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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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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1篇1

一、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可以用下面两组数据概括。

至2014年底,沧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6096家,其中财政开支单位2572家,缴存职工达到39.3万人,其中财政开支人员14.4万人;缴存总额达到160亿元,缴存余额达到90亿元;提取总额达到70亿元,提取率为44%。累计向5074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4亿元,贷款余额为61.6亿元,还款率为31.9%,个贷率为68.6%。住房公积金综合使用率(提取与贷款余额之和除以累计缴存额)为82.4%。

2014年全年,沧州市新增建制单位416个,完成年计划的277%;净增缴存人员11172人,完成年计划的210%,缴存总人数达39.3万人,覆盖率达到111%;归集住房公积金25.6亿元,同比增长7.3%,缴存余额达到90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4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24%,贷款余额达到61.6亿元,个贷率达到68.6%;实现增值收益16617万元,同比增长21%,完成年计划的110%;为职工个人结息1.67亿元,同比增长20.76%,增加2870万元。

这些数据直观地呈现出沧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取得的成绩,而这与沧州中心的规范管理、务实服务是分不开的。该中心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归集执法科、信贷管理科、会计核算科、人事教育科、信息网络科和纪检监察室共7个科室,下辖城区、渤海新区、任丘、河间、泊头、黄骅、沧县7个分中心,肃宁、献县、吴桥、东光、青县、南皮、孟村、盐山和海兴9个管理部。

沧州中心每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确定一个年度工作主基调,着力推进重点工作。

2004年为“建章立制年”。沧州中心甫一成立,就着手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使业务处理有规范可依。同时建立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

2005年为“改革建制年”。在沧州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委托银行代收改为市管理中心直收;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银行核算改为沧州中心主体核算。这“两项改革”,确立了沧州中心的主体地位,取得了工作的主动权。同时,经过不懈努力,9个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财政开支人员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沧州市率先在河北省实现了财政开支人员全部建制。

2006年为“规范管理年”。出台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县市区管理部工作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强化了对县市区管理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了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2007年为“机构调整年”。按照河北省政府的要求,重点抓了住房公积金县级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对县市区管理部的资产进行了冻结、清理和审计,在年底全部完成了资产的移交和人员的录用,实现了市管理中心对各县市区管理部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垂直管理。

2008年为“贷款突破年”。沧州中心提出以个贷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集中精力打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攻坚战。全市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亿元,是前几年总和的2倍;个贷率达到45.5%,比2007年增长20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跃升到全省上游水平。

2009年为“全面推进年”。沧州中心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量的增长到质的提高、由重点突破到全面发展的转变,促进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建制、归集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了新提升。

2010年为“巩固提高年”。沧州中心全面落实市政府“坚定目标、开拓创新、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归集、贷款两项业务,夯实管理基础,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

2011年为“提升服务年”。沧州中心制定了《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业务办理流程和时效给出要求,对全体员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封闭培训,提高了员工政策水平和服务技能,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

2012年为“建制扩面推进年”。沧州中心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制定了“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展开了非公建制三年集中行动,当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年新增非公有制企业建制单位403个,新增缴存职工1.35万人。

2013年为“创新发展年”。沧州中心认真落实沧州市政府转发的《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创新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探索建制扩面新途径,制定业务惠民新政策,推出文明服务新举措,完善风险防范新规范,增强事业发展新保证,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发展水平、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和团队建设水平的提高。

2014年为“推进落实年”。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沧州中心着力推进建制扩面、优化服务、风险防控、利民举措、信息管理和队伍建设六项重点工作落实,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沧州中心的几点经验

(一)以非公建制为重点,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发展

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是沧州中心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2014年沧州中心坚持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制为重点,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1.多措并举,全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制

一是查找“空白地”。加强与工商、质监、人社等部门协调,对全市未建制企业进行摸底建档,及时跟进催建催缴。

二是用好“发声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灵活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发声。2014年沧州中心召开了新闻会,与多家媒体面对面交流;两次走进广播电台公仆热线接听市民的咨询电话;多次在主要媒体上专版宣传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影响力。

三是打破“旧思维”。各管理部(分中心)纷纷打破扩面的固有模式,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在建制工作中各显其能。任丘通过百度主题贴吧晒未建制单位,造舆论推进建制;泊头、南皮加大巡查力度,对企业密集区集中巡查推进建制;盐山通过上门送政策、送服务,这些举措有效引导企业主动建制,均收到良好效果。

