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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趋势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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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趋势范文篇1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的冲击。民俗民间艺术则是这种文化的一种体现形式,如何把它保护好并很好地传承下去,是我们每一代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高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多姿多彩的形式和风格在当今社会显示出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流失,面临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保护和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刻不容缓。从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讲,保护那些濒临丢失的非物质文化是保护中华民族自身的需要。如果让这些文化灭绝,中华民族就成了无根的、迷茫的人群。如何抢救、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国家财政支持、完善立法、大力宣传、使用现代高科技手段等进行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迫在眉睫的工作,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教育机制,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之域,从教育的视野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高校有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载体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教育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经过教育能使新生一代经济而高效地获取传统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发展。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问题,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发展起到其它领域难以企及的特殊作用。

二、高校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功能传承的可能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大量的科学知识以及富含审美价值的艺术精品,这些都是教育的重要知识来源,是进行个体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大量的独特技艺、技能可以传授,有许多传人,他们传授自己独有的宝贵技能。学生或受业人接受知识技能的过程就是实现教育价值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学校在课程里融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教育和学生的相关体验实践活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教育,而且专家、学者在学校、社会中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体现的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价值。

学校是文化传承的主渠道。从大学产生、发展的职能看,学校所传授给学生的一类是关于如何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也就是自然科学;一类是关于如何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科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具有特殊性。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本身就是传承载体,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流动的,有的甚至是一过性的,它自己并不能自我保护,它的承继的载体只能是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手段上讲,它不是“收藏”在某个馆所里就可以了,它必须“收藏”在人们的脑子里,身体里,它是靠“口承”得以代代相传的。从现代大学的宗旨看。一是研究高深学问,二是培养高级人才,三是从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传承与发展都与这三项使命有关:它是第三项本身;它是研究的重要对象;它是以人为载体,是对人的一种塑造,对人的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的一种塑造。它又是大学人文学科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了“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热情和社会责任感、民族自豪感。从高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要求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学的传承与发展也是提高大学自身发展内涵,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校育人环境的重要途径。

因此,大学作为一个智能、知识与信息的基地,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首先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代表着民族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基因传承,代表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的本土文化意义和价值有着确实的认识。加强本土文化基因认知自觉。以更加开放、平等、民主,更具世界文化交融、竞争和创新活力的教育理念,推广教育在知识传播体系上的文化多元化,在大学现行的教育知识体系中,反映出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在这个平台上解决文化遗产在大学里的认知学习、传承创造问题和大学教育与民族现代化发展相结合,培养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具有文化创造力的复合型人才是义不容辞的而且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高校校园的途径

目前,全国部分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已有一些成功的尝试与举措,但仍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力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更加规范有效。在这一点上,河北科技大学走出了一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积极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路子。已经在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成功的成立了河北科技大学中国(冀派)内画艺术中心。并且将河北民间特有的常山战鼓、井陉拉花、河北梆子、晋州官伞、沧州落子等艺术形式搬上大学的舞台。成为校园文化生活的一部分。

1以一个专业为平台,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资源优势。作为全省较早开设工艺美术专业的高校,早在2002年,河北科技大学就力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习三到校开展学术讲座。进行学术交流。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2002年12月12日,河北科技大学成立了“中国冀派内画艺术中心”。王习三被特聘为中心教授。河北科技大学在全国首次把内画艺术引进了高校课堂,为提升内画艺术品味搭建了广阔平台。这使得高等教育资源、艺术学院的人才优势和专业教学水平与冀派内画的专业技巧、经验得以充分结合,便于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提高了内面艺术的教育教学水平。同时,也为培养内画艺术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

2请进来,使民间艺术在校园不断“升温”。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学院作为试点单位组织、学习、研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早在2005年,学校就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的主题研讨会,得到了省内艺术界专家和学者的高度评价。该校曾先后多次邀请省文化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省市群众艺术馆等有关领导和专家来校举办讲座、报告会。聘请民间艺术家走进校园讲解、教授舞蹈、器乐等民间文艺项目。2006年,学校曾邀请燕赵音乐团、南响口音乐团到校进行精彩演出,现场气氛热烈,民间艺术在校园不断“升温”。2007年7月20日河北科技大学操场,常山战鼓传承人之一的张书社,向160名大学生传授了“擂战鼓”。使这一传统的民间艺术表演形式在学校内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常山战鼓表演队已经被选为2008年河北省大学生运动会的开幕式的首场演出。

