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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评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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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评估篇1

【关键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组织

对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中央面对复杂社会形势形势所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大创新。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要“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至此,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下文简称风评)成了全国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是,各地在风评工作的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各地开展的评估操作普遍存在评估程序不严格、评估结论可信度低等现象。

一个规范的评估需要通过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群体访谈等形式了解相关人群的诉求;应该组织、公安、司法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论证应对风险的措施和风险的可控性。但是,各地在评估中往往没有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例如,发放调查问卷时并没有进行随机抽样;问卷设计简单粗糙,缺乏基本的信度效度检测;甚至根本没有问卷调查这个过程。又如,召开风险论证联席会议首先需要一个初步的风评草案,然后逐项分析论证,最后保存好会议纪要。但很多会议由于事前没有准备草案,大家的讨论没有集中点,开成了散漫的“神仙会”;下结论时,主要靠牵头单位领导的个人经验,而不是根据评估指标做系统判断;更有甚者,很多风险论证会并没有形成会议纪要附署在风险评估报告后。

由于评估程序不严格规范,评估的结论自然可信度很低,一位地方党委主管风评的领导曾气愤地批评这种风险评估“徒具形式,既没有实际效用,又交代不了上级检查。”

其次,在各地的风评操作中,评估工作通常由重大项目的报(建)单位、重大政策的出台部门负责组织,于是,风评的责任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陷入“自己评自己”的困境。

目前来看,国内几乎所有风评实施细则都规定:在确定风评主体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①。也就是说,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建设部门是风评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风评工作。从表面上看,这个种做法体现了“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自己评自己”,我们很难指望一个建设项目的报(建)单位,一面撰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一面在风评报告中作出“暂缓建设、停止建设”的结论;我们很难指望一个政府部门,一边制定新的社会管理政策,一边又在风评报告中承认自己制定的方案“有很大的社会风险”。可以说这种评估责任主体的“错位”现象不仅会破坏风评的科学性,甚至会损害风评的严肃性。

从根本上看,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社会没有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今后必须培育专业风险评估机构,形成风险评估的第三方,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走上专业化的道路。

风评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诸如问卷设计、抽样调查等。对项目的建设方、政策的出台部门而言,风评并不是一项常态工作,他们常常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和专门人才。另外,目前各地组建的风险评估小组由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科研院所的学者组成,共同座谈分析事项的风险,但是相关部门不可能每次都把自己最有经验的人员派来参与评估,“专家学者”也常常不是风险评估领域的专家,而是社会学、法学、管理学、新闻传播等领域的学者。因此,评估小组的成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根本上看是临时性、非专业性的。这种局面也严重地影响”风评”的质量,使风评结论难以起到实际效果。只有把风险评估的具体操作交给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尝试着走专业化的道路,如上海市、深圳市、宁波市把一些风评项目委托给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风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评估的专业化,评估的准确性有了一定的保证。但是,这种尝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建设项目社会影响评估”尽管和风评存在一些重合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同,把它的指标体系套用到风评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准确预测出未来的风险。其次,投资咨询公司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专业组织”,它仅仅是一种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这种服务不像审计所、环评所提供的服务一样有“公共性”。因此,投资咨询公司所做的风评报告在公信力上存在天然缺陷。

就目前而言,国内外并没有真正的风险评估第三方专业组织,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引导、扶持的功能,培育真正的第三方社会风险评估机构。从理论上看,专业评估机构的组织形态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由评估师组成,评估师要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只有获得资格证书的评估师才有资格参与风险评估。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同时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这种风险评估机构才算是真正的第三方专业组织,而不像投资咨询公司一样仅仅是一个咨询服务企业。这种机构才能做到所提供的服务既是针对企业的,也是面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既对企业负责,也对政府和公众负责。

很明显,培育上述专业评估机构需要大量合格的“风评师”,但我国目前没有这一行业,也没有相关的资格考试。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从现在开始着手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例如和高等院校合作建立风险评估研究和培训基地,首先培养一批科研人员,再以他们为师资力量开展风险评估的教学培训并研发风险评估的资格考试体系。时机成熟后,可以举办“风险评估师资格考试”,给考试合格人员颁发“风险评估师资格证书”,进而把风评师组织起来形成专业风险评估机构。

有了第三方专业风险评估机构,我们就可以把风评的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区别开来,由专业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具体的风险评估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建)批、改革的牵头、工作的实施等有关部门仍然是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但是责任主体并不负责具体评估(或仅仅负责初次评估),而是把具体评估(尤其是正式的二评)委托给专业评估机构。风评的责任主体承担评估的义务,出资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做具体评估,同时对评估过程给予协助;专业评估机构受聘于评估责任主体,提供优质的、低成本的评估服务,并对评估质量承担责任。

