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碳排放的方法范例(12篇)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首先会达到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其次,还可以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在非附件中排列的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联合国对清洁发展机制的统一规范存在着实施方面的实践依靠,但是还是需要非附件一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规范。2005年10月12日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办法》作为清洁发展机制实施的直接依据,其性质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的,因为清洁发展机制与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投资等重大事项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其内容应该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可是,我国目前在清洁发展领域还没有法律层级的规范文件来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法律规制。由于滞后于《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文件的要求,中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都还没有对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缺乏碳减排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缺乏基础立法支撑;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碳减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制相对落后,在对碳排放权利设立以及运行等方面法律是空白的。这导致碳减排放交易无法可依。2.碳减排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缺位;首先,要克服来自于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各方面障碍和压力之外,其次,要建设其他的配套基础设施。在这一基础之上,推行碳减排交易、建立碳减排交易市场。具体来讲,要确认排放权,明晰权利主体,保障富余排放权,同时制定具体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碳排放的法律缺陷。虽然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展迅速,但是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清洁发展机制效果全面发挥。因此,要使得碳减排交易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就应当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二、碳减排交易市场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完善
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其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下产生的,仅从准物权与发展权角度来看,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随着公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碳减排放的各种权利属性将得到进一步改进。虽然碳排放权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它仍然可以借鉴国内物权、准物权的概念进行自身的制的度设计。首先,碳减排放权与国内环境容量等其他自然资源相比,仅仅是因为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全球流动性使得其制度设计通常必须首先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处理的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自然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其次,碳排放权与传统物权在主体上往往也是一致的,碳排放权在国家之间的分配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利分配过程,碳排放权一般由国家以许可证等方式进一步分配给工厂或者其他主体使用或交易,国家介入的环节并不影响其制度整体表现出来的私权性质,当然在权利内容上,碳排放权明显表现出私权的特征,与国际公法中的国家权利等有许多异同点,因此,碳排放权的国际法色彩并不影响其物权化和具备准物权属性。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参照其这两方面的属性进行规范化设计。目前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还仍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国内现有的对作为交易客体的排放权的界定和认识还不明确,大多数的排放权交易都是在行政权力介入过的政策环境中发生的。因此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可以填补我国在这方面的空缺,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三、我国的碳减排交易市场需要法律进行规制
政府作为国家权利的主体,在制约市场失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分析碳减排放问题产生的根源,利用法律杠杆因素创建一种市场机制,从影响当事者遵纪守法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者积极主动的保护环境,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这项机制的制定和出台,明确了碳减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将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中,真正地在实践领域发挥它的效用。因此,法律机构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将环境界定为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同时确立碳减排交易制度,从而使合法交易得到保护因此,我国的碳减排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完善,这样才能保证这种交易公平、公正进行,从而更好的进行环境质量的控制。
结语
毋庸置疑,我国碳市场交易以及碳排放权相关的界定规范较少,尤其是在法律领域空白程度很大,这势必要求在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完善碳市场与碳排放权相关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使我国的碳市场与国际接轨,不仅仅是在经济方面,在法制以及环境等领域,都进行接轨与协调。这是我国当前碳市场与碳排放权利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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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2
关键词碳排放;因素分解;广义费雪指数;动态演进
中图分类号N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1)11-0001-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11.001
由于中国经济总量增长迅速,能源消耗不断增加,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未有改变,化石燃料能源的消费造成约有90%左右的碳排放,导致碳排放总量不断增长。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其作为约束性指标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中国的CO2排放演化变化对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以避免走发达国家“污染在先治理在后”的发展道路,具有指导意义。
1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研究已有不少成果。Wang等[1]采用对数均值迪氏分解法(LMDI)对我国1957-2000年的CO2排放进行了因素分解,结果表明代表技术因素的能源强度是减少碳排放的最重要的因素,而能源结构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增长带来碳排放的增加。Fan等[2]采用适应性加权迪氏分解法(AdapIiveWeightingDivisia,以下简称AWD)分解了1980-2003年碳排放强度(carbonintensity)的影响因素,发现尽管中国的CO2排放总量在上升,但是碳排放强度在下降。徐国泉等[3]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visia指数分解法分析了1995-2004年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经济发展对拉动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呈指数增长,而能源效率和能源结构对抑制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都呈倒“U”。冯相昭等[4]利用修改后的Kaya恒等式对1971-2005年中国的CO2排放进行了分解,结果表明
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是CO2排放增加的主要驱动因素。胡初枝等[5]通过对我国六部门能源消费数据使用简单的碳排放公式计算得到的1990-2005年CO2排放量进行了简均的因素分解,指出规模和能源强度是正负两类最主要的因素,并且指出不同产业碳排放差异较大,产业结构的变化对碳排放减少有一定影响。国外也有很多有关碳排放的研究成果,ChrisP.Tsokos,YongXu[6]通过建立一个CO2排放的微分方程系统,得到一个随时间变量变化的累积函数,利用该系统预测了10、20和50年CO2排放构成因素的变化率。Knapp等[7]从Granger因果检验的角度,研究了全球CO2排放量和全球人口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是全球人口是全球CO2排放量增长的原因。D.Diakoulaki等[8]采用简化的Laspeyres模型,将希腊在1990-2002年之间均等的分为两个碳排放时期,研究结果为希腊的碳排放增加的原因给出了解释,并为完成碳减排的目标提出了建议。D.Diakoulaki,M.Mandarak[9]用简化的Laspeyres模型,利用5个因素分解分析了欧洲14个国家的工业部门CO2的变化,发现大多数欧盟国家虽然已经做出相当大的努力,但没有充分发挥减排贡献。
由以上可见,当前对碳排放变动因素分解分析用的较多的是拉氏指数和D氏指数分解法,但它们各自都有其自身缺陷,费雪指数法则折衷这两种指数方法,并能很好的克服它们的缺点,更好的消除了因素分解的残差项,得到的结果更加精确。本文从碳排放现状出发,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采用广义费雪指数法对中国碳排放变动进行因素分解,分解分析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中国碳排放变动的影响。最后一部分给出了主要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碳减排对策。本文用新方法分析研究中国碳排放变动演化情形,所得结果综合了以往方法的结果,并获得新的有意义结果。得到当前能源效率因素抑制作用逐渐增,强能源结构的抑制作用依然微弱的结论,这与以往的结果不同,首次拟合了各种影响因素的瞬时变化率特征,进一步反映出各影响因素的动态演进过程。
2GFI模型评价
寻找二氧化碳减排途径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和计量促使碳排放增加的原因何在。指数分解分析作为研究事物的变化特征及其作用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研究各方面中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目前,最常用的包括Laspeyres指数分解和Divisia指数分解等[10-12]。但是,当指数分解存在残差项时,说明碳排放变动的部分不能为以上模型所解释。拉氏指数法及绝大部分D氏指数都存在着这个缺陷。相对于拉氏指数和D氏指数法各自都有其自身缺陷,费雪指数法则能折衷这两种指数方法,并能克服拉氏指数和D氏指数法的缺点。Ang、Lju和Hyun-SikChung[13]比较了广义费雪指数(theGeneralizedFisherIndex)与其他五种常用的IDA方法,即:拉氏指数、帕氏指数、AMDI,算术平均D氏指数、LMDIⅠ(对数平均D氏指数法Ⅰ)、LMDIⅡ(对数平均D氏指数法Ⅱ),并利用Fisher提出的因子互换检验、时间互换检验和比例检验;Balk提出的总量检验;Ang和Choi提出的零值稳健检验;Chung和Rhee提出的负值稳健检验对各种方法进行了上述检验,给出了检验结果,为选择合理的因素分解方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广义费雪指数只在其中的总量检验中未通过,其他检验均通过,而其他方法均有两个或更多的检验未通过,因此广义费雪指数表现出优良的因素分解特性,综合来看其是进行因素分解的最佳方法。
