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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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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食品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型产品不断涌现。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卫生部应对新的食品原料进行组织审查,只有当其满足一定要求后才能予以公布,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我国新资源食品的发展和变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对食品卫生的法律及法规进行了修订。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的法令就规定了若要使用新资源生产产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核及批准,必须在结果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指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资源必须提前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请审批;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若要使用新食品原料,需向国家卫生部门提前提出申请,通过安全性的评估,且满足一定的食品安全后才可予以批准。

二、我国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思路变迁

(1)试生产阶段的取消。在我国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食品卫生相关管理法中规定,在对新资源的食品进行生产前,必需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生产,当试生产结束后,其相应审查批件自动作废,期满前的六个月,相关企业必须重新向国家卫生部申请正式生产的许可。另外,新资源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应为长期的,所以应建立相应的长期监督制度。此外,根据我国的申请产品的具体情况,进口产品在整个市场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这些进口产品均在国外的生产销售中进行了一段时间,引入我国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进口。对于一些在国外具有很强安全性的成熟产品,对其发放两年的试生产期没有必要也无任何意义,所以,近几年我国在制定新办法的过程中已经取消了对新资源产品进行试生产的过程。(2)产品的批准形式发生了变化。我国对产品的批准形式由原先的对单个最终产品进行审批发证,发展到对原料名单进行公告的阶段。在管理模式上,避免了对同种产品的反复审批,从而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行政成本及社会资源,为新资源食品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这种管理方式与国外对新食品原料的管理方式类似,从这一点上说明我国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模式逐步迈向科学化的轨道。

三、存在的问题

(1)如何对新领域进行界定。目前受我国新资源食品中定义范围的影响,使得评审工作人员很难明确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畴。首先我们对传统中草药的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出禁止在食品中加药,而我国卫生部在2002年颁布的管理通知中,明确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中草药名单。但我国中草药发展时期较长,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及人们对中草药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的可加入食品的中草药相继出现。(2)还有一点就是对一些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多年但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进行管理的问题,我国从颁布第一部相应管理法规到目前为止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有的企业对新食品原料采取正常的法规进行申报,但也存在一些没有申报的情况,同时我国在新资源的食品监管工作中并没有投入足够的力度,所以目前市场仍存在很多未经审批的新资源食品,针对这些食品如何对其进行管理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四、几点措施

首先修订我国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我国当前现行的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办法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基础制定的,再次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遵循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以最快的速度对新资源的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而明确现行管理办法中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上述出现的新资源食品的界定问题,在此笔者建议相应部门应以向欧盟或美国国家学习,设置新旧判定依据的时间点,就是将我国很多年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原料,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范围内除掉。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应按照国际组织中的原则参考欧盟国家的做法,将实施等同纳入安全性评估工作中,由专业人士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得出结果后,再由政府或者委托行业的协会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够很大程度上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符合我国发展的需求,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政府的监督。

总之,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至关重要,其管理理念的转变,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芳.我国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1)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2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3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市民饮食卫生安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立足当前、重点突破”的策略,按照“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要求,继续通过“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的办法,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监管重点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

在开展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和土壤环境科学普查的基础上,对少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农田实施逐步退出。今年内,基本完成普查点中环境质量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种植要求的区域范围界定,并实施退出。

加大禁用农药的监管力度,探索以村为单位集中管理,对种植面积20亩以下的菜农建立农药使用联户管理制度。加大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力度。田头绿叶蔬菜上市前,全市平均每天抽检样品3000个以上,批发市场绿叶蔬菜抽样检测率平均每天在5%以上。使全年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按照《*市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年在*市规模化养殖场推行生猪饲养ERP管理,杜绝对生猪喂饲“瘦肉精”,力争郊区出栏生猪“瘦肉精”检测阳性率为零。

(市农委负责)

