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6篇)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1
主题词:梅州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技术路线
Abstract:thehistoricalandculturalnametownprotectionplanningasprotectivespecialplanning,withaconventionalurbanplanningofthedifferenttechnicalroute.Thehoutownsince2008afterthecompilationandimplementationprotectionplan,historicalandculturalprotectiontostepontoanewstage,in2010,wasnamednationalhistoricalandculturalnametown,weinthetownofhistoricalandculturalnametownhouprotectionplanningprocess,summarizestheplanningofthetechnicalroute.
Keywords:meizhouhistoricalculturenametownprotectionplanningtechnicalroute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百侯,旧称“白侯”,位于广东省大埔县东部,距离县城11公里。全镇以一个约7平方公里的盆地为中心,包括周围丘陵山地共有94.2平方公里。
大埔县百侯镇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古镇,各姓祖先在宋朝末年随客家民系第三次大迁徙,辗转到此,繁衍至今,素有“文化之乡、华侨之乡、人才之乡”三乡美誉。百侯镇民风淳朴、风景优美。古往今来,文风鼎盛,人才辈出,“诗书世家”、“一腹三翰林、一同怀四魁”的典故流传九州。“侯山十二景”令人赏心悦目,留连忘返。“肇庆堂、海源楼、通议大夫第”等风格各异的名人故居、文物古建筑星罗棋布。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建设百侯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百侯镇的社会、经济发展。受百侯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们于2008年11月编制了《百侯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一、百侯古镇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
百侯古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发达的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古镇的历史文化保护得到了百侯人民和历届政府的重视。1985年4月,蔡仙人古圳被认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4月通议大夫第和肇庆楼又先后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后,百侯镇政府更加重视历史文化的保护工作,作了大量的文物普查工作,先后公布了27个镇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的工作推动着百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推动着百侯文化事业的发展,调动了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古镇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文保的资金难以落实,同时由于某些地区较为偏远的条件限制,使百侯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研究的技术背景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作为保护性的专项规划,具有与常规城市规划不同的技术路线。我国的历史文化资源(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如近年新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均提出了新的规划技术路线,需要在实践中根据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加以科学把握。
三、技术路线和标准化管理措施
本次规划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四个保护层次,并确立了一个保护重点。四个保护层次为: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历史镇区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一个保护重点为:百侯历史镇区的保护。同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展示、旅游开发利用纳入规划体系之中。
为了强化项目质量管理,本规划通过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形成技术路线。建立了以下技术标准,以统一的调查表格规范对象的技术指标。
1、文物古迹的分类调查
根据对象的属性,本规划把文物古迹分为以下5类:A遗址、B墓葬、C古建筑、D构筑物与石刻、H历史建筑群。
2、文物古迹评价等级
根据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价值、保存状况、影响力以及现有的法定级别进行评价,把对象分为五个级别。具体的评价依据和等级划分如下表所示。
百侯镇各类型文物古迹汇总表
3、文物古迹以及环境的分级预警
根据对象的保存状况、环境条件对于各文物古迹所面临的有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红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重大威胁,其存在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黄色预警:在结构、存在环境等方面受到明显威胁,其存在处于警戒状态的文物。),为分类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具体的评估依据和等级划分参见下表。
百侯镇文物保护单位预警评级汇总表
四、技术路线与保护规划的动态性、开放性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技术框架实现保护规划的完整性和开放性,允许内容的逐步补充,一旦发现新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可以经过价值判断和分类之后迅速补充到保护规划之中,从而实现动态保护,使保护规划具有长期的可延续性。
规划对各级文物古迹进行跟踪评价,并通过预警体系的建立来帮助规划和文化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术语定义和说明
1、历史镇区
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对“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本次规划针对百侯的情况提出“历史镇区”的术语。
本次规划中,“历史镇区”指的是百侯古镇历史上的旧城区,蕴涵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保存文物或历史建筑比较丰富,集中体现着古镇的历史文化价值。根据历史文化资源的分布和整体的历史格局,规划确立了历史镇区在百侯古镇历史文化保护中的重点地位。
2、历史文化保护区
参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历史地段”的定义:“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本次规划所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特点是历史文化资源在空间分布上的集中和完整性,以及规划保护措施的强制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含义也相当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历史文化街区”。
3、文物古迹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2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
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3
