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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存在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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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1

【关键词】农信社;改革;问题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于2008年初正式启动。经过4年多的改革历程,在省政府捐赠土地、减免税收、帮助追收不良贷款、扩大业务来源等政策支持下,克服了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资产、消化累积亏损、改善业务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等种种难题,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至2013年9月末,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已兑付专项票据20.96亿元,资金支持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

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

(一)改革的前期准备

2008年,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吴晓灵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多次前来海南省调研,动员海南省政府早日启动改革。货政司领导也多次亲临海南省,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量身定做式的改革设计、测算和评估,最后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设计了专门的政策措施和控制指标,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5月,海口中心支行在总行货政司支持下,对全省人行、信用社相关人员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和操作培训,部署资不抵债数额审核、增资扩股计划的制定、审核工作。2008年8月,海口中心支行印发《关于组织审核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额度和增资扩股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就资金支持额度和增资扩股计划审核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要求。

(二)专项票据的发行工作

2008年11月初,各县市支行、银监办向海口中心支行报送分县市的资不抵债数额增和增资扩股计划。2008年11月海南银监局、海口中心支行正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行文报送《关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式和资金支持额度审核情况的报告》,及时派员将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额度确定和增资扩股等四项计划的有关材料送至总行。12月,银监会办公厅批复。2008年12月,各市县人民银行与辖区农村信用社签订协议书,完成对我省19家县市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的发行,合计20.96亿元。

(三)专项票据审核和兑付进程

1.根据海南省农信社改革进展和票据兑付流程,海口中支分别于2010年6月—2012年2月组织了5次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并按照总行规定的程序框架和具体要求,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

2.票据兑付进程:2010年9月,银监会、人民银行总行经考核,批准对琼中等3个县市农信社兑付专项票据。2011年3月日,银监会、人民银行总行经考核,批准对保亭等15个县市农信社兑付专项票据。2012年3月,人总行会同银监会下发通知,批准兑付乐东县联社专项票据。至此,海南全省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工作全部完成。

(四)票据兑付后续监测

2011年5月下旬到六月上旬,海口中心支行组织制定了票据兑付后续现场考核方案和指引,组成4个后续监测考核小组,对18个市县联社的信贷内控制度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即行了全面现场考核,并向省联社提出了《关于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的正式文件。

二、海南省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结构有待优化,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截止2011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全省19家信用社(包括农商行、农合行)有9家资金充足率仍为负数,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的只有4家(详见表1)。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严重影响其合意贷款规模。产权多元化仍有局限,实业资本参股比例和规模偏小,存在部分农商行、农合行与县市联社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

(二)农信社法人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虽然建立了包含“三会一层”的形式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资本代表性狭窄、资本水平低,多元产权相互制衡的格局无法形成,其高管任命、日常经营管理、监督工作均统一由省联社安排,各法人社的治理结构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三)业务发展受到贷款集中度监管指标的约束。由于海南省农信系统资本净额普遍偏低,执行贷款集中度监管指标后,单笔贷款投放额度、单一集团贷款和社团贷款(尤其跨县域社团贷款)将明显受限。在大额贷款投放中,采取社团贷款模式已成为海南省农信系统的主要运作模式。但银监办发〔2012〕125号特别提出了“从严控制非农银(社)团贷款”,“不得通过银(社)团贷款变相发放超比例贷款;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审慎发放非农银(社)团贷款,从严控制发放跨县域非农银(社)团贷款。”截至2012年3月末,海南省农信系统的十大客户中,涉农企业仅有三家,合计贷款余额在十大客户中的占比仅为27.4%,大额贷款投向的“非农”倾向明显。该规定将直接导致农信系统社团贷款的大幅缩减。

(四)农户贷款投放乏力,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尽管海南省农信系统存款快速增长,但70%以上的资金以社团贷款和上存省联社的方式加以运用,投入本地区资金相对有限。加之省联社对农户小额贷款实现贷款责任终身制和风险零容忍的严厉考核制度,严重影响基层小额信贷技术员发放小额农户贷款的积极性。截止2012年6月末,全省农信系统农户贷款余额41.28亿元,比年初下降1.98亿元;农户贷款存量户数为233928户,比年初减少11399户。农户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为11.7%,比年初下降了7个百分点。

