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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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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1

大型网游《魔兽世界》,在停止运行50多天后,于数周前再次上线内测。

在停止运行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对上海网之易公司重新申请引进《魔兽世界》的出版申请进行了审批,并对内容进行了审查。

上线内测当日,大陆五区密林游侠Rahx惊讶地发现,游戏中跟血、骨头有关的形象全被替换了,骷髅头像也不见了。所有由头颅标识的能力图示变成了抽象、神秘的盒子、箱子。

这些修改,资历较浅的玩家觉得新鲜有趣,而一些老玩家们却有些不习惯。Rahx举例道:“之前‘术士的腐蚀术’图示,是一个类似孢子的图示,暗示了其生物特性,可是如今却变成了一个盒子;‘妖术之颅’,以前用巨魔的头作为标志,现在却被改成了一只箱子。”他觉得这样修改后,似乎失去了一些游戏的概念和逻辑,“太抽象了”。在网上,有人称新的《魔兽世界》为“盒子世界”。

在游戏的打斗过程中,画面上不会再喷涌出鲜红的血液。“如果说2007年那次修改是不见骨头,那么这次修改就连血也见不到了。”Rahx说。

在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批准入之后,那些表现身体肢解、暗示生物组织截断分离的令人产生恐怖感的图案,全都被去掉。连游戏中叙述性的文字也作了细致的修改,一些含有性、令人产生暴力刺激联想的词汇消失了,用Rahx的话来说,变得“文绉绉的”。

在《魔兽世界》修改的同时,最近文化部也查处了一批涉及“黑帮”主题的网络游戏。其中包括千橡集团旗下的SNS网站――校内网、猫扑网、开心网均牵涉其中,它们被责令删除网页中“古惑仔”、“江湖”、“教父”等插件。

作为在年轻人中盛行的网络游戏,官方如何对其进行准入审批及日常监控?近日,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部门,向本刊记者详解了其措施以及背后的深层考虑。

溅出血来是不行的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网络游戏具有出版物的所有特征,是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商品,并非一般的文化娱乐产品。

为了保证网络游戏出版物内容的健康安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按审批程序,组织游戏内容审查专家进行审查。截至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审批引进200多种进口网络游戏,对其中170多种网络游戏中涉及国家安全、外交事务、民族关系、血腥暴力、色情、含有不良诱导游戏功能等共2500多处内容,作出了删除、责其修改的处理。

具体到《魔兽世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进口游戏引入的科技与数字出版网络出版管理处处长宋建新说,内容审查中,专家们发现重新申请引进的《魔兽世界》游戏中有暴力、血腥、恐怖等不健康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含有暴力、恐怖、残酷等妨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如,个别任务设置中有要求玩家砍头提首或取心提交,或要求将人头插在长矛上在指定地点示众后才算完成任务;有非情节需要的曝尸、叉尸等残忍、恐怖场景;在表现玩家使用兵器攻击“人型生物”时,渲染鲜血喷溅效果等。

其二,含有详细描述可致死、致残的细菌“武器’制作过程,易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皇家药剂师学会”的“新的瘟疫”、“受难药剂”、“痛苦药剂”、“苦楚药剂”,涉及教授玩家如何对瘟疫病菌进行“样本提取”,然后“提炼病毒”、“活体实验(人体)”、“暗中下毒”、“大规模散播”等。

完全西化的东西必须修改

《魔兽世界》从6月中下旬提交审批,7月中旬新闻出版总署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回复给了申报单位。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很多玩家觉得这段时间过长。

对此,宋建新回应说,这其实是按照程序来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2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以及60个工作日对内容审查的时间。对所有进口游戏都是这样,《魔兽世界》也不例外。申报单位如果把游戏内容处理好后申报,审查的时间会快些。送审的游戏,经总署审查还存在内容问题,就退回申报单位修改。这个修改过程是不算在审批时限里的。

他说,申报单位的修改有时需要好几个回合,这些使得玩家觉得时间比较长。这是因为申报单位修改内容,需要一个理解的过程。“到底什么叫做暴力?是一拳打出血来算暴力,还是一拳打出坑来算暴力?‘打’这个词,作为一个暴力词语,在游戏中是需要形象来展示的。上海网之易没有游戏的源代码,完成修改需要美国公司的程序员来完成,申报单位要让美方对修改要求理解到位是不容易的。”宋建新说,“从这一点看,原创能力至关重要,否则,中国公司就只能受制于人。”

在重新审批《魔兽世界》准入时,宋建新重点强调了文化差异。“游戏是带有思想的,是带有意识形态的。”他说,“完全西化的东西不能直接拿过来,必须修改。”

比如对于暴力的界定,就是审核中争议较大的地方。宋建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暴力的容忍度比较高。“比如古典小说里,张飞的长矛一捅,就把人捅穿了,再比如武松血洗鸳鸯楼。写是这么写,但网络游戏怎么表现,这是比较复杂的。”

《出版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血腥、暴力都有限制,与这些法律相对应,新闻出版总署有更为具体的标准。“不能有肢解行为和画面,比如人头不能掉下,手不能被肢解,腿不能给砍了。社会公众对暴力的容忍标准,是逐渐变严格的,比如以前的连续剧《三国演义》中,人头落地是常见的,但是现在就不行了。”宋建新解释说。

中央高层关注网游

根据新三定方案,文化部是网络游戏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对网络游戏的内容与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在文化部内,负责具体工作的是市场文化司。

文化部相关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的管理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主体准入,所有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游戏企业必须取得运营资质;二是内容审查,在中国境内运营的国外网络游戏产品须经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基本社会公德后,才能在国内运营;三是日常监管,对网络游戏企业运营行为、市场推广、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近日取缔一批黑帮网络游戏,背后就有文化部市场文化司的力量。

千橡集团在接受采访时说,黑帮主题游戏并非他们原创,只是模仿美国SNS网站facebook上比较火热的游戏插件《Mobs》。然而这些游戏却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文化部稽查处处长陈通告诉《望东方周刊》,7月加日,文化部接到了中央高层领导批示,4天后文化部就下达通知进行了取缔。

查处原因,一是未经批准、非法运营;二是内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比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第四款禁止的宣扬暴力、教唆犯罪。

黑帮游戏的危害体现在哪里?陈通认为这些游戏是赞美黑社会,“违法的东西做得越充分、恶的东西展示得越充分,排名就越高。还专门设立了杀人排行榜。这些都有悖我们的道德体系、法律体系。现实生活中,是你考试分数越高,或者你助人为乐越多,做好事越多,你排第一名。”

文化部市场文化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认为,这些游戏并不仅仅是对虚拟世界产生影响,对于网民的思想、行为同样会有深层次的影响,可能造成模仿,“在游戏中当老大的环节里,只有兄弟,没有是非,没有道德底线,见谁杀谁”。

