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例(12篇)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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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行业标准,以及北京、广州和杭州等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标准,结合我国《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国务院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以及《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对我国关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进行了梳理,以便行业及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了解和掌握。
一、我国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我国自2009年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将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被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并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从纺织行业层面来看,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达到800万t左右的发展目标。加强资源再生循环及利用的重点任务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理念,逐步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
我国现行的与废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有关的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管理条例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图1),但缺乏针对与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相关的政策制度,无法满足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需要。
1.立法层面
法律法规是保证废物管理和有效利用的强有力手段。我国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简称“三化”),为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在我国尚未进入立法层面。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为原则
在我国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明确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在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所称的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仅就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制度建设而言,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的回收拆解、机电产品的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未将废物或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且缺少实施细则。因此,上述法律在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中只起到原则性作用。
2.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层面
垃圾分类的目的是回收和再利用。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将垃圾区分成不同的种类。
目前,我国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要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1),在上述各种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标准中,对废旧纺织品的归类存在一定的差异。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行业标准已将织物垃圾归为可回收物
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可分为六大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五大类。其中,织物是指旧的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床上用品、桌布、书包、鞋等。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志,2003年建设部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涵盖了14个垃圾类别标志,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以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同时也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外包装。
2009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13—2009)将我国生活垃圾按物理组成分类为厨余类、纸类、橡塑类、纺织类、木竹类、灰土类、砖瓦陶瓷类、玻璃类、金属类、其他及混合类共11类。
上述3个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业标准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将废旧纺织品的名称统一为“织物”或“纺织类”,即英文为“Textiles”;二是将废旧织物作为生活垃圾的一种,并视为可回收垃圾。
(2)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未将废旧纺织品纳入分类收集范畴
为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2010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并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但未将废旧织物纳入其中。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标准有差异
如表1所示,北京、广州和杭州等3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织物垃圾的归类、名称使用、回收箱的设置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①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归类存在差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将织物归为可回收物类,这与建设部颁布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相一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但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而广州和杭州将织物垃圾归在其他垃圾类中。其中《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其他垃圾包括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②地方标准对织物垃圾名称使用的不统一
各个地方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对织物垃圾的名称使用并不统一。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使用“织物类”,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名称相一致;《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中使用“布类”,而《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则使用“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
③城市社区回收箱设置不便于织物垃圾的回收
北京市按照“大类粗分”的原则,一般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它垃圾”等3类设置回收箱;广州生活垃圾回收箱则分为4种:有害垃圾箱、其他垃圾箱、可回收垃圾箱和厨余垃圾箱。杭州生活垃圾回收箱也分为4种,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虽然如此,但均存在一个问题:3个城市的生活垃圾回收箱难以让居民辨识,废旧纺织品究竟应投放在可回收类垃圾箱还是其他类垃圾箱,难以界定。
3.“十二五”规划层面
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十二五”规划均十分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从制度建设层面、技术层面和再生纤维利用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目标。
(1)从国家层面提出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和分类制度建设(表2)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另外,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需要制度保障,“十二五”规划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2)从产业层面提出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表3)
在国务院出台的我国《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中,针对废旧纤维制品的循环利用提出,到2015年我国再生纤维利用占纤维加工总量比重要提高到15%。
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2015年初步建立纺织纤维循环再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循环体系,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设立纺织制品回收再利用管理和监控体系等。同时还提出,2015年我国再利用纺织纤维总量要达到800万t的发展目标。该规划从产业层面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废旧纤维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了再生纤维的利用水平。
(3)从技术层面提出废旧纺织品回收再利用的技术主攻方向(表4)
在我国《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和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中,从技术层面解读了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
《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完成50项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攻关,其中包括2项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技术,即纯化纤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研究以及天然纤维和混纺废旧纺织品的再利用技术。前者主要包括研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物改性及生物降解、纤维废旧料的回收利用、开发纺织废料回收及再利用成套装置及技术;后者主要指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清洗、分类分拣、再利用关键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研究,以解决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的技术问题。
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废物资源化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2015年我国废旧高分子材料产生量要超过4000万t,同时提出了8项废旧纺织品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二、发达国家废旧纺织品回收及再利用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对废旧织物的回收及再利用研究。在欧盟众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涉及了纺织品回收和再利用条款。例如:欧盟环境保护法(1990)第2部分,将废旧纺织品视为“可控制的垃圾”,列为回收、处理、可回收处理类的垃圾;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在2008年欧盟废弃物指令第二次修正案中,提出了纺织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议案,规定欧盟各国在2015年年底前必须构建纺织废弃物的回收体系。