三、发展趋势

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启动改革之初,省联社领导班子一直就有全省信用社改制成一个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的设想,并在增资扩股、法人治理建设的操作中体现这一想法。2012年计划先改制组建三亚市农村商业银行。下一步的可能措施是通过做大作强海口市农村银行,第一步通过收购、控股其他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的方式,形成海口市农村商业银行控股全省其他农村信用社、农合行的二级法人体制。等待形势许可后,再通过吸收或合并方式,实现全省统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

作者简介:

吴帆(1984.12-),湖南娄底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2

自2004年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收益情况和自身特点,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完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等。

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收入支出,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电力资源、人才资源和基础设施可以开展诸如种植、养殖、旅游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2存在问题分析

2.1水管单位经营创收机制不活水管体制改革后,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任务的水管单位被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全额财政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水管单位尚未达到财政全额拨款,经费缺口问题突出,加之受经营性项目缺乏,水管单位职工工资偏低,直接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水管单位的经营创收工作成为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对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表示,水管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资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等的

问题。

2.2基层农村水费收入不足农业水费计收难、收取率下降、水费收入递减,致使许多水管单位生存面临困境,相当一部分农田水利设施难以正常运行。造成水费收入递减的原因。

由于末级渠系不配套,计量手段和量、测水设施不完善,难以实行计量收费,导致许多地区目前仍是通过行政手段,按耕地面积收取农业水费。农民反映,按亩计收水费,用水多少一个样,用和不用一个样,既然没有得到供水服务,交水费就不合理,从而出现收费难问题。

由于渠道损坏,水损大,有的尾水灌区输水损失高达80%。对损失的水资源无法通过提高水费收入来弥补,致使管理成本增加,收入下降。

由于大多数水管单位均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和水利工程维护完全依靠收取的水费来维持。随着水费收取率不断降低,许多水管单位职工工资难以保障,造成职工队伍不稳,管理服务不到位,农民群众的意见也很大等问题。

管养经费严重不足,水利工程状况日趋不善。据统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水费收入的70-80%左右用于供养人员,20-30%左右用于工程维修。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水费优先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导致水利工程渠系管理维护差,工程状况下降。

2.3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水利工程农业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实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的地方极少,地下水超采严重。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薄弱,大部分地区的末级渠系水价没有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乱加价、乱收费的问题突出,既加重了农民负担,又助长了水资源的浪费。综上所述,应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改革,加快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步伐,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3对策措施

3.1加大水管单位营利性创收工作国家《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水管单位的多种经营活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据此认为水管单位今后不能再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是片面的,也是十分有害的,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水管单位的稳定,乃至整个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到位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堤防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是允许继续开展的。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但水管单位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电力资源、人才资源和基础设施等开展的诸如种植、养殖、旅游、餐饮、加工制造、技术咨询、房地产等均应视作是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不在限制之内。而受到限制的只是那些在异地投资兴办的、与水利工程毫无关系的项目。对定性为企业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水管单位应当继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以市场为主导,大力开展经营活动,努力壮大自身

实力。

要善于发挥人员特长。既然经济创收是水管单位目前面临的工作任务,就要有强有力的经济管理组织。要善于发挥人员特长,讲究不同类型人员的最佳组合,以便合理搭配协调开展好工作。同时,注重学习,通过参观、阅读等各种方式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加以总结和提高,将其精华之处应用到本单位的实际工作中,促进自身的市场竞争力。(3)水管单位可以制定招商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各项经济工作中。在多渠道投资的项目上,要注意确保投资人和管理人的一致性,把风险与责任挂钩,切实提高项目效益。

3.2强化水费征收工作逐步推广和规范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让农民自己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

要积极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3.3完善水价管理机制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水管单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延伸供水服务范围,有条件的要直接供水用户,减少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

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3

问题与原因

(一)村级包袱沉重,债务化解难。

截止2002年底,全镇十五个村债务总额为664.3万元,村平44.29万元,最多的解放村达83.2万元,村级债务农民人均420.5元。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这些债务主要是因“普九”达标、部分农户欠历年款、和发展地方事业导致的高息借款、村垫付农业税、财务管理不善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且村级至今无能力偿还,加税改后村级资金渠道变窄,债务偿还就更加困难,导致村级债务逐年叠加,包袱沉重,债务化解越来越难。

