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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迹的价值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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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

(1.赤峰学院历史文化学院;2.赤峰学院学报编辑部,内蒙古赤峰024000)

摘要:文化遗产,其自身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艺术、科技和社会四方面。这四方面的价值并非模糊而笼统的,而是具体清晰的,在不同的文化遗产对象上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当然,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会仅仅限制在这四方面,而是在许多方面上都有体现,尤其是思想上和经济上的价值不能忽视。只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具体性质,才能对文化遗产做出正确的评估,从而对其进行充分地保护和利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价值;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26-02

一、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

文化遗产就是指的人类在历史活动中的遗留物,它的历史性是其自身的典型特征,反映历史、证实历史、传承历史和补全历史是它的首要价值。

(一)文化遗产反映历史的价值

中国是有5000年文明历史古国,但有典可稽、有据可考的只有4000年。4000年前我们先民的活动肯定不是空白的。可苦于没有文献记载,有的也只是传说,从而就使得中华文明起源问题成了一个谜团。可是,牛河梁的发现却改变了这一切。距今10000至5000年的时候,古气候进入全新世。冰河时代结束,冰山溶出涓涓细流,当时的渤海海面比现在高出3米左右。辽河西部包括大凌河流域,阳光温暖,雨水充足,植物繁盛,宜农宜牧,一派江南景象。红山人在这里建立自己的家园,构筑牛河梁圣地,为辽西奠定了历史前导地位的基础。《史记·五帝本纪》中提到炎帝黄帝,他们的活动中心在中国南北各地发现的史前文化遗存中,只有红山文化时空框架可与之相应。应该说牛河梁遗迹是真切的先史时期社会生活和历史的记录,这也是它自身重要历史价值所在。

(二)文化遗产的证实历史价值

人类的历史事迹,主要依靠的就是文字记录。虽然文字记录让人类进入了信史时代,可由于多种原因,文字记录会遇到许多问题,如记录不足,或人为改动,或文献缺损等。而在这时,文化遗产则可以弥补文字记录的缺陷,因为文化遗产是实实在在的人类遗存,是确凿的历史资料和证据。所以文化遗产既可以反映人类历史,也可以证实人类历史。从殷墟所出土的甲骨文中可以看到,早在商代,在长江中下游的一个边远地区有一个国家,这个国家非常的崇拜老虎,并命名之虎方国。现如今在江西的大洋洲程家村附近所发掘的青铜器上,也会经常看到虎的形象。并且在大洋洲内发现了大量历史遗迹。关于商代的虎方,史籍并无记载,但这些文化遗产有力的证实了这段历史,起到了真正的证实历史的价值。

(三)文化遗产补全历史的价值

文化遗产可以真实的记录和补全历史记述上的谬误。在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地区,曾被认为荒蛮之地,直至上个世纪中叶至今,中国北方少数民族原始社会至文明社会早期的文化遗产的大量出现,不仅非常全面的发映出这一段历史的发展状况,同时也纠正了史书籍和文献上的记述不足。夏家店文化、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等一系列的历史遗存,使人认识到了自己对北方少数民族文明的认识过于片面和不足。所以也使人们认识到,通常被广为熟知的黄河流域不再仅仅是孕育中华文明的“摇篮”,通过南北文化的交汇接触,使得黄河流域这一地域更似是把各民族之间的文明汇聚在一起的“熔炉”。其中红山文化,它在众多的北方草原早期考古学文化中占据相对重要的地位,它是中国东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一支史前考古学文化,在中国文明起源和早期社会发展进程中占据十分显著的位置,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中的重要单元。红山文化作为文化遗产,它的遗产价值在于完整地体现了历史的价值。①

二、文化遗产的艺术价值

文化遗产具有多方面的艺术价值,具体包括艺术审美感知价值、艺术审美体验等。

(一)文化遗产的艺术审美感知价值

感知即是感觉和知觉的结合。感觉就是一系列客观的事物通过人自身上的各种感觉器官在人的大脑中所留下的主观印象,是对事物所具有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在审美过程中所带给人的感觉是人在审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感觉,这种感觉是直接作用在我们本身的。同样,文化遗产的艺术审美价值就反映在了它自身的审美感知价值上。

例如,古埃及法老陵墓的埃及金字塔,它们被创建于公元前2600年前,现今共存在100多座,它们大多位于埃及首都开罗西南部的沙漠中,被列于古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其中、最壮观和有名的胡夫金字塔、哈夫拉金字塔和门卡乌拉金字塔,它们无不都给人们的审美感知带来的巨大冲击力,无怪乎埃及金字塔成为了古埃及文明最有影响力和最持久的象征。

(二)文化遗产的艺术审美体验价值

审美体验,往往是在伴随着在观赏文物的过程中而产生的,它是接触到文物后产生的知觉和感觉,这种知觉和感觉的好坏也是取决于文化遗产的审美体验价值的高低。当人们遇到罕见精美的文物时,都会产生赞叹不已、留连忘返的感觉。这就是文物所带来的审美体验让人产生了深入的审美活动。

在赤峰地区发现的红山玉龙,它充满了浓重幻想色彩,并且它的造型独特,工艺精湛,圆润流利,生气勃勃。红山玉龙身上负载的神秘意味,更为它平添一层美感。细细观赏,你会越发认识到它不愧是人类的瑰宝,中华龙文化的滥觞,具有独特的审美体验价值。

三、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提高,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对于具有历史、艺术、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自然就带有了较为巨大的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它的收藏和旅游资源价值方面。

(一)文化遗产的收藏价值

那些具有历史、艺术、文化价值的文物,向来被人们视为贵重的珍品。人类的收藏历史,已有数千年。无论是国内国外,人们都会刻意地去搜求那些有历史、文化、审美、经济价值的文物。在古代,著名的词人李清照就非常喜好收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唐太宗李世民也对王羲之的书法情有独钟。国外的20世纪伟大的艺术品收藏家甘兹夫妇,他们所收藏的珍品被誉为20世纪最出色的私人珍品系列。甘兹家族成员在1997年通过纽约佳士公司将所收藏的珍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有58件艺术大师作品最终拍卖金额高达2.06亿美元,创造了个人藏品拍卖最高世界纪录。甘兹夫妇最热衷于收藏毕加索作品,毕加索不同时期所创作的作品差不多都有收藏。他们对收藏甚至达到痴迷的程度,并把自己的收藏过程形容为“与毕加索的恋爱”。我国举办的《鉴宝》文艺节目,自开办以来收视率还不断攀升,《鉴宝》在CCTV-经济频道中各季度综合评估始终排名第一。

(二)文化遗产的旅游资源价值

当今社会,旅游出行以是人们生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旅游业不但可以丰富人们精神生活,还被冠为“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之美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把它视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支柱产业。旅游的开发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两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只要处理得当,两者都可以协调发展。以旅游业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的马尔代夫,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着力于发展旅游产业。其旅游业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终于超越了渔业纵身成为马尔代夫最为倚重的产业。从1980年代中期到2004年,旅游所带来的收入对马尔代夫的GDP贡献率一直保持在了30%以上,其间接的贡献率更是高达了60%—70%。另外,梵蒂冈、摩洛哥、泰国、瑞士等的旅游业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2013年间,通过对五一小长假的全国各省市区的旅游收入情况的统计来看,其中已公布收入数据的12个省市当中,山东省以166.6亿元的旅游总收入排名第一,同比增长13.1%,同时也成为了接待旅游人数最多的省份,达到了2309万人此。经计算,“十五”期间全国文物系统财政拨款只占GDP的0.08%,而同期的全国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收入贡献占GDP的0.143%,即是同期财政收入的8.1倍,即投入一元就会产出8.1元利益。旅游业为什么有如此魅力?这要从旅游的内涵找原因。人们旅游的目的就是要观看、感受异域风景、文化、古迹,品尝异域的特色食品,购买异域的特产。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文化、古迹,可以说,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旅游资源方面上,是旅游产业的重要基础。

文化遗产的价值,对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通过解读和研究文化遗产,我们人类可以更好地去了解历史,总结历史经验,使得人类得以健康持久的发展下去。通过研究了解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对于保护文化遗产有了更深的理解,保护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和发展基础。

注释:

①孙永刚,黄文博.试论红山文化的遗产价值[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②人民网人民网旅游频道iszed.com/life/2013-05/09/content_8028672.htm.