(二)加强公路、铁路等进入市境食品的安全检查

要通过整合监管力量、延伸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境道口的分类管理。8个指定道口,实行24小时监管,监管内容从动物防疫扩大到食品安全监管;20个较大的非指定道口,由公安、交通部门协管,发现情况及时通知动物防疫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人检查;36个无人管理道口,由所辖的相关区县政府落实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员,负责对装运动物及其产品、大宗食品的车辆进行告知、劝阻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铁路运输的动物和食品,由铁路部门指定运输专线承运,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

(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及有关区县政府配合)

(三)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入境食品的抽检力度。对婴儿食品、乳及乳制品、酒类、水果、植物油、肉类等进口食品,开展农(兽)药残留、生物危害、检疫对象监测和入境产品的监督,建立进口食品信息库,加强对采购、储运及现场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进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海关、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堵疏结合,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

巩固阶段性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重心下沉,逐级负责。继续以农村地区、城郊结合部和出租房屋为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与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的联动机制,严防地下食品生产加工窝点取缔后“回潮”。

(市工商局负责,市整规办、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探索建立定标准、定品种、有规范、有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乡镇食品加工点或加工园区,引导符合条件的无证照食品加工个体户进入,变无证照为有证照,变地下为地上,实行“作坊式园区、合作性经营、阶段性标准、集中性监管”,并选择在部分区县试点。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五)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执行巡查、回访等制度,推行食品安全监督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企业HACCP质量认证,督促企业生产合格食品。严格对出厂食品质量的抽检,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工作。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开展对制售无生产许可证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今年内全面启动对茶叶等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加强畜禽屠宰和流通安全监管

加大生猪屠宰场专项整治力度。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规划、布点等行业监督管理,今年内要建成1家年屠宰活猪300万头的大型现代化肉类加工中心,并逐步关闭未达标的屠宰场,使全市生猪屠宰场总量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50%,在过渡期原则上市郊各区县暂时保留1个生猪屠宰场。农业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瘦肉精”等残留宰前检测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超市、配送中心自行采购肉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继续加强对活鸡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活鸡批发市场和零售点的交易行为。

(市经委负责,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和标准化菜场建设

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肉类、蔬菜、豆制品、水发产品等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进货凭证、台帐查验、索证索单制度,使肉类“两单一帐”(经营单位肉品备案单、肉类批发市场商品交易确认单和进出货源台帐)、豆制品“一证一照一单”(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豆制品送货单)持有率达到100%。在监督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加大抽检力度,公示抽检结果,发动社会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按照准入规范、功能齐全和卫生达标的要求,今年内完成100家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市经委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八)加强超市(大卖场)食品监管

规范超市(大卖场)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仓储配送、产品标识的监管。建立熟食和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熟食当日清场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证食品和隔夜熟食的违规行为。推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检索系统,提高超市(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大型超市(大卖场)食品购销合同中,增加食品质量安全条款内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经委共同牵头负责,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九)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进一步推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等级计分管理率达到100%。

加强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堂配备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专业指导和培训,在春季、秋季开学前各组织一次培训。

对民工子弟学校食堂实施许可制度,开展学校食堂卫生硬件设施达标检查,明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加工菜肴,只能供应蒸饭和汤。

对工地食堂,按照《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市的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主办者责任,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卫生许可申报制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配合)

(十)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培训,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今年内组织对大中型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单位覆盖率达到50%。

制定并实施《*市餐饮业基本卫生设施分类要求》和《*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换证工作,推进餐饮业分类分级管理。

加强证照管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积极探索切实保证健康体检全覆盖、提高持证率的有效措施,并加大检查力度,努力杜绝无证人员上岗。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经委配合)

(十一)加强集体供餐生产经营管理

加强集体供餐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将获准生产经营集体供餐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指导社会选择安全、放心的集体供餐单位。严格集体供餐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集体供餐企业巡回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集体供餐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试行)》,搞好*市保健食品注册情况调查、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完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范(GMP)等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成分含量不合格、擅自添加化学药品和广告夸大功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三、长效管理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

针对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一批地方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制定《*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集体供餐管理办法》、《乳制品管理办法》、《地下食品加工窝点取缔办法》、《肉类及其制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一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市食品安全三年行动计划(20*年-2007年)》。