英国政府倡导全体民众将废旧织物视为可回收、可再利用资源,并提出“零废弃经济(zerowasteeconomy)”的社会发展目标,2008年英国织物再利用总量达2.7万t。
据调查,每年每个美国居民大约丢弃70磅重的旧织物,其织物垃圾总量约占城市固体垃圾总量的5.2%,其中只有15%的织物垃圾会被再利用,其余85%则被填埋处理。2011年底,美国纺织品回收协会(TheCouncilforTextileRecycling)提出到2037年实现织物垃圾“零填埋(Zeroby2037)”的目标。
三、结论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
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县治污设施建设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治污设施建设工作情况
根据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年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县年内须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任务,并完成项目总体验收;年内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我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措施,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治污设施建设。
(一)污水设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积极配合州城乡投资公司“治污”项目平台达建工作。二是争取利用世行贷款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选址于县城东郊三岔河,建设内容:县城主截污管道及部分建成区排水管网的建设。新建直径400~1200毫米排水管网22.8公里,其中合流制管道7603米,新建检查井408座。建设规模:近期处理规模为60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接纳排水管网收集的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654万人民币。其中:国内配套1865万元,争取世行贷款2789万元。目前项目地勘工作已完成,初设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批,正在做施工图和技术标书。三是自筹资金335万元对老城区大沙沟进行治理,疏通排污管道2.公里。四是新城区规划排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通过政府自筹资金和招商引资,投资1017万元完成石缸坝新城区雨污管网建设49.7公里,建成检查井1656座。
(二)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至广南公路6公里处的小洛利,项目总投资为1944.83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省级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垃圾处理场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环保措施,配套收运系统的设施、设备。建设规模为日均处理垃圾60吨,总库容47万立方米,设计填埋年限为20年。项目于2006年9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213.9万元,完成土建工程、管理用房建设和部分设备购置,项目场区建设工程已完工投入试运行。
年底,争取省“两污办”补助资金3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在老城区东湖路和新城区60米大街与小新寨交界处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2座,其中:东湖路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完成投资150余万元,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现已投入使用,新城区垃圾中转站及管理用房正进行场地平整。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治污设施项目虽已确定由州城司统一运作,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县级没有可操作的方法,致使项目实施上进展缓慢。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抓住污水处理工程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的机遇,配合州投融资公司做好各项工作。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1篇3
三峡工程举世瞩目,随着2003年6月15日三峡工程“135”水位的成功蓄水,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又一次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从笔者在库区实地考察的情况来看,由于长期以来的不良习惯,随意沿江堆存或倾倒垃圾现象普遍。长江、嘉陵江沿岸有垃圾堆放点约605处,生活垃圾存放量在175m水位以下约300万t。目前库区城市生活垃圾总量超过200万t/天,生活垃圾机械清运程度低,各区县仅为30%~40%,无害化处理率仅为8%,处理方式多为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产生的大量垃圾渗滤液,一经进入库区江河,不但直接污染长江水质,而且还会沉积为底泥,形成底泥污染,严重威胁库区水体安全。同时,由于“135”蓄水后,库区水位上升,流速减缓,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水体自净能力减弱。为了控制库区污染和防止水体发生富营养化,三峡库区垃圾处理势在必行。
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当重视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垃圾处理,到2003年,国家已投资在三峡库区共建成了垃圾处理场20座,处理规模7030t/天,投资2.64亿元。并制定了库区未来几年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规划,2003~2005年,库区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处理规模285t/天,总投资1.4亿元;沿江22个集镇建立垃圾处理场,处理规模380t/天,投资1.2亿元;2006~2010年,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2座,规模1000t/天,投资4.04亿元;建成重点集镇垃圾处理场71座,处理规模5000t/天,总投资约1.5亿元。
但从库区已建成的丰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秭归城市垃圾处理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库区城市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却不如人意。丰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秭归城市垃圾处理场分别由国家投资7216万元、2271.8万元,于2003年6月20日、2003年5月26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但都因无运行经费没有实际运行。当前,库区沿江的垃圾处理场如雨后春笋般地建起来了,但运行不良,工作效率低下,有的时停时转,有的根本就不能运行,使很多刚刚建成的垃圾处理场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因此,笔者认为,三峡库区政府不能仅仅把三峡库区的垃圾处理看成是一个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问题或是一个政府形象工程,而是要根据三峡库区垃圾处理场运行过程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垃圾处理场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垃圾处理场在三峡库区生态环保中的作用。因此,研究三峡库区城市垃圾处理场市场化运行机制,对解决库区污染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三峡库区城市垃圾收集、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2.1垃圾处理技术落后
三峡库区的现有垃圾处理场存在选址不当、规模偏大、易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使得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均达不到预期目的。
2.2管理系统不完善
三峡库区垃圾收集、储运系统缺少,需进一步加强环卫设施建设,为保证居民健康、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及城市市容,“垃圾处理规划”应系统地将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高效完善的现代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2.3管理体制落后
将生活垃圾的处理视为公益事业的传统观念,使得全社会都认为垃圾处理是政府的事情,而传统的体制更加强化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城市垃圾处理由政府投资、运营,政府每建成一座垃圾处理场就背上一份财政包袱,使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这已成为国内众多城市政府面临的难题之一。虽然库区有的区县,如奉节县,指令当地建委建立公司,专门经营垃圾收集、处理,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摆脱政府的责任。如果不改革现有的观念和体制,即使国家全额投资建成了垃圾处理场后移交给地方,其高额的运行费用库区各区县也将无力承担,最后被迫停运,见不到垃圾处理能力发挥效益。
2.4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困难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市居民作为排污者,应对自己造成的生活垃圾治理承担经济责任。重庆市出台的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即自2000年5月1日起,向城市居民每月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3元。收取的这些资金将专款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但从库区实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很困难,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经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收费涉及面不全,无法保证垃圾处理的正常运行;二是由于城市中流动人口众多,使现行的收费渠道无法保证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三是每户人口数各异,老百姓认为按每户征收处理费有不合理的地方,产生了对处理费的征收的抵触情绪。
3三峡库区城市垃圾处理场市场化运营模式的构想
笔者以为,解决前述问题的办法是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所谓垃圾处理场市场化,是指专门从事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或垃圾治理业务的企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垃圾处理设施专业运营或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其实施方法是:
(1)对可以实行集中治理的城市工业、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治理,规模经营,以减少投资和运行费用,以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便于监管。
(2)“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招标或招商引资,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投资经营,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垃圾处理场也有产值(像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也有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能够正常维持简单再生产和一定的积累扩大再生产。
(3)“谁污染谁付费”,污染交由集中治理的单位则按污染当量出钱,实行计量收费,企业污染由企业负担,居民污染由居民负担,居民按每月每人收取,政府职能则是通过招标、招商建立城市垃圾处理场,给予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垃圾处理场的市场化运营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传统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实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一方面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政府的环保问题,运营公司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技术优势能确保垃圾处理场切实发挥作用,避免因管理和技术原因关停;运营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检测手段,标准化的检测程序保证了排放渗滤液的水质得到准确监控,杜绝了二次污染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运营公司也可以根据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及自己的情况采用不完全承包、半承包、完全承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来降低风险。
