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缺乏法律意识范例(3篇)

时间:

缺乏法律意识范文篇1

【摘要】在法治社会,公民的宪法意识应是所有社会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本文试探讨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关键词】宪法意识宪法传统文化违宪审查

我们知道法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而实现真正的法治则必须依赖其主体的意志与理性,而在所有的理性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法治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对法治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极大地影响,那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如何呢?本文就着重关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并试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一、宪法意识

所谓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的心理定势。它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宪法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存废等基本态度和认识。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意识等以及人们对宪法的基本态度、看法和要求,对于宪法本质作用的观点,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合宪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知识和宪法修养等等。

二、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最高权威性,规定着国家最基本的制度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所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就应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即宪法意识在国家的法律意识中应处于主导地位。但在我国,现实中宪法的地位及其尴尬,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更是不容乐观。我国公民缺失宪法意识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公民对宪法的认知程度较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公民对宪法的知识知之甚少,更不用提及形成宪法意识了,而我国传统的启迪民众的大规模的宣传灌输恰恰正是中国公民缺乏宪法意识的反映。

(二)宪法至上意识缺乏。公民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出现“宪法不是法”的思想。在公民不断提高自己法律知识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在忙于学习部门法知识,对宪法不够重视,出现法律意识错位现象

(三)公民的权利应受保障的意识缺乏。对于处于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公民而言,权利意识是其首要的宪法意识,而我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是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公民对自己在宪法上拥有怎样的权利,应该拥有怎样的权利知之甚少。

(四)国家的公权力应该是受限制的意识缺乏。所谓违宪事实即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事实。公民对各级政府的哪些文件与行政行为违宪没有敏感度,甚至根本不知还有违宪这一说法。

三、导致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现状的原因

我国出现如此多奇怪的宪法意识现状不是偶然的,这有它形成的必然性,综合考量种种因素,本文认为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传统根基深厚:中国宪法意识具有外来性和非自觉性的历史特征。中国宪法意识不是产生于中国本土,而是西风东渐的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蔑视人的正常生理需求,推崇家族和国家的权利至高无上等等,都极大极大地歪曲了人的自然、社会、精神属性。

(二)宪法制度缺陷:现行宪法本身缺乏有效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不能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权利的保护提起上诉或申诉。而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如果一部法律仅仅停留在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宣示层面而不能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那么这部法律对与大本分社会主体而言就形同虚设。

(三)经济因素制约。公民的宪法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影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之一。而现阶段我国尚在发展阶段的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阻碍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因素。

(四)党政机关缺乏宪法意识,缺乏违宪审查机制监督党政机关权利。现在,很多党政机关还是深受高度一元化政治格局的影响,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民众发号施令。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市也往往不善于从宪法的价值角度出发而是从功利主义地方主义角度出发,从而造成了很多违宪违法的法规。而我国目前又没有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样就无法及时准确的审查各级地方党政的行政行为,就无从很好的制约党政机关的权利,这就导致了有宪而无威的现象。

四、如何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基于上文对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缺乏原因的剖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提高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

(一)完善宪法诉讼制度,赋予宪法可诉性。

一部法律只有具有可诉性才是真正实用的法律,所以要想真正的使宪法深入人心我国立法机关就必须应尽快出台宪法诉讼程序制度,让宪法真正保护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如果想保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能够信仰它,就必须保证宪法不被侵犯,保证下位法服从于宪法就必须尽快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给宪法配备专门的守护使者。

(三)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夯实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对公民宪法意识形成的阻碍作用,所以要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必须从根抓起,继续努力深化经济制度的改革,继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四)加强文化的建设,让宪法精神深入生活。

我国既然有影响如此之深远的封建文化的奴性思想存在,那么在文化建设方面就更应该花大力气荡涤之。而像那些表现封建皇室生活的古装戏,表现对好官感恩戴德的赞扬戏等这样的文化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总之,提高公民宪法意识、保障宪法权威是一条漫长而又必须要走的路,但无论路况如何,我们还是满怀信心。

参考文献:

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知识劳动力转移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高校法治教育是对高校中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质的培养。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是从1986年国家教育部做出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后开始的。客观地说,过去29年,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我国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大量关于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现状调查报告中发现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制观念等,并不能与其自身法治公民相对称,并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要求。最为明显的是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马加爵案、卓科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林森浩案等大学校园中的违法犯罪案例的频繁出现,涉及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智能犯罪、破坏犯罪等多种犯罪行为。当前大学生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并且犯罪性质也日益严重。究其原因,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非常复杂,所以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高校的法治教育工作,提高法治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高校法治教育所必须予以认真探索的课题。因此对高校法治教育的研究应紧跟时代步伐,紧密联系实际,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高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主体现代法律意识不强

安微农业大学盛黎明作的一项关于大学生对基础法律知识、法律作用以及对热点法律现象认知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上存在缺乏法律信仰、对法律缺乏畏惧感、缺乏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等诸多问题。王蓓同样作的关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当的贫乏。近年来逐年升高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数据同样告诉我们,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不清,或明知违法却存在侥幸心理,还有是缺乏社会责任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就与自己就没有关系。大学生作为高校受教育主体,其自身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高校法治教育效果。

(2)法治教育内容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性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事业的发展与成功,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法治教育从内容上来讲,仅仅停留在基本法律知识的宣讲和解读上,侧重于“技”的层面,而忽略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权利义务意识的培养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塑造。而且,高校中现有的教学资源配置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缺乏科学性。现实中一个极为普遍现象是,高校针对绝大多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法治教育课在授课内容并没有结合不同专业,不同水平的学生,有选择性地对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而是以合班的形式进行,缺乏科学性。

(3)教学方法上陈旧落后,实践性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高校的法治教育一直从属于道德教育,因此在教育方法上存在着照搬德育教育的老一套的传统做法,教学方法陈旧落后,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教学中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这种倾向导致在实际教学中教师们侧重于运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把法律知识灌输给学生,而忽视学生接受和领会的效果。这种教学方式造成学生学习知识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无法感知法律知识和自身生活的密切关联,实践性严重不足。

(4)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手段简单化,大学生参与度不高

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师,其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手段简单化,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参与度不高,调动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对策

(1)高校要引导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律专业的学生因为受到专业的法学教育往往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识,而其他占高校学生主体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接受法律教育时间较少,以至于法律意识相对缺乏,从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高校要引导大学生在认同法律的基础上,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和认识,如若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法律就不能内化为意识,外化为行为。

(2)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切实调整法治教育的培养理念

高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并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和一个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在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系统化、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改变陈旧的、落后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并把心理健康教育、文明教育、道德教育、政治教育等各方面教育结合起来,切实调整法治教育实施全方位互动教育的培养理念,真正的实现使大学生的素质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高,构建完善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3)高校要改善法治教育课堂教学环节

高校法制教育的质量保障,首要要求是授课教师自身的法律修养。因此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这是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和必经之路。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要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并能够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进修和研讨等,从而增强法律修养。定期与不定期相互开展交流,同时聘请法律界相关人士、学者为师生定期开展讲座等途径加强教师的法律知识。

教师还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着眼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并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标准要求,抓住大学生心理特征,可运用启发式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案件、辩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发挥各有关课程在法制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深受法制的熏陶。

高校法治教育可以改变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拓展教学时空。如建设高校法律教育网,利用学校阳光视频播放法制教育的案例和宣传片,通过网络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利用案例追踪来强化教育的时效性。还可以利用电视媒体作用,实施开放电视教学课堂,中央台法制频道和今日说法节目都是很好资源,在大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会加大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如果学校组建了法律社团,其可以开展定期的法律咨询活动,为大学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普及宣传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