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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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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1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从外部环境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国际对中国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各有优劣。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减排效果较好;然而,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国适合哪种方式,如何推行?

中国必须采取低碳战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也高歌猛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国的钢铁产量、煤炭产量、水泥产量、发电量、玻璃产量均成为世界第一。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可再生能源比例较低,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军”,煤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引起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

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目前中国的“三高”企业较多,单位GDP能耗大排污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国企业存在着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业层次偏低、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的特点。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数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经很高,人均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经接近甚至可能超过了美国。据欧盟环境署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机构甚至估计2009年中国的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承诺中。目前国际上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强度。

若要实施低碳战略,必须要靠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推动。目前中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减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andControl)模式进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推进环境保护,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中国很自然的选择了“命令和控制”的环保模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建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行政分支部门。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制定关于水、海洋、大气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等内容。中国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则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环保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包括减排在内的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行政主导的减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提高效率。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淘汰落后技术、强制企业减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经济规律,往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难免导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观信息,中国政府推动减排政策时往往采取一刀切、划定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减排,不顾企业的微观效率和客观环境,进行统一的淘汰、升级,结果部分高效率的企业也和低效率企业一样被关停并转。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但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费。

行政主导减排虽然可能实现减排目标,但这种减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由于不同产业、企业生产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术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排放结果,而行政主导减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额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业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额度。行政主导减排不利于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在行政主导模式下,企业缺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减排的激励,生产符合行政标准后就不再追求开发应用新的减排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加剧了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是中国下一步推进的重点。减排的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它避免了行政手段灵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业对政策积极响应而不是被动接受。在市场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减排的微观层面,从而避免了由于微观层面信息匮乏而可能产生的扭曲。市场化交易可对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提供激励,实现可持续减排。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市场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同样可以应用市场机制;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这也为通过市场化减排提供了条件。从国际上来看,利用市场手段实施减排已是大势所趋,各国都积极建设发展相关市场,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中国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减排的市场机制:碳税与碳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是指为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收的税。碳交易是由政府决定一个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由各经济活动体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碳税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混合体,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是由政府设定一个碳排放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数量,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

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是由政府规定碳排放的总量,再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价格,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碳税和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不同。碳税是以庇古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经济活动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会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碳交易则建立在科斯理论之上的碳交易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较好。当未来低碳技术发展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碳交易更为适宜。政府制定政策时,很难预计未来几年内与低碳有关技术的发展,因此往往会高估碳减排的价格,这样就造成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过高”的碳税会导致碳排放低于预计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过度影响。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预先设定的,仅仅是碳交易价格会低于预期水平。与碳税相比,实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无需掌握所有经济活动个体的信息就可将碳排放控制在社会最优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带来的问题,最优碳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否则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政策决策者不需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从确定性的角度讲,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总量,而碳税确定的是排放价格,因此碳交易显然更能够保证社会最优目标的实现。实施碳税的情况下很难精确预计经济活动个体对于碳税的反应,碳税通过改变排放者成本来引导其行为的调整,但是当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碳税的实施将仅是将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被极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无论受约束的排放个体是通过降低产量、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排放规模,还是购入排放许可,都能确保全社会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各类企业配额的确立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团等方面的障碍。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尚未成熟情况下实施碳交易难免会面对交易价格过度浮动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碳税在当前中国最可行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制度环境以及技术水平下,短期内实施碳交易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国的各种金融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且对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实施碳交易,很难避免发生排放权价格过度浮动而影响经济活动稳定发展的情况。碳交易的实施涉及到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国存在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等问题,作为碳交易基础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期货期权等,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而国内不但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工具不发达,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也比较陌生,在这种条件下仓促实施碳交易会带来很多交易风险。在目前中国实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实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来确定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某些经济活动个体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样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门规划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规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放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购买的方法又难免对新生企业不公平。

实施碳交易,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精确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须掌握企业碳的历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来趋势,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政府很难准确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中国实施碳交易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对未来走势的判断都极为有限。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国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阶段,而规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到期后,国际规则会如何变化,国际社会也尚未找到答案。

实施碳税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少,且其可循序渐进的特征也更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碳税更容易在现有机构下实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碳税有助于在实行低碳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经济个体在碳排放上的反应和实施的影响,易于调整。实施碳税可以在起步阶段实施低税率,然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调整税率,这样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政府决策部门可以通过逐步调整碳税来逐渐摸清企业和个人对于碳税的反应,从而能够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这样的方式更为适合于中国这种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和变革的社会。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不但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中国燃油税改革的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未来中国减排机制的路径预测

短期内,对上游产业征收较低的碳税。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论上讲,对上游征收碳税相对于下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政策实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进口、加工和分销环节上,那么政策对碳减排的效果就几乎可以覆盖经济的各个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发现只有通过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业,碳税政策就可覆盖美国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不能过多影响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对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初始碳税税率应该使煤的价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实施碳税的同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刺激就业和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转移的话,碳税的税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在减排上的明确效果,以及在跨国减排治理上的潜力决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国的长期选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碳交易将会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中国有可以出售给OECD国家的多余排放权,这样的战略可以产生出口收入。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碳排放交易制度立法经验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立法经验的评述

法律基础。RGGI(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也即“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以确立的法律基础为“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谅解备忘录”对RGGI的形成和施行发挥着实际的调节作用,然而由于美国宪法中协定条款的规定,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标准规则”是指RGGI各成员州将“谅解备忘录”以法律形式予以细化,各州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标准规则”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标准规则”确立了RGGI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第一,以最经济的方式维持并减少RGGI成员州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二,强制性纳入规制对象的是以化石燃料为动力且发电量在25兆瓦以上的发电企业,各州至少要将25%的碳配额拍卖收益用于战略性能源项目;第三,为美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带来示范的模板效应。

在立法上统一各成员州的交易平台。RGGI通过法律规范和具体规则的相互补充实现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的协调一致性和灵活可操作性。第一,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标准规则”为各成员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奠定了框架基础。第二,RGGI在具体规则上赋予各州自主裁量权,制定符合各州具体实践的政策和规则。

规定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在RGGI机制下,各成员州、排放主体等职责权限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区域合作性减排机制有效运行的保障。第一,碳排放交易的主管机构首先要成立本州配额登记平台、交易平台、碳排放监测体系和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第二,主管机构对不符合RGGI规定的减排主体采取惩罚措施。第三,主管机构对二级市场监督审查,确保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流通,防止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减排主体具有申请获得参与配额拍卖资格的权利和申报排放数据的义务。

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中交易制度的评述

有效设置总量和初始分配。“谅解备忘录”基于RGGI覆盖州内发电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各州历史排放量、潜在的排放源等,制定出碳排放交易的总量。“标准规则”在初始分配时以拍卖的方式分配碳配额。配额的拍卖以每个季度为单位举行。为了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准规则”对每个竞标者设定了获得配额的上限,即在每次拍卖中最多可购买拍卖中配额数目的25%。

独立有效的监测、报告、核证系统。为了能正确评估减排主体实际所需的排放总量,独立有效的排放监测、报告、核证系统是RGGI体系不可或缺的元素。首先,减排主体要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四十章七十五条的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测系统,完成监测系统的试运行,按季度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主管机构提交监测报告。其次,排放主管机构要记录每个减排主体配额分配、转让情况,并对企业排放报告检测方法、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核证。再次,RGGI引入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即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和独立的第三方核证监督机构,对初级市场的拍卖和二级市场中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核证。

灵活的减排履约机制。RGGI规定减排主体可以通过碳抵消项目实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义务,使减排主体以成本最低化履行减排义务与国际碳减排市场相衔接。第一,减排主体可以针对电力以外的其他部门,利用碳排放交易以外的项目,对其他污染气体进行减排或封存。第二,RGGI规定合格的碳抵消项目可以在RGGI成员州或美国境内同意对碳抵消项目管理监督的非成员州进行。第三,为防止碳抵消项目对总量控制与交易市场造成冲击,“标准规则”对RGGI各参与州抵消项目的比例做出了规定。第四,潜在的碳抵消项目投资者必须提交申请,并注册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COATS),以使碳抵消项目和碳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到追踪监测系统。

设置安全阀机制。RGGI设置安全阀机制作为预防机制,防止碳配额价格的不稳定和碳交易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安全阀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保留价格,如果参与拍卖的减排主体提供的价格低于拍卖保留价格,则各成员州将继续持有碳配额的所有权,防止碳交易市场中参与主体的协同行为。第二,延长履约期,如果在市场调整期之后连续12个月内,二氧化碳配额现货平均价格等于或超过安全阀初始值,则触发安全阀机制,履约期将延长一年。第三,碳抵消机制,其设计目的与延长履约期基本相似。

公众参与,及时调整。RGGI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制度的透明度:利益相关人大会、专家评审会和公众评议。各方利益相关人包括减排主体、市场其它参与主体、政府部门、环保组织。专家评审会对RGGI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及实际运行效果作出评价,提供建议。公众评议是指公众可以通过RGGI二氧化碳配额追踪系统查看配额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还有助于各成员州主管机构对减排主体进行有效监督。

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对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启示

统一性与自主性的协调。“谅解备忘录”和“标准规则”确立了基础框架和基本原则,各成员州在“标准规则”基础上通过各自碳交易机制的法律法规,实现各成员州之间碳交易制度上系统性和自主性的融合。囿于我国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诉求、不平衡的产业结构和地区发展以及减排能力,形成区域性减排机制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模式。因此,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时,可以从国家层面制定碳交易基本框架的行政法规或者指导文件,赋予地方相关主管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力。

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RGGI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一方面可以稳定市场预期,增添市场主体信心;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成员州和碳交易市场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刺激碳减排市场的活跃性与流通性。我国在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和立法保障诉求,构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有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法律制度。

预警机制。RGGI既设定了灵活的履约减排机制和预防机制,又兼顾了国际市场中的碳交易规则,为日后联邦层面整合国内碳交易平台、嫁接国际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制定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架构时,不仅要考虑到培育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制度需求、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可能要承担的国际强制性减排义务以及与国际其他碳交易市场对话的需求。