4三峡库区城市垃圾处理场市场化运行对策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库区居民的环保意识
库区居民的环保意识有待加强,从我们在库区各县发放“三峡库区居民环境意识调查问卷”了解到,库区居民认为“135”蓄水后,长江水变清了,水体质量变好了占61.9%,认为水的质量变差了占21.3%,认为水体质量无明显变化占16.8%。从这些数据来看,库区人民都具有很朴素的环保意识,但对当前库区环境特别是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之间的关系认识严重不足。因此,库区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提高库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库区水质保护的意识,形成加强环境投入和环境管理的共识,同时也能增强居民对垃圾处理市场化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库区居民对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心理承受能力。
4.2转变观念,进行城市垃圾处理业的管理体制创新
目前,库区政府一定要抓住库区大量城市(镇)垃圾处理场建设的机遇,从机制改革入手,明确管理模式,使库区的垃圾处理场建成之日起就是真正的企业,按市场机制运行,彻底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政府治污,收效甚微”的问题。政府干预要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面向市场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BOT等多种方式的投、融资渠道,推进垃圾处理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把环境管理中的具体事务分离出来,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弱化微观事务管理,管理方式从以“项”(具体的项目)为主转到以“向”(工作目标和方向)为主上来,从而促进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3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场应给予政策扶持
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①提供优惠条件,如廉价或无偿地皮,允许其综合利用开发;②制定城市垃圾治理收费标准,并立法保障企业收费收入,保证城市垃圾处理场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使城市垃圾处理场能够正常经营和生存,并能获得相应的发展,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这一条很重要,因为库区有的城市垃圾处理场已经建好,但因运行费来源未解决而不能正常运转,个别厂甚至因此而停产;③对城市垃圾处理场实行减免税;④对城市垃圾处理场的用电或发电并网给予优惠;⑤建立环保资本市场,鼓励中外企业、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垃圾处理场,谁投资谁受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收益,建立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⑥把发展环保产业作为剌激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国债投入、信贷、证券、基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4.4建立和完善库区城市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现阶段,三峡库区对于垃圾处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有空白。没有建立公平合理的“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补偿”原则。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市场规范和部门管理,使得库区的垃圾处理出现垃圾收集与垃圾填埋的脱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妨碍了库区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将城市垃圾的管理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之中。库区垃圾有了管理依据,明确了治理目标,政府机构就可以强化垃圾处理,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建设、运行,确保库区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林衍.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环境科学,2002(3)
2刘德绍.城市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可行性研究.[J].重庆环境科学,2001(2)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5
一、总体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求和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千村整治”特别是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行非中心城区及南澳县“户收集、村(居)集中、镇(街道)转运、区(县)处理”和中心城区“村(居)收集、镇(街道)集中、区(县)转运、市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合理选择终端处理技术,提高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2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千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方案(—年)》(委办知〔〕16号)的要求,并结合市“千村整治”办《关于印发市千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年)生活垃圾整治专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府建〔〕25号)的工作安排,从今年开始,对全市农村和涉农社区进行统一规划,以垃圾收集清理为切入点,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通过重点整治,逐年推进,力争在年3月底前,农村环境卫生实现无暴露垃圾、无水面漂浮物、无乱堆乱放、绿化树地无杂草垃圾等现象,农村垃圾脏乱差问题得到基本改善;到年底,我市农村脏乱差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宜居城乡建设上新台阶。
(一)一区(县)一场。到年底,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至少各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或焚烧厂,实现非中心城区和南澳县一区(县)一场的格局,且年起全部投入正常运营。
(二)一镇一站。年,全市各建制镇及涉农街道建设1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且区(县)范围内40%以上的建制镇和涉农街道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年,全市各建制镇和涉农街道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并投入正常运营。人口较少、垃圾产量较少的镇或涉农街道,可几个连片集中建设1座垃圾转运站;年,全市各镇和涉农街道每1.2万—1.5万人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压缩站),且布站合理,市、县(区)、镇(涉农街道)、村(涉农社区)的垃圾转运体系实现全覆盖。
(三)一村一点。到年底,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效收集农村垃圾。同时,各镇和涉农街道一级要按照每1000—1300人设置一处垃圾收集点。
三、建设和管理要求
(一)中心城区以市雷打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统一运到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非中心城区各区及南澳县以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运输距离在30公里以内的,统一运到区(县)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超出范围或运输难度较大的,可以区域中心镇为节点,组团式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连片治理,区域共享。垃圾转运站、收集点的建筑形式可以区(县)为单位,相对统一,规范标识。各区(县)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技术指引》,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市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二)编制专项规划。年9月底前,全市各区(县)要编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五”规划,同时完成本区(县)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年10月底前,市要完成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完成市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工作。要做好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发展,合理布局。
(三)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宜采用卫生填埋、资源化利用等工艺技术。市、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建设,以区域中心镇为节点建设的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镇级填埋场,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填埋区采取人工防渗处理,垃圾渗沥液采取运送或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对于采用堆肥处理、沼气利用等综合处理技术,要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在国内有成功适用的先例。
(四)镇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应做好通风、降尘、除臭、消杀、清洁等措施。站内垃圾应日产日清,各项清洁设施齐备,污水应统一收集,统一运送或排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村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垃圾收集桶、收集箱、收集屋等设施,实施统一收集。要注意做好垃圾的密闭管理和污水处置措施。收集点垃圾应日产日清,规范卫生保洁措施,每周至少清洗两次,并定时喷洒消毒及灭蚊蝇药物。
(六)保洁收运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聘请专业保洁公司或本地劳动力进行保洁。采取保洁人员上门收集或村民自行投放的方式,有条件的村居应优先选择垃圾袋装定时收运方式,并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试点工作,将生活垃圾从户收集到村收集点,从村收集点集中至镇转运站,再转运至区(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全过程采取密闭方式,防止出现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保洁人员应定期清扫村公共区域,做到村庄路边、河边、池边无垃圾,村容整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是我市“千村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幸福,改善民生、为民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成立市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城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局、公路局、环卫局分管领导和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城管局。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项工作。
(二)建立保洁机制。各区(县)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镇(街道)要确保有环卫管理机构并配专职人员,村(居)配备专门保洁人员,形成稳定的区(县)、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和保洁队伍。加强保洁监管,保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常态化运行。制定环卫作业标准,实施制度化、经常化环卫作业,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强村规民约等自律性制度建设,培养村民讲卫生、爱干净的良好生活习惯。完善环卫用工制度,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稳定壮大环卫队伍。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区(县)、镇(街道)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市、区(县)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镇(街道)垃圾转运站、村(居)垃圾收集点等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设施运营费用支出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镇、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一事一议”收取保洁费用,争取当地乡贤捐赠和企业资助,加快转运站和收集点建设,保障运输和保洁费用。有条件的村,卫生保洁费用可从村集体收入中予以解决,不向村民收取。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地方引入大型国有企业投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和收运服务。
