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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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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志码:B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06.082

土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当前,国内土壤污染愈演愈烈,导致土地环保质量严重下降,尤其是在工业、商业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下,牺牲土壤生态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土壤污染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三废”污染、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化学农药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已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引导下,土壤污染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由此可见,保护土壤质量、维护土壤生态、净化土壤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

1土壤污染的特征

1.1隐蔽且滞后

大气、水、废弃物污染是很容易通过感官而被发现的,但土壤污染却具有很高的隐蔽性,难以直接发现。土壤污染需要对土壤样品进行采样化验,分析其中有害物质的残存量,甚至通过研究人畜等的健康状况才能明确。这就造成土壤污染监管远远滞后于污染现状,而且一旦发现土壤污染,往往是已经发生了很长时间,因此,土壤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

1.2累积性

在大气与水体中的污染物质一般较易治理或迁移,但在土壤中却不同,土壤不像大气和水的扩散与稀释能力那么高,而且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积累时间较长、成分复杂,往往治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土壤污染的持续性、渐近性特点,更使污染物质极易在土壤中累积从而超标。

1.3不可逆

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是不可逆转的过程,有很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够降解,有的重金属在土壤中可能需要长达100~200年的时间才能解除污染。这就会使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在很长时间内被贴上“污染”标签,难以被应用到生产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同时也会对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性造成极大危害。

2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的变化越来越快,很多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都转移到了土壤之中,如重金属、硝酸盐、农药、病原菌等。按照污染物性质,可以分为无机物污染、有机物污染和生物污染;根据污染物的存在状态可分为单一污染、复合污染以及混合污染。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总体形势非常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并且在有的特殊区域出现了重污染以及高风险污染。土壤污染的途径多种多样,原因很复杂,把控起来难度较大[1]。另外,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不够,人们普遍的防治意识薄弱,并且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威胁人们身心健康、妨碍社会稳定的一个原因。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对作物危害严重。当土壤中的污染物质含量超标时,其生长出的植物会出现吸收及代谢能力失衡,残留植物體内的有机污染物直接对植物的生长产生影响,有的还会引发遗传变异甚至死亡。2)土壤污染物在植物体内残留。农作物在处于土壤污染的环境中,通过自身的生长发育体系将污染物吸收进自身体内,污染物的残留量在农作物的体内分布不均,并且不同的污染物在其体内停留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根部的残留量最多,其次是茎、叶、荚、籽粒,并且在植物体内的停留时间根据污染物的分解性不同而不同,分解性高的,停留时间短,反之停留时间长。3)土壤污染会危害人体健康。土壤中的病原体能够通过食物链的传播进入人体,有的也会通过皮肤侵害人体。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另外有的还会通过呼吸系统侵入人体,使受害者白细胞数量发生改变。

3土壤污染的防治

3.1健全土壤污染法律法规,调查土壤污染状况

针对治理土壤污染的问题,我国已确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领域,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针对土壤污染问题的日益加重,相关部门需要尽快设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更加高效地进行。

土壤污染的治理需要有完善的调查工作为基础,相关部门要建立土壤质量监测数据库,尤其要严格监控污染较为严重的重点区域,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监管档案[2]。国内土壤污染呈现集中性特点,这就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重点更加明确。通过数据调查分析土壤污染的危害性,并根据其污染指数、影响范围制定有效的治理对策,对高危污染区进行全面强化治理。

3.2施用化学改良剂,加强土壤净化能力

实施生物改良,增加土壤环境容量。为了改善土壤质量,可向土壤中施加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将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将其转化为难溶的化合物,防止其迁移造成各种污染。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以靠植物、真菌、细菌等合作降解,并且通过植物能够带走土壤中的部分重金属。

对于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除生态修复之外,还需要对其进行物理修复。当前,土壤电动修复技术已进入研发使用阶段,通过离子电学和电渗析作用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或者在土壤中计入盐酸溶液,从而清除土壤中的镉、铅等有害重金属。虽然这些新型土壤净化科技尚处于研发阶段,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科技净土”将成为现实,为土壤净化和保护提供更有效的治理措施。

3.3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

相关机构应加强肥料、农药等投入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控污水灌溉以及污泥农用行为。加强对农业的污染控制,严禁使用重金属超标的农药化肥,尤其的化学杀伤性、残留性高的农药化肥,从源头抓起杜绝土壤种植性污染[3]。优先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并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联合行动,密切关注土壤污染治理能效,通过生态农业的发展的优化土壤性质,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效率。

3.4优化产业规划布局

加强规划布局,防止重污染企业等的建设开发生产等活动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设置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等程序,避免各种不合乎要求的开发项目的开展造成土壤污染。环境部门要针对土壤重污染区域划定污染红线,定期监测周边土壤污染情况,尤其是与周边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土壤治理更要提起重视。规划当地产业布局有利于强化土壤生态保护基础,控制土壤污染源,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壤污染风险。

4结语

土壤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已日益突显,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也愈加重视。为了实现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性发展,土壤污染问题必须着重解决,相关部门以及大众都需要为之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何鹏.土壤污染现状危害及治理[J].吉林蔬菜,2012(9):55-56.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汽车排放的废气,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农业化学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学肥料及农药散落到环境中,导致土壤遭受非点源污染的机会越来越多,其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在水土流失和风蚀作用等的影响下,污染面积不断扩大。因此,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农作物产量和质量,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当土壤中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

2.2.2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物理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过量施用化肥

我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100万t。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4]。

3.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5]。

3.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3.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km范围的点状污染。

3.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4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使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针对有机物污染,用植物、细菌、真菌联合加速有机物降解。针对无机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复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属从土壤中带走。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发现、分离和培养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

4.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合理利用污染土地,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非食用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以减少食品污染。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管理。增施有机肥同时采取防治措施,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净化处理,化害为利,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通过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农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既要防治病虫害对农作物的威胁,又要把化肥、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

4.3调控土壤氧化还原条件

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使某些重金属污染物转化为难溶态沉淀物,控制其迁移和转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调节土壤氧化还原电位主要是通过调节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实现。

4.4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5参考文献

[1]徐月珍.防止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89(1):29-31.

[2]任旭喜.土壤重金属污染及防治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1999,25(5):31-33.

