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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表现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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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1

【关键词】网络暴力成因危害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网络暴力尚无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在姜方炳主持的2010年浙江省社联重点立项课题《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主要对策》的主要成果中,将目前网络暴力的定义归纳为两类,一是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认为,网民在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内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对某一对象进行道德审判,其基本工具就是洛克所说的“名誉之法”。二是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中给出的定义:“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①。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民基数大,青年网民比例高

2013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而年龄为20-29岁的网民所占的比例最高,占到30.4%。

这些青年网民心智尚未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对社会关注度高但是社会辨认能力不强,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极容易受人鼓动。他们具有强烈的怀疑精神和对现实的不满情绪,这种负面情绪的发泄手段就是激烈的言辞。《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指出:“伴随着‘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为特征的新媒体的长足发展,中国社会正在涌现出一个‘新意见阶层’——关注新闻事实,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这些‘新意见阶层’,或因一个敏感事件、或因一个决策而随时通过网坛舆论组织起来,形成一股网络力量。”在庞大的网民基数背景下,这些“新意见”的集结必然会产生不可预估的力量,而近年来的网络暴力的出现使我们越来越体会到这股“力量”的可怕。

2、网民言论表达具有盲目性

在来势迅猛的信息洪流中,网民没有消除信息不确定性的条件,自主判断能力降低,会自觉不自觉的表现出跟风行为,也就是经济学上的“羊群效应”。《2012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社交网站用户在内容上还是以转发为主,原创内容的积极性并不高。分享和转发内容是用户最常见的内容生成方式。这也从侧面说明网民常常会被别人的思想所牵引,独立思考的能力已经弱化。

而在“羊群效应”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领头羊”,即传播学中的“意见领袖”。所谓意见领袖就是“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②网络意见领袖的形成,是群体膨胀的关键点,是整个事件发展的核心。网络意见领袖的号召往往会出现网民的跟风响应。如果这些意见领袖表达的观点在正义的旗帜下出现某种偏向,那么网民的集体响应就很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即“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再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③

商业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增加点击率,在处理网民留言时,往往会过滤掉那些偏理性的内容,留下偏激的,呈现给受众一种群体情绪激愤的“拟态环境”。1949年美国信息学者C·香农和W·韦弗在《传播的数学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种传播过程模式,在这个传播过程中,讯息会遭受到噪音的干扰,从而出现失真。商业网站对网民言论的处理就可以看做是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在这种“拟态环境”下,网民很难保证独立的思想,即使有网民想表达出理性的言论,也会在群体压力下屈从群体意志。

3、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矛盾激化

乌尔里希·贝克在2005年接受中国学者采访时就表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④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威胁着社会的稳定,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社会结构强弱的失衡,激化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仇官”、“仇富”等心理上。因此一旦网络热点事件涉及到了官员、富人等的不道德和不光明的行为,往往会激荡起社会强烈的舆论波。互联网的高速、高效传播进一步放大了这种负面情绪,导致这种舆论波很可能发展成为网络暴力。日本学者太田敏诚认为,社会信息系统是“不断生产、传达、加工和储存信息的活动……而人的认知、记忆、学习、传播、推理都是具有可塑性的”⑤这种可塑性具体表现为网民在没有完全掌握事件来龙去脉的情况下,会在诸如“为富不仁”“贪官污吏”此类的刻板印象中加入更加负面的想象,先入为主地认为事件中的官员或富人一定是道德沦丧的社会败类。

4、匿名性特征弱化义务承担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为受众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意见自由市场”,借助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化、责任分散化的舆论场域。互动是社会传播的本质,而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得受众在传播中的互动更加积极和活跃,同时也更加无序和失范。2006年央视《大家看法》栏目播出了针对“铜须门事件”的一期节目,节目中“铜须”对主持人说:“他们(网民)可以在网上骂我,但是让他们站出来却是谁都不会站出来的。”这也表明了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广大网民似乎只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却不承担对言论负责的义务,对被攻击者的声讨成为一种“全民狂欢”。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说:“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了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其结果就是我们成为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

三、网络暴力的危害

1、虚拟空间的“暴力”很可能转化为现实社会的暴力

网络暴力最初表现为网民在虚拟空间上使用侮辱性、偏激的语言,后深入发展为人肉搜索即利用广大网民的力量将被搜索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等涉及隐私的内容全部公布于众。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除了能够满足网民情绪的发泄外,对事情的解决作用不大。还有很多网民不满足只是用语言“惩罚”,甚至将这种惩罚蔓延到现实中来,具体表现为破坏被攻击对象私有财产、打恐吓电话或发恐吓短信等等。如果任由网络暴力的无序和失范发展,势必会影响到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2、媒介被舆论所挟持,媒介审判出现

网络舆论的发展使得传统大众传播理论也有了变化,例如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功能。“议程设置”由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肖提出,他们认为“大众传播拥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宣传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防止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⑥现在信息由原来媒介“推”给受众,转向受众将信息“拉”出来,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某一事件形成热烈的关注和讨论,近而引发媒体的报道,变成了大众对媒介的“议程设置”。

因此,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观点很容易被舆论所挟持,往往很难坚持客观、公正、理性的原则,导致“媒介审判”的出现。香港树仁大学教授魏永征在其著作《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对“媒介审判”做出了定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媒介审判的发展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甚至会使得“法制”走向“人治”的歧途。

结语

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⑦莫津津这段话给很多网民提了个醒:网络舆论成熟、健康地发展有利于我们权利的保障,应该从每个网民的文明发言做起。

参考文献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浙江学刊》,2011(6)

②⑥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89、194

③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人民出版社,2003:47

④薛晓原、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奉献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⑤太田敏诚:《社会信息系统序说》,富士通书籍,1996

⑦《人民日报》,2012-12-18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1篇2

最近,在微博上,随着讨论交锋呈现出炽烈的状况,一些争论也日趋激化,开始出现一种暴力的倾向。这里有频繁出现的以暴力相威胁,展现出的暴力的渴望等,但更为危险的是在虚拟现实中的威胁和恫吓有了转变为现实的暴力的行为。

这些当然是一些局部的现象,也仅仅是极少人的极端行为。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从暴力威胁的骂战转为了现实的人身威胁和尝试进行暴力行动,甚至一些实名认证的人士也参与了;二是这种现实的人身威胁和行动也得到了一些持相同观点的人的大声喝彩,认为这是很有道理的行为。这两个现象其实突破了互联网原有的和现实相对脱节的虚拟状况,而是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下变成了现实化的暴力。

这种将网上的虚拟世界的讨论变为现实世界中的暴力的愿望之所以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是它的出现突破了互联网文化的底线。观点之争当然自有互联网的一天就存在,在网上相当激烈的言辞你来我往,甚至破口大骂也是经常出现的。这些比起在纸媒或公共场合当然要显得越过了界限,但在互联网上还是某种虽然让人不愉快但却常见的状态。但今天这样把暴力公开地甚至炫耀性地展现其实是相当危险的,也确实是互联网文化的负面性的因素的爆发。在这里令人震惊的不是有人会在现实中使用暴力,这种试图用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欲望其实是人类社会中难以避免的,而在于和他观念相同的人觉得打得有理,觉得对方的观点已经不属于人类,所以该打。