碳排放因素分解法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即加法分解(AdditiveDecomposition)和乘积分解(MultiplicativeDecomposition),目前研究中多选用拉氏指数和D氏指数方法的加法分解,均存在一定缺陷,费雪指数法属于乘积分解,模型更加复杂,而且对分解因素更加难以把握,本文克服了这些问题,首次将费雪指数法和碳排放公式很好的结合,很好的选择了碳排放变动的影响因素,故而本文拟采用费雪指数法对中国碳排放变动进行因素分解,分解分析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中国碳排放变动的影响,进一步拟合了各种影响因素的瞬时变化率特征,反映出各影响因素的动态演进过程。
3碳排放的因素分解及演进分析
3.1模型基础
Ang等[13]提出的广义费雪指数(GFI)方法,具体实现过程如下:设V为总量指标,其由n个分量X1,X2,…,Xn表示。i表示总量指标的次级分类,用于进行结构变化的分析,则有:V=∑iVi=∑iX1iX2i…Xni。定义N={1,2,…,n},N的势为n。S为N的一个子集,势为s′。定义函数V(S)=∑(∏l∈SXTl∏m∈N\SX0m),V()=∑(∏m∈NX0m)其中为空子集,上标表示时期0和时期T。根据“几何平均”原理,将VT/V0分解为n个部分。每一要素X
3.2数据处理及结果
采用的基础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部分数据通过简单计算和整理得到,值得说明的是GDP采用了以2000年为基期的不变价格计算,以剔除价格波动的影响。具体见表2。
在该模型中,X1代表能源结构因素,即i种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份额;X2代表能源效率因素,即单位GDP的能源消耗;X3代表经济发展因素,即人均GDP。利用公式(4)(5)(6),分别计算能源结构因素、能源效率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对中国碳排放变动的影响。结果见表3、表4和图1。
表3及表4是中国碳排放变动的GFI因素分解结果。我们发现,经济发展因素对碳排放变动的贡献最多为12.125(占42.9%),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的影响次之,分别为7927(占28.7%)和7.827(占28.4%)。
从图1可以看出,中国人均碳排放总体在不断增加,2000-2002年期间,中国人均碳排放增长缓慢,但是,2002年以后一直急速增长,年增长率超过10%。显然,造成中国人均碳排放急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对拉动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呈指数增
增大。而抑制中国人均碳排放增长的因素是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但效果并不明显。效率因素对抑制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呈倒“U”型,并且近几年其抑制作用有增强趋势,这也是最近几年中国人均碳排放增长的趋势有所减缓的主要原因。2001-2003年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的抑制贡献率与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率之间的差距最小,而此时中国人均碳排放量在2001-2003年增长最缓慢,但随后,由于能源效率的抑制贡献率的减小和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率的增大,抑制贡献率与拉动贡献率之间的差距又不断扩大,导致了中国人均碳排放呈指数增长。
3.3影响因素演进分析
从本文以上研究,已经得到能源结构、能源效率、经济发展这三个影响因素对中国碳排放变动的贡献率的大小,为了解决这些因素在未来具体如何演进,进一步反映出各影响因素的动态演讲过程,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拟合方法,很好的反映碳排放影响因素瞬时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过程如下:
首先拟合出能源结构因素的瞬时变化率,图2表示能源结构因素DX1的变化率,纵坐标代表变化率(%),横坐标代表时间(年)。
能源结构因素的瞬时率拟合方程为:
dDX1(t)dt=-0046979t4+37675t3-1133e+006t2+15143e+009t-75901e+011
若能源结构因素变化率D•x1(t)>0时,则表示能源结构随时间的变化率为正,能源结构对碳排放的影响越来越
图2能源结构因素的变化率特征
Fig.2Rateofchangeoftheenergystructure
大。由图2可见,2002年至2004年中国的能源结构因素瞬时率都是为正,而能源结构因素对碳排放起抑制作用,说明在这一段时期内能源结构因素发挥了逐渐增强的抑制作用。
若能源结构因素变化率D•x1(t)
类似可以得到能源效率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的瞬时变化率,形成图3和图4。
能源效率因素的瞬时率拟合方程为:
dDX2(t)dt=050222t3-30213t2+60584e+006t-40496e+009
若能源效率因素变化率D•x2(t)>0时,则表示能源效
率随时间的变化率为正,能源效率对碳排放的影响越来越
大。由图3可见,2002-2005年中国的能源效率因素瞬时率都为正,而能源效率因素对碳排放起抑制作用,说明这一时期能源效率抑制碳排放的作用逐年增强。
若能源效率因素变化率D•x2(t)0时,则表示经济发展随时间的变化率为正,经济发展对碳排放的影响越来越大。
由图4可见,2002年至2008年中国的能源效率因素瞬时率都是为正,而经济发展因素对碳排放起促进作用,说明此段时期经济发展不断地促进碳排放增长,给碳减排带来极大的压力。
4结果比较及特点
在关于碳排放因素分解方面的研究中,本文所得研究结果与以往研究结果有相近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以下给出了本文与其他人研究结果的比较及特点分析。
徐国泉、刘则渊、姜照华[3]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visia指数分解法分析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得到2000年以来,人均碳排放增长率超过10%,2000年以后,抑制贡献率与拉动贡献率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经济发展对拉动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呈指数增长,这一结果与本文相似。但本文又进一步得到2001-2003年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的抑制贡献率与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率之间的差距最小,而此时中国人均碳排放量在2001-2003年增长最缓慢,但随后,由于能源效率的抑制贡献率的减小和经济发展的拉动贡献率的增大,抑制贡献率与拉动贡献率之间的差距又不断扩大,导致了中国人均碳排放呈指数增长,并且近几年能源效率因素逐渐增强,这一系列的结论有别于前者的研究结果。
D.Diakoulaki等[8]采用简化的Laspeyres模型,从人类活动、能源强度、混合燃料三个因素方面分解分析了希腊在1990-2002年之间的碳排放,得到人类活动因素引起CO2排放量增加32,242万t(占到150%),能源强度因素占-35%,混合燃料因素占-15%,后两个因素共减少CO2排放10575万t。本文得到经济发展因素(即人类活动因素)对碳排放变动的贡献最多12.125(占42.9%),能源结构因素(结构效应因素)和能源效率因素(即能源强度因素)的影响次之,分别为7.927(占28.7%)和7.827(占28.4%)。说明经济发展因素对中国和希腊都是正效应并占到主导位置,其它因素虽然起到负效应,但减排效果微弱。
MingZhang,HailinMu等[15]采用完全分解方法分析CO2强度,能源强度,结构变化和经济活动对中国碳排放的影响。结果表明,经济活动对CO2排放量变化起正效应作用(占196%);1991-2006这段时期,能源强度下降对CO2排放减少影响较大(占到126%);CO2强度和结构变化的影响相对较小。并得到中国CO2排放量在全球减排中作出重大贡献。而本文认为2000-2008后这一段时期能源强度(能源效率)因素的抑制作用仍然不明显,为7.827(占28.4%),但其抑制作用还在逐渐加强。
李艳梅、张雷、程晓凌[16]按照“共同产生、平均分担”原则,构建了碳排放因素分解模型,选择1985-2007年的数据,计量经济总量增长、产业结构演进和碳排放强度变化所产生的碳减排效应,表明造成碳排放增加的因素是经济总量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化,而产生碳减排效应的因素惟有碳排放强度降低。该模型没有很好的处理结构分解过程中的残余项,而本文得到的是碳排放强度(即能源效率)因素对抑制中国人均碳排放的贡献率呈倒“U”型,并且近几年其抑制作用有增强趋势,这也是最近几年中国人均碳排放增长的趋势有所减缓的主要原因。
以上几位学者的研究都没有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并不一定引发碳排放的增加,经济增长也会自发导致碳排放量的减少,我国碳排放政策的缺失,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滞后是导致我国碳排放持续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经济发展是我国人均碳排放增长的主导因素。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产出的增长是满足国民生存与发展基本需求的必要条件,维持经济系统运行带来的能源消费是无法避免的,其导致的环境压力上升也是在所难免。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人均碳排放量在2002年后急剧增长,说明仅依赖能源效率的提高已难以抑制经济发展引起的中国人均碳排放。因此,本文强调在未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国碳减排的政策制定不能从控制经济发展规模的方面采取主要措施,应该大力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的结构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5碳减排对策建议
为了达到2022年碳排放减排的目标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碳减排对策:
(1)环境调控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前文研究得到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发导致碳排放量的减少,经济增长也并不一定引发碳排放的增加,控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应建立实施技术标准、碳交易、碳排放的企业准入门槛、节能减排等政策措施降低碳排放量,完善相关的碳排放法律法规。
(2)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由于受能源赋存条件以及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很难尽快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格局。但是积极增加油气进口,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减少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增加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所占比重,中国的碳排放将得到很大的缓解。此外,在加强能源结构调整的同时,加速发展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实现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中都提到,碳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文研究中也得到,能源效率对抑制碳排放的作用有加强趋势,可见今后继续依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的空间还很大。可通过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能源管理等措施,提高一些高耗能行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高耗能工业部门的节能减排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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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orDecompositionAnalysisofCarbonEmissionsChangeinChina
TIANLixinZHANGBeibei
(Energy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StrategyResearchCenter,JiangsuUniversity,ZhenjiangJiangsu212013,China)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系数;碳排放权;配额分配;Cournot模型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1.17
中图分类号:F1245;F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1-0076-05
Abstract:Accordingtothecarbonemissionsfactors,thispaperclassifiesgeneratorunitsintotwocategories,thesearehighandlowemissionunits.Andthen,itestablishestheCournotgamemodelbasedontheallocationpolicyandgivesitsanalyticalsolution.Basedonthese,itanalyzestheinfluenceofelectricitygeneration,carbonemissionsandmarketpriceaboutdifferentcarbonemissionsfactors.Modelanalysisresultsshowthat,thequotaallocationpolicyfocusingonthelowemissionunitshasastrongerincentiveutility,itwouldbebettertoprotectlowemissionunitsinthepromiseofreducingemissionsandpromotetheunitstocarryoutlowcarbontechnologytransformation.