“未成年人是非判断力还不强,长时间玩游戏,会对暴力行为‘脱敏’。”刘强解释说,“如果长期沉溺于黑帮游戏,会对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东西麻木,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可能会出现偏差,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伤害是很大的。”

类似这样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并非第一次查处。刘强介绍,文化部已查处了6批违法游戏产品。文化部执法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这6批被查处的网络游戏名单中,有涉嫌宣扬、、暴力等违法内容的《吸血莱恩Ⅱ》、《惊悚空间》、《AV麻将》、《终极刺客2:沉默杀手》、《恐惧杀手》等。

刘强说,在文化部的内容审查上,只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够通过。2004年文化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内容审查通知》,而根据2009年4月的《进一步加强网游内容审查工作公告》,文化部建立了一套规范,包括一个内容审查申报网站,企业通过电子化的申报后,文化部进行在线的功能处理,并公示审查结果。

分级制度如何建立正在研究

黑帮主题游戏在美国facebook上并未遭遇如此大的反对和阻力,是因为facebook必须是成年人才能够注册,这也就不存在对未成年人造成暴力脱敏的问题了。

《魔兽世界》在美国也同样有年龄分级。在西方国家,分级制度很常见,不仅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有,游戏中也有相关规定。比如Rockstar旗下的多款涉及暴力的游戏,在西方都是最高级别。

但是在中国实施分级制则存在明显问题。例如,如果建立了分级制度,那么很多适合成年人玩的游戏,就不会再按照保护未成年人的标准进行修改了。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1篇2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赵建磊对记者表示,今年7月,听朋友介绍《武林外传》这款网游好玩,于是在被告的官方网站注册并下载了游戏,至今已经玩了近3个月,目前的等级是44级。

为了更好地玩该款游戏,他通过银行卡向账号充值300元,以购买各种物品。但是在游戏过程中,经常被其他一些玩家杀死,达到几十次之多,

“本来玩游戏是为了工作之余的放松和娱乐,但却被这经常的杀戮弄得很恼火,虽然我已经不是小孩了,但是也会因被刺激而情绪冲动,恨不得报复杀我的人。当然只是冲动,但毫无疑问的是被这样的事情弄得很郁闷,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赵建磊说。

是否暴力?

与赵建磊有相同感受的,还有论坛一名为“风云9103”的网友,他声称《武林外传》游戏世界中充满铜臭与暴力,一共玩了两周,一共被“红名”(游戏中恶人的代称)杀了十九次,屡次问及对方杀他的原因时。回答是:“我想杀就杀,我不爽了就杀你,杀你就杀你了”,

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专职律师黄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公司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但认为,赵建磊的诉讼请求比较荒谬且难以理解,《武林外传》并不是暴力游戏,其他网络公司部在做此类的大型网络游戏,玩家通过与其他玩家PK来获得经验,从而往上升级,这是一种游戏的手段。“他可以选择自己认为比较轻松的网络游戏,如棋类桥牌方面的益智游戏,这完全是个人口味问题,他遇到的问题放在任何一款在线大型网络游戏中均存在,这是网络游戏的共性。”

记者注意到,去年“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武林外传》获得2006年度北京优秀游戏出版物奖之“最佳网络游戏奖”,有关部门对于获奖游戏的评价为:“内容健康、无暴力色情,有文化内涵,制作精良,适合未成年人的健康益智游戏。”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德良,对赵建磊诉讼案相对持保守态度,认为这其实涉及一个游戏规则的问题。游戏中“你杀我,我杀你”,这其实是此类游戏设定的规则,同意了这个规则,拥有这个承受能力,才去充当玩家来玩《武林外传》。如果按照合同之诉,精神损害在绝大部分国家是统一指人格权受到损害,但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把精神赔偿的范围规定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补充了公民隐私权的精神赔偿规定,显然此案并不符合这些适用范围。

网游暴力的成因

艾瑞市场咨询公司从迅雷网络得到2007年5月14日5月20日一周内网络游戏下载排行数据显示,《武林外传》因下载人数保持在410497次,位居第七位。

网游生产商为了吸引更多玩家,从操作到内容等设计过程中,都由熟悉人类心理特点的专门的心理学家参与。有些尽力将游戏中的暴力场景做得更血腥,更逼真,力图运用声光电,最大限度地产生视觉听觉效果,满足游戏者感官上的刺激。游戏者往往情绪紧张,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至于许多人完全陷入游戏的角色,真正达到了“人机合一”的程度。

记者在《武林外传》中进行体验发现,不少玩家在交流分享“PK心情”时,大谈享受到该游戏的刺激,有玩家描绘内心说:“大多数时间我都很紧张、刺激和亢奋。”也有玩家这样说“为自己可以进行群殴感到高兴,相比被动看暴力电影,我更喜欢这样亲身参与的感觉。”

“被告公司的网游里经常有杀戮场面,也有帮派之间的混战,也有玩家间的决斗。所有这些无非是告诉玩家,谁的力量大,谁就能任意地杀死别人,而为了达到强大的力量,只有不断升级,并且不断地用金钱来达到这样的目的,”赵建磊苦笑着表示。

赵建磊说:“我曾向被告公司的客服投诉,工作人员答复说这是游戏的正常设置,就是为了玩家间的PK,他杀死你,你也可以杀死他,如果打不过,可以多叫些人来一起打,一场场厮杀在这里是很平常,满足了一些人现实中满足的情绪。”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吴伟光表示,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只是现实暴力的一种描述,有深刻的社会根源,网络游戏是一种竞争的游戏,竞争的结果可能是获胜或者赢得某种物品,他满足了游戏者要胜过他人、成为冠军并因此赢得尊敬的欲望,满足了游戏者取得权的欲望,满足了游戏者一统天下的欲望,这些欲望是一种社会现象,这就是网络游戏暴力的根源。

情节难界定

第四届网络游戏市场调查结论中曾提到: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大部分是年龄层在19至30岁,其中又以19至22岁的年轻人最多,学生是现在网络游戏的主要用户和消费力量。青少年的心理由动荡向成熟发展。这样一个心理特点,决定了他的心理状态,经常处于一种多变、敏感的状态。由于受到诱惑,自制力比较低,有暴力倾向的网络游戏,往往对他们心理的冲击很大。而且青少年的模仿力是非常强的,所以他们大量地接触暴力的网络游戏,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的诱因。

赵建磊谈到进行此诉讼的目的时说:“我在进行着一场公益诉讼,结果很难预知,旨在为了唤起社会更多人对网络环境的注意,网络运营商在游戏里鼓励杀来杀去,导致整天报仇的玩家不在少数,《武林外传》中有很多未成年人在里面说着脏话,整天杀戮,我认为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没有良好的引导,而使原告蒙受着心理阴影,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刘德良说:“《武林外传》通过准人审查,在合法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游戏是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严重的暴力游戏产品是不会被准入市场的。对于赵建磊提出游戏中出现的暴力行为,需要全社会来净化网络环境,并不是某一个网络公司的责任。”

