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例(12篇)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1
论文摘要:随着加入wto,我国时外贫易总倾不断增长,国际贫易合同的激增引发了一系列新的贫易问题。国际贫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准确地识别和拉制国际贫易中的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和增加回报的关健因素。国际贫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扣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贵任和利益。本人参考部分资抖,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贫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异分析。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国际贸易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
现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准的重要方法,是提升企业生产运营效率的关键途径,是实现企业战略曰标和生产经营目标的重要措施。国际贸易公司的管理特征和业务流程相较工普通的贸易公司具有特殊性,其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从日前情况来看,我国国际贸易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牢间。笔者在此基础上对国际贸易公司现阶段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应对策略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国际贸易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问题
第一,业务流程控制缺失。和一般的贸易企业不同,国际贸易公司的业务流程具有特殊性,从出口前的准备工作、国际贸易合同的商讨工作、报验和备货过程、审证和催证过程、订仓租船到最后的报关、保险和协议过程都是一般贸易企业业务流程不具备的。但是,我国一些国际贸易公司并没有针对其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工作中难以对上述流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范,很可能导致交易难以顺利实现,最终使得国际贸易公司绩效偏离预期目标,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流程阶段的缺失甚至会导致竞争对于趁虚而人,利用交易对于国家严格的法律、法规条纹来建构贸易壁垒,使得我国的国际贸易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失衡。企业在进行计划、决策、执行和控制过程中的基本职能结构和流程构成的基本结构就是组织结构,国际贸易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具有特殊性,公司在设置岗位时应该考虑不同的职能要求,并对各个岗位的关键环节进行明确的权责确定。我国的国际贸易公司在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上海很不完善,在内部控制程序的控制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
第三,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一些国际贸易公司在风险预防和控制中表现薄弱,归根结底这是因为这些公司在收集和传递风险信息的过程中相对滞后,风险应急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在风险控制的决策上一般比较随意性,科学性较差,风险应对过程中措施不够完善,最终甚至造成公司财务混乱,企业管理难以为继,这些问题使得国际贸易公司的管理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完善国际贸易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业务历程的控制。国际贸易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建设有直接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取决工能否针对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国际贸易公司业务流程复杂、环节多样、持续时间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贸易公司业务流程的控制。业务人员禁止包办业务全过程,交易决策和政策应该更加科学、合理,在出口业务中应该做好出口前准备工作,签订出口合同,对生产和运输进行合理安排,办好保险工作,并对这个过程进行控制和协调,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公司应该尽可能拜托依赖业务人员的可能性,让业务过程处于系统控制之下。
第二,构建有效的制衡制度。国际贸易公司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设置各方面的职能和权限,并进行决策和执行,从而形成科学的制衡制度,保障公司的健康运行。为了让公司的制衡制度更加合理,应该给予其合理的组织保障,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相互独立又能够相互牵制,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在科学的制衡制度中科学的授权审批制度是必要的,如果公司内部没有科学的权限设置,在业务部门对风险判断失策的情况下,公司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另外,国际贸易公司应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并对授权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应该定期对业务流程进行核查,及时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梳理,找到授权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以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来有效规避业务风险。比如说在进口业务中,就要时刻关注产品价格,在产品出现跌价的可能时及时追加保证金,避免承担业务风险。
第三,增强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国际贸易公司的业务风险和一般公司业务风险不同,非常复杂和多样,并且在整个国际贸易公司的业务流程中都充斥着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应该重点关注风险抵御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提升。首先,公司应该明确控制点;其次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和评估系统,对可能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国际贸易公司面临的竞争环境主要来自工国际环境中,其业务风险往往来自工其他国家,所以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进行法律的调整和改变,这给公司的风险预测和评估带来更大的困难,国际贸易公司在恰当的时候可以请教专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第三,公司对业务风险的规避应该积极主动,与其被动承担风险,不如主动进行风险规避,在风险中抓住机遇。
总而言之,国际贸易公司唯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才有可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立足之地。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在国际贸易公司内部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不断研究内部控制制度系统,找到其中的问题并进行恰当的解决,不断提升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公司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小锦.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几点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2010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3
关键词:实施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只有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让自己的国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我国也在为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有利的环境,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贸易活动。知识产权贸易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对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交易。知识产权的转让就涉及专利的许可、转让,版权的许可、转让等内容,而知识产权产品是指在产品的价值中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如高科技产品、出版物、新型药品、新型植物等。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2003年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额与1993年相比,总额上涨52%,这说明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就要求各国要抓紧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同时,也引起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纠纷。
(二)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发达国家就极力在国际贸易的体制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随后,国际贸易组织签署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TRIPS协议的制度,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低标准,使得各成员国之间不会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纠纷。此协议成为了处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间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制定,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三)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
