全地震信息渠道并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制度,强化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处理机制,提高地震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震减灾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市)县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防震减灾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推进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防震减灾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制定完善规划。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区(市)县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防震减灾资金。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推进本地区防震减灾设施建设,提高基层技术水平。
(五)推进法制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切实贯彻落实市编委《关于建立健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机编〔2007〕2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保持机构稳定,落实工作经费,提高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水平。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篇3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听取本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加强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有地震监测台站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未建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避震、逃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不断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预测研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和预测水平。
第十条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建设、改造资金和运行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台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方案,加强震情跟踪、地震宏观前兆观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强化工程性防御措施,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三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震监测信息传输到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操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等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未做地震小区划图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大型港口工程;
(二)省、市(州、地)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上枢纽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三)省级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和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和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等建筑,省、市血库,日供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原料生产厂房及核废料处理装置;
(六)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研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1级、2级水工建筑物及位于城市上游的3级水工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二十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需报送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报告结论,不能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一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
(二)向社会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三)对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气象、供水、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五)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六)维护社会秩序;
(七)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
(八)疏散群众。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并上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需求及力量配置方案;
(二)迅速调动本辖区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调驻地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三)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和被困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四)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五)及时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六)组织对损坏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
(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住所,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救助物品和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八)迅速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开展卫生防疫;
(九)对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紧急物资抢运提供专门的保障;
(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一)及时地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有关通信单位,应当无偿及时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
第五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统计等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科学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修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恢复生活生产秩序。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雷击、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信息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设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相应资质承揽业务以及取得相应资质不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使用的下列用语,其含义为:
(一)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二)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四)地震动参数复核,是指采用最新基础资料和研究成果,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给出的某地地震动参数进行核实或者修正。
(五)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应急注意(1)震时是跑还是躲?
我国大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现象很短,由于剧烈地动,人们行动往往无法自主;但若住在平房,发现预警现象较早,则应力争跑出室外到开阔、安全的地方避震。所谓就近避震,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
(2)身体应采取什么姿势?
伏而待定,即蹲下、坐下或趴下,尽量蜷曲身体,使身体重心降低,同时,双手要牢牢抓住身边的牢固物体,以防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暴露在物体外而受伤。
(3)怎样保护身体重要部位?
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有可能时,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被褥、沙发垫等顶在头上。
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