(二)农民纳税意识差,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难。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的比较效益逐年下降,农民纳税意识退化,农业税费征收难一直是困扰镇村两级干部的突出问题。税费改革后,一方面按照上级的要求,农业税及附加征收的主体是财政部门,而基层财政所人员少,一个村财政所只能安排一个人征收,有的甚至两个村由一人负责征收,面对千家万户,他们使尽全力也难以完成征收任务。而镇村干部的角色是协助,到户只能以“做工作为主”,理不直气不壮;另一方面,上级的规定锁定历年债务,不许征收历年欠款,征收了的还要清退,给部分群众造成错误理解,认为历欠款可以不还了。甚至有的农户还说当年的税费不交,到下年不也就成了历欠款,照样可以不还。这对部分交款积极的农户打击很大,致使一些交款积极的农户也不愿意还款了;第三,过去收税,农户可以上交实物,亏损部分村级从三提五统里补贴,而现在只能从农户手中收取现金,从而大大增加了收税的难度。因此,从这三个方面来讲,农村税费改后,农民纳税意识差,农业税及附加增收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村级经济实力弱,村级公益事业发展难。

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办理。但是,在村级实际操作中困难和矛盾重重,一是认识不到位。税改后,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由村民决策并以村民筹资为主,对于村两委而言,一则怕麻烦,更担心得不偿失,与其一片好心办砸事,而遭“非议”,不如墨守成规顺其自然。对农户而言,因认识不到位,或出于对村两委的不信任,对村两委的提案明知应为而不予支持。二是组织难到位。村级换届选举形成的块块负效应(换选导致村民之间的小宗派小团体之间产生隔阂),使干群关系受到了一定影响,有时直接导致村民代表会议难召集,或即使走到一起也难形成“共识”。三是村级经济脆弱,发展难。税改前,村级经济渠道相对较宽,公益事业建设一般由村委会根据村级实际量力而行。而税改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困难,有限的资金保村级正常运转尚捉襟见肘,更无力考虑其它支出;此外,村民大会虽同意的建设项目,也因农户收入增长过缓集资困难而不能落实。其结果导致公益事业发展受阻。如停止教育集资后,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建设投资没有,虽然从转移支付中给了一点,但经费还是不足,必将使农村教育的发展受到限制。特别是“两工”取消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文化卫生福利事业等的组织工作更加困难,尤其是一些跨村级的水利工程将更难实施,出现了张推李卸的现象。

(四)镇村两级收入少,工作正常运转难。

我镇是典型的农业镇,工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镇村两级主要靠农业税收勉强维持现状。税费改革后,由于改革方案规定农业税附加最多只能收取农业税正税的20%,而且农业税将在一定时期保持不变,这就导致镇村两级收入大幅度下降,增收困难。据调查,税费改革后,我镇十五个村的可用资金仅有70.23万元,比改革前减少了26.37万元,减幅达27.3%,每个村平均收入仅4.68万元,镇级财政缺口也达到23.12万元。这就使镇村两级经济实力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困难。

思考及建议

通过一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实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针对我镇税费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要按照“巩固、规范、配套、完善”的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解决。

(一)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总额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象我镇一样以农税为主的镇村两级财力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了增长的空间,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困难,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必须靠发展壮大经济实力来实现。农村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民负担难以减轻,减轻了也难以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职能,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机遇,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千方百计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搞好农副产品的加工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民致富,大力实施开放兴镇战略,引进和培植骨干税源,增强镇村两级财力,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提供保障。

(二)努力化解镇村两级债务难题。

镇村两级长期形成的各种债务,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沉重包袱,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镇级财政紧张,村级资金渠道变窄,减债更加困难。因此,在化解镇村两级债务问题上,要按照“区别情况,明确债权,各负其责,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工作思路,逐一进行化解。对于镇政府的负债,由镇政府通过发展镇级经济、盘活资产来解决办法。一是通过拍卖村荒山、坡、渔池等资源使用权和村集体闲置资产,盘活资产偿债。二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息借贷,实行降息减债。三是对农民历年所欠国家税收已由村集体垫付的,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切实解决镇村财力缺口问题。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镇村两级收入相应减少。在财政上出现了较大缺口,要解决这个问题,总的思路是靠自力更生,增收节支,立足于通过改革和发展来弥补财力缺口。一是要下大力精减机构,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精简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减人、减事、减支”。二是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节约教育经费,切实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正常需求问题。三是要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乡镇和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减少村级支出。五是合理理财,充分用好现有财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