这里有一种将暴力合法化的逻辑值得关注:自己的观点就是真理,对立面就无权发表他的观点,而必须诉诸暴力加以彻底解决。这种辩护的危险性在于它将不同观点和思路的论争最终变成暴力的对决,用现实的暴力解决网络的分歧。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3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发出了一则题为“卖身救母”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她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理解和同情,很快收到各地网友超过10万元的捐款。但一封“揭发”真相的帖子随即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抨击谩骂之声不绝,更有网友借捐赠者的身份前往重庆调查。然而,事情尚未尘埃落定,陈易之母病逝,一些人士遂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归结为“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踩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以各种手段、方式自发调查出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公诸于众。此后,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13日晚,一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帖子,声称其妻子“幽月儿”在玩《魔兽世界》的过程中,与游戏公会的会长“铜须”发生了出轨行为。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尚未获知真相的情况下,不少玩家刷屏声讨丑闻当事人“铜须”,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甚至有人在游戏里组织起针对“铜须”所在公会进行静坐、游行、谩骂、集体自杀等抗议行动。很快,网友们动用了包括黑客在内的手段,将“铜须”的学校网站、真名、地址等等一切都挖了出来,用各种方式羞辱其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甚至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天涯网站也贴出《江湖追杀令》,“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天涯、MOP大杂烩等各大相关网站论坛涌现出大量的“膜拜者”、“追杀者”、“谴责者”……事态往不可控制的方向扩散,为了平息事端,“铜须”用长达六分钟的视频来否认桃色事件,而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红杏出墙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从而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骚乱。

二、网络暴力内涵

由虚拟世界的道德讨伐到现实世界的人事惩罚,有一股强大的摧毁性的力量不能不令人警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有人将他们称为“网络暴民”(网络暴民这一称呼本身就具有争议,在这里仅为了区分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实施者),他们在制造暴力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明确的暴力目的。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考察网络暴力的关键。

法律界定中,暴力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

综观“网络暴民”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行为者看来这是一种“打太极”的传统文化,跟着起哄不仅很“正义”而且很安全。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惩罚通奸者和小偷都是很热心的,凑上去吐唾沫,乃至把小偷往死里打,仿佛在过节一般。但若没有第一个发起者也就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跟随者;其次,这也是一种“红卫兵思维”的惯性,即只要“大方向正确”,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至于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会冤枉要“打倒”的人,那是无害的无所谓的“小节”;另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学说,人积累了心理能量“力比多”(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力比多就是心理的性能力。它源于生存本能,即生活本能的群体。这种生活本能包括饥、渴、性,根据早期精神分析理论,重在第三者——‘性力比多是使人的心理得以活动的动力)总要找宣泄的出口,升华为自我实现的心理追求,要表现自己的才能。宣泄的“力比多”可以表现为恶也可以表现为善,如电脑黑客有本事破解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核心机密,获得智力优越的“成就感”,但是他们通常不能获得正义感反而可能有犯罪感。挖掘“卖身救母”者真相,还可以说是维护网络诚信,而“铜须事件”的围猎者,一些网民事过之后恐怕也会觉得自己其实很无聊,竟然殃及人家无辜的女友和可怜的父母丨2卜那么所谓“网络暴民”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造成“陈易、虐猫女、铜须”等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甚至受伤、死亡的结果吗?是为了威胁或胁迫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按照他人的意愿行事吗?许多人在事件之后开始反思,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实施网络追杀不是最终的目的,也不是原动力。我想第一个呼吁实施“网络调查”、实施“网络追杀”的人,他可能仅仅是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使然,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发生在网络中的这一系列“多数人的暴力”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于是,事态变得不可控制。

曾经参与过“卖身救母”事件完整调查的网友八分斋认为:很多留言的网友觉得自己在对别人进行道德监督。著名的社会学者夏学銮表示,“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行为,声讨、讨伐运动,尤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了。我一直坚持这种观点,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各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呢,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了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我觉得这失去了网络批评的意义,这样就变味了”。

或者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其行动的自由。

三、导致网络暴力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又为什么网络暴力者总能“逍遥法外”,重复着自己的网络暴力呢?

一方面,个性化是网民行为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个性化在行为制约方面具体表现为:网民行为的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行为的执行者和调控者,甚至监督者就是他自己;因此,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当他认定一些人的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一切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网民的行为常常缺少社会评价,许多网民的行为甚至是在社会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也无法对其作出评价,评价网民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网民自己。再者,网络中个体常常会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便会进入“去个性化状态”,这种状态将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意识,降低个体责任感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匿名的自由国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网络匿名的特点恰恰契合了这种大众心理,甚至比现实生活有过之而不及。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爱起来惊心动魄,恨起来血肉横飞”,“一语不合,兵戎相见”。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一支支以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会在义愤填膺地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了别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别人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的惩罚却要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被骂者的窘境,起诉所有开骂者,总是很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己”在大量的论坛以及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扭曲。

网民的个性化行为特征和放纵式心理特征是衍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有互联网新模式web2.0变迀的影子^“我们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O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认为: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学术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甚举。

四、网络暴力解决之道

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事件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表现出了担忧,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就成为必然。被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来,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网络实名制在技术上也同样不易实现,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己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中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箱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控制“网络暴力”的泛滥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

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

同时,人们在网络中的信息接收也是有主动选择权的,可以自由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但实际上,面对网络的“信息海洋”,选择变成了超选择的选择,自由也就变成了太自由的不自由。当网络信息呈现出一种过剩、过滥的失控状态时,网络把关人在信息选择、引导受众上的作用至关重要。利用“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网络虽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体,一个虚拟的全新世界,但网络本身却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必然要受到社会法律的规范。因此,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应该说,政府的参与和有效的网络立法己经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问题中,法律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依然会十分重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那些存在于网民心中的无风险心理将会逐渐消失,网络行为将会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步理智。

(三)逐步倡导绿色上网

虽然倡导绿色上网和实施网络实名制在当前的环境中还显得不是那么合乎时宜,毕竟社会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高度。但应当看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才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的“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4

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大公共事件中,如“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有效推动了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让公众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也使公众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然而,随着公众网络参与的不断深入,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开始露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的新忧思。

网络的隐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实现政治参与,网络民主在一些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民主意蕴。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出现。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

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如“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一方面向世人彰显了网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网络的负面问题。群情激愤的道德审判,曝光当事人隐私,进而围攻、谩骂当事人的事态演变,让整个社会开始反思网络的作用。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在网络上非常容易集群,致使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成为可能。

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并逐步走向网络多数暴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提到了“网络多数暴政”一词,如何理解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人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坏的一面。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公众在互联网上重新遭遇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打算――“多数暴政”。

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好的方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数的假象

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会有“一呼百应”的效应,将问题几何级放大。这是否构成了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因?

■网络传播具有“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人们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网络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象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在您看来,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还有哪些?

■在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或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且不愿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强化了这一态度,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您提到了网络群体“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声讨和谴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者看法产生认同,形成某种非理性、情绪性的共鸣。

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

在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变得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则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如何来解读?

■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像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道德的自律

如何看待网络多数暴政?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应当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初衷,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变种。

从一定程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出现?

■首先应当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网络多数暴政下的少数,您有何意见建议?

■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能否借用网络外的力量?