Keywords:carbonemissionsfactor;carbonemissionpermit;quotaallocation;Cournotmodel
近年来,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高度重视。《京都协议》的签订是各国政府努力保护地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标志。为了达到《京都协议》中的减排目标,各国政府纷纷设计和实施碳减排机制,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大气压力。发达国家所推行的“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则被认为是减少CO2排放,实现低碳发展的有效措施。而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是推行该方案的重要前提[1~3]。对于我国而言,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是主要的碳排放部门,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低碳发展已经对电力系统运行和规划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因此,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下,电力行业内部如何将初始碳排放权在各发电机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已有不少专家和学者针对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曾鸣等以传统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特点,考虑公平性因素的同时,提出了一种碳排放权可调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削减了市场的作用[4]。而Xie等应用最小二乘法,研究多准则情况下电力行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5]。Zhou等研究了不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规则下,碳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效益和补偿对发电企业的影响情况[6]。李保卫等针对电力跨区输送的碳排放产权界定问题,从公平性角度出发,结合电力系统的传输特性,建立了电力排放区域分摊的碳流追踪模型,算例分析验证了上述方法的正确性和可行性[7]。宋旭东等基于区域比较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构建了低碳电源规划模型,并从低碳政策、低碳技术和低碳市场三个方面分析了低碳因素对电源规划的影响[8]。宋旭东、袁博、Paul等从公平性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去探究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9~11]。齐绍洲等对比分析了目前实践中主要采用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式的优缺点[12]。王敬敏等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对现有的基于发电绩效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式进行评价,并认为该分配方式兼具公平性和有效性[13]。谭忠富等通过构建不同优化目标下的机组组合模型探究初始碳排放权分配对发电权交易的影响程度,并认为适当向高能效机组倾斜的初始碳排放喾峙浞绞浇有利于推动发电权交易的进行,同时能够提高大容量机组的利用效率[14]。骆跃军等在对电力行业几种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方法进行系统探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历史分配法与基准分配法的加权平均分配法,用于保证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的相对公平[15]。陈勇等在考虑效益原则、优化电源结构原则以及有利于国家政策实施的基础上,构建了包括机组分配与电厂集团分配的两步骤电力碳排放权初始模型[16]。梅天华等基于加总原理和投票选举机制建立了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并通过程序公平机制和迭代机制解决了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问题,最后通过算例分析验证了所建模型的正确性[17]。此外,梅天华等又根据“基本共识基础上的折中”理念,将历史排放赤字分摊和总量削减因素纳入到当前初始碳排放权的分配体系,并通过一致性约束建立了考虑历史排放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模型[18]。上述文献对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现有研究并没有考虑到初始碳排放权分配对具有不同碳排放系数的发电机组生产决策的影响情况,更没有考虑到初始配额分配对于降低机组碳排放系数的激励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以减排和激励发电机组降低碳排放系数为目的,考虑在电力市场中仅存在两个竞争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1和发电机组2,并假定发电机组1为高排机组,发电机组2为低排机组。针对具有不同碳排放系数的两个发电机组,引入差异化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策略,构建了基于差异化分配的Cournot博弈模型。
1问题假设与描述
11基本假设
考虑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电力市场区域中,有两个碳排放系数不同的发电机组同时生产无差异、可替代的电能。假定在该市场区域内,市场出清电价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并且随着社会总供给量的不断增加,市场出清价格将逐渐降低,即:
p=α-βQ(1)
其中p表示市场出清电价;α、β分别为逆需求函数的截距和斜率且均大于0;Q为社会总供给量,Q=q1+q2,其中qi(i=1,2)表示第i个机组的发电量。
假设两个发电机组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但是单位电能的生产成本和碳排放系数(生产单位电能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不同,碳排放系数大的发电机组称为高排机组,碳排放系数小的发电机组称为低排机组。一般情况下认为,单位电能的生产成本与碳排放系数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假设发电机组1为高排机组,单位电能生产成本为c1,碳排放系数为k1;发电机组2为低排机组,单位电能生产成本为c2,碳排放系数为k2,则有c1k2。
此外,由于针对碳减排问题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因此假设在该博弈周期内两个发电机组的单位生产成本和碳排放系数均保持不变。
12初始碳排放权分配
目前,电力行业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固定价格出售、竞价拍卖和免费分配等[19]。其中免费分配方式又包括历史法和基准法。由于发电机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一定量的CO2,如果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直接要求发电机组为其碳排放量买单,将导致发电机组生产成本突然增加,从而引起发电机组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抵制情绪,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初期大都采用基于历史碳排放量的免费分配方式。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于试点阶段,本文主要探讨基于历史碳排放量的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免费分配方案,并将发电机组在无碳排放权配额约束下的Cournot均衡结果作为基准碳排放量。
在具体分配上采用差异化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对于碳排放系数不同的发电机组具有不同的减排要求。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量小于基准碳排放量时称为严格配额分配方案;碳排放权配额分配量大于基准碳排放量时称为宽松配额分配方案。发电机组在根据竞争对手的当前发电量,单方面不考虑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基于Cournot模型的最优发电量称为即时均衡产量。此外,假设各发电机组的碳排放权配额是公共信息。
2无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的Cournot模型
在发电机组没有受到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记为基准策略,用上标N表示。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量不受约束,发电机组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成本信息及市场情况进行生产决策,两个发电机组的利润最优化问题可以描述为:
是说当发电机组不受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高排机组由于具有先天的生产成本优势,其发电量和利润都大于低排机组,而碳排放量也相对较大。这种情况下将导致低排机组的碳减排成本无法有效分摊,进而影响其进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高排机组缺乏降低碳排放系数的积极性。
3碳排放权配额约束下的Cournot模型
本节中分析差异化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策略下双寡头竞争的Cournot均衡情况。当存在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用上标Y表示。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生产决策都将受到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的影响,用Gi(i=1,2)表示第i个发电机组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则两个发电机组的最优决策为:
由此可知,在策略2的配额约束下,高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发电量来降低碳排放量,用完所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而低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发电量来使自身利润达到最大化,同时碳排放量也会随着发电量的增加而增加,两者的变化率为-12,过多的碳排放权配额将不会用于生产。
比较策略2和基准策略下的均衡结果可知,当针对低排机组实施宽松配额约束,针对高排机组实施严格配额约束时,社会总的发电量和总的碳排放量将减少,市场出清电价将增加。因此,在策略2的配额约束下,国家和政府实施的碳减排控制机制将发挥作用,达到减排的目的。同时给与低排机组宽松的碳排放权配额,以此作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体现以激励低排机组进行低碳生产,同时促进高排机组通过减排技术改造向低排机组转移。
(3)当λ1=0,λ2>0时,记为策略3,用上标Y3表示。此时发电机组1的碳排放量榭硭膳涠钤际,发电机组2的碳排放量为严格配额约束,这意味着发电机组1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大于其即时均衡碳排放量,而发电机组2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小于其基准碳排放量,因此有G1≥k1qY11,0≤G2
由此可知,在策略3的配额约束下,低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发电量来降低碳排放量,用完所有的碳排放权配额;而高排机组将在基准发电量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发电量来提高自身利润,同时碳排放量也会随着发电量的增加而增加,两个机组发电量的变化率为-12。
当针对高排机组实施宽松配额约束,针对低排机组实施严格配额约束时,社会总的发电量将有所减少,市场出清电价将逐渐增加;总的碳排放量情况受碳排放系数的影响,在k1≥2k2时,总的碳排放量将超过未实施碳排放权配额约束时的碳排放量,碳减排控制机制失效,无法达到减排目的;而在k1
在策略3的碳配额约束下,虽然在k1
由此可知,当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量都为严格配额约束时,两个发电机组都将按给定的初始碳排放权配额进行发电生产,总的发电量减少,市场出清电价上升,市场总的碳排放量为初始碳排放权配额之和。情形1中,在严格控制高排机组碳排放权配额的基础上,要求低排机组承担较小的减排工作,可以达到减少社会总碳排放量的目的。同时,将进一步激发两类发电机组进行低碳改造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情形2中,在严格控制低排机组碳排放权配额的基础上,要求高排机组承担较小的减排工作,社会总的碳排放量不一定减少,反而将进一步损害低排机组的利润,使低排机组具有向高排机组转移的内在动力,形成反向激励。情形3中,严格控制两个发电机组的碳排放权配额小于其基准碳排量,此时,两个发电机组的发电量和碳排放量都会减少,能够达到减排目的。但是均等比例的配额要求无法体现低排机组的优势,同时由于低排机组的单位发电成本较高,更不利于低排机组的生产发展,因此,无法实现对高排机组的激励作用。
4结论
本文对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的研究结果表明,在高排机组严格控制配额分配的基础上,对低排机组宽松的配额分配策略具有更强的减排激励作用,能够在减少总的碳排放量的同时激发低排机组进行低碳生产的积极性,促进高排机组通过减排技术改造向低排机组转移。
上述结论对今后我国电力行业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的制定及国家碳减排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政府在制定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时,适当侧重低排机组的差异化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策略,在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更好地激发机组进行减排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在假设电力市场中仅存在两个竞争发电机组的情况下得出的;当电力市场环境中存在多个竞争发电机组时,很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结论。所以多个竞争发电机组共存情况下的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问题将作为后续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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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LMDI
作者简介吴晗晗(1986—)女,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330000)
一、引言