3走出去,到民间艺术发源地“零距离”学习。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的倡导者,河北科技大学党委书记计卫舸教授说:“要在积极保存和维护区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我国各民族文化营养,积极吸收世界各民族文化精华。学校可打破围墙的界限,走出校门,面向社会,把校园文化做活、做大、做强。”以社会实践为载体,组织文化采风小分队。深入民间“零距离”地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6年暑假,学校组织了10个文化采风小分队,分别到常山战鼓的发源地(河北正定东杨庄)、井陉拉花的发源地(河北井陉县)等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学习。2007年暑假,学校又组织了10个文化采风队,分别到河北邢台威县学习河北民间艺术――乱弹:到唐山学习唐山皮影:到隆尧县学习招子鼓:到邯郸学习邯郸成语典故文化等。目前,学校已成功引进了井陉拉花、常山战鼓、晋州官伞、沧州落子等二十几种河北民间艺术表演形式,并作为学校的特色节目多次在校内外演出。

4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生社团,使民间艺术在校园得以很好地延续。为了使引进的民间艺术得到不间断延续,使它在成为特有的校园文化品牌。从学校到各学院建立了各种民间艺术社团。具有了整建制的演出队伍。目前较成熟的民乐团有学生演员100余人,民间舞蹈团演员80余人。为了保证民间艺术社团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近3年,为更好地引进民间艺术,学校投入30余万元。购置乐器、服装等训练、表演器材。学校加大了民间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力度。提升了训练和演出水平。每年。学校都会在新生中举办文艺汇演,从中发现人才,不断扩充队伍。学校还把学习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作为学校选修课,设置专职老师岗位担任艺术指导。井陉拉花、常山战鼓等表演队还常年聘请当地民间艺人担任校外艺术指导。

学校将“井陉拉花”、“常山战鼓”等民间艺术引进校园。坚持学、演、练一体化,已经成为河北科技大学的一个文化品牌项目。通过校方与民间文化艺人的共同努力,河北科技大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校的河北民间舞蹈《放风筝》、民乐合奏《丰收锣鼓》等节目在2005年河北省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荣获一等奖:在2005年全国首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荣获二等奖。2006年井陉拉花表演队还被邀请到天津、秦皇岛等地进行演出,引起当地极大反响。常山战鼓表演队还被选为2008年河北省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的首场演出。

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有效的途径。当然。通过教育的途径来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它能在润物无声之中实现公民素质的提高。激起下一代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动力,使整个社会的每一个公民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意识。最终构筑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HenanSportsProtec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GuoPeng-fei

(Zhengzhouteacherscollege,HenanZhengzhou450044)

【Abstract】Henanisrichin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resources.ButsofarHenanhasnot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temsoftheworld's.National-level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sportsmainlyinShaolinKungFu,TaiChi-based,“non-left”ismoreasinglespecies,otheritemsneedtodiscoverdeeply.Thereisalsosports“non-legacy”projectofthemaintransmissionisnotclearaboutresponsibilitiesbetweentheGovernmentandpeople,regardlessofheritage;“non-left”protectionconsciousness,theabsenceofprofessionalprotectionofpersonnel,theconceptofprotectionisnotuniversal,theprotectionofsoillackofnutrition,andsoon.Makerecommendationsaccordinglyto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topromotesportsdevelopmentandpopularity.

【Keywords】Sports;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

1前言

河南地处中原,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是华夏文明重要的发源地之一,孕育和产生了丰富而又颇具代表性的传统文化。截至目前河南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77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主要以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俗、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体育竞技、杂技与游艺等门类为主,各门类都包含具有鲜明河南特色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和研究价值。

2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报告》显示,河南省辖市及各县(市)、区乡镇分布较为均衡,尤其是在豫东、豫南、豫西、豫北的一些农业区域,资源分布较为集中。目前河南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2项,其中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5项,分别为少林武术和陈式太极拳、月山八极拳、心意六合拳、苌家拳五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1项,其中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七项,分别为开封市的黄派查拳、偃师市、焦作市的通背拳、内黄县和清丰县的梅花拳、焦作市中站区的小尚炮拳(炮捶)、商水县的圣门莲花拳、沈丘县的两仪拳;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6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21名。

3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体育类“非遗”种类单一,没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300多个拳种,1000多个套路,河南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河南苌家拳、少林、太极三大拳种演练者众多。这说明河南省具有丰富的武术、拳术资源和良好的群众基础。但也有一些小拳种因影响力、知名度甚微而日趋消亡。但截至目前,我省列入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只有五类。同时在我国已经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26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河南省没有一项入选。这和河南省文化资源大省、武术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但同时也反映了我省在武术资源及其他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需要提升的空间还很大,急需深层次的挖掘整理。