■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特点。针对一些重要话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适当引导社会舆论,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近年来,国家针对网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似乎收效甚微。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

日前,舒淇因大尺度旧照片被“重提”遭到一些网友恶意攻击。她从3月26日起删空了自己的微博,直到变成“0微博”与“0关注”,以示抗议网上暴力。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更有香港媒体拍到舒淇公园落泪的照片。3月27日,舒淇在其官方网站撰文向粉丝汇报自己的状况。舒淇表示“相互的指责谩骂只会对彼此增加负面能量”,她“感恩伤害过她的人”,并表示过去的那些“不是她的伤疤,而是她一路走来的故事”。

心理解读:

每一天都有千万甚至上亿条微博被贴到网上,我们浏览、转发、评论,享受着网络时代的快捷。你是否会想到,也许你的一次不经意的“转发”就会对另一个人产生伤害?你是否会意识到,随意评论几个字就可能使你和“网络暴力”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然而,这样的伤害确确实实存在着,这一次的受害者是舒淇,下一次又会是谁?

网络暴力,简单说就是在网络上有意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侮辱性的恶意言论,并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网上遣词造句、表达观点时网民们比在现实中更少斟酌。一方面,人们认为即使在网上说几句不文明的语言也不会被抓住,因此可以“很安全”地攻击他人、发泄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言语对象“有形的”反馈,人们甚至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语言伤害到了他人,所以也不会产生共情、无法感同身受;“转发”功能更是将这种“无意识”的伤害无限扩大。另外,人们可能会认为“其他人也是这么做的”、“其他人这么做也没问题”,这种从众心态也会促使人们做出用言语伤害他人的行为。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网络暴力问题;分析

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不把双刃剑,互联网也不例外,网络的发展也催生出大量的网络暴力行为,基于网络的匿名性、自由性,网络暴力问题一直处于法律的监管之外,从公民法律意识角度来探讨现行的网络暴力问题非常有必要。

一、网络暴力的特征

网络暴力就是网民中的个体或者群体在一定原因的趋势下,应用网络对某些人或者事件进行攻击的一种行为,这些事件严重违背了传统的思想观念,网络暴力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是网络行为示范的突出表现。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有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人肉搜索公开其隐私;将网络中的伤害延伸到现实世界;在网络上有关侮辱性、煽动性以及攻击性言论。虽然制造网络暴力的人动机不同,但是多是基于维护道德的初衷,随着是事情的发展,逐步的超出了道德底线,成为网络暴力事件。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参与人员多是用匿名身份来发表言论,利用自己的隐藏身份恣意妄为,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

二、网络暴力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联

网络暴力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网络空间环境逐步恶化,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监管,一直都处于真空状态,如何规范网络行为是很多法律界学者研究的重点课题。即便法律监管很到位,如果网络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无节制的进行网络攻击行为,那么也是无法保证执法效果的,从网络暴力本质来看,其产生的原因就是由于网民缺乏必备的法律意识,没有实现权责统一,他们在自由的网络空间中窥探着他人的隐私,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注意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三、网络暴力背景下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1)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开化性基础上,公民需要通过参与公众事务来获取到这一特性,从公民意识形成角度而言,社会参与性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关于社会公众事件,在网络上往往会持续发酵,一些网络言论甚至会延伸到现实世界中,从频发的网络暴力事件来看,大多数网络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会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中,致使这种热情走向了极端,最后非但不利于事件真实情况的查明,还会引发反效果。之所以存在网络暴力问题,就是由于网民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虽然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的表达空间,但是也必须要遵守相应的前提。而关于责任与权益问题的认定,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制约是不现实的,只有将其践行在社会实践中,让网民形成相应的品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参与网络讨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需要遵循相应的责任,制定出权责统一的空间环境。

(2)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

法治社会要求主体可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应负的责任,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人们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够追求自己的利益,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需要社会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来办事。要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单独依靠国家的强制性措施是不现实的,更多的要依靠公民的自主意识,而要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也需要网民在发表言论是可以遵守法律制度,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公民的责任感是他们自觉履行相应义务的一个心理保障,责任与权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失去了责任的权利必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秩序。因此,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主动承担与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中,人们的道德水平开始逐渐下滑,网络暴力之所以产生,其深层次的原因正是网民的责任意识欠缺,对他人的权利保护缺乏责任感。因此,网络暴力所反映的恰恰是网民对权利的滥用,他们并未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缺乏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这说明广大网民还不具备法治条件下的公民意识,更不具备实践公民身份和行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负责任的公民才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所以,公民责任感的培植是造就公民社会重要的因素。

四、小结

网络对现身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网络秩序虽是虚拟的但它本身归属于社会秩序,“网络暴力”现象的存在,对现实生活和社会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让互联网文明发展,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赵文佳.从“多车碾人案判决争议”看公民法律意识片面性[J].神州.2013(36)

[2]杨少英.市场经济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之间的关系探究[J].品牌(下半月).2012(01)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1篇7

关键词网络视觉文化视觉素养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网络是由视觉驱动的。网络空间里视觉所获取信息的比例远远大于听觉。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基本素养,网络视觉素养应该说已经离我们近得不能再近了。

一、网络视觉文化的焦虑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视觉文化的发展空间。当我们打开电脑,接通网络,各种各样的图像就立,即充斥在我们的面前、刺激着我们的眼球,可以说无处不有图像的踪影。网络文化正在日益演变成为一种视觉文化。但同时也带来了深度丧失、身体叙事、视觉暴力等问题。

1、深度丧失。网络视觉文化生产的平民化和简易化,使创作者以惊人速度大规模地复制着人们的表层经验,用作品的量取代了作品的质。一对于理性思维还不够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很容易沉迷于这种感性的愉悦而摒弃相对而言略显沉重的理性思考。比如“网络自拍”。“自拍”本是艺术领域的一个沉重的词汇,1839年摄影技术被发明后,部分艺术家惊讶于摄影图像可以如同镜子一般真实地呈现画面,所以他们就将自己放置在摄影镜头前,试图透过镜头原本呆板、肤浅的表象表达自我内心深处的情感。如今,随着摄像头、数码相机等摄像设备的普及,“自拍”已经完全脱离了艺术的襁一褓,进入到普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生活当中。据《北京科技报》报道,每隔3秒,就会出现一位“自拍”爱好者上传自己的自拍照片,仅到2004为止,全国就约有50万个网站设置了与自拍有关的栏目和频道。目前除了论坛、门户网站设有自拍频道外,还出现了专门的自拍网站,如拍客网、365自拍网、花王自拍网等,任意浏览一个,都会看到花样百出的自拍照片,甚至不乏一些露骨的照片。当自拍成为一种“快餐式”的消费品时,其涵义与特性也从时间转向了空间,从深度转向了平面,从整体转向了碎片。这种去深度、去艺术、去思想的自拍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主客关系反转的文化,在这些铺天盖地的数字自拍像面前,青少年虽然大大开阔了视野,但另一方面他们却越来越深地陷入了图像的牢笼、感受着从未有过的漂浮和失落。

2、身体叙事。身体叙事本是带有性别政治意味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女权主义者在文学创作上提倡的一种策略,也称为身体写作。在“前网络时代”,身体叙事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在绘画、雕塑等艺术中,身体是被模仿的对象,具有仿真意味;二是在文学作品中,身体只是一种潜在,人们无法产生直接的身体的视觉愉悦,身体处于想象之中;三是在舞蹈、戏剧、图腾、文身等艺术中,人们直接用身体叙事。但一般来说,这时的身体是可思之物,身体是艺术和灵魂的载体,身体叙事是作为精神言说的符号。但如今网络时代的、身体叙事已经模糊了传统艺术中身体叙事的界限,无论“可思”还是“可见”的身体均以可见的形式出现,视觉的需要变成了一切,身体的肉身性成为了身体的第一要义。2004年一个网名叫“竹影青瞳”的广州某大学女教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个人博客上发表了配自己有文字的;2005年5月,一个网名叫“流氓燕”的女子,又在天涯虚拟社区的“天涯真我”版上了自己清晰的半身;而大肆宣扬自己的魔鬼身材和天使容貌的“芙蓉姐姐”,更是把这场“女体盛”推向了顶峰,成为200~5年的网络重大事件。而芙蓉姐姐的另类表演(“s”型的十八种摆拍),她最乐意展示的就是她那“非同一般”的丰满胸部,不管是趴在草地上,还是做“弱柳扶风状”,都会刻意将其“性感”的胸部放在自拍照中最焦点的位置,“挺胸翘臀”便是她自拍照最显著的特征……这种主动显现女秘和暴露女性的身体叙事,要么是停留在“自恋”的层面,要么是掉进了表演和展示的旋涡,要么已成为了某种色情文化的同谋。