四是兑现“奖励”。积极用好提取建制扩面手续费奖励协作单位这项政策,充分调动银行等相关单位配合建制的积极性。截至目前,由银行协助发展的建制企业共48家,754人,沧州中心向26家协助单位兑现了6.5万元手续费。

五是拿起“执法利器”。行政执法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利器。2014年全年,沧州中心共巡查未建制单位368个,下发催建催缴通知书32份,立案查处单位34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首次对一家未建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违法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推进了依法建制工作。

2.提质与扩面并行,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质量

一是规范缴存行为。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配合,督促财政供养单位由不定期缴存转为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财政按月缴存的县(市、区)达到了9个。

二是扩大归集规模。坚持扩面增人、提质增量两措并举,促进缴存总额的增长。盐山县将全县12个乡镇及部分县直事业单位的460名预算外人员纳入缴存序列,新增缴存额267万元。南皮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全年文明奖和绩效工资纳入缴存基数,每月增加财政拨款缴存额100多万元。

三是加大清欠催缴力度。全年为两家破产改制企业员工稽核欠缴住房公积金1100万元,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以政策创新为突破,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2014年,沧州中心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宗旨,在政策创新上做文章,着力打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

1.办民所盼,推出惠民新政策

一是推出三项新政策。沧州中心制定了《沧州市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对这部分人降低贷款门槛,在贷款额度上也给予优惠。全年为54名新就业大学生按优惠政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定了《沧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对困难职工贷款给予贷款利息40%至50%不等的补贴,减轻他们的还贷压力。全年有2名困难职工获得贷款贴息。制定了《沧州市城镇居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开辟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道。此项制度已在城区分中心先行试点,试行5个月来,已成功为45名群众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9.58万元。

二是适时改进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三部委和河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被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从贷款、提取和其他方面提出17条改进意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提取范围,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三是充分发挥贷款储备金制度作用。2014年拆借3000万元,支持资金紧张的管理部发放贷款,切实满足群众需求。全年共为5859户职工家庭发放了12.35亿元贷款。

2.改民所怨,实施窗口服务新规范

一是制定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规范》。在服务环境、职业形象、服务行为和服务纪律四个方面提出14项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和行为,提升窗口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是开展正风肃纪、还利于民活动。2014年3月初,沧州中心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对照“十个专项整治”规定,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了“七整治七提高”活动,重点解决工作人员“慵懒散拖”、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随着活动的开展,全体员工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

三是督促银行服务上水平。按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沧州市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试行)》,对49个贷款委托银行网点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情况进行了考核,有40家被评为优秀,9家为良好,分档支付了委托贷款手续费,促使银行转变作风,提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3.便民所需,畅通信息化服务新渠道

一是畅通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保持8小时人工和24小时语音服务,全年共接听群众咨询电话6275个,处理投诉和建议工单78个,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得到满意解决。

二是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改版。进一步健全网站功能,优化排版形式,增设便民功能,改进网上个人缴存信息查询等服务,让群众享受在线快捷服务。

三是重点开展新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谋划业务新功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增加群众满意度。新业务信息系统归集、贷款、核算三大核心板块年底前可望与旧系统并行。

(三)以强化督查为抓手,防范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

沧州中心始终把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完整放在工作的首位,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工作上成效卓著,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四个专项检查”

沧州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服务、贷款管理、财务管理、提取与执法四个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由各分管科室牵头,于2014年5―10月,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了四个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组分别从各自业务特点着手,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实地检查、查阅档案、以查代训等方式,对各管理部(分中心)工作进行抽查,指明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系统进行点名通报。目前,全系统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升,重点业务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2.强化科室监管力量

沧州中心从管理部选调5名业务骨干充实到机关业务科室,进一步配齐配强了科室力量,为提升业务科室的管理和监督能力打下了基础。

3.调整立项监督事项

沧州中心出台了《立项监督实施方案》,针对贷款审批和干部人事变动情况进行了立项业务调整,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