其实,业界一直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游戏中出现过分血腥的场景,减少杀人抢劫等与现实社会道德体系背道而驰的内容,提高网络游戏进入市场的门槛。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绑架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4

关键词:舆情;网络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2-0147-02

1当前网络直播、贴吧、论坛上存在的乱象

时至今日,互联网已极速扩张到了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学习阅读、休闲娱乐、买卖交易全部可以在网上进行,很多人都表示互联网与他们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

在互联网快速成长的同时,网络直播市场也充斥着各种乱象,有这样一些人混杂其中,吸引更高关注度,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危害着社会安定。

1.1宣扬、色情、暴力的“不自律主播”

为了推高流量、吸引粉丝,有些网络主播花样百出,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个别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赚取利益,肆意放纵这种行为。

①在网络直播上含有宣扬、色情内容的表演。有些不自律主播秀场直播含有宣扬、色情内容表演,如斗鱼tv一名主播“放纵不羁123”在线直播不雅行为,在名为“直播造娃娃”的直播间中,一男一女做着不雅动作,这些行为在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②直播平台提供含有、暴力内容。个别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赚取流量和佣金,在众多相似平台中寻找差异化,吸引更高关注度,留住一些“特殊用户”,在游戏直播平台提供含有、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教唆犯罪的游戏内容。这些行为极大的危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

1.2为宣泄私愤及满足自己特殊的“网络暴民”

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对被攻击者遭成精神上的杀伤,做出一些颠覆伦理、违背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他们的主要言行有:

①地域黑,民族黑,宗教黑。地域黑,典型的表现就是论坛里一般涉及到不同地域的新闻,总有一些人立刻跳出来说,“XX地方的人就是不好,我就讨厌XX地方的人,”这是轻的,极端的就是拿侮辱性名词直接套在某个地域上,对整个地域进行抹黑。民族黑、宗教黑则发表仇恨言论,中伤其他民族和有不同信仰的人。类似此种歧视性言论严重破坏人民内部团结与社会稳定。

②人肉搜索,揭密隐私。“人肉搜索”是网络暴民最具杀伤力的武器。通过人肉搜索,查到个人隐私,就可以给被攻击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人肉搜索如今被网络暴民广泛利用,形成了一些专门人肉异己,从别人痛苦中汲取快乐的“钓鱼贴吧”。目前,这种人肉搜索受害者数量呈扩大趋势,严重的如“潘梦莹事件”、“铜须门事件”的主人公精神崩溃,其家人与所在学校也受到牵连。

2乱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2.1审核不严

在海量信息的条件制约下,网络贴吧、论坛除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自动过滤外,对其他网民发帖不能一一审查。对于敏感话题,只需以一种模糊、隐晦的说法就能蒙混过关,这样对发贴审核的效果很不明显。

2.2难于监管

与传统的容易受政府监管的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不同,网络贴吧、论坛作为新兴媒体,其传播速度、普及程度、传输成本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用监管传统媒体的手段去监管网络论坛,是无效的,甚至会产生反作用。

2.3打击不力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但网络管理者执行力度不足,对网络乱象的打击力度不够。铺天盖地的违规言论,被处理的只是“冰山一角”。广大网民的投诉举报中有很多是针对网络暴力的,但网络暴民数量庞大,“法不责众”,只是少数人被短期封号处理。对于虚假新闻的传播,不能“防患于未然”,每次都是等到事态严重了再处罚几个关键造谣者,但此时已经对社会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2.4普通大众不明真相,被煽动利用

谣言必须要有大量的传谣者助势才能达到其效果。传谣者帮助传播虚假信息犹如火上浇油,让它形成燎原之势。为了将普通民众转化为传谣者,造谣者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与人的从众心理,雇用水军大量发帖,造成相当多不明真相的民众不加甄别就以讹传讹。

3改进措施

3.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武备之要务,当以强心为先。为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增强全民族的综合素质。同时必须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减少“发病率”让国民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学校既要教育未成年人“爱国”,又要教育他们“爱党”。对于成年人,当前政治教育工作对象局限在党员,非党员基本没有参加政治教育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政治素养差、政治意识模糊。一方面,党员要发挥帮扶作用,主动纠正身边群众的错误政治观点;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多组织私企、个体户等非政府机构的政治思想专题宣讲。

3.2提高网民素质

网民是网络的参与者和重要组成部分,网民的素质对网络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有些中国网民抱着肆无忌惮和玩世不恭的态度,在网络上发言偏激,行为过火。网民素质较低会造成网络社会环境的恶化和低俗,使网络社会的发展偏离旋律,走向歧途。要引导网民“三思而后行”,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要给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增强对信息筛选的能力,把网络当成学习交流、为国家献言献策的平台,而不是发泄私愤、出口成脏的“粪坑”。如果网民综合素质普遍提高,那么网络社会的风气也必定能和谐健康的向前发展。

3.3信息公开透明

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消解人民误解的最好方式。让人民了解政府的最新动态,了解政府人员的工作情况,就不会出现各种猜忌和揣测,就不容易被各种虚假信息所误导。

公开赈灾款项的筹集方式和具体用途,比如是用作抚恤金还是灾区建设房屋了等等,那样大家就不会因为怀疑赈灾款是否被挪用了而议论纷纷。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就涉及到拆迁,在整个决策和执行中,事先向公众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晓信息,充分和群众沟通,人民群众就不会不理解、不支持和聚众反对。

各个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让公开做到及时、有效、依法。只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的政府,人民才会十分清楚政府的行政行为,才会主动判断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同时,公开和透明的政府,让政府的行政行为时刻受到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反过来推动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坚定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充分向人民群众公开行政行为,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人民群众绝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推动工作也能够更高效。

3.4加强舆论引导

贴吧、论坛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挑战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冲击现实社会秩序,容易带来舆论引导危机、信息安全危机;但另一方面,它本身是一个交流的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其弘扬社会正气、在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

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不应采取“堵捂盖”,甚至“鸵鸟战术”。必须要主动承担起驾驭新兴媒体的职责,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要主动引导媒体、网民,不能把媒体、网民视为“添乱者”,或者对媒体和记者求全责备,对网民诉求置若罔闻。

首先要在“时”上把握舆论主动权。民众有其“先入为主”的惯性,一旦对一些突发事件不能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在恰当时间给予回应,就会被“别有用心者”在宣传阵地上抢占先机,导致局面处处被动。

第二要拿捏好“度”。治理网络贴吧、论坛,必须本着“重在引导”的原则,决不能“因噎废言”,强行打压,否则必将激起民怨。

第三要注重“效”。要善于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上评论,引导受众正确认识事物真相,确保取得最佳舆论引导效果。

同时要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删除本地论坛出现的各种歪曲事实、煽动情绪、激化矛盾等有害信息,及时制止错误言论的传播。

3.5壮大管理队伍

政府治理网络的手段有限,网络管理员、网络评论员人手不够,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和网民雪花般的举报投诉明显感到力不从心。网络使用者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网络治理就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工作。