(四)加强检查考核。市政府对各区(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市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加强督促检查,启动区县处级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对各地“农村垃圾处理及环境改善”进行年度考核,并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各级政府要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实施动态检查,对媒体曝光及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督查整改。
(五)开展清洁行动。今年6—9月,在全市开展“大清洁、乡村美”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号召全民参与,掀起一场清理农村路边、河边、池边及村庄公共区域积存垃圾的清洁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农村“脏乱差”问题。要把农村清洁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宜居城乡建设、“千村整治”特别是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打造名镇名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活动有机结合,改善人居环境,树立乡风文明,建设美好新农村。
(六)加大宣传教育。建立每月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通报设施建设、技术创新、监管能力和管理保洁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及时推出亮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乡村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重大意义,增强村民环卫保洁意识,宣传卫生保洁先进户、示范村、优秀镇以及保洁人员等先进事迹,积极倡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鼓励和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6
广州陷入“垃圾围城”困境,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生活水平及健康得不到保证,广州市政府特别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然而,由于分类标准不明确、政策宣传教育不到位、行政奖罚难落实等问题的存在,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得不到好转,依然是广州市长期发展规划中一个重要环节。
一、广州市“垃圾围城”困境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每年垃圾产生量以8.24%的速率增长,约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的2.5-3倍。其中城市是垃圾的主要生产者,又是垃圾的主要受害者。中国城市发展产生垃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过快的垃圾产生及无效的垃圾处理引起一系列的环境污染、生存空间缩减等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状况与生活质量。“垃圾围城”困境影响了不少城市的发展进程。作为珠三角经济中心,广州市同样陷入“垃圾围城”困境。广州每天进行填埋和焚烧等终端处理的生活垃圾近1.4万吨,其中厨余、木竹、纸布和塑料等占垃圾总量的90%以上,可生化有机物占49%左右。
为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广州制定并实施全国首部城市垃圾分类管理法规――《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解决垃圾以混合收集、填埋方式进行处理,导致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垃圾分类是采取合理处理垃圾方式的前提,因而,广州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广州市确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首先在16条街道、6个社区和部分生活小区,以及市、区、街党政机关、城区约1500所中小学校、733个农贸市场等地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广州提出的目标是,2011年全市垃圾分类率力争达到50%。然而,据2011年,广州市城管委官方统计数据可知,广州生活垃圾日均产量约1.8万吨,全年生活垃圾产量同比下降2.8%;广州市处理垃圾429万吨,有393万吨被卫生填埋,占处理总量的91.7%;用于焚烧发电的垃圾量有33.6万吨,占处理总量的7.8%;餐厨垃圾生化处理的数量为2.3万吨,占0.5%;有害垃圾收集15万吨。广州市垃圾处理效果不明显,仅以2.8%的减量速度难以解决“垃圾围城”的困境,表明垃圾分类政策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亟待政府关注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垃圾分类政策中政府与公民角色定位
2000年6月,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继而,全国多个城市也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活动,如苏州、青岛、威海、无锡、三亚等。然而,无论是国家建设部所确定的八个生活垃圾匪类收集试点城市,还是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活动的其他城市,都陷入名存实亡,毫无建树的境地。在广州,垃圾分类试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度成为空文时代。尽管经过几年努力,广州市出现了不少优秀模式,如“万科”模式等。但与同时代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的台北市所取得的效果相比,广州市的2.8%减量速度真是自愧不如。台北市的垃圾处理效果如此明显,不禁反思,广州市政府在进行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角色
在戴伊看来,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做与不做的行为。近年来,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破解城市快速发展所带来“垃圾围城”的困境。然而,垃圾处理的效果不尽人意,以缓慢的步调向前迈进。
1.缺乏有效执行垃圾分类的政策扶持和配套措施。在进行环境保护过程中,我国政府制定了不少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但都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和指导程序;尽管有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垃圾分类标准,如《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中将城市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但是政府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标准,形式上走走,达不到实际效果。首先,一些市民在处理垃圾时,未按照城市政府所规定的垃圾分类标准,不认真分类投放垃圾。其次,缺乏有效的后续处置措施,环卫部门在收集处理垃圾时,为了简单易行、减少处置成本,将垃圾混为一体集中运输,直接投放垃圾焚烧厂。这些无效的运行模式阻碍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减慢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前进速度,导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果不明显,甚至倒退。
2.现行的分类评估机制难以应对垃圾分类需求。在戴伊看来,公共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评估,三者缺一不可。政策评估是运用系统的手段对政策执行的效果及时地进行测评,以判断是否调整或者停止公共政策。政策评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用;一是调整作用。广州市政府在广州市、区(县级市)、街党政机关、16条街、6个社区、1500所中小学校和万科集团、保利集团管辖住宅小区及岭南集团属下的宾馆、酒店和商场等区域开展先行试点。对其他区域并没有强制执行,广州市城管委对其他区域是否强制执行并没有给予可定回答。《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暂行管理规定》中设立处罚条例: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这一条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遭到民众质疑。在试点的明星社区,有的社区每周统计一次垃圾分类的情况,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同时为了加强社区居民的分类意识,相关人员通过巡查的方式加强效果。然而,有的社区效果不明显,也没有相关人员进行跟进,垃圾袋中垃圾分类的痕迹不明显。
(二)公民角色
1.公众意识不足以支撑垃圾分类政策的执行。公众即是生活垃圾的制造者,也是生活垃圾的受害者,更是生活垃圾的处理者,这一尴尬角色使得公众是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重要参与者,是垃圾分类实施效果显著的关键因素。垃圾处理的第一步就是垃圾如何分类,垃圾分类主要依赖于公众的参与和理解。然而,公众缺乏垃圾分类标准等知识,根据一项调查显示,88%的网友认为垃圾分类的实施没有监督主体,70%的网友表示不清楚垃圾怎么分类。不少民众认为垃圾分类政策的主体是政府,民众只是简单的垃圾处理操作。然而,垃圾是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制定垃圾分类的标准、流程、收费标准等细化措施,民众最了解自己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需要民众发声。只有政府在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才能真正地破解“垃圾围城”困局。
2.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动手能力差。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是公众个人或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效果的行为。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处理是破解“垃圾围城”困局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有许多公众具有环保意识且了解垃圾分类重要性,但是,公民长期形成不良习惯,懒于垃圾分类,参与热情不高,效果不好。同时,垃圾分类需要更为负责的过程和更为繁重的成本,由于经济收入与住房条件等实际性问题,阻扰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加重垃圾分类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垃圾分类政策中政府主导与公民参与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政策制定者及执行者,在垃圾分类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公众是城市的居住者,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参与者,必然重视公众的参与作用。
(一)政府主导
政府作为城市管理者,应该采取适当措施去激励、约束、监督及引导公众去参与垃圾分类处理的过程。要破解“垃圾围城”困境,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地有序进行。一是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相关法规标准。城市政府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细化的相关法规标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准则,如垃圾费的征收标准,违规处理垃圾应接受的惩罚措施等。同时,强化垃圾分类的实施力度,垃圾分类处理势在必行;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功能;全方位、持久地加强培养教育公众对垃圾分类处理相关知识。政府分发垃圾分类知识手册,解释垃圾分类处理的标准、具体办法。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培养垃圾分类能力;三是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评估系统。强化垃圾分类处理的实践,评估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监督垃圾分类处理的执行情况。将社区单元作为最小的垃圾分类处理单位,重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发挥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定期对各单位的垃圾分类处理情况进行巡查、登记统计。
