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学习心得好作文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整理2篇 )

时间: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学习心得通用篇1

年____月____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____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

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________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__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________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至

第九十六条和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学习心得通用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甲方向乙方和丙方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定义

1.1“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分为“跨境人民币协议付款”和“跨境人民币协议融资”。

1.1.1“跨境人民币协议付款”是指丙方代理乙方受理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进口项下应付账款提供人民币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并签署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融资期限届满时,甲方未偿还乙方融资资金的,乙方将融资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向甲方追偿。

1.1.2“跨境人民币协议融资”是指丙方代理乙方受理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出口项下应收账款或出运前备货提供人民币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并签署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融资期限届满时,甲方未偿还乙方融资资金的,乙方将融资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并向甲方追偿。

业务办理流程

2.1甲方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的,应向丙方提交《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并申请授信额度。

2.1.1丙方有权按照丙方国际贸易融资和授信等管理制度决定是否为甲方核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符合丙方占用同业授信额度条件的,可直接占用同业授信额度),用于为甲方办理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

2.1.2丙方按照丙方国际贸易融资和授信等管理制度和乙方的要求,要求甲方提供业务单据,审核贸易真实性。

2.1.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丙方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向乙方询价,并附上甲方提交的《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申请书》。乙方在收到询价后个工作日内反馈丙方。丙方应在收到乙方反馈后的个工作日将询价结果通知甲方。

2.1.4若甲方接受乙方报价的,丙方相应扣减甲方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符合丙方占用同业授信额度条件的)并向乙方以加押电文方式确认融资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等信息,并在报文中告知该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2甲方向乙方申请贸易融资,用于其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下对应的进出口项下的人民币短期资金融通。

2.2.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融资的,甲乙双方签署融资合同(包括合同和额度提用申请书),约定金额、期限、起息日、利率、计息方式、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提用流程、罚息等事项。

2.2.2乙方按照融资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支付至融资合同约定账户。进口项下,收款账户需为甲方交易对手的账户;出口项下,收款账户需为甲方开立在丙方的账户。

2.2.3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融资期限到期时,甲方应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清偿融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甲方应承担乙方因向甲方提供融资而产生的由中国境内税务机关征缴的税款。

2.2.4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清偿融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及支付前述税款。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融资本金、利息、相关税费后,将融资本金、利息和手续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丙方在办理汇款时注明《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申请书》编号。丙方收到甲方归还的融资款项后,释放甲方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

2.2.5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税款后,将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税款的缴纳。

2.2.6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融资期限到期日前,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督促其准备偿还资金。

2.2.7甲方如拟申请提前归还融资合同项下款项的,需提前天向乙方、丙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在取得乙方、丙方同意并支付融资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方可提前还款。

2.3如甲方未能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偿还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项,乙方有权将该融资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续费、罚息、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税款等)全部转让给丙方。

2.3.1在甲方未能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偿还融资款项时,乙方有权在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加押电文的形式向丙方发出《受让债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2.3.2丙方需在收到乙方以书面或加押电文形式发出的《受让债权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格式见附件4)受让乙方转让的债权,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转让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3.3丙方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款,转让款的金额为甲方应付未付融资本金、利息、手续费和罚息之和,丙方同时应向乙方垫付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税款。

2.3.4乙方在收到丙方支付的转让款后,应将该债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合同),及已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丙方,以便丙方向甲方进行追偿。同时,乙方向甲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

2.3.5乙方将融资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丙方后,甲方应当按照丙方的要求直接向丙方支付融资本金、利息、手续费、罚息及丙方先行垫付的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税款。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3.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2甲方配合乙方、丙方的要求提供业务单据等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签署的融资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税费。

4.1.2乙方将融资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丙方后,甲方应向丙方偿还融资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手续费、罚息及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税款。

4.1.3甲方承诺本协议下的进出口贸易不存在重复融资的行为。

4.1.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融资合同的约定,支付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融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所有税费。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在甲方未能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偿还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项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转让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4.2.2乙方在收到丙方支付的转让款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融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交付给丙方。