目前,各个国家都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渗透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在保护方面也加强了力度,例如美国的“337条款”,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较低,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不是很明显,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贸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例如中国就利用政策鼓励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出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中,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才缺失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够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使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不顺畅,产生问题也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就不存在优势。另外,国内没有专业的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人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缺乏师资力量。此外,既懂得技术又了解法律的专业人才也严重缺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企业还是缺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有的企业不能够及时的给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更不懂的将科研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就导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恶意抢走,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国家与企业对科研的投入不够
要想拥有知识产权,首先要进行科研,现在好多企业对科研项目的投入很少,导致科研经费不足,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技术革新,也就很难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开发新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这就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缺乏优势,中国的产业结构很难进行调整,这就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利用很短的时间就建立起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相比,缺乏反垄断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识产权的思想。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范围还不够,没有对滥用专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标准体系还不健全,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专利保护的结构不合理。发明应该作为专利申请中最具有科技创新的一项,而我国发明的申请比例仅为27%,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在发达国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国却占有大量的比重。专利保护结构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不大。
三、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的观念
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加强对TRIPS协议的学习,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的规定,避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陷入被动的局面。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积极的应诉。有的企业认为应诉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经常放弃应诉的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在国内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联盟,当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之间可以互帮互助,形成有效统一、协调一致的一个整体。其次,要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开发、研制自己的产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当今社会,拥有知识就是资本,国家之间的竞争简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才能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经常加强对自己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企业内建立清晰的奖罚制度,培养和壮大自己的人才队伍。同时,也要向员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让每个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
(二)国家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也感受到了来自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威胁,因此,我国必须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使经济迅速发展。首先,我国应该采取相应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对专利项目进行扶持。要扩大资金的来源与渠道,鼓励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三)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要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可以请国外的专家对他们进行专业的培训,也可以选择优秀的执法人员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总之,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而在执法中尽到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做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四、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起到了作用越来越关键,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战略。国家积极鼓励专利的申请,促进我国科研项目的发展,不断的提高我国自主研发的能力,不仅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而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吴凯,蔡虹,赵皎卉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J].科学学研究,2013,31(1):43-49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4
关键词:国际贫易风险转移交货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
内容论文摘要: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污染转移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运用环境关税来保护本国环境。征收环境关税既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又与WTO的目标相一致。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歧视效应、贸易结构效应和贸易优势效应。当前我国应研究和制定环境关税制度,既要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也要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论文关键词:环境关税,国际贸易,WTO,贸易效应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一股将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挂钩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关税政策措施,环境关税应运而生。所谓环境关税,是指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根据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自由贸易政策能够在资源配置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生产活动中,让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发挥其最大优势,但这一政策无法将对环境有利的生产体现出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在全球的兴起,许多国家通过征收环境关税这一外部社会成本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通过关税的形式把环境费用有效地分摊给污染者,使得环境费用在商品中内在化,进而把环保费用包含在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中。环境关税通常包括进口环境关税和出口环境关税。进口环境税是指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征进口附加税。这种关税并非对所有输入的商品征收,只是对进入境内的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环境但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征收,主要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如汽车、农药、清洁剂等)以及消费过程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残余物(如商品包装物、垃圾等)。