4.接受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局为期一个月的专项审计检查,沧州中心党组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要求,积极整改。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对沧州中心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非公有制企业缴存质量不高,存在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偏低和断缴问题;很多县级财政存在不能按月缴存问题;一些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仍存在把握尺度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较慢,影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等等。这些问题不只是沧州中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个案,而是当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所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很多是源于现实与制度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以及修订十余年来,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颁布《条例》的社会基础早已时过境迁,《条例》已经严重滞后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一些社会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实际上都可以从制度设计上找到病根。时下,无论是业界,还是社会舆论,重新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借此次巡访机会,我们与沧州中心有关人士就下面十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问题一: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如何改进?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缴存人授权管理。建立由缴存人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很有必要。但目前管委会的产生,一是由中心按照《条例》要求提出人员名单,由市政府行文确定。产生途径有问题。二是管委会人员众多,召集开一次会不容易,多数委员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解不深,影响决策的效率。建议可在管委会的基础上,通过委员选举产生一个常委会,由七八个人员组织,负责日常的重要决策活动。

问题二:应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是否应该扩大?

《条例》规定的一些企业形态性质已经改变,应该做新的表述。如城镇集体企业,现在应该没有了。再比如,“城镇”这个限制词也没有必要存在了。基层管理部在建制扩面中可能就会遇到这个问题,对在乡政府或村工业区的企业算不算缴存范围内的企业存有争议,影响建制开展。建议只要单位聘用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在不在城镇都应纳入缴存范围。

问题三:缴存比例应该如何确定?

现行《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是不低于5%,不高于12%(河北省政府规定的最高线是15%)。这个自由选择区间过宽。一是容易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衡;二是非公有制企业一般都选择最低线,影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利益。考虑企业的负担,建议将范围控制在8%-12%之间比较合适。每个地区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问题四:依据《条例》的执行力,在实际工作中是否遇到阻力?

目前《条例》在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较好,但对非公有制企业约束力差。很多地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扩面,主要靠宣传动员,很少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原因有三:一是作为一个名为“中心”的单位,虽然《条例》赋予了执法职责,但仍然缺乏权威性。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给企业和地方政府以软约束的感觉。更多是从鼓励的角度而不是从履行法律义务的角度要求企业建制。三是住房公积金虽然有收益,但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比很小,与企业税收的贡献相差很远,如果强制要求企业建制,企业在地方政府的话语权比中心更强,所以在执法方面还要看地方政府的态度。建议应将住房公积金提高到“五险”的地位来对待,与“五险”统筹考虑。如研究企业负担时,将“五险、一金”一并考虑;还可以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约束条款;当然,最迫切的还是抓紧住房公积金立法。

问题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应如何改进?

住房公积金是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封闭式的资金。在资金运营上要实现资金以中心为单位统一管理。对辖区内的行业分中心,应该实现真正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资金。这样可以解决行业资金沉淀过多、地方资金紧张问题。在省级层面上,可以建立类似理事会的机构,负责跨中心之间的政策协调和资金有偿拆借。

问题六: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可以拓宽?

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提取外,剩余的资金只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二是存在银行里生息。这两种形式收益都不高,影响了住房公积金整体收益。建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将沉淀资金贷给政府建保障住房,允许投资建公租房,允许购买保本理财产品,以实现保值增值。

问题七:如何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条例》规定扣除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缓解了保障房建设资金短缺困难。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予以重视,在建制扩面和其他工作上给予支持。但这笔由个人资金运营产生的收益,按法理来说应该归个人所有。现在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对存着住房公积金长期不用的缴存人来说,相当于资金年年缩水。所以大家都想方设法把钱提出来。建议把收益分给个人,可以保障缴存人的利息收入不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实现资产保值。这样让不急用钱的人把钱安心放在蓄水池中,对其自身有增值好处,同时可以帮助其他缴存人。

问题八:如何看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是“富人俱乐部”?

表面上看,缴存多的高收入阶层,有钱购房,也可申请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方面沾光,缴存少的低收入阶层买不起房,所以提不了住房公积金,只能存在里面为贷款者做贡献。住房公积金是由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构成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差额大,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而不是住房公积金本身的问题。受益不均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具体政策的调解来解决的。比如,一是缩小缴存比例范围,或统一缴存比例,可以减小差距;二是对缴存基数实现限高。对限高问题,应该着眼于财政开支单位和国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应该不限制。三是对低收入缴存人适当提高可贷额度基数,并在贷款利息上给予补贴。四是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套数,只用于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防止贷款用来炒房。五是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面积,让住房公积金体现保障性。

问题九:如何激发管理人员的内在动力提升服务?