网络舆论战中,邪恶势力藏在暗处,并且掌握先机,他们雇佣大量水军、网络推手炒作抹黑政府的话题,又买通一些公知、媒体为其渲染气氛,确立消息“权威性”。政府往往是后知后觉,境况被动。因此我们需要组建一支“网络评论志愿军”,与网络水军分庭抗礼,及时纠正错误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网络暴民“数不胜数”,其低俗言论随处可见,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封号禁言于事无补。这时,就需要有“网络文明志愿者”,循循善诱,疏导网民不良情绪,传播文明声音,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

国家公安部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网络主播和管理员实名制、普通用户手机注册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应从本地区各行各业选拔乐于奉献、致力于精神文明宣传、有一定网络知识和操作能力的志愿者,组建成“网络管理志愿者”队伍。建立地区性的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工作群,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在群内开展讨论、交流。开通新华网博客、人民网博客、新浪微博和百度贴吧等,让这些志愿者主动参加网络宣传管理,原创、转发传播正能量的文章,协助政府,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5

【关键词】网络;暴力;控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便捷的交流方式开始出现,作为新的媒介产物,它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新的互联网具有虚拟匿名性、信息海量性、中心扩散性以及即时互动性等众多的优点而迅速吸引着广大的使用者。网民数量的激增、大众消费娱乐的盛行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一些负面的影响也开始出现,各种的网络事件开始频频出现,很多都是集中于一些社会软新闻事件,像最近比较火热的“表哥杨达才”“CCTV你幸福吗”“网促价格战”“雷政富不雅照”“特大暴雨”等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共同将网络热点事件推向高潮,形成了一个个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网络暴力由此而发。

对于网络暴力一词而言,基本的内涵大致如下:“是指一些网络使用主体一般是网友对于某些事件的言论和看法超越了理性界限,从而对事件当事人采用集体围攻的方式进行严重的道德审判,采用各种造成了各种的压力。”[1]网络暴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很多人自发的无组织的方式集合起来,对某个事件进行评价,很多时候这些行为都是无领导和无组织的,自然也就很容易导致狂热,很多的网友都会采用各种非理性的方式进行漫骂,甚至是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人多半都是青年人,思想和行为往往不成熟,自我反思能力不强,更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带动。

比如最近火热的“李天一”事件,李天一因为涉嫌对一名少女的侵犯而遭到曝光,在各个论坛上对于李双江和其子的无理谩骂充斥网页,有的网友甚至叫嚣:“枪毙李双江全家,净化空气!”“李双江就是人渣,一家都是人渣!”“这么大年纪还搞出这么一个为害人间的小畜生,真是有俩糟钱不知道这么花好了,有娘养没娘教的东西,应该人道毁灭!”紧接着李双江之子去年的因为打人事件遭到曝光的事情再次被揭露,这样的火上加火更是让网民愤慨不已,对于李双江妻子梦鸽的攻击也是从没有停止过,有的网友甚至说“鸽子变成了乌鸦”。李双江夫妇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在去年教养完毕后更名李冠丰,这个事件爆发之后更是有网友开始质疑李双江瞒天过海,违法乱纪,想洗刷到犯罪记录等等。

可以说网络暴力给一些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是没有到场的暴力,很多的网民却挑出最恶毒的话来表达,采用语言暴力攻击他人。受到了伤害的当事人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从法律的角度讲,网络暴力是违背法律本质的,网络暴力也是与社会公德相左,是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违拗。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走向法治的社会,法治所蕴涵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与人类的终极追求是暗合的,网络暴力背离法治精神,也会危害法治生态。

鉴于目前的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很多网民也开始呼吁净化网络,加强管制,随着网络主体的增加,网络暴力的频发,加强治理成为了各方的共识。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手段,对于治理网络暴力具有合理正当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因为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这种变化,其中存在着的很多的疏漏,对于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事情往往是处在暧昧之中,一方面是网络暴力实施者的隐匿性,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很大的力气进行侦破,而且这个过程中,这些实施者往往是作为意见领袖出现的,一旦遭到了惩罚会导致网民更加疯狂的攻击。随着我国逐渐步入信息化时代,特别需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只有立法体系的完善,才能有效治理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制定《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也可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在很多时候网络主体之所以如此的嚣张,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其他顾虑,不用负责任。而一旦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可以遏制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这些在国外已经有过先例,像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信息、福利待遇等都是通过网络实名登记,上网和手机实名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亚洲的韩国在2008年也开始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这也就意味着网络实名制的正式确立。网络实名制可以让一些网络暴力实施者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后果,更理性的去进行评论,也是维持难以管理的网络暴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因为有着庞大网民,要想实现完全的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必须与社会法制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同步,中国的这方面也是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相信这一制度在未来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网民接受实名制的不无可能。

最后,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当事人是无法获得精神补偿的,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搞好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确定。一般而言,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等,在司法解释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益行为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确认后确定与评算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样能够更好地确定侵权人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网络运营商也是如此,虽然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所涉及,但仍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1篇6

关键词网络视觉文化视觉素养

网络是由视觉驱动的。网络空间里视觉所获取信息的比例远远大于听觉。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基本素养,网络视觉素养应该说已经离我们近得不能再近了。

一、网络视觉文化的焦虑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视觉文化的发展空间。当我们打开电脑,接通网络,各种各样的图像就立,即充斥在我们的面前、刺激着我们的眼球,可以说无处不有图像的踪影。网络文化正在日益演变成为一种视觉文化。但同时也带来了深度丧失、身体叙事、视觉暴力等问题。

1、深度丧失。网络视觉文化生产的平民化和简易化,使创作者以惊人速度大规模地复制着人们的表层经验,用作品的量取代了作品的质。一对于理性思维还不够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很容易沉迷于这种感性的愉悦而摒弃相对而言略显沉重的理性思考。比如“网络自拍”。“自拍”本是艺术领域的一个沉重的词汇,1839年摄影技术被发明后,部分艺术家惊讶于摄影图像可以如同镜子一般真实地呈现画面,所以他们就将自己放置在摄影镜头前,试图透过镜头原本呆板、肤浅的表象表达自我内心深处的情感。如今,随着摄像头、数码相机等摄像设备的普及,“自拍”已经完全脱离了艺术的襁一褓,进入到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生活当中。据《北京科技报》报道,每隔3秒,就会出现一位“自拍”爱好者上传自己的自拍照片,仅到2004为止,全国就约有50万个网站设置了与自拍有关的栏目和频道。目前除了论坛、门户网站设有自拍频道外,还出现了专门的自拍网站,如拍客网、365自拍网、花王自拍网等,任意浏览一个,都会看到花样百出的自拍照片,甚至不乏一些露骨的照片。当自拍成为一种“快餐式”的消费品时,其涵义与特性也从时间转向了空间,从深度转向了平面,从整体转向了碎片。这种去深度、去艺术、去思想的自拍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主客关系反转的文化,在这些铺天盖地的数字自拍像面前,青少年虽然大大开阔了视野,但另一方面他们却越来越深地陷入了图像的牢笼、感受着从未有过的漂浮和失落。