[3]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其环境效应[j].土壤,2003,35(4):298-303.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3

[论文摘要]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但矿山开采又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导致矿区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系统分析了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并根据典型矿区生态恢复的成功经验,总结了适合我国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主要从矿区废弃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三个方面来论述。

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环境与发展面临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土地复垦率较低,迫切要求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复垦技术,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生产潜力。本文将在系统分析矿山开采生态环境效应的基础上,总结适合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典型技术,以期推动全国土地复垦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

(一)诱发地质灾害。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的稳定,往往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而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在暴雨下也极易诱发泥石流。

(二)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坑水、废石淋滤水等,一般较少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三)土壤退化与污染由于表土被清除采矿后留下的通常是新土或矿渣,加上大型采矿设备的重压,往往使土壤坚硬、板结,有机质、养分与水分缺乏。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

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四)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直接破坏地表植被,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

(五)生物多样性损失。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二、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

(一)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

1.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其中,生物治理技术包括微生物修复技术、动物修复技术与植物修复技术。设施简便,投资少,对环境扰动也少,被认为是最有生命力的。

2.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这是矿区生态恢复的最终目标之一,具体包括:(1)表土转换: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2)客土覆盖: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3)土壤物理性状改良:土壤物理性状改良的目标是提高土壤孔隙度,降低土壤容重,改善土壤结构,短期内可采用犁地和施用农家肥等方法。(4)土壤ph值改良: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5)土壤营养状况改良: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二)矿区植被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固土固坡效果好、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

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1.固体废弃物拦挡工程。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

2.坡面排水工程。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

3.边坡防护工程。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

4.土地整治工程。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植被恢复工程。对各类裸露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三、结语

矿山开采极大地改变了原生景观生态系统,导致矿区生态退化与环境污染。针对矿区生态环境特点。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

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夏星辉,陈静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法研究进展.环境科学,1997,18(3):72~76.

[2]彭建,蒋一军,吴健生,刘松.我国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土地复垦典型技术.地理科学进展,2005,24(2):38~42.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4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任何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土壤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一国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为各国政府所关注。一、中国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凸显出来。据有关研究资料统计,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达上亿亩,其中包括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引起的耕地污染和因堆存固体废弃物所导致的耕地占用和毁坏。耕地污染主要集中在中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产地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农药、抗生素等。城市土壤污染问题亦不乐观。中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重金属(如铅、铜、锌、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石油烃、溶剂、助剂等)的污染。城市工业企业(包括已搬迁或遗弃的工业企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城市的土壤污染已经对城市地下水质量、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极大的威胁。中国的矿区土壤污染面积也已达数百万公顷,其中,受采矿污染的土壤面积占到五分之二。此外,矿产资源的冶炼和加工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同样相当严重。总之,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归纳起来,表现为四个方面:(一)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且未得到有效控制;(二)土壤污染类型呈多样化,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三)土壤污染负荷加大。由于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四)不仅部分农用耕地的土壤受到污染,而且,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问题呈发展之势。二、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严重影响耕地质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据初步统计估算,中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达千万吨,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达千万吨,经济损失极大,达数亿元人民币之巨,并且,有些稻谷不能食用。另外,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引污灌溉,使得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致使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和质量下降。(二)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耕地污染导致中国农产品品质严重下降,一些城市近郊耕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超标,或者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祸及几代人。(三)影响农产品的出口,降低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近些年来,国际市场对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质量、卫生、安全等技术要求愈来愈严格,技术壁垒愈来愈高。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在正常的情况下,本身就承受着国际市场高要求的巨大压力,而土壤污染,使得中国农业和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四)威胁国家的生态安全。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进而最终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三、中国政府关注土壤安全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及中国高层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要求政府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活动。2006年,中国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全面展开。其显著标志是,中国政府拨出第一批巨额资金,在全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弄清中国当前土壤污染的现状,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其中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提出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作好准备。为了搞好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了专门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办公室”,领导和指导全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亦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目前,中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评价工作正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展开。四、中国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研究中国进行土壤污染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无疑,立法是其重要对策之一。就在中国全国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同时,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机构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组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聘请了部分外国和中国的法学专家(主要是环境法学方面的专家)和土壤科学方面的专家,着手进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亦委托中国高等学校的专门环境法研究机构,同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目前,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接受委托的中、外专家或研究机构主要研究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本资料);(二)考量中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三)收集、分析和研究国外及国际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文件,以期获得某些启发或借鉴;(四)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需求。至今,中国已经举办了数次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中、小型研讨会,与会的既有中国环境法学界的专家,也有中国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2007年8月,在中国兰州举办了一次大型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学者分别来自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及中国近30所高等学校和专门科研机构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50多篇,15位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五、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基本思考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现处于前期专家研究阶段,还未正式列入中国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新一轮的国家立法规划。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新的立法规划。中国学者对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学者们一致主张中国必须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主要理由有四:1.中国土壤污染形势严重,且呈发展之势(参阅本文一、二部分),亟需通过立法予以遏制;2.中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中国现实土壤污染防治的客观需要,具体理由为,一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二是中国现行立法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但散见于数十部法律之中,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明显滞后,不能适合现今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3.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以提高国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起人们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4.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提供规则和保障。(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际可行性。学者们认为,中国进行专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1.中国已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极好基础。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对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则或经验的总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是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可缺少的条件。2.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前面说过,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规定,只不过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不便操作罢了。但它们毕竟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那么,先前立法者在制定这些规定时的思考过程,经验教训,都是现在可以用来作为参考或借鉴的。3.有可资参考或借鉴的国外或国际社会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的存在。根据我们的研究,国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大概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九十年代后进入活跃期。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荷兰、格鲁吉亚、俄罗斯、韩国、比利时、意大利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均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中国土壤污染立法的重要参考。4.有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本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明确提出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由其主持制定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这些都是中国着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支撑条件。(三)关于土壤污染立法的具体建议方案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两种方案选择:其一,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并适当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其二,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中国学者建议采第二种方案。不采用第一种方案的主要理由为:1.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不具有实际可行性。因为,所涉法律、法规太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远水解不了近渴”。2.仅以适合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为由而提议对中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客观上难以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支持,不易被列入其立法规划。3.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缺失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主要法律制度,而这一问题是很难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的。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某些方面的需要,不能满足其全部需要。4.从立法成本的角度来看,亦不合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且耗时太长。基于上述主要理由,中国的专家、学者们力主中国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具体建议为: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建议以“法律”为其法文件形式。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作为中国的一部一般性法律。关于该部法律的名称,建议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该部法律的作用,建议将其定位于中国土壤污染领域里的“基本法”或者“牵头法”,意指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最重要或最主要的法律。六、中国学者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思路(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为直接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目的,以追求人与土壤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以土壤生态综合管理为基本理念,以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整治相结合为基本出发点,以规范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为侧重点,以中国国内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际社会、国外有关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为参考或借鉴,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具体需要的专门的法律。(二)该部法律应当是对中国多年在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办法和其他管理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其中,被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办法及有效的经验,将通过制定本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领域里的基本行为规则。(三)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一为土壤污染的预防;二为已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且以后者为主。不过,少数学者反对这一内容设计,主张主要内容仅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四)该部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中已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注意与其的衔接、交叉,避免与之相矛盾或冲突。同时,应当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吸收到新制定的法律中来。(五)该部法律作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它规定的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最主要或最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各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整治或修复的原则、基本要求或基本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等。(六)该部法律在内容结构上,将按拟解决的问题或拟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相关性作为设章、分节的基础或“标准”。法律责任问题,集中规定,单独设章。(七)该部法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建议草稿的基本框架目前的专家建议稿由八章内容构成: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政策宣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基本管理制度,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标准制度、监测制度、调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制度、土地休耕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区和控制区制度等。第三章,土壤污染预防,主要规定土壤污染预防的一般性要求,其中包括预防污泥污染、排污口管理、工业废渣管理、油田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矿产资源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和预防畜禽、电子废物对土壤的污染等。第四章,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主要规定受污染土壤的认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原则、修复责任的承担、修复主体、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之污染土壤的修复、修复资质等。第五章,重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防治,主要规定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特殊保护制度,其中包括重要农产品产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土壤污染的预防措施、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类型、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纠纷的处理。第七章,附则,主要对该法律中所使用的某些术语进行统一界定、规定该法律的生效或施行日期以及与该法律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的废止或适用说明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5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环境保护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水土保持法》和《土地复垦条例》。2007年《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及《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法》、《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环境保护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固体废物处理法》、《资源保护回收法》、《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和《纳税人减税法》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1990:

Part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污染控制法》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有毒废物处置法》和《有毒污水处理法》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基因工程法》、《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联邦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水质污浊防止法》、《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征收种类与费率》等共18项法案,这些法案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修订《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环境保护法》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环境保护法》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环境保护法》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土壤污染防治法》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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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6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大跃进”以来,环保意识的匮乏、粗犷的发展模式、落后的科技水平,造成全国范围大面积土壤生态遭到破坏,并且长期没有得到重视。直至21世纪初,在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毒地”“镉大米”“癌症村”“砷中毒”等突发性土壤生态破坏公共事件不断曝光,才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真正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重视。国家开始着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加大了用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技术研发及修复工程的资金投入。但这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晚了30年。

2014年08月25日,新疆环科院技术人员在乌鲁木齐对原新疆烧碱厂污染土地进行土壤取样。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曾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相对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难度更大,必须高度重视,下更大的力气、更大的功夫抓紧推动。近年来,从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不断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到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一张土壤污染防治的大网正在逐渐织就。

土壤修复刻不容缓

我国土壤修复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在2004年的北京。

位于北京南三环外的宋家庄地区,几十年前是一片化学工业扎堆的地方,化工厂、农药厂、油漆厂集聚。随着时代变迁,工厂早已迁走,这里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2004年5月,宋家庄地铁5号线工程的三名施工人员在深入地下探井作业时,被污染土壤产生的有毒气体熏倒,三人不同程度中毒并入院治疗……“宋家庄事件”开启了我国污染土壤调查与修复之门。

2005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調查,上海在筹备2010年世博会过程中专门成立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的原工业用地污染土壤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处置。

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首次联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在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同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更加令人担忧,从国家层面尽快启动全面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污染防治路漫漫

与空气污染防治的“立竿见影”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起来更为困难。

相较于欧美40年的发展,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起步较晚,尚未有很好的基础积累和技术储备。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土壤修复技术达到一百多种,常用技术也有十多种。按照处理方式的不同,土壤修复技术大致可分为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原位修复技术是在需要修复的场地现场进行处理的技术。如可渗透性反应墙,这种屏障埋在地下,可以与下渗的污染物质发生反应,从而达到净化修复的目的。污染农田修复、矿山修复、盐碱地修复以原位修复为主;异位修复技术则要将需要修复的土壤等运至其他地方处理。在我国目前占主流的修复技术是异位修复,但其相对较高的成本、能耗以及清挖、转运、处置中产生二次污染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2004年至今,我国成功完成了多处土壤修复工作,如北京红狮涂料厂、沈阳冶炼厂、唐山焦化厂、重庆天原化工厂、杭州红星化工厂等,这些案例为我国土壤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北京市宋家庄经济适用房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是国内首个土壤修复项目工程实践。宋家庄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是原北京化工三厂场地,2005年,北京市国土局及市环保局组织业内著名专家及科研机构对场地土壤进行勘查,摸清了受到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情况并提出处置方案。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承担了土壤修复工作,第一阶段是对场地内重金属污染和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土壤进行高温焚烧,焚烧剩余固体部分无害化后作为水泥的添加料再次利用。第二阶段是将受有机物污染较轻的黑色土壤送到房山区“生态岛”进行阻隔填埋。填埋坑的四周和底部采取防渗阻隔,随着时间的推移,黑色土壤将会自然降解,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整个项目前后历时三年完成。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展起来的固废拆解业,让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成为国内的“电器废弃物拆解之都”。当地从废旧电器中拆出高额财富,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的巨大伤痛,土壤中的重金属、多氯联苯等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2010年,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在路桥启动,有关方面划拨1000万元专项资金,修复12500平方米被污染的土地。但由于污染情况复杂,修复过程几经周折,前后近4年才达到预期指标,每亩修复成本高达50万元……

农村土地防治问题涉及到民众餐桌安全,更为人关注,也更为复杂。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曾估算,目前,我国受到污染的耕地已达3亿亩。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来自企业行为有所不同,农村土壤污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城市河道流出的污水,村民过量施用的化肥、农药,过量养殖以及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以及小散乱的乡镇企业等。”每修复一亩污染严重的耕地,大约需要花费人民币50万至60万元,修复时间需要10年以上。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卫平认为,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推动土壤环境管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范的转变。据介绍,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和部门已陆续采取多种措施从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染多方面入手抓管控。在农业方面,各地积极推进化肥、农药持续减量,推广应用肥药减量增效技术与模式,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在工业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施重金属减排,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利用处置规范化;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各地深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探索垃圾分类处置新机制,完成村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等。陈卫平呼吁,下一步还应大力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涉及的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实现清洁化转型和污染物减排,尽快改变“边污染,边治理”的管理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全面加速

2016年5月“土十条”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前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土十条”明确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思路,提出到2022年,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2014年4月,湖南省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170万亩耕地成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的首批试点。三年多来,专家们构建了一整套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修复技术及管理体系。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十条”更加强调风险防控,特别是针对农用地提出“对于轻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国科技人员重点研发了植物修复、作物阻控、化学调控、农艺调控等控制和修复技术并投入应用。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土壤治理经验,我国土壤修复将从异位修复向原位修复过度。“总之,开展污染场地土壤绿色、可持续修复,维护土地可持续利用将是我国土壤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林玉锁说。

有了时间表和“军令状”,從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加速推进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工作。2017年8月,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卫计委联合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开始密集进行,多个省份围绕耕地保护的农用地修复工作成效显著。