(四)明确征收主体,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农民负担减轻、不反弹的关键。一是要明确税收征管主体。改革后镇村干部没有征收农业税的执法主体资格,只有协税义务,因此税收征管主体只能是财政部门。二是调整和充实基层征管力量,确保财政征收主体到位,按照“财政干部依法征税、农民群众依法纳税、镇村干部依法协税”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机制。三是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在村或村民小组农户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的三定征收方式。四是强化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民自主纳税的意识,由被动纳税向主动缴税转变。五是对历欠税款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大多数农户的纳税积极性。六是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

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4

论文摘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对包括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等内容进行了部署,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第5个关注"三农"的一号文件。如何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治理结构,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怎样进一步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为此,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监管部门、基层农信社等方面的代表,对以上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以期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

2008年l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近5年来第5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10个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其中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部分,市场开放这一关键词也得到了突出的体现。农村金融的市场开放也如中国经济的市场开放一样,势如破竹般地展开,然而究竟如何有序、平稳的推进市场开放、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中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机构多元化,如何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问题等等,还有许多问题巫待深人探讨。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势在必行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与中国经济整体开放的背景一致。改革开放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的主题,与此进程一脉相承,金融市场化、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元化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主题,该主题展现的实际上是开放的内涵。追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路径就会发现,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式与进程同中国整体经济体制改革是一脉相承的,虽然改革的步履略显跋姗,但是渐进式的方式是一致的,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更是一致的。

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内在逻辑来看,在1979年以来农村金融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农村金融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围绕这一基本框架内部的改革,包括农业银行商业化路径的选择、农业发展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定位、以及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管理体制的改革等等,已很难推动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就如经典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一样,农村金融的存量改革绩效也呈现出递减态势。因此,通过开放市场引人新型机构成为了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而这也符合中国经济整体改革的制度逻辑。

因此,从近年来中央的各项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中,无不显示了市场开放这一导向,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已经悄然发生着变化。在加04一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等原本属于非正规领域内的金融机构(活动)有了一定政策依据。而从2006年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实践来看,包括“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的成立与发展、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农户资金互助活动、社区基金活动的发展等,一批新型机构已经亮相农村金融市场。2006年底,银监发[2006]90号文件的,进一步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目标直接指向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各种渠道的资本被明确鼓励进人农村金融市场,这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农村金融市场中以国家投资为主i的资本构成,农村金融市场大门正式开放。2007年10月,这一政策开始适用于全国所有省市区。由此,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走上“华山一条路”。

据银监会相关资料,截至2007年10月,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另外,还有8家机构已提出申请,其中3家已获筹建。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初步起到了将社会资金引向农村地区、支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作为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内容的第一个要点提出,这也昭显了政策层面对于市场开放的肯定态度。同时,一些早已存在但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未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如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作用也被进一步明确。这也表明了在市场开放背景下,政府向农村金融市场整合各类资源的导向十分明显。市场如何开放:方式方法还有待探寻

确立了开放的方向,如何开放是下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银监发[2006]90号文件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主要政策依据。根据该文件,各类资本进人农村金融市场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鼓励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与重组,二是可以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然而,从近两年来的实践看,相对于新型机构的蓬勃涌现,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重组,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怎样将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结合起来,是巫待研究的问题。

市场开放条件下存量机构的改革与创新还有待深化。首先,存量改革不容忽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打破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领域内近乎垄断的地位,无疑对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会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新型机构的资本金与原有存量机构相比都较少,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其业务也主要着眼于较小额度的信贷服务,解决的主要是农村地区较低层次水平上的金融需求问题。而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包含了多个层次,有农业产业化发展之后的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兼业经营的农工商户、有较大规模的种养殖户、也有传统的农业经营者、还有部分需要政府补贴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资金需求,针对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单一的机构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的问题。

因此,在推进新机构的增量改革的过程中,存量的改革也需要同步进行。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供给主力军的地位不可能改变,农信社的进一步改革与创新关系着农村金融整体改革的成败。

其次,“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的存量改革方略符合农村金融业发展的现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存量改革的战略方针,特别强调了“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笔者认为,这既符合农信社多年改革的制度逻辑,同时也是在市场开放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一是农信社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性质已成为共识;二是金融组织模式的变动不宜频繁进行;三是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分散性、小规模性,需要与之接近的小规模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因此,“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市场选择的必然。