(二)公众参与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7
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美丽x建设,根据《x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行动实施方案》安排,结合x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县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健全的垃圾治理体系、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x.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x.明确属地管理职责。各镇、村委会要肩负起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整体联动的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具体研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开展治理工作。
x.突出重点,全域治理。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领域,在集镇街道、居民小区、村社庭院、公路沿线、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建筑工地、景区景点、田间地头等深入开展全域无垃圾工作,做到全行业、全领域、全覆盖。
x.网格管理,全时保洁。综合利用多种手段,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村社干部包社、党员代表包户、农户门前“五包”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实行全天候保洁,做到污水垃圾日产日清和无害化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有成熟的治理模式。
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县级统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将各镇转运站的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终端。各镇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将村庄垃圾收集转运到垃圾转运站处理。行政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引导组建村民理事会等社会性群众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发动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村组负责村湾内日常保洁与垃圾收集,保障每天早晚必须各保洁与垃圾收集一次,做到保洁范围“四不见”(不见塑料垃圾、不见人畜粪便、不见乱堆乱放、不见污水乱流)。村民负责房前屋后及自家庭院的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投放分类。在村委会所在地、文化健身广场、农户居民点、沿路乘车点等人口聚集的地方配套环卫设施。各村因地制宜选择垃圾集中堆放点和收购站,畅通垃圾清运渠道,确立高效的垃圾收运管理体系。
(二)有完善的设施设备。
立足现有设施、设备情况,分步分类完善。户有垃圾桶:在偏远山区按每x-xx户配备一套固定式垃圾分类桶,农户分散、交通不便地区适当多配备;湾有垃圾箱:按照xx-xxx户一个勾臂箱的标准配备,自然湾较大、常住人口较多、较集中的,配备x-x个勾臂箱,自然湾较小、常住人口较少、较分散的,配备x-x个勾臂箱。逐步取缔敞口垃圾池;村、镇有环卫车:按照每两名保洁员各一台电动三轮环卫车和人力三轮环卫车、每镇一台洒水车标准配备;镇有中转站:每个建制镇建有x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县有转运车:按每两镇一台大型垃圾转运车辆配备,保证农村生活垃圾及时转运,鼓励转运车辆统筹调度使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鼓励区域内车辆统筹使用;xxxx年底前,所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建设达到验收要求。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和监督管理人员。
组有保洁员:人口密集的村湾按照约xxx户-xxx户配x名固定保洁员和清运人员,相对疏散的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村有监管员:聘请村组有责任心的老党员、老干部负责监督保洁员清扫、监督保洁公司清运等工作;镇有考核员:各镇安排专人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人员经费由各镇负责;县有巡查员: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巡查小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申报、中转站建设、指导考核、督办等具体工作,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工作有专人、专职、专门机构负责;聘有监督员:邀请x电视台、x热线等新闻媒体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x名监督人员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全面展开宣传攻势。
建立由领导干部带头,带动全员参与的宣传推动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宣传效率,通过政府微信公众号有关垃圾治理常识、各村卫生检查通报等内容,制作宣传展板、横幅。通过强化道德约束的方式,将垃圾无害化治理列入村规民约,培养群众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五)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广切实可行的垃圾分类方法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注重垃圾源头减量治理。出台群众激励措施:对于进行垃圾分类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根据积分,全县每年评选xxxx名环保分类先进分子予以公示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资奖励。同时各村应每月根据积分小结情况,给予垃圾分类做得好的群众一些如肥皂、毛巾等小奖励,提高群众积极性。完善分类收集设施体系:按照便利、安全、适量的原则,分别设置有害垃圾及易腐垃圾固定回收点,并在醒目位置标识有害、易腐垃圾标识,由专人负责清理。将现有无分类功能垃圾桶逐步更换成固定式垃圾分类桶。垃圾收集车、垃圾转运车等设施都应将垃圾分类功能纳入采购标准之中,鼓励采用收集过程“车载桶装”的收集模式。对分类指导志愿者、从事“二次分拣”的环卫工等给予补贴。
(六)完成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
每年定期开展为期x个月的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第一部分:重点完成武赤线、咸潘公路、嘉陆公路沿线各村主干道生活垃圾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部分:完成各主要村湾大规模的存量垃圾集中整治工作。第三部分:完成偏远地区生活垃圾集中整治工作。组织清扫保洁队伍定时清扫,定点定时收集清运垃圾,做到重点地段日产日清,其它区域“随满随清”。督促农户开展庭院内外常态化整治,做到庭院居室干净整洁、房前屋后无卫生死角,做到视线范围内无垃圾堆、柴草堆、粪堆、建筑材料和其它堆积物。在集中整治工作中,针对农村存量垃圾情况要进行详细的摸底工作,并制定任务清单,实行销号治理。
(七)完成破旧空置房屋整治。
开展农村空置房调查摸底,动员群众拆除残缺、破旧房屋圈舍,并采取改造、翻新、清洗、粉刷等措施进行整治;针对农村长期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依托农村“三无”人员安置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引导群众自行拆除。
(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整治。
进一步完善各镇农村污水管网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九)完成农作物污染整治。
结合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对重点区域的废旧农膜、农药瓶(袋)、种子袋等农业废弃物进行清理整治;落实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制种企业等在农作物污染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大力推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的清洁化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技术,督促养殖场区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十一)河道渠系整治。
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对百里长渠、金水河、陆水河等河流渠道内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破坏河床渠系、污染水体等问题进行生态环境质量整治。
(十二)完成建筑垃圾资源化转运厂建设。
对建筑垃圾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推动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集中转运化,所有建筑垃圾转运至葛洲坝水泥处理厂进行处置。探索建筑垃圾就近铺路、回填工作联系机制。
(十三)实行信息化监管。
从xxxx年开始,启动“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xxxx年实现与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对接。通过环卫基础设施数据管理、环卫车辆智能监控、垃圾中转站视频监控、环卫人员智能监管、垃圾收集质量监管、环卫作业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实时线上监控、动态管理。建立微信工作群,实时跟进各镇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不定期督查。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启动阶段(xxxx年x月-
x月)。
x.全面启动专项工作。成立全县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并从各责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制定x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实施方案并协调召开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会,明确各镇下一步工作任务,督促各镇结合本镇实际成立工作专班、编制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xxxx年x月)
x、全面开展摸底工作,包括各镇、村、自然湾、主要道路、存量垃圾的分布情况,环卫设施、人员配备情况,各自然湾常住人口情况等。(xxxx年x月)
x.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工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任务清单,倒排工期、销号治理。(xxxx年x月-xxxx年x月)
x.落实督查考核机制。工作专班实时跟进各镇工作情况,每月进行现场摸底督查,及时通报,敦促整改。(完成时间:xxxx年x-xx月)
x.启动“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前期建设方案征集、选址、设计、招投标等工作。(xxxx年x月-
x月)
x.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xxxx年x月-
x月)
x.全面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宣传活动。(xxxx年x月-x月)
x.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充足到位。(xxxx年x月-x月)
x.启动市场化运作前期准备工作。在垃圾无害化治理前期以政府主导实施、后期推向市场化运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前期准备。(xxxx年x月-x月)
xx.落实五员建设,组有保洁员、村有监管员、镇有考核员、县有巡查员、聘有监督员。(xxxx年x月-x月)
xx.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xxxx年x月-xxxx年xx月)
xx.统筹协调建筑垃圾按照就近资源化利用处理。(xxxx年x月-
xx月)
xx.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各行政村村委会所在村湾、主干路沿线村湾为试点,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xxxx年x月-
xx月)
xx.完成破旧房屋整治统计、拆除协调工作。(xxxx年x月-
x月)
xx.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建及主管网铺设工作。(xxxx年x月-
xx月)
xx.全面开展农作物污染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xxxx年x月-
x月)
xx.启动“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前期建设方案、选址、设计、招投标等工作。(xxxx年x月-
x月)