发展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而碳排放作为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新标识,得到学者们的广泛研究。那么碳排放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这些影响因素如何影响碳排放的?关于碳排放影响因素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出了探究。例如陈彦玲,王深认为高速的经济增长产出规模是经济碳排放的驱动因素,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和能源效率的提高降低了碳排放量的增长。1唐志鹏等依据突变级数法基本原理,构建了我国CO2减排的影响要素指标评价体系,该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能耗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2。冯相昭,王雪臣,陈红枫(2008)、宋德勇,卢忠宝2009、王伟林,黄贤金2008、徐国泉,刘则渊,姜照华2006等均采用指数分解法对碳排放的影响因素进行定量研究3-6。
《江西省低碳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白皮书》指出,“到2022年江西省建设低碳经济社会的目标是:产业、能源结构趋于合理,生产方式基本实现向低碳型转变;低碳技术的研发能力全面提升,若干技术和产业规模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汇能力明显提高;与低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和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在低碳领域与国内外交流合作的平台全面建立,国际低碳经济交流合作中心的地位得到确立。”
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需要我们对江西省能源消费及碳排放现状及影响有素有清晰的认识。本文从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的排放角度出发,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分析“十五”中期至“十二五”初期各工业部门的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并运用LMDI法对二氧化碳排放影响因素进行总体分析,从而为江西省的减排工作提出建议对策。
二、研究方法
一碳排放计算方法
本文采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推荐的基准方法来计算江西省各产业部门的CO2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7
Ct=∑iCi,t=∑iECi,t·efi
式中,Ct为t时期各种类型能源消费导致的CO2排放总量104t?鸦i为能源消费类型,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鸦EC为能源消费总量?鸦efi为能源i的CO2排放系数,CO2排放系数参考相关文献并经过简单的计算获得参照下表1。本文未将工业生产过程中被用作生产原料的那部分能源的固碳量列入到研究范围内,为此不考虑能源固碳化率对估算结果的影响。
二碳排放因素分解方法
近年来的研究不断表明,能源消费碳排放除了与能源消费规模及经济产出有直接联系,而且与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及主导产业类型等有较为密切的关系8。因此,本文引入能表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及能源效率的变量,对Kaya恒等式9进行了扩展。扩展后的Kaya恒等式表达为:
式中:POP表示国内人口总量;C表示碳排放总量,指能源燃烧释放出的热量所对应的碳量,用i区分不同的产业类型,用j区分不同的能源类型,则Cij表示第i种产业中第j种能源产生的碳排放;PEij表示第i种产业中第j种能源的消费量;PEi表示第i种产业的能源消费量;GDPi表示第i种产业的国内生产总值。
则能源消费碳排放分解模型表达式为:
式中:fij表示不同类型的单位能源所排放的碳量,即碳排放系数;mij表示第j种能源在第i种产业的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ti表示第i种产业单位GDP的能源消费量,即该产业的能源强度;si表示第i种产业在GDP总量中所占比重;g表示人均GDP;p表示人口数量。
由此,将能源消费碳排放的变化分解为排放因子效应(fij)、产业能源结构效应(mij)、产业能源强度(ti)即能源效率效应、产业结构效应(si)、产出规模效应(g)及人口规模效应(p)等6种因素。
LMDI方法10采用“乘积分解”和“加和分解”两种方法进行分解,两种方法最终分解结果是一致的。对于公式C=∑i∑j(mij·fij·ti·si·g·p)所示模型,设基期碳排放总量为C0,T期总量为CT,用下标tot表示总的变化。采用加和分解,将差分分解为:
各分解因素贡献值的表达式分别为:
排放因子效应:
能源结构效应:
能源强度效应:
产业结构效应:
经济产出效应:
人口规模效应:
总效应:
由于各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即为该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在实际应用中取常量,所以,在进行因素分解时,Cfij始终等于0,可以不作为考量因素。故总效应公式可简化为:
3.基础数据处理
为方便计算,本文将工业划分为10个产业部门,具体划分见下表。
本文工业部门能源消费量来自江西省统计年鉴(2004~2012年)11,经济数据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并依据产业分类加以合并整理。
通过碳排放计算公式得出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各部门碳排放量如下:
三、能源消费碳排放LMDI分析
通过能源消耗计算得到2004~2011年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内部产业部门能源碳排放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LMDI分解,得出能源结构效应、能源强度效应、产业结构效应、产出规模效应、人口规模效应,得到各分解因素的效应结果如下表。
1.产出规模效应分析
从LMDI分解结果可以看出,工业部门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因素中影响最大的是产出规模正的增效应,即经济增长的正影响。
经济增长所衍生的能源需求是各产业部门CO2排放增加的主要因素,由经济增长所带动的CO2排放增量效应较大的产业包括:能源产业、石化产业、钢铁及有色金属产业、建材产业、采选业等。此外,从时间序列分析,2004~2011年间各产业的增量效应总体上处于增强趋势。部分产业,如纺织服装业、造纸和印刷产业、装备制造业、其他工业部门产出规模效应在2008年前后出现波动,其原因可能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实行宽松的经济政策,扩大内需,整体经济水平获得稳定增长,能源消费导致的碳排放也随之增长,江西省亦不例外。但随着时间推移,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渗入各个领域,经济增长脚步放慢,产出规模相应相对减弱,但整体上仍处于上升趋势。
2.能源强度效应分析
从表7和图5可以看出,各产业部门能源强度变动所产生的减量效应渐趋明显。能源强度变动所产生的减量效应较大的产业包括:能源产业、钢铁及有色金属产业、纺织服装业、装备制造业等;由增量效应逐渐转变为减量效应的产业为:采选业、食品加工和制造业、石化产业、建材产业、其他工业部门;而由减量效应转变为增量效应继而又转变为减量效应的是造纸和印刷产业。结合江西省具体情况来分析,随着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江西省对传统的能源消费较高产业,逐步进行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积极引进节能降耗的设备,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同时发展新型产业,逐步降低对能源的消耗。
3.产业结构效应分析
从LMDI数据分解结果来看,产业结构对整体产业部门的CO2排放由增量效应逐渐转变为减量效应。从各产业部门来看,产业结构的减量效应的产业包括:食品加工和制造业、造纸和印刷产业、石化产业。产生增量效应的产业包括:采选业和纺织服装业。由增量效应转变为减量效应的产业为:钢铁和有色金属产业、能源产业。其中能源产业在2004年后成为减量效应的主要贡献产业,而随着国家对钢铁及有色金属产业结构的调整及限制,其能源消费及碳排放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缓解。由减量效应转变为增量效应的产业为:建材产业、装备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部门。可见近年来这些产业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造成产业重复率高,产能过剩。综合上述分析,尽管能源产业、钢铁和有色金属产业、石化产业是工业部门中主要的CO2排放源,却因产业规模缩减或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一定的减量效应,因此可以看出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可以实现CO2的减排。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通过碳排放影响因素的对数平均迪氏指数方法(LMDI),从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消费强度、产业结构效应、产出规模效应、人口规模效应五个方面对江西省能源消费碳排放进行分解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2004~2011年产出规模效应、产业结构效应、人口规模效应是影响江西省的能源消费CO2排放的增长因素。能源结构效应、能源强度效应的优化则对控制CO2排放有负的减效应。虽然高速的经济增长会带来能源消费CO2排放正的增效应,但以经济增长换取低碳排放是不实际的。因此,在能源强度下降的同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人口在合理的水平增长对江西省能源消费碳排放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分析,给出如下建议:
(1)提高能源消费强度是减排的重中之重。江西省能源强度效应在碳排放影响因素中负的减效应最大,因此,要继续推进工业内部重点部门的节能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能源产业、钢铁和有色金属产业、石化、建材、采选、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高耗能产业的节能减排责任,加强重点耗能行业设备、产品单位能耗管理,开展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工业及设备,提高能效,逐步完善以政府调控为主、市场主导为辅、行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局面。
(2)提高清洁能源比例是减排工作的深化。使用低碳清洁能源代替高碳能源是江西省减排工作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依托西气东输工程,提高天然气在江西省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另一方面,积极开发使用太阳能、风能电站建设,增加无碳电力的生产,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来电力消费比例。
(3)碳捕捉及埋存是减排工作的可能途径。碳捕捉及埋存指将CO2从相关排放源中分离出来,运输到封存地,使CO2长期与大气隔离的过程。目前江西省尚无次碳处理方法。但我国上海石洞口第二热电厂碳捕捉项目的建设,可以提供经验、设备及技术指导。另外,江西省还需将分散燃烧的煤炭集中用于发电部门,这样,可以利用大型发电锅炉高的燃烧效率,依托先进技术,减少煤炭分散燃烧,大幅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也为日后CO2捕捉及埋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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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1篇5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化;法律需求;促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8;X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8-0033-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06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碳配额交易、碳信用交易,是指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一国或特定区域,为削减本国或本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在总量控制或基准排放水平确定的基础上,以温室气体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节余指标为交易对象,在纳入交易体系范围内的排放实体或减排主体间进行交易的市场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和政策工具。其目的是降低减排成本、促进减排技术研发和实现经济发展模式低碳转型。气候变化背景下,各国政府皆承受着国际减排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碳交易减排机制和制度,由于具有信息成本低、减排效果明确、能激励和促进清洁技术发展等多重优势,被视为一种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1]。但碳交易的市场化运行和机制设计,却不可避免受到宏观政策变化的影响,为交易主体和排放实体带来较大的政策风险。同时碳交易自身属于法律拟制的交易形态,需要较高的政策支撑体系和较完备的立法以保护市场预期,以克服制约交易规模扩张的瓶颈问题。本研究认为,国内碳交易形态相较国际碳交易,需要科学解决交易环节的确定性和交易标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碳交易发展态势,碳交易面临的政策风险和瓶颈约束等问题,对我国碳交易市场化运行的环节予以合理界定,明晰法律着力碳交易的关键领域与重点,对发挥法律在政策固化、规则形成、制度推进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构建我国碳交易法律促导机制,增强市场预期和培育市场信心,促进我国碳交易机制的顺利运行和良性发展,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指导作用。
1中国碳交易发展基本态势和市场潜力
