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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性质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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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着.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着.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3

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其“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为题目,激烈地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①“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现象与网络虚拟人格

国外媒体将中国网民称作“网络暴民”是片面化、污名化网民的行径,对此质疑的声音不仅仅让我们以正常、平静的心态去认识“网络暴民”,更是让我们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去对待“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漫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侵扰和伤害。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暴民”现象与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独特的网络虚拟人格有直接的关系。

虚拟人格是人内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

莫里尔・莫里斯和克里斯汀・奥根曾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的传播方式可分为四种:1.个人对个人的异步传播,如电子邮件;2.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如新闻讨论组、电子公告牌和电子论坛等;3.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个人对多数人的同步传播,如多人用户游戏、在线聊天等;4.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网络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网页和远程通信等。”②可以看出,网络作为一种“泛媒介”,已经融合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传播形式,使得这几种传播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工具,给人们的传播交往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方面正发生着全新的转变,它对人们心理世界的认知、交往方式也带来变化,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虚拟的世界,促使着网络虚拟人格的产生。

“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③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目前对虚拟人格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鉴于其特殊性,不妨先为其下一个定义:“虚拟人格”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的基础上,在网络传播中,通过与网络虚拟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它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显露和表现出的人格。比如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沉默,在网上却很健谈;有的人平日性格很温和,在互联网上却很暴躁;有的人现实中彬彬有礼,网上却出言不逊等。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会在主体的人的思想感情上得到反映,主体自己会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反馈信息,这种自我信息交流常常表现为自我思考、内心冲突、联想与回忆,这种自我传播的互动过程,仅限于自己,不要求与人共享。针对网络上的话题事件,一部分网民的回帖和反馈正是这种自我表露、自我宣泄的表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中的人格不相符合,因此网络媒体人内传播活动显现出独有的特点。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论与网络虚拟人格

人格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重要基础,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了“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即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它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超我”则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道德限制,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④本我追求的是快乐,自我追求的是现实,超我追求的是理想,三者是存在矛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三者平衡才能保证健康的人格发展,而平衡一旦被打破,自我无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就会产生焦虑甚至人格失衡和分裂。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成为部分网民行为失衡的根源,在失衡的状态下,人的内心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而人具有解除紧张状态的先天倾向,因为如果紧张持续时间太长、程度太深,那么人是无法忍受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人格的分裂和精神病,于是,大多数人都会通过形成心理防御机制来宣泄压力,调节心态平衡,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防御机制,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往往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是无意识的,即人总是不知不觉地、无意识地采用它们;二是人们往往否定、歪曲或虚构实际情况,从而与现实相脱离。⑤

2009年7月,在“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同学高歌随后发帖,认为孙在跳楼前遭到富士康领导顾钦明的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于是,当事人顾钦明被“人肉搜索”,富士康也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为何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其中势必有触动网民心弦的共鸣之处。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常常导致人们非常态的心理失衡和压抑,于是孙丹勇得到网友友人般的关怀,网民进而为其“打抱不平”。这是现实生活中个体本我的快乐受到压制,导致人格结构失衡的结果,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很少能自由表现,在现实中其受到压制,势必在网络中成为虚拟人格形成的温床。还有一个方面,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在网络中,保留自身的闪光处,完善现实生活中不如意的地方,在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中,网友常常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和达到的标准要求事件当事人,即所谓的己所不欲,却施于人,2008年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成为千夫所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中,众多网民往往对事件不加以证实,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无意识地采用了一家之言,同时,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事件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随着事情的发展,表现出与现实的严重脱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鉴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直接促成众多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实现。

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现象的关系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希望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肆意发泄情绪以得到满足。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一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互联网,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在网络空间里,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藏的“本我”层面展现出来,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尽管是暂时的,却仍不负责地发泄了自己的情绪。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一开始的倾向又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⑥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她不被认为是真正的中国人,而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致使其被“人肉搜索”,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迅速传播开来,引起网民对其母女的反感情绪,网上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娄婧母女的单位、住址、电话等被贴出,此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对现实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而“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由人际竞争和社会压力引起的心理矛盾,同时由科技发展引导的网络文化交流等造成的压抑型和理想型“虚拟人格”,虽然不等于人格分裂,但对个体人格除了正面的积极宣泄等作用外,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网络暴民”所体现出来的网络虚拟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思路,对于树立网络新风、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必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广大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提高其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和解决思路,这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有建设性的作用。

注释:

①HowardW.French: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InternationalHeraldTribune,?_r=1

②MerrillMorris&ChristineOgan,TheInternetasMassMedia.JournalofCommunication46(1),winter.0021-9916/96