3、视觉暴力。暴力来自于人类长期的生物竞争的压力,优胜劣汰,弱肉强食,是一种生存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各种制度使人很少有机会随意展示自己的体能,现实不可能提供施展暴力本能的一面。但近几年,网络视觉文化中的暴力倾向却越来越严重。如“虐猫”、“烧狗”等凶恶、残忍的暴力图像与视频在网络空间里得到了空前地传播与“注目”;而深为,青少年所喜好的网络游戏更是充斥着种种暴力,在游戏中,青少可以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让自我个体在虚拟世界中体验着“真实”的屠杀,浸泡在暴力的视觉梦魔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暴力虽然具有“宣泄”的作用,对于各方面已经进入稳定和成熟阶段的成年人来说,论坛中的暴力图片、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场景也许是他们释放“心中的野兽”的手段,但对于各方面仍处于急速发展而又极不稳定的青少年来说,就不是如此简单了。特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他们的自我把握能力还相对较弱,对社会现实的看法还相当片面和幼稚,网络视觉暴力将会导致他们自我意识模糊,情感庥木,内心冷漠、道德责任感缺乏甚至犯罪。

可见,在以纷繁芜杂和激烈变革的消费型社会为背景的网络视觉文化生产中,网络媒体出于自身获利的需要,有时会对受众获取图像的欲望给予不加节制地满足,而对图像的审美深度、价值理性失去兴趣。同时,由于网络“把关人”的缺位,虚拟空间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创作”和发表“作品”,网络视觉文化内容也就很容易夹杂、色情、暴力、迷信、歪说等黄色、灰色和黑色内容。

二、网络视觉素养教育对于青少年的重要意义

1、它有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青少年上网的大部分时间是浸泡在图片与影像的海洋里,由于缺乏理性的思维意识,容易沉迷于网络视觉信息所带来的感官中不能自拔。通过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可以让青少年正确对待网络视觉信息,批判地接受网络视觉信息所传达的意义,从而培养正确_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2、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能促进青少年审美能力的发展。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过程必然内在地包含了对美的追求,通过引导青少年对各种视觉艺术的解读和学习可以提高他们的审美鉴赏能力。同时,通过对网络视觉信息的创作和交流能力进行学习,可以让青少年创造更多有审美价值的网络图像,这对于网络发展、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是大有裨益的。

3、网络视觉素养的培育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自我节制的伦理选择。网络身份的隐匿往往使得传统伦理道德的根基――身份与角色被弱化了。在、色情、暴力等网络视觉内容的刺激下,青少年的“主我”往往会逾越“客我”所代表的群体规范,为所欲为。在“把关人”缺失的互联网上,这些问题的真正解决,主要还是要依靠青少年的自觉意识――自觉地抵制不良图像和违法图像对自身心灵的侵蚀,自觉地培养对图像的良好审美情趣。而这种自觉意识正是青少年具备视觉素养的基本体现和对其网络视觉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二、青少年网络视觉素养的有效方法

一幅的人体画像,艺术家看到的是“美”,文盲看到的也许只是“露”。艺术家不是天生的,人类“视而能辨”的能力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需要通过实践才能掌握的。

1、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媒介素养教育相结合。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的反映能力。在“读图时代”,大量视觉信息充斥社会的各个角落,对视觉信息的选择、理解、评价、以及创造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一个重姜的方面,这与视觉素养的目的就有了共通性。从香港和台湾的现状来看,已经有将网络视觉素养的培养放在媒介素养教育课程和相关的网站来进行(如香港的突破网站,台湾的政大传播学院媒体素养研究室)的尝试。而且,从可行性方面来说将网络视觉素养与媒介素养的培养结合起来,是扩大视觉素养宣传面和提高大众的网络视觉素养的一条捷径。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媒介素养原有的资源,来推广网络视觉素养的相关知识和提高大众的视觉素养。

2、网络视觉素养培养与艺术教育相结合。通过艺术教育来提高网络视觉素养,将视觉素养教育融入原有的艺术教育课程中,这应该是网络视觉素养教育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其实早在2003年12月,在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举行的第四届海峡两岸美术教育交流会,就以“视觉文化与艺术教育”为讨论主题,来自台湾、香港和大陆的学者探讨了如何在视觉文化语境下进行艺术教育,探讨了在网络视觉信息大量冲击下,艺术教师如何引导学生高效、快速地选择图象?如何培养学生有批判性的头脑?如何提升学生的网络艺术素养和虚拟生活素养?因为艺术教育课程自身的特点,能提供更多视觉素养相关知识,能在课程中能更好地渗入网络视觉素养能力的培养。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8

关键词:网络“冷暴力”;新闻自由;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136-02

进入“比特”时代,毋庸置疑,信息的传递效率大大提高,但媒介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在制造着暴力。受众在浏览网页、接受信息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网络媒体散播的“冷暴力”的影响,这些“冷暴力”包括:信息本身及信息选择上造成的伤害;或信息内容本身无害,但由于技术条件等因素,强迫受众接受时产生的伤害,以及因为坚持“冷漠的客观”原则带来的伤害;还有媒介从业人员在报道中表现出来的人性冷漠现象等原因产生的伤害。

从构成形式及其影响效果来看,网络传播中的“冷暴力”基本包含三大内容:一是网络内容中的“冷暴力”;二是网络本身作为暴力化媒介所施加的“冷暴力”行为;三是受众在接触网络的方式中所感受到的“冷暴力”。

一、网络内容中的“冷暴力”

大众传媒所承载的内容是经由筛选、制作并传播出的暴力事件,是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被传媒转述和图景化了的暴力故事。网络内容相比于传统媒体更是大而繁杂,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因而更多选择“暴力化”内容,再经过网络媒体转述和图景化过程凸现暴力的刺激性内容。

(一)“真实的”暴力和“幻想的”暴力

真实暴力,指对交通事故、灾难灾害、刑事案件等的报道。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媒体之处就在于能将多种媒体形式融合起来,因此在报道暴力事件时,网络媒体的优势可想而知。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网媒在报道暴力事件时会融入全方位的媒体形式,暴力的声音、暴力的画面、犯罪的细节描写,这些手段都会加强受众的暴力感官刺激。幻想中的暴力,是指一些网络游戏中人为制作的暴力游戏场景。这一项对大多数青少年更为有效,因而危害更大,青少年还处于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容易模仿游戏场景,将虚拟的暴力变为现实的暴力。

(二)网络中的“显暴力”和“潜暴力”