出口环境关税,是对输往国外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它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的残余物对环境有害,如工业“三废”;二是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几乎无污染而消耗了国内的大量资源,如资源出口税或出口产品环境附加税等,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或半制成品等。WTO有关环境关税的规则若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即关贸总协定(GATT)。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GATT1994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其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可见,GATT1994允许其成员根据主权征收关税,但必须是基于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因而,环境关税符合WTO的原则,是以关税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它需要进出口双方的合作,是相互的,完全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的单边关税。当然,征收环境关税不可避免地提高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削弱了竞争力,使发达国家消费者支付更多一点的费用,这样的后果看起来似乎不公正,但可以消除发展的不公平现状,并确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差别责任。今天,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陷入了“贫穷—加剧污染、出卖资源—生态环境恶化—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之中,还正承受着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退化的代价。补偿这些损失一直是国际发展的目标,环境关税作为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向这一目标迈进,结束由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不公开的非官方补偿。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分析环境关税是重要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调控杠杆,在保护环境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概括起来,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结构效应、贸易优势效应和贸易歧视效应。(一)贸易结构效应环境关税的贸易结构效应是指环境关税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环境关税通过影响人们的消费需求、国际市场的效率和国际国内的资源配置,改变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环境关税政策的实行引起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将促使人们改变对国际贸易商品的需求,在选择商品时倾向于选择那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与安全等无害的产品,从而使该类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上升。环境关税也会约束一些会产生外部性的产业贸易歧视效应,影响商品贸易的发展,如限制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渔业资源破坏、跨国污染、大气和水污染、温室效应、生态破坏、物种灭绝等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这些商品贸易的规模。环境关税措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间的配置和再配置,引起产业部门的此消彼长并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产生影响。(二)贸易优势效应为实现环境关税而推行的各种环境成本内部化措施,将引起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现在各国赖以进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基本上都是在不考虑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上确定的。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比较成本理论,其比较成本没有反映环境成本。将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才构成真正的国际贸易比较成本。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会改变某些国家比较优势的大小,甚至会使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相互转化,从而改变目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一方面,具有较低环境成本的国家将可能拥有新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从资源要素来说,同样的资源消耗可能会由于各国资源的禀赋与环境容量大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环境成本,这就使资源相对丰富或环境容量较大的国家更能保有比较优势。当然,即使是环境关税下的贸易竞争优势所考虑的也不仅仅是环境成本问题,贸易的发生与否最终还要在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满足最大消费需求这一经济效率原则下来决定。(三)贸易歧视效应环境关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而隐含歧视性。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环保条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环境关税的实施不利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从而产生针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歧视”问题。一般说来,环境关税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偏好。各国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产业界可能以影响环境关税的不同概念或内涵来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构成贸易歧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的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或阻碍某些商品贸易的作用。环境关税的目的在于降低产品在进出口国消费和生产的环境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关税政策,多是根据非歧视原则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这些环境关税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国外厂商的适应性问题,事实上构成了贸易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开展。我国在环境关税方面应采取的对策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关税作为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经受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也面临着来自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威胁,开展环境关税的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实际上,国际上许多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争端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国家间在贸易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环境关税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是一种贸易政策创新的层次上,更要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来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竞争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环境关税的经济性质和贸易效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进一步扩大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遏制“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协调在环境关税上的立场,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也要共同对付一些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略”,阻止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不正当转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制定和实施环境关税制度>环境关税体现着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环境关税的发展将会引发一场关税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多数国家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关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环境关税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世纪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推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关税,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迄今为止,我国关税制度改革中还没有贯穿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指导思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我国需要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我国应从现在做起,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分类分级,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的研究和组织准备工作。