(二)xxxx年全面攻坚(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总结垃圾分类试点经验,在全县逐步推广,行政村覆盖率达到xx%以上。(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完成县级
“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和监控管理。(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完成县域剩余xx%的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任务。(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建立技术支撑、运行管理、资金保障三大体系。(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符合x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评标准。(xxxx年xx月-xxxx年x月)
x.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到达xx%以上。(xxxx年x月-
xx月)
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管网配套设施建成运行。(xxxx年xx月-
xxxx年x月)
x.启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xxxx年xx月-
xxxx年x月)
(三)xxxx年全面达标(xxxx年x月-
xxxx年xx月)。
x.县级“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正常运行,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在线监测。(xxxx年x月-
x月)
x.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的长效治理机制。(xxxx年x月-
x月)
x.镇开展自查,县组织初查,对标对表补短板、不漏项。(xxxx年x月)
x.全面考核验收。接受省政府对各镇进行的全面验收,对不达标的镇严肃问责、限期整改。实现全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xxxx年x月)
x.提升巩固,常态化推进。(xxxx年x月-xxxx年xx月)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覆盖全镇、责任到人,按保洁区域和保洁质量要求进行治理工作监管,达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镇里第一责任人为镇长、直接负责人为分管班子成员,主要职责为建立工作机制,加大监管、保障力度。村里第一责任人为村委会主任,直接负责人为村组长,主要负责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监管。
各镇政府要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完善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采取“向上争取债券资金、县级财政统筹安排、镇级列入预算、村级具体实施、农户适当缴纳”等方式筹措资金,提高设施建设标准和保洁员工资;整合住建、水务、环保、农业等部门用于环境整治的专项资金;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和相关政策规定,探索建立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向农民适当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制定。
(三)完善考核制度。
县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对各镇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排名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排名情况全县通报。各镇每月组织自查,自查结果作为季度考核参考依据。根据季度考核排名情况,对排名前xx的村按照每村x万元的标准进行资金奖补,对排名靠后的镇村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同时不能纳入当年的综合目标考评优秀范围。对各镇、村垃圾治理人员的收入与作业质量挂钩,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
挥
长:x
副指挥长:x
成
员:x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
附件:x.x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季度督查方
案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8
关键词乡镇垃圾;污染治理;现状;问题;对策;安徽蚌埠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3)07-0234-02
随着蚌埠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聚集,人口集中,垃圾排放量也同步增加,造成污染加重,甚至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虽然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来,居民环境意识逐渐增强,乡镇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改善,乡镇居民深切感受到生存环境对身心健康的影响,渴求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愿望日益强烈,同时乡镇加大了对乡镇的保洁力度,垃圾处理步伐加快,基本做到了定点归集、集中堆放或填埋。但是,乡镇垃圾尤其是边远乡镇的垃圾处理,受地理、运输成本等客观条件所限,其处理难度较城市、城郊地区要大得多,污染治理依然任重道远。
1乡镇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蚌埠市辖4个市辖区、3个县,共设36个镇、19个乡(其中民族乡1个)。蚌埠市农村清洁工程自2010年实施以来进展顺利,多措并举改善农村环境,至今已完成39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投入资金4680万元,初步建成“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其中2012年实施的10个乡镇的农村清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由市、县住建部门集中采购的垃圾压缩机、板车、小型垃圾运输车、垃圾桶已分发到各个乡镇并投入使用。
据调查,蚌埠市已初步建成了“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形成了村有保洁员、镇(乡)有环卫队的保洁队伍,建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一系列基本制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的乡镇镇区基本实现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覆盖。2013年蚌埠市将进一步推进城乡垃圾处理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计划实施10个乡镇农村清洁工程,以改变农村垃圾污染现状。
2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乡镇中,垃圾的处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垃圾场选址不合理。有的垃圾填埋场离乡镇居民住房很近,有的还离水源很近。尤其在炎热的夏季,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和苍蝇,是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因素。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乡镇尤其是边远乡镇的垃圾填埋场,实际上就是垃圾露天堆放场,没有建设配套的垃圾渗滤液、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由此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四处漫延,同样带来恶臭等环境问题。三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乡镇生活垃圾和畜禽养殖垃圾处理方式简单,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没有及时对垃圾进行掩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散乱堆放和随意焚烧垃圾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乡镇将垃圾随意倾倒在河沟、洼地或山谷。集中填埋变成了“集中污染”。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污染了环境空气,而且对当地的地下水资源造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蚌埠市地处淮北平原,地下水资源是十分宝贵和需要珍惜保护的,一旦污染,无法恢复。
3对策
3.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要加强市容环境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卫生意识。市容环境管理局要抓好培训工作,全年举办市容环境管理、垃圾清运处理培训班2~3期,重点对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各乡镇市容环境管理作业队伍懂政策、懂业务、善管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针对乡镇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对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进行研究。乡镇垃圾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积极抓好该问题,切实为民排忧解难。同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能动作用,引导乡镇居民除陋习、树新风,逐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方式[1-2]。
3.2科学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充分把握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机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编制乡镇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县域的生态整体建设规划中。县级政府统一负责规划或审批镇垃圾处理方案,具体设计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二是合理布局。明确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离县城垃圾处理场10km以内的乡镇,对垃圾采取“社区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模式;其余乡镇,根据一定辐射半径,以片区为单位建立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填埋场要远离饮用水源、河道和人口居住区,选择集雨面积小的沟壑等地。以乡镇为单位,合理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区、禁养区和控养区。三是科学处置。对乡镇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卫生填埋。对新建的垃圾填埋场,注重底部防渗处理及渗滤液管网建设,加强对渗滤液和恶臭的处置。对现有乡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定期杀菌消毒、素土覆盖,及时恢复填埋地的生态环境[3-4]。
3.3规范管理,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权限授予乡镇政府,使其有人办事,有权管事。同时完善考核机制,把做好乡镇垃圾处理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行任期目标考核。由市目督办、市容环卫局负责检查考核。2个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例会,印发督查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效果不明显的,下发催办通知书,并由市目督办备案,作为对乡镇年终卫生考核的依据。
另外,可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及高科技技术。如浙江省宁波市象山鹤浦镇建设42座太阳能垃圾处理站,覆盖全镇所有建制村,在生活垃圾处理上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宁波市率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出台了农村生活垃圾太阳能生态处理点的管理办法、监督制度和分类制度,并且实行垃圾运行考核专项奖励措施,大大调动了清运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此外,垃圾处理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由专门环卫公司负责运行管理,聘请垃圾处理技术人员,实行工资和可回收废品利润业绩挂钩。公司负责人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处理点检查,根据入仓垃圾分类情况予以奖惩,使乡镇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5-6],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一定的基础。
4参考文献
[1]阳成贵.浅谈农业污染与防治[J].遵义科技,2010(1):42-43.
[2]张文彬.三门县农业生产污染源调查及治理对策[J].浙江柑橘,2009,26(4):21-23.
[3]郭宝强.乡镇垃圾处理系统的创建[J].民营科技,2011(10):153.