③工人日报ent.sina.com.cn2006-4-4.

④《发现中国》weibo.com/u/2565398471?wvr=3.6&lf=reg.

⑤虎方baike.baidu.com/view/4110270.htm?fr=aladdin.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2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3

关键词:马耳他;城市保护制度;历史文化遗产

1概述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始于1925年,其主体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由于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生效与修正是分阶段进行的,且时间相隔甚远,因此立法通常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脱节。有鉴于此,马耳他政府正在审视其城市保护立法,并开始建立起新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实行框架。2000年马耳他各岛都已向内阁提交各自新的遗产保护法提案。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SaflieniHypogeum.Tarxien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Qim,Mnajdra,TaHagrat与Ggantija)、HalSaflieni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AreasPermit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博物馆部和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也将再行评估。已起草的新的遗产法草案设立了决策机构、独立运行机构及保障委员会以负责和调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运行机构将被授权进行博物馆、遗址及其他遗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委员会将制定基本规则。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1篇4

论文摘要:介绍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以及层次,从地下文物、历史文化村落、旧城整体格局、历史街区等方面论述了近期内太原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对城市的发展建设以及历史文脉的延续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各城市已组织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了配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特开展2006年一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近期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延续的重要手段,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太原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研究。

1历史沿革与价值评价

1.1历史沿革

据考古发掘证明,在旧石器时期和新石器时期,先民已在太原一带繁衍生息。太原城建于公元前497年的春秋时代,称晋阳城。后相继为赵国都城、秦汉重镇、北齐别都、盛唐北京,以及后唐、后汉、北汉的宫网之地,素有“龙城”之称,太原有史可考的历史已有2500年。

1.2价值评价

1)古文化遗址—黄河文明的摇篮。与此相关的文物古迹有义井、许坦、光社等新石器文化遗址。

2)九朝古都—称雄天下的龙城。与此相关的文物古迹有晋阳古城遗址、晋祠、天龙山石窟、金胜村春秋大墓、晋源王郭娄睿墓及晋源区的众多唐代墓葬。

3)晋祠—中华文化的瑰宝。晋祠以极其珍贵的古建群、自然山水,雕塑石刻及其有机结合,积淀着2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在

2)地下文物的保护。

a.在本轮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中,对城市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重要拓展方向的确定应避开地下文物分布三区。b.根据地下文物的不同使用性质和历史价值,将保护区域分为一般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时要特别注意严格报批制度。c.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对晋阳古城实施保护和试挖掘,新建太原博物馆。

3.2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

历史文化遗存富集的古城镇,包括晋祠镇、晋源镇、赤桥村等应划定为全市历史文化遗存重点保护区,控制建设,保留特色,发扬光大。近期要根据村落的现状用地规模、地形、地貌及周围环境影响因素,确定它们的保护范围、层次、界线和面积;根据保护范围内建筑的现状风貌、规模年限、考古价值等情况,对建筑进行保护整治;根据村落的街巷现状格局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整治要求;针对核心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采取具体保护整治措施;基于保护角度,对村落建设规划中与历史环境保护有影响的规划内容进行适当深化调整。

3.3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1)城市传统格局。太原旧城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于明洪武九年扩建直至现在的规模。城周二十四里,共开八门。旧城范围约为现在的迎泽大街、建设路、新建路、北大街范围。城内道路呈“井”字形格局。

2)保护对策。a.疏解旧城居住人口,提升旧城文化品位。禁止成片的房地产开发,降低开发强度,缓解历史城区保护的压力。b.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利用保护区内的建筑和设施,使保护区与城市功能发展相适应。c.进行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内房屋产权制度的改革,明确保护与利用的合理关系。d.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结构,减少居住用地,增加三产用地。e.保护空间视廊。f.太原的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名城魅力主要靠迎泽区和杏花岭区来展现,这两个区要独立定位,把两区建成历史文化区、中心商务区和休闲旅游区。9.加强对双合成、六味斋等老字号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3.4历史街区的保护

近期重点保护的历史街区分别为文庙街区、钟楼街街区和坝陵桥街区三个街区。文庙街区范围为东到崇善寺街东侧,西到太原师范学院西侧及省公安厅,南起侯家巷南侧,北到上马街。钟楼街街区范围为北起察院后,南到姑姑庵和中校尉营,西起食品街,东到柳巷北路。坝陵桥街区范围为北起坝陵北街,南至新民北街,西起裕德东路、三墙路,东至坝陵路、同成路。按照((太原市紫线控制规划》要求进行保护。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5

(嘉宾:著名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谭继和,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高大伦)

记者:自“文化线路”概念被引入中国以来,古道路调查及其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那么如今四川保护和研究的文化线路遗产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谭继和:四川文化线路遗产非常丰富。向北有川陕金牛道,向东有川鄂三峡路,向南有川滇五尺道,向西南有邛笮道。如果细分,每个方向还有若干条文化性的线路。西南方向的线路还通向缅甸、印度,直到大夏(阿富汗),这条秦汉时期的国际线路,在上个世界80年代被李绍明、童恩正、林向等学者取名为南方(或西南)丝绸之路。这多是指巴蜀南北纵向的通道。到唐宋时期以后,巴蜀与西向的少数民族贸易发展起来,西向横贯线路的重要性突显出来,被称为茶马古道或盐茶古道。从先秦以来至今,巴蜀不少地区留下了数量不小的线路遗迹遗存,留下了线路肌理和线路分布脉络,留下了因线路交通而形成的名城古镇网络体系,留下了不少自然人文胜迹,这就是我们今天保护和研究的线路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

记者:这几年,学界对文化线路遗产价值的考察作出了哪些努力呢?

高大伦:以前,我们很少用科学的方法去记录、考察、研究四川的文化线路。从2005年开始,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故宫博物院等文物单位组成考察团,每年都对四川各条文化线路进行实地考察。近年来,我们实地考察了丹巴、石渠、青海、阿坝州、金川等地。今年考察了米仓道,对米仓道的考察,发现了很多的遗迹和文物点,价值普遍都很高,使得四川文化线路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记者:多年来,学界一直在呼吁“蜀道申遗”,“蜀道申遗”也是四川人一直还未完成的夙愿,那么蜀道具体是一条怎样的文化线路呢?

谭继和:今天讨论“蜀道申遗”问题,需要在这众多线路遗产中,找出一条代表性很强,地标性很突出,历史根脉传承遗存遗迹丰富,巴蜀特色个性特别鲜明的古道,命名为“蜀道”。这条“蜀道”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影响,均与世界文化线路遗产的要求名实相符,这就是我们今天需要完成的研究任务。我以为这条线路应以金牛道(或称石牛道)为主,它最突出的特色遗产,就是两千多年来的栈道,给它加个“蜀道”的名称,庶几符合“申遗”的要求。

记者:如今我们对蜀道的文化价值挖掘到底有着怎样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谭继和:巴蜀文化是神奇、神秘、神妙的文化。它的特色就是神奇的自然世界、神秘的文化世界和神妙的心灵世界。古蜀道遗产是这三“神”特色的突出体现。

这是一条神奇的特色生态长廊。“我行山川异,忽在天一方”(杜甫),“宇宙之绝观”(王勃),还有大熊猫在秦岭的栖息地,这是神奇的生态绿舟。

这是一条神秘的文化荟萃之路,是一条民族花灿、播种文明、播撒和谐文化种子、促进和谐社会生长之路,最能体现历史积淀的和平安宁的特色。

这是一条神妙的心灵家园开拓之路。仅这条线路产生的诗歌遗产,佛寺道庙,大禹文化与羌族文化,都是心灵开悟、领悟民族精神家园的真善美神韵充斥之路。经过汶川大地震洗礼,这条线路物质家园的人居遗产和精神家园的和谐世界遗产,更加闪出耀眼的光芒。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6