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水平,一靠严密的管理制度,二靠利益驱动。二者缺一不可。河北省曾制定了一个效益和奖励挂钩的政策,对加强管理与服务很管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管理和经营资产的单位,应该像企业一样有奖励与收益挂钩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一是可以通过降低一个纳税级次的方法,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减少名义收入、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是说就要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把超过部分用费用发票代替,员工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例如:

小李是北京市某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2004年5月工资收入是60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扣除标准是1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0=4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800×15%=59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6000-595=5405元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15%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小李准备了2800元车票到会计那里报销,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李的工资收入只有6000-2800=32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3200-1200=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175元

小李实际获得收入:2800+3200-175=5825元

多获得收入:5825-5405=42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即使调增也不超过限额比例的部分。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是可以通过提高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三险金额的方法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统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02元。

A公司原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小李每月个人负担部分是220元。从2004年7月起改为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0%的缴存比例提取,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500元,可提取住房公积金6500×10%=650元,没有超过缴存上限。2004年小李的月工资是7000元,通过改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计提基数前后小李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可以看出:

原计提住房公积金220元,应纳税所得额:7000-220-1200=55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580×20%=741元

A公司实际支出:7000+22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7000+220-741=6479元

现计提住房公积金650元,为使A公司实际负担不变,小李的名义工资应符合下列公式:A公司原实际支出=小李的名义工资+现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即:7220=小李的名义工资+650

则:小李的名义工资=6570元

应纳税所得额:6570-650-1200=47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2720×15%=583元

A公司实际支出:6570+650=7220元

小李获得的实际收入:6570+650-583=6637元

小李的实际收入提高:6637-6479=158元,与前后两次个人所得税差额相同。

三是可以通过年底奖金分开发放,最大限度地实现均衡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同样,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奖金集中在年底一次发放,相对于在季末和半年末平均发放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也大得多。因此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就很重要了。

例如,某甲在北京市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底奖金20000元,如果奖金在12月与工资一起一次发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000-1200=1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300×10%=155元

奖金部分不再扣除费用,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500×5%+1500×10%+3000×15%+15000×20%=3625元

12月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55+3625=3780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两次在6月和12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10000元,则6月支付的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5%+1500×10%+3000×15%+5000×20%=1625元,同理,12月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为1625元,两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625+1625=32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3250=375元。

如果把20000元奖金分四次在每季度末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则每季度末奖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四次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25×4=2500元。比每半年支付一次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250-2500=750元;比年底一次支付全部奖金少缴个人所得税:3625-2500=1125元。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就业房价关系

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招聘岗位比去年减少15%,专业对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为近五年来最低,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在月薪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房价却在震荡中前行。在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就业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加剧,本文建议采用住房公积金就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将公积金释义的外延逐步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从资金的属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消费资金并且数额巨大,它的周转与运行可能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住房公积金对就业与房价的调控作用越加明显,是经济的稳定器。

为何将住房公积金与就业进行综合考虑呢?这是因为,企业招聘一名员工,除缴纳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收外,还要承担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工资的20%)、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6%),以上五项相加就达到员工工资的29.6%。①因各地的情况不同,所制定的缴纳标准也不同。在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例。

例1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积金[2012]65号),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上限定为10,410元,下限分别为:一类区950元;二类区845元。缴存的最高比例为12%,在排除其他工资等级和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以公积金的上下限作为计算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则: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上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950×12%=114元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845×12%=101.4元

综上分析,企业如果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每月就要为每位员工缴存少则101.4元,多则1,249.2元的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越多,缴存金额越大。所以,企业在尽量压缩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会采取裁员或者减少工作岗位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率逐渐降低,大学生的月薪期望值两年降两千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三、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以住为本。随着市场化改革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国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有限。

(一)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支出的影响

在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也逐渐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体现。但是,在一切都高涨的情况下,房价又企会甘于落寞。