[4]张立秋,张英民,张朝升,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污染防治技术[J].现代化农业,2013(1):47-50.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
(一)保证具体完成城乡情况综合管治目的
持续实行好全市城乡情况综合管治工作牵头本能机能,在全市开展再组织、再发动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拓展深化、再掀飞腾,以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旧场镇以及农贸市场、背街冷巷等综合管治为管治重点,扎实抓好增添设备、健全机制、清整商号、塑造面貌等工作,加大“问题治理”力度,深化“七乱”管治,深化开展“七进”活动,打造一指示范村(社区)、场镇(街办)、县城,努力完成城乡情况综合管治工作自动走在全省前列、城乡情况质量总体程度到达并坚持全国一流目的,在全省发扬好带头效果。
(二)保证城乡治理质量和程度迈上新的台阶
1.增强扬尘污染管治。深化推进“三大工程办法”,增强联动治尘,施行扬尘污染源头管治特殊行动,增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及建渣倾倒场的监管,推进中间城区运渣车GPS和篷布装置,推行运用粉尘按捺剂,增强人工增雨功课。清算整理一、二圈层未硬化的暂时泊车场,严厉打击形成污染的泊车场。加速首要收支城通道洗车场(站)建立,推进绕城高速以内不合法混凝土搅拌站(点)、砂石堆场的封闭和搬家。
2.完善环卫治理机制。严厉监管打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加大环卫设备投入,深化开展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旧场镇以及农贸市场、背街冷巷情况管治,具体肃清积压垃圾、污水、杂物和污泥,具体坚持“门前五包”工作站,深化“门前双五包”责任制。中间城区完成主街干道可席地而坐、背街冷巷干净清新。
3.增强景象容貌治理。具体施行景象容貌规范化治理,持续施行特征靓点街道打造,加大二环路以内主次干道及首要收支城通道立面整治力度,统一立面作风和颜色。制订商招、店招设置技能规范,提高商招店招设置程度和档次,具体肃清“牛皮癣”。做好立交桥、巨大建筑、锦江沿岸夜景打造,推进LED路灯交换高压钠灯历程,扩展路灯“三遥”节制掩盖范围。
4.增强道路桥梁监管。增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本设备的按期监测、日常放哨和维护管养,加大新资料、新工艺的开发使用。增强城市道路桥梁“零破损”治理,保证城市道路基本无缺,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到达道路平坦、排水迟滞。做好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和维护,加速对隐患突出桥梁的加固管治,消除安全隐患。
5.增强市容次序监管。增强市容市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主次干道、中小街道、贸易荣华区、卖场、旅行景点市容次序管控力度,清算整治摆摊设点、乱牵乱挂、乱张乱贴、油烟噪音扰民等景象。重点整治场镇“脏、乱、差”景象,做到街面整洁、市场归区、摊点归位、道路迟滞。
6.持续深化农垃系统建立。按规范完善乡村生活垃圾搜集设备建立,添加收运设备数目,提高收运设备建立规范,每个村建立5至8个垃圾房(桶)点。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场镇生活垃圾措置率到达95%以上,乡村地域生活垃圾无害化措置率到达86%以上。
7.增强灾区情况卫生治理。履行安顿点社区治理准则,落实日常保洁和养护步队,落实情况卫生治理经费,实时清运生活垃圾,配齐配足永世安顿点茅厕、垃圾收运等环卫设备。增强对过渡板房安顿点、旧址重建房子及其周边情况卫生整治,切实管治面源污染。清算灾区公路沿线建筑垃圾,避免乱建立、乱丢弃杂物等行为,保证灾区容貌次序正常。
8.增强步队建立。深化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指导班子成员小我思想、作风、规律本质建立,建立实干、为民、清凉的优异指导集体。深化推进“综合本质提高工程”,扎实开展作风问题综合管治,狠刹推诿扯皮、不干事说闲话、不谋事混日子的不良习尚,不时提高执行力。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坚持健全教育、治理党员的长效机制,不时激起基层党组织的活力与生机,加强凝集力,提高战役力。
9.加大宣传力力度。持续在各大媒体开发专栏,宣传报道城乡情况综合整治工作动态、提高前辈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深化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活动,指导群众改变生活风俗,加强情况认识,充分发扬主人翁效果,自觉革新优化寓居情况,构成共建共享城乡情况的社会气氛。在中间城区开展以“门前双五包”为抓手的“十百千”创立活动。在城镇开展情况综合管治示范区(市)县、城乡统筹综合性示范镇(街道、乡)和市容市貌示范镇(街道、乡)。在乡村开展情况美好示范乡村(社区)的创立活动。
(三)增强城乡情况基本设备建立
1.加速垃圾处置设备建立。具体完生长安垃圾场二期库区防渗一期工程、一期库区雨污分流系统完善工程、长安垃圾场垃圾渗滤液调理池、长安垃圾场垃圾渗滤液处置工程、市粪渣无害化处置厂、市医疗废料措置中间建立。推进四川省风险废料措置中间项当前期工作、中间城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应用项目、长安垃圾场填埋气体综合应用项目。加速三圈层生活垃圾措置场建立,提高三圈层生活垃圾措置才能。规划建立一批顺应乡村生活垃圾运输实践运转需求的紧缩中转站。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幸福”的总体目标,按照“巩固、提升、精细化”深化年活动的要求,以打造“最干净城市”为抓手,突出治理城乡环境卫生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整治标准、推进长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促进全区城乡环境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整治提升内容、时限及责任分工
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阶段
1.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积存垃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镇、村垃圾管理的盲区和重点地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根据排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标准、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2.根据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区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
3.制定出台对镇、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4.提高城乡结合部和镇、村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在现有体制基础上对人员配备、机械车辆配置及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5.对漫泗河村南、东四路南段南沣村等处常年积存的建筑垃圾堆制定绿化等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6.对老张南路沿线积存垃圾、乱堆放等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南定镇、傅家镇)
7.对辖区村内现有保洁人员、机械车辆、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情况调查摸底,提升保洁标准,加大环境卫生巡查力度,严格奖惩到位。同时,对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积存垃圾进行排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8.对辖区内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积存垃圾排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二)集中治理阶段
1.按照垃圾清理清运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区范围内积存垃圾进行集中治理。对102省道杏园街道办事处商家村东侧、102省道杏园街道办事处上湖村东边路北侧、房镇镇小高村滨博高速桥下、中埠镇张皇路张家村和国家村沿线等处的生活垃圾堆和建筑垃圾堆进行重点治理,并确保不反弹。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2.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城乡结合部、镇、村配足配齐环卫保洁人员、机械设备、垃圾箱等设施,对现有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重新进行合理设置。完成时限4月15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3.按照老张南路综合整治方案,对积存垃圾、乱堆放等采取封堵、清理、清运、围挡等方式全面完成老张南路的综合治理。
4.对南定镇崔军村北、南定镇翟家村垃圾中转站东的生活垃圾堆和建筑垃圾堆进行清理。完成时限月日前。
5.按照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加大对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等管理、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建筑垃圾乱拉乱倒现象。二层以下(含二层)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渣土,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建筑渣土的清理清运工作。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垃圾的清运管理,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实行强制清洗制度,避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区住建局、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6.按照绿化整治实施方案,对漫泗河村南、东四路南段南沣村等处常年积存的建筑垃圾堆采用集中堆放、覆土等方式,全面完成垃圾堆的绿化整治任务。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南定镇、沣水镇、区环卫局)
7.东四路中段昌城村处建筑垃圾采用深挖填埋、表面覆土或采用集中平整、表面覆土的方式,完成对垃圾堆的整治任务。完成时限月日前。
8.由区环卫局牵头督导各镇对村庄内现有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各镇)
9.按照常住人口3‰的标准配齐村庄保洁人员,增加相应的环卫设备,加大扫保频次,实行“一日一扫,巡回捡拾,全日保洁”的作业规范,达到“六净六无”标准。“六净”即:路面净、边角路牙石净、公交站点地面净、绿地树池净、下水口净、果皮箱净;“六无”即:无烟头纸屑、无瓜果皮核、无塑料袋、无灰土砖石杂物、动物排泄物、无积水污泥。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各镇、杏园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环卫局)
10.提升背街小巷、开放式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达到无卫生死角、无乱堆放、无乱搭乱建、无店外经营、路面无坑洼、管网无堵塞、无杂草、无死株等现象。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城管局、区市政工程管理处,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1.对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现有积存垃圾进行集中治理。督促、指导自管小区、物管小区配足配齐保洁人员和增加相应的环卫设施,增加扫保频次,缩短垃圾存放时间,全面提升小区环境卫生水平。完成时限4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2.提升国道、省道、县道、林带、河道环境卫生保洁标准,达到无垃圾、无白色污染。完成时限月日前。(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
(三)长效管理阶段
1.加强对全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及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统管、统运工作,强化对镇、办环境卫生的督导、检查、考核力度。城区、城乡结合部、镇、联村路等卫生保洁坚持“一日两扫、巡回捡拾、全日保洁”制度,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设施净;城区主干道保洁率达到100%,路面定期洒水降尘;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卫生整洁、无破损。实现我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达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2.加强道路、人行道、路沿石维修改造,确保路面平整;排水设施完好,井盖无缺损、管网无堵塞;桥涵设施完好,护栏及时维修刷新;完善河道护栏、警示牌、隔栅、橡皮坝等配套设施,定期清淤疏通河道;背街小巷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路灯设施完好。(责任单位: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3.加强绿化分车带、人行道两侧绿地、街头游园的养护管理,确保绿地、游园设施整洁、完整,无杂草、无断档、无苗木枯黄现象;行道树无死株、枯株、缺株、定期修剪补植、喷洒药物,保持整洁、美观。做好垃圾堆绿化后的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4.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堆放货物、杂物,确保街巷道路畅通;及时清除建(构)筑物及地面上的乱贴、乱涂、乱画,对外墙漆脱落、空调罩破损、实体围墙损坏等问题,及时进行修复,保持外立面外形完好、美观整洁;清理各类门头牌匾、落地灯箱广告等。依法查处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早市、夜市、探头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完成健康街、美食街、西二路和新世界商业街的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5.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围挡,主体工程封闭施工,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入口实施硬化,对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实行强制清洗制度。(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环卫局、环保分局)