[关键词]文化旅游;文物保护

近年,旅游业兴起一种风尚,那就是探寻文化享受的文化旅游。文化旅游,顾名思义,是指以欣赏异域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为目的的旅游。文化旅游是旅游业的拳头产品。中国的文化旅游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如何加强文物保护是一个一直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

一、文化旅游的意义

2005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这些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了历史信息,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文化积淀,延续了某一地区的历史文脉,有了它们,历史更有凝重感,旅游景区更有影响力。

旅游景区中的历史遗迹对于提升景区知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又是体现历史遗迹利用价值的一种方式。中华民族勤劳勇敢,聪明睿智,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历史文化遗产就是这种精神和智慧的体现。有些历史遗迹本身就是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因此,历史遗迹是陶冶情操、提高文化素养的好去处,也是弘扬民族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的生动教材。由于文物是实物例证,是形象化的教育,因而所起的作用比书本知识更大。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一大优势,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旅游业的一大热门即是文化旅游,中国的万里长城、故宫、西安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文化旅游对于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增加地方收入,带动地方产业发展,都有极大的市场潜力。

正因为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一个区域的记忆,会产生书本达不到的知识传递效果,因而吸引着人们去身临其境地感知历史;而一些地方机构,也从此看到了商机,大力开发利用文物古迹,为吸引更多的游客做足文章。

二、文化旅游的现状

在文化旅游兴盛的今天,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在文化旅游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误区。

第一,缺乏起码的历史文化知识,忽视文物的保护。大多数文化旅游景区,都有独具特色的、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这是我们共同拥有的珍贵财富。有的文化景区基本上不考虑物质文化遗产,重利用轻保护,重文物的经济效益,忽视文物的存在价值。全国许多文物旅游景点就存在这种现象。

第二,随意开发文物景点,破坏文物景观及周边环境。一些地方存在盲目开发、有意或无意的破坏,对历史遗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地方在文物周围添加与文物极不相干的人为景点,意欲增加景点的吸引力,殊不知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历史遗迹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观众的欣赏环境。如泉州保存的我国最早的清真寺,原来坐落在一条小街旁,高大的石拱门和石墙在周围一片低矮的民居衬托下,显得古朴、肃穆。后来在清真寺旁开拓了一条宽阔的马路,并建设了几排楼房,每天车水马龙,清真寺被夹在楼宇当中,失去了以往的环境和氛围,其原有的历史价值降低了,旅游观赏价值当然也适得其反。至于在文物景观范围内修建各种高楼、烟囱、缆车索道等“煞风景”的事情,更是随处可见。

第三、文物本身被改造得不伦不类,甚至面目全非。我们经常看到某些旅游景点,对文物缺少认真的考证,为了旅游或景观要求,将景区中的历史建筑整修一新,使一些古建筑被盲目修复或重建,甚至使用现代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新做许多仿古建筑。这些做法是将文物作为开发旅游事业的资源,把保护看作是开发旅游的手段,因而便出现了以保护为名,开发旅游为实,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假古董。文物的历史原貌被现代人想象出来的东西所破坏,失去了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历史的可读性。

三、文化旅游应加强文物保护

首先,旅游活动必须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保护文物本身,还要保护其周边环境。文化旅游要靠文物,对文物只利用不维护,那是杀鸡取卵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也不利于旅游事业的长远发展;若对文物维修不当,破坏文物原貌,那就等同于毁坏文物。经济效益受到损失可以弥补,历史价值被破坏就永远地失去了。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有的地方维修文物,只注重一个“新”字,貌似焕然一新,实际上是对文物的极大破坏,看起来是“美”了,却已没有“原味”了。建筑物的维修要使其“延年益寿”,而非“返老还童”,有时候的确需要补修,也要修旧如故,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式原样,以求达到真实性。有的地方在文物周围添加人为景点,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历史遗迹的生存环境,也破坏了观众的欣赏环境。是文物保护养活了旅游业,没有文物保护就不能有文化旅游的长足发展。

其次,保护文物包括保护其历史风貌。许多历史环境,经历了历史的变迁,留下了历史岁月的痕迹和特征,我们可以从这些历史遗迹中了解社会的演变和发展规律。可能某组建筑中既有明代建筑,又有清代遗迹,因为它们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形成了丰富的景观和有特色的历史风貌。法国著名的里昂历史街区,就是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包括近、现代的建筑,它们和谐、协调地共存,延续了历史,是里昂人几百年来建筑技艺的精华。发展文化旅游,不可避免地要有整治周边环境的行为,整治要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不能抹杀历史,用现代人的臆想去代替历史的本来面目,有的地方为了保持文物景点的“纯度”,强调某个时期的历史特征,而将其它时期的建筑拆除,殊不知,这样做反而会弄巧成拙,景点也就无“景”了。那些随意拆除历史建筑,仿造古建筑,大量重建、复原历史建筑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文物保护上不能迎合旅游需要,随意改变文物原貌,应尊重传统,修旧如故,将历史文化传统建筑和现代设施和谐地结合,新、旧建筑共融共存,从根本上保护文物的真实性。

第三,发展文化旅游,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空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载体,是一个地区历史发展的见证。为了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就要有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使爱惜、保护文物成为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的行为规范。要在法律制度、资金、教育、人员等方面全面考虑。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国际古迹协会,都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国政府的机制运作和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上,这样才能使历史遗迹保护长远和有效地持续下去。政府要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历史发展观,在文物保护中起主导作用,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求各级政府对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即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只有全社会都投入到文物保护中,才能在实践中处理好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遏止破坏文物的行为,使文化旅游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教育。不重视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懂得如何做好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种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我国的大学没有培养专业的文物保护工作者,建筑院校也很少开设这方面的课程。欧、美、日本的建筑院校把历史建筑和民族传统文化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许多国家的大学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系、科、专业。法国就专门设立了国家建筑师制度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教育专项资金,在每个地区配置有专门进行此项教育的官员,直接归文化部领导,他们对中小学生以及普通市民进行历史文化和保护知识的教育,使所有的法国人对自己的文化、自己的城市和家乡都充满了热爱之情,每个人都能说出自己城市和家乡的历史和文化精粹。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7

关于对秦直道的研究,据考古与历史学家讲,秦直道的研究是近30余年的事情。关于秦直道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史记》,司马迁只有寥寥几笔:“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除道,道九原,抵云阳,堑山堙谷,直通之。”《蒙恬列传》曾传记:“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堑山堙谷,千八百里,道未就。”除此之外,很难再找到更为详细的记录说明,更谈不上研究了。随后的两千多年里,几乎没有人再关注秦直道的意义,秦直道随同黄沙一起淹没于荒草之中。直到上世纪70年代,历史地理学家史念海教授撰写《陕西军事历史地理》时,写有《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一文,为秦直道研究开拓了新领域。随后,除1987年陕西省地方志编委办曾组织史志工作者考察过秦直道之外,再没有人对秦直道做过全面的研究。直到2005年7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召开了“中国・秦直道与草原文化研讨会”,这是我国首次集中进行研究秦直道的专门会议,主办方总共请来了北京、陕西、甘肃、内蒙古地区对秦直道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约160余人共同出席会议。最初参与研讨的专家接到主办方邀请之时异常惊喜,毕竟这是关于秦直道的第一个研讨会。同时,许多专家学者也希望通过此次研讨会发表自己的最新观点,同时汲取更多新的研究成果。在这次会议上,众多专家都对秦直道的研究和保护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会上,形成了《关于加强对秦直道遗址鄂尔多斯段研究与保护的建议书》及《关于秦直道遗址鄂尔多斯段的评价意见书》两项成果,明确了秦直道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对秦直道研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外,在主办方的主持之下,与会的众多专家也拿出了多年的研究成果与大家共同分享,并以最快的速度结集出版,也就是捌门现在所看到的这本弥足珍贵的《秦直道探索与研究》。著名历史学家、北师大教授王子今说:“这本书的出版,凝聚了众多专家的心血,同时由这么多的专家汇聚一堂,探索研究秦直道的历史文化价值,尚属首次,且规模大成果丰。这与东胜区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分不开,他们联系专家,准备资料,筹备会议,编辑论文,进行了诸多繁琐复杂的工作。仅仅是将这么多研究人员聚在一起开这个研讨会,即是大功一件,可谓功不可没。”