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政策建议和立法思考。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的位阶:第一,从法律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总体规定,界定基本概念和排放权性质、排放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第二,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交易试点进行指导和指引,选定试点减排部门和行业、减排目标和减排路线图、主管机构、监测和核证程序等。第三,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开展地方性碳交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设定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碳交易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时,要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产业结构的特征,降低各方参与交易体系的风险和成本,给予碳交易市场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管机构要从区域发展、减排潜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多重因素考量,选择我国碳交易机制的减排行业和企业;根据公平效率原则制定碳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的具体指导办法;建立配额签发、持有、转让、追踪、核证、注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引入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及核证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市场中潜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引入灵活的履约机制和预防机制作为补充和完善。

国际市场的对接。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在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借鉴国际市场现有的较为成熟的规则和制度,基于我国国内的具体国情,形成和国际市场规则契合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相关政府文件的出台和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推行,碳交易机制已然在孕育之中。但是如何制定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基础,为碳交易参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尚有待深入研究。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是区域合作性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典型,其模式和我国当下推进碳交易试点城市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对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经验的考察,可为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经验和借鉴意义,在兼顾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安全保障。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1篇3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温室效应;电力需求

一、引言

(一)概念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对于发电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与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碳排放主体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由相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它包括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苑⒖刹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交易市场及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碳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的分类

按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愿,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两类。其中,配额交易市场是指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的市场;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的市场。具体而言,配额碳交易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交易两类;自愿市场分为炭灰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三)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14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29.9%和33.8%,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指标,成为世界上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大国。2015年,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总量43.0吨,占消费总量的64.0%,其中发电消费增加0.5%,发电消费总量居上。建立发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发电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发电市场减排成本,促进转变发电市场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在全球市场上,中国面临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在CDM项目上中国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整体处于被动地位,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并且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碳交易排放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划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符合国情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国内外碳交易碳交易体系

(一)国内体系

在2009年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50%。此后,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兴起。为推动实现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负效应,加快了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解决我国作为卖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严重制约碳交易业务的问题。通过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引进专业人才等具体举措的落实,不断强化我国市场对碳交易的认识,推动我国从“高碳”向“低碳”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2012年之前,依据《京都议定书》,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市场进行的交易,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获取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明显的到了提高。2014年,中美签署《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元首首次正式中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且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了《关于改善发电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发电行业减排,让发电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

自2013年,我国已相继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两省五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产业。按照发改委的规划,我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6年),运行完善阶段(2017―2022年),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以后)。所以,目前是从前期准备到运行完善阶段重要的转型过渡期。

截至2014年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总结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基础,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提出了抓好落实的具体要求;中挪合作“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放缓燃煤火电建设步伐,暂缓13省份、缓建15省份的一大批煤电项目。

(二)国外主要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内部磋商谈判和苦心经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也位居全球首位,并且适时的结算方式提出无需与美元挂钩,交易直接以欧元标价结算。目前,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由欧洲主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进入了实施的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立的区域强制性的减排计划,通过竞拍方式出售碳排放限额,以达到区域内碳总量减少10%的目标。美国的这种配额方式在市场主体间自由交易,截至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果。虽然目前RGGI仍处于发展期,但美国所提出的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很适合中国学习和借鉴。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能源结构转型期,国内一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理论分析方面上。为了建立“共同而有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丁仲礼等人强调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计算,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度量各国排放权,并针对应得配额、实际排放量、排放水平、排放增速四个客观指标具体对各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排放权方案。在全球碳排放权激烈的争夺战中,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和碳减排义务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博弈主体间争论的焦点。张为付在《调整》一书,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的博弈现状,分析中国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低碳经济下我国国际分工在贸易战略、引资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的调整方案以及政府的职责。基于碳排放和政府初始分配的交易背景,宋瑶等人建立了优化制造商产品组合的三维模型,讨论政府分配、碳排放价格敏感因子和技术效率对最优产量的影响。另一部分的学者们将发电行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机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骆跃军等人对碳排放总量管理下发电排放所属问题和不同配额分配方案对发电生产企业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法”碳排放配额方式模拟并分析发电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各机组所得配额均相对公平合理,保证企业顺利履约,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制目标。何崇恺等人以发电行业为例研究影响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认为影响发电行业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发电市场结构。陈逸等人从碳排放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变化趋势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趋势,认为人力资源培养和发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将企业的硬件实力和软性人才培养相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四、数据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电量、当期发电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5年12月,累计发电量大56183.7亿千瓦时,当期发电量最高时为2015年8月5155.3亿千瓦时。火力发电的同比增长幅度呈负增长的趋势较为明显,降幅最大时为-11.8%;而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耗能的新能源发电同比增长整体呈现正增长的趋势。其中风力发电的当期发电量占比最多,当期同比增幅平均值为25.9%。如下图所示。

从微观角度而言,中国一共有5家大型发电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随着碳市场的建立,各家陆续建立自己的碳资产公司,搭建碳资产运营管理框架,管理制定碳资产交易。制度。以中国华能集团为例,如下图所示。2011年―2015年,华电的装机总容量、供电总量的平均增幅分别为8.90%、6.25%,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幅3.09%。在保证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大幅低于装机电量、供电量的增长率。“十二五”期间,华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通过电源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措施累计减排二氧化碳2亿吨。其中,结构调整的碳减排贡献度最为显著,共计减排二氧化碳1.5亿吨,贡献度为73%;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碳5482万吨,贡献度为2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华电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和调整电力结构,持续节能低耗,以降低CO2的排放。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受传统工业结构的影响,中国能源结构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火力发电,并且火力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最多。但由于近几年工业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对气候的逐步关注,总体而言,中国已积极投入到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中,参与碳交易并自愿在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政策,碳排放权交易被证明在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提高,不但会大大减少CO2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外部负效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建议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新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碳排放强度约束控制,实现大气资源的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利用。但是,当前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下行、能源结构改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发电行业的未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是从短期而言,目前中国的低碳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规划时间短,工作量大,无法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的目的;许多发电企业正面临着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建设和管理好碳交易市场,无疑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量缺乏专业人才、企业减排意识不足等个问题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迟缓。从长期而言,随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短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发电企业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减少火力发电,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了保障建设和维持更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应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提前做好发电规划,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进市场化建设,鼓励企业创新,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低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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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碳排放权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边际减排成本;方向距离函数;影子价格;减排空间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10-0086-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1

“十二五”期间,我国已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计划于“十三五”期间实现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成为国家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以市场手段配置碳减排配额,能有效减少碳排放总量,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节约规制成本,激励企业参与减排行动,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我国正处在向低碳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然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技术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能源消费结构等不同,决定其碳减排代价或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客观合理地评估碳减排的宏观成本与区域差异,有利于协调各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促进区域性环境协同治理体系的发展,也可以为企业参与碳交易提供政策依据。本研究以全国30个省市为例,首先,通过建立方向性距离函数,计算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边际转化率;其次,根据期望产出的r格,估算碳排放的影子价格;最后,用影子价格来衡量碳边际减排成本,并进一步分析碳减排成本差异的时空演化特征与其影响因素。

1文献回顾

二氧化碳排放一般是伴随生产或生活过程而产生,如火力发电企业在发电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等副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经济上难以捕获与封存等特点,决定了碳排放的负外部成本很难测算。边际减排成本是指在一定生产技术水平下,减排主体每减少一单位碳排放带来的产出减少量或投入增加量。边际减排成本是企业的内部减排成本,因而边际减排成本及曲线可以帮助企业确定适当的减排技术与策略,也有助于环境管理部门评价区域、行业或企业碳排放的减排潜力、绩效与成本等。

利用经济模型估算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通常是指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等副产品的虚拟价格或隐含价格,即边际减排成本。在传统的生产函数下,仅有一种产出(期望产出),因而更多的产出意味着更多的利润或福利。如果生产函数包含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当产出同时增减时,而非期望产出没有市场价格信息,此时社会福利很难测算。在多投入、多产出的生产效率模型下,利用距离函数与收入函数的对偶关系,估算两种产出的边际转换率,推倒出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

影子价格模型按照污染物作为投入还是产出,可分为投入距离函数与产出距离函数。投入距离函数利用成本最小化推导影子价格,而产出距离函数则利用收益最大化推导影子价格。环境经济理论一般认为,环境污染物是生产过程的副产品,而不应当作为投入要素,因此近年来产出距离函数在实证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产出距离函数按照函数形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谢泼德距离函数(Shephard)、双曲线距离函数、方向距离函数。谢泼德距离函数假定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同时增加或缩减;方向距离函数非对称地处理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在缩减非期望产出的同时,增加期望产出;虽然双曲线距离函数也能非对称地处理期望与非期望产出,但它采用乘法形式,并不能完全分离出两种产出的内在关联性。

在估计方法上,现有的研究可分为三类:非参数数据包络法(DEA)、参数随机前沿法(SFA)与参数线性规划法(IJP)。非参数DEA法利用投入产出组合构建生产前沿并形成分段效率前沿面,其优点是不需要指定距离函数的具体参数形式,但该方法不能确保距离函数处处可微,因而有时难以计算影子价格。另外,利用DEA法估算影子价格受样本的奇异值影响较大,估计结果可能为负值等缺陷。参数SFA法利用计量模型估算距离函数,能够考察随机冲击和技术非效率因素对环境产出前沿的影响,也可以确保距离函数处处可微分,但是计量模型不能事先设定生产技术的约束条件,因此影子价格是否满足相关约束条件需事后评估。参数LP法继承了SFA方法的优点,并且可以更为灵活地设定约束条件求解影子价格,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在实证研究上,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估算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化物或水污染物的影子价格,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利用影子价格方法估计二氧化碳的边际减排成本。涂正革利用非参数方法估算了省际工业二氧化硫的影子价格,研究发现二氧化硫的影子价格取决于排放水平和生产率水平。袁鹏等利用采用二次型方向性距离函数对地级市工业部门的废水、二氧化硫和烟尘等三种污染物的影子价格进行了估计。刘明磊等采用非参数距离函数方法研究了能源消费结构约束下的我国省级地区碳排放绩效水平和二氧化碳边际减排成本。陈诗一利用参数化和非参数化两种方法对环境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进行估计,并测算了工业分行业的二氧化碳的影子价格。魏楚利用104个地级市的数据测算了城市二氧化碳的边际减排成本。