还应注意根据环境关税的主要特征和贸易效应,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税制度改革,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在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根据WTO多边贸易规则,进口国有权对进入其领域的进口产品制定国内的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各国也在不断扩大利用环境关税措施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目前我国实施环境关税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尚未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因此,如果单独实行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事实上,环境保护始终要以国内保护为基础,环境关税也必须建立在国内统一的环境体系之上。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征收环境关税,可以鼓励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选择无害环境的产品并逐步淘汰污染产品。环境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既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的转移和扩散,又可解决环保资金短缺的困难。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法律的执法工作,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予以配合与诱导,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参考文献:1。曲如晓。论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关税[J]。国际经贸探索,2004(4)2。董灵,谢佑平。论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J]。法学评论,1995(5)3。姜亦华。“环保时代”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1)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1篇6
一、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分析
1.产品的出口问题
我国2004年的主要出口地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地,这些出口份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4/5。这说明了我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对环保行动的发展比较早,公民的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也在世界上有着较高的地位。这些国家如果凭借自身的环保优势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要求将环境和贸易联系在一起,那么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2.影响出口的增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快出口额是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一系列出口标准要求。例如防污标准和噪音标准等,这些标准对我国的电子市场出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外,如果发达国家在贸易体制中肆意的更改环境壁垒要求,那么对我国的出口战略目标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着出口的增长速度。
3.对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企业效益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壁垒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影响着出口,同时也影响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一定要将产品控制成为无公害、无污染?O产品才能进入到环保行列。但当前,我国很多的企业资金严重缺乏,环保技术也比较落后,为了能达到国外的环保质检要求,不得不开始增加相关的环保检验程序和其他的程序,这种方法使得产品的成本大大提升,严重影响着产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问题的对策
1.加大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
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环保意识需要在全民中进行普及和宣传,使我国人民全面的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环保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其次,应建立起绿色观念,倡导人民群众进行绿色消费,以此为我国的绿色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此外,应不断地强化在环保技术方面的研究,以此来形成环保优势,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打破环境贸易壁垒的限制。
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相关的环保法律和环境保护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但世界贸易环境问题逐渐的发展,并日益变得复杂,对此,我国应不断的对就环境法制体系进行完善和修改,并加大执法力度,从而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良好的发展,为我国的出口贸易奠定法制基础。
3.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环保产业的发展能有效地推动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并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做出保护措施,推动我可持续发展。同时环保产生的大力发展能为其产品突破贸易壁垒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推动相关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此外,应积极改变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使每一个企业都能建立起环保、绿色的概念,推动我国贸易往来的健康发展。
4.发挥绿色营销的作用
所谓绿色营销指的是环境保护意识和市场营销观念二者融为一体形成的一种营销观念。这种观念的发展使得消费者产生一定的信赖,从而推动企业在市场的中竞争力增强。绿色营销的营销策略主要讲究的是产品、渠道和价格等方面的绿色组合特征。在我国绿色营销有着很大的发展潜能,在出口贸易上可以借鉴绿色营销的观念,为打破环境贸易壁垒提供帮助。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7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7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些其它智力成果权等,是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或者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人们以智力或者知识成果的方式取得的权利。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1.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经济建立的最主要法律保障,知识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主要体现在:(1)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知识经济的建立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3)知识经济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
2.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企业战略同知识产权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等同于知识资本的子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因为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早已从本质上改变了竞争的意味,知识产权已经变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创造新竞争优势和生产要素的基础,然而这种无法察觉的智慧创造活动一定会成为本世纪最具价值潜力的财产形式。目前,中国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比重占80%以上,已取代初级产品。然而,在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中,我国主要依靠国外零部件进口,使用国外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做一些组装或进料加工的低技术含量工作。我国工业制成品的低价格、低成本优势,主要是在那些技术水平较低的产品和产业中体现。即使那些中外合资企业,核心技术仍主要由外方掌握,我国企业始终处于被动低位。倘若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能掌握核心技术,我国企业仍然有很大被边缘化的可能性。所以,我国一定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
最近几年以来,科技进步飞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依靠科技优势,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形成贸易壁垒的方式已经被世界各国领导高度关注和重视。所谓知识产权壁垒就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口号,对那些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专利产品,和那些享有著作权的唱片、计算机软件、书籍等实行进口限制,或依靠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不公平贸易。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手段相对隐秘,具有极强的歧视性和报复性。在国际贸易中面对世界各国跨国巨头的竞争压力,我国企业只有充分开发自己技术上的优势,掌握自主的核心技术,才有可能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国内竞争中留有一席之地。