4.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3.1丙方代理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4.3.2丙方有权根据甲方申请的协议产品情况决定占用甲方在丙方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或同业授信额度。

4.3.3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信息报送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国际收支申报职责。

4.3.4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融资期限到期日前,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督促其准备偿还资金。

4.3.5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税款后,将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税款的缴纳。

4.3.6在甲方未能按照融资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偿还乙方融资款时,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6.1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丙方进行披露的。

6.2在本协议第6.1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业务或与前述业务有关;

②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各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不适用第6.2条。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7.2如存在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八条其他条款

8.1本协议下的融资合同以及各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的,本协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以定之。

8.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及内容。

8.4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及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8.5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年月日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年月日

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年月日

附件1

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申请书

(编号:)

致:我司已与贵行、(协议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编号:)。在该协议下,我司经由贵行向(协议银行)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具体内容如下。我司保证下述内容真实有效。

进口商:

出口商:

合同号/订单号:

合同币种:

金额:

报关方式:□外币报关□人民币报关

申请协议产品类型:

申请协议产品币种:

申请协议产品金额:(大小写)

协议产品起息日:

协议产品到期日:

收款方信息:

公司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申请书(编号:)回单

致:(公司名称,地址)

根据贵公司向我行提交的申请书,现回复如下:

协议产品类型:;

协议银行:

协议产品币种:;

金额:

协议产品期限:

协议产品利率:

(计息方式:)

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

年月日

我司愿意接受上述内容。

公司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提前还款申请书

致:

我司已申请办理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信息如下:

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合作协议:

协议产品申请书:

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下的额度提用申请书:

上述业务币种:,

金额:,

到期日:。

因故特申请提前还款,我司愿意在

(协议银行)同意的前提下,提前还款并愿意支付违约金,金额(大小写)。

公司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受让债权通知书

致:

由:

关于:

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合作协议(编号:)(协议)

协议产品申请书:

债务人:

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下的额度提用申请书:

该笔融资已经到期,债务人未能按约偿还,根据协议约定,现将该笔融资项下的债权转让予贵行。随本通知书附上债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我行已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一式两份)供贵行签署,以及我行向债务人签发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贵行收到有关文件后,请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交予债务人。

请贵行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将转让价款汇入我行账户。汇款后,请将一份已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寄回我行。

年月日

附件4

债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根据《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合作协议》(编号:)与(债务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融资合同(编号:),涉及协议产品申请书编号:、融资合同下的额度提用申请书编号:。

2、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在上述融资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3、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在上述融资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上述融资合同项下权利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以下融资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业务申请书编号:;

融资合同编号:;

融资合同下额度提用申请书编号:。

1.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并将该通知书副本提供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价款与支付

2.1乙方受让融资合同项下权益而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币种)(金额)(大写)元整。

2.2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下全部义务的条件下,乙方应于年月日或之前将转让价款存入甲方账户,汇款请注明“支付债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协议编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2.3只要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在支付转让价款之时立即取得信贷资产项下所有权利与利益。甲方知悉任何可能影响信贷资产项下权利实现的情况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在乙方已经支付转让价款的情形下,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转移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及该等款项自乙方支付日至甲方返还日期间按日万分之计算的违约金。

3.2甲方根据前款约定向乙方返还转让价款和转让费用及相应违约金的,有权扣除乙方已经收回的信贷资产本息。

第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其他

5.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债务人)

关于:《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协议产品合作协议》(编号:)下融资合同:,涉及协议产品申请书编号:,融资合同下额度提用申请书编号:。

融资金融:

利息:

罚息:

相关费用:

贵司承担的税款:

合计金额:

到期日:

上述融资款项已到期,尚未收到贵公司的偿还资金。根据约定,已将该笔融资项下所有权益转让给,请贵公司将上述款项汇入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