6.加强林带的养护管理,及时清理死株枯枝,充实、补植、提升绿化质量,提高绿化档次,保持林带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7.加强河道日常管理,河道内的各类垃圾、白色污染及时清理,确保河道整洁卫生。(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8.继续按照《区人民政府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和《区城市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试行)》规定做好规范停车管理;今年完成联通路、西五路等9条道路的规范化停车管理,把华光路、柳泉路、世纪路、共青团路打造成示范道路。(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9.突出抓好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指标要求;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省、市政府规定的指标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实现中水的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100%得到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率分别达到100%。(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10.国道、省道及县道采取定时清运、集运措施,定期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无污染、无垃圾;公路上无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各类公路设施完好。(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路分局)
11.加大对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户集、村收、区处理”的运行机制,镇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12.加大对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完善社区功能,达到无卫生死角、无乱堆放,做到环境优美、功能齐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13.各镇、街道办事处在全面完成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对辖区村庄、自管小区、物管小区的环境容貌进行巩固提升,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争创星级村庄、星级自管小区、星级物管小区活动。年内,各镇、街道办事处达到星级村庄、星级自管小区、星级物管小区的数量不少于辖区村庄、小区总数的70%,剩余村庄、小区年全部达到星级标准。(责任单位:各镇、各街道办事处)
三、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环境卫生整治重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并抓好落实。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篇11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树立城乡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理念,全民动员、科学引导,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推动垃圾分类,健全收运、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专业化、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机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每个市、县(市)建成一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城市取消临街放置的非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及堆放点,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密闭收运网络。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县)或示范项目,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市达到50%。加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较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创新农村垃圾处理模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及乡村延伸,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大纲》要求,2011年内完成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经费列当地财政支出。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及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城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各地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和体系。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设备,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重点加快区域性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扩大生活垃圾收运范围,提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模式。
(三)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集成多种处理技术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技术优势互补。
(四)加快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各地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要对照国家规范、标准,逐项检查、整改、达标,确保2011年底前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的生活垃圾清理。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及简易填埋场,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后三年内完成封场并做好后续监管。
(五)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各地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自动监测系统,大力推行专业化运营,强化对运营单位的考核。对运营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在全省通报,直至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上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工作。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逐步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促进源头减量。
(七)稳步开展分类试点。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试点工作,支持市、白山市、敦化市、桦甸市、通化县等试点城市(县城)先行先试。通过试点探索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途径,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试点城市(县城)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其他城市(县城)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八)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各地要整合现有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规模化废电子器件及废旧家具回收、分选中心或拆分中心,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探索有机垃圾堆肥等先进处理技术。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污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企业示范项目建设。
(九)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科学编制《省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途径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网络机制,创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分类生态处理、综合利用。可堆肥的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需要送相应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可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加快城市周边乡镇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小城镇及乡村生活垃圾管理机构,成立专业作业队伍,配齐人员及装备。
(十)加强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各地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按要求严格设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已建成项目的安全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不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成立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予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高效、务实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运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上下联动,积极谋划,齐抓共管,推动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城市垃圾治理措施范文1篇12
关键词北京市生活垃圾产业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城市急剧扩大,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急剧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设备老化,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很多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现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日益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明显提高。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于垃圾处理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城市未来的发展。意见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到今后的工作重点中去,积极行动起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通知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建成一个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
世界银行在《2022年的中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使中国加入了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质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列。环境污染给人和经济造成的代价巨大。从总体上看,中国每年污染的经济损失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到8%。将来,如果不改善人们生存的物质环境,实现中国雄心勃勃的增长目标只是一个空洞的胜利”。而根据国家环保部的估计,中国环境问题所造成的总损失占GDP的10%。
北京作为拥有1900多万常住人口的国际化大都市,同样而临着不可避免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近年来,北京市由于垃圾管理落后带来的城市环境与资源压力非常大并在八十年代出现过垃圾围城的情况,虽然后来投入了大量资金新建了一批处理设施,使垃圾围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垃圾处现运营模式还是一样的滞后。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制约了北京国民经济的发展。面对严峻的现实,必须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环保措施,加快发展与北京市宏观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使其既不超越当前北京经济实力,又能遏制北京环境进一步恶化。
由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起步较晚,加之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运作上经验不足,制约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因此,通过研究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从中寻求适合北京现状的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处理模式,并提出相应保障措施,是北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