(二)加强食品标准化工作

组织收集并研究建立有关食品方面的国际标准、主要发达国家标准以及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的地方标准等的数据库,为政府和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标准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对*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全面清理,同时加强对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组织研究制定一批*市急需的食品地方标准,并加快审批,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检测方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技术标准保障。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健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建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制定*市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建立快速有效的指挥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和保障系统,形成公共卫生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机衔接、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启动建立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

以猪肉、牛奶这两个品种为试点,探索建立食品链中产、供、销及进出口的监管信息追溯和风险控制体系,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诚信守法、技术保障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推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推行各级政府举报奖励制度,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方便市民关心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的违反市境道口管理、生猪屠宰检疫、活鸡交易规定以及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酌情奖励举报有功者。

(六)加强食品卫生抽检,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科学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职能分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农业部门重点负责源头检测,质量技监部门主要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卫生的抽检,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重点抽检进出口食品,经贸、工商等部门的食品抽检任务,可归口委托相应的部门承担(但涉及国家工商总局在*监测的除外)。探索建立能够统领各检测机构的权威协调单位,统一检测标准、方法。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丰富日常监管手段。

(七)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资源

抓紧建立全市统一、及时、权威的信息汇总和对外制度。一是在“*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三是面向社会建立食品安全网,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汇总、分析、评估、预警,综合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八)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体系,今年内基本完成2-3个子系统建设任务。初步建立预防生物源性食物中毒评估预警系统和水产品安全评估预警系统。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管理责任

继续落实“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监管部门协同作用

市、区县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委员会)作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要提高综合、协调能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理清各监督部门的职责界限,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机衔接,做到有案先受理,相互不推诿,形成监管合力。

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运作、部门联手”的原则,建立省(市)政府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协作管理制度,开展质量互认,加强对外省(市)供货单位的食用农产品、畜禽及其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条线层面与食用农产品供沪的省(市)之间交流与协作,探索建立省(市)际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协作机制。

(三)强化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指导作用,提高全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水平。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认知能力。

(四)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要面向社区、居民,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措施,广泛开展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消费安全放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录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系列片、制作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发放到社区和餐饮单位,把食品安全知识送到市民身边。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宣传一批生产优质产品、开展优质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让老百姓放心购买、放心消费;曝光一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保障市民消费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抓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市场全面规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推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自治区“**”规划,**地区“**”期间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用四年半的时间,在全区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据《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反应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和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对饮食安全感到放心和满意。

(二)阶段性目标

1、降低农、兽药残留,使食品源头污染得到基本治理。

2、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努力创建食品安全诚信城市。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清理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4、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农牧区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管理,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5、取缔无证生产家庭式小作坊、食品加工行业和无证经营的家庭餐厅。

三、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

(一)重点品种:粮、肉、蔬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饮用水、保健食品、儿童食品,以及风干肉、熏马肠、熏鹅制品等。

(二)重点区域:社区、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及周围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

(三)重点环节:农(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

(四)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预期目标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预期目标:按照国务院赋予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市)及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派出工作组和综合评价组对各县(市)、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和综合评价,督察督办和综合评价情况报地区行署并通报各县(市)和各相关部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主要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县(市)、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难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重点品种整治效果;组织专家组对“食品放心工程”做出综合评价;编发《**地区食品放心工程简报》。

(二)农业、畜牧、水利部门

1、预期目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有明显下降,力求达到国家标准;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依法大力组织实施和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在充分了解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开发,不断提升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2、主要工作任务:全面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建立健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市)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建设、产品认证和产业开发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督监测,加强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诸如“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专项监测、评价和整治,监测范围包括全区各县(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重点超市等,并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监督监测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监管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以及生产过程的依法监控,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加大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制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各县(市)依法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教育工作,并划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预期目标:加强食品源头监管;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区域性责任制和防范监管体系,加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加工小作坊整顿力度,在2008年12月前,地区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取证年达到90%,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年达到100%,2010年12月前全区建立区域性责任制防范监管体系,在20**年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系统;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基本消除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使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和全地区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2、主要工作任务:严格源头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坚决关闭;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瓶装饮用水、果酒、啤酒、白酒、黄酒、酱腌菜、水产加工品、茶叶、炒货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严格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搀假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依法取缔非法食品加工作坊和饮料生产厂,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预期目标: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在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承诺制;规范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取缔“三无”食品,净化食品市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主要工作任务: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全面实施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使大型市场、超市进货做到证票齐全率达95%以上;每年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乳、儿童食品进行2—3次检测。严肃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虚假广告宣传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等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