3.2体育类“非遗”项目申报、传承主体不清晰

通常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流程应为“个人申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评议推荐”。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首先项目申报由政府出面,能否申报成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申报成功还需后续资金与政策扶持,具体的传承人在这个过程中和政府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影响力有限〔1〕。殊不知,熟悉“非遗”项目自身发展规律应是该项目的具体传承人、习练者,而不是政府;其项目的具体传承人也亦如此。政府“家庭式”的给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传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势必造成传承主体的漠视和淡化,难以达到“非遗”项目“保护第一”的目的〔2〕。

3.3体育类“非遗”项目保护意识淡薄,全民保护的观念尚未普及

由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村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相应的随之改变,民间习俗在人们观念中已日益淡薄,导致了现在的年青人不知道当地的文化习俗,年长的已经淡忘这些习俗。这种状况在一些体育类项目上同样存在。当今我们的奥运会、亚运会、各式各样的博览会越办越好,但在办好这些事情的同时还应该更清醒的认识到,在世界体育文化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种体育类民俗、“非遗”项目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人认识不到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到它们当中的某些项目已经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濒临灭绝和变迁演化的现状和趋势,缺乏民间体育文化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3.4体育类“非遗”项目的专业保护人才缺位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居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但目前来看,由于政府部门在各种“非遗”项目的申报、评审等一系列活动中的作用,其被视为保护各类“非遗”项目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主体。

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作为“非遗”项目的创造与传承者的普通民众成为“非遗”项目的旁观者,偏离了“以人为本”理念。这在当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遍受到重视、而相关专业保护人才比较缺乏的背景下,无法发动民间力量保护体育类“非遗”项目,不利于拓宽各种体育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渠道,因而保护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4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4.1加大普及力度,增强民众保护意识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国家设立“文化遗产日”,就是要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体育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可依托网络、媒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举办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出活动,优惠开放各文物景点,从而增强全社会对中原传统文化的认知,提高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2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效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就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要充分挖掘整理民间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要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模式下,做好对于“非遗”精神及实质的梳理挖掘。其次政府需提供制度支持。由于我国“非遗”保护刚起步,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不断更新。特别是体育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需完善。这就需要政府认真调研立法,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制定政策。其次是财政支持。据悉我省有关部门将对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部分部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扶持和补贴,并鼓励市、县对市级、县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扶持和鼓励,以使“非遗”保护传承尽快规范化、科学化。

4.3依托学校资源,发挥教育优势

学校作为传统文化的传播教育场所,有着完备的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校学生完全有能力、有义务成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政府可与学校就“非遗”保护进行多种方式的合作,通过创建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社会传承基地,开展“少林拳进课堂”等相关活动,既传承保护了各类“非遗”资源,又丰富了课堂生活。同时高校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设置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专业,培养文化遗产保护人才。我省河南大学申报的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人才培养基地即是如此。

4.4通过市场的产业化运作进行保护传承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方针。其中少林武术的利用发展之路值得其他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少林功夫的利用发展主要走“功夫经济”的道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一系列演出,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与健身活动,使它回归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民间中,提高了自身的影响力,满足了当代人的内在需求,较好的传承发展了少林武术的精髓,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少林武术为主的产业。但需清醒的认识到,体育类“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应在保持鲜明民族特色的基础进行,切不可为迎合大众而舍弃自身的文化精髓,本末倒置却得不偿失。

4.5加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与管理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制定具体的保护策略时要全盘考虑,整体规划,切不可为保护而保护。其中应优先考虑那些即将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任由地方申报;其次需要考虑目前传承人年纪普遍偏大的现状,加强传承人的梯队建设,梯队建设应有合理的年龄间隔;再次需对现行的评估、反馈机制改进,使“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利用、发展机制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是一个历史性与时代性相互包容的问题。虽然我省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相应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应该看到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及坚持性。唯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才能为河南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冯天瑾,王进,李志清,等.“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民间体育传承与弘扬中的应用――桂北侗乡林溪第62届花炮节成功举办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15(7):102―105.

〔2〕王林,虞定海.传统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困境与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4(33).

〔3〕邢中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传统武术保护刍议〔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9,23(4).