自汉代以后,秦直道就慢慢的被遗忘了,某些干道虽仍在使用,但很少有人将它与秦直道联系起来。自从上世纪70年代,史念海先生实地考察秦直道的成果《秦始皇直道遗迹的探索》发表之后,学术界才重识到秦直道的重要性。而那次研讨会上,论文集的出版,为秦直道的保护提供了许多可行有效的意见。我们知道,秦直道北起九原郡(今内蒙古包头市西南盂家湾村),南至秦都咸阳军事要地云阳林光宫(今陕西淳化县),穿越14县,长达700多公里。路面最宽处约80米,一般宽有20米左右,要对其进行保护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目前秦直道遗址保存较为完好的一段就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境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历来各级领导班子都较为重视这一文化遗存。1989年,东胜境内的秦直道被东胜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该段秦直道遗址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为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2003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着手保护秦直道遗址东胜段,投资800多万元,2005年7月建设落成了秦直道遗址博物馆,制作了大型秦直道复原沙盘,并征集了一批秦汉时期的历史文物,迈出了秦直道文化开发的第一步。参与“中国・秦直道与草原文化研讨会”的众多专家学者,都极为欣赏东胜区的这一做法。秦直道遗址博物馆的建立可谓一举多得,既保护了秦直道遗址和遗址上出土的文物,又有了具体的宣传场地。秦直道遗址博物馆的建立,让秦直道成为中国第一个以道路为主体的遗迹国保单位。由此可见,这个见证华夏文明奇迹的秦直道,这份祖先给鄂尔多斯人留下的珍贵而厚重的历史文化遗产,其文化品牌价值是无可替代的。

这本论文集可谓是融各家之言,展百家之长,以“中国・秦直道与草原文化研讨会”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主,共收录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文章共32篇,学术分量相当厚重。书中不仅收入了王子今教授的《秦直道的历史文化观照》,还收入了北京大学历史系辛德勇的《秦汉直道研究与直道遗迹的历史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宋超的《直道与汉匈战争》、北京大学文博学院高崇文院长的《试论匈奴民族的发展与南北文化的交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孙家洲的《秦直道研究二题》、陕西历史博物馆周天游的《秦直道的价值与保护其遗址的意义》、北京大学历史系程龙的《论秦始皇灵柩何以经九原归咸阳》、甘肃庆阳市博物馆李红雄的《略论秦直道修筑的时代背景及其历史作用》、包头教育学院廖文俊的《秦直道与九原地望》、陕西榆林市文物研究所王富春的《榆林境内秦直道与南北文化交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发展研究所郝诚之的《秦代直道的和平功能与昭君出塞的旅游价值》等多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这本书第一次将近30年间数十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公布于世,这些研究成果再一次肯定了秦直道开筑与通行的重要历史意义。书中对于其走向、规模、作用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考论,提出了许多新的创见。例如辛德勇教授的《秦汉直道研究与直道遗迹的历史价值》一文中,总结了以往秦直道研究的成果,对于秦直道中段西线与东线的认识分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直道在秦朝时已经修成,到了汉武帝时代仍然继续使用,可见秦人所筑直道,不仅按计划完工,而且工程质量也相当完善。他认为《蒙恬列传》所谓“道未就”,应是指秦代规定的直道工程中“一些非常次要的辅助工程”尚未完全完工。对于直道南端何以起始于甘泉宫,辛德勇教授也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分析。有关秦直道的考古调查收获,如鲍桐《鄂尔多斯秦直道遗迹的考察与研究》、姬乃军《陕西省延安市境内的秦直道》、贺清海《旬邑县石门关近侧大型秦汉遗址真伪辨析》、张泊《子午岭秦直道考察手记》等,也收入到了这本论文集中,形成了对以往秦直道研究重要成果的一次比较全面的检阅,也为学术界进一步的考察和研究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于秦直道中一些长期困惑世人的问题由此也得到了解决。总体上说,此论文集的出版,为学术界共同研究秦直道问题提供了条件。王子今教授兴奋地说:“这本论文集的出版让在场的研究者都知道了最新的研究结果,了解了同行们的进展,知道了自己应该往哪个方向去研究,让大家都少走了一些弯路。”追根溯源,如今有这么多的专家来关注和研究秦直道,除了“中国・秦直道与草原文化研讨会”的召开和《秦直道探索与研究》的出版之外,还因为秦直道自身的魅力所在。

秦直道在秦代如同今天的“高速公路”,它既是一条重要的边防供给线,也是一条中原民族和北方少数民族交流的大动脉,与长城共同构成了北部边疆的重要防御体系,有着与长城同类的文化层级和品牌价值,有着与长城同样重要的历史教学、科学普及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多重功能,在历史上曾为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作出过特殊的贡献。现在我们再去探索秦直道,深挖其历史价值,可以全面了解秦直道和秦代道路的形制、历史沿革以及测绘、建造方法、道路规模、使用维护、附属设施等最直接的、无法替代的珍贵史料,具有非常重要的工程技术信息价值。秦直道的开通,便利了中原内地与河套地区的交通往来,成了内地通往北疆的大动脉,不仅对秦抵御匈奴,巩固北疆,加强北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秦直道遗迹以及沿线的古城遗址,对于我们研究秦汉北方地区的历史,特别是匈奴的战争史、交通史、通讯史和民族关系史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人文历史信息价值。秦直道同时又是民族大融合的桥梁,西汉末年,昭君和亲匈奴,就是沿秦直道北上的。此外,秦直道沿途的巨大冲沟,不仅展现了本地区两千年来水土流失的情况,而且断面上路基垫土层下压着的秦代原生地层,也真实地记录了这里秦代当时的地貌地质情况。

当论文集《秦直道探索与研究》面世之后,秦直道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通过此论文集,专家学者们还发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通过观察研究,可以看到多角度科学考察的新气象:一、秦直道的开通和应用,在中国古代交通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作为典型性的标范,成为研究者关注的对象。二、对于军事交通的发展历程而言,秦直道也表现出里程碑式的意义。通过对其在兵员和军需物资的调运、军事情报的传递等方面作用的考察,可以总结有意义的历史经验。三、以文化史考察的视角关注秦直道,也可以获得有意义的发现。比如有学者进行过秦直道沿线扶苏传说的研究。四、近30余年的秦直道考古发掘中,秦直道文化遗址还保存了大量的考古文化遗存,具有很高的文化研究价值,同时还保留了生态学和环境考古学上的重要信息。另外,秦直道纵贯南北,沿线民俗的交融点,也成为民俗史学者和社会史学者瞩目的课题。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困境出路

OntheDilemmaandOutletto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

――JingxiCountyinGuangXiforExample

JiangMingwei

(DepartmentofPoliticsandLawinBaiseCollage;GuangxiBaise;533000)

Abstract:The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whichiscreatedandinheritancedbyZhuangpeopleinmaterialandspiritualheritage,thatwithZhuangcharacteristic.WiththechageofSocialstructureandeconomicdevelopmentmodel,somepeoplelackofprofoundunderstandingtotheintrinsicvalueof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whileexcessivepursuititseconomicvalue,resultingtheimbalancebetweenprotectionanddevelopmentofthe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Nowthekeypiontishowtoprotectintrinsicitsculturalvaluewhendevelopmentitseconomicvalue,andmakesureithasindependentculturalattributesbutnoteconomicvassal.andfurtherexplorethewaytoinheritancethe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