令人可喜的是,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小散乱的局面近年来已经有所改观,北京建工修复、永清环保、亿利资源集团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涌现出来,并且走向国际。2009年就开始进入土壤修复领域的永清环保集团是国内为数不多在技术上覆盖土壤修复全业务领域的公司,收购了全球领先的土壤修复企业美国IST公司51%的股权,拥有IST公司创始人詹姆斯·雷辛格、韩国土壤修复专家安洪逸以及国内一流专家罗启仕等一批国际顶尖专家团队,具备了承担国际范围修复项目的实力。30年来因有效治理库布其沙漠赢得世界赞誉的亿利资源集团,也已经从库布其走向内蒙古、新疆、甘肃乃至“一带一路”沿线,从单纯治理荒漠化扩展为土壤修复的“全能选手”。不久前,亿利集团与拥有世界领先的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的荷兰弗家园公司签署并购协议,并宣布在荷兰设立亿利欧洲生态创新中心。

土壤污染防治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环保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人尤艳馨曾表示,去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5亿元,并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方面,中央财政2017年已安排20亿元支持青海祁连山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该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修复治理、土地综合整治与修复、自然植被恢复等。

有资金作保障,还要有法律来规范。经过长久酝酿,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历经半年打磨,2017年12月,草案二审稿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责任等方面作了完善。林玉锁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义尤为重大,它将填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

拉夫运河事件与超级基金法

1978年,家住美国纽约州拉夫运河小区的家庭主妇伊斯·吉布斯偶然从报纸上了解到,自己居住的小区曾是一个堆满化学废料的大垃圾场。1942年到1953年,胡克化学公司在这里倾倒了2万多吨垃圾,她敏感地意识到自己患有肝病、癫痫、哮喘和免疫系统紊乱症的儿子病因可能与此有关。她暗中调查发现,社区里流产、死胎、新生儿畸形、成人罹患肿瘤等频发。随后环境监测和调查结果证实了危险性化学物质的存在,当地居民随后获得政府和企业的巨额赔偿……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7

【关键词】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

土壤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土壤中的微量金属元素在土壤中的含量超过背景值,过量沉积而引起的含量过高。土壤重金属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随着工业的发展、城市化的扩大和农用化学物质的频繁使用,重金属大量进入土壤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又由于重金属不可降解,对土壤造成的长期的污染,已经成为现今危害最大的环境问题之一。

一、土壤污染的原因

中国的海陆总面积有1260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就占了960万平方公里,由此说明我们国家有大约2/3的面积都是土地,我们在这片土地上面建设自己的家园,可就因为这快速发展的科技和文化,我们面对的问题也逐渐变多,其中最为严重也最为重要的就是土壤问题,当我们的土壤问题逐步加重,我们将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同时,土壤污染也会给我们的生命造成威胁,经过调查土壤污染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根据污染类型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污水污染,化学污染等,根据污染种类又可以分为铅,铬汞等污染,本文主要将土壤的污染分为了两大类: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

1.工业污染

(1)污水污染:工业废水里面含有很多种元素,其中包括氮、钾、磷等土壤所需要的元素,所以少量污水排放到土壤中还可以起到增肥的作用,但是如果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土壤中的话,污水中的氰化物和其他重金属物质比如说汞和铅之类的元素则会富集到土壤中,当大量排放后土壤的结构就会被这些重金属物质所破坏,从而不能继续使用。

(2)大气污染:工业排放出来的有毒气体也是致命的打击,工业废气中主要含有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气体排放到大气中之后则会引起酸雨等酸性过高的雨水,这些雨水不仅会破坏植株,更会影响到土壤中的酸碱平衡,杀死很多农作物,这些气体以雨水为媒介进入土壤中,而一些颗粒状的物质则因为大量排放而聚集沉淀到土壤中,直接对土壤造成了污染。

2.农业污染

(1)化肥污染

化肥的作用就是通过人工的手法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少量的使用氮肥磷肥或者其他的硝化肥料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但是如果盲目的或者一味的使用这些肥料会使土壤出现富营养化,破坏土壤的结构,使土壤灰化。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农作物就不能生长,影响了我们的食物生产,就算还可以得到农作物,也会影响到人体的健康。

(2)农药污染

r药的作用就是防止植物被虫害或者使农作物能够经得起极端条件,恰当的使用可以使农作物增产,但是农药里面含有大量的氰化物,杀虫剂和防腐剂等物质,这些物质大量的使用或者沉积同样也会破坏土壤的组织结构,而且这些农药也会导致一些鸟类或者对植株有益的动物远离,这样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减弱了粮食的生产。

二、土壤重金属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重金属污染导致土壤中金属离子超标,又因为土壤污染很难自身降解,所以就会不断的积累,这些重金属离子根据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进入人体内,这种高浓度的金属会与人体内的蛋白质氨基酸结合被人体吸收,引起重金属中毒。

1.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铅中毒,相传伟大的罗马帝国就是因为铅中毒而灭亡的,罗马人在生活中大多使用铅制品,大量的摄入铅会使人的神经系统崩溃,消化系统损坏,当铅进入人体血液之后会干扰血红蛋白的合成,从而引起人贫血,铅中毒也会影响生育能力,1931年的日本也因为铅中毒出现了一种名为“痛痛病”的怪病。

2.重金属污染的另一种危害就是镉污染,镉主要是通过肺或者食物进入人体,镉中毒会导致人体的肾功能衰竭或肺水肿等致命疾病。典型的镉污染案例有: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事件;广东北江流域镉超标事件;稻米镉超标事件。

3.汞中毒,汞中毒则会引起呼吸道,消化道,肾功能等等功能的衰竭,从而致死。典型的汞污染案例:贵州万山汞污染事件;河南汞污染等等。

4.砷中毒,砷和含砷金属的开采、冶炼,用砷或砷化合物作原料的玻璃、颜料、原药、纸张的生产以及煤的燃烧等过程,都可产生含砷废水、废气和废渣。砷污染主要来自工业生产及含砷农药的使用、煤的燃烧。含砷废水、农药及烟尘都会污染土壤,砷和砷化物一般可通过水、大气和食物等途径进入人体,造成危害。元素砷的毒性极低,砷化物均有毒性,三价砷化合物比其他砷化合物毒性更强。典型的砷污染案例有: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湖南石门砷污染事件等等。

5.铬中毒,主要来源于劣质化妆品原料、皮革制剂、金属部件镀铬部分,工业颜料以及鞣革、橡胶和陶瓷原料等;如误食饮用,可致腹部不适及腹泻等中毒症状,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呼吸进入,对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引起咽炎、支气管炎等。工业废水中主要是六价铬的化合物,常以铬酸根离子[(CrO4)2-]存在。煤和石油燃烧的废气中含有颗粒态铬。而六价的铬毒性较强,易被人体吸收,在人体积攒时间一长更容易致癌。典型的铬污染案例:云南铬污染事件;大连某工厂铬污染危害土壤事件等等。