③⑤郑雪编著:《人格心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第83页。

④弗洛伊德[奥]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49页。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理查德・斯皮内洛[美]著,李伦等译:《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4.黄少华、翟本瑞:《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位与议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5.陈光磊、黄济民:《青少年网络心理》,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暴力;形成;缘由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加之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的层出不穷,互联网深深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但是,在网络改变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异化失序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理性认识、研究和把握网络暴力的形成规律,及时引入法治治理模式,科学引导网络舆情,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作为政治学的术语,则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达到目的。”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新的特定形式,是传统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有学者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从本质上看,网络暴力主要是一种言语性质的暴力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敌意行为。从其对象上看,其背后所指涉的对象都是基于某一事件或某个人所引发的连串性或暂时性的公共讨论。但在网络暴力里的公共讨论并不是充满理性平和的交流、讨论,而是充满了恶语相向的文字,这些语言文字尖酸刻薄、恶毒甚至道德低下,已经远远超出了应有的正常承受范围。不光是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极端者更将这种暴力从虚拟网络延伸到了现实社会中,成为恶性循环。互联网的出现为暴力的泛滥提供了比过去更为便利的条件,与一般暴力相比,网络暴力有着三大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二、网络暴力的形成缘由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以网络为媒介发生作用的暴力,按理说其残暴性应该不及现实暴力。然而,网络暴力在很多情况下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而呈现出比现实社会暴力更多的产生机会、更大的参与范围以及更深远的影响。为了认知网络暴力这一异化失序现象,需要厘清网络暴力的形成原因,这样才有可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治理之道,构建足以预防和应对网络暴力的公共管理机制。

(一)网络的特征与言语的暴力

作为现代性产物的网络技术,本身就蕴涵着发展和风险的“双面性”,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于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那些网络所与生俱来的特性成了网络暴力产生的潜在根源。网络空间交流的虚拟性可以让参加者拭去“身份”的束缚,加上参与成本低,使得一些网民摆脱道德、法律的“枷锁”,肆意宣泄着现实的不满和压力。同时,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使公众能突破种族、社会、国家的界限,自由平等地参与到任何事件的讨论中来。公众无论身在何处、何时,只要具备上网的基本条件,通过手机、电脑等都能进入网络公共空间以获取信息、交流看法。网络的种种特征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公共空间。在网络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无论是言语谩骂还是“人肉搜索”都需要一定的公共领域才能得以表现出来。正是网络的独有特性使得网络空间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一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为“去抑制行为”。一些在现实生活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的人,在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低俗、粗暴和极富攻击性。

(二)社会转型与公信力的缺失

当下的中国仍处于一个复杂困难且极为重要的转型时期,伴随着“权力的下放”和政治改革的滞后,我国出现了经济上的贫富悬殊、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与固化,加上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成为常态以及全球后现代化带来的剧烈震荡,都使得观念碰撞、价值取向的多元以及社会矛盾的更为激化成为了当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公民更是对各种信息,尤其是公共信息的需求量大增。今年来,我国虽然在公共事务的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远远不够。当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便会把信息的获取渠道转向真伪信息并存的网络,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同时,由于社会公信力的缺失,如对权力机关的不信任、对所谓的“专家”的不信任,加上不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所造成的“人人自危”境地,使得公众在网络世界里如同现实社会一样无所适从,人们往往以自身的想象或感受去处理周遭的事情,这就造成了社会的非理性化。同时由于言论方面权利的不完善,使得网络成为了现实社会矛盾的宣泄地,遇到不公不顺的事都要到网络上去发泄下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网络暴力便更为具有了市场或传播空间。

(三)网民的低龄化与从众心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公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56.1%的网民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网络公共领域参与者的年轻化与低龄化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网络暴力横行的直接原因。青少年由于心理承受力以及理性分析能力的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的不足,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和较差的自控能力,在网络上容易脱序失范,于是成为了网络暴力的主要实施者。同时,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人类所具有的天生的从众心理,暴力情绪便凭借着文字、图片等媒介在网民中散播开来。网民像被传染一般,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的队伍之中,正如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

(四)泛道德化与“沉默的螺旋”现象

网络暴力的产生于泛滥并不取决于者所披露的事件真实与否,而是由于事件或事件当事人触动了大众的道德神经。中国在传统上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由之而衍生出的是公众的泛道德化。群体年轻化的网民容易受周围大众情绪的影响,急于对一件事情下道德的是非判断,而无法真正看清事件背后的复杂关系与原因,加之“沉默的螺旋”作用,使得暴力声讨的态势便成一边倒的难以扭转趋势。在传播学上,“沉默的螺旋”认为“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5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网络在传播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

网络而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便是其中一个。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形式日益多样、手段日益翻新,社会各界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下面就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以期对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为获上网费用,铤而走险盗抢

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缺钱上网而去盗窃、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均在网吧挥霍掉。

2.网吧结交不良友,引入犯罪歧途

有些未成年人原本品质不坏,但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

3.长期吃住网吧,性格偏执暴力

有些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游戏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实施持刀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还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时间上网,变得孤僻、冷漠、怪异,难以与人交往和沟通,因一点小事就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4.信息诱惑,终日想入非非

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网络上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

5.网上聊天争斗,网下实施报复

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甚至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1.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

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地违反了“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的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2.网络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许多、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易被青少年轻易获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

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家庭缺乏关爱

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则能够满足其需要。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对策

1.家长有责任教导孩子如何“安全”上网

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与孩子共同去学习、了解网络社会,能够与孩子就网络话题进行交流,一起面对网络中的问题,培养孩子良好的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防止孩子因沉迷网络而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应当强化针对性教育

学校应改升学教育为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高

度重视并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使未成年人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学校可以针对家长举办学生青春期教育课程,让家长掌握学生的心理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3.政府应当规范网吧经营管理

政府要加大“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的创建力度,确保网吧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完善的经营制度,将其建设成为青少年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互相促进、共同进步的活动阵地;公安、文化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网吧,特别是晚上及周末期间,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加大惩处力度,严令整顿。