从图中可看出,近五年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介于两千至四千之间,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2012年出现下滑趋势。但商品房的成交均价却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间,二者有四千的差价。如此严峻的形势,靠个人能力解决房子问题已成个例。在多方压力的挤压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职工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种是无住房者,是潜在购房者。对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内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为其增加了一笔资金。就长期来讲,可能会产生一笔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购买新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对于无住房的职工,他们是住房的潜在购买者。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取决于职工家庭的财富存量。当财富存量不能够负担购房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就目前的形势来讲,高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需求。对于利用公积金买房的高收入家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仍将维持在一个低水平,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成为一种强制储蓄。可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使购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为很多情况的出现,使这一因素转化为强制储蓄。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房地产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储蓄能否成为住房投资,关键在于房价能否回落在职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

(二)实例分析

要解决住房问题,本质因素就是资金来源。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银行借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商业贷款,我们以前两种作为分析对象。

例2秦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价值90万的自住房。由于资金紧缺,打算向银行委托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计算还款总额等相关数据,并与自营贷款进行比较。

以上表来看,自营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尽管银行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贷产品,即自营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还是高于委托借款一个百分点。20年后,自营借款的还款总额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这部分金额,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额。由此可见,委托借款比自营借款更能成为人们买房的首选。

四、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4年诞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一)公积金覆盖面存在较大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是为在职职工谋求的福利。然而,在职职工只是就业人员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越来越多的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兄弟等,由于就业状况而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他们的工资构成中也缺少了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储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帮助的这部分人排除在外,显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设立不科学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提取条件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所谓“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规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在《条例》之外出台对应缴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相关制度。对各方面的约束明显缺乏刚性。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条例》的出台,临时工、合同工应运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处罚条例,但谁来监督条例的实施?谁来指出企业的违规现象?这个监督者不可能是职工本人,就业难的现实问题已经迫使职工的底线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险”,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越大,公积金账户的数额越大。从数额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②从使用环节上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为中高收入者。在进行借款申请时,有质的抵押,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资产额度决定将借到的额度。实际上,贷款买房的也多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低收入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们积极改进,定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打破范围限定,即打破“在职职工”这一规制,遵循自愿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缴存的居民,都应纳入缴存的行列。我们应该借鉴新农合的模式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组织领导或者代表学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学习,以“传输带”的方式向下设部门灌输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市场,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然后,设立两种公积金制度,一是在职职工模式;另一种是非在职职工的模式。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组成,而非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职职工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作为自己的长期储蓄账户,一则可以养老;二则为买房储蓄资金;三则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决条件。虽然采用储蓄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否科学还未得到验证,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设想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是在不断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时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资料。要规范公积金市场,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3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这是劳动者的福音,应当在全国尽快全面实施。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法》,如果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约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缴或者少缴的企业将严惩不贷。

(三)平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带来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其次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低收入群体购房补贴(可从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贴息)和放宽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真正让低收入职工买得起房。对于无需购房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若干人自愿、无偿或有偿担保的方式,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个贷首付款问题。也就是说由担保人利用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承担首付款偿还义务。这样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原则。

六、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定能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释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05(76)。

参考文献

[1]王琳.澳大利亚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D].现代商贸工业2007,(8).

[2]黄丽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思考[D].现代管理.2007.

[3]廖静.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财经纵横.2008,(2).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5

关于秦皇岛限购政策皇岛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根据通知,外地居民限购一套房,且需要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通知要求,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将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秦政字〔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经研究,决定在4月15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秦政字〔2017〕16号)基础上,启动如下调控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全部房源价格须向价格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备案(一房一价),备案后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备案价格进行销售。正在进行销售的项目,也要完成备案后方可继续销售。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申请。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内连续12个月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售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在城市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编制实施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价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已完成土地供应的项目,限期开工,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六、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确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XX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尽快发挥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2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七、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中介机构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禁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八、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预案,提前预警,适时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全面、准确、及时房地产市场信息,搞好舆情监测,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6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6

一、肇庆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驻肇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执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具体上限数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统计局的数确认基数并向社会公布。

三、单位应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五、单位确有困难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缓缴,每年申报一次。

六、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其按照政策需补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缴存和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提前偿还完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日期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能超过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八、享受了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干部、职工,需要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满一年后,才可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第二套非自住性质住房的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户口迁出本省到省外定居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十一、租房自住的职工,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部分,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部分房租。

十二、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一律要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封存专户内存储,到符合条件时由职工本人直接到管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7

由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所以合理安排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可以实现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位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那么,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既要采用形式判别法,当然,还要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在区分时出来考虑劳动关系之外,还附加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条件,例如:江苏地税对实际操作中的掌握标准作了规定,(1)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即存在了劳动关系;(2)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使职工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凡满足上述二项条件的,则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苏地税政二函[1999]1号)。

《广州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工作、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符合好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站在企业的角度区分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1)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约税收。

(2)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欲聘用一知名专家设计师,双方商定每月的报酬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面临两种选择:是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还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务合同?