Keyword:Zhuanghistoricaland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nd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9

旅游资源评价主要是指学者关于高句丽遗产的旅游资源特征分析、旅游资源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遗产作为区域旅游的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研究。早在1988年东北师范大学韩杰在分析“通化—集安旅游区”旅游资源特征时,专门论述了该旅游区的人文资源的高句丽特色[1]。韩杰是较早对高句丽遗产进行旅游方面研究的学者,但其研究并非专门研究,只是把高句丽遗产作为区域旅游研究的一部分,分析不够深入。同样,1997年李秀霞在其研究中论述集安市旅游资源特征时,第一点就特别指出高句丽文物古迹驰名中外[2]。2004年,高句丽历史遗迹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后,其品牌价值意义凸显,学者对其的评价也有所不同,多数是以世界遗产的角度进行的。刘贵富指出,高句丽文化遗产为集安市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源,作为具有广域旅游市场的国际级旅游地,对游客产生的吸引力是其他旅游资源无法比拟的[3]。李亚丽、李悦峥在分析集安旅游资源特色中强调的前四点,全部是高句丽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4]。胡黎霞认为,集安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的旅游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丰富的古迹遗存、独具特色的王城建筑和璀璨的高句丽王室贵族壁画墓几个方面[5]。艾嘉西指出,高句丽文化遗产具有艺术欣赏价值、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6]。王晓南认为,高句丽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旅游经济价值,高句丽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的文化特征[7]。陈玲玲、孙克勤指出,集安旅游资源从数量、类别和质量上都具有极佳的资源本底优势,其中文化遗产资源具有垄断性优势,申遗成功后又具备了极强的品牌优势[8]。朱尖等在对集安市旅游资源整体布局、功能分区研究中对高句丽世界遗产资源进行了专门分析[9,10]。此外,一些研究运用定量分析法对高句丽遗产资源进行了评价;齐兰兰在其硕士论文中运用层析分析法对集安市旅游资源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洞沟古墓群旅游资源价值高、开发潜力大。丸都山城文物价值较高但基础差,开发潜力不佳[11]。朱尖同样运用层次分析法评价了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12]。从众学者的研究可得出结论:高句丽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尤其成为世界遗产以后)有着极强的优势,不管是资源本身的价值,还是申遗之后的品牌价值,都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

2旅游开发利用研究

关于高句丽世界遗产的开发利用,是学者们较早开始研究的领域。笔者在文献整理时发现,早期的论文基本都是以开发作为专题研究的,虽不是专门针对高句丽遗产,但文章内容的大部分都涉及到了遗产的开发问题。韩杰在对“通化—集安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时,景区划分了集安副区,罗列了副区内的主要景点,设计了高句丽文物古迹游览线,并对旅游区开发程序及旅游区建设进行了研究[1]。李秀霞对集安旅游资源开发划分了洞沟高句丽古文化、朝鲜族风情游览区,并且强调开发应当突出高句丽历史文化古迹的特色,还要广泛的宣传,提高其知名度[2]。王丽丽、崔庠提出高句丽文化遗存的科普旅游开发,指出古高句丽国文化遗存类科普旅游具有垄断性,应作为科普旅游开发的重点,指出应深入挖掘历史遗迹的文化内涵,要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加强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建设;关注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建立规范的解说系统;适当增强游客的参与性、娱乐性旅游项目,再现古高句丽族人的生活、生产场景,深化游客对高句丽文化的理解[13]。王丽丽、崔庠较全面系统地规划了高句丽科普旅游发展的实现路径,很多措施和方法很科学,具有前瞻性。李亚丽、李悦峥研究强调发展集安旅游业要充分利用高句丽这一独特资源,开发具有高句丽民族风情的歌舞表演,重现高句丽祭祀、出巡、狩猎、婚礼场面[4]。针对世界遗产的进一步发展问题,陈绍辉、陈楠分析了集安旅游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指出旅游业发展要进行体制改革,积极引进资金和人才,加大宣传力度,同时为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策略[14]。艾嘉西指出,集安旅游开发要广泛宣传、提高知名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接待能力,突出地方特色、构建合理旅游网络,精心设计旅游线路并保护旅游资源[15]。王春艳研究了高句丽文化遗产区域旅游开发的省际合作问题,指出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的所在地地跨吉林与辽宁两省,两省旅游地地域相邻、交通便利、自然条件相似,旅游资源存在明显的互补性,构成了高句丽文化发展的完整画卷,在旅游资源开发和市场营销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此外,区域内人民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础,也有共同的合作愿望,省际合作潜力巨大[16]。陈玲玲等运用SWOT方法分析了集安市遗产旅游发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集安市遗产旅游的发展策略:确立旅游发展定位,加强城市品牌营销;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交通网络通达性;拓宽投融资渠道,扶植旅游企业;以及加强区域合作,协同发展[17]。朱尖提出了高句丽世界遗产发展修学旅游的想法,并从理论和实证上进行了研究[18],又对集安市旅游资源深度开发提出了建议[10]。

3遗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保护是遗产能够存在的前提,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基于遗产旅游业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有关遗产旅游的异化问题,常常会出现在报纸和学术期刊上。如对遗产资源认识不清,遗产旅游的严重趋利化,盲目开发、错位开发,遗产旅游的功利主义盛行,遗产原真性的丧失与变异等。如何能够更好地发展遗产地的旅游业,弘扬和传承遗产资源,同时又能对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这是目前业界极为关注的问题。2004年就在高句丽历史遗迹申遗成功之时,就有学者告诫:高句丽不容在开发中破坏。申遗说到底是为了使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获得更大范围、更高规格的重视和保护[19]。刘贵富强调了高句丽世界遗产地可持续发展存在游客剧增、承载力不足,文化品位不高,旅游科技水平低、发展滞后、旅游经济增长与粗放经营并存的问题和矛盾,指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是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生态旅游的必然选择[3]。田大方等探讨了高句丽王城的保护策略,文章指出高句丽王城空间格局,城防体系等城市设施保存较好,因此高句丽王城遗产保护应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同时,由于王城内历史遗存类别较多,且遗存完好程度不一,因此对待个体遗存应采用多元化保护模式[20]。张金胜认为,面对集安这样一个已登录世界文化遗产的古城而论,历史保护是其城市总体规划的灵魂所在,是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从健全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更新基础设施与宜人尺度、旅游开发与居民生活协调方面对高句丽古遗址的历史保护提出具体建议[21]。耿铁华指出,高句丽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际操作都存在很多问题,就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而言,其保护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文物遗迹本身的保护,二是文物遗迹周围环境的保护[22]。张岩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详细探讨了高句丽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路径[23]。艾嘉西认为,保护高句丽遗产资源要完善政策,让遗产保护有具体可实施的法律政策依据;加强政府在保护上的投入力度,鼓励普通民众参与到遗产保护的工作中来[15]。周博根据申遗成功后集安遗产旅游与遗产保护所表现出来的互利关系,证实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性。即从系统全面的角度出发,在政府宏观控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对文化遗产旅游景点进行深度开发;发挥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区参与遗产旅游开发;将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与自然旅游资源组合,实现自然与人文的协调发展,既保护自然环境又保护文化遗产[24]。于富业专门探讨了五女山城遗产的保护问题,提出了构建危机管理保障体系、建造高句丽历史文化珍藏馆、践行五女山山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三个方面的保护对策[25]。李亚丽在其硕士论文中对集安市旅游进行了总体规划,在文章的第六部分对高句丽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26]。陈玲玲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综合评价模型,并以集安市世界文化遗产为例,对集安高句丽历史遗迹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集安高句丽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还处于过渡阶段,并针对现状提出了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27]。此外,董峰[28]和韩福今[29]对高句丽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做了研究;陈同滨[30]、李宏松[31]等提出了高句丽遗产规划的原则和保护的理念。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高句丽遗产旅游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在总文献中所占比例最高,除了专题研究之外,基本所有文献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保护问题。