上述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但还存在以下可突破之处。首先,现有的研究多采用非参数方法估算非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没能充分利用参数估计方法的灵活性。本文在方向距离函数的中引入时间虚拟变量,考虑到省际碳排放的中性技术进步影响。技术进步是提升碳排放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路径,忽视了技术进步对碳排放影子价格的影响,会造成影子价格估算偏误;其次,组建区域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提是碳边际减排成本存在区域差异,现有的研究没能对碳减排成本的区域差异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利用泰尔指数分解方法,研究了碳减排成本差异的时空演化特征。

2模型与估计方法

2.1方向距离函数与影子价格

方向性距离函数是谢泼德距离函数的一般形式,方向性距离函数具有参数灵活性等特点,近年来,在污染物影子价格估计上得到广泛应用。参照Fare的定义,假定投入x∈RN+,期望产出yx∈RM+,非期望产出b∈RJ+,则生产技术定义为P(x)={(y,b):x可以产生(y,b)}。产出集P(x)除了具备凸性、紧凑性与投入自由处置性等特点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性质:首先,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具备零点关联性。如果(y,b)∈P(x)且y=0,意味着6=0。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联合生产的,污染物作为期望产出的副产品,如果没有污染物产出,就必须停产;其次,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满足联合弱处置性。如果(y,6)∈P(x)且0≤θ≤1,则(θy,θb)∈P(x)。同比例地减少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可行的,换句话说,减少非期望产出必须要付出成本,其代价是相同比例地减少期望产出;最后,期望产出的自由处置性。如果(y,b)∈P(x)且y’

在考虑到以上性质的基础上,本文设定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作为生产技术集:

(1)

其中g=(gy,-gb)为方向方量且g≠0。方向产出距离函数表明在给定的生产技术P(x)下,沿着向量g的方向,最大限度地扩张期望产出,同时缩减非期望产出,以达到产出前沿点。

非期望产出(如污染物)通常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它没有价格。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是联合生产的,根据方向距离函数的弱处置特点,缩减非期望产出必须相应地减少期望产出,因此,减少期望产出的价值可以看作非期望产出的机会成本,即影子价格。Fare根据产出距离函数与收益函数的对偶关系,利用x泼德引理,推导出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影子价格比例等于其边际转化率,即

(2)式中,g是非期望产出的价格,p期望产出的价格,分式为非期望产出与期望产出的边际转化率。式(2)的含义是,污染物的价格等于减少一个单位的污染物,必须放弃相应期望产出变化的价值,也即污染物治理的影子价格或边际减排成本。如果方向性产出距离函数D是连续可微的,就可以利用期望产出的市场价格推导出污染物的影子价格。

2.2经验模型与求解

方向距离函数的参数形式通常有两种:超越对数函数与二次函数。超越对数的函数形式经常被用于谢泼德产出距离函数的参数化,正如前面所述,谢泼德产出距离函数通常把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同等、对等,即通过同时扩张或同时缩减来计算产出效率与影子价格,因此不符合环境管制的要求。相比超越对数函数,二次函数的优点在于:二次函数满足方向距离函数的转移属性、二次可微性及灵活性等特性。理论研究也表明二次型函数在各种条件下均优于超越对数函数形式,Fare和Vardanyan等利用蒙特卡罗方法比较两类函数的性能发现,在不同的技术集条件下,无论是对于小样本还是大样本,二次型函数的估计结果要比超越对数函数的结果更为精确与灵活。

设定方向向量g=(1,-1),其含义表示,扩张期望产出的同时,同比例地减少非期望产出。本文在投入产出变量选择上,选择资本(x2)、劳动(x2)和能源(x3)三种投入变量,期望产出为各地区的经济总产出(y),非期望产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b)。因此,第k个生产单元t时期的二次型方向距离函数为:

(3)

考虑到距离函数中各生产单元的个体效益与时间效益的差异,在式(3)中的常数项加入省份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

(4)

其中λk与τt为虚拟变量的系数。当k’=k时,省份虚拟变量Sk'=1,否则Sk'==0。同理,当t’=t时,时间虚拟变量Tt'=1,否则Tt'=0。

为求解方向距离函数的未知参数,我们采用参数线性规划的方法求解,目标函数是最小化各时期所有样本点与前沿点的离差和:

(5)

各约束条件下含义如下:条件①确保各决策单元在生产技术曲线的前沿面或内部,即满足方向距离函数的非负约束;条件②满足期望产出与非期望产出的零点关联性,即当非期望产出为零时,方向距离函数为负值,此时方向距离函数不可行。以往多数学者的研究是在估计参数后,对零点关联假设进行验证,本文则作为约束条件来估计参数以满足该特性;条件③与④是单调性约束,确保影子价格具备正确的符号;条件⑤是满足投入变量的自由处置性;条件⑥与⑦分别表示方向距离函数的转换属性和对称性。

3碳边际减排成本估计结果与区域差异分析

3.1数据与变量

本研究使用分省级面板数据,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与完整性,选择2010-2012年期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台、港、澳)作为样本估计碳排放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中由于相关数据缺失,故予以删除。①投入。投入变量包括资本、劳动与能源三种。分省资本存量采用“永续盘存法”来估算,参考单豪杰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以2000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劳动投入以各省份的三次产业就业人数的加总来表示;能源投入采用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耗量,单位是万吨标准煤。②期望产出。采用分省份的地区生产总值,并以2000年为基期进行平减处理;③非期望产出。采用分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由于我国没有官方统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数据,本文估算各省主要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具体方法如下:

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IPCC,2006)推荐的方法估算,选取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7种主要化石能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为估算的各类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i表示能源消费种类,Ei为各省份第iN能源的消耗量(实物量);CFi为各类一次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CCi与COFi分别是单位热值含碳量与碳氧化率COFi;44/12为二氧化碳气化系数。除化石能源燃烧外,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约占总排量的10%左右,因此,在计算各省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过程中如果忽略了水泥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碳排放(CE),会低估碳排放量。所以本文也利用各省份的水泥生产总量乘以水泥的碳排放系数来正确估计碳排放总量。

3.2估计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GAMS/MINOS求解器求解线性规划模型(1)的未知参数,并计算方向性距离函数D与边际减排成本q。为了克服线性规划求解中的收敛问题,我们利用样本中投入产出的均值对所有变量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意味着投入产出集(x,y,6)=(1,1,1),即对一个代表性省份,用平均投入获得平均产出。另外,在求解模型(1)得到参数后,由于数据事先进行了标准化处理,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应当乘以投入产出均值以恢复其原有的减排成本规模。方向性距离函数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的参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期望产出(y)的一阶系数为负值,负的系数表明地区生产总值越高,区域的环境无效率值越低;非期望产出(b)的一阶系数为正值,说明碳排放越多,环境无效率值越高;资本劳动与能源投入变量的一阶系数估计值均为正,表明投入越多,无效率值越高。投入产出的系数估计值均符合经济意义。时间虚拟变量的参数估计值均为负值,系数从2001年的-0.0157减少到2009年的-0.0766,且在2001-2009年期间逐渐下降,仅在近三年有所上升,表明各省份的环境技术随时间在逐步提升,无效率值逐渐减少,但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环境技术进步率在下降。

根据表2的方向性距离函数描述性统计,方向距离函数的均值是0.0828,意味着平均而言,生产无效值为8.28%,也即在保持期望产出8.28%的提升空间同时,碳排放可以有8.28%的减排空间。更进一步,在本文的样本中,地区GDP平均值为7790.27亿元,碳排放均值为2.32亿吨,因此,通过提升生产与减排效率,可以平均增加产出645亿元(7790.278.28%),同时减少0.19亿t(2.328.28%)的碳排放量。全国的碳平均边际减排成本为1519.46元/t,从分区域看,东部地区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地区最低。各省份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标准差较大,表明各省份的减排成本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2003年山西的碳减排成本为274.46元/t,为最低值,而2012年江苏的碳减排成本高达38078.18元/t。地区性的碳减排成本的差异,进一步说明可以通过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系统之间良性互动,以达到减排成本最小化的目的,并形成整体的协同治理效应。

图1是各地区的平均碳边际减排成本的分布图,从图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的江苏、山东和广东的减排成本均超过3000元/t,中部的山西边际减排成本最低,为484.8元/t。西部地区中贵州、甘肃、宁夏的平均边际减排成本均低于800元/t。平均而言,东部地区的碳边际减排成本最高,其次是中部,西部最低。边际减排成本的地区性差异表明可以用市场化手段如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控制总量排放,实现减排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以京津冀协同治理为例,京津冀三地均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治理形势,如果执行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则三个地区的总减排成本将下降。北京、天津与河北的碳边际减排成本分别为1461元/t、1343元/I、1042元/t,以三个地区的平均边际减排成本作为碳交易价格,则三地区平均每交易1000t的碳排放权,则北京可以平均节约治理成本17.9万元,天津节约6.1万元,河北则获得24万元的减排收益。

再来分析地区性边际减排成本的时间演化趋势。如图2所示,在2000-2006年期间,东中西部的边际减排成本变化趋势非常一致,均缓慢增长。但2006年之后,各区域的边际减排成本快速增加,特别是东部地区从2006年的1280元/t快速增至2012年的10021元/t,中部地区增速稍低,从2006年的701元/t增至2012年的3103元/t。与东中部相比,西部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增速也较慢,2006年为781元/t,到2012年达到1499元/t。这些数据表明国家环境保护的“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十二五”规划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一系列改革方针对不同区域的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同的影响。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础较好,落实政策方针较为迅速,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增长较快。而中西部地区以经济发展为重点,而且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和污染转移,对污染治理重视不够等,因此边际减排成本增速较慢,只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事件越来越关注,以及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政策的开展,中西部的碳减排成本在逐渐增加。