现有的新机构设立机制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无论是村镇银行还是贷款公司,虽然其资本金的要求较低,但是其设立对现有境内银行业机构的参与过分依赖,其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无疑限制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来源,仍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形成垄断。二是新机构面临“本土化”问题。从已成立的村镇银行及贷款公司的发起人构成不难发现,他们几乎全部来自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信社等地方性、区域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运营和管理也基本由发起行负责。之所以如此,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成为了这些机构地域扩展的方式。但是,跨地域发展必然面临本土化的问题,这一点对于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服务的机构尤其重要。多年农村金融的理论与实践表明,成功向农村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必须依靠广泛的人缘、地缘优势,依靠那些熟悉农村情况的人来选择合格的贷款客户,有效控制风险。因此,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异域来客”而言,如何实现机构的本土化十分重要。三是草根金融正规化成本高。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事实上都起源于非正规金融领域,是草根金融的正规化发展。草根金融长期存在于非正规金融领域内,形成了一套适应非正规金融的运行规律。与原有在非正规领域内低成本的运营不同,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无论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或者资金互助社,其都要求一定的硬件、运营、技术支持与培训,成本都很高,因此有规模才能有效益。而脱胎于草根金融的贷款公司、尤其是资金互助社,其规模通常较小。从已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其资本金都在几十万元,少的甚至仅有十余万元。因此,如何在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的同时降低运营成本就成为一个难题。

正因如此,在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于“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试点工作”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当然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更需要对市场开放的政策作出合理的修正与完善。

市场开放下政府更需积极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开放,首先强调的是“市场”,强调培育市场,强调培育开放的市场。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其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因此,“市场失灵”必然存在,因此政府在市场的培育与开放过程中必然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实际上强调的是,政府需要为市场的开放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与机制保障。

第一,强化政策金融机制。政策性金融不仅仅是政策性信贷,还包括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机制等。一号文件中指出“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第二,强化培育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形成合力的机制。比如通过“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来实现财政与信贷的合力。“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对此在08中央一号文件别强调。

第三,完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尤其要“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审慎监管,但是对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只贷不存”机构,则可以实施一种非审慎的监管。

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存在问题改革对策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同时农村信用社体系也是我国农村地区最庞大的和最完备的正规的金融体系。然而,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遇到很多自身体系难以克服的问题与矛盾。本文中笔者将围绕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和矛盾提出笔者自身的见解。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个农村信用社的整体业务发展很不平衡

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受山区环境和当地经济状况的影响,各个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项业务并不是很平衡,有的业务效益好、业务量大,而有的业务效益低下、业务量也小。这也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在人员配置上形成了很大了困难,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二)筹资工作环境仍需改善

在很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中存在着组织存款难度较大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和支农的后劲的发展。同时在很多的地方存在着不正当的行业之间的竞争以及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扶植力度得不到见效的落实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的部门对信用社仍然存在着歧视的看法等,导致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信用社的存款及不稳定。再者就是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信用不高,总认为农村信用社归政府管理以后就没有国家银行那么保障,再加上信用社经营效益不明显,使得农民对农村信用社的态度存在着偏差。

(三)农村信用社整体员工的素质低下,竞争意识不强,行业技术水平低

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整体素质与其他的金融体系相比较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层面上。高技术、复合型、法律综合型等人才更是匮乏,并且少数员工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缺乏上进心、创造性和主动性,这样就致使本行业业务开展缓慢,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逐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植力度

信用社的发展要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并且逐步加大对金融扶植农村的力度。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植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产业模式,通过何种组织结构形式,我们都要始终坚持服务农村、农业、农民的经营方向。对于农村信用社中的信贷资金我们要大部分用来支持本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根据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的状况,分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逐步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全面发展。

(二)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过程中要实施积极稳健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策略,加大对农村的扶植力度,逐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预测,保障各金融实体的稳定。同时,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农村信用社要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比方说发达地区的信用社要鼓励他们开展多种业务,为他们提供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央行要给予他们低息的资金支持,鼓励他们向更多的农民发放贷款,发展当地的经济。

(三)加强信用社员工的培训,逐步实施人才兴社和科技兴社的行业战略

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农村信用社的职工素质和信用社电子化的程度都非常低,成为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的重要的因素。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中、高层专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树立以人为本和人才兴社的经营理念,逐渐确立人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农村信用社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结束语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国家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在。因此,对于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不断克服种种困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找到强大的支持,从而不断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发展。当然,这样也会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全面发展,在众多的银行金融业之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全面的可持续发展,使金融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1]杜西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陕西农业科学,2006(02).

[2]许志忠,崔晓初.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华北金融,2001(07).

[3]杨德彬.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困境及策略选择[J].黑龙江金融,2002(01).

农村改革存在问题篇6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