与一般性商品交易不同,碳交易是外部性产品交易,是法律拟制的产物、需要较严格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条件。理论上,只要碳排放权通过立法拟制具备稀缺性和可流通性,碳交易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和不同主体间进行。但在事实上,囿于认识观念、公众意识、技术条件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不足,我国碳交易呈现以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额开发为绝对主导、并严重依赖于国际买方市场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得益于国际CDM市场成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程,我国CDM项目批准注册和CERs(清洁发展机制下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签发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交易额更是多年居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清洁发展机制下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供应国;另一方面,我国在国际上长期处于碳市场最底端,是国际碳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CERs市场的低端提供者,交易规则和减排标准的缺位限制了中国全面开展强制性碳配额交易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我国各种类型的碳交易已经初步行动,碳中和、碳抵消等自愿性碳交易开始试水;我国亦已准备在特定区域和领域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并将能耗和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地方或行业;碳监测和碳资产经营咨询服务行业也获得迅猛发展,产生了一批以碳市场发现、碳风险防范和碳投资咨询为主业的碳交易服务机构。凡此种种无疑都在表明,碳交易政策缺失、市场需求不足、碳计量监测能力和机构不健全、核证机制匮乏等各个制约碳交易良性发展的瓶颈因素正在逐渐被克服,我国碳交易正处于全面市场化发展的前夜。
1.1中国碳交易发展的基本态势
1.1.1碳交易市场潜力和价值得到产业界广泛认可,碳资产管理意识和经营意识、碳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增强
碳交易使碳具备了“资产”属性,通过碳交易,使得企业减排行为具有资产管理和价值创造的功能,并能有效防范未来碳强制减排约束下的碳风险和国际市场机制下的碳壁垒,进而引领企业在低碳发展和转型上的更高层次的竞争,促使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
1.1.2各种碳交易形式开始试点,碳交易处于市场化过程中
继我国2009年首例自愿碳减排交易:上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t碳减排指标,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之后,各地自愿交易“碳中和”、“碳抵消”业务活动层出不穷。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0年1月推出“世博自愿减排平台”,广州环境自愿交易所设立公益性的“广州碳中和基金”等等。2010年8月深圳大运会推出“我为大运碳抵消”首次向普通公众推出可自助购买抵消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场馆和赛事中产生的碳排放的交易平台。随着大运会“碳中和”活动的兴起,更多的人参与到自愿减排行列中,各种形式的碳交易众采纷呈。
1.1.3后京都气候谈判中我国碳交易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6
(一)CDM简介(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在《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定,由发展中国家参与的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该机制既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遵守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CERs,作为其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
(二)碳排放权简介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与2005年10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管理。2005年6月27日我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标志着碳排放权正式在我国诞生。,
二、碳排放权的本质
(一)中国碳排放权与国外“Carbondioxideemissions”的区别在美国及欧洲等发达国家,碳排放权有专门的交易市场,它构成企业的一项资产并且能在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我国的碳排放权通过CDM项目产生,它与国外的“Carbondioxideemissions”本质上不同。在刚刚结束的哥本阿根会议上,各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全球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没有达成共同的协议。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中国在现阶段的减排责任,“碳排放权”只是国家对企业的发展“CDM”下项目的政府补助。因此,中国企业并不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同时,中国的法律目前也并未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作相应的限定,所以碳排放在中国并不构成一种权利。
(二)中国碳排放权的本质所谓“碳排放权”,只是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对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的一个代称。它实质上是CDM项目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DOE),审定(validated)和核证(verified),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简称为“核证的减排量(CERs)”。因此,笔者建议将目前发达国家发明的“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
(三)中国碳减排量交易的实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是个重大的打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寻找拉动经济的新的“引擎”,我国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也明确提出加大发展低碳经济的力度。具体到“碳减排量”交易的微观操作,是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作,但CDM在宏观上体现出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CDM”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
我国企业的碳减排量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以,我国碳减排量交易的实质,是企业依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实质就是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碳减排量减排量所得税),而留存部分则作为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所给予的政府补助。
三、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一)碳减排量属于长期资产在CDM下,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是通过国外企业提供资金或先进技术与中国企业合作开发CDM项目,并签订协议,规定在项目注册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目每年所核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我国企业的“碳减排量”无论是从市场机制还是交易方式来看,都是CDM项目所产生的,可以使企业长期受益的,而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资产。它完全符合长期资产定义,应当确认为长期资产。
(二)碳减排量不属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章第24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的定义应理解为:企业拥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结算的合同权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资,包括了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两种”。金融资产实质上就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减排量不应确认为存货《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章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虽然对于我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是企业为了满足生产需要在当期消耗,或者用于出售,从这个特征上看,碳减排量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存货。但碳减排量不具备实物形态,而且由于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碳减排量”合作不是短期,他们之间是企业间长期的战略联盟关系。因此碳减排量出售不是为了短期变现,将其确认为存货有些牵强。
(四)碳减排量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六章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碳排放权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而且碳减排量源自合同权利或其他的法定权利(国家减排量规定)。所以,碳减排量没有实物形态且可以单独确认,可以给企业长期带来经济利益,根据存货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碳减排量的产权属性,碳减排量以无形资产核算更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操作。
(五)碳减排量的确认条件一是与该无形资产的相关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DM项目的产生是以碳减排量长期出售转移为目的的市场行为,碳减排量也具有其自身的市场价值。由于CDM项目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碳减排量还要通过专门机构每年的核证。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国务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CDM项目在报批的内容中应当包括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否则,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先转入中国国家账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转出”。由此可以看出,碳减排量的成本是能够并且一定要进行可靠计量,否则项目是无法通过国家审批的。笔者认为,碳减排量的计量应当分两种情况: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回购价值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当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作为无形资产――碳减排量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回购价值没有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要将碳减排量划入中国国家帐户,等找到了买家,确定交易价格,再经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转出。所以,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碳减排量即使得到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核证,企业也不能够确认。
四、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一)碳减排量的计量属性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适当引用公允价值计量。碳减排量的成本涉及诸多因素,包括国外企业投资、中国企业投资、工程成本、注册费用以及国有资产等等,无法从中分离出一个合理的成本来对碳减排量进行准确的计量。笔者认为,碳减排量对企业的意义并不在于在其历史成本上的价值增值,而是作为企业发展清洁能源的一种政府补助,其可收回金额与其历史成本从本质上来说相等。所以,碳减排量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一是有买家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碳减排量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由于其成本难以准确判定,故根据其成本与可收回金额的同质性,通过其可收回金额确定其初始成本。所以,当已经在联合国注册且有合同价格的CDM项目,经过联合国专门机构核证了一定数量的CERs之后,就可以对企业的碳减排量进行初始确认:碳减排量初始成本=(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二是无买家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CDM项目如果没有合同价格,则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先转入中国国家账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转出。”所以,没有合同价格的碳减排量,不用进行初始计量。三是政府收取一定名义金额的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市场进行碳减排量的交易,碳减排量的价格一般由交易双方参照碳排放量的削减成本和碳减排量的供需情况自行确定,达成交易后还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碳减排量的期末计量与出售一是碳减排量的期末计量。在碳减排量的每一核证期间内,从确认CERs,到买家支付货款,再到交付CERs,每一个环节都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果这一间隔横跨了企业的两个会计期间,就需要对碳减排量进行期末计量,并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其期末的账面价值可以用公式:碳减排量账面价值=(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来计算。二是碳减排量的出售。碳减排量属于国有资产,出售后应按一定比例归还国家,留存部分作为国家对企业发展清洁能源项目的政府补助。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旅游业;低碳化;研究进展;低碳旅游
一、背景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估算,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约占碳排放总量的5%,2035年以前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同时,人与人、人与环境等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不断地出现。随着低碳经济在全球各国、各行业的蓬勃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中所倡导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低碳理念也给旅游业带来了重要启示。各国政府正大力推进以节能、减排、降耗等为主要特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探索以节能减排为特征的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新途径。
