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范例(3篇)
医患纠纷范文
(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陕西西安710021)
【摘要】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本文从医院监管的角度阐述如何更好的维护患者权益,改变患者“不利地位”。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患者权益
作者简介:苟朋兵(1982.11.24—),男,陕西西安人,200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目前任职于西安医学院公共卫生系预防医学实验中心,实验教师,负责预防医学各门实验课程。
0引言
患者“不利地位”的改变,除了从法律角度加以强制约束外,从医院管理,医疗监督的角度看也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挖掘。
1患者“不利地位”的解决对策
从改善医患关系入手,加强患者“平等权利”地位。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在一定基础上对改变患者“不利地位”的局面,有很大的作用。
1.1加强医疗行业职业道德观、服务宗旨和诚信理念的教育,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理解和信任
改善医患关系,取得相互信任,是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从医疗机构一方来说,应注重教育医务工作者明确医疗机构的服务宗旨,加强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和培训,建立服务意识和诚信理念,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同时还应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能力。改变医疗机构为避免“过错”出现,诊疗活动日渐趋于保守,对于有些风险病症,采取不接收、不治疗、不手术的消极态度,不敢或者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的作法。对于患者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患者一般对自己的诊疗结果都抱有较大期望值,对医生的诊疗也充满信任。所以当一旦出现诊疗结果不合期望,便认为是医疗机构诊疗有“过错”。所以也应加强对患者进行医疗知识和医疗行业风险的普及和宣传,理解医疗科学的进步和发展,也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有时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使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友善关系,以便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出现的一些失误和不理想的治疗结果,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1.2全面提高医患双方对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
1.2.1加强医生、护士等医疗机构人员对医患纠纷的法律培训,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规范医疗技术操作程序,杜绝人为失误和差错的出现。医疗机构对前来诊治的患者应发放防止医患纠纷的宣传资料,加强对患者医疗常识的培训。
1.2.2对于疑难、复杂、风险较大,或者有可能发生医疗失误的手术治疗,必须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使医疗证据不再呈现只有医疗病历的单一性,对准确做出医疗鉴定也大有裨益。
1.2.3加强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行政立法和处理机制,在《条例》中应增加保证患者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规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风险点,以便纠纷处理中依据明确,可操作性强。
1.3制定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如前所述,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都存在较大的缺陷,不是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性质应当是司法鉴定,具体组织责任鉴定的不应当是医学研究机构,而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应当制定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对医疗损害责任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像对待其他司法鉴定一样,法官有权组织并进行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不是进行重新鉴定,有权决定对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并且鉴定专家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有充分的根据,法官有权依据调查的事实,或者根据更有权威的鉴定结论而否定先前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①。
1.4积极运用ADR②解决模式解决医患纠纷
1.4.1监察人制度(ombudsmen):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由其进行独立的调查,也可以依照有关程序向当事人收集信息,进而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1.4.2调查(fact-fin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
1.4.3会商(consensus-building):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1.4.4调解(mediation):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尽量协调分歧,达成协议,调解的最大特点是调解员本身不发表主导性意见,解决方案完全来自纠纷双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具有约束力。
1.4.5仲裁(arbitration):纠纷被提交给一个或多个中立的仲裁员,由仲裁员根据预先制定的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仲裁程序与法院审判基本相同,但仲裁先例不作为仲裁依据。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1.4.6综合性ADR方法(ADRhybirds):多种ADR方式的混合使用,通常按一定的次序进行,如在“调解一仲裁”中,仲裁员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转入仲裁程序。ADR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调查结果,医疗纠纷主要还是通过调解和仲裁得到解决,其中85%左右的纠纷是通过调解这一方式解决②。
注释: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08-18.
②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ADR.
医患纠纷范文篇2
关键词:护理质量;医患纠纷
医患和谐在整个社会和谐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医患和谐的必要途径之一。护理质量是护理人员为患者提供护理技术服务和护理服务的效果和程度,是在护理过程中形成的客观表现[1]。在医患关系中,因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与患者最直接、最密切,故护理行为是否规范、护理质量高低与否是关乎医患纠纷、影响医患和谐的重要因素。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2011年度2012年医务股、院办公室收到的投诉案例71起,全部资料经审核并处理完毕后,对投诉的原因进行回顾性分析和分类统计。护理因素14起,占19.7%,其中护患沟通不良6起,占42.8%。护理质量3起,占21.4%。服务质量3起,21.4%。违反规章制度2起,占14.2%。
1.2方法本文通过回顾性分析2011-2012年黄江医院对护理工作投诉的案例,总结护理工作中造成医患纠纷的常见隐因,并提出加强护理质量,防范护理纠纷,构建医患和谐的几点做法。
1.2.1常见问题
护理质量是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服务质量既是医院的服务性质所决定,也是社会和病人对医院的要求。护理工作在医疗服务中占有很大比重,护理人员经常与众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素质的人打交道,患者遇到问题首先要找的就是护士。如候诊时间太久;后勤服务不周到;对收费不满意;更换液体不及时;静脉穿刺技术不过硬;态度冷淡、言语生硬;病房里有蚊子、蟑螂袭扰等等,如对病人的诉求轻视懈怠或言行稍不注意,都会成为医患不和谐的“导火线”。常见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2.1.1护理沟通不够或沟通不到位在做护理工作中照本宣科,机械执行医嘱,死板教条,缺少人性化和灵活性,忽视患者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要求。患者对诊疗过程无知朦胧,对简单的检查无法配合,如果在做治疗护理时,没有告知患者检查、治疗的目的、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如何配合等,而只是用生硬的态度,简单的语言要患者这样做那样做,患者表面服从,但心存疑虑和不信任。如眼底病患者球后注射,患者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但见长长的针头从眶下直去,会因紧张、恐惧和担心而不能很好配合,这时哪怕出现一点意外都可能引发患者投诉。例如五官科一位老年患者刚做完白内障手术后,由于护士没有向病人解释清楚,在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晶体测量时,病人因心情紧张而拒绝护士操作,害怕弄坏了自己的眼睛。护士无奈出门去请示医生,病人以护士怠慢自己心存不满而投诉。儿科一位护士因向患者催交欠款时语气生硬,并以如不交款就停止治疗相挟,患方大为发火遂引起投诉。