l、预期目标: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知情消费,合理消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2、主要工作任务: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以餐饮业为重点,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各项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告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同时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经营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创建工作;继续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六)其他相关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强化对出口食品从原料种植、养殖、收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和进口食品的索证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管理和进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考核评审工作;按照建设新疆边陲安全卫生检验屏障总体要求,逐步完善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检测协作网,将出口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认真开展各项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做好进口食品后续管理工作和口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捣毁制假窝点,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环境污染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日常监管执法的经费支出。

经贸部门要继续推行“三绿工程”和“万村千乡工程”活动,加大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力度,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产食品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认真组织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产地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要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用工行为的劳动监察工作,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粮食部门要加强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对全地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库存粮油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粮油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督办,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及其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方面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其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有关工作。

发改委要按照自治区、行署的部署,负责将食品安全和检测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基本建设资金,协助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时限自20**年4月起至2011年11月。各县(市)可依据此时限要求,按县(市)、乡(镇、场)两个层次,逐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5月底)。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动员部署,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使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年6月—2011年11月)。

各县(市)要按步骤、分层次地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价阶段(每年年底)。各县(市)要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好下一年度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努力使食品放心工程一年比一年深入,成效一年比一年显著。

六、工作要求

(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起负总责的责任,充分认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参与,齐抓共管。“食品放心工程”要在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能、职责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使食品放心工程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具体实际及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特别是要依据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希望,得到实惠。

(四)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市)、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及信息报告与制度,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建立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各县(市)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放心工程”信息沟通与交流,各食品检测机构要予以充分技术支持,建立检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测资源的有效作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5

我区现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52家,从分布上来看,市场分布密度与居住人口密度是成正比的。昌平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在城北街道、回龙观、天通苑、沙河、北七家等地区分布较为集中。从经营状况上看,52家市场中有45家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2家市场虽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已不从事食品经营,有5家市场处于停业状态。从经营项目上看,在45家开业市场中,有34家市场仍保留农贸市场形态,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为主。其余11家市场已无农贸市场形态,而以茶城、百货市场、超市形态存在。从经营条件上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于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经营户私自搭棚,乱拉电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不足,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

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政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3.4加大场外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场外非法交易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针对猪牛羊肉屠宰、运输的高峰时期,采取市区执法联动、部门协调配合、进京路口蹲守跟踪、非法交易点围堵查扣等多种方法,加大对两大鲜肉批发市场周边地区、路边及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6

为保障奥运期间食品供应安全,加强对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备选企业的监督管理,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自之日起直至北京奥运会结束,针对北京奥组委和各奥运会举办地政府指定的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专门的生产要求和监管措施,以封闭管理、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为工作目标,确保奥运会食品安全。

奥运会是一次契机,可以以此来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在奥运会期间,安全是摆在城市工作首位的重要工作,如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等,而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

4月3日在京召开的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要求,全国质检系统要深刻认识确保食品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不断增强使命感。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树立责任感。准确把握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和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紧迫感。在2008年,以确保奥运食品安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水平。