如果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中的内容足以令人恐惧不安,就属于暴力新闻中的“显暴力”,比如血腥的标题、令人不适的图片、细致的犯罪手法描写等;而“潜暴力”是另一种更具隐蔽性的暴力新闻表现形式,比如信息的筛选过程中自然将所有暴力新闻集结在一起,给受众强烈的心理压迫感。一个区域里全是暴力新闻,长久下来就会给受众造成“不安定”的印象。在媒介化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大众传媒始终是“主动者”和“能动者”。而恰恰是这种主动和能动,通常会夸大事件中血腥、残酷的部分,以更加吸引眼球。

二、暴力化的媒介――媒介主导、受众参与“冷暴力”的施行

(一)人肉搜索

陈力丹教授提出了“媒体逼视”的概念――“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体‘逼视’下的被报道的个体带来莫大的压力。”所谓“媒体逼视”,其实就是媒介僭越应有权利,对受众施暴的一种行为。“人肉搜索”的对象大多由网民自身发现并锁定,众多网民摒弃旁观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形成集团作战,媒体作为“人肉搜索”事件中的意见领袖并引领事件达到高潮、最终解决。“人肉搜索”不仅是对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民誉权的大肆侵害,普通民众在网络浏览中的自由也受到限制――时不时地要留心留下的浏览印记、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以防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这对网民是一种长期的心理压迫、“冷暴力”行为。当由网络媒体主导的“人肉搜索”将当事人信息公之于众时,不仅是事件当事人,每个网民的隐私权都受到了网络媒体的一次“”。

(二)网络谩骂

新兴的网络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时有出位行为,比如对事件当事人侮辱性诋毁、爆粗口、诽谤等,更有媒体将网络平台当作自家后院大肆“宣战”。追究网络媒体谩骂暴力的三点原因,一由其商业运行模式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决定;二是新兴的网络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最后因为从业者素质高低不一,难免出现媒体人带有个人情绪的暴力语言。这样的网络谩骂,即使受众爱看并乐于参与其中,长期对受众心理造成的“冷暴力”影响也不容小觑――生活环境受到语言暴力的污染、青少年心理受到冲击而模仿、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等。

三、无法摆脱的强制传播――网络接触中的“冷暴力”

现代社会中人们处于大众传媒编织的天罗地网之中,每天都承受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轰炸,广告、不良网站等寄生于网络上,依靠网络弹窗等手段,受众只要浏览网页都会接触,闯进私人领域,默默实行侵犯型“冷暴力”。想象我们正浏览着新闻,一则杀毒软件的广告弹窗从屏幕右下角弹起;或正在给孩子在网络上辅导功课,一个页面底下的黄色图片令我们在孩子面前窘迫至极,这些强制传播都给受众造成了强大的心理负担,但由于商业化的盈利目的还是每天在不停地侵犯着受众的眼球,可谓是“冷暴力界”中的“黑马”。

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成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兴起于西方资本的快速扩张、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本自由主义精神成熟的背景下,追求人生来平等的发言权和真理至上。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推崇四个原则:(1)报刊与政府独立,不受政府干涉;(2)报刊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利;(3)“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给各种声音同等发声的机会;(4)信念上追求最客观的事实。追求事实、追求自由发声的原则一直是新闻发展的最基本理论。

综观网络媒介中存在的“冷暴力”现象,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倡导的原则在许多地方有契合之处。从最基本的方面来看,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中的基本理论――新闻自由至上正是网络信息中糟粕与精华并存的理论根源。可以从几个方面看待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与网络媒介“冷暴力”现象的关系。

(一)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哲学基础――自然法则是网络暴力新闻泛滥的理论借口

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自然法则指每个人都有追求新闻自由的权利,人有权利平等自由表达,这个权利是人生来具有的,不被任何事物剥夺。站在网络受众的角度,就是任何人都有接受任何信息的权利,任何媒介都没有蒙蔽信息的权利,应该平等地向受众展示一切信息;站在网络媒体的角度,就是媒体有自由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被任何事物所剥夺。两方的权利使网络上信息大肆泛滥,媒体有不加选择信息的权利,网民也有任由喜好浏览信息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媒体信息时真的就是不加选择,商业媒体受到商业盈利的唆使,更倾向于低俗、“重口味”信息;公共网站则适应组织需求的信息;至于传统媒体上网则是传统媒体在网络上的延伸,其信息的定位与纸媒或者电视媒体的定位相一致。当然,这些不同并没有抹去自然法则的网络适用,那就是网络中无论个人还是媒体都有自由接受信息和信息的权利。自由原则使得网络中的任何信息都有平等被展示的权利,对于网友受到的暴力信息的“虐待”,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为其提供了合理的理论依据。

(二)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精髓――“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为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借口

“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在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认为是该理论的精髓,强调给各种声音、各种理论平等的发声机会和发声场所,让真理和谬误在辩论中较量,真理必然会在最后得到认同。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倡导各种不同的观点在争论中撞击出火花、提炼出精髓。在网友主导、网络媒介引导的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事件中,不同地区的网友自发地进行人肉搜索和网络谩骂的暴力活动,一开始由于网络的广阔性被掩埋,但在网络媒体提供的媒介平台上被放大、被媒介议程设置和引导后,这两种暴力行为就走上了正规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并进而被广泛传播、街头巷议。不得不说,因为有了“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真理的愈辩愈明”的理论支持,网络上媒体和个人都在进行着看似合理的“冷暴力”活动。这些“冷暴力”给事件当事人和与事件无关的网友带来了一次心理上的暴力“”,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给人们提供理论借口是分不开的。

(三)自然法则的负面影响――强制传播

人们享有隐私权、空间权,对自己私人信息的保护和私人时间不受打扰的权利,自由报刊理论倡导各种媒介和个人的自由平等发声,给了媒介不加限制的自由。进入了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政府在网络信息的监管上还没有十分到位,受到市场经济商业原则的唆使,网络媒体发挥一切手段吸引网友的本能欲望,因此,各种黄色、暴力、血腥等迎合大众低俗口味的信息就会被广泛推广。网友愈爱看,媒介愈是想尽办法取悦网友,因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链,导致网络全体价值观的缺失。但是,黄色、暴力、血腥的新闻并不是所有网友的一致爱好,这时候,这些“特殊”的网友就自然而然受到网络新闻自由所导致的“冷暴力”而浑然不觉、无从反抗,这就是新闻自由和商业化的新闻媒介相结合的产物。

网友在浏览网页时,各种广告、黄色图片、暴力新闻会时不时地进入眼帘,网络媒体有传播的自由,这使得网友就受到强制传播信息的“冷暴力”,二者虽然对抗,但自然法则的自由传播理论使强制传播的网络媒体有了合理的借口。

网络信息的混乱使网民深受“冷暴力”之害,根据自由主义报刊理论进化到社会责任论的轨迹更新网络信息的理论根源,规避网络“冷暴力”,是每个网络媒体和网民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罗忠荣,杨永志.警惕网络新自由主义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J].理论界,2012(6).