结合各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中的煤炭消费比重和第三产业结构比重的时间演化特点,可以分析各区域碳减排空间与减排难度的地区性差异。根据统计数据,东部地区的江苏、广东、上海等地区的煤炭消费比重分别从2000年的34%、23%、19%下降到2012年的19%、19%、9%;而碳边际减排成本最低的贵州、山西煤炭消费强度均超过40%。东部地区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从2000年的42%上升到2012年的47%,中部地区则从39%下降至36%,西部地区则从41%下降至39%。其中北京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最高,达到76%,广东、江苏等地区的第三产业结构比重均超过45%。这些数据表明,东部发达地区碳边际减排成本普遍较高,减排空间有限,仅依靠调整化石能源消费结构或压缩高排放高耗能行业等手段进行减排的难度比较大,未来需要通过技术进步及增加新能源的消费比重来减少排放;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较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碳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因此可以通过建立跨区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一步学习先进地区的生产技术和治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化石能源消费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方式以达到减缓碳排放的目的。

3.3碳边际减排成本区域差异的泰尔指数分解

为了进一步分析碳边际减排成本的区域性差异与变动幅度,本文选择泰尔指数来衡量边际减排成本的区域差异。泰尔指数可以将区域间的总体差异分解为区域内差异和^域间差异两部分,因此可以揭示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问差异及各自变动的方向与变动幅度,也能解释各自在总差异中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泰尔指数数值区间为[0,1],数值越小,则说明地区差异越小;数值越大,则说明地区差异越大。计算泰尔指数首先要设定一个权重,考虑到碳减排成本的特点,本文选择各地区的碳排放量作为权重。泰尔指数的计算与分解公式如下:

式中,qji和E。分别表示第j区域第i省市的碳边际减排成本和碳排放量;T、Tw与Tb分别是计算出的总体、区域间与区域内泰尔指数;为进一步研究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差异对总体差异贡献的大小,分别设定区域间贡献率和区域内贡献率:区域间贡献率为区域间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指数的比值Tb/T;区域内贡献率为区域内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指数的比值Tw/T。另外,定义区域内各子区域的贡献率为加权后各子区域的泰尔指数与总体泰尔的比值(qi/q)・(Twi/T)。泰尔指数计算结果见图3和表3。

图3是三大区域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泰尔指数演化趋势,从图中可以发现三个区域的泰尔指数呈现不同特征。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的泰尔指数最高,其次是中部,最低为西部。东部地区在2000-2005年间稳步上升,边际减排成本区域内差异呈扩大之势,2005年之后差异保持平稳;中部地区泰尔指数呈先升后降的趋势,特别是至2003年达到峰值之后逐渐收敛,说明中部地区各省份碳边际减排成本差异在不断缩小;西部地区在整个研究时间段泰尔指数保持相对平稳状态,西部各省份的边际减排成本差异较小。

从表3可以看出,碳边际减排成本的泰尔指数表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减排成本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性。区域内泰尔指数均远大于区域间泰尔指数,区域内贡献率均在70%以上,且变动幅度不大,表明碳减排成本总体差异主要是由地区内差异带来的。在地区内差异中,中部和西部地区差异对总体差异贡献率较小,而且东部地区差异的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呈上升态势,中西部的贡献率呈下降态势。

4结论与启示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为了切实实现碳减排目标,“十三五”规划确定,到2022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降低18%。我国政府采用多种手段与措施来实现既定的宏观减排目标,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征,是近年来环境政策中一项极有特色的改革,成为总量控制下最有潜力的环境政策。我国已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然而,二氧化碳排放通常具有排放跨界性、危害全局性、经济上难以捕获与封存等特点,决定了碳排放的负外部成本很难测算。因此,估算碳排放的边际减排成本,可以为环境管理部门与参与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成本信息,有利于改进碳交易规则,制度适当的碳减排策略。

考虑到碳减排的中性技术进步及区域异质性等因素,本文采用二次型方向距离函数,研究了全国30个省份2000-2012年期间碳边际减排成本及其区域差异性。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碳交易;挑战;法律体系;《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义务,目前《京都议定书》创立的三大碳排放交易机制只有CDM适用于中国,但中国作为核证减排总量第一的大国,中国政府在碳减排方面采取了较强责任心和自觉性的外交态度,承诺于2022年承担《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这对于中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一、碳交易给中国带来的挑战。

(一)国内层面的挑战。

1.市场人为分割,交易规则不统一。

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2月正式批准广东、湖北、北京、天津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试点工作分地区开展为我国目前的碳交易摸索阶段提供了经验,也是我国政府面对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事物谨慎、保守的态度,本无可厚非。但各试点各自为政”,各级市场交易规则不兼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首先,难以形成统一的价格。各交易所在开展碳交易时,容易会受到自家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及计量方法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碳交易市场的大额交易量难以形成,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造成效率的损失。

其次,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才能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交易机制最大的作用。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统一,一方面难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

最后,难以形成国际性碳排放权交易大平台。减少碳排放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全球的目标,中国碳市场的逐步国际化是必经的过程。因此,现在构建碳交易市场所用的规则,就将是未来基于国内的国际市场规则的雏形。目前中国市场碳交易规则不兼容,跨省或地区交易缺乏可操作性,未来通过联合不同市场构建一个国际性的大平台的趋势被遏制。

2.碳排放总量不确定,导致碳交易基础不夯实。

碳排放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赋予了它稀缺性和可交易性。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在排放总量限制的反映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正视历史和现实,发达国家碳排放主要是生产型和娱乐享受型排放,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型排放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型排放,所以《京都议定书》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减排总量。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本身也不确定减排总量,会产生以下不利的影响。

首先,碳交易机制的价值得不到饱和。碳交易本应该是一个全球化的交易体系,若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的总量并没有强制性限制,那么碳交易市场作为新事物其能否控制总量限额,是否能够实现清洁发展值得质疑。

其次,发展中国家要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大部分从碳排放交易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获益的公司似乎都是污染环境的公司,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承担两种风险:其一,这些公司因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获得了在该国合法生产的机会,这同时也意味着获得了在该国合法排放的权利,那么发展中国家要承担因扮演排污帮凶”角色而备受指责的风险;其二,这些公司为获得巨大的盈利机会有可能将高污染排放企业转移至没有排放限额的发展中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就要承担成为发达国家的排污基地”

的风险。

最后,根据平等但有区分”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未给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任务,我国对排放权的总量不加以限制与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所必需的稀缺性存在矛盾。这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政府主导的祖父式”无偿分配的直接原因,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市场活力、发展疲沓的症结所在。

3.市场主体参与度低,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

碳交易设计的初衷在于企业通过实施核心能源技术、减排技术的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获得富裕的排放权,在市场上交易获利,以经济刺激的手段,达到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目的,从而达到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局面。

国际碳交易有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两种交易市场模式。我国目前仅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觉悟实行自愿减排市场模式,没有强制性。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主体资格、定价机制、初始分配机制、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仍不明晰,参与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还不统一,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尚未落实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往往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社会责任难以强求,致使企业碳交易动力不足,即使有剩余的碳排放权也储存起来跨期消费,以备自己企业的后期扩大使用而不愿卷入碳交易市场中,即使有企业实行碳交易,大部分也是靠政府的行政撮合而非市场机制调控自发的交易。

(二)国际层面的挑战。

1.法律不健全,我国碳交易进入国际市场道路曲折。

我国对碳交易市场的规制以政策为主,法律规制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这种体系会给我国碳交易市场带来以下两个弊端:其一,因CDM项目国外审批机构对我国相关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导致我国部分碳交易项目注册失败,进而丧失进入碳交易市场的机会的情况也有发生。例如,包括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二期项目在内的我国10个风电CDM项目被拒事件,EB给出的拒绝理由居然是中国调低风电上网电价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改变”这样莫须有的责难。其二,由于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具有不稳定性,其他国家往往因担心我国政策有变,而使之遭受不能预期的损失,而不愿和中国合作。

2.国际市场无定价权,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利用。

截止2012年3月31日,中国共有1879个CDM项目成功注册,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9,521,030吨,中国已然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供应大国。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但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为其保驾护航,致使我国在国际交易市场中没有定价权和话语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甚至可能成为发达国家为减少碳排放权购买成本,以获得更大利益的碳排放基地。总之,我国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国内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的碳排放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威胁。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是碳交易市场面临挑战的根本原因。

法律决定着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对其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发展碳交易市场、实现减排目标,国际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法律为基础,世界主要国家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层面上,影响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以及马拉喀什文件”。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设定为目标,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同的碳减排义务。同时,UUNFCCC指出了基于国际合作达到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指标概念(共同执行”的条款),为之后《京都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对碳交易市场的贡献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中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碳排放的模式。其二,三种市场机制最终被确立: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其三,为发达国家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碳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定的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3。马拉喀什文件”由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是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文件。

(二)欧盟碳交易的立法实践。

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所以最成功离不开欧盟健全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支撑。

欧盟规范碳交易直接依据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欧盟范围内设计了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则和制度。2003年10月,欧盟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下文简称指令”)成为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审批、初始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等),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第二阶段,搭建了欧盟与其他国家碳交易市场合作的平台。欧盟2004年对指令”进行了修改,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大机制有机衔接”,规定《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放配额可以同等转换,并且允许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完成其减排义务,进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的桥梁,促使与国外碳交易的合作进行。第三阶段,统一碳排放总量。欧洲委员会于2009年对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和改善,并规定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也由无偿分配逐步转向拍卖形式。

不仅是《指令》,欧盟1998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2000年的《欧盟气候变化计划》、《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2008年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等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高点,同时也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榜样。

(三)中国碳交易的立法现状。

我国与碳交易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政府指导处于主要地位,所以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我国第一部、也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和国家方案是国务院于2007年6月4日批准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被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宪法性”文件,全面地安排和部署了我国应对碳交易市场机制运行的措施和减排目标。继该《方案》之后,一系列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政策陆续出台,以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如《十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