方案一: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则该设计师每月30000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30000-3500)×25%-1005=5620(元)

方案二:签订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合同

如果该设计师与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420元(5620元-5200元)。

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二、运用好保险与公积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单位或者没有为职工上齐保险与公积金,或者仍按7%的较低比例缴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三是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一些保险公司的险种推销中,避税也是其一大卖点,需要避税的朋友可以考虑此类险种。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投资分红类保险中,保险收益也无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避免以下情况,否则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超过免税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标准缴付部分。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超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标准的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获得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由企业为个人缴付的免税保险费种类之外的保险。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很多企业为员工上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筹划案例】

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应从单位取得工资5400元,减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后,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5100元,该单位未为王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个人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是5400元,其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假设本例中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300元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筹划前: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100-3500)×10%-105=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5×12=660(元)。

【筹划方案】

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将原来发给王某工资中按王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缴入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王某个人也按同样的金额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筹划后:企业为王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为5400×12%=648(元),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是648元,王某实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400-300-648=4452(元),王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452-3500)×3%=28.56(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56×12=342.72(元)。

【筹划结果】

王某在筹划后比筹划前全年少纳个税660-342.72=317.28(元)。

注意事项:职工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情形时,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企业可兼顾职工个人需求,视情况采取类似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内,这样的筹划才更有意义。

三、设计好低价售房激励方案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8

2、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满足国家提取条件的时候,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1篇10

(一)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而使得监管难以真正到位。

2、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单位支出,加重了单位负担。从对我县审计的情况看,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不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归集面不大,占应归集单位的不到5%.全县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占应缴的单位只有43%,覆盖面达不到一半。

3、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5%-12%和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执行有的缴存比例高达15%,主要是部分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通讯、银行、电力、烟草、盐业等);低的只有3%,基数有的年工资高达10万元,低的还不到5000元。经济状况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解决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义。

4、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对扣缴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单位将资金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的放贷存在潜在的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回收采取的是委托银行在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中按时扣款。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公积金借款人工作变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中途退休、调往异地、自动离职、下岗以及非正常身亡等,由于资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贷款人的变动,不能随时掌握情况,贷款回收的风险也就越大。从审计公布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的损失、投资和回收风险的问题比较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年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财务报表;二是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运作的情况更是必须公开。

第二,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银行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和解散等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及时建立和有效延续。

第三,规范使用投向,合理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慎重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四,加强对有能力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个体、私营、民营、改制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非公企业作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突破口和住房公积归集新的增长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任意不缴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只为少数职工缴存而未覆盖全体职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行为进行揭露。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11

摘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正逐渐显现,本文分析了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若干个方面探讨了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跨区域灵活性风险管理系统来源渠道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和房价的上涨,住房公积金逐渐成为购房者首选的贷款方式。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尽管其在可贷金额利率、申请难度和应还总利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其主要问题还是比较明显。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购房者,有必要系统与全面地分析其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该种贷款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缺乏跨区域使用功能

通常情况下,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导致其不能实现跨区域使用,以致于很多购房者不能把这部分购房资金用到实处,产生很多不必要的浪费。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灵活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其明确要求只有购买房产本人或者配偶才能申请贷款,且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上有严格限制,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缺乏灵活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多适用于中高收入人群

就全国购房人群来看,大多数购房者都属于中高收入人群,很少有低收入人群购买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导致购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主要服务于中高收入人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带来局限。

(四)申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较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比较繁琐的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供和填写很多资料,并要经过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三地才能将表格和资料准备齐全,且办理时间较长。这样繁琐的申请程序和较长的办理时间,经常占用申请人许多精力和时间,为其带来许多不便。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缴纳渠道较为单一