4其他方面的研究

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文献量较少,不能单独分类其研究成果。耿铁华探讨了高句丽文化研究与长白山区旅游资源开发的关系,指出长白山区的旅游资源丰富、类型齐备、内涵深远、特色独具,特别是高句丽文物遗迹资源已成为我国东北地区文化历史与旅游的一大特色,对高句丽文物遗迹的保护研究、开发利用,能促进长白山区旅游事业的发展[32]。吕琳璐以集安市世界遗产旅游社区为个案探讨了世界遗产旅游与社区参与的关系,指出集安市遗产旅游社区参与的主要困境表现在:居民参与的人数少、居民参与的范围窄、居民对旅游业的了解程度底、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状态,作者从社区发展的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和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构想[33]。刘佳研究了集安市旅游形象传播问题,运用传播学、广告学、旅游地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剖析了目前集安在旅游形象传播过程中存在的症结,并通过借鉴成功旅游城市案例,从政府、公众、媒体三个角度切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有效提升集安旅游形象的传播策略[34]。许伟民在其硕士论文中对集安市旅游市场发展战略进行了专门探讨,指出集安作为新兴的旅游城市,尤其高句丽文化遗产申遗成功之后,应加大宣传集安的旅游资源,极力吸引国内外游客,具体应在政策、组织、体制创新、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与保障,极力拓展旅游市场[35]。

5总结与展望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10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多样,地质地理条件复杂,形成了种类繁多、奇异独特甚至是世界上唯一的地质遗迹。包括各种岩溶、丹霞、火山、冰川、海岸、花岗岩奇峰等奇特的地质地貌景观,典型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以及丰富多样的古生物化石等。在东北,黑龙江五大连池有“中国火山博物馆”之称,吉林长白山火山地貌景观,内蒙古克什克腾不仅有美丽的大草原,而且有神奇的地质地貌景观,美丽的湖泊河流和火山遗迹;在华北,发育了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如天津蓟县的前寒武纪地质剖面,蓟北、辽西中生代热河动物群、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遗迹、山东山旺中新世化石群、二连的恐龙化石群,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还有著名的中岳嵩山,不仅文化遗产丰厚,而且在地质学上是世界上典型的前寒武纪构造运动和地层遗迹等;在西南,云南路南石林以千姿百态的岩溶峰林引人入胜,澄江动物群以丰富的古生物化石展现了寒武纪早期地球生命大爆发的过程,还有贵州织金溶洞,川西北龙门山的飞来峰,雅鲁藏布江大峡谷,高大挺拔的喜马拉雅山等;在西北,有秦岭北麓的翠华山的山崩地貌奇观,秦岭地区的高山峡谷、独特的风蚀地貌和冰蚀地貌,雄伟的西岳华山,还有著名的矿产地如白云鄂博、甘肃白银、金川等;在东南,湖南张家界以奇特的砂岩峰林地貌景观独娇天下,旅游胜地江西庐山有著名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广东仁化以奇特秀丽的丹霞地貌引人入胜,福建漳州有以“火山盆景”著称的滨海火山景观,福建和浙江独特的沿海海蚀地貌,还有大型矿产地紫金山、西华山等。这些不仅是中国的财富,也是世界的财富,它们在生物演化及人类生存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保护好地质遗迹资源,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客观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地质遗迹的保护

1.1国际地质遗迹的保护概况

国际上对地质遗迹保护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全球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也十分重视,其中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地质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领先,它们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国际上对地质遗迹保护的通行做法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4月提出了创建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目标是每年建立20个,全球共创建500个,并建立全球地质遗迹保护网络体系。

1872年美国率先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为了保护间歇性喷泉和美丽地质景观及生物多样性,并逐渐制定了利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后又陆续建立起大峡谷,夏威夷火山、猛犸洞和大沼泽地等380处国家公园。随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建起了国家公园,如加拿大的阿尔波特恐龙国家公园、冰川国际和平公园等,日本的拜神山地和屋久岛国家公园,英国的吉安特考斯威国家公园,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印度的恒河三角洲,非洲的乞力马扎罗国家公园等。现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已成为全球的共识。

1.2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比较丰富、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在世界自然宝库中享有盛名。我国十分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地质遗迹多是作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198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我国开始建立了第一批独立的地质自然保护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5年出台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8月25日成立了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2000年10月,对全国18个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和单位的答辩进行了评审,最后同意石林、张家界、庐山等11个申报单位为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继续审定批准了第二批33个国家地质公园。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名单,河南王屋山、四川九寨沟、浙江雁荡山等41处被评为“国家地质公园”。至此,我国的国家地质公园已增至85处,分布在30个省(区、市)。建立国家地质公园最多的省份是四川、河南、福建、安徽、云南、河北等。2005年6月开始申报第四批国家地质公园。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2001-2010)》,从2001-2010的10年时间里,我国将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310处,并力争使5至8处纳入世界地质遗产名录。目前我国已经有12处(全球世界地质公园总数33个)被评为世界地质公园。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推进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职能逐步向基层延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条例》,广西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与海关配合,查处了大批走私古生物化石及钟乳石案件。各省积极编写地质遗迹保护建设规划,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一些省还开展了地质遗迹调查和评价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部级、省级、县(市)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426个,其中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形迹46处、古生物化石36处、地质地貌景观344处。近年来,保护区及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我国地质遗迹资源主要有如下保护形式:(1)国家地质公园。它是指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珍奇或秀丽景观特征的自然保护区。这些特征是该地区地质历史、地质事件和形成过程的典型代表;(2)独立的地质遗迹保护区;(3)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4)国家风景名胜区中的地质遗迹;(5)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地质遗迹;(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猿和古人类遗迹;(7)矿山公园。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等特定空间地域。今年6月,全国首批国家矿山公园开始申报并建立。

1.3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国民的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比较模糊,致使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被人为地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一是地质遗迹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法规执法力度不够,滥采滥挖,甚至到保护区内非法采集生物化石进行非法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遗迹保护经费严重不足,有效的保护设施和保护工程不能及时上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遗迹破坏仍然很严重;三是对地质遗迹保护认识程度不够,重开发轻保护,造成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地质遗迹不断破坏;四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基本状况不清,缺乏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五是地质遗迹保护区数量过少,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六是相关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管理权属不明确,管理涉及林业、旅游、文物、卫生、海洋等多个部门,出现政出多门和相互推诿现象;七是宣传力度不够。

1.4地质遗迹保护对策和措施

(1)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调查和评估。摸清家底,建立资料档案和地质遗迹数据库,统筹规划,实行合理分级保护。

(2)加强各级领导对地质遗迹保护的责任,明确各部门管理权属。必须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其次,理顺各级各层次间的领导体制以及明确其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职能。

(3)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法规。结合地质遗迹发育的特点深入探讨、拟定法律法规。力求做到依法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拟定新的法规及有关新的管理规定。进行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在内的地质环境综合评价,遏制重要地质遗迹的破坏。

(4)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地质遗迹保护资金,国家和地方重要地质保护纳入国家与当地财政计划。建立示范保护区,带动其他保护区的建设。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5)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地质遗迹的科学价值。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并把我国的独特的地质遗迹和有关的管理经验推向国际。

(6)大力开展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工作。由于地质遗迹保护的公益性,应广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加强地质遗迹知识的科学普及,提高全体公民自觉保护地质遗迹的意识。

(7)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大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的管理。

(8)加快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许多地质公园不仅是地质遗迹研究基地,地质科普教育基地,也是广大旅游者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2·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保护地质遗迹资源并不排斥对其的合理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境内的一些地质遗迹资源区,由于成功地执行了保护与利用、学术与科研、旅游与开发一体化的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从而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要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只有保护好地质遗迹才能为旅游活动提供基础和前提,地质遗迹一旦遭到破坏就失去了作为旅游资源的条件。我国的地质遗迹,有很多都是部级乃至世界级的,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些还涉及到开发后的环境、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应先予以保护而后逐步开发,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