〔4〕傅修海,刘红娟.非物质:一个新文化视野的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趋势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正义说;人权保护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5-02

20世纪70年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有应然性。其形成的应然基础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备一系列理论支撑和必要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支撑

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智力成果,在本质上与现代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同样,都是知识存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理论,有“正义说”、“人格说”、“利益补偿论说”等理论可作为支撑。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根源。

(一)正义说

亚里斯多德将正义与公平相联系,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意味着对共同体中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的分配。“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其含义接近“司法正义”。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正义论,认为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并认为所有社会价值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尽管正义理念处于嬗变过程中,但它们基本上都没有离开分配正义中的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的内核。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正义观,利益分享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然而,现代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凸显,国际上“窃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有的音乐家吸收、融合发展中国家的本土音乐元素或土著人的音乐元素而创作新的歌曲,新歌曲在市场上热卖而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可是这些新歌音乐元素的重要来源群体却没有从他们音乐的使用中得到任何补偿。再如,有的西方国家的公司利用发展中农民保存和使用的传统的农作物品种培育出新的品种,并因其改进的新品种而受益,而农民们却没有因为他们所贡献的种子和传统知识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利益的重要创造者却往往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这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正义观。

上述“窃用”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往往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公共资源,可以无偿使用,因而其不能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有时是个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这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才使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相关产品得以创造,因此,来源群体也是也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的创造者。“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主体公平分享利益。这符合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理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以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为核心内容的正义观。

(二)人格说

人格理论发端于欧洲,以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为代表。针对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中的人格权的存在基础,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著作人格权学说。他认为,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与书的内容是区分的。对于书的实物存在形式,人们享有物权;对于书的内容,作者享有人格权。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人们把他的作品公之于众,就会侵犯作者的人格权。以此为基础,黑格尔创立了意志和人格学说。他认为,人格构成了财产制度的基础,“财产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人通过对其占有、支配、处分等与其发生联系,来表明自己的人格。”黑格尔人格理论同时注重作者创作物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强调“财产是人格的凝聚”,并进一步揭示了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

人格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体现了特定群体文化的内在品质和社会身份、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等诸多文化内容和文化特质,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民族之根”、“民族的DNA”。根据人格权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群体的作者(有时是个人作者)人格实现的方式,是该群体(民族)人格尊严的基础。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巨大经济价值,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使用行为频频发生。这不仅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造成经济损失,还往往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例如,一些土著歌曲是特定土著民族或群体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演唱的,又如,在祭祀、宗教、丧葬等场合活动时演唱。一些音乐公司将这些歌曲进行改编后制成流行歌曲在不适当的场合演唱,极大地伤害了有关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再如,在美洲,一些非印第安人冒充印第安人来宣扬精神启蒙,一些非印第安艺术家使用土著的符号和设计来推销他们自己的“本土”艺术,这些歪曲使用行为严重伤害了印第安民族的感情。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群体永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都是对原创群体人格权的侵犯,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利益补偿论说

利益补偿理论的基本含义是:应授予创造者对其创作成果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使其收回其投资、化解创作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假使不赋予创作者独占权,将严重阻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智力开发市场之源的枯竭。

利益补偿理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慧成果,来源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产品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也是创造者。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相关的产品是“流”;如果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来源和基础的创造,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当今社会,无偿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通常所说的“生物海盗”、“文化海盗”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缺失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利益的补偿。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剽窃现象大量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再创造的热情和动力严重受挫,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衰竭乃至消亡。因此,基于补偿理论,必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知识产权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成,具备了如下必要条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使然

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国法律获得保护和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从19世纪末期起,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资本输出的需要,迫切要求将知识产品的垄断专用权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同时,随着科技和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品国际性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此,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国际性保护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协调各国保护力量的需要

由于国与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不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商业利用的情况频频发生。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当前发展中国家广为谴责的“生物海盗”现象就是指西方国家的公司跨境非法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现象。面对这些跨境商业利用非物质遗产的现象,国内法层次的知识产权制度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很难满足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境利用问题,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很难解决。这就需要各国缔结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协调各国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人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

知识产权本身属于人权的范畴。《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以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了人人享有对其创作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国际人权是不断发展的,目前已发展到第三代人权。知识产权属于第二代人权中文化权利的范畴。

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政治与道德观念。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随着人权在国际上遭受到严重蹂躏,国际法的触角全面伸入到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人权领域。当今社会,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是人权保护国际化的体现。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理论基础和必备条件,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也就势在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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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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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颖,冯晓青.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