三、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法律三个部分构成。专门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除此之外,我国的刑法、民法、国际贸易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包含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我国在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健全的时候,也根据某些特殊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修改。另外,我国根据现实情况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规、新法律。
2.我国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状况
迄今为止,在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问题方面,我国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我国仍未出台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这个领域还是空白。对有关的部门法规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目前平行进口问题的无法可依的状态。因为我国目前还是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体系中也属于低价位国家,因此我国并没有涉及到很多的平行进口的案件。但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和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数量和渠道必然会有巨大提高,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就会变成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了[2]。
四、完善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面对着当今全球化、一体化的世界经济大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引进外国先进科学技术是保证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参与到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会给先进技术的引进增加不少困难,但如果仅仅为维护民族利益而放弃参与的机会,那我们将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迅速提高综合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所以,我国一定要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以尽快与TRIPS协定接轨。
2.重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运用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就要注意到TRIPS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还要对主要贸易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要有一定了解,掌握他们的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和法院的判例,才能够尽可能的减少撞入知识产权壁垒的可能性。同时,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还要注意到进口的货物有没有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果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具有有效的专利权,还要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允许之后,才可对该产品进行进口。
3.建立预警维权机制
专利预警机制的主要职能需要有:采集和分析与中国国际贸易相关的重要专利信息,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进行相应的专业处理;调查国内重要产品出口市场对该产品的专利申请状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调整情况,对中国一些出口产品进行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等一些贸易风险的分析等,还要使用设定某些的参数来完善预警系统。专利预警机制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商务部联合构建,并充分发挥两者的比较优势。同时,完善该机制还要建立与企业之间与政府部门以及中介组织之间即时信息沟通的渠道,确保信息交流的及时[3]。
4.开发利用自主知识产权
从国内创新同知识产权的关系分析,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直接引进知识产权;二是通过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相结合)获得知识产权;三是通过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刘亚军,张念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解读与启示——以利益平衡为视角[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04).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我国是WTO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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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细节纠纷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贸易纠纷是司空见惯的事,笔者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发现:引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贸易中的许多细节容易被忽视。大量的贸易纠纷不仅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本文试图探讨国际贸易中细节的内涵,剖析国际贸易中最容易忽视的细节,进而对怎样抓住细节、减少贸易纠纷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贸易中细节的内涵
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中,细节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细节就是实际中存在的各种具体情况,注重细节就是注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国际贸易的特点是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近年来,运输业、保险业迅猛发展,并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尤其是银行参与国际结算,致使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更多,关系更为复杂,手续更为繁杂。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手续,都是由一连串的细节组成的。如果细节处理不当,就容易滋生贸易纠纷。以装船通知为例,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FOB或CFR贸易条件下,出口商有义务向进口商对货物装运情况给予及时和充分的通知,以便进口商办理保险,否则,如漏发或晚发通知,则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受益人承担。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太迟,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像这样的细节,国际贸易中还存在许多,船货的衔接问题,装船的时间问题等等,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
2.细节是标准、是程序,注重细节就是注重标准和程序。标准和规范,就是对细节的量化,是重视细节、完善细节的最高表现。在国际贸易中,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操作流程,都有具体的执行标准,如ISO质量认证体系,信用证的业务操作流程,每一个标准,每一个步骤都是一个个细节。不符合标准,违背基本程序的操作就存在安全隐患,或是欺诈或是骗局或假冒伪劣。在信用证业务中,原则上是申请人委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由开证行寄给国外通知行,再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不法商人避开银行环节,直接送达受益人,殊不知,这就是骗局,这违背了基本的原则,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3.细节又是动态性的,注重细节就是注重不断发现、研究和解决变化了新情况、新问题。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竞争对手层出不穷,消费者的需求日新月异。影响市场的每一个因素,影响消费的每一个因素就是一个个细节,只有把握住这些细节才能把握市场的脉搏和消费的趋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际贸易。例如,上海内环高架桥不允许1吨以上的小货车上桥的消息后,日本商人迅速根据市场的需要设计0.9吨的小货车,既满足了市场的需要,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这些细节是不容易的,这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各个环节紧紧相扣才能做到。
二、国际贸易中最容易忽视的细节
国际贸易中的细节很多,但通过归纳总结,最容易忽视的细节主要有:
1.包装: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的管理条例,近年来,这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有些还规定得十分繁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可见包装是非常重要的,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包装中的许多细节容易被忽视,进而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我国某服装公司出口服装到澳大利亚,因每个纸箱的装货重量超过了20kg,不宜徒手搬运,遭到工人拒收。其原因是:澳大利亚工会规定工人有权拒绝徒手搬运超过25kg货物的要求;同时,保险公司对由于搬运超重物品引起的工伤也不予赔偿。为避免可能引起的损害,澳洲的这家服装公司将该重量定为20kg。就是这个细节没有处理好,我国服装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2.保险:国际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途中货物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忽视了办理保险的规则,即使办理了保险,也没能转嫁经济损失。例如我国某工厂进口一批生产用零配件,采用的是CIP合同。因交易金额不大,保险条款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运输途中由于震动,挤压造成配件变形无法正常使用。我国进口商向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此情况属于“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提供的保单上只投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有加投“碰损、破碎险”一般附加险,无法赔付。按照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CIP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对保险做出具体的规定,卖方只需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就是耳熟能详的保险规则没有处理好,导致该工厂重新购买此部件,既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3.制单:在制单工作中,必须高度认真仔细,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否则,如果出现任何的不一致都可能遭到银行和进口商的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从而增加出口商的收汇风险。CIF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单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贸易能否顺利进行。有这样一个案例:我方出口玻璃餐具,由于制单过程的疏忽出现了不符点:发票上“GLASSWARES”错写成“GLASSWARES”,没有空格,改变了名称;遭到银行的拒付。可见,在单据的填写过程中,稍有不慎都会产生单据不符而遭银行的拒付。同时,只要稍加注意,这些错误是可以避免的。换言之,这些经济损失都是由于忽视细节而造成的。
三、抓住细节,减少贸易纠纷
吉姆・柯林斯曾经说过:“不愿做平凡的小事,就做不出大事,大事往往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来的,所以在细节处多下工夫吧!”。国际贸易何尝不是如此,关键是怎么样才能抓住每一个细节。
1.在国际贸易中,要抓住细节,必须从学生开始――从掌握基本知识开始。要注重细节,离不开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只有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际贸易惯例,业务流程以及各种习惯做法都了如指掌,对国际贸易中容易忽视的细节有所耳闻,对经典的案例有所接触,才能明察秋毫,把国际贸易分解为一个个细节,才能加以重视。例如,为了防止病虫害,美国禁止进口用稻草包装的商品,能够把握这个细节,必须了解美国的这个规定。这就要求学生:一是掌握好书本知识;二是浏览相关的网站深入学习相关知识;三是选用最新版本的案例教材,从分析案例巩固知识和积累经验;四是经常浏览各种外贸论坛,窥探热点话题,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在国际贸易中,要抓住细节,必须从学员开始――从掌握基本技能开始。如果说学生主要积累丰富的知识,那么学员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技能和技巧。在实习期间或在培训期间,重点在实际操作技能,而学员本身不能独立完成,也不承担风险和责任。这就要求:一是要有详实的操作章程,让学员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展现的操作一定是规范的,符合标准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三是要有一定的约束机制或者一定的惩罚,体现细节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3.在国际贸易中,要抓住细节,必须从新手开始――从培养强烈的责任心开始。学生毕业或者培训完毕,就要独立完成任务,更为重要的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担负一定的责任。在这个阶段要培养良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就要求:一是知道自己的岗位职责;二是熟悉操作章程;三是对风险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只有把注重细节的精神转化为日常工作的实际行动,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源头做起,牢固树立重视细节的观念,才能掌握主动权,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滕云: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在细节.当代经理人,2006,01,118页
[2]未能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手续,损失谁承担?
[3]汪中求:企业中层领导如何抓细节[J].启示录,47~48页
[4]王跃华:一起装箱不当的贸易实例及其启示.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9,44~45
[5]进口货运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10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
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5.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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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1篇11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问题;对策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依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能产生剩余价值的只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经济,它本身并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仅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够产生价值。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经常通过压低产品的价格,从而使得与知识有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得以提高,这样导致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很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它的地位也在国际贸易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相提并论,足可以说明它的重要性。
2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现在大多数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重视,在中国每一个年度会有数万个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可是提交的专利申请仅不到百分之十,结果致使我国每年都会有部分的知识产权被国外抢先注册。到现在为止,许多在国内的管理者并没有建立或成立知识产权的机关,同时也没有员工专项负责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有关的知识产权人才少之又少。我国有一些法律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给予合理性的独有性。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乱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做法,都是利用执行反垄断法来进行制止,然而截止到现在中国并没有推行《反垄断法》,并且可执行的一些制度也没有在相应的机制中体现出来。因此,我国一些企业经常处于十分被动状态在遇到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时刻,这样很不利。
3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
3.1推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首先要改变以往资金扶持政策由原来的不明确,没有目的性的扶持转变到有目的性,主要支持那些拥有自己技术的项目上,尤其针对拥有先进的技术的自有产权,建立具有本国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并具有知识产权的民族产业项目群。其次,还要给予完善的保障措施,奖励制度要合理的执行并且实现,对于那些有重大发明的就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要加大奖励力度。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应该以推动革新、改善环境为方针,从而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经济体系相吻合并且与国际大环境相吻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紧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企业应该重视人才的培养,因为人才是国家发展的主要核心力。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对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的精英数量大,它便可以在竞争中取得上风,最后得到成功。最近几年,很多海外公司已经开始增大了对中国本国人才的吸取,我国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还不增强,企业将会损失了将来开展市场的第一核心力。我们不仅要在寻求特色经济发展,同时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属于我们的特色。知识产权保护要有与我国特色相吻合。最近几年以来,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防止山寨等作为,在这其中网络山寨是核心。并且,相关部门根据当今社会的特点,重新修订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处罚手段,让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在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2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现如今的社会,品牌在产品价值的比重中越来越高,企业应坚持树立产品的品牌价值,从而加大知名度,达到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企业没有拥有过硬的知识产权知识,就不能树立自己的品牌,他的产品也不会在海外市场分得一杯羹;如果企业想要拥有属于自身的并且众所周知的自有品牌,那么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从而对自己品牌的保护,洞察其它海外企业在中国采用的品牌发展方针,利用品牌的全球化从而调整知识产权的部署。我们要对自己进行各个方面的保护。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推行专利保护,它可以帮助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一路顺畅。如果企业要推行知识产权部署,就需要加速完善技术革新机制,加强革新产品的输出与研发,从而技术创新和研发成为主体。首先企业应该知道以及深刻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怎样申请报批形成知识产权;其次企业还要对研发中心的建设,使研发中心成为知识产权战略推行的载体,最后还要加强“产学研”的结合,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施生产,教育,研究共同培养技术人才的模式。