开发是目的,不开发资源,社会经济就无从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地质遗迹资源必须通过开发利用,才能招揽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能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促进旅游资源价值充分体现的手段。地质遗迹保护是需要投入资金的,有的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中央财政是一种负担,资金不足导致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进行。将地质遗迹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既发展了地方经济,成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同时,开发地质遗迹资源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地质公园,用于地质遗迹的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资源的开发也有助于地质遗迹的保护。

(2)地质遗迹资源开发,要实行总体规划。在开发之前,要制定科学的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以防止出现公园建设城市化的倾向,防止生态系统固有的自然性和优美性遭受破坏;在开发利用阶段,监管部门要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避免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过度开发,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地质生态旅游的新概念,使人们对大自然充满尊重、热爱,在欣赏自然美景的同时,关注、重视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目前,我国许多地质遗迹区已经先行开发成旅游区、旅游景点或疗养基地等,对已经开辟成旅游区的地质遗迹区,应把旅游开发与遗迹保护合理地统筹规划,对未开发旅游点的保护区应考虑制订旅游开发规划。

(3)生态保护和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并举。随着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会得到很大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得以恢复,进而可以形成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因此,在论证与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同时,应进行生物资源的调查及其开发利用规划。在建立保护区后,应使其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研究示范区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区。

(4)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要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地质遗迹是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着巨大的科学研究和文化学术价值;自然遗迹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存在着巨大的旅游价值,二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5)地质遗迹资源的旅游开发要科学普及到位。在游客中心、博物馆、展示厅、标本陈列室有标本和科研专著、科普读物、科普小册子、画册、照片、幻灯片、光盘、纪念品、工艺品展示与出售。这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公民的参与和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大有裨益。结合实地参观和光电或多媒体演示,使游人在欣赏游览的同时,获得不少地学知识。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科技咨询等活动是地质遗迹资源科技开发的重要内容。在缓冲区和试验区建立教学实习、实验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广泛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是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篇11

贵州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诸多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是非常具有历史价值的,它们是边远落后地区发展历程的印证。

建国初期的、接踵而至的“三线建设”、为期10年的“”、改革开放30年期间的大开发、新世纪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跨越武发展等等,都在贵州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中,留下了诸多“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这些当代文化遗产,对我们来说不仅是极其宝贵的,也是不可再生的。

贵州的民族民间文化是多彩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样极为丰富,贵州建国以来的许多文化遗产,不仅带有独具性,特色非常鲜明,历史文化价值也极高。例如“三线建设”时期的军工企业建筑,毕节试验区创建与发展进程中的许多文化遗迹等等,这些在国内其他地区是绝对无法拥有的。面对此类文化遗产,需要我们以极其敏锐的眼光,超前的视角去发现它、保护它。只有这样,才能让贵州的文化遗产保护更具特色。

当前,我省正在抡抓国家拉动内需的大好机遇,全方位地推进贵州的经济社会建设,工业、交通、电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大规模建设施工中,旧有遗迹和建筑的拆除在所难免。人们常说“不破不立”,“旧的不去,新的不来”,但在文化遗产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实现贵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文化遗产,并非一组不可调和的矛盾。

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我省已经推出军工文物保护规划,“计划选址贵定盘江镇的三线建设工业遗址”。这是一个非常有远见卓识的决定。就目前国内新中国时期文物保护的情况来看,尚属一种创举。有专家撰文报道此事时称:“该项目规划方案意在保护军工文化遗产以资政育人,让后人记住中国特定历史时期产生形成的贵州军工三线建设历史,记住贵州三线建设者奉献青春开拓创业的精神,达到在合理开发和利用中实现有效保护贵州军工文物(遗址)的目的。”此言值得深思。

历史遗迹的价值范文1篇12

关键词:成都地区;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

文化遗产旅游指基于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旅游活动。文化遗产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1990年代以来,遗产成为了流行的语言,同时也是旅游业中最重要和成长最快的产品。

三国历史虽然短暂,但三国文化却脍炙人口,极其引人注目。成都曾为蜀汉政权的都城,至今境内仍然留存着大量三国文化遗产。成都地区三国文化底蕴深厚,发展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然而目前市内整体三国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情况并不是很好,仅有“三国圣地”成都武侯祠享誉国内外,而其他为数众多的三国文化遗产大多不为人所知,开发利用深度也远远不够。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都整体上的三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根据成都武侯祠博物馆对成都地区三国文化遗产的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成都目前约有50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成都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潜力和优势

(一)成都三国文化底蕴深厚,影响力广

蜀汉都城是成都历史上影响最大、最辉煌、最耀眼的闪光点。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其他历史时期的文化遗留。一千年以来,四川地区上至官方,下至百姓都是尊刘抑曹,认为蜀汉政权才是“三国”的正统王朝。而蜀汉政权中的许多英雄人物及其故事都成了三国文化的典型代表。诸如诸葛亮为智慧的化身,刘关张桃园三结义流传千古,关羽更是受到了社会许多行业的供奉。这些三国人物都或多或少和成都有一定的联系。蜀汉政权所在的区域就是三国文化的核心区域,而成都正是这片核心区域中的中心。成都武侯祠博物馆更是享有“三国圣地”的美誉。吸引着众多海内外游客,尤其是日本、韩国等国,心怀崇敬之情专程前来成都朝拜武侯祠。三国文化已经成为成都的一个重要文化形象。深厚的三国文化底蕴是成都大力开发文化遗产旅游的最大优势条件。

(二)三国文化遗产数量众多、旅游资源类型齐全

关于三国文化的概念,目前学术界一般认为“三国文化”不仅仅指三国时期的文化,而是指以三国时期的历史文化为源,以三国故事和三国精神的传播演变为流,以《三国演义》及其诸多衍生现象为重要内容的综合性文化。这实质上是一种泛三国文化的概念。因此,调查在确定成都地区三国文化遗产数量的时候采取比较宽松的标准,即与三国文化相关的遗存、遗址、传说等均为三国文化遗产。经调查目前成都约有50处三国文化遗产。

本文参照旅游资源评价的标准对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学上的分类。目前普遍使用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按旅游资源的现存状况、形态、特性、特征等性状,将旅游资源分为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3个层次,共分为8个主类、31个亚类和155个基本类型。每个层次的旅游资源类型以相应的汉语拼音代号来表示。依据上述标准,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遗产从旅游资源角度来看,可以划分为生物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3个主类;树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综合人文旅游地、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居住地与社区、水工建筑、归葬地6个亚类;共计16个基本类型(详见表1)。三国文化旅游资源主要集中在遗址遗迹和建筑与设施两个主类中。

(三)三国文化遗产资源价值品位高,特色显著

由于文化遗产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综合性,对它的评价角度和方法众多。本文拟着重探讨旅游资源本身的价值质量,即传统上意义上的资源要素价值综合评价。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遗产数量多,且分布比较零散,对其进行评价时,一些地理距离近,内在联系紧密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依照“由同类型的独立单体结合在一起”的原则,划分为一个集合型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进行评价。依据标准要求,再结合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对其进行分值估算并划分资源级别。五级旅游资源为“特品级旅游资源”;五级、四级、三级旅游资源为“优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旅游资源为“普通级旅游资源”(详见表2)。

五级旅游资源成都武侯祠

成都武侯祠是国内唯一一座君臣合祀祠庙和最负盛名的诸葛亮、刘备和蜀汉英雄纪念场所,代表着整个成都和四川的区域形象,是全世界影响最大的三国遗迹博物馆。从观赏游憩使用价值、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珍惜奇特程度、规模和完整性、资源影响力等综合方面来看,成都武侯祠毫无疑问是最优质的三国文化旅游资源。

四级旅游资源―都江堰、黄龙溪、洛带古镇(八角井)