〔2〕张振亮.大众媒介权、个人隐私权及其权利张力关系――基于自由主义理论视角的分析[J].新闻记者,2011(12).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影评网民戾气社会戾气影评人

低头看手机,抬头看电脑,现在的世界是一个真正的互通互联的网络世界。有了网络,就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众多网民;有了网络,更出现了特色各异的观影模式,网络新时代的到来为我们观影甚至发表影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一些网民通过网络传声筒自由地对影片进行发声,由于网络虚拟世界具有匿名性和交互性,鱼龙混杂的受众在网络世界“高谈阔论”,甚至漫无边际,网民戾气也在网络影评中展露无遗。

网络影评的出现是一个不可倾覆的大趋势,主要体现出两种形式:一种是言说评述,主要体现在主流论坛的影视板块或者是专门的影视网站,这种平台上的网络影评有一个特点,就是多媒体性,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对影片进行评论;另一种是评分方式,主要体现在豆瓣网的评分机制上,在电影还未上映前就已经通过点映或者前期的舆论宣传使受众了解电影,对其进行评分,这样的评分对电影上线之后的影院受众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和观影建议。

无论是言说影评模式,还是评分影评模式,这些网络影评都是对影片的态度表达。现在网络影评开始出现话语暴力,即“狂欢式话语”,“俄罗斯学者巴赫金将狂欢节式语言特点概括为三点:首先,它是大众的语言,是通俗的语言;其次,充满了至俗、卑贱和亲昵;最后,狂欢节的语言赞美与咒骂并举,呈现为驳杂多元的复调形式。”①用巴赫金对狂欢式话语的概括来描述影评中出现的话语暴力相当贴切。

一、网络影评中网民戾气评析

网络影评中话语暴力的出现是网民戾气的一个重要体现,这种网民戾气的出现是现实社会戾气与网络虚拟非理性情绪表达相结合的产物。

网络虚拟社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话语暴力,常见于一些突发性社会事件发生后出现的不正常社会心态:仇富仇官、愤世嫉俗、冲动暴力、社会正义等。在网络影评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这种话语暴力。网络影评中的网络戾气指某一部影片上映,随后爆发出的一种激进、负面的言语评论浪潮。网络戾气不一定是对影片的负面评论,主要包括3种类型:第一种是对影片内容的评论,指由于影片所揭示的社会现实而爆发出的对社会不满的情绪言语;第二种是对影片表现形式的评论,与影片真正表达的主题内容无关,而是对影片过度商业化或者政治化的一种对抗式言语冲击;第三种是对专业的拍摄技巧的评论,这一点是从影片专业角度进行评析,对影片剪辑和拍摄技巧进行评说。

第一种是对影片内容评论中产生的戾气。网络中所展示出来的戾气并非都是虚拟的情绪表达,这也是一种社会戾气在虚拟空间中的爆发体现。例如2014年上映的打拐题材电影《亲爱的》,社会正义力量的推动使得这部影片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前,看到微博或是朋友圈寻找孩子的信息,我不会转。之前,看到地铁街角乞讨的孩子,我不会施舍,不会问询,不会拍照,不会上网。仿佛距离很遥远。但是,以后我会,因为也许这条信息对于背后的痛彻心扉焦急万分的父母是种希望。”这是百度影评中对《亲爱的》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正是社会中问题的折射和引申。刘德华主演的《父亲》、张译主演的《山河故人》,这些电影都是抓住了社会的痛点,同类型电影的出品使更多网民对拐卖孩子的行为嗤之以鼻。

第二种是对影片表现形式评论中产生的戾气。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影折射出商业文化,电影中的植入广告、网络宣传和前期影评比比皆是,最为典型的网络营销电影案例就是郭敬明执导的《小时代》,其网络营销的关键就是由郭敬明和《小时代》带来的“全民争吵”,郭敬明从炙手可热的作家向导演D型,拍摄《小时代》,其在网络时代电影营销方面展现了其独有的商业奇才。在微博上,其尽可能多地对电影片段进行合理释放,到演员阵容的高度配合,再到紧锣密鼓的话题炒作,每个细节都兼顾到,同时也遭到了各行各业的质疑甚至言语攻击,用郭敬明本人的话说就是“你既然在宣传期惹我,我就借一下你的力”。另外的《致青春》《泰濉返群诼淼缬暗某鍪溃都和前期的网络营销有着很大的关系,虽然前期的大肆好评宣传与后期的网民话语暴力形成了对比,但至少为票房的提高铺就了道路。

第三种是对专业的拍摄技巧评论中产生的戾气。主要体现在一些专业论坛或者媒体网站中专业影评人的评析,另外也包括一些对知名导演评头论足的话语暴力。现在的影评人中有一种“自傲”的情绪存在,谁都不认同谁,对其他电影习惯于评头论足。“精致的外形与粗糙的刻画是一部电影最为可悲的地方,而电影《小时代》正好是个典范。郭敬明最大的失误在于,在一部电影太过追求吸金和表现更多东西,这种贪心导致镜头切换过快,忽略观众情绪过渡的时差,使得电影看完后感觉平平,毫无质感。”“电影情节错位不顺。”这些都是从较为专业的角度对《小时代》进行的评价。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话语暴力此起彼伏,但网民戾气终究是社会戾气和人的戾气的投射。

(一)社会戾气在网络中的重生

在网络语境中,观影环境发生改变,个性化是鲜明特点,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观看自己喜欢的影片,并且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网络影评,也可以对别人的评价进行后续评价,甚至可以聚合相似趣味的人在同一空间。网民之间的交流越来越依赖于虚拟网络,形成虚拟集群,集群环境下更多的负面语言就可能发酵、扩展开来。

网络暴力的出现一种是用户的对抗式话语,就是对电影内容、形式、宣传营销的一种对抗式话语表达;一种是电影商业文化的话语收买,为了达到影片的商业利益,收买一些网络,对影片进行评论,吸引关注度。这样的网络影评不单单是对影片的正面评价,更多的是对影片的抨击和批评,因为越是极端越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当代网络影评最让人担忧的不是暴力话语问题,而是‘话语是否独立、是否出自内心、是否控或是盲从,或许更值得警惕的是媒介资本的话语收买’。”②这样的话语收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出现于电影上映前、中、后。

无论是工作还是学习,生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绪和社会压力,现实中,受到道德、法律、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的限制和规范不好发泄出来,而在网络社会,匿名的环境下与法不责众的心态造就了“非理性的狂欢者”。

电影是一种来自于现实却高于现实的艺术展示形式,或讽刺黑暗,或幻想未来,都是社会真实的一种体现;而真正的对影视作品的评价主要展示为一种形式的美与内涵的真的融合体现,如果我们单纯地追求对现实生活负面的一种真的情绪表达,而选择放弃美的表达形式,就可能出现太多的话语暴力,从而造成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戾气之风。

(二)人的戾气在网络中的放大

人的戾气指的是一些人内在的心理状态和属性导致出现的社会不良之气,这样的心理原因有如下几个:

1.审丑时代

社会的流行风尚在不断改变,各路网红为争夺受众,各行其法,当审美无法获得关注,就开始选择“审丑表现”。审丑是一种特殊的审美模式,越是与主流背道而驰,越是极端的言语或者行为越能够引起关注,从而突显出自己的存在价值,无论这种存在价值是金钱利益价值,还是社会关注价值。在网络影评中,极端的、粗俗的、别具一格的甚至抨击性的言语最容易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2.话语收买

“话语收买”是现在网络营销中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影片宣传阶段一个必不可少的方式和途径。这个心理诉求很简单,就是众多网络用户为了获得一点经济效益而成为网络,越容易引起重视的话语经济效益越高,越是极端的话语越能受到众人的关注。

3.自炫心理

自炫心理,顾名思义就是一种自我炫耀、自以为是的心态在作祟,一般这样的心态出现在专业的影视人或者影评人中。万事万物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有瑕疵会被所谓的“专业人士”诟病,或者是由于想法、观点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出现负面的评价,为了显示自己的正确性,总是建立在对别人的批评上。