2、身体叙事。身体叙事本是带有性别政治意味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女权主义者在文学创作上提倡的一种策略,也称为身体写作。在“前网络时代”,身体叙事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绘画、雕塑等艺术中,身体是被模仿的对象,具有仿真意味;二是在文学作品中,身体只是一种潜在,人们无法产生直接的身体的视觉愉悦,身体处于想象之中;三是在舞蹈、戏剧、图腾、文身等艺术中,人们直接用身体叙事。但一般来说,这时的身体是可思之物,身体是艺术和灵魂的载体,身体叙事是作为精神言说的符号。但如今网络时代的、身体叙事已经模糊了传统艺术中身体叙事的界限,无论“可思”还是“可见”的身体均以可见的形式出现,视觉的需要变成了一切,身体的肉身性成为了身体的第一要义。2004年一个网名叫“竹影青瞳”的广州某大学女教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个人博客上发表了配自己有文字的裸照;2005年5月,一个网名叫“流氓燕”的女子,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天涯真我”版上了自己清晰的半身裸照;而大肆宣扬自己的魔鬼身材和天使容貌的“芙蓉姐姐”,更是把这场“女体盛”推向了顶峰,成为200~5年的网络重大事件。而芙蓉姐姐的另类表演(“s”型的十八种摆拍),她最乐意展示的就是她那“非同一般”的丰满胸部,不管是趴在草地上,还是做“弱柳扶风状”,都会刻意将其“性感”的胸部放在自拍照中最焦点的位置,“挺胸翘臀”便是她自拍照最显著的特征……这种主动显现女性隐秘和暴露女性情欲的身体叙事,要么是停留在“自恋”的层面,要么是掉进了表演和展示的旋涡,要么已成为了某种色情文化的同谋。

3、视觉暴力。暴力来自于人类长期的生物竞争的压力,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是一种生存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制度使人很少有机会随意展示自己的体能,现实不可能提供施展暴力本能的一面。但近几年,网络视觉文化中的暴力倾向却越来越严重。如“虐猫”、“烧狗”等凶恶、残忍的暴力图像与视频在网络空间里得到了空前地传播与“注目”;而深为,青少年所喜好的网络游戏更是充斥着种种暴力,在游戏中,青少可以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让自我个体在虚拟世界中体验着“真实”的屠杀快感,浸泡在暴力的视觉梦魔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暴力虽然具有“宣泄”的作用,对于各方面已经进入稳定和成熟阶段的成年人来说,论坛中的暴力图片、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场景也许是他们释放“心中的野兽”的手段,但对于各方面仍处于急速发展而又极不稳定的青少年来说,就不是如此简单了。特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他们的自我把握能力还相对较弱,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还相当片面和幼稚,网络视觉暴力将会导致他们自我意识模糊,情感庥木,内心冷漠、道德责任感缺乏甚至犯罪。

可见,在以纷繁芜杂和激烈变革的消费型社会为背景的网络视觉文化生产中,网络媒体出于自身获利的需要,有时会对受众获取图像的欲望给予不加节制地满足,而对图像的审美深度、价值理性失去兴趣。同时,由于网络“把关人”的缺位,虚拟空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创作”和发表“作品”,网络视觉文化内容也就很容易夹杂淫秽、色情、暴力、迷信、歪说等黄色、灰色和黑色内容。

二、网络视觉素养教育对于青少年的重要意义

1、它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青少年上网的大部分时间是浸泡在图片与影像的海洋里,由于缺乏理性的思维意识,容易沉迷于网络视觉信息所带来的感官快感中不能自拔。通过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可以让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视觉信息,批判地接受网络视觉信息所传达的意义,从而培养正确_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2、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能促进青少年审美能力的发展。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过程必然内在地包含了对美的追求,通过引导青少年对各种视觉艺术的解读和学习可以提高他们的审美鉴赏能力。同时,通过对网络视觉信息的创作和交流能力进行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创造更多有审美价值的网络图像,这对于网络发展、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是大有裨益的。

3、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自我节制的伦理选择。网络身份的隐匿往往使得传统伦理道德的根基——身份与角色被弱化了。在淫秽、色情、暴力等网络视觉内容的刺激下,青少年的“主我”往往会逾越“客我”所代表的群体规范,为所欲为。在“把关人”缺失的互联网上,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主要还是要依靠青少年的自觉意识——自觉地抵制不良图像和违法图像对自身心灵的侵蚀,自觉地培养对图像的良好审美情趣。而这种自觉意识正是青少年具备视觉素养的基本体现和对其网络视觉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二、青少年网络视觉素养的有效方法

一幅裸露的人体画像,艺术家看到的是“美”,文盲看到的也许只是“露”。艺术家不是天生的,人类“视而能辨”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通过实践才能掌握的。

1、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媒介素养教育相结合。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在“读图时代”,大量视觉信息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对视觉信息的选择、理解、评价、以及创造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一个重姜的方面,这与视觉素养的目的就有了共通性。从香港和台湾的现状来看,已经有将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放在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和相关的网站来进行(如香港的突破网站,台湾的政大传播学院媒体素养研究室)的尝试。而且,从可行性方面来说将网络视觉素养与媒介素养的培养结合起来,是扩大视觉素养宣传面和提高大众的网络视觉素养的一条捷径。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媒介素养原有的资源,来推广网络视觉素养的相关知识和提高大众的视觉素养。

2、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艺术教育相结合。通过艺术教育来提高网络视觉素养,将视觉素养教育融入原有的艺术教育课程中,这应该是网络视觉素养教育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其实早在2003年12月,在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举行的第四届海峡两岸美术教育交流会,就以“视觉文化与艺术教育”为讨论主题,来自台湾、香港和大陆的学者探讨了如何在视觉文化语境下进行艺术教育,探讨了在网络视觉信息大量冲击下,艺术教师如何引导学生高效、快速地选择图象?如何培养学生有批判性的头脑?如何提升学生的网络艺术素养和虚拟生活素养?因为艺术教育课程自身的特点,能提供更多视觉素养相关知识,能在课程中能更好地渗入网络视觉素养能力的培养。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性交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来源:新闻爱好者文/聂亮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编选:)

参考文献

[1]邓晓霞,王舒怀.对“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16).

[2]熊欣,李玲.反思舆论暴力的成因[J].青年记者,2008(5).

[3]汪晓霞.试析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的功能[J].传媒观察,2008(9).