另外,有了第三方专业风险评估机构后,就可以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评估了一个项目的社会风险后,地方的维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在实施中实际出现的风险状况,对评估的准确性进行判定打分,每年做分值考核,当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分数低于某个标准后,可取消其评估资格。在此期间,当评估机构、评估师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篡改数据等问题时,主管部门可吊销其评估资格。

总之,当前必须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风险评估机构,这样才能使风评工作获得专业化的保障,风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才会得到提高。另外,把风评的具体操作交给专业组织就可以避免“自己评自己”的困境,同时,可以建立更有效的针对专业组织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些都会在根本上提高风评结论的公信力。

注释:

社会责任评估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主动维护稳定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知、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确保系统社会稳定。社会风险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第一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发展,稳定为重,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科学评估在前,有效预防在先。

二、范围和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社会稳定风险是指局属各单位(科室)在交通运输工作中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措施等。

(一)风险评估范围

1、交通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利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决策;

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有关决策;

3、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4、涉及系统内企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调整等;

5、其他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有关事项决策。

(二)风险评估的内容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一是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决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是合理性。主要测评是否适应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超越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可行性。主要测评事项决策或政策出台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时机是否成熟;四是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的苗头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等。

三、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实施单位(科室)是稳定风险评估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

四、评估程序和步骤

(一)全面掌握情况

对拟出台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交通各责任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群众、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真实了解所评事项的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

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评估内容,对重大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问题,逐项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决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后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

(三)制定化解方案

针对分析研判的具体问题,制定有效化解的方案和处置不稳定因素及重大问题的预案,做到解决问题与重大事项推进工作同步安排到位、同步开展工作。

(四)编写评估报告

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各责任主体要根据评估情况编制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简要说明;2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工作预案;4评估结论。实行四级预警机制:即存在重大风险的为一级风险,作出不予实施结论;存在较大风险、短期内难以解决的为二级风险,作出暂缓实施的结论;存在一定风险但可以控制的为三级风险,作出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实施的结论;风险较小的为四级风险,作出准予实施的结论。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按规定必须填写的走访、座谈、论证等有关的表格、资料,由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实施前报局社会稳定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确保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顺利实施。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社会责任评估篇3

为进一步深化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从源头减少和杜绝涉法涉诉问题发生,根据宝市政法[2010]25号文件要求,经区委同意,区委政法委决定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化推进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评估、预警、防范、化解为一体的办案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强化“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和谐”的司法理念,充分考虑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协调统一,充分考虑国情、民情、社会认可度及社会综合效果,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稳定优先,努力从源头、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不稳定问题的发生。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经风险评估不得裁决。

2、坚持标本兼治原则。不断完善释法明理、诉讼风险告知、多元化调解、回访下访和领导包抓化解重大疑难案件等工作措施,准确把握依法履职办案与风险评估的关系,将风险评估作为“刚性门槛”,对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发上访、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对策和化解措施,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初始。凡经风险评估的案件,风险未化解的不得裁决。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宗旨,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决不能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畅通诉求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引导和帮助群众理性、合法表达诉求,防止因不作为、乱作为、工作简单粗暴等引发矛盾。凡绝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裁决,要慎之又慎,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

三、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政法部门办理的所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类案件:一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治安案件;二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可能影响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的案件;三是群众关注、具有社会敏感性的案件;四是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工作程序

办案风险评估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1、确定评估对象。各政法部门要坚持每月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逐案分析研判,把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上访、诱发不稳定事件的案件列为评估对象。

2、准确评估风险。围绕执法办案的合法性、利益协调的合理性、稳定风险的可控性,综合分析政策法律依据、群众诉求、社会影响,预测办案效果,重点对是否可能诱发不稳定事件或引起上访等进行预测评估。

3、制订工作措施。根据预测评估结论,制定防范和处置预案,编制评估报告(案件名称、涉案人员情况、简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存在问题隐患、预防处置工作方案等)。

4、化解稳定风险。按照处置预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协同单位,落实工作措施,着力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重视不够、配合不力、作措施落不实造成重大问题的,要严格进行责任查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政法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办案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切实推进办案风险评估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办理、谁评估、谁化解”原则,明确领导责任,细化职责任务。政法单位主要领导是办案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3、认真开展评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自受理之初就要先期评估。对列入评估范围的各类案件,在办案的每个阶段和工作环节,都要认真分析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隐患,提出应对办法,积极采取有效化解措施。