少量的金属元素的吸入对人体是有益的,但是由于排放出来的金属元素价态的改变或者结构的变化就会对人体有致命的打击,过度的吸入有害物质对人们的生长发育也会有阻碍作用,其实土壤对人体危害不仅至来源于农作物,很多时候皮肤的接触也会导致各种疾病,所以如果不加以防治,只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三、土壤重金属污染现行治理方法

1.化学方法

化学修复是利用加入到土壤中的化学修复剂与污染物发生一定的化学反应,使污染物被降解和毒性被去除或降低的修复技术,包括施用有机物料、施用沉淀剂、吸附剂或粘合剂,施用化学改良剂等方法。对于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使用化学改良剂可使重金属转为难溶性物质,减少植物对它们的吸收。常用的化学改良剂有石灰、石膏、磷石膏、硫酸亚铁,硫磺、腐殖酸、腐殖酸钙等。例如,施石灰于酸性土壤,可减弱土壤的酸度,使镉、锌、铜、汞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从而降低它们在土壤中的浓度,减少对植物的危害。对于硝态氮累积过多并已流入地下水体的土壤,一则大幅度减少氮肥施用量,二是配施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等化学抑制剂,以控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大量累积。

化学治理措施的有点事治理效果和费用适中,缺点是容易再度活化。

2.工程治理方法

工程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客土、换土、去表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

改变耕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对于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1]。这些方法适用于小面积改良。但对于大面积污染土壤的改良,非常费事,难以推行。

3.生物治理方法

(1)微生物土壤生态改良剂

能够促进离子交换、调节pH值,具有良好的吸附、代换能力,可以净化土壤,改善土壤年理化性状和生物活性。作物施用后可以有效改善农产品外观,促进可溶性氨基酸、维生素等营养元素的合成,降低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

(2)植物修复

严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种一些非食用的植物如花卉、林木、纤维作物等,具体方法包括植物提取,植物降解,植物稳定,植物挥发。

4.农业治理方法

(1)施加有机肥料

施加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特别是土壤交替性质,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收到重金属和农药污染的土壤,增施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交替对其的吸附能力,同事土壤腐殖质可络合污染物质,显著提高土壤钝化污染物的能力,从而减弱其对植物的危害。

(2)改变轮作制度

改变轮作制度会引起土壤环境条件的变化,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据研究,实现水旱轮作是减轻和消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如DDT农药在棉田中的降解速度很慢,残留量大,而棉田改水之后,可在很大程度上加速DDT的降解[2]。

四、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4)》披露,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1)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土壤污染以无机型为主。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2)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林地点位超标率为10.0%,草地点位超标率为10.4%,未利用地点位超标率为11.4%。

(3)k、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其中镉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0.5%。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4)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调查的工业废弃地中超标点位占34.9%,工业园区中超标点位占29.4%。

(5)在调查的188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中,超标点位占21.3%,以无机污染为主,垃圾焚烧和填埋场有机污染严重。

调查的采油区中超标点位占23.6%,矿区中超标点位占33.4%,55个污水灌溉区中有39个存在土壤污染,267条干线公路两侧的15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0.3%。

不难看出我们国家的污染现状是多么的恐怖,在我们亲身的实践经历中我们发现,很多地区的土壤颜色各不相同,当我们走访各小区或者街道进行调查的时候,很多人都不了解土壤污染是什么,都不知道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就是这样的无知和不重视才会导致土壤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根据我们测量的数据趋势也不难看出土壤污染正在逐年恶化。

2010年,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称,我国1/5的稻米耕地受重金属污染。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披露的数字是:中国受污染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2013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土地调查新闻会上公布中国内地中重度污染耕地大约为5000万亩。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大胆的猜测,在多少年之后我们的土壤将全部被污染,或者换一种说法,我们还有多少时间去浪费?虽然到目前为止,这些大数据后隐藏的信息,受影响的地区和人群,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等等,都还未公布于众。但我们可以看出,土壤污染问题从来都没有消退,他一直存在并且愈加愈烈。

五、展望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出,要到2022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这是国家对土壤问题所提出的解决办法,而我们则应该从身边做起。

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现在已经被我们破坏的千疮百孔,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人类全部毁灭,虽然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来保护防治土壤的问题,但是我们更应该从科学的角度来治理土壤,研究出更多的生物化学方面的东西来更加有效的改善土壤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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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晶中,陈杰,谢学俭,等.土壤污染及环境效应[J].土壤,2003.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污染;立法现状;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8)01-99-2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他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农村农用地污染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致使农用地污染情况愈演愈烈。近年来,世界各国也越来越关注农用地污染情况,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法律措施来更好地解决农用地污染问题。我国也应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来有效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1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特征及危害

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不仅使耕地生态质量下降进而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会危害人类及动物的健康,更有甚者会制约农业发展,阻碍农村经济增长。只有全面了解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特征,才能在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各个方面“对症下药”。土壤中的污染物和污染元素会随着时间不断地在动物、植物体内积聚,不仅会影响动植物生长,而且会导致农业产量减少,进而给农民的收入带来损失;污染物质最终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中,给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农用地污染造成的最直接的破坏是对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会导致农田减产,从而造成农业萎缩。

一般只有当农作物出现严重的病变,或是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时,人们才会想到去追溯土壤环境问题。农用地一旦遭受到污染,必然会影响到土地的耕作质量,进而造成经济损失,最终使土地丧失耕种能力,并会导致农民失地。近年来,因土壤污染导致的重大事故在不断发生,不仅给人类的生存健康带来了威胁,而且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最终会增加环境保护成本,也使得社会稳定的成本不断增加。

2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与管理现状

现今,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也是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没有健全的标准体系,具体的要求也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督中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委会审议通过,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说明我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正在逐步完善。

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方面,至今仍在使用的是1996年7月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近年来,国家环保部在新标准的起草与修订方面不懈努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2015年起已陆续向社会征求了3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预计2017年底前关于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说明在相关标准的制定方面也在进一步完善,相信新的标准公布后将会改善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实施效果不理想的现状。

在监管部门方面,目前《环保法》及相关单行法的规定中,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有环保部门、农業部门、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等。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涉部门较多,会出现“多头执法”问题。但是,土壤污染问题及治理本身就很复杂、牵涉众多,多部门进行管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在监管中出现争抢或者扯皮的情况,就必须明确各级行政机构及部门之间的职权,从而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加强信息传递及信息共享,并不断提高信息化监测与管理技术水平。

3完善立法模式及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进行专项立法

一直以来,农用地土壤污染既有来自工业的点源污染,也有自身的面源污染。而农用地承担着全国的粮食供给,由于农用地自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需要将农用地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规制对象,与其他场地的土壤污染区别开来,以专章的形式予以特别保护。只有对农用地土壤污染以专章进行规定,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并有效遏制污染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3.2确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基本原则