以上可以看出,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大地提高了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并不断增强重视度。但是丰富的宏观法律政策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政府调控处于主导地位的现状。然而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确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碳交易市场主要依托于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势必会失去市场活力,以法律的手段规范碳交易市场从而取代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控势在必行。

2.规范CMD的法律。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我国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唯一途径。依据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规制CMD的法律规范。但该《办法》只针对CMD,其适用范围有限,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较低部门规章,而且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CMD实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技术转让、防止恶意竞价方法等内容,依靠其规范我国整个碳交易市场明显先天性不足。

3.地方立法或者规章。

随着近年来碳交易试点的尝试,目前我国地方的立法或规章基本上是来源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的成功经验。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有江苏省(2002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07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浙江省(2010《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地已经以地方立法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只能适用于地方,碳交易作为一个全国乃至全球的交易体系,一旦发生跨地区交易,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便无能为力,以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市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或缺。

三、完善法律体系是中国碳交易由挑战转向机遇的关键。

(一)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

从欧盟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碳排放市场和立法现状得出,完备的碳交易法律体系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防止潜在市场主体因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而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为中国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出充分准备,是中国碳交易市场由面临挑战转向迎接机遇的关键。因此,对中国来说,应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这需要做到:第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则及碳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一种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容量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碳排放权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为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碳交易涉及了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关系,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将有助于相关法律的配套调整;第二,应做到明确规定碳交易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规则、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中介咨询及核证机构的职责以及碳交易合同订立和交易程序等;第三,应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奖惩结合,注重利益诱导,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市场主体参与度低,是影响我国碳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市场主体参与度低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对碳交易主体(包括潜在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晰。所以要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中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一方面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碳交易市场运行的碳交易主体(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种类、责任方式、责任条件和处罚程序等,实现负激励”;另一方面对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及环境成效突出的碳交易主体予以表彰,并给予地方政府支持、税收减免、项目申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优惠与支持,实现正激励”。

(二)出台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逐步摆脱碳交易政府主导的现状,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主要地位,并不是完全否定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我国目前处于碳交易市场的探索期,仍需要相关的政策法规,发挥政府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作用。此类政策法规主要是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开展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划定、管理机构的运行规则、行业部门的权限、运营机构与监督机关的设置、市场失灵时的碳排放总量调控和初始分配方案、管理规则与排污监测等。

(三)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为碳交易机制的运行指引道路、保驾护航;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碳交易机制良性、健康发展,这两方面的规定不可缺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碳交易机制并不是一项原则性、抽象性的事务而是切实运转于市场的机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为了我国保证碳交易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还需要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进行规定,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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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方法范文1篇8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研究进展;发展方向

一、引言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对自然资源资产明确产权,这一产权包括碳排放权,关键是产权的定价问题,而定价就是将生态文明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其中,碳排放权交易是在规定排放配额总量的前提下,通过价格手段促进节能减碳的一种新机制,使稀缺的配额资源流向节能减排空间大、机会成本低的地区和企业;市场主体则可以通过申请、购买或出售碳排放指标,选择合理节能减碳途径,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最终降低社会总体节能减排成本。本文旨在对国内外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相关理论进行综述,并浅析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发展方向。

二、文献综述

1、碳排放交易市场理论基础研究

Coase(1960)提出利用市场及界定产权的办法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认为只要环境的产权明晰,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无论初始产权属于谁,市场均衡最终结果均为有效率的,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Dales(1968)进一步发展科斯定理,将产权概念引入污染控制领域,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概念。Montgomery(1972)证明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最低。Stavins(1994)研究了交易成本条件下的排污权交易,认为交易成本增加会减少排污权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与其他行业及其产品不同,温室气体减排所带来的外部效应是跨国界的,因而用科斯产权理论试图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问题遇到了困难。其难点在于,国家之间如何协调减排量,以使利益与成本达到均衡。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协调机制就是签发碳排放权许可证。然而,这也会面临一个难点,即如何确定碳排放许可证的数量。在排污权可交易的条件下,确定碳排放许可证的价值也是一大难题。

2、碳排放交易定价机制研究

JanSeifert等(2008)发现碳排放价格的形成并不遵循任何周期性的模式,而是一个与时间和价格相关的波动性的过程。GeorgeDaskalakis等(2009)发现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接近于带跳的几何布朗运动,并且不具备稳定性。WilliamBlyth等(2009)认为碳市场价格的形成是政策目标,动态技术成本和市场规则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ChristophB・Hringer(2010)认为与简单的统一定价相比,复杂的最优差别价格形成方式实质上没有降低整个碳减排成本。常瑞英、唐海萍(2007)分析了在碳价格确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介绍了目前在碳交易中计算碳价格常用的3种土地机会成本的模型,并对这3种模型进行了比较和评述,他们认为这3个模型均不适用于我国,特别是北方草原区的碳价格计算,初步给出了一个在我国内蒙古草原区确定碳价格的固碳成本估算方法。陈晓红和王陟昀(2010)以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对象,研究其价格形成机制,认为EGARCH(1,1)-t模型适用于EUA价格机制研究,能够较好地估计和预测减排前两阶段的价格。张跃军、魏一鸣(2011)基于状态空间模型和VAR模型等数理统计方法,研究后发现,化石能源价格与碳价之间存在显著的长期均衡比例不断变化的协整关系,而且,在三种化石能源价格中,油价冲击是影响碳价波动最显著的因素,其次是天然气和煤炭,但天然气对碳价波动的影响持续时间最长。

3、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提出及理论研究进展

王宪明(2009)、白洋(2010)等提出,我国已经具备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策和市场基础,可通过循序渐进方式,从管理机构设置、具体运行机制等法律层面构建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刘娜等(2010)从法律保障、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方面分析了我国实施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张晓涛和李雪(2010)指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实施中存在项目分布不合理、技术转让效果欠佳、缺乏规范指导、信息不对称、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我国应当先建立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后再建立期货交易市场,同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刚(2010)认为中国应建立一个辐射全国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体系,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设计进行了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2011)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考核的思路和方案。该课题组建议对全国设定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但对各省设定排放总量指标。郇志坚和梁艳(2011)对中国碳市场的发展及其定价策略进行了研究。陈欢(2011)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设想和政策建议。世界银行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3)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其中排放权交易可主要覆盖占全国排放量约1/3的1000家左右高排放企业。白重恩(2013)研究认为,实行碳税征收和碳排放权管理与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碳排放、推动绿色发展的两种有效手段。闫云凤等(2013)研究表明,能源市场价格、国际贸易和投资、碳价格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它们是减排政策选择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碳市场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使可再生能源投资产生迟滞。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

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交易的时间较短,目前国内的研究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2013年初,列入全国首批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中的北京、上海有望率先试水国内地区性自愿减排交易。其中上海方面碳排放交易试点初步方案中首批参与试点交易的企业约200家,涉及16个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电力等10个工业行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宾馆等6个非工业行业,均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初步测算这200家企业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约1.1亿吨。在交易试点期间将实行碳排放初始配额免费发放,然后适时推行有偿拍卖制度。试点期间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但可跨年度储存使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摘要版2013年深圳碳市场运行报告。报告显示,深圳碳市场运行半年以来,总成交量近20万吨,总成交额达1300万元,是目前国内碳市场中二级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最好的碳市场。作为国家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北京已完成碳交易市场的各项筹备工作,碳排放交易市场将于2013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环境交易所正式开市,先期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达到490多家。据初步测算,通过二氧化碳配额交易,将有效降低社会综合减排成本。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国内碳交易市场得到长足发展,并整体是充满动力的,正处于蒸蒸日上的发展阶段,将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其发展前景十分乐观,但在具体细节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标准化。(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9

管理减排视角下的管理会计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严峻的减排任务和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陆续建成,对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的碳减排活动形成较大的影响。

传统的资本预算和经营预算,未考虑企业的碳减排需求,亦不单独反映碳减排收益和碳减排成本。而在低碳经济下,基于管理减排的需求,企业的全面预算亟须整合经营目标和碳减排目标这双重目标,引入减排收益和减排成本等新的预算项目,以规划和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活动、碳减排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在低碳经济下,基于管理减排的要求,设计和推广“企业碳预算”是一项关键性的管理工具创新和制度设计。区别于国家碳预算,企业碳预算是以企业碳减排目标下的预算年度碳排放需要总量为出发点,按照企业碳排放的构成和碳减排的环节,在企业内部合理规划企业预算年度内碳排放量、碳减排量以及碳排放权交易量,进而衍生出碳排放子预算、碳减排子预算和碳排放权交易子预算等新形式的预算安排。其中,碳排放子预算用于规划市场需求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排放过程的碳排放量;碳减排子预算规划企业采取的减排活动实现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而碳排放权交易子预算则规划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而且,这三项新的预算安排可以通过碳减排涉及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和现金流等接口,有机地嵌入传统全面预算体系。

可见,企业碳预算的发展是针对性地反映企业碳减排目标下碳排放和碳减排的管理需求,并在管理减排视阈下积极规划企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活动,核算碳减排成本和碳减排收益,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工具和制度安排,并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形成积极的引导和刚性的约束。因此,从拓展传统预算工具,衍生出企业碳预算的编制、控制和执行结果评价,形成企业碳预算与传统全面预算的有机整合,并驱动传统预算系统在低碳经济下实现转型升级,从而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保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责任植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这将促成管理会计的发展。

当前,对于管理减排的关注,将使得企业绩效考评衍生出新的关注点,如企业碳预算的执行情况,碳减排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碳减排的效率等。在传统绩效评价中嵌入碳排放和碳减排等低碳评价维度,这将拓展管理会计的传统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新的评价体系可以对企业碳预算所规划的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的绩效进行效果性、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评价,并使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与碳预算实施的结果紧密地衔接。