4.国家应从源头上对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进行优化

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适用技术手段过滤网络不良信

息,防止未成年人从网络中获取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还未成年人上网的“碧水蓝天”。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网民网络暴力心理成因

从2005年开始,随着“高跟鞋虐猫事件”、“魔兽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等一系列事件的接踵而来,一个新的名词出现在公众眼中——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就是网民针对比较极端的事件,以道德的名义,以暴力语言为载体,凭借人肉搜索等方式,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但事件发展到最后往往变得非理性,给事件当事人造成精神重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文旨在从传播学角度出发,依据传者—媒介—受者的传播模式,研究网民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是如何既承担传者又扮演受众的。在此基础上,运用传播心理学原理,结合案例分析网民产生心理网络暴力的深层次原因。

一、网络暴力中网民的心理成因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就是网民怀着对现实不满和道德审判的心理,针对社会上某一事件进行的宣泄。另外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期盼被社会认同,想要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因此争当“意见领袖”。当然,这中间也不排除一部分人纯粹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人而进行的狂欢恶搞和娱乐。

(一)网民心理宣泄的需要

网民针对某一社会事件,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上进行传播和评论,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它成为一个很好的宣泄平台,更好地满足了这种宣泄需要。网民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通过这个渠道网民以暴力语言为载体,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在社会事件中打着替道德替天行道的旗帜,发泄和掩饰自己的压力与不安。

(二)网民“意见领袖”欲增强

“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他们具有主导网络舆情的权威地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取信息,采取主动发帖,及时表达和评论对社会与公共事件的态度和看法,带头为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利益讲话,以此获得社会成员的好感与信赖。还有一部分网民为了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随心所欲地用言辞的出轨、观念的冒险这些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得关注,且往往置传统和权威于不顾。这些出格的表达只为取得一种放松,以此获得社会大多数人的关注与认同。

(三)道德审判的传统

中国人历来有道德审判、道德私刑的传统。引发网络暴力的事件大多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极端的事,或反道德伦理,或反人性。“高跟鞋虐猫事件”中的女主角用高跟鞋踩踏动物;“魔兽铜须事件”中的大学生与有夫之妇的婚外情;“史上最毒后妈”事件……这些都是人们不能接受的。然而这些事件又都处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地带,这时,网民们就会受自我认同的道德催眠,受非理性的情感驱使,将自己自动升级为道德审判者,进行所谓的“替天行道”。从道德的捍卫者变成道德私刑的施加者,网络暴力由此产生。

二、网络暴力中网络媒介的被滥用

网络以其随时性、公开性、虚拟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点成为民众最大的信息平台。网民利用这个平台,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但也因为网络的特性,肆无忌惮地暴露自己低劣的欲望需求。

(一)网络传播优势满足网民的媒介需求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匿名性,以及把相关权利向普通网民转移弱化的特点,使其给予人们的公共空间几乎是不受限制的,无论是精英还是一般的民众,都能对一些问题直率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网络上,不仅人人都有表达的机会,而且由于传播快、传播范围大的特点,往往会取得“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对社会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网络的特性助长了网民的侥幸心理

互联网天然的虚拟性质和相对自由的言论空间,使得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相互联系发表意见,各种平时被压抑的不良欲望在此时开始显现。网民们在参与一个社会事件时,会感觉他们都是“无名的大多数”,原因是网络隐蔽了其身份,传播的时间地点不受限制,传播速度与更新快,所以网民们可以无所忌惮、为所欲为。

(三)网络成为网民表现“本我”的平台

新浪微博上一个网民为“郭美美Baby”的20岁女孩,在网上公开炫耀自己“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其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对此引发很多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人们对红十字会这个慈善组织的慈善性质开始怀疑,紧接着就是对捐款去向的追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是最原始的部分,包括以性冲动和侵犯冲动为主的本能冲动。本我受“求乐原则”支配,追求享受,这种享受就包括被关注,就可以解释郭美美的自曝行为。虽然个体在生理方面的差异是存在的,但好奇感、探究及窥私的“求乐心理”则是人的共性。

三、网络暴力中作为受众的网民的心理成因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因为网民参与一个社会事件,组成一个群体,接受群体暗示和群体压力,并受群体心理、从众心理和逆反心理的三重影响,还有传统法不责众心理纵容的猎奇窥私,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网络暴力。

(一)网民的从众心理

现实生活中,当个人缺乏自信或冷静判断时,往往会产生从众心理,改变原来的观点和意见。“人云亦云”、“随大流”,以寻求一种集体认同的安全感。

(二)网民的逆反心理

随着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要求的日益提高,有些人认为越是不被允许传播的言论,就越是真实的、触及事件核心的言论。部分具有怀疑逆反心理的受众,他们认定传统主流媒体维护的都是官方政治权威,因此只要抓住社会上一个可以诟病的事件,他们就会咬住不放、猛烈抨击。“药家鑫事件”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就是因为谣传药家鑫是富二代,所以网民比传统媒体反应更激烈。

(三)网民的集体无意识

在网络暴力中,参与者之间相互影响,具有共同的情感感受和目的,形成了一个暂时而非常有凝聚力的集体,是典型的群体行为。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网络上的主体群体极化倾向更为普遍和明显。