一方面,对农用地土壤进行优先保护。相较于其他场地的土壤或未利用土壤来说,我国农用地土壤受污染范围更广,面积更大。农用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最主要的自然资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了优先保护耕地,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在经济发展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出现冲突时,应优先进行土壤污染的防治。

另一方面,用养结合,保证农用地土壤资源持续长久利用。土壤使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土壤生产生态功能消耗的过程,在土壤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补充养分,从而维持其生产农产品的功能。养地的关键在于要有良好的用地措施,用地与养地要相互结合。一旦出现脱节用地问题,必定会优先选择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对土壤的养分补充,最终导致土壤的养分不断流失,致使土地不断退化,土壤污染越来越严重。所以,必须要将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通过法律来防止对农地资源的进一步破坏、污染,不断采取措施改善土壤环境,使农用地土壤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产功能,进而实现可持续有效利用。

3.3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治理机制

根据农用地自身特殊情况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具体类别来制定相应的治理方针及法律制度。例如,根据污染程度的不同,依据其地理位置、经济价值等因素,对于重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治理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来防止污染继续恶化,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地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要加强预防和监管,防止其受到污染[2]。

3.4加快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

现行的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过于陈旧,已不适应现实需求,而且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也需要相关的配套标准体系来保障其更加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尽快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对污染物特别排放的限值进行明确要求。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配套落实相关系列标准。

3.5厘清监管部门的职责

现在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由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和执法的,这就致使环保部门与其他相关的监管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晰问题,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比较复杂,所以防治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进行。虽然管理形式有其合理性,但也意味着权力是分散的,与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不符。因此,需要理顺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考虑由环保部作为主要组织协调部门,成立由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的防治协调小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9

作者简介:张文(1985―),女,河北正定人,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研究。中图分类号:S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01803

1引言

目前,出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改善的需要,国内许多城市实施了功能布局优化战略,大量处在城区的工业企业纷纷关停或搬迁,其中一些化工、冶金等污染企业的退役场地并未纳入相应管理程序,不经适当处置便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存在极大的环境安全隐患[1]。正如中国土壤学专家潘根兴所说:“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13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2013]7号文《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文件指出,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该文件的颁发,为我国土壤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本论文基于国办发[2013]7号文件,主要从修复技术、修复资金、修复标准等方向阐明了目前我国在土壤修复行业刚刚起步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根据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现状,本论文还提出了土壤修复企业的发展方向,以推动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2土壤修复行业现状浅析

2.1修复技术的局限性及发展方向

根据是否移动污染土壤,土壤修复技术的技术路线分为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异位修复是国外早期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将受污染的土壤挖掘之后使用化学、物理方法清洗、水泥窑焚烧处理及生物反应器或预制床等多种方法治理。原位修复技术指在保持现场条件下采用原位气相抽取技术、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等直接修复污染的土壤,针对原位修复方法,最近几年还发展起来原位土壤冲洗技术、原位电磁波频率加热技术等。与原位修复技术相比,异位修复技术面临土壤修复技术的场地选址、污染土壤运输和场地管理以及二次污染的问题,而原位修复则可避免这些问题,并且修复成本和维护成本较低,但其缺点是修复周期较长,适用于不急于开发的污染地块修复[2~4]。

虽然我国处于实验室中的土壤修复技术储备已超过10年,技术种类近百种,其中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焚烧、气提修复技术研发比较活跃,但这些技术大部分还停留在技术研发阶段,很少有技术能够满足工程应用的要求。目前,由于房地产开放商拿地后不堪开发周期压力,留给场地修复企业的时间一般只有数月或1~2年,相比国外类似污染地块的修复周期短了数年,因此,在这种现状下,为了缩短修复周期,国内的场地污染通常都是采用异位处理技术,这种处理方式成本较高,且挖掘填埋只是考虑到了土壤的挖掘、运输和填埋费用,并没有考虑到污染情况跟踪和环境风险监测等这些昂贵的后续监测成本问题。

因此在上述技术背景下,为了加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技术实力,丰富技术储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技术发展道路,国办发[2013]7号文件指出,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今后的污染土壤修复工程并不局限于单一的某种修复技术,可针对污染场地的土壤和污染物的特殊性采用多种方法联合的工程技术示范,从而为污染物成分、污染土壤特性、环境背景条件相近的场地修复提供技术储备,积累工程经验,从而在保证修复效果的前提下缩短修复时间,降低修复成本。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编制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可集中有效、充足的市场资源,完善土壤综合治理技术。

2.2修复资金短缺及筹措可行性

在我国,毒地治理的资金问题也同样也决定着土壤修复行业命运。在国外,如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长期实行的是“污染者付费”政策,企业和土地所有者分别承担着不同数额、比例的修复资金。而在我国,“退二进三”退出城市的大都是老国企,首先,这些企业在开办与运营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环保付费政策,后期治理资金未得到积累,无法承担高额的治理费用;另外,这些企业在搬迁时绝大多数处于经营困难或濒临破产状态,难以实现利用其运营利润来支付治理费用,且向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地块所获得的收益也基本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与企业搬迁工程费用。因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针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采用这样的模式。

在这样的背景下,“谁投资、谁受益”策略筹集资金便成为最可行的途径了[2,5]。对于城市内部的污染地块再利用大致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用于绿地等无利润公益性地块建设,一种是用于有利润的经营性地块建设,如商业及住宅用地建设。对于公益性地块建设,其受益者是公众,费用来源只能是公共财政,从另一层面来说,造成毒地污染的国企在历史上其利税都上缴给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且并没有积累治理资金,因此公共财政也有责任来承担当前的治理费用。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污染场地再利用,由于有了直接的利润获得者,如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等,其费用由污染场地开发后受益方支付是较合理可行的。具体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体现在土地出让金中,由政府的土地储备部门承担治理职能,未来即将出让的地块不仅要场地净、权利净、还要污染净;一种是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政府将未治理的毒地出让,企业竞争获得土地后由其开展治理,达到环保标准经过验收后再进行开发建设。对于土地归属于国土部门或者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一般采取第一种支付方式,如重庆、苏州等城市利用国有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企业自筹部分资金对其储备的土地采用先行治理再进行出让,这种方式要求政府或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资金压力,但是可以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市场效率。北京、山东等城市一些国有、私营房地产开发商拿到污染地块后,自筹资金进行场地修复待相关部门验收后进行环评及开发建设,这样的出让后治理方式增加了开发程序,延长了开发时间,造成了开发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某些企业的囤地行为提供了新的借口[1]。

国办发[2013]7号文件指出:“为了健全投入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笔者认为政府治理后出让土地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基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置。国土资源部门应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完善毒地排查及登记并结合具体污染类型与严重程度进行合理的利用规划,否则开发利用之后再进行修复的成本会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环境风险不容忽视。另外,在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与出让制度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发挥重要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实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2.3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亟需健全