社会责任评估篇4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构想

随着绩效评估在政府部门日益广泛应用,绩效评估的法制化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应当具有法治维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摆脱传统政府本位主义下的依靠领导者重视的自发式、运动式路径,取而代之政府绩效评估的自觉性、规范化、常态化,依法保障和促进政府绩效评估的持续和稳定,增强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政府绩效评估的公信力。

制定一部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法,准确定位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

美国率先于1993年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为政府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提供了操作规程。我国要构建一套和谐稳定的绩效评估制度,推进绩效评估的法制化进程,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对政府绩效评估进行专门立法,制定一部绩效评估的基本法,这是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立法明确绩效评估的目的与宗旨、绩效评估中各级政府关系的处理、政府绩效评估组织领导权力的分配、评估主体、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的范围和方式、评估的程序、评估结果利用及其法律责任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制定地方绩效评估法规、规章,以形成一套绩效评估的法律体系,为政府绩效评估的有效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定位是整个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逻辑起点。我国传统的政府绩效评估偏重于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这种目标定位的直接后果是绩效评估指标与政府的组织目标和责任脱节,各地频繁出现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就是这一目标定位下的产物。显然,这种传统的绩效评估体系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因此,必须在服务型政府的框架下更新政府绩效评估理念,在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定位上要由内部控制走向外部问责,这种目标定位表明政府绩效评估的目的不仅仅着眼于其内部管理的有序性,更重要的是为政府组织外各群体监督政府提供渠道和信息,以利于社会各界能够主动质询政府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部门积极应用绩效评估来推进政府绩效的持续改进,充分发挥政府绩效评估促进组织发展并更好满足公众需求的“杠杆作用”。如此,才能通过绩效评估明确政府对社会施加影响的方向及领域,引导政府行为,不断增强政府有效管理和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需求的回应能力,改进政府的工作效率与公共责任。①

明确政府绩效评估的领导与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多元化的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结构

政府绩效评估离不开一个组织科学、领导有力的绩效管理机构,因此,在各层级建立一个比较统一、相对独立的绩效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应在各级政府建立一个由财政部门牵头,监察、人事和统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机构,并赋予其足够权力,统一协调推进各级政府和行业系统的绩效管理工作。②其名称可定为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EvaluationCommittee),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同级政府绩效评估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评估工作,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该委员会下设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提出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评估,综合评估信息,提出评估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方案等。

政府绩效评估必须突破政府自身作为单一主体的局限,推进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是指从政府内部单方面的评估发展到社会机构共同参与评估,构建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的平台,评估结果应从仅仅考虑政府内部的评估意见转向综合考察政府组织内部、第三方组织、公众、专家等多方的评估意见。政府绩效评估关涉内部和外部关系指向,即政府自身开展的绩效评估和外部对政府绩效的评估。所以,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外部关系指向,要求突破传统政府绩效评估的封闭性,要求关注行政相对人、公众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评价,改变单一的评估主体,让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考评,这是保证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走向完善的必备步骤。不同的评估主体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有助于避免因从单一思维模式出发而导致的评估片面的情况。当然,选择什么样的评估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内容,因此,要建立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对评估主体的选取是一个问题。考虑到信息的获取和参与评估的动力,以利益关联作为选择标准不失为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值的指导意见

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设计,其核心是必须与政府管理战略目标和政府的职能使命、职责任务、服务质量相联系。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应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显性绩效与隐性绩效、当前与未来之间的关系,要改变那种只注重经济绩效而忽视社会绩效的倾向,从只重视经济、效率的指标转向经济、效率、效益、公平正义、和谐诚信、环境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等多重指标,由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经济绩效观走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绩效观,由只关注眼前发展的绩效观走向注重长远发展的绩效观,由单一地追求效率拓展到追求社会公平和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各级政府的职能使命不同,其范围、重心、结构等各不相同,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反映这些职能使命的差别。

与评估指标紧密相联的一个问题是对评价指标的赋权,即各评估指标在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或分量,即“权重值”,它表征着各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差异及各指标所产生的不同协同效应。评估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的分析方法,接受民意的检测,防止避重就轻、刻意选择。作为一项富有技术性的操作系统,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可以建立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指标权重指导意见。