[4]张海鹰,滕谦.网络传播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8

关键词: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中图分类号:G350.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093-01

一、网络通缉令的概念

所谓网络通缉令,是指个人借用网络对有违背社会公德或是违法乱纪的人和事加以曝光,聚合众多网民之力,将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全部找出,并公之于众的行为。网络通缉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利用的是网民,惩恶扬善的心理特点和网络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激起网民们的愤怒和同情,从而引发舆论浪潮,促使相关部门对现实事件给予干预。

二、网络通缉令的性质

网络通缉从主体、条件、后果都不符合通缉令的规定,并不是有法律效力通缉令,只是借通缉令名称达到引起网民注意的目的,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目前,依据网络通缉的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其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人自己或近亲属的利益遭到损害没有确凿证据而在司法机关无法立案或已立案但无法继续侦查情况下,的寻找证据的告示。这种告示往往具有许诺给予酬金的意思,其性质类似于悬赏广告第二类是人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引起公众关注,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犯行为而的声明。这种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自力救济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第三类是人针对某个具体的社会事件,为达到某种谴责、批评目的而的告示。

三、网络通缉令的形成和特征

(一)、成因。网络通缉令暗含着网络暴力的倾向,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事物,也有其发生发展的土壤。网络暴力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1、网民的朴素的正义观;2、行为人故意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希望他人受到网络谴责;3、网络的虚拟性,这是产生网络暴力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二)、特征。网络暴力一般具有以下特性:第一,动机的朴素正义性。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最初引发网民表达愿望的,是对有关行为的不满而产生的朴素正义感。第二,行为的盲目性和从众性。由于互联网信息的随意性,其消息来源和真实性往往得不到验证。广大网民在看到信息时,往往直接展开讨论,并在部分网民的号召下采取“道德审判”、“惩罚”等行动,既不去考虑消息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考虑审判与惩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表现出了盲目性和从众心理。第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模糊性。很多网民在讨伐他人时,往往不考虑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不仅在网络上进行语言上的侵犯,更经常的转换为现实的攻击方式。第四,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的暴力,往往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极大的痛苦,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网络通缉令的侵权表现

网络通缉令通过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使他人受到侵害,当然构成了侵权,而且主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精神性人格权,这主要体现在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并且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但这几种人身权并不是一次网络暴力就会全部侵犯。而是网络暴力可能侵犯的人身权。1、姓名权。“姓名是正当,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因此姓名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丰富的社会内涵。姓名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权利。2、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以及肖像品享有的各种合法利益,并排除他人伤害的权利3、隐私权。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4、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通缉令”将他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使他人受到谴责,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当然其人格尊严权可能受到侵害。

五、网络通缉令的预防和规制

网络暴力归根到底是由于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虚拟性以及人们道德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引发的,因此要防止和规制网络暴力的蔓延,应从以下儿个方面入手:1、区分网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对网络传播领域进行监管。应该在网上进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法律上的区分。2、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力争建立健全网络法制。3、实行网络实名制。推行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络虚拟化的最好办法,要让任何违法行为承担他应有的法律后果才能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4、对侵权者进行必要的制裁。法律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5、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6、逐步倡导绿色上网。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综上所述,网络暴力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会不断蔓延,这样,将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因此,应加大注意力度,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私力手段加以防止。这样,才能在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不致损害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参考文献:

[1]陈志强,王艺.”网络通缉令”现象解析[J].东南传播.2008.5(总45期)

[2]李嫦宏,赵玉玉,探析网络通缉的法律问题[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4期(总67期)2007.8

[3]满洪杰.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治[J].专题研究-法治空间.2008.7.66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9

伴随着Web2.0热潮和互联网再度兴盛的是免费和低收费下的低成本网络建站模式,但是眼球经济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广泛被关注的网络暴力,体现在群体对个体的袭击中,可以被隐藏的网络暴力,发生在个体对群体侵权里;自由的互联网,以承载娱乐为商机,也以承载娱乐为痛楚。

尽管我国许多省市都已经执行“网吧上网实名制”,甚至重庆市公安局更是要求在家上网亦需登记备案,但是这些措施应对网络暴力似乎力度还不够。

“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概念,随着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步丰富,也更广范围地被社会所知道、所了解。

键盘成为“暴民”武器

是民不可欺的真相展示,还是假面舞会的放纵之举?当道德谴责穿越网络来到现实社会时,“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而“暴力”却被完好地保存。

起因差异甚大,但是最终的结局,却相差无几,处于事件中央的人,不仅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其现实生活也因为网络喧嚣而被彻底颠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其博客遭受无端谩骂之后,慨叹说,“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语言暴力泛滥。”但是,无论早期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还是近期的“铜须门丑闻”,都在为中国互联网不断创造着娱乐和传奇,而从看客到哄客的转变,使得中国网民正遭受全球范围的指责――“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这已经成为对网络暴民的新诠释。

2004年8月8日开始的“川航张敏佳(小小马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介入提审当事人、所在单位四川航空公司对其除名,以及被勒令在网络上发表“忏悔书”告终。法学专家开始反思:以过激举动对张敏佳的“调查”,以及该调查产生的直接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合法。

2005年9月5日,西南大学女学生陈易在天涯发贴,表示要“卖身救母”,以求获捐款资助,帮助其母亲进行手术。随后,网友“八分斋”赴重庆调查并写出质疑文章,引发对陈易的大范围谴责。在母亲去世后,陈易在网上公布所有捐助开支及剩余款项,有文章认为,“陈易救母失败的遗恨,某种程度上是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6日,娱乐网站猫扑网首发“踩猫”照片,短短数日内,网民组织的“缉凶行动”席卷互联网,包括踩猫者、拍摄者、传播者在内的多方人士信息被大面积散发。最终多名当事人被单位停职停薪,“进行反省”。事发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为“增强公民关于爱护小动物的意识”,悬赏两万元征集“具有教育意义标志性建筑”方案。身处事件中央,踩猫者的道歉信难掩被群攻的痛楚,“这事不仅伤害了广大网民及市民,同时也伤害了我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我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伤害更深的是我本人,”“我个人的隐私被别人炒作,自己不经意被别人去利用,我是多么的可悲、可恨!”

继踩猫事件之后,“魔兽世界铜须门”事件成为网民集体蜂拥的对象。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告诉记者,“出现这些现象的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的涵义被曲解。”他表示,网络调查可以作为现实调查的参考,但是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中的评论依据。

“道德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名誉、名誉决定前程,由于网络匿名性问题,导致了很多评论随意性比较严重,网络调查也很可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现实里的主管单位,依据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采取行政措施,很有可能对信息被侵犯者不公正。”程明武表示,对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情况调查,应当由公正和权威的机构去进行。

“从法律角度看,踩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所以判断也应当有差别。”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执业律师于国富说,“踩猫事件本身是违反了一些社会法规的,所以对于事件制造者本身,以及那些为了某些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不应当由网络人发起惩罚,而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罚。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属于盲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可以不予追究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将事件直接肇事者和恶意对网民进行鼓动的关键人物调查出来,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网络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随意性因此增大。“网络调查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负有责任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宣泄的可能性增大了。”程明武说。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些国际媒体在报道中国网络暴力事件时,已经给这些事件的参与者冠以“强加道德的批判哄客”和“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等称呼。

现实处罚遭遇“违法取证”?