在娱乐圈甄子丹与赵文卓的骂战中,舒淇发了一条微博表示甄子丹很“敬业认真”,却遭到网民的网络围攻,将舒淇卷进口水战,更有网友将舒淇早年的艳照扯出,进行人身攻击。舒淇为此删除所有微博、取消关注。在“舒淇删博事件”中,网民就是一个集合的群体。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7

关键词:风险社会微博暴力

本文为浙江传媒学院校级课题“风险社会视角下的“微博暴力”生成及治理研究”(编号:ZC13XJZ017)的结题成果。

一、概念解析

风险社会: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学理分析。之后,吉登斯、等学者也从制度、文化和社会结构等不同的层面对风险社会进行了研究,虽然相关学者的研究视角不同,但是对风险社会的认识是一致的,即人类已经从传统的现代社会进入了新型的现代社会,新型现代社会的主要特点是众多因素导致社会环境日益复杂,整个社会充满未知性和不确定性,新生的社会风险用以往的经验、技术和制度无法来避免和应对。

微博暴力:关于网络暴力和微博暴力,学术界现在尚无明确的概念。综合各方本文观点是:微博暴力是在各大微博平台上,微博使用人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微博事件对微博当事人进行侮辱性语言攻击或者造谣诽谤给当事人及亲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扰乱公众认知和社会秩序的暴力行为。

二、“微博暴力”的风险来源

(一)中国社会快速转型

1.政治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并未同步进行,政府的职能转变尚未到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旧存在,公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不满情绪增长。公民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公众通过网络平台尤其是简单快捷的微博平台来发声,甚至寻求通过网络的力量来促使问题的解决。如果此类事件没有得到很好的的沟通,极有可能酿成微博暴力事件。

2.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社会转型期通常也是社会利益矛盾多发期,而利益分配格局又关系到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失衡的利益结构、失序的利益关系、受阻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缺失的利益救济机制是当前利益格局面临的困境1。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普遍存在着利益分配上的相对剥夺感,产生不满、抱怨、嫉妒、怨恨甚至愤怒等主观情绪,如果长期处于负面情绪而无法有效调适会严重影响人的心理健康,甚至会出现过激行为。微博的出现为人们宣泄情绪提供了一个操作简单、传播快速的平台,当负面情绪在此不断累积并通过微博的广泛传播就很容易形成微博暴力。

(二)网络技术的发展

1.网络的匿名性使责任成本低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人在网络中活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匿名的方式。虽然微博推出了实名认证,但是在前台依旧可以通过昵称、用户名等方式进行言论和活动。匿名性使得网民易在无须负责任的心理暗示下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传播网络信息,分享网络内容。而即使发生了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欺骗造谣的事情,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网络社会中“无名的大多数”身份而使责任成本大大降低,微博暴力也愈演愈烈。

2.网络的交互性使不良信息传播快而广

网络技术的交互性是指网络参与者之间的多向交流与互动。在微博互动中,网民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等各方因素制约,既可以大家同时在线实时交流,也可以通过浏览别人的信息内容而后发表意见。微博这种强大的交换信息和互相沟通交流的功能使得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且会通过与网友的交流互动积极参与到大众传播中。因而在微博互动中,如果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暴力的,不明真相的网友可能会不断扩散和传播,为二次传播或者多次传播提供了可能,网络暴力得以实现。

3.网络的开放性致进入门槛低

网络技术的开放性是指是在遵守网络协议的前提下,互联网是向大众开放的,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的。这种开放性使得进入网络的门槛非常低,基本上对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各方面没有准入要求,因而人们信息、浏览新闻、交流互动等方面完全是开放的,大众拥有了平等的的话语权。但同时虚拟的网络社会也因为其开放性,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言论,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自律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不道德行为,产生网络暴力。

三、“微博暴力”的社会功能

“功能”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很多社会学家对功能主义进行了研究和阐释。微博暴力从总体上看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其中也蕴含着某些积极意义。

(一)正功能

1.公民意识培养。通过微博的互动,公民可以更多地发出真实的声音,实现平等的对话,同时在交流和沟通中会基于各自所长分享信息。虽然微博暴力给当事人和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但是每一次的微博暴力行为都会经过反思,对于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

2.社会安全阀功能。中国现在处于社会风险较大的时期,极易爆发社会矛盾。微博暴力事件,反映了民众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困难以及网民对政府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微博暴力事件,政府部门可以更全面的收集和了解民众意愿,并未民众解决问题,同时在随后工作中提高服务质量,可以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网民通过在网络空间中宣泄内心的不满来释放负能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现行社会的破坏行为。

3.社会监督功能。通过对微博暴力事件的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微博暴力事件和政府腐败、不作为有关。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网民获得信息的成本更低,对社会事务知情能力提高,可以更充分地行使监督权。强化了社会监督力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二)负功能

1.传播虚假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微博暴力事件的后果通常是通过“人肉搜索”,将事件当事人及亲属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网络上曝光。这实际上侵犯了事件当事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同时,个人信息的公布导致周围人的冷嘲热讽,降低了事件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从而使当事人在生活、工作方面受到极大影响,甚至造成自杀等影响恶劣的后果。

2.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微博暴力的出现,扰乱了公民的社会认知,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在匿名化的虚拟世界,愤怒、暴躁等负面极端情绪更富有感染力和号召力,更容易促使不良信息传播,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理性的声音逐渐被偏激的言论所淹没,从而使网络事件朝暴力方向发展。同时,微博暴力事件也有可能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社会,扰乱现实社会的正常秩序。■

注释:

1.郭根.当前中国利益格局困境的分析与破解[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姚宝权.“风险社会”市阈下的“微博暴力”探析[J].2013(7).