4.从众心理

观影的网民一般都是社的普通民众,没有较为专业的影视制作技巧和评价能力,但是却具有一定的草根意识和公民意识,处于社会群体中不可能不受社会的影响,一旦出现激烈的批评甚至批判的言语时,处于从众的心态,这些人可能会分门别派地开始进行“口水战”,不同“派别”之间的口水战只会使得网络中“烟雾弥漫”。

二、寻找与新时代契合的网络影评新途径

网络影评中的负面评论是现实压力的排气阀和影视进步的推进器,网络社会“人人都是影评人”的现状也导致了专业影评人的消失,所以对于网络影评的话语暴力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最合适的方式,“呼唤真正影评人的出现”,让其服务社会和大众。

(一)影片内容的提升

呼唤影评人前提必须是好影片的存在,现在的商业社会下,电影作品内容趋同,专业性弱化,商业化倾向明显,若想出现专业理性的影评,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影片内容。“事实上,今天中国电影业的辉煌,并非昔日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电影的逻辑延伸,而基本上是在一次彻底的断裂之后,在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巨无霸式的电影产业。”③影片的创作必须考虑到全球化的市场发展规律,了解世界电影市场,寻找到更好的主题和绝佳的表现形式,从内容、形式、经济效益三方面宏观把控,才能创作出好电影,有了真正的好电影,影视界才可能成就真正的影评人。

(二)影评与经济社会的关系

“今天电影市场重要的问题,不仅是资本的绝对、近乎唯一的引领角色,而且是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逻辑,甚至试图僭越电影这一特殊商品的特质与电影市场的规律。”④在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出现了特殊的商业电影,在对其进行影评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商业经济可能对专业或者非专业影评人的影响作用,以防止影评人对用户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影评人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舆论引导的作用,一旦受到利益驱使、导向发生偏差,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网民群体在进行网络评论时,更需要坚持自我,表情达意,切忌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而出现导向偏差。

(三)专业影评的出现和引领

影评的出现最初都是以专业性为前提的,包括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的专业影评,都具有其自身的影评理论性和专业性,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成为了人人都是影评人的时代,“网络影评因其门槛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突出的市民性,又因网民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导致影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粗制滥造的情况时有出现。”而且影评质量的好坏也对影片的最终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影评我们必须坚持朝着语言亲民化、内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粗制滥造影片情况时有出现,但是却反映了大众的批评意见。”网络影评也是一种传播方式,这样的方式可能会反过来对现实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伯明翰学派的代表人物斯图亚特・霍尔认为传播并不是一个从传播者到受众的直线行为,受众在吸纳作品意义的同时也贡献着多样化的自我解读,使得深层次的作品意义得以最终生成与流通。”⑤如果网络影评有一定的自我意识的表达,这样通过网络社会可以了解到网民对现实的不满或者意见,但一旦被别有用心的商业电影所利用,这样的网络戾气对我们的现实社会只能是百害而无一利。

“杜庆春认为网络影评‘话语暴力是对公共事件的对抗’,‘是对权威文化的对抗’,这种定位是看得很准的。这是一种‘对抗性表演’。”⑥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无论是过去还是当下,社会中的话语暴力是不可规避的,在任何空间存在的话语暴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对抗性表演。现在的商业电影的网络影评的出现更是当今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文化体现方式,需要我们提高警惕,更好地利用,使之成为影片质量提升的催化剂和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注释:

①刘康.对话的喧声――巴赫金的文化转型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②⑤魏天娇、董思文.豆瓣网最受欢迎网络影评类型及特征研究[J].新锐视点,2014(11):22.

③④戴锦华.呼唤影评人[J].热点评论,2016(1):18.

⑥唐宏峰.网络时代的影评:话语暴力、独立精神与公共空间[J].当代电影,2011(2):18.

参考文献:

[1]宋家玲、宋素丽.影视艺术心理学[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236.

[2]【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M].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79.135.

[3]曾莹、杨向荣.受众心理影响下的网络影评及其反思[J].求索,2016(6):162.

[4]宰飞.网骂岂能当作生活“必需品”[J].青年记者,2015(19).

[5]张亚璇.柏林电影节青年论坛和当代独立电影制作――克里斯朵夫・泰尔西特访谈录[J].艺术评论,2010(4):36-37.

[6]【美】扎克・坎布尔等.互联网时代的影评:专题论丛.吉晓倩译.世界电影,2009(4):29.

[7]张真.亲历见证――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都市电影[J].上海大学学报,2009(4):109-112.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10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11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lunwen.1KEJIAN.com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的表现范文篇12

伴随着Web2.0热潮和互联网再度兴盛的是免费和低收费下的低成本网络建站模式,但是眼球经济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广泛被关注的网络暴力,体现在群体对个体的袭击中,可以被隐藏的网络暴力,发生在个体对群体侵权里;自由的互联网,以承载娱乐为商机,也以承载娱乐为痛楚。

尽管我国许多省市都已经执行“网吧上网实名制”,甚至重庆市公安局更是要求在家上网亦需登记备案,但是这些措施应对网络暴力似乎力度还不够。

“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概念,随着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步丰富,也更广范围地被社会所知道、所了解。

键盘成为“暴民”武器

是民不可欺的真相展示,还是假面舞会的放纵之举?当道德谴责穿越网络来到现实社会时,“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而“暴力”却被完好地保存。

起因差异甚大,但是最终的结局,却相差无几,处于事件中央的人,不仅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其现实生活也因为网络喧嚣而被彻底颠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其博客遭受无端谩骂之后,慨叹说,“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语言暴力泛滥。”但是,无论早期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还是近期的“铜须门丑闻”,都在为中国互联网不断创造着娱乐和传奇,而从看客到哄客的转变,使得中国网民正遭受全球范围的指责――“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这已经成为对网络暴民的新诠释。

2004年8月8日开始的“川航张敏佳(小小马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介入提审当事人、所在单位四川航空公司对其除名,以及被勒令在网络上发表“忏悔书”告终。法学专家开始反思:以过激举动对张敏佳的“调查”,以及该调查产生的直接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合法。

2005年9月5日,西南大学女学生陈易在天涯发贴,表示要“卖身救母”,以求获捐款资助,帮助其母亲进行手术。随后,网友“八分斋”赴重庆调查并写出质疑文章,引发对陈易的大范围谴责。在母亲去世后,陈易在网上公布所有捐助开支及剩余款项,有文章认为,“陈易救母失败的遗恨,某种程度上是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6日,娱乐网站猫扑网首发“踩猫”照片,短短数日内,网民组织的“缉凶行动”席卷互联网,包括踩猫者、拍摄者、传播者在内的多方人士信息被大面积散发。最终多名当事人被单位停职停薪,“进行反省”。事发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为“增强公民关于爱护小动物的意识”,悬赏两万元征集“具有教育意义标志性建筑”方案。身处事件中央,踩猫者的道歉信难掩被群攻的痛楚,“这事不仅伤害了广大网民及市民,同时也伤害了我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我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伤害更深的是我本人,”“我个人的隐私被别人炒作,自己不经意被别人去利用,我是多么的可悲、可恨!”