网络暴力大多源于定位模糊的各色论坛,而大中型网站在新闻关注的幌子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如此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下,《文明办网倡议书》容易蜕变成“互联网上的形象工程”。

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是互联网新模式变迁的阴影。

“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0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金建华说,“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的不理智,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严肃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胜举。”

不容忽视的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再次兴盛,也就是所谓的Web2.0时代的繁荣,大量处于模糊模式的论坛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认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开骂者的影响却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只是被骂者的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他说。

“从恶语相加,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于国富律师表示。于国富曾大力呼吁“网络不是黑社会,大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在大量的论坛和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一系列免费论坛系统和个人门户建站系统被大量的个人网站采用,人群结集的速度以空前的速度加快。目前,国内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普遍采用免费或低收费论坛系统及个人博客网站建设源程序建站,这些源程序包括Dvbbs、Discuz、PHPWind、BBSXP、oBlog、PJBlog2、PHPBB等。正是在这些免费和低收费建站系统的帮助下,一大批个人网站系统迅速建立,成为聚拢一部分人群的利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现在Web2.0只是眼球经济的继续,所谓用户体验,不过是进一步满足网络用户现实中失落情绪的补充。”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告诉记者:“中国的网民仍然会以很高的速度增加,网络如何消化如此大规模的网民,值得研究,不能只看到数量增长,也要考虑到方向引导。”黄澄清表示,提倡绿色上网,和挖掘网络新经济活力并不矛盾,重点在于建立多种能够形成良好环境的运营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看规模。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则对现有的互联网环境表示担忧,他告诉记者:“网络暴力之所以会产生,是有其本质原因的。政府也好、舆论也好,一直在呼吁要文明上网、上绿色网站,但是更应该看到,从网民端抓文明上网,并不是好途径,既要花费更多的控制成本,也很难起到作用,毕竟这个群体太大了。”

2006年4月9日,北京地区14家网站发起《文明办网倡议书》行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该倡议、签署倡议书的网站越来越多,但是专家仍然对此表示担忧。“倡议书从根本上看仍然只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观性意愿色彩较浓,能否长期坚持,挑战较大。政府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强制方式维护互联网向健康方向发展。”程明武说。

“依靠自发性的倡议,不能杜绝网络暴力的持续发生。”于国富律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签署倡议书的都是大型网站,而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却往往是网上的小社区、小论坛,随着事态进一步扩大,大网站则以新闻关注的形式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的影响力,也间接加重了对事件个人的伤害。”他认为,无论从网络道德层面疏导,还是要求网站自己做出清醒判断,都是不现实的,关键是现实中的执法机构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判定为“充当了网络暴力的延续作用力支撑”。“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川航张敏佳,还是今年的踩猫事件,网民自发的‘取证’都属于‘违法取证’,从法律程序上应当不予采信,那么最终在现实中给予当事人的巨大压力和影响,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了。”他说。

作为这两起因为网民义愤填膺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现实延续,当事人被所在单位除名或停职,现实生活遭到毁灭性打击,更有甚者,“踩猫事件”的发生地当地政府为了消除所谓“负面影响”,花费2万元征集“爱护小动物标志性建筑方案”,更被专家们一致看成“不妥当”或者“形象工程”。

“一对多”可能也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集体对个体的权益践踏,就在少数“个人网民”因为被多数“集体网民”炒作而身陷囹圄的同时,大部分人的权益,也正在被个别利益组织偷偷当做渔利的工具。

2006年初,一家名为“全球最大中文搜人引擎”的网站Ucloo广受关注。由于该网站通过手机注册、对个人信息搜索明码标价“一元一条”,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大面积谴责。在1月中旬,该公司.cn域名被封,Ucloo一度表示要控告域名注册商违约。

7月25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已经取消了收费,可搜索信息也大为减少。

Ucloo在网站声明中表示,该网站的理念在于提供“搜人”服务,目的是“帮助人们找回失散的亲人,往日的同学、同事和战友”等,是“以完善用户的人生之链为中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温情”的网站,被网民看成“2006年第一流氓网站”,甚至有网民因为该网站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避免个人信息过度泄漏。

最为重要的是,Ucloo网站的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在被中国媒体聚焦之后,该网站将服务器由上海迁移至美国,进而回避了ICP资格申请、网站备案等国内网站所需的例行程序。

“这个网站所拥有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国内民众的,因此在事实上存在对群体民众的侵权行为。”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在法律界定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对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因此事实上还很难有很恰当、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普通网民去该网站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数据,不太可能是Ucloo网站自行搜索和整理的,而是从其他网站购买的数据库。行政机关应当彻查数据泄露源泉,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出售方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然后再根据判决要求该公司所在国法院,判定该数据不能参与到商业行为中。”于国富律师说。

尽管Ucloo网站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国外个人信息要比国内详尽,并且该网站国外个人信息已经商业化,但是参照相关法律,这一表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以德国为例,该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就明确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任何人、任何公司不能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明确规定,“用户在其个人资料被搜集前,应被告知对该搜集、处理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在对用户身份能事后辨认或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使用已预先设定的自动化程序中,用户应从一开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同样,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从业者在网民隐私方面承担责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对侵犯民众隐私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逐一曝光和打击制裁,使得目前全美国网站均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仅以这两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参照,就可以看出,Ucloo其实在全球范围内都可能因侵犯公众隐私权而遭。更有媒体调查显示,Ucloo的中国网民数据库,很可能来自某同学录网站的注册信息数据库,这就使得商业利益组织涉嫌对网民采取“信息盗窃”的可能性增加。

2006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吁不断高涨。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另一方面是我国采取的‘成文法’体制,这两者的差距正在加大,这也是我国法律跟不上现实需求的原因。”于国富律师说。

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只有个人信息数据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才能够最大程度防范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在这之前,在“民不可欺”的幌子下,以“吸引眼球”为真实目标的Web2.0负面事件,还将不断上演。

链接:“铜须门”事件简述

2006年4月12日,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在国内某论坛发帖,指称《魔兽世界》游戏麦服联盟“守望者”公会会长利用网友聚会后与其妻子发生不轨行为,呼吁网友给予帮助。

短短3天内,百度搜索该信息IP地址超过百万,网友在游戏中举行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集体性示威,声讨会长铜须。

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发表声明,称其帖子及其中的QQ聊天内容多有杜撰,“游戏已经结束”,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锋刃透骨寒”发表该声明是迫于现实压力,如果就此放手,则会使坏人逍遥,起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声援网友组成“网络狗仔队”,通过多种途径调查,4月16日,铜须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被公布在网上。

网友在网络中发出“江湖追杀令”,表示“郑星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各界对郑星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4月18日,迫于压力,就读于某大学的学生“铜须”通过视频方式对事情经过进行澄清,遭到网友的更大面积谴责。