二、国外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
(一)旅游业碳排放量测量研究
碳排放的测量是为了给行业低碳化目标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谢园方等在对GhislainDuboi、PaulPeet、SabinePerch-Nielse、MurrayPatterson、等研究成果的整理分析后,总结出国外的碳排放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旅游目的地、碳排放税三个方面,应用于旅游业的碳排放研究方法主要有实证研究法、“自上而下”研究法、“自下而上”研究法。
(二)旅游业能源结构调整研究
必须调整能源结构,减少化石能源的比例,增加清洁能源的比例,以控制与降低碳强度。StefanGossling、SusanneBecken等学者指出旅游业的能源结构对全球的气候环境有一定的影响。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立案并投入资金研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源等替代性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以应用于旅游业的住宿、交通、娱乐等服务与生产活动中。
(三)旅游业减排经济手段评估研究
征收碳税是发展低碳经济中最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研究显示交通部门征收燃料碳税对旅游业交通部门的低碳化起到不同的效果。RichardSJTol使用国际旅游流仿真模型研究得出航空燃料征收碳税对中等距离的航班的影响很小,而对高排放的长途航班与短途航班的影响稍大。KarenMayora等研究指出如果用碳税代替登机税的话,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航空业的碳排放会不增反降。因此,碳税方案的预测就显得尤为重要,ChengFLee等在灰色理论和投入-产出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以预测碳税实施效果。
(四)减排技术研究
低碳技术的应用标准是技术发展成熟度、研发成本与应用潜力,各国对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各有侧重。如日本是光伏发电技术领先于世界;欧盟的发展重点是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及二氧化碳捕集运送与贮存方面;美国的发展重点是太阳能、生物燃料以及照明技术等方面。
(五)公民低碳意识普及研究
公民低碳意识的普及是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的关键。SusanneBeekena、DavidG.Simmonsb等先后指出旅游者对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对其在旅游交通、住宿、游玩等选择行为上做出引导,建立政策保障体系。
三、我国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研究现状
(一)低碳旅游特征研究
旅游企业生产及旅游者消费活动的低碳化,以及关注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和谐是低碳旅游的两个重要特征。因此,低碳旅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需对旅游活动过程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以减少碳排放为目标,降低能耗与减少污染。
(二)低碳旅游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低碳旅游的理论基础绝大部分是依托在生态足迹理论、循环经济理论、脱钩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成果之上,这为低碳旅游发展提供了基础理论保障。刘嘉龙在旅游区生态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旅游区低碳运行与生态可循环模型。侯文亮等使用一个“塔形”图,说明了低碳旅游、低碳旅游者、低碳旅游产品、低碳旅游景区的关系。
(三)减排技术研究
高效的节能减排技术、规范的技术体制将是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基础条件。刘啸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提出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碳源排放量的测算研究,能够推动减排技术的研究。张德英、蒋清文、刘武琼等提出了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决策树法等碳源排放量测算的研究方法。
(四)景区低碳化发展
景区自然资源的脆弱性,交通工具、游玩活动项目对化石能源高依赖性,使得近年来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李德山、黄文胜、汪宇明、刘通、张海霞、汪应洛等提出景区低碳化发展的具体内容。一是编制低碳建设专项规划,发挥低碳旅游规划理念。二是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方面分析景区的整体效益,构建景区低碳GDP评价体系。三是生产过程注意对能源结构的调整,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研发节能减排技术;注重对低碳旅游产品的市场开拓。四是倡导低碳生产与消费,营造低碳旅游软环境。五是建立碳补偿机制,对碳补偿行为进行引导。六是景区之间建立合作联盟,相互交流与分享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
(五)酒店业低碳化发展
酒店住宿产品碳足迹来源包括能源消耗、垃圾释放和制冷剂泄露三方面,主要影响因素是消耗量和排放系数,酒店规模对碳足迹的影响受到了环境温度等其他因素的扰动。因此,在酒店建筑、酒店用品、服务过程、生产管理过程中做到节能、循环是酒店业低碳化发展的关键。
(六)旅游交通业低碳化研究
旅游交通业碳排放在二氧化碳排放量上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此,调整交通业能源结构、创新交通布局模式、倡导公共交通是交通业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渠道。王润等提出了T0D(公交主导发展模式)模式,倡导空间的紧凑、环境改造、功能重构,远距离采用公共交通,近距离采用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蔡萌指出通过建设生态停车场,使用电瓶车、新型能源车等低碳旅游交通工具,道路改造等途径,发展低碳旅游交通。路紫等提出建立连接景点之间的公共交通网络,逐步减少私人交通工具使用率。
(七)低碳旅游者与社区居民的低碳理念培育研究
旅游者与当地社区居民的消费、生活观念与行为的发展是旅游地的旅游低碳化发展的关键。路紫等提出设计合适的碳计算器,让游客了解旅游活动带来的碳排放量及影响,引导游客旅游消费活动的碳补偿活动;利用宣传手册向游客普及低碳旅游的知识,利用名人效应推广低碳旅游理念。林震等提出依靠政府引导作用,进而通过市场调节,使得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低碳服务市场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影响居民的消费习惯,最终改变城市的发展模式和生活模式,从而在全社会树立低碳观念、营造低碳氛围。
四、讨论与展望
国外的研究重点是对旅游部门生产活动过程中碳排放的测定,主要集中于交通、住宿部门,而对景区、旅游者碳足迹的研究相对较少。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业节能、开发新能源、技术支持、城市低碳化发展、碳补偿等方面,研究揭示了我国旅游业低碳化所面临的发展问题。第一,理论基础薄弱。第二,发展路径选择较少,出现各个旅游地具体实施措施类同的情况。第三,研究地域范围窄,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第四,关于发展低碳旅游的经济效应理论模型以及实证研究不足。
随着旅游业低碳化的发展,面临着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缺乏新能源、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的人力与资金支持,低碳软环境营造力度弱,缺乏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旅游住宿、餐饮、交通、娱乐设施的能源结构调整成本高等难点问题。旅游业低碳化发展的未来研究可能在以下方面形成热点:
第一,旅游业减排目标研究。可以借鉴已有的碳排放研究方法,如过程分析法、投入产出法、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生命周期法、物质流分析法等,对我国旅游业的碳足迹做出分析,并进行碳减排测算,从而分析旅游业的碳减排潜力,制定出旅游业碳减排目标。
第二,旅游业低碳化发展政策保障体系研究。我国政府先后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法》。需要更进一步从景区、交通、酒店、餐饮等角度出发,研究碳排放监测统计和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非商品能源激励措施和力度。
第三,减排经济手段研究。旅游业的碳税实施需要通过碳税方案的预测,以确定实施何种碳税方案,或确定碳税手段在旅游业的可行性。
第四,减排技术与能源结构研究。借鉴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再利用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已经应用的低碳技术,加大旅游业低碳技术研发力度。以改善依靠化石能源的能源消耗结构,控制与降低碳排放量。
第五,合作模式研究。增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地区、企业、旅游组织之间开展经验、能力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六,人口规模控制研究。Yoichikaya、MichaelDalton指出人口规模是影响旅游业碳排放的重要影响因子,人口越多,碳排放量越大。因此,旅游业低碳化发展过程中,可以对景区接待、住宿接待、交通工具使用的人口数量控制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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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8
国际海事组织的碳减排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IMO)成立于1959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航运安全与保安、防止船舶污染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IMO的宗旨之一是“在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上,鼓励并促进普遍采用可行的最高标准”,并有权处理所有与上述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问题。为保证其宗旨的实现,IMO设定了两项重要职能:一是审议由成员国或国际组织提交的提案并提出建议;二是制定公约等法律文件。IMO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等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环境与发展宣言》通过后,IMO即着手对MARPOL73/78进行修订,并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新的议定书(97议定书),增加了标题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附则Ⅵ,将IMO在环保方面的工作扩展到了大气领域。自2002年起,IMO将国际海运碳减排问题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IMO第23届大会作出一项题为“IMO船舶碳减排政策与实践”的大会决议,敦促MEPC建立必要的机制,以限制或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根据该决议,海运减排问题成为以后MEPC会议的重点议题。在2008年4月召开的MEPC第57届会议上,IMO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加快国际海运碳减排工作的提议”获得通过,该提议提出建立国际海运碳减排法规框架的原则。2010年3月召开的MEPC第60届会议开始讨论从技术措施、营运措施和市场机制3个方面入手全面推动国际海运碳减排目标,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2011年7月15日,IMO通过唱名表决方式通过了97议定书附则Ⅵ的修正案,增加了第4章“船舶能效规则”,这既是IMO历史上首次通过适用于所有国家船舶的与碳减排相关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国际海运碳减排的法律文件。在解决了通过技术措施、运营措施来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的问题后,2012年2月27日,MEPC第63届会议根据有关路线图的安排,审议了通过市场机制限制或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问题的报告,并决定对市场机制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消费国和工业国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开展评估,以期早日出台一套统一的全球航运碳排放国际法。
欧盟的碳减排立法
近年来,欧盟在运输行业立法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非常活跃。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更是提出要在2012年年底前采取行动将国际海运碳减排纳入欧盟碳减排承诺的立法建议,并就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征求欧盟公民、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各方面意见。从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文件来看,欧盟国际海运碳减排政策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1.适用范围:包括全程或者部分是在欧盟成员国港口之间进行的海运活动,只要船舶有航段在欧盟区域内,不管其排放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区域内,均适用该政策。2.适用对象:所有驶入、驶出和途经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3.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可能采取的具体减排措施:①建立排放补偿基金,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排放二氧化碳的船舶缴纳。②船舶强制性减排目标。欧盟将根据历史排放量或者船舶能效指数,为每一艘船舶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③排放权交易机制,参考EU-ETS,将海运碳排放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④征收排放税,船舶可在每次靠泊港口时或按照年排放量缴纳税金。4.法律责任:包括罚金、禁止开展海运业务等处罚。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会计计量