[3]杨玉兰.微博时代公共舆论暴力的产生极其治理对策研究[N].2014(3).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8

关键词舆论监督人肉搜索网络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是新媒体环境下的产物之一,这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的机器智能搜索而言由人工参与的互联网搜索方式。“人肉搜索”中的“人肉”可以理解为“人工”,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一方面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甄别真伪,另一方面又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索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的真相,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自从2001年“人肉搜索”进入中国网民的视野,已历时八年。汶川大地震后发生的几起事件,如“辽宁女事件”、“重庆女事件”和“范跑跑”事件等等,使“人肉搜索”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人肉搜索”正在形成公民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等社会问题。

一、“人肉搜索”体现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境内的网站总数已经达到了192万,中文网页已经达到了84.4亿页。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奚国华介绍,无论是固定网、移动网,还是互联网,中国的网络规模容量及用户数都居世界第一。传播学者喻国明指出,目前中国网民的数量达到2.98亿,约占总人口的22.6%,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网络的出现给更多人更多的表达机会,网民直接参与所带来的大量信息交流与反馈形成了快捷、有效的舆论监督网。在“人肉搜索”中,由于舆论主体大多数是普通网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帖或跟帖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交流思想,而这种交流具有开放性、及时性、针对性,网络媒体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有其特殊的优势。

1网络问政的重要形式

网络问政就是政府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网络问政意味着社会管理更大范围的民主化,公民参政议政的多元化。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交流。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并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网民亲切互动,讨论有关经济危机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在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到,各级官员要接受互联网的监督,听取网民的呼声。《国际先驱导报》称:通过网络,中国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正在逐步提高,2009年将是中国的“网民问政年”。

“人肉搜索”作为网民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网络媒体广泛快捷的沟通中给予了广大公众更多的话语权。2009年初的“躲猫猫”事件中,广大网民对事件存在一些疑问并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对此,云南省宣传部积极面对,主动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团,让网民了解更多情况。这一举动体现出政府对于网络民意的高度重视,是网络问政的一次具体体现。

2社会舆论的协调整合

面对庞大的网络群体,必将给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一场新的革命,这场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当遇到某个非正常事件时,如果人们选择了非理性的处理方式,对社会很可能会成为一种不安定的因素。而“人肉搜索”的出现为人们构建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运用道德来申张正义,也可以和政府进行直接对话。这样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人肉搜索”是网民行使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的重要途径。历数近年来“人肉搜索”的重大事件,从“香水门事件”到“虐猫事件”,从“重庆女事件”到“范跑跑事件”,都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和批判的重要作用。“人肉搜索”的过程是多元伦理道德观碰撞的过程,通过彼此的碰撞、协调、整合,最终引导社会主体在观念选择上达成共识,建立新的秩序。

3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

网络“人肉搜索”不仅仅是搜索,它还是一种价值表达,简单来说,就是公民通过连续的搜索,使那些体现正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发掘与张扬。是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

“虐猫事件”便是一个明证:2006年2月28日,一网友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引起网友们强烈愤慨。有网友把有关虐猫事件的网址公布于猫扑网,又有网友在天涯社区上贴出虐猫女的照片,其时距最初网友的发帖不过6天,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后警方介入此事,基于广大网友的舆论压力虐猫事件的责任人公开致歉,两人被所在单位停职。“人肉搜索”中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不仅让案件的侦破更加有效,而且还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社会价值观。

二、网络暴力的消极影响

最初“人肉搜索”的发起,源于公众对道德的捍卫、对知情权获得满足的诉求,并且事实上的确使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然而,“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网络匿名激发网民的暴力倾向。网络社会是一个借助互联网所构筑的虚拟社会,而匿名性和自由性一方面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讨论中去,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意见和情绪,但同时也导致了网络上舆论的失真、盲目和非理性。网络的特殊情境为网络暴民和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语境空间。缺少了把关人的网络世界,当遇到某一触发性事件时网民就会表现出对法规、道德、以及教养等的忽视,而升级为一种暴力。网络匿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网民的暴力倾向,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其次,网络监督机制薄弱导致网络监督失控。目前,我国许多网络论坛和网络博客都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不能对“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其结果是网民在论坛或个人博客中或转载信息过于随意,导致“人肉搜索”中网民提供的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值得注意的是,虚假信息和谣言出现在网络公共空间后,往往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效应,可以催生某种恶性网络舆论的产生,使“人肉搜索”走向歧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规范与引导“人肉搜索”

为使“人肉搜索”文明健康地发展,充分体现其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从而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应该对“人肉搜索”不断的进行规范和引导。

1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

(1)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要实现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事实的真相。我国已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也正在积极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不仅可以适时监督政府的工作,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防止“人肉搜索”事件发展成为网络暴力。但是,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方式更加多样化。