如果从旅游开发的角度而言,都江堰、黄龙溪和洛带古镇的年接待游客人次、旅游收入和知名度早已具备特品级旅游资源的条件。但是以三国文化旅游而论,这三处旅游点的核心旅游吸引力并非源于三国文化。比如都江堰和黄龙溪的水文化、洛带古镇客家文化影响力远远强于三国文化。三国文化遗产未在这三个地方构成核心旅游资源。

三级旅游资源武担山、八阵图遗迹(桂湖八阵图记)、子龙庙(墓、望羌台、子龙祠)、九里堤遗址、先主寺

这几处三国文化旅游资源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珍惜奇特程度都较高:武担山是刘备登基的见证地,为成都古代重要的地理地标;八阵图是诸葛亮军事思想的重要体现,虽原貌不存,但仍存部分遗迹,为后人留下很大的想象空间;子龙墓(庙、望羌台、子龙祠)为集中展示名将赵云的旅游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有着独特性,具有很高的观赏游憩价值;九里堤与先主寺在观赏价值和文化价值上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这几处三国文化旅游资源与三国文化联系紧密,资源品位高,知名度也不错,游客能蛑苯硬喂郏具备了一定的旅游发展条件。但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级旅游资源慈云寺(阿斗读书台、赵云拴马树)、石经寺(石经寺碑记)、青白江武庙、大邑关帝庙、石象寺、诸葛亮屯兵牧马山广场

慈云寺和石经寺以佛教文化为核心吸引力,虽然目前接待条件较为成熟,但是其中的三国文化遗存较少,资源单体本身的观赏价值也较低;青白江武庙和大邑关帝庙的观赏价值和建筑价值较高,但是由于区位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利用;石象寺目前正在维修;诸葛亮屯兵牧马山广场为新建建筑,文化价值较低,观赏景观较少。这几处三国文化旅游资源知名度较低,未得到有效利用,但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

一级旅游资源骑龙山古驿道、张松故里(张松墓两处)、跑马埂、蒲江冶铁遗址、马岱墓遗址、“汉代古火井”遗址、桓侯衣冠墓、白虎夷王城(墓)、九倒拐崖墓群

本类旅游资源由于现存遗迹较少,知名度也比较低,对于一般游客的观赏价值较低。虽然这些三国文化旅游资源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但对其直接利用的难度较大,短期内不适合进行旅游开发。

未获等级旅游资源黄忠墓旧址、马超墓旧址、万里桥、小关庙街、点将台街、洗面桥、衣冠庙、葛陌、崇州武庙旧址、马超坪、诸葛井、赵云洗马池、火烧坡、孔明乡(马刨井)

由于年代久远和城市化进程,这类的三国文化遗产已无遗迹可寻。马超墓、黄忠墓、崇州武庙旧址等地早毁坏;火烧坡、孔明乡等遗迹甚少。这类的三国文化旅游资源单体大多只剩下文化价值,几乎无法进行旅游开发,只能通过文献记载和影像资料来了解其原貌。

二、成都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利用现状

及存在问题

(一)三国文化遗产旅游整体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发展规划

从成都区域整体上说,目前除了成都武侯祠旅游发展良好,其他的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发展均不够理想。成都武侯祠现包括文物区、西区和锦里三个部分,按照功能分为:三国历史遗迹区、三国文化体验区、锦里民俗区。武侯祠是国家第一批文化产业创新实践基地。此外,子龙祠(墓)、武担山、八阵图遗迹、九里堤遗址、先主寺等三国文化遗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能够为游客直接参观。但是成都地区的其他三国文化遗产的利用情况不理想。比如青白江武庙、大邑关帝庙、张松墓、马岱墓等大多处于静态保护的状态。

由此看来,成都地区的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极其不平衡,在全市范围内缺乏统一科学的规划,各个三国文化遗产点位在保护和利用上尚未形成全市联合开发的局面。目前市内也没有一条成熟的三国文化旅游线路。

(二)大多数三国文化遗产点位的保护形势较为严峻,宣传力度不足。

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由于年代久远,相当一部分三国文化遗产点位留下的遗存较少。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得到有效保护的点位仅有10处(详见表3)。都江堰为世界文化遗产、黄龙溪古镇和洛带古镇为四川省历史文化名镇,其相关的三国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为数众多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却面临着严峻的保护形势。也有相当一部分的点位已随着城市建设而被完全破坏,仅存一个地名,比如万里桥、黄忠街、洗面桥、点将台街、马超西路等地。

三国文化众人皆知,武侯祠享誉海内外,但是成都其他三国文化遗产地的知名度却较低。除武担山、子龙庙(墓)、八阵图遗迹、先主寺等有一定的知名度外,洛带古镇、黄龙溪、都江堰内的三国文化遗产,大多数游客不是很了解;而像白虎夷王墓、大邑关帝庙、崇州马岱墓、张松墓、青白江武庙等更是“养在深闺人未识”,甚至连住在附近的居民对此都一无所知。

(三)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有待深入

目前除了成都武侯祠外,成都其他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仅能为游客提供观光型旅游产品。而且这些三国文化遗产旅游项目相对缺乏互动性,大部分点位只能以静态形式展示遗址、遗迹原貌,游客只能被动的去参观、听,在点位转一圈就走,停留时间也短,消费更是无从谈起。此外,从旅游商品上看,虽然成都有许多三国文化旅游商品,但是真正具有全国品牌性的特色商品数量较少。

三、成都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建议

(一)树立“全域旅游”发展观念,分类开发

这里提出的“全域旅游”发展的观念,第一,要求成都发展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应该建立在市内全域各个三国文化遗产点位的旅游开发基础之上;第二,三国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要把三国文化遗产放在第一位,但是也不能仅仅拘泥于遗产本身,一定要与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环境等有机结合。若能在此原则和统一的科学规划之下发展成都的三国文化遗产旅游,必然能够带动全域旅游的整体发展。

成都的三国文化遗产点位数量众多,每个旅游点位的发展状况也不尽相同。因此要依据点位实际状况进行分类开发。根据调查情况和评定结论,武侯祠属于五级旅游资源,应在目前良好发展的基础之上,继续做大做强,为游客提供更丰富的旅游产品,争取成为一个世界级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而四级旅游资源:都江堰、黄龙溪古镇、洛带古镇的核心文化非三国文化,因此只需要增加三国文化宣传和开发一些三国文化旅游商品即可;而三级旅游资源:子龙庙(墓、望羌台)、武担山、八阵图遗迹(八阵图记、诸葛井)、九里堤遗址、先主寺等由于基础设施状况、保存情况较好,这些三国文化遗产是目前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应在宣传营销、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上加强投入。而市内的其他三国文化遗产点位不适合进行近期大规模的开发打造,应在良好保护之上,以图长远发展。而一些三国文化遗产点位仅存遗址,已无物质文化形态,则可通过立碑标识、命名等方式处理。

(二)加强三国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宣传力度

文化遗产类的旅游开发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对文化遗产本身进行保护,而目前成都除了被列入文保单位的文化遗产点位外,还有大量点位未得到有效保护。除了武侯祠,其他三国文化遗产点位基本是片面注重对“点”的保护,忽略整体保护。对于一个文化遗产点位,如果缺少了相应的文化氛围,只是将遗产封闭在一个环境内免遭物理破坏,这样保护就会让遗产脱离独特的文化土壤而难以体现价值。比如八阵图遗迹用石栏围起来,保护方式较为简单,并且与嘈杂的商业市场相邻;娘娘庙也在衣贸市场之后,环境噪杂;大邑关帝庙与居民区相接,无专人管理;马岱墓遗址无任何标识,在杂草丛生的路边。因此要在保护好三国文化遗产本身的前提之下,尽量改善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并对目前的保护条件进行改善。目前除了武侯祠,其他文化遗产点位知名度较低,应该利用武侯祠的知名度和成都三国文化之都的形象大力宣传成都境内的三国文化遗产,让世人知道,成都不仅仅只有武侯祠,还有更多三国文化遗产。

(三)发挥武侯祠龙头带动作用,加深三国文化研究,丰富三国文化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