一、引言
随着人类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与进步,自然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加剧,为了使人类免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以法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气候变暖签订《京都协议书》,该协议目的就是限制协议签订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使全球温室气体含量达到一个适量稳定的水平。协议中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履行减排义务,为使发达国际履行减排义务,《京都协议书》提出了节能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便是其中之一在该协议第十二条中被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发达国家履行节能减排义务而制订,通过此机制,发达国家可利用自身财务能力和先进的减排技术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进程,发展中国家则用减排量指标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换。该机制的有效推行既可以使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降低,又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有效的利用资金及先进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之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碳排放权的交易应运而生。
我国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主动提出了承担减排义务的承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有着巨大的潜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省市首先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开展阶段,构建完善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着基础性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分析
(一)国外研究分析
国际上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起步较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都曾出台过碳排放权相关的会计核算准则体系,尝试规范及统一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标准,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出台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就对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有详细的规范说明,该解释公告涉及如何处理“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排放权计划。“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是对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进行评估,并明确将其减排量减少至一定水平的标准,政府发放相同数量标准的免费或有价的配额,规定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对参与企业进行实际排放量的核查。企业在配额限制下会出现三种情况:(1)企业恰好符合配额标准,完成减排义务;(2)企业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可选择出售剩余配额,亦可递延结转至下期使用;(3)企业的碳排放量高于配额,企业必须购买相对应超出部分的碳排放权。根据上述情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给出了一致性意见,企业在碳交易市场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以及政府发放的配额都属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确认方式进行初始确认,若以低于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取得该项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如该碳排放权配额由政府低于公允价值发放给企业,则应确认递延收益,后在排放权发生期间合理确认收益。当发生排放时,应将实际发生排放量按市值确认计入负债,并且应考虑碳排放权价格的不稳定性而其发生减值迹象时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该公告后就引来了极大的争议,国外学者中较为主流的反对观点为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不匹配,IASB迫于学术界的争议而在2005年撤消了该解释公告。但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日益扩大,2007年12月,IASB重新开展排污权会计处理规范研究工作,且与FASB一同合作,旨在重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最后确定:首先凡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其次企业因免费获得碳排放权配额而需要履行的减排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撤销后,欧盟国家参与减排义务的企业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计量有了不同的做法,以负债净额法最为广泛运用。在负债净额法下,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的配额不计成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到期满足配额的情况,企业可以无须记账;如果到期配额不足,企业可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增加相应支出;若到期配额有余,企业则可以将其剩余配额出售,亦可将其递延至下个会计年度。
但是,净额法也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批评,主流观点认为净额法无法完整表达会计信息,免费获得的配额不予列报影响企业排放成本的明确公示,也会影响投资者对其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有效判断。
(二)国内研究分析
国内的许多专家学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已展开研究分析,并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一些学者提出的创新式的核算方式,为我国将来制定出台相关会计准则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赵选民(2013)从环境会计视角分析后提出企业应将不同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环境资产,从政府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直接确认为“环境无形资产”;从政府免费获得的则以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下设“排放权无形资产”二级科目。有关环境负债方面,应按照实际排放二氧化碳的当量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借记“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排放费”科目。
环境收益方面,减排参与企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投资为目的;一是碳排放权交易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在卖出交易完成后分别计入“环境投资收益”和“环境业务收入”;在买入交易完成后将以自身现实需求为目的的这种情形确认为“环境业务支出――排放支出”,而另一种买入交易情形则与普通投资没多少区别。
张彩平(2012)从经济学视角对碳排放权本质分析后提出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可以很好地统一两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会计确认问题,即项目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是以权威机构对项目运行的实际减排效果的检验和认定而得出;配额交易制度下,企业的碳排放权则是通过政府的初始分配获得。尽管以上两种交易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性质相同,因此,根据碳排放权特有的货币属性可将其确认为“碳货币”。
张姗、刘静(2011)认为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第一阶段把政府配额的碳排放权作为与政府签订销售合同的存货来进行初始计量,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仅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与发达国家进行排放权与先进减排技术的合作交换;第二阶段中政府硬性规定企业的减排量,那么在国内碳交易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应将交易的碳排放权计入金融资产,在这一阶段我国作为《京都协议书》的参与国而承担减排任务。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通过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是国际公认的,我国最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三个特征:(1)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2)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首先碳排放权是由政府分配或企业自行获得,获得后企业对其拥有实质控制权,可对其进行自主支配,最后企业可通过碳排放权的转让而达到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以上分析表明,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确认的所有条件,但将其确认为何种资产在国内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
(一)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部分学者主张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碳排放权符合非货币性资产的特征;二是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三是具有可辨认性。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碳排放权交易频繁,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完全符合企业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真实意义。
(二)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定义了存货的概念,即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其中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这一点与碳排放权的特征有所不符,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并非是完全为了出售;其次,将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存货无法合理地确认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部分。所以单纯的把碳排放权归类为存货存在一定争议。
(三)金融资产
很多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即企业通过碳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短期内持有并最终出售来获取利润,但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直接的权益关系,所以直接把碳排放权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并不完全合理。
本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为碳排放权在本质上赋予了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定义,可新设“碳排放权”科目对其进行计量。碳排放的直接取得分为两种情况:政府配额;企业通过交易获得。所以在“碳排放权”这一科目下设“配额”“交易”两个二级子科目,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在初始确认时可通过“碳排放权――配额”来确认,并以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企业因配额不足而通过碳交易购入碳排放权的情形应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配额”,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配额”“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以近期内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碳排放权应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科目。因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则代表了碳排放权的现时可变现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应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反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碳排放权――交易(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四、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碳排放权”特殊性质、分析其资产属性,认为“碳排放权”应初始确认到新设资产类科目“碳排放权”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资产项目以公允价值列示,该处理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因不同取得方式及不同持有目的初始确认产生的分歧,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直观了解企业的环境业绩。
参考文献:
[1]赵选民,夏鹏飞.环境视角下排放权会计研究[J].财会研究,2013,(1).