根据住房公积金定义可知,其贷款来源只有申请本人以及所在单位,并无其他缴纳来源,致使缴纳渠道较为单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可贷资金金额,不利于申请者购买房产。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考虑自身的风险和利益,经常将风险小、利益高的项目留下,把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转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时,也会对只经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按揭的情况。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常失去一些资信较好的开发商和贷款客户。除此之外,某些贷款客户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出现房贷逾期或恶意超贷的情况,客观上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构建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实现跨区域使用、缺乏灵活性以及申请程序繁琐等问题,只有构建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尽管相关部门已经提出许多改进措施,但是在管理和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逐渐改善以上问题,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的购房者。

(二)建立一个为广大百姓服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广大人民群众不止包括中高收入人群,也包括城镇低收入人群。对于住房公积金大多服务于中高收入人群来看,其并不能满足低收入人群的要求,以及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真正考虑人们群众的实际收入情况,建立一个为广大百姓服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来源渠道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缴纳渠道较为单一,限制了购房者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金额,也限制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想发展成为一个较为强大的政策,其资金缴纳渠道就不能局限于申请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大力拓展其资金渠道,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金额。例如将利率较小的储蓄资金引入其中,既有利于拓展其缴纳渠道,也有利于增加资金规模,便于购房者买房。

(四)组建相应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

当目标人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相关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流程和内容对其进行严格抵押审查、实时评估。同时,也需要针对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家庭收入以及社会就业出现变动情况的群体,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对于那些逾期和恶意超贷的申请者,要及时进行催缴。这些工作的实施并不是杂乱无章,相关部门应该将其内容进行系统而规范地整合,组建相应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总结

面对日渐高涨的房产价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人们购买住房的主要来源。对于其在管理和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问题,构建一个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改善老百姓的住房条件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锋.住房公积金投资公租房建设的可行性.中国房地产.2011(11):70-72.

[2]华正斌.浅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防范对策.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8):61.

[3]钟玲.试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及其对策.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11-12.

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范文篇1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社会保障体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过程中,在全国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我市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通过资金积累和贷款互助,住房公积金大大地提高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帮助缴存职工有效地解决了住房问题。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3400多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30.50万人。全市累计有近4.5万名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住房梦。虽然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已达到一定规模,不过覆盖面依然偏低偏窄(只限于在职职工),社会上仍有不少职工没有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现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偏低偏窄的现象谈几点想法和体会:

一、存在的现状

1.非公人员覆盖率偏低

从参加缴存的人员结构来看,目前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仍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到2012年底,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分布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居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只占一小部分。据柳州市统计局统计,到2011年底,柳州市共有4381个单位,从业人员共计43.13万人,其中在岗职工人数36万人,但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30.50万人,按公积金缴存人数与从业人员相比只达到70%。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狭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面低,大量中、低收入的私营企业雇员未被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有的企业为控制用工成本,少交甚至不交公积金,不少职工担心主张这项权利会被“炒鱿鱼”而不敢声张。这些意识上的偏差都会造成一部分职工被剥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农民工没有覆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市转移,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主要指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我市也不例外。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形成了“不完全”城镇化的特殊现象。大家都知道,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状况不容乐观,进城务工人员普遍存在着居住面积小、居住条件差、居住场所不稳定,各种环境,卫生条件差等问题。在城市里,能自己购买住房农民工的毕竟是极少数。公积金制度作为惠及民生的制度,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保障。对如何改善和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水平,对于推进健康城镇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据调查,柳州市市区人口100万,流动人口30万,每年来柳打工的农民工超过15万人,为农民工建立公积金,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了住房条件,圆了住房梦,做了“城里人”,不仅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还提高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覆盖

2005年1月国务院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这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大约10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针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为他们建立公积金,并设置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管理这些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这样,不仅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还可以为他们提供公积金贷款,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基础建设的发展。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建议

1.要加大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以往我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一般只注重向参缴单位及职工进行宣传,而对于社会其他群众却没有纳入宣传范围进行更多宣传,以至于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是很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真正内涵。

2.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发挥工商、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的作用。公积金中心应主动到工商税务部门了解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已在税务部门缴交税额的,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公积金执法奠定基础。

3.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设置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一部分市民的公积金往往要“沉睡”到退休。公积金是一种民生服务业,从便民、利民、为民出发,应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让公积金多一些民生通道,更好地惠及干群、贴心百姓。

以上为在我对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想法及体会,尚不够全面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在此愿与全国的公积金管理同仁共同探讨和交流,提高我中心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调查研究》作者:卢华翔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