1.2.1.2责任心不强对患者马虎随意,出现问题不请示、不报告,自作主张,敷衍了事,甚至推卸责任,抱怨别人,延误患者治疗,甚至引发事故,导致患方投诉甚至索赔。如儿科某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接错输液瓶,至使家长大为不满而投诉。有的护士态度因亲疏关系或患者身份而异,凭主观好恶或感情运作,引起患者和家属反感。
1.2.1.3护理工作缺人为关怀,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少患者沉疴在身,久病不愈,加之医疗费开支巨大,影响家庭生活,担忧个人前途,常常产生焦虑、自卑、抑郁等负性情绪。这些人特别需要温馨多情的人为关怀,如果不能多角度、全方位、多层次的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温馨、祥和、亲切的就医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就不会得到病人的信任与尊重。而服务态度粗暴或服务工作不到位,将直接导致患者满意度下降,埋下医患纠纷的火种。
1.2.1.4护理技术不熟练,专业知识欠缺或经验不足,护理行为未按操作规范和“三查七对”制度执行,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业务技术不熟悉等都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我院ICU两名护士因对危重患者的护理风险评估不足,未及时采取防跌倒措施,导致患者跌倒后右股骨粗隆间线形骨折。另外,护士由于知识面不广泛,对患方提出的问题不能做出令其满意明白的解答或词不达意,都会使他们感到不满意或认为敷衍塞责。
1.2.2提高护理质量,防范医患纠纷
1.2.2.1强化职业道德,加强护患沟通是防范护患纠纷的前提,护士在做每项治疗护理时,必须先清楚告知患者项目名称、主要目的、简单过程以及如何配合,与病人充分地沟通交流,这样既尊重了患者,拉近了护患关系,减少患者的猜疑和心理负担,又取得病人的理解与配合,有助于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拔掉引燃投诉的“导火线”。
1.2.2.2护理质控管理是护理工作的核心,是护理管理的重点,其目的是为了持续改进和提高护理工作质量[2]。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护理工作监管力度是防范护理纠纷的基础,充分发挥护理部门的管理作用,重视并发挥护士长的管理水平,建立并不断完善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体系,做到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布置检查。在严格执行护理工作各项制度时,要建立基础护理质量标准和专科护理质量标准,加大护理工作质量监管和考核的力度。同时,还要抓好“三基”训练,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础技能的提高,以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基本功以及良好的服务态度,赢得患者满意和赞许。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并加强护理文书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达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要求,这也是提高护理质量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2.2.3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开展整体护理是防范护患的关键随着社会展和文明进步,新的护理内容不仅仅是单纯治疗躯体疾病,还要帮助病人建立良好的心理状态,树立自信和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在治疗护理的同时对病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护理,全程做好精神安抚和知识宣教,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优质服务。只有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病人,为了一切病人,病人高于一切,才能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亲密融洽的新型护患关系。开展整体护理还有助于增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学习意识,克服护理依赖性,摆脱从属医疗性,并提高护理人员辨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结论
以“三好一满意”为宗旨,注重人为关怀,提高护理质量,弘扬职业道德,用心并着力营造良好的护患关系,是避免矛盾激化和防范护理纠纷的有效措施,护理工作要全面维护“人性化”服务,就要把文明、规范、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行为贯穿于门诊、入院后、治疗前、治疗后、出院前的整个过程,使病人入院开始就有宾至如归、受到尊重、爱护和关怀的感觉,就能从被动接受治疗到积极配合治疗,增加医患双方的信任与理解。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为患者着想,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尽可能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温馨、亲切如家的就医环境,并且用良好的形象,和蔼的态度,温和体贴的语言,端庄文雅的举止,给患者一个可亲、可信、可靠的形象,从而能使他们倾诉心灵感受,宣泄精神苦衷,在心理减压,疾病得治的情况下,使身体逐渐康复。当病人真切体验到护理人员的真挚、热情、精心、细致、温柔、周到、文明、有效的高质量服务时,必然会化抱怨为赞许,变投诉为满意。那才是我们乐于见到的护患和谐的良好效果。每位护理工作者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于律已,从我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为构建新时代的和谐医患关系做出贡献。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在促进医患和谐中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医患纠纷范文
医疗单位与患者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患者或其亲属作为原告将医疗单位告上法庭。当然,原告的起诉首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并非简单地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而通常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或者以当事人所诉事实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做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鉴定为主要审查内容。
当事人如果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此项鉴定结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该项鉴定结论在案件审理阶段也是法官定案的重要证据。医患纠纷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为“医疗差错”,不是当事人双方所能判断的,也不是法官所能判断的。此项结论的判断是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抽取一定数量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一种科学的技术鉴定。
当事人如果以“医疗过失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持有医疗事故鉴定,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案民事案件受理。但受理之后,法院仍会要求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无医疗过错”方面的证据。因为法官判决此类案件是以证据为前提,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不是以自己掌握的医学常识为依据,对医学技术问题做出判断。
二、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医患纠纷中,医方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即由作为被告的医方向法庭提供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以及无医疗过错方面的证据,否则医方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工大小有所不同罢了。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是还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而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由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就是说原告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