(2)建立和完善网络“把关人”制度

和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信息的相对自由,专业审核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的言论主体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环境更为复杂,难度更大,网络编辑必须将把关这一核心工作做好。要根据受众的需要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体系对各种信息进行鉴别选择和编排,对“人肉搜索”事件中侵犯个人隐私、有损个人名誉的行为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报道新闻及设置有关的议题,吸引受众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民意进行整合,引导大众舆论,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引导“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网站还应该对网络编辑自身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鼓励编辑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质。只有让更多具备高文化素养、较强政治判断力和新闻敏感度的编辑参与到网络传播中来,才会更好地发挥出网络媒体在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网站运营商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可以利用新技术对信息内容进行限制,如建立专职把关人、论坛版主等。一方面帮助人们获取更多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要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让网络“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推动公众言论的文明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

2完善网络法律体制,依法治网

完善关于网络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法治网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以针对“人肉搜索”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信息安全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和网站管理的改善,共同约束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互联网服务环境,在健全的体制下规范“人肉搜索”的发展,使“人肉搜索”不再是被人们担心和指责的网络行为。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9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正常稳定的秩序任重而道远。遏制网络暴力有多种方法和手段,如政府增强网络事件的应变能力、构建并完善互联网法治规则等,但归根到底,网络自律才是关键。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急需解决之道

网民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的特点导致网络意见容易走向偏激,近年来网络谣言众多,网络暴力事件频发。自“虐猫事件”后,“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都轰动一时,杀伤力更是波及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由于人数的众多和分散,网络暴力很容易被忽略,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韩国互联网发展成熟,政府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并制定《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法规,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①但韩国某些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大型网站还是出现了崔真实放高利贷的恶性谣言。可见网络实名制并非万全之策,立法、行政都是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外在推力,网络世界的主体是网民,网络的善恶并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使用它的人,即使有了法律的双重保证也不能彻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宜“通”不宜“堵”,网络自律是关键

网络暴力的最初形态是网络舆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当网络舆论因网民言语过激转而形成网络暴力后,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生命健康权。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抹杀网络舆论的正面作用。重庆钉子户、黑砖窑、华南虎、厦门PX等一系列事件中,网民走在职能部门前面,形成强大的真相诉求与道德拷问,影响社会意见走向和决策结果。汶川地震后,网友们自发“人肉搜索”寻找失散亲人,更是凸现了网络舆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不能因为网络舆论有可能转变成网络暴力的可能,便全盘否定网络舆论,一味地限制和堵塞它,这是对互联网本质属性和传播规律的破坏,也容易让网民产生被控制和禁锢的感觉,非但无助于引导网民情绪释放,反而会引起对抗性的逆反心理。②网络舆论,宜“通”不宜“堵”,当中需要网络自律去调控,保持网络意见的畅通无阻,让网民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在网络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网络自律从根本上规范网络主体的意识和行为,是遏制网络暴力的内在机制。网络自律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网络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他律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③自律道德意识使网民更谨慎、冷静地看待问题,客观表达意见,不偏激,不轻信虚假新闻,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

网络自律增强网络主体的社会主体意识,行使话语权和监督权,参与公共事务。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也会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希望能够唤起他人以及全社会的自律,引导正面网络舆论,这是公众社会主体意识提升的表现。在长达8个月的“华南虎事件”中,“打虎派”和“挺虎派”并没有局限于对事件焦点人物的个人攻击,大家更关心的是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以及背后的体制问题,网民对于“虎照”真相的穷追不舍促使政府全面介入调查,最终使“周老虎”大白于天下。

网络自律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规避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一个实验,一个大礼堂中有千余人,实验者要求大家开始鼓掌,起初杂乱无章的掌声却很快节奏一致。互联网世界也是如此,它有一套自我调节机制,网络社会成员的合作趋势自发产生趋同性,而网络自律可以进一步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的攻击者也就会自动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④

“少干预,多自律”,多管齐下遏制网络暴力

“少干预,多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承认政府管理的“有限性”,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⑤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网民数达到2.98亿,⑥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群体,遏制网络暴力需要以网络自律为主,辅以立法、行政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

网络自律包含网民自律和行业自律两大方面。首先,树立网民自律意识,提升网络道德素质。(1)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民的群体情感和心理。意见领袖有能力左右人们的态度和决策,他们的见解容易使人产生自内而外的认同感,从而造成意见的趋同。⑦论坛版主作为网络舆论的管理人员,充当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的角色。(2)引导网民树立责任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或者道德为借口去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自由。⑧网络暴力的消除,需要广大网民提高自身素养,加强自律意识,约束网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侵犯他人隐私或恶意诽谤他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

其次,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行业的干预。(1)网络相关行业依靠自律的业界道德规范加强对网络舆论暴力的管理。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8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英国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中国的网络行业可以借鉴别国经验,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2)各大网站运营商严格把关,从网络管理上避免网络暴力。提高网站点击率固然重要,但是网站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忽略,网站运营商除运营网站外,还应对网站所传播的内容负责,严格管理板块内容。2008年2月,由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等8家中央网络媒体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联盟,并签署《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已有200多家网站加盟,签署该《公约》。

需要他律的从旁协助,充分发挥行政、立法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首先,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采取柔性管理,从旁善加引导。在把握网络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政府致力于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并借由一定的管理手段,采用内容过滤技术、内容分级制度,也可以效仿欧盟的市民热线,通过电子邮件建立投诉机制,让全社会成员监督遏制网络暴力。