评估方法与评估程序法定化,构建与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相关的法律制度

政府绩效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体现服务型政府的“公民本位”的价值导向和内在要求,综合运用面向对象个性化的绩效与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综合评估模型,实现公众评议与多指标综合定量评价的均衡。③明确的评估方法主要涉及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立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各种评估方法明确规定下来,明确不同的评估类型、不同的评估对象应当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防止评估主体对评估方法选择的随意取舍,促进评估方法由“随意性”走向“规范性”。要通过立法明确以下一些基本程序: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组织的建立、评估指标的构建、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方法的确定、评估报告的撰写、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等,以法的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性来保障政府绩效评估过程的理性化。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有效使用能提高绩效评估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加强政府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关键是要完善或创设与之相关联的后续制度与机制,包括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制度与二次检查制度,以改进政府管理与服务质量;建立以绩效评估为基础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问责制;创建行政执法内部竞争机制,以引导政府机构有机整合、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建立与绩效评估关联的公务员培训管理、奖惩和职务升降与任免制度;实施绩效审计和绩效预算,改革财政预算制度,用绩效预算方法来代替传统预算,把公共部门成本预算建立在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建立起成本预算的责任机制。

建立政府绩效评估的申诉制度与法律责任机制

绩效评估申诉制度是指评估对象对评估主体的评估不服,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向有权受理申诉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受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调查并提出解决办法的法律制度。要建立绩效评估申诉制度,并且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配套地对受理绩效评估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的主体、参与申诉的主体、申诉范围、申诉的管辖、申诉程序、申诉决定的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政府绩效评估法律责任机制建设中,应当明确承担责任主体,包括对政府绩效评估的管理机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结果使用者;明确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或条件、追究责任的程序与管辖、保障责任落实的措施等。

总之,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要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基点与价值准则,在政府绩效维度上要改变我国传统政府治理中的“权力本位、官本位和政府本位”,复归到“权利本位、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并通过法律这一载体将“民本”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民权”。我国应积极推动政府绩效评估的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进而提升我国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实现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绩效评估的良性互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博导)

注释

①彭向刚:“论我国服务型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趋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2期。

社会责任评估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安全稳定为第一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二、评估范围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问题时,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达到既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安全生产重要规划编制、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设立和调整;

2、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乙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许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政策、许可方式的更改和调整;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管理等达标考核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5、工矿商贸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情况;

6、较大规模、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7、高危企业规划、布局、选址等重要决定;

8、高危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

9、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重大户外宣传活动;

10、安全资格证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等有关收费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11、其他涉及企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可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四)可控性评估。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的评估。

四、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市安监局评估责任主体是:决策事项的提出科室、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的牵头科室。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到各镇(区)和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由各镇(区)和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评估。

五、主要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2、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单位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3、论证可行性。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分析论证,科学预测。

4、形成评估报告。在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该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依据风险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5、制定工作预案。责任主体要将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召开风险评估审查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作出是否实施的决定,并对评估报告中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6、跟踪反馈落实。评估责任主体单位要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法规科,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评估责任主体主管科室要切实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要做到不评估、不实施。

(二)完善备案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报同级维稳办备案制度。各相关科室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社会责任评估篇6

据悉,2009年12月,《WTO经济导刊》将召开“金蜜蜂2008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榜”会,首次发表“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和评估结果。

从2009年8月起,《WTO经济导刊》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2009年1月到2009年10月的550多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评估。国内首创“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

“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在国内属首创,据《WTO经济导刊》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介绍,对报告的整体评价将从五方面进行,分别是结构的完整性、报告可信性、报告的可读性、绩效可比性以及报告创新性,而对报告具体内容的评估。将有九项判定标准:

识别利益相关方群体,指出了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指出了沟通的渠道和方式、主体部分包含与识别出的利益相关方相关的内容、针对识别出的利益相关方相关议题披露的程度、对识别出来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理念与方针、对识别出来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措施、对识别出来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绩效以及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理念是否与机构战略相关。

《WTO经济导刊》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将在此基础上,得出报告的结构完整性、可信性、可读性、创新性结论,从而进行综合打分。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阅,透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理念、外显表现以及典型实践。

据介绍,评估遵照严谨的程序进行,评估人员首先将报告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然后评审、复核,经过初评和复评,相关专家最后把关,得出评价结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差异中有共性

此次参评的企业类型涵盖了包括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及中小企业,它们的CSR报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央企业的CSR报告更注重内容的严谨性和逻辑的完整性,而跨国公司的CSR报告则表现出个性化的特色。中小企业的报告则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参评的报告中,大部分遵循了“经济,社会、环境”三重底线的原则,部分报告经过了验证、附有第三方评价、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增加报告的可信度,但也有不少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