可见,构建基于企业碳预算的碳排放和碳减排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为企业及时地发现碳排放管理中的缺陷、针对性地控制碳减排过程,与碳排放监管的要求进行对接,提供有力的管理工具,也为管理会计拓展了新的功能模块和社会服务领域。

在三个关键任务上着力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立足于管理减排,管理会计的传统职能被赋予新的使命,可以发挥其作为管理减排工具和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企业在低碳经济下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价值创造。然而,从发展进程来看,管理会计要在管理减排中积极作为,仍需要我们在以下三个关键任务上着力。

第一,适应低碳经济环境。在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中导入节能减排的管理需求和条件约束,以此拓展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10

一、我国农业碳排放情况

农业碳排放主要源于农地利用、水稻种植和畜牧养殖,其中农地利用主要由生产过程中农资使用和土地翻耕直接或间接产生碳排放,水稻种植主要是通过淹水性稻田产生甲烷,畜牧养殖主要是通过动物肠道发酵和粪便产生甲烷。

表1可见,2000年以来,水稻种植是我国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碳排放来源,每年碳排放量均超1亿吨,占农业碳排放总量的比重高于44%,但地位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我国水稻种植面积长期徘徊,部分年份出现下降,导致2000―2012年水稻种植中碳排量年均增长率仅为0.1%。受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农膜、柴油消费快速增长影响,2000―2012年农地利用碳排放量年均增长3.2%,成为农业第二大碳排放来源,2012年农地利用碳排放占总排放量的比例达31.7%,比2000年提高了7.9个百分点。相反,畜牧养殖中牛释放的甲烷量最大,近年来因牛存栏量(数量相对少的奶牛除外)的大幅下降,2000―2012年畜牧养殖碳排放量年均下降0.4%,占农业碳排总量的比例也降低3.8个百分点。

2000―2003年,我国农业碳排总量出现了短暂下降,主要原因是该时期我国水稻种植面积减少和牛养殖数量减少。此后我国农业碳排总量保持了连续增长,2004―2012年年均增长1.6%,2012年达到了27749.7万吨(见表1),未来我国仍面临严峻的农业碳排放增长态势。

二、我国农业低碳发展政策梳理及评价

针对农业碳排放的严峻形势,近十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低碳农业政策,重点解决农业低碳发展中的资金、市场和技术等难题。

(一)出台综合性低碳农业政策

为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农业部于2011年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8%,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10%。借助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广节能高效农业技术来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排放;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业减排目标落实到位,并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和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农业减排政策体系和监管考核机制。

(二)实施一系列专项低碳农业相关政策

从2002年开始,中央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业低碳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

第一,支持保护性耕作。从200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投入3000万元专项资金推广保护性耕作,通过技术培训、宣传咨询、作业补贴与样机购置等形式,开展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建设,2009年起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2009―2015年)》。

第二,推进测土配方施肥。2005年起中央财政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补助政策,8年累计安排补助资金71亿元,2013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农民“按方施肥”。

第三,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2006年起中央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试点工作。2012年中央投入8亿元,通过技术物资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化肥使用量,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四,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有助于减少粪便处理中甲烷气体排放。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支持全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起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等7省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补助草原生态保护。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36亿元,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2年该资金增加到150亿元,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鼓励绿色信贷。2012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对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

第七,支持农机节能减排。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机工业发展政策》,以财政性资金为导向,借助信贷扶持、税收优惠、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支持等手段,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农用动力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种肥药精准施用装备、农作物秸秆和牧草饲料储运机械、新型节水灌溉等装备。

(三)政策局部效果开始显现,总体效果尚不明显

目前,经过一系列农业低碳发展政策的实施,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业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局部效果开始显现。凭借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政策,低碳耕作和施肥方式的生产面积持续增加,为农业节能降耗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12年,通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全国累计减少不合理施肥850多万吨,相当于减少二化碳排放量5730万吨。通过土壤有机质提升工程,项目区田间地头秸秆焚烧现象显著减少,化肥亩均使用量也出现了下降。借助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粪污得到规模化规范处理。依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主要草原牧区省(区)草场生态环境加剧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了遏制。然而,农业温室气体排放规模并没有随着低碳农业政策的实施而出现下降。2005年之后,集中出台了一系列低碳农业政策,但是2005―2012年农业碳排放量年增长率仍达1.1%,而2003年前的农业碳排总量的下降也主要源于水稻种植规模下降和牲畜养殖规模的下降,与低碳农业政策关系不大。

三、我国低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一)低碳农业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之间存在两难选择

低碳农业发展方向与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之间存在矛盾,给国家粮食安全带来挑战。由于水稻生产和农地利用是我国农业碳排放的最大来源,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偏向高蛋白质的消费结构变化,使得口粮和饲料粮种植面积很难大规模压缩,一旦大规模应用低碳农业生产方式,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的目标。基于对国家粮食安全的考虑,当前农业政策的低碳化倾向较为保守,政策实施力度和效果受到制约。

(二)石油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与节能减排目标冲突

农资和农业机械的大规模应用与农业低碳发展之间存在矛盾。我国中西部地区更偏重于农机应用和推广,对农机减排考虑不足,农用柴油使用量上升空间很大。同时,我国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农膜等超常使用在保障粮食持续增产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农资浪费和环境污染,引发了农业生产中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虽然近年来测土配方施肥在减少化肥过度使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企业参与积极性仍有待提高,对农业节能减排更为有效的精准施肥施药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低碳农业的制度和政策不完善

发展低碳农业非常契合节能减排需要,但是当前低碳农业口号性意味浓厚,缺乏促进低碳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针对性还有待加强。同时,已有政策比较分散,农业部、发改委、工信部、银监会等多个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不少支持低碳农业的政策还缺乏准确的事后评估和监管,加以政策投向面太广或指向不明,导致效果评价难以进行。

(四)不成熟的配套制约金融工具发挥作用

因为缺乏农业碳排放评估等配套措施,农业减排效果不能准确量化,不仅无法对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合适的补贴,也因为标的物缺乏,制约绿色农业金融发展。而且,因为政策侧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节能环保项目上,涉农优惠贷款数量有限,当前实施的绿色信贷政策还没有真正对低碳农业发挥积极作用。

四、推进我国农业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稳步推广低碳农业生产方式

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发展低碳农业的前提,遵循“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的方针,形成低碳农业未来发展良好预期。近期重在宣传低碳农业理念,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参与低碳农业知识宣传和技术推广,重点推广有助于增产降耗的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施药等低碳农业技术。远期可借鉴欧洲和日本经验,依托农业科研院所,出台专门的低碳农业生产规范,制定不同层级低碳农业生产规范奖励办法,通过直补方式,奖补满足条件的农户。

(二)以石油农业减排为重点,创新农业补贴新机制

将农机补贴与碳排放水平相挂钩。参照美国经验,划分农机碳排放国家标准,鼓励低碳农机技术研发立项,鼓励进口低排放农机。分区域差异化实施低排放农机补贴政策,对于东部、东北等一些农机使用相对饱和地区,只对低排放农机发放农机补贴;对于中、西部等农业机械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的地区,制定不同碳排放标准农机等级补贴办法,低排放农机享受更高额度的补贴标准。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政策中,完善企业参与机制,制定配方肥专门标准,取消配方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精准施肥施药设备和技术研发予以财政扶持,鼓励社会资本从事精准施肥施药技术推广。

(三)以农业低碳化发展为战略,推进低碳农业立法建制工作

尽快确立低碳农业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提高低碳农业战略定位,将农业低碳发展列入立法议程,明确未来农业温室气体总体减排目标,以法律形式建立农业减排硬约束。建立农业减排目标责任制,按各地情况分解落实减排目标,为未来逐步建立农业碳汇交易奠定基础。制定农业低碳发展规划,整合现有农业低碳发展政策,形成支持农业低碳发展资金池,切实降低广大农户参与农业低碳发展的成本。开展农业碳排放统计测量工作,建立覆盖面广的农产品碳足迹及标签评估监测体系,以量化指标评估考核各项低碳农业政策实施效果。

(四)以完善配套服务为推手,构建低碳农业金融服务体系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3-0022-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0)

作者简介: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201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愿意有条件接受2022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1\],这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和市场迫在眉睫。影响碳市场未来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具决定性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约定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面: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需要的法律依据、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这里之所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谈,首先是因为基于政治原因,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大,许多国家的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行动计划首先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之中;其次是由于碳交易在各国都是新生事物,通过灵活性较强的政策先行调整有助于逐步完善碳交易的规则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层面分析碳交易相关立法政策的现状、中国存在的差距及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在规定所有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同时,《公约》第一次采用了“共同执行”的条款,指出通过国际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方式,这也被视为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起源。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其对碳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也堪称最成功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二是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三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和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二)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减排目标,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但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等的不同而使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各异。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之一,为保证其成员国实现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构成了欧盟范围内的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ClimateChange:TowardsanEUPostKyotoStrategy)\[2\]中首次提出“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并于2000年正式将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可能措施写入欧盟委员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Commission.EuropeanClimateChangeProgramme)\[3\],在该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利益相关集团都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进行相关立法。同年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EuropeanCommission.GreenPaperonGHGEmissionsTradingwithintheEuropeanUnion)\[4\]中,碳排放交易正式成为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主要部分\[5\]106,绿皮书中提出排放交易“将是(欧洲)共同体履行(减排承诺)策略的一个基本和主要的部分”,描绘了覆盖全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大概轮廓,并建议该体系从2005年开始生效,以便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在2008年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实行之前获得经验。

绿皮书后,排放交易制度在欧洲的地位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ActionandRenewableEnergyPackage),同年12月17日获欧盟议会正式批准。与以往政策相比,在关于排放交易方面该计划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新特点:一是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扩大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是制定了符合公平效率原则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四是制定了碳捕获和封存(CarbonCaptureandStorage,简称CCS)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以上法律政策不仅成功将碳排放权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高点,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增加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各方低碳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引导其市场参与者选择最为经济的方式实现限制排放的目标并达到其减排标准,确保欧盟整体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制度树立了榜样。