4结论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国,我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国民真正意义上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从而保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受到伤害,有助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作者:金亭鋆单位:辽宁财贸学院督学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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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范文篇12
关键词:融资方式存在问题
1中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分析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活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贸易融资额大幅下降,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9年全球贸易融资缺口为1000亿美元,而世界银行则认为缺口可能高达3000亿美元。贸易融资的缺乏导致国际贸易大幅滑坡,阻碍全球经济复苏。我国也不例外。正是国际贸易融资的下降,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出口复苏。当前国际贸易融资的来源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
1.1企业出口方面近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积累少,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中国中小企业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中国目前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在中小城市很少,到2007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出口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只有3729个,担保总额为5049亿元、受保企业为21.65万户。虽然中小企业出口信用担保机构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大多数分布在大中城市,中小城市很少。
1.2银行方面银行对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出口融资政策有所不同。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来看,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出口融资贷款利率高很多。另外,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进出口贷款一般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还要支付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与此同时,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及审批时间过长,迫使许多为求生存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渠道,而民间融资的高利贷性质几乎是众人皆知的。
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报表不真实等问题,这种状况使得银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授信决策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使得银行在中小企业进出口贷款方面选择的策略是简单地退出市场。这也从一方面显示出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失衡、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使得整个融资结构的调整难以顺利推进。
2中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问题
原材料和劳动成本的提高,对中小企业生存构成了威胁。而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也甚少惠及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大量倒闭或停产。中国社科院关于“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复苏中的作用”的调研报告显示,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倒闭,另有40%的企业目前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因此总结目前中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2.1贸易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对象过于集中当今的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所使用的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加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逐步创新,开拓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
银行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以基本形式为主。而比较复杂的,如保理和福费廷则相对比较少,甚至在有些地区尚未开展。
2.2中小企业资金不足中小企业生存难,除了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缺乏人才、技术水平不高外,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短缺直接影响企业运转状况。资金短缺往往极大地限制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和设备升级、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拓展新市场和增加新经营项目。
3中国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现代信息技术的制约以先进的技术手段做支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就会显得更高效,便可以将银行相关的部门和分支行高效率、有机地联系起来。然而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只能说基本完成了金融电子化建设的阶段,金融信息化在有些银行只是刚刚起步,从而缺少网络资源的共享,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这样就难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2企业规模及内部因素制约在中国经营进出口的中小型企企业数量众多,但总体效益不佳。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信用证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银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往往被长期占用,严重影响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在贸易经营过程中存在投机性经营,例如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国内外差价较大时,国内贸易商争相进口此类商品。如新闻纸、纸浆、化纤、钢材、食糖、成品油等,而一且这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下滑,货款无法回收,就会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
3.3银行和政府政策对贸易融资的制约进出口双方银行对促进贸易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国外银行都是按商业化经营原则来经营的,如经营不善,随时有倒闭的可能。而中小企业在选择银行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国外的行进行全面调查,缺乏和行长期合作的经验,同时对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金融惯例、外贸管理政策了解不够,在贸易结算时有可能遭到无理拒付等现象。中国的银行普遍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中国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银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中也缺乏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评价模块,而是参照大企业标准,过多地考虑企业的财务指标,导致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无法得到贷款。因此,要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必须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展更加有效的融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