污染场地修复产业刚刚兴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对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对开展专门的污染场地管理提出了迫切的需求。除了技术局限和资金短缺问题,政策与责任的不明晰也是制约场地修复行业发展的另一大瓶颈。尽管相继提出的国发[2011]35号文件、环发[2012]140号文件及国办发[2013]7号文件均规定“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但由于石化、钢铁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业背景及污染场地本底情况复杂,环境评估标准值、土壤修复标准值等尚未完善。环保部于2004年和2008年先后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领域,提出要把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点领域之一,但这一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至今未能建立起来。除目前已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场地修复、监测等技术规范外,还有诸如修复过程控制、施工管理等一系列的规范和政策也需要编制。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修复的省市如北京、武汉、沈阳、重庆、和江浙一带遵循的都是地方环保部门出台的标准,国家层面也需要出台统一标准以便加强行业管理。

3国内修复企业面临的风险及挑战

3.1市场机遇及挑战

近年来土壤修复行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政策的提出和中央资金支持的力度使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国外有着丰富经验的外资公司纷纷进入到中国市场,但出于污染场地修复行业特殊的数据敏感性,主流市场活跃的仍是国内科研院所或修复企业[6]。此外,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存在本土化适应性不高且成本较高的问题,目前也缺少较为成功的案例。作为国内修复企业,应自主研发适用于本土市场的技术和设备,基于拥有的完善的营销网络和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对其技术和设备产品面向市场推广。遵循优势互补、核心能力增强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战略并购或合资合作,从而提高市场影响力与占有率。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学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污染场地修复企业丰富的市场运营及施工建设经验。

3.2技术风险及挑战

自主技术易被同行业仿制,同时随着污染场地治理技术领域的不断更新,会产生多种新的技术手段,将给企业的技术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需要修复企业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与创新。针对同类技术和产品的挑战,根据污染场地的不同土壤和污染物特性,以及治理要求细化修复技术方案,研发和储备各种处理工艺,提高污染土壤治理设备的加工能力,通过成套技术的研发改进,实现污染土壤的全程无害化处理。在有效实现多种复杂场地一站式修复的同时,降低治理成本。针对有可能会出现的新的技术挑战,提出并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技术中心与战略市场部门的互动,充分发挥技术集成业务对市场开拓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各类技术型、管理型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打造一支专业化和高层次的科技人才队伍。另外,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及国际知名环保企业的密切技术合作,通过不断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企业的技术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创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保持企业在污染场地治理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

3.3经营风险及挑战

污染场地修复行业属于朝阳产业,未来市场经营格局的改变,也将给国内修复企业带来管理模式、经营思路的挑战。努力创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提高核心技术人才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形式,保持和培养一支国际一流的研发与技术人才队伍。通过签署技术保密协议、建立知识管理系统等方式持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同时,有效地减少人才流失所导致的技术风险。

4结语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10

2009年末的哥本哈根会议虽然无果而终,但其向世人所昭示的全球环境问题却是多么刻不容缓。而作为环境保护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污染防治,同样需要寻求更科学、更高效、更环保的方式全面推进。

特殊植物对重金属污染的有效防治

也许,这里曾经是一个出产丰厚的铅锌矿,但是,不久前已经因为采掘完毕而被遗弃。现在这里不过是灰白色的土丘而已。因为矿产的开采使得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很高,很多植物根本无法在此地继续生长。一片寂静中,随风摇曳的绿色植物只有几株而已。但是其中有几种成为科学家观察和研究的对象。因为它们不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而且也不会受到毒害,影响其正常生长,正是这种植物在率先改善着废弃矿区的恶劣环境。

也许,这里曾经是一片农田,却不是普通的农田,这里因为各种原因的污染而导致其产出的农作物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不能食用。但是现在田里却种植着一大片郁郁葱葱的绿色植物。这就是农业科学家们发现和研究的超累积植物,它们能将农田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吸收到体内,积累在叶片上。通过收割叶片,就可以将这些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更环保的处理,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这些有益的研究和实验在等待着被全面的推广,从而更有效更安全的帮助受重金属危害和威胁的人们。云南农业大学的科研团队就正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重金属对于人类而言并不陌生,其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但浓度很低,对人类的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是由于人类对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及相关产品制造活动日益增加,使不少重金属及其化合物进入到了水体、土壤和大气之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积和迁移,造成严重的危害。比较常见的重金属污染有汞污染、铅污染、镉污染和砷污染等等。这些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引起癌症多发、水俣病或儿童血铅超标等等严重后果。而且,重金属污染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积才能察觉其效应,这又给受污染地区的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如果在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其出产的农产品中就会含有超标的重金属,不能食用。据调查,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我国因重金属污染而导致的粮食减产1000多万吨,而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则每年多大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所以,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已经迫在眉睫。2009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上,环保部已经将重金属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快速处置作为2010年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将重金属污染的防治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用新土替换掉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将被污染的土壤移去;将被污染土壤加热,使有害物质蒸发后再收集;在污染土壤中加入化学药剂将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分解等等方法,这些方法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成本高、程序复杂,难以大面积运用,甚至有些可能带来新的污染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生物防治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这种方法是根源于自然界自身的功能和能力,是一种符合环境友好要求的防治方法。

运用超累积植物清洁土壤或用先锋植物改善环境,这项工作已经在广西、云南等不少省份展开。那些看似普通的植物,经过2-3年的生长,就可以将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降低到安全值之下,于是,农民就又可以在土地上继续耕种。

在这方面,云南省有自己的优势。因为云南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从中可以找到各种功能特殊的植物,又能够结合云南污染防治的需求使之更好的为云南省污染防治服务。

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当我们的农业生产越来越多的依赖农药和化肥,当这些过量使用的化学制剂因为不能被高效利用而残留在土壤中或者通过地面和地下径流进入地下水系统,或者进入空气循环系统,最终又通过食物、饮用水和空气进入我们的身体,构成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

按照我国耕地面积计算,我国化肥使用量达到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安全上限。而与此同时,农药年施用量达130多万吨,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多出来的部分则源源不断的流入土壤里,造成了土壤中有害物质的积累和水体严重的富营养化。有数据显示,造成太湖污染的原因中,超过50%是由于农业面源污染。在云南,一个典型的体现就是对高原湖泊的污染。根据2009年底的报告,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2009年第三季度水质情况仍旧不容乐观。只有抚仙湖和泸沽湖水质为优。备受关注的滇池、阳宗海、星云湖等湖泊均为重度污染。所以,云南省高原湖泊的治理仍旧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过程,一直以来都得到了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如何通过农业科技手段提高农作物产量,同时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将成为农业科研的重要内容。经过研究农业科学家们发现有些方法并不是那么复杂。比如农作物的间作和套作就可以有效提高化肥的利用率的耕作方法,在减少化肥使用量的同时保证产量不下降甚至还可能有更大的提高。而在防治病虫害方面也是如此,农作物的间作和套作同样可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从而减少农药残留。不仅如此,科学的间作和套作技术还可以提高农田的使用率。以玉米和烟叶的套作为例,这种做法就使得原本一年一季的作物,变成了一年两季,为农民带来了更多的收入。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1