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健全舆论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出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今后需要明确规定网络违法行为,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界定相应的惩戒和责任追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扼杀网络暴力之风。

再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媒体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全面而权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新闻的传播空间,以传统的权威舆论力量介入网络舆论,加强引导,避免非理性情绪的蔓延和网络暴力的滋生。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中国网民会逐渐成熟,坚守自己的法律底线和道德文明,理性看待问题,成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也会日趋稳健,制度的逐步完善会有效地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李拯宇、干玉兰:《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②王永霞:《“网络民意”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网络传播》,2008(10)。

③李明晓:《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创新与转型》,《网络传播》,2008(8)。

④姜艳:《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治理网络暴力》,《网络传播》,2008(10)。

⑤王雪飞:《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现代电信科技》,2007(5)。

⑥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⑦⑧何新华:《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8(10)。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1篇10

当然,每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许多问题与考验,互联网的开放性在为它吸引了无数访问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清除的垃圾信息。2008年以来,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的进一步增长,垃圾帖和灌水帖的数量也开始呈几何级增长。由于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许多肆意谩骂与攻击他人的营销帖屡见不鲜,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形象,污染了社区营销的大环境。作为中国社区营销行业的先导者,奇酷网络社区研究机构始终坚持以最科学的方法挖掘真实的网络舆论,在服务于企业的同时尊重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并一直在行业操作规范和评价体系的建立上努力实践。近日,奇酷依托自己的技术优势,最新研发了“网络信息分级平台”,希望为净化社区营销环境尽一份力。

社区营销的害群之马

――暴力营销帖

用奇酷网络社区研究机构总经理代琳的话说,“2007年是中国网络社区营销的元年,但是仅仅用了一年时间,社区营销这个行业在中国已经步入了稳步发展甚至局部繁荣的阶段,上亿元的营业额和上百家社区营销公司的出现便是最好的证明。”回顾互联网营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正是垃圾邮件的盛行葬送了邮件营销这种营销方式。细分起来,分布在论坛上的营销帖主要有4种类型:第一类被称作“炒作帖”,也就是企业在恰当的时机借用热点事件或热点人物,通过优秀的创意和策划宣传自己的帖子。这类营销帖既遵循社区营销守则,又能娱乐大众,通常比较受欢迎;第二类被称作“体验帖”或“互动帖”。这类帖子的撰写者一般是某种产品或品牌的意见领袖,他们通常将自己的消费体验或感受出来与大家共享,以提升品牌的美誉度;第三类被称作“答疑解惑帖”。这类帖子是企业对消费者提出的与产品有关的专业问题进行解答,真实性和互动性较强,易为网民接受。第四类就是最为广大网民厌恶的“暴力营销帖”。应该说,它已经成为阻碍社区营销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那么何为“暴力营销帖”呢?代琳认为,这类帖子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恶意攻击谩骂他人或竞争品牌的负面营销帖,这类帖子较易分辨;另一类,就是除去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帖子以及网民正常的消费体验帖,在一个星期内重复50次以上的同标题营销帖,也被我们称作“海量灌水帖”。

“事实上,暴力营销帖诞生在网络社区营销这个行业的发端之际,数量逐渐增多,性质也愈来愈恶劣,且在资金的支持下愈发的猖獗和无所顾忌,逐渐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反感。”代琳说,“眼见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社区营销环境遭到污染,整个团队都坐不住了,大家一致决定要‘除暴安良’,净化社区营销环境。”在奇酷先进技术的支持下,他们研发了具有识别和分离“暴力营销帖”的安全系统――“网络信息分级平台”。

只疏不阻,三步走战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2005年,作为社区营销行业的先头部队的奇虎就已经拥有了一支完善的互联网搜索团队。3年来,他们一直致力于网络社区营销的搜索实践,并开发出中国目前最完善的社区营销搜索平台――奇虎社区搜索引擎。通过这一搜索平台,奇酷平均每天可捕捉到1000万条以上的信息,相当于新闻资讯数量的100倍,且覆盖率达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对社区论坛与博客内容的全方位、不间断监测。单纯的抓取数据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将收集到的内容帖进行分类。通过PeopleRank计算方法,奇酷自主研发的VoiceTracker数据分析工具能够将回复率较高的热度帖、转载率较高的精华帖和重复率较高的同一帖子从大量的论坛上帖中过滤出来,完成信息的初级处理。与网站论坛不同的是,对营销帖分类检索的目的是找到那些重复率高的水帖,即暴力营销帖,而不是挖掘热点帖供网民参考。这也是分离和曝光暴力营销帖的基础步骤。第三步,奇酷会采用人工统计信息的方式将疑似“暴力营销帖”公之于众。这三个递进式的信息提取步骤实现了社区营销帖的分类,同时也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网络信息分级平台”。

在奇酷“网络信息分级平台”的技术支持下,所有“暴力营销帖”都将被系统地记录和整理出来。奇酷会将统计结果在自己的网站上供论坛、博客等社区版主参考。具体操作方法是,只要他们输入自己的网址,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了解到自己社区内“暴力营销帖”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未来,奇酷还计划开发一个可以与其它网站对接的小插件。只需下载并安装它,信息获取者就可以像点菜一样在“暴力营销帖”的选择区域打勾,轻松地实现删除任务。方便社区管理者维持论坛秩序,保护社区营销环境。