蒲长城强调,2008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供奥运会食品监管,确保供奥运会食品安全。一要明确重点。首要是供应奥运会食品,也就是供应运动员和媒体驻地的食品安全,包括北京的“两村两中心”(运动员村、媒体村,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等赛事承办城市的相关宾馆、会场;其次是确保奥运核心区域乃至6个奥运会承办城市的食品安全。确保核心区和赛区所在地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全国杜绝重大事故。二要明确任务。把生产加工奥运会食品的企业管起来,还要查清向奥运会食品供应商提供食品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加工类企业,都要进行重点监管。三要明确措施,考虑到一切细节,坚决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检验机构,落实到环节,落实到产品。四要明确责任。凡是供奥运会食品企业所在省,省级质监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每一家驻厂监管小组要由一名处级以上干部带队,发生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奥运会期间,各地发生问题的食品企业,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于顶风违法生产的小作坊,要报地方政府坚决关闭。五要明确时间。4月底前,定点供应企业确定,驻厂人员确定,检验机构确定,开展一次对供应奥运会食品企业的集中行动,奥运会期间是重点监管区间,绝不能有监管漏洞,如果企业昼夜生产,质检部门就要做到24小时监管。

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全国质检系统保障奥运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李长江在讲话中指出,保障奥运安全是质检系统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质检部门要把保障奥运安全作为最为重要、最为紧迫的重大政治任务,在中央和各有关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奥组委等赛事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做好保障奥运安全的各项工作。

一要严密监管,切实保障奥运食品安全。加强有关奥运食品标准工作,实施驻厂监管、封闭生产、批批检验和封闭供应,指定一批达到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检验检测实验室作为奥运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构建严密的监管网络,迅速、坚决、严厉地打击假冒奥运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要严格查验,切实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总局确定进口供奥运的食品实行“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所存放”,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深圳等口岸为进口供奥运食品的专门口岸。确保奥运赛区的进口食品安全,确保供港赛区食品安全。加强对自带食品的监管。对全国各口岸进出口食品实行强检严管。

三要严格把关,切实保障国门安全。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奥运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要求,在简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的同时,严格检验检疫,加强口岸查验,切实保障国门安全。

这一系列的重要讲话背后,显示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对北京奥运会安全工作,特别是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也为全国质检系统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指明了工作方向,明确了工作目标与方法。

在总局领导高度重视、质检系统齐心协力的背景下,作为具体的指导文件和确保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的重要规定,办法着重强调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心工作,从政府、企业、质检系统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责任,概括来讲,办法着重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一,明确了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要求。

办法要求,各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严格的驻厂监管,并成立企业一把手任组长的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建立明确的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根据企业情况,规划专用的原辅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成品包装和成品储存场地,使用原辅材料由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的责任人采购自北京奥组委认定的奥运会食品备选供应基地提供。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都要向基地索要检验或监测报告等材料备查,每一批次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原辅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定责任人全程监督。

办法规定,所有奥运会食品的生产加工将实行封闭管理。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针对供应奥运会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并留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严禁出厂。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有供应奥运会食品包装上都应使用电子监管码或其他唯一标识码。食品的包装和储存除按照食品相关要求执行外,必须由指定的责任人进行包装和负责储存场地安全工作,并对每一批供奥运会食品建立一整套档案,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将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和奥运会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制度,到本地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监督。

第二,对质检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该办法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加强对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严防针对奥运会食品供应的人为破坏。在对供奥运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驻厂监管时,针对不同企业分别制定驻厂监管工作规范,驻厂监管小组以处级或以上领导为组长,实行24小时不间断驻厂。统一指定驻厂监管人员,监督协助企业做好奥运会食品供应工作;同时,对驻厂监管人员组织培训,具备分析、解决食品安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人员方可上岗。

第三,明确了奥运会食品的检测问题。

针对供应奥运会食品的检测问题,办法指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共同指定一批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会食品中兴奋剂等特殊项目的检验工作,并将尽快向企业告知一批部级食品检验机构作为奥运会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供应奥运会食品的批批检验工作。办法还对指定的奥运会食品检验机构提出了要求。

第四,强调了奥运会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办法针于质检部门进驻所有奥运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全是空监管的新方式,首次对各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办法要求,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应该在人员、经费、设备上保障监管部门对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管。如果因为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实施驻厂监管和奥运食品批批检验等重要监管措施的要求,政府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