[2]张姗,刘静.低碳经济我国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J].会计之友,2011,(9).
[3]张勇,毕铭悦.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应用策略[J].商业会计,2011,(12).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0
所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去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从而以相对低廉的成本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国际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完成相应的承诺目标,交易机制包括《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种。
EUETS便属于强制性碳交易,有30多个欧盟国家参与,可以称得上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交易体系。从2005年到2007年为第一阶段,2008到2012年为第二阶段,2013到2022年为第三阶段。在各个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有减排目标,并且按照指定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将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主体分到减排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上报给欧盟委员会。如果参与EU-ETS的企业未能自己或通过交易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l)和即将在2013年开始的加州碳交易市场也属于强制性碳交易的类型。RGGI由美国东北部的十个州参与,旨在以2000年排放水平为标准,到2018年年底减少区域内10%的温室气体排放,该交易体系已经于2009年启动实施。
根据备受争议的加州AB32法案,加州的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市场也将于2013年启动,首先加入该机制的是电力行业和水泥等高排放量的工业行业,根据法案,到2022年,加州计划比200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00万吨。此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即将在国内开展强制性碳交易,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CDM是针对《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CDM由此产生。而Jl和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
自愿碳市场是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展现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自愿购买碳减排量而形成的。国际上基于配额的自愿碳市场主要的交易平台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CC×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C×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实现在2003~2006年问每年减少1%的排放量;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但由于自愿减排价格的低廉,2010年7月起,CC×母公司被美国期货交易集团洲际交易所收购,结束其开展8年的碳交易。
中国是从CDM项目开始对碳市场逐步了解并介入的。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到今年2月份,我国已有725个CDM项目,共获得约5.2亿t减排量签发。
除CDM项目外,自愿减排项目在国内也如雨后春笋般大规模展开。不过,无论是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所的规模,还是自主研发交易的标准数量等各方面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国内最早成立的交易所有京、津、沪三家,交易规模相对较大。此外,已宣布成立的碳交易所的还有山西、武汉、昆明、深圳、辽宁、河北、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这7个省市陆续完成了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的初稿,初步计划是2013年启动相关试点交易。
与区域碳交易建设相比,自2009年以来,《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规范国家自愿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起草中。《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自愿碳交易市场,提振市场信用使其运行更为有效。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正式“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和方案等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和碳市场已经在中国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但是,碳交易在中国健康良好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借鉴相应的国外经验和做法。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篇11
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2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减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1997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签署《京都议定书》,承诺于2008年――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实现平均减排5.2%,以欧盟为主的经济体率先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近年来,全球碳市场交易量持续增长,至2013年实现交易总量104.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总额约549.8亿美元。《京都议定书》中虽未对发展中国家做硬性要求,但我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节能减排,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至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较2005年水平降低40%―60%”的减排目标。
为实现减排目标,我国各行业的高耗能企业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中,在履约过程中,我国目前主要以清洁能源机制(CDM)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注册项目数量逐年增长,减排规模不断扩大,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统计,截止2012年4月16日,我国共成功注册CDM项目1912个,占注册总数的47.7%,至此我国已成为全球CDM市场的最大供给方。近年来,除了参与CDM项目,我国逐步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发达经济地区及重要省份建立起能源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扩张,企业的碳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备受关注,如何公允准确地反映碳资产价值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损益,客观披露企业碳交易的风险与价值是当前碳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实务
碳会计目标及职能是向信息使用者披露与碳交易相关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企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便于其做出有效经济决策,是对传统会计不能反映的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碳会计的基本假设为可持续性,并需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多种核算方法;但由于碳排放交易目前仍处于初探时期,其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碳会计的及计量尚需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碳会计要素的确认,主要有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成本以及碳利润。碳资产确认包括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如碳项目工程建设、低碳专利技术等;碳负债包括为碳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借款等;碳权益包括企业的碳资本以及损益转入等;碳收入包括碳交易活动中获得的交易所得及政府奖励等;碳成本包括碳交易活动中的费用、折旧等;碳利润包括碳收入扣除碳成本及税金后的碳交易活动收益。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核算中,根据碳排放权获取方式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确认与计量:购买所得,应以购价按历史成本计价,确认为无形资产;政府免费发放所得,则应以公允价值计价为无形资产,另一方同时做递延收入。同时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差额记入损益。
碳会计披露,目前碳会计并没有纳入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内,需要独立编制碳会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碳排放量、碳交易量、实现减排量、碳交易损益情况等,披露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收益与或有负债等不确定事项,同时对无法以货币计量的碳会计信息,如企业是否通过减排及碳交易实现对政府的承诺等情况可以附注形式进行说明。
三、我国碳会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一直积极践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实现节能减排指标,但同欧美等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比,我们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碳排量与减排当量的核准、碳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碳效益的报告披露等问题的相关法规制度与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善,使得碳会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标准和依据,而缺乏法规的强制要求,企业在碳会计核算与披露上往往存在自主选择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我国碳会计研究也处于初期,对碳会计理论缺乏统一的认识,实证研究更是难以开展,此方面的研究者与专业人才也极度缺乏,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推进碳会计规范准则
制度与标准是发展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根基,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将使得碳会计实践无所适从,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碳会计研究成果,在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我国碳交易及碳会计发展现状的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明确规范碳会计的目标假设、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制度设计和信息披露方式等,使碳会计有法可依、有则可循。在实践中规范企业对碳会计信息的披露,督促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碳会计信息。
2.完善碳交易体系建设,建立碳计量核算账户
碳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建立在完善的碳交易数据统计与核算基础上的,近年来,我国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碳减排,这涉及各种碳减排量的核算,如植树造林的碳汇核算、CDM项目的碳减排当量核准、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抵减量等,因此建立统一的核算标准与核算账户,记录、核算并反映碳减排相关数据,从而为会计计量提供公允的数据基础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在会计处理的前期数据统计方面加强体系建设,将碳金融与碳会计有机结合,合理发展碳减排市场,推进我国碳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