代琳和她的团队坚信,凭借着先进完善的技术及大面积覆盖信息的能力,奇酷有能力也有义务去完成这个棘手的任务。对于如何控制“暴力营销帖”的始作俑者,代琳笑言:“这个问题就好比大禹治水一样,面对数量巨大、性质恶劣的暴力营销帖,我们要做的不是阻塞信息、以暴制暴,而是合理疏通、教育引导,逐渐掊育一个健康有序的营销环境。”目前,“网络信息分级平台”已经初步投入使用,奇酷会将检索出的帖子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同行参考。

成功案例:联想U110笔记本电脑的社区营销

奇酷在社区营销领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相对丰富的营销经验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关注。今年4月,为配合U110笔记本电脑的上市宣传,奇酷采用了碎片式的社区营销模式(如图一)。

本次推广活动旨在论坛内迅速提高U110的人气和关注度,激发网友对产品的讨论,了解产品功能特点,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为此,奇酷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在媒介渠道上,采取博客、论坛、视频全方位覆盖的手段;内容上,结合网络热点制造多种话题;策略上,采取重点论坛、网站源发,后逐步扩散至全网;期间根据网络舆论环境及时调整引导策略,最终形成了“红本女”网络热点事件。社区推广之后,论坛内谈论U110的帖子数量大量增加,内容涉及产品特点(蔓草纹、轻薄等)、价格、功能等各个方面。相关数据表明,从4月初开始,U110的受关注度就陡然提升,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产品上市。在网友主动参与讨论此事件的过程中,联想U110也成功地完成了这次网络营销。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篇11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暴力;杜绝方法

20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在技术层面上逐渐成熟,互联网和浏览器的出现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网络飞快地进入了每一个人的生活。到2005年,内地上网计算机已达到4560万台,网民数量10300万。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人们学习、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网络也从单一行业转变为渗入我国各行各业的大众行业。

一、网络舆论

随着网络成为新世纪的主要传播模式,网络舆论应运而生。网络快捷高效的特点,使网络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变得错综复杂,并逐渐成为社会舆论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

(一)网络舆论概念

谭伟(2004)发表“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孟小平认为舆论是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合,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于是有人这样形容网络舆论――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的看法或言论。由此看来,网络舆论从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社会舆论,是公共意见以网络为传播媒介传播的社会舆论。

(二)网络舆论的特征

笔者将从网络舆论的主体、客体、传播形式这几点来概括网络舆论的特点。

1.网络舆论的主体:网络具有平等和自由性,在网络中人人平等,网民可以直观地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纵谈国事,宣泄自己的不满。据调查发现2005年我国网民以男性、未婚、30岁及以下年轻人为主,受教育程度为本科及其以下的占多数,个人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比最高,学生超过了总网民的三分之一。

2.网络舆论的客体:网络巨大的承载性和实效性决定了网络舆论会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民事、娱乐等各个方面。只有那些近期发生的,重大的新闻、热点、事件、问题,且能引起人们的共鸣和广泛关注的热点才会被网络舆论大量传播。

3.网络舆论的传播形式主要表现为:新闻评论、BBS论坛、博客、新闻、跟帖及转帖等。其特点表现为直接性、高效性、快捷性和偏差性。首先直接性,网民可直接通过BBS、微博和网站等获取信息并立即发表意见;其次网络舆论具有无限次即时快速传播的可能性,相比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具有高效性和快捷性;最后偏差性,网民在网络中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并且由于法律和道德在网络空间中的约束较弱,容易导致某些盲目、冲动的不负责任的言论传播。

(三)科学的看待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它的影响力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它促使信息公开透明化使其成为公民实行自己监督权的一种新的便利方式,也使其成为现代反腐倡廉的新载体。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缺陷,如今我们对于网络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但是其快速的发展也会促进这种监管制度的健全。我们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络舆论在当今社会中的的作用。

二、网络暴力

近期一种名为“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逐渐出现在人们眼前,并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议论的焦点。到底什么是网络暴力、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等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

如今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术界对此并没有权威的定义。2011年姜方炳发表:“网络暴力”是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从发生的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网络暴力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恶毒的语言攻击:网民因为个人喜恶在论坛等平台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葛洪义教授指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然而,言说者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例如许多网络论坛上的言论等。”过度的人肉搜索:恶意的和过度的人肉搜索,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英国在报道中国“人肉搜索”的新闻时,把“人肉搜索”翻译成“humanfleshsearchengine”,还加注了“搜捕女巫”,形容中国的“人肉搜索”,就像当年人们群起围剿女巫的行动。

2.后续的行为骚扰:在事人信息被人肉搜索公布后,部分网民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日常生活进行骚扰,甚至是人身攻击,将原本发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暴力事件在现实世界中延续开来。

三、应对方法

对于网络暴力,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四方面来应对:

1.提高公民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自我约束,从而不参与网络暴力。

2.建立和健全良好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监管机制,禁止网络用户的某些行为。

3.技术控制,使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控制。

4.加强网络舆论的研判与引导工作,防止风险信息扩大化。

网络暴力的性质范文1篇12

论文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卖淫、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淫秽视频,登陆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