各大网络媒体、主流社区论坛和社会新闻媒体迅速跟进,“铜须门丑闻”从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性事件。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卖淫、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淫秽视频,登陆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

一、何为web2.0及其特征

Web2.0这一词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思想交流的时由DaleDougherty首次提出。Wiki上指出,web2.0是对于感知到的WorldWideWeb正在进行的变化,WWW网站的集合转变为向终端用户提供web应用的计算平台的统称。”换句话说,你可以浏览信息,也可以编辑信息。

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享受web2.0给人类带的极大便利。同时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思想更加开放,热衷于新鲜事物,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关注度更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国家政策的开放,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这个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

二、网络新群体的出现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一个新群体的形成:他们更关心当今网络上发生了什么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参与度特别高,因此只要一出现敏感度较高的事件时,他们会扎堆的参与进来,他们对于事情本身的真伪并不是特别关心,而是对事件带来的影响以及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更加的关心。于是有意或者无意形成了一队网络军”——专门通过互联网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

三、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那些网络军”开展网络搜索集中到某一个体身上时,就成了所说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将之公布于网络的过程。从上述定义来看,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人肉搜索”担负着一定的维护道德的功能,人肉搜索”通常是将网络事件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或偏离公共准则的言论或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使事件当事人处于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因而重新回到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人肉搜索”在民众监督政府以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肉搜索”常常成为惩罚有悖社会道德、违背社会公平等现象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不乏很经典也很成功的案例,如:最近发生的表叔”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此类事件无一不掀起人肉搜索”的高潮,并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肉搜索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道德与规范的形成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说人肉搜索”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可是当不正确使用人肉搜索”时,过分相信网络所传播的内容,缺乏自己的思考,那么就会出现网络信息的失实,从而影响到个体理性判断的情况,比如:误解网络所传播内容的意思;对网络所传播的内容断章取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网络的虚拟性而疯狂的挖掘别人的隐私;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会产生对事实的扭曲。由于网络传播的几何增长,诱导更多的人盲目听信谣言,从而造成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就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东西——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发表过激言论,这些言论已超越理性范畴,甚至有的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或触犯了法律。此类言论对通过网络虚拟性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给这些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处罚。这些处罚也并不是法律的惩处,而是网络舆论的带来压力。

当理性的人肉搜索”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滥用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大弊端就是随便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只要你在网上留过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挖掘出来。关键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是否已经侵犯了事发当事人的隐私,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就我们所熟知的房爷事件”,事发当事人虽然身居多处房产,但是人家用合法收入所购,又为何不可呢?第二种:网络论坛舆论暴力,许多事件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事态就会愈演愈烈。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非署名性和非现实性、网络的传播高速性,在网络论坛虚假消息,致使一些网民不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敲,而盲目信以为真并肆意传播,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四、网络暴力危害

对于网络暴力来说危害可谓众多。首先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作为最容易接收新鲜事物的群体,不管是网络中的暴力还是各种低俗的内容,对其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再就是网络语言的低俗化和暴力化。一个平日说话斯文的人,也可能在网络上常常说脏话,究其原因,很多是受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很多地方规定网络语言不能进正式文体中去,这与网络语言的低俗化与现实语言的严肃性相悖有很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事发当事人或相关家属的伤害。由于网络的言论自由,对待那些有违社会道德或公平的事件时,部分网友显得特别的偏激。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语言辱骂或人格侮辱,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很经典的例子就是药家鑫案中的药家父母,对于他们而言,绝对是受害者之一,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网络行为中,却完全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后是事件的真假难分,一件很普通的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过后失实,真假的变化引起民众的迷惑,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

五、网络暴力的成因

综观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的自身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自由开放,网络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制约较少,网络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言论、自由抒发自己情感的场所,网络暴力在此基础上出现。网友在了解一些网络信息后,互动过程中的不理性等因素就极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行为;部分网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人把网络完全当成一个娱乐化工具,无论是发言还是创作,过分的娱习化,发表某种言论时,就容易因为以娱乐目的,而忘记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另外盲目的从众现象的存在,发生某种事情后少了理性的思考,也给网络暴力增加了不少可能性;网络技术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网络暴力。

总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解决网络暴力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客观的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成因。

六、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提高网民的素养,培养网民积极利用网络,加强网民对网络上各种是非的辨别能力,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对待网络信息应该有更多的理性思考,批判性的接受,冷静的看待网络社会中发生的事件。

监管到位和立法,网络中很多弊端都无法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因此网络相关立法现在仍处于探讨的阶段,所以从法律的视角看,规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相关网络监管机关同样要在网络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探讨出规范网络的新方式,网络的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中部分人因为网络匿名性而从事非法活动。

网络技术的积极运用,许多年青人易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把网络技术用在不正当的道路上视为一种时尚,演变成了所谓的黑客”,从事一些不法的活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积极引导网络技术的正确运用,不仅对网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促使网络伦理的形成,网络伦理的重要性绝不可小视。将社会伦理引入网络世界,敦促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让网络伦理成为网络世界中规范众多网友的标准,那么和谐网络世界也就不再遥远了。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网络这一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因其开放性、匿名性、传播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使得网络媒体称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在对待网络热点事件时,理性判断发挥的作用也有大小。防治网络暴力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杜绝网络暴力更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道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环境等多重措施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正确发展,便网络媒体为人们呈现一副全新的面貌,更好的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孙茜.web2.0的含义、特征与应用研究.现化情报.2006(2).

钟志宏.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范文篇12

3月15日,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两高报告表决赞成率均为91.83%,反映出过去一年两高的工作获得了更多人大代表的认可和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披露,2016年会同教育部等出台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指导意见,当年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数据,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是主要原因。学校人口密度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容易滋生暴力行为。

必须让未成年人有底线意识。在地方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就有代表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无力的,个案的严肃处理不仅是对受侵犯孩子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孩子的警醒。应专门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格的定义和解释,填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法治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治理校园暴力,社会不能缺位。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了对学生心理方面的培养,也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家长、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以全社会之“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升级”可谓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种种以假乱真的网站、支付平台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如兰州郭某网络诈骗案中,郭某伪造了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制作一个“淘金贷”网站,又虚构法定代表人和业绩,从网上购买到工信部ICP备案号,还用兰州另一公司的资质证书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完备后,郭操纵10个“淘金贷”客服号码,建立“淘金贷官方qq群”,自任“淘金贷”网站站长,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上海环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淘金贷”网站账户,骗取76名被害人总计8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在所有维权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高,达7411.4万元,占比为37.9%;其次是诈骗和虚假兼职诈骗,占比分别为15.7%和11.1%。

两高报告均强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突出打击

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

吕法升(金融服务专长律师)

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这些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也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两高报告中都分别提到了惩治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犯罪,从中可以读出两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跃鲅铣途鲂摹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目前,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吴萍(创兴事务律师所律师)

最高法报告指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可以说,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最高法报告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最高法还与芝麻信用签署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