英国于2000年11月的《英国气候变化方案》(UKClimateChangeProgramme,简称UKCCP)是英国实行碳减排交易的重要政策基础,该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EmissionTradingScheme,简称UK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详细表明了英国如何实现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12.5%的京都目标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20%的国内目标。最让世人关注的是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ChangeAct2008)的出台,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目标的国家\[6\]30。该法案设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长期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英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2年要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同时就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措施。2010年4月颁布了《能源法案》(EnergyAct2010),引入了碳捕获和封存激励机制和强制性价格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是英国对国际社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吁的回应,展示了英国致力于寻求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决心,也为英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美国虽然拒签《京都议定书》,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会议案,如《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CleanAirActAmendmentof1990)、《气候管理和创新法案》(ClimateStewardshipandInnovationActof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WarmingPollutionReductionActof2007)、《气候管理法》(ClimateStewardshipActof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WarmingReductionActof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CarbonEconomyActof2007)、《气候安全法案》(ClimateSecurityActof2007)、《美国电力法案》(AmericanPowerActof2010)等,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2007年10月提出的《安全气候法案》(SafeClimateActof2007),包含对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运用科技手段、经济手段、外交手段进行非常综合的管理控制,为联邦层面的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7\]。

(三)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2007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此方案对今后我国要采取的举措和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可以说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我国出台一系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更是前所未有,3月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8月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11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11月1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12月先后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此外,我国先后颁布或修订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中也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如《矿产资源法》(1996修订)、《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8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10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政府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政策基础、法律框架还是市场监管等角度来看,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实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是依靠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机制十分缺乏。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法。在中国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还较为普遍。这都表明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实行碳交易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十二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以此作为统筹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规划,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等内容做出规定\[8\],为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碳交易行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制订重点企业和项目合作的激励措施,对新进入的企业,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控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措施、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

需要的法律依据(一)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碳商品主要依靠法律来决定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立法对碳市场的发展起到基础和保障作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简称RGGI)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简称CCX)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的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RGGI启动当年的交易额约为同期CCX交易额的三分之二,次年其交易额迅速增加了10多倍,而CCX的交易额却降低了84%,此时RGGI的交易额是同期CCX交易额的43倍多\[9\]。很显然RGGI的发展比CCX要好得多。究其原因,RGGJ覆盖州的10个州的政府在立法上采取了具体行动,而芝加哥交易所的碳交易缺乏联邦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最终导致CCX在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了其开展整整八年的碳限额交易。

立法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因此,为了保护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针对碳限制和碳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市场规则和控制目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目前,美国虽然还有美联邦层面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但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这些法案虽然只是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10\]。另外,从近年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均为碳交易机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欧盟2003年10月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2003/87/EC)是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设计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排放交易机制适用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排放权批准、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的相关方法和程序,成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运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该指令的核心是承认《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相当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配额,允许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以满足其减排义务,从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桥梁。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并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将由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所适用的成员国设定各国排放总量的方式转为由欧盟委员会设定唯一的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规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逐步代替无偿分配的方式。此外,在成员国国内法层面,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AllocationPlan,NAP)则是保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

(二)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一个完整健康、高效的碳市场需要具备诸多条件:首先要明确设置碳排放总量,使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减排配额体系,即使确定排放总量,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碳排放额的公平分配,在诸如碳交易标的物的确定、排放源的监测核查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排放额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确保碳交易产品减排量的真实可信\[11\]。这些都需要用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也都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目前唯一的碳排放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是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因只是一部针对CDM项目运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该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技术转让、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些年我国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详细规定,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2007)、《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200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0)、《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跨地区交易,则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或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证明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我国于2000年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理论上具备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然而相关实施细则在此后的十几年一直未能出台,得不到体系内的法律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排污权交易在推行过程因孤立无援而收效不佳。

因此,我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首先,应制订一部囊括排放权交易基本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法》,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与属性,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与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和权利义务、碳权交易场所资格与管理、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等。其次,出台与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部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设置、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规则等。另外,还需要制订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上述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5\]344。在推进碳交易市场过程中,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而且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相同的问题。

三、规范碳交易市场的法律

(一)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2008年英国在其制定的《关于碳抵消交易出售者的最佳行为指南草案》(DraftCodeofBestPracticeforCarbonOffsetProviders)中,鼓励低碳生产、生活,减少碳排放;避免碳排放的转移;确保碳减排计划持久;碳减排量在交易前需经过认证,且认证方法和程序必须透明;避免对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等,其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及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用的理解和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产品环保性及其价值的信心,向英国碳抵消负责部门提品质量及认证标准,发展并保持英国在全球碳市场乃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基础。

2008年由澳大利亚商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arbonClaimsandtheTradeTradePracticesAct)公布的《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对企业碳主张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不能有误导或欺骗行为,需要对其碳主张进行准确描述;在交易时,要对其减排量进行认证,保证其质量符合随后出台的《国家碳抵消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12\]33。

在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中,碳交易所的行业规则至关重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规则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核。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从申请者的行为能力、机构设置、准入标准、授权许可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交易所对申请者的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和排放量报告的准确与可靠性负有复核权,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申请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制是国外各大交易所的共同特点。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参与目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办理自己的业务为主也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普通参与者、仅办理自己业务的贸易参与者和办理自己的业务并为个人参与者办理业务的个人参与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也分三类:一类是基本会员,另一类是协作会员,还有一类是参与会员。英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则分为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没有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的个人和组织四类。。

二是注册与交易平台。注册系统不仅承担着排放配额的在线储备功能,还负责记录配额的持有、交易、排放及履约提交情况。注册系统的效率、安全以及是否与交易平台匹配是一个排放交易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功能的硬件基础,也是衡量该排放交易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EUETS不仅每个成员国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而且在欧盟层面还有一个独立的集中注册平台,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IndependentTransactionLog,CITL),它将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平台链接起来,追踪并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成员国还需向该注册平台报告管制对象的配额和核实排放量数据。该交易平台于2008年实现了和联合国独立交易日志(IndependentTransactionLog,ITL)的对接。

三是交易的产品与标准。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两种,交易的产品形式主要有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标准则因交易的形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黄金标准(GoldStandard,简称GS)、自愿碳标准(VoluntaryCarbonStandard,简称VCS)、自愿性核证减排标准(Standardfor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s,简称VER+),以及中国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熊猫标准(PandaStandard,简称PS)等。

具体到交易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如登记注册、碳排放配额的监测、报告与核实、碳排放配额的转让程序和方式、碳排放配额的上交、碳排放配额的清除、碳排放配额的储存、碳排放配额的注销、交易清算、交易登记等则与其他期货商品基本无异。

(二)中国的现状与努力方向

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国家强制碳减排的目标,将企业的自愿减排转变为强制参与,从而实质推进我国碳交易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强制性义务的条件,与碳交易紧密相关的强制减排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碳交易目前相关立法中应与《公约》及《议定书》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法律引导而非强制。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13\]。但是由于在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可以遵循。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不断成立,但这些地方性的碳交易所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之后,武汉、重庆、广州、大连、杭州等城市纷纷跟进\[1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正在筹建的碳交易所已经多达100多家\[15\]。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碳交易所大多并无实质性业务,只有一些零星的交易,没有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众多企业对碳交易还没有形成概念,也不知道该怎么交易。尽管也有部分企业投身自愿减排行列,然而,自愿减排的企业并非主流。在碳排放难题集中的钢铁、化工、冶金、建筑等领域,碳排放大户鲜有去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因此,制定碳交易法律,完善碳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和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场所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记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信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16\]。第五,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客观上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加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17\]。

此外,一个严密、灵活、应对能力强的监管体制对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金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有关各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动作进行监管;交易所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四、结语

碳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性产品市场,难以自发生成,碳市场由法律政策催生,注定其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宏观法律政策是碳交易机制形成的基础;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碳交易长足发展的关键;具体的交易规则是碳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保证。我国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宏观法律政策不健全。二是专门法律有缺失。三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可能的应对方案是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法》及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碳交易规则。

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重点和难点:一是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公平性与效率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准则,公平性原则下,难免牺牲效率;效率原则下,又不能保证公平。现阶段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优先,效率原则为辅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应当着重考虑;二是要注意排放权分配中的多种利益的平衡。碳交易主体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何通过构建碳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处理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碳减排执法、法律监督、处罚机制的关系。完善的法律需要良好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体现,如果这些机制缺失,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一纸空文。如何有效发挥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作用,是保障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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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出台[EB/OL].(2011-06-29)[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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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洪艳.无米下锅碳交易市场难成炊[N].中国贸易报,2011-12-15(03).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篇12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中国碳减排

【中图分类号】F124

一、碳税与碳交易的涵义及现状

碳税是指在能源排放中按每一单位碳含量比例所征收的税。在严格控制碳排放的背景下,对于传统的能源以碳的不同含量来分别征税,以期达到延缓全球变暖速度的效果。碳税机制下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则是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与碳税相等。从全球看来,美国、日本以及北欧各国等碳制度研究较早的国家都已陆续建立了旨在减少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并且在一些碳税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其碳减排已经取得了相当成效。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于2010年首次就碳税问题作出专题报告,报告指出现阶段的中国应该首先推出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碳税模式,即应先向排放碳的企业征收暂不针对个人。该专题报告不仅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也包含了如何实现碳税征收的路线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方面的建议。

碳交易是针对全球碳排放总量而采取的市场机制措施。1997年,《京都议定书》上决定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可交易商品,先严格限定全球碳排放总额,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中交易许可证,许可证额度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从而形成了排放权的交易,目的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寻减排新路径。《议定书》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履行机制,分别是:发达国家适用的“联合履行”(JI)、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排放限额交易”(ET)。

我国碳交易方面,实际参与的只有碳交易体系中的清洁发展机制。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首次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其中,深圳市于2013年6月18日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国碳交易的实施拉开了序幕。