关键词土壤污染;问题现状;防治措施;工业化

中图分类号S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6)170-0141-02

土壤污染是由于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质或过量的植物营养元素进入土壤而导致土壤性质恶化和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伴随着我国人口数量的急剧攀升,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其中土壤污染问题日愈突出,甚至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致使农业发展环境持续恶化,农产品质量问题日愈突出,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基于此,加强对土壤问题的研究,寻求合理的防治措施是十分过必要的,对于后续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1我国土壤污染总体状况

就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状况来看,全国范围内土壤环境状况不乐观,从污染分布区域来看,南方土壤污染问题尤为严重,远远超过北方,其中当属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土壤中所含有的重金属污染严重超标,甚至出现一种西北到东南污染程度逐渐升高的趋势。部分地区的工业三废污染土地问题加剧,很难耕种出高品质的农作物。

重金属和工业三废问题是导致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据权威数据调查显示,当前我国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面积高达2000万hm2,每年的粮食减产超过100亿斤[1]。

大气污染对于土壤的污染现象同样十分突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到空气中,这些有害物质会在大气中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形成酸雨,降临到地面,被土壤吸收,很容易造成土壤酸碱失衡,出现酸化现象[2]。

2土壤污染来源及分类

土壤污染主要是受人类生产、生活导致,与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息息相关。国外工业化进程中,也曾出现过严重的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而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则是在近些年来才出现并得到关注,尤其是在农业生产中的体现。

1)工业企业和人类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水未经处理后就直接排放到自然界,从而造成土壤污染,但这种方式对土地污染较少。通常是污水排入河流或者灌溉水渠道,再被引进农地作为灌溉之用而间接污染土壤较多。

2)长期、大量的使用化学肥料而不做适当的土壤改良工作,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也是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3)工业生产排出的废气和汽车尾气也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工厂废气的污染成分,尤其是悬浮颗粒物极易降落到临近地面,或者一些酸性气体如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物等排放到大气中,然后与大气中的水蒸汽结合生成酸,这些酸溶在雨水中从而形成酸雨而造成土壤污染。

4)相对于水和空气造成的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造成的土壤污染更为严重。首先,废弃物堆积使植物无法生长,其次,日常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渗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均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3]。

我国土壤污染类型较为复杂,从污染物类型来看,可分为有机和无机污染;土壤有机污染特性:可被土壤微生物分解与矿化,成为无害的二氧化碳或者水等物质,污染物最终可消失于无形。土壤无机污染特性:不易分解,进入土壤难以排除,理化性质随环境改变等。

3土壤污染的危害

土壤污染所产生的危害十分严重。其一,土壤污染使土壤品质恶化,农作物在受到污染的土壤中生长不仅会影响到农作物产量,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长期食用这种粮食,将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其二,土壤遭受污染,土壤的自净能力下降,甚至会影响到地下水源的品质,危及饮水安全;其三,土壤污染影响到植物生长,加速微生物繁衍,从而土壤中微生物环境的平衡,不利于土壤的利用。土壤中的污染物,不仅仅是在土壤中传播,还可以在大气圈、水圈以及生物圈中传播,危及到生态安全。

4土壤污染的防治

土壤本身是有自净能力的。土壤自净作用是土壤本身通过吸附、分解、迁移、转化而使土壤污染物浓度降低甚至消失的过程。只要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土壤的自净容量,就不会造成污染。一旦污染物超过土壤最大容量将会引起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进而影响土壤中生存的动植物,最后通过生态系统食物链危害牲畜及人体健康。较之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发展阶段,所以在发展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做好土壤的保护,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土壤污染的管理,同时由于治理污染土壤成本较高、改善土壤所需周期较长,因此土壤污染的规范管理成为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必须解决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4.1制定合理的土壤污染防控计划

对于一切污染,均是应该秉持着防大于治的原则,未雨绸缪,防止土壤污染问题的出现。首先,应该做好农田灌溉水的检测,明确灌溉水中的成分,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灌溉水进入土壤,从而形成土壤污染,被农作物吸收。其次,在农业发展中,对于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保持一个稳定的量,推广生物方法来防止病虫害。对于危害较大的农药和化肥禁止在市场上销售,采用更加低残留、高效用的农药。再次,提升土壤净化能力,改善土壤中胶体含量和种类,提升土壤中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从而有效减少污染物中有害物质活性,防止细菌和病毒的繁衍和生长。对于土壤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提早发现,采取生物降解的方法,提升土壤净化能力。最后,应将保护生态这一理念有机融入到经济发展中,植树造林,通过森林这个“地球的肺”来讲话空气,吸附空气中悬浮的粉尘和颗粒物,防止大气污染,从而引起土壤污染问题的出现。与此同时,森林具有涵养水源的能力,可以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净化土壤中的细菌和病毒,维护生态环境。

4.2对污染的土壤综合治理

其一,应该大力推广生物修复方法,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来分解土壤中的有害成分,诸如,可以利用蚯蚓来提高土壤自净化能力,以此来改善环境,同时还可以对城市垃圾、农药以及有害物质进行分解。其二,对于重金属污染土壤,可以采用化学制剂的方式来改善土壤,借助化学制剂能够使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转变为难溶性物质,防止农作物和植物对有害物质的吸收;增加有机肥料,可以有效提升土壤中对胶体的吸附能力,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有效提升土壤的自净化能力。其三,改变传统的而耕作制度,定期翻土,采用水旱轮作的方法来缓解农药对土壤污染的影响,对于污染十分严重的土壤则可以采取更换客土的方式,这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成效较为可观,并且不会产生新的污染,更适合在小面积土壤治理中应用。但业内人士对土壤的修复和治理并不乐观。因为相较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相对滞后、基础薄弱,而且在修复治理技术上也有三大“关卡”:一是土壤污染的来源、污染原因往往非常复杂,有的污染物一旦进入到土壤以后,可能非常难以修复,更不用谈恢复原状了,这是土壤污染本身的特征决定的;二是土壤污染的机理非常复杂,往往是多因素,有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学的,整个迁移转化过程从机理上来说很复杂;三是修复治理的资金投入非常大。

5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1]胥潇.浅谈乐山市五通桥区土壤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J].中国农业信息(上半月),2015,20(3):67.

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2

摘要我国目前土壤形势不容乐观。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等特征、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构成重要威胁,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与挑战,总结了发达国家治理土壤污染的经验,并提出了深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八大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发达国家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与监测,确定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关注。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部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美国防治土壤污染关注范围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通过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对“棕色地块”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体制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政府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政府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中央部门的责任及中央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

国际合作和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