继踩猫事件之后,“魔兽世界铜须门”事件成为网民集体蜂拥的对象。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告诉记者,“出现这些现象的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的涵义被曲解。”他表示,网络调查可以作为现实调查的参考,但是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中的评论依据。

“道德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名誉、名誉决定前程,由于网络匿名性问题,导致了很多评论随意性比较严重,网络调查也很可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现实里的主管单位,依据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采取行政措施,很有可能对信息被侵犯者不公正。”程明武表示,对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情况调查,应当由公正和权威的机构去进行。

“从法律角度看,踩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所以判断也应当有差别。”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执业律师于国富说,“踩猫事件本身是违反了一些社会法规的,所以对于事件制造者本身,以及那些为了某些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不应当由网络人发起惩罚,而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罚。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属于盲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可以不予追究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将事件直接肇事者和恶意对网民进行鼓动的关键人物调查出来,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网络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随意性因此增大。“网络调查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负有责任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宣泄的可能性增大了。”程明武说。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些国际媒体在报道中国网络暴力事件时,已经给这些事件的参与者冠以“强加道德的批判哄客”和“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等称呼。

现实处罚遭遇“违法取证”?

网络暴力大多源于定位模糊的各色论坛,而大中型网站在新闻关注的幌子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如此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下,《文明办网倡议书》容易蜕变成“互联网上的形象工程”。

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是互联网新模式变迁的阴影。

“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0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金建华说,“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的不理智,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严肃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胜举。”

不容忽视的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再次兴盛,也就是所谓的Web2.0时代的繁荣,大量处于模糊模式的论坛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认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开骂者的影响却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只是被骂者的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他说。

“从恶语相加,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于国富律师表示。于国富曾大力呼吁“网络不是黑社会,大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在大量的论坛和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一系列免费论坛系统和个人门户建站系统被大量的个人网站采用,人群结集的速度以空前的速度加快。目前,国内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普遍采用免费或低收费论坛系统及个人博客网站建设源程序建站,这些源程序包括Dvbbs、Discuz、PHPWind、BBSXP、oBlog、PJBlog2、PHPBB等。正是在这些免费和低收费建站系统的帮助下,一大批个人网站系统迅速建立,成为聚拢一部分人群的利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现在Web2.0只是眼球经济的继续,所谓用户体验,不过是进一步满足网络用户现实中失落情绪的补充。”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告诉记者:“中国的网民仍然会以很高的速度增加,网络如何消化如此大规模的网民,值得研究,不能只看到数量增长,也要考虑到方向引导。”黄澄清表示,提倡绿色上网,和挖掘网络新经济活力并不矛盾,重点在于建立多种能够形成良好环境的运营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看规模。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则对现有的互联网环境表示担忧,他告诉记者:“网络暴力之所以会产生,是有其本质原因的。政府也好、舆论也好,一直在呼吁要文明上网、上绿色网站,但是更应该看到,从网民端抓文明上网,并不是好途径,既要花费更多的控制成本,也很难起到作用,毕竟这个群体太大了。”

2006年4月9日,北京地区14家网站发起《文明办网倡议书》行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该倡议、签署倡议书的网站越来越多,但是专家仍然对此表示担忧。“倡议书从根本上看仍然只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观性意愿色彩较浓,能否长期坚持,挑战较大。政府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强制方式维护互联网向健康方向发展。”程明武说。

“依靠自发性的倡议,不能杜绝网络暴力的持续发生。”于国富律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签署倡议书的都是大型网站,而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却往往是网上的小社区、小论坛,随着事态进一步扩大,大网站则以新闻关注的形式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的影响力,也间接加重了对事件个人的伤害。”他认为,无论从网络道德层面疏导,还是要求网站自己做出清醒判断,都是不现实的,关键是现实中的执法机构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判定为“充当了网络暴力的延续作用力支撑”。“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川航张敏佳,还是今年的踩猫事件,网民自发的‘取证’都属于‘违法取证’,从法律程序上应当不予采信,那么最终在现实中给予当事人的巨大压力和影响,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了。”他说。

作为这两起因为网民义愤填膺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现实延续,当事人被所在单位除名或停职,现实生活遭到毁灭性打击,更有甚者,“踩猫事件”的发生地当地政府为了消除所谓“负面影响”,花费2万元征集“爱护小动物标志性建筑方案”,更被专家们一致看成“不妥当”或者“形象工程”。

“一对多”可能也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集体对个体的权益践踏,就在少数“个人网民”因为被多数“集体网民”炒作而身陷囹圄的同时,大部分人的权益,也正在被个别利益组织偷偷当做渔利的工具。

2006年初,一家名为“全球最大中文搜人引擎”的网站Ucloo广受关注。由于该网站通过手机注册、对个人信息搜索明码标价“一元一条”,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大面积谴责。在1月中旬,该公司.cn域名被封,Ucloo一度表示要控告域名注册商违约。

7月25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已经取消了收费,可搜索信息也大为减少。

Ucloo在网站声明中表示,该网站的理念在于提供“搜人”服务,目的是“帮助人们找回失散的亲人,往日的同学、同事和战友”等,是“以完善用户的人生之链为中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温情”的网站,被网民看成“2006年第一流氓网站”,甚至有网民因为该网站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避免个人信息过度泄漏。

最为重要的是,Ucloo网站的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在被中国媒体聚焦之后,该网站将服务器由上海迁移至美国,进而回避了ICP资格申请、网站备案等国内网站所需的例行程序。

“这个网站所拥有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国内民众的,因此在事实上存在对群体民众的侵权行为。”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在法律界定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对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因此事实上还很难有很恰当、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普通网民去该网站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数据,不太可能是Ucloo网站自行搜索和整理的,而是从其他网站购买的数据库。行政机关应当彻查数据泄露源泉,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出售方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然后再根据判决要求该公司所在国法院,判定该数据不能参与到商业行为中。”于国富律师说。

尽管Ucloo网站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国外个人信息要比国内详尽,并且该网站国外个人信息已经商业化,但是参照相关法律,这一表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以德国为例,该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就明确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任何人、任何公司不能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明确规定,“用户在其个人资料被搜集前,应被告知对该搜集、处理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在对用户身份能事后辨认或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使用已预先设定的自动化程序中,用户应从一开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同样,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从业者在网民隐私方面承担责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对侵犯民众隐私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逐一曝光和打击制裁,使得目前全美国网站均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仅以这两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参照,就可以看出,Ucloo其实在全球范围内都可能因侵犯公众隐私权而遭。更有媒体调查显示,Ucloo的中国网民数据库,很可能来自某同学录网站的注册信息数据库,这就使得商业利益组织涉嫌对网民采取“信息盗窃”的可能性增加。

2006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吁不断高涨。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另一方面是我国采取的‘成文法’体制,这两者的差距正在加大,这也是我国法律跟不上现实需求的原因。”于国富律师说。

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只有个人信息数据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才能够最大程度防范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在这之前,在“民不可欺”的幌子下,以“吸引眼球”为真实目标的Web2.0负面事件,还将不断上演。

链接:“铜须门”事件简述

2006年4月12日,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在国内某论坛发帖,指称《魔兽世界》游戏麦服联盟“守望者”公会会长利用网友聚会后与其妻子发生不轨行为,呼吁网友给予帮助。

短短3天内,百度搜索该信息IP地址超过百万,网友在游戏中举行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集体性示威,声讨会长铜须。

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发表声明,称其帖子及其中的QQ聊天内容多有杜撰,“游戏已经结束”,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锋刃透骨寒”发表该声明是迫于现实压力,如果就此放手,则会使坏人逍遥,起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声援网友组成“网络狗仔队”,通过多种途径调查,4月16日,铜须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被公布在网上。

网友在网络中发出“江湖追杀令”,表示“郑星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各界对郑星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4月18日,迫于压力,就读于某大学的学生“铜须”通过视频方式对事情经过进行澄清,遭到网友的更大面积谴责。

各大网络媒体、主流社区论坛和社会新闻媒体迅速跟进,“铜须门丑闻”从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