二、碳税与碳交易的比较分析

(一)减排成本比较

1.碳税:实施成本低,社会成本高

相比于碳交易机制来说,碳税的实施成本较低。碳税以各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为基础,其实施方式即为增加一个税种。各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非常完备,并且已经存在燃油税、资源税等各类针对能源的税目,碳税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征,不必重新设计一种新的制度体系以及配备相关的机构设施。这不仅降低了碳税实施的成本,而且可以随时征收,减少为构建新体系花费的时间。同时,碳税计量较碳交易简单,征收环节非常集中,可操作性强。

但是就社会成本而言,征收碳税有着诸多弊端,例如增加产品成本、通货膨胀率提升;降低居民生活水平等。同时,很多人认为一旦征收碳税,生产企业会将其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起不到以高税率遏制碳排放的作用。因此,碳税的推行遇到非常大的阻力,不仅影响国家经济命脉的能源部门反对征收碳税,消费产品的个人为避免税负的转移也不支持实行碳税。所以,碳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有效程度,也要考虑社会成本,研究其会不会对健康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2.碳交易:社会成本低,实施成本高

由于温室效应是均匀分布在全球的负外部性,所以无论碳减排发生在哪里,其收益都完全一致。但是,鉴于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减排成本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碳交易核定的总排放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利用地域成本差异,使碳减排成本最小化,这无疑做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兼顾。《京都议定书》中设计的三种灵活履行机制确保了在各类不同的情况下,其减排都以最低的成本发生。从微观层面来看,碳额度的交易比较灵活,在核定碳排放额度预计不够的情况下,企业既能选择从自身方面提升创新水平,也能选择到法定的碳交易市场购买需要的额度,多途径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

但是,构架碳交易体系成本却很高。创建一个完善的新型市场机制对于碳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必不可少。首先,使碳排放权变成可交易商品的量化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需要世界各国碳排放的具体数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也具有监测成本。第二,为了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强制保障措施必不可少,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产生保障成本。第三,碳市场运作后,为了监测不断波动的碳价格也给交易双方带来额外的成本。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实际上实施碳交易的成本要远高于理论成果,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二)减排效果比较

1.碳税:减排效果不确定性高

理论上,碳税的高低与实际碳减排效果呈现正相关关系,税率越高,减排效果越出色,但就目前而言,两者间没有确定的数量关系,量化困难。也就是说,碳税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无法确切的将碳排放降到警戒线以下。同时,随着碳税的不断增加,其碳减排效果存在边际递减效应,然而其减排成本却有边际递增的效应,到达一定程度之后,碳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事倍功半的效果;另外,企业很可能将额外的碳税税负转移给消费者,这使减排效果不可控性大大增加。

纵观碳税制度的实施国家,只有北欧国家由于经济发达,法律完善而使其得以有效实施,剩余国家效果均不佳。所以学界有观点认为,仅仅依赖单一的碳税来实现我国核定的碳减排目标可操作性低,同时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

2.碳交易:减排效果不确定性低

碳交易措施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减排效果有保障,并且可以事先预计与量化。碳交易设置全球总排放目标后,根据一系列因素将其分配至各国,国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减排额,将其分配到地区,行业甚至微观企业。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碳排放份额不断进行流转,最终以市场来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同时,辅以完善的监督机制有效管制各级排放主体的遵约状况,保证减排的实施。

《议定书》参与国家承诺于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这就为这些国家碳排放量设定了一个上限。根据世界银行研究数据,在2005~2007年期间,碳交易体系使总的碳排放量降低了2%~5%,平均每年减少4000万吨~1亿吨排放。同时,碳交易制度中的CDM和JI机制帮助了许多不发达参与国进行低碳工程的建设。碳交易措施的减排量是确定的,这对延缓气候变化有很大帮助。

(三)未来前景比较

1.碳税:灵活多变,但前景不足

对比碳交易制度,碳税制度更加灵活多变。碳税作为税种的一部分,其核心控制权在各国政府税务部门手中,税务部门可根据对宏观经济的把握,随之调整征税范围、税率水平等。这样可以使碳税跟着经济走,减少对经济的影响,最大化提升其减排效果。

然而,额外开征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较大。碳税的较早征收国荷兰,经济一度受到较大的冲击。研究表明,若是在我国征收20元每吨的碳税,会使我国GDP减少0.015%,就业减少0.008%,出口减少0.548%,而碳减排仅仅为2%左右,若是继续提升标准,追求减排量的达标,碳税会使普通能源的价格提高,企业可能会将额外税负以价格形式转移到消费者中,使人民利益受损,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有着很不利的影响,因此,碳税并不是一个可以作为长期国策的制度。

2.碳交易:体系僵化,但前景广阔

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首先,减排基准量的确定不准确。由于各国经济差异很大,其碳排放量也必然不同。根据减排基年判断的减排基准量会有较大误差,这可能导致某些国家配额过少,而另外一些国家配额溢出,从而出现浪费资源的情况。其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较差。与碳税类似,最佳配额的确定与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受到视野的限制,未来状况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使得政府僵硬的配额计划赶不上经济形势变化,产生过少的分配导致高昂的成本,过多的分配导致浪费的情况,经济效率的实现非常困难。

但是,目前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正在持续加速。对于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成为当前全球能源规划中的重要部分。据统计,全球碳交易额2007年为630亿美元,2008年1263.5亿美元,2009年1140亿美元,2010年达到1200亿美元。据世界银行预测,截止到202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额将提升到3.5万亿美元,涨幅惊人。随着交易额的迅速攀升,交易额最大的石油能源的市场地位很可能将被碳交易市场所取代,其前景十分广阔。

三、相对减排目标下二者的兼容性分析

碳减排的目标被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种。绝对减排目标,就是针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同时严格监督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而相对减排目标则较为温和,以碳减排与产出值等衡量因素构造相对比例,不以重大经济损失为代价而达到相对减排效果。碳税与碳交易在这两种不同目标之下其效果也大不相同。相比于绝对减排目标,相对减排目标更加灵活具有弹性。但相对减排目标并不严格遵照减排总量,所以其减排效果具有相当的局限性。然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面对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双重压力,必须在其中寻找平衡点,所以中国选择相对减排目标更符合现实需要。

相对减排目标的碳交易中,由于不是对总量进行绝对的碳排放削减,所以其减排目标有着动态性,不会出现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同时,科技水平的上升会产生更多减排技术以促进减排。企业在碳税制度下节约的排放额度,并不一定能有很广阔的市场。另外,除了碳交易制度的影响,碳税制度也能制约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此时,碳税和碳交易具有兼容性,虽然在相对减排目标下其兼容性并不是很强,但在完成低碳减排目标上具有较大的兼容并蓄作用,减排效果较好,这对于保持健康经济下的碳减排有着积极影响。

结合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碳减排的实际经验观察后可以发现,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碳税和碳交易的具有各自的适用优势。大中型排放主体由于其监督、交易等不同方面的成本均较大,从经济效率考虑,推行碳交易比较合适。而小型微型的排放主体,由于其实施和监督成本较低,更适用于碳税制度。从经验中可以得出,当单个政策无法有效率的解决问题时,使用多层次的政策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所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碳减排问题上,应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

四、我国减排之路的建议

中国在国际上公开承诺大力推行碳减排,以2022年为目标年,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将会降至2005基准年的40%-45%。作为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减排之路、实现社会经济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认为短期内采用碳税措施,将碳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作为一个长期规划,是碳减排措施在中国实施的最佳选择。

(一)短期采用碳税措施

短期可以实行碳税制度。减少碳排放有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措施,分别对应碳税和碳交易。而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具有最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运用行政力量铺设好碳税制度,以便于在2022年之前完成减排承诺。在短期内,碳税的征收并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支持,只需在我国原有税收体系中进行针对性调整即可运行。但在长期内,由于目前中国税负已经很高,税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长期征收碳税加重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不具有可行性。同时,北欧、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几年征收碳税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碳税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例如确定碳税的征收范围,具有经济效率的税率设置,以及怎样避免其对健康经济发展的冲击等。

在征收碳税时,为了兼顾经济增长的平稳发展,可采用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减少其它税收的税率,最终保持税额不变。或者将多出的税收全部以政府支出形式补贴或者投资,保持政府储蓄不变,采用这种形式,补贴的对象应该针对高碳行业、主动减排行业、居民。

(二)转型期采用双策并举模式

有学者研究显示,采用单一的碳税制度可以于2022年使我国碳排放较基准年下降30.85%,明显与我国承诺的40%~45%的减排目标有差距,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减排措施。但是,不管是单一的碳税制度还是单一的碳交易制度均无法让我国取得合规满意的效果。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与兼容性分析,无疑结合实际国情,将碳税和碳交易在时间的跨度上结合使用是一个较优的选择。鉴于短期和长期所采取的政策差异很大,所以在二者交接的过渡时期内,可以采取改进的双策并举模式。这样既可以在前期发挥碳税灵活多变的优点,为碳减排的建设积累经验,又可以为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供资金与实践,同时也可以接轨国际碳减排步伐,有助于建立我国碳减排大国的积极形象,此外也不损害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长期实行碳交易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CDM项目的最大实施方,却只有CERs的一级市场,国际买家可以在中国市场上买入CERs在国际市场进行套利,这只会加大中国经济与其它国家的差距,这意味着中国需要在长期积极参与碳交易体系。

我国可以率先在高碳排放量的垄断行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这有助于缓解经济冲击。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吸收了90%以上的就业人数,所以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对整体就业的影响相对较低。而大型企业虽然也受到一些影响,但其巨大的体量决定其对损失的容忍度较高,不会对企业的生存造成重大打击。同时,垄断企业资金丰富,人才众多,能为国家碳减排目标提供强大的创新能力。碳交易制度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度,相比于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的碳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碳交易制度无疑将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后,我国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而且要大力推动其国际化,争取利益最大化。目前发达国家碳交易制度相对完善,我们需要紧跟世界能源革命,把握先机。根据《京都协议书》,发展中国家在目前的碳减排情况上具有相对优势,这有助于我国抓住机会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碳交易体系。殊途同归,无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其目标都是保证世界碳减排的实施,可以综合采用两种手段,达到维护全球气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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