作为非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典型代表——丹阳市,地处南京和苏锡常两大都市圈交汇地带,具有广阔而美好的发展前景。因境内历史文化遗存众多,素有“江南文物之邦”的美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丹阳市历史文化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分析丹阳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探讨保护策略,以期对同类城市有所启迪。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通过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历史文化大保护的新格局。
3.3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和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出发,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整体保护有利于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整体提升地区的价值和魅力。但同时历史地段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因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保护历史地段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采取有机更新方式,解决人民生活需求同历史环境中生活设施匮乏、人口密度过大等不利的客观问题。保护和更新的意义都在于其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发展成为既富有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环境。
因此,无论从丹阳城市总体发展的要求还是从旧城改造的难度来看,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有利于解决历史地段保护与发展的难题,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和谐发展。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4
关键词:古迹保存;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史
Abstract:Accordingtothehistoricalevolutionprocess,thehistoryrelevanttothepreservationofancientsites,ancientrelicsandthelegalsystembuildingof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ndhistoric&culturalancientcityprotectionduringthepast100yearssincethebeginningofthe20thCenturyarefullyreviewedandsortedout.Atpresent,China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causehasbecomeanimportantpartintheinternational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activities,andth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conceptandactionaregraduallygearedtointernationalstandards.
Keywords:ancientsitepreservation;culturalrelicsprotection;historic&culturalcity;historyofprotectionsystem
中图分类号:TU981-0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3-27(7)
作者简介:张松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古迹保存100年
我们的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城市建筑对人的精神和意识影响重大。2200多年前,刘邦刚建立起汉朝,萧何即开始建设壮丽非凡的宫殿,征战归来的刘邦起初不解,在听到正是因为胜负未定、天下未稳,所以才需堂皇的宫殿来体现帝王显赫的解释后,方才明白宏伟的建筑可以稳定人心的道理。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历史上每遇改朝换代之时,总会对前朝的宫殿、城池等建筑进行彻底地破坏。项羽火烧秦咸阳,“大火三月不灭”就是典型的例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枪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明目张胆地抢劫与盗窃我国的古董、古物,任意掠夺和破坏中华民族的文物古迹。还有以考古为名,掠夺珍贵文物,以及以非科学的方法对古迹遗址进行调查发掘,致使许多古代遗迹和遗物再次遭到破坏和掠夺,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面对种种破坏和掠夺行为,文物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开始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立法。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拟订《保存古物推广办法》,并通令各省执行。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章第三节中,将“保存古迹”与“救贫事业、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等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第五条)。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古物、古迹保存的法律。但是由于清政权飘摇不定、政局纷乱,文物保护并未得到各省督抚的重视。
时至民国五年(1916年)3月,当时的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发了《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同年10月,该部又颁发《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共5条,要求各地对待古物应“一面认真调查,一面切实保管”。
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共11条。同年,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主持的国民政府大学院内设立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会共有委员20名,除蔡元培先生外,还有陈寅恪、张静江、林风眠、易培基、胡适、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鸿等文化、科技和政界著名人士。
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共14条,明确要求将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作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3日,颁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裁撤原隶属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同时还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当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文物调查活动,并就境内盗掘和毁坏文物古迹的案件予以追查并制订保护办法。时任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科长、编审科科长的傅雷,用笔名“傅汝霖”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呼吁“会同内政教育两部发起保管古物运动,举办大规模之宣传工作”。后来古物保管委员会递交了“函请教育部,通令全国学校尽量协助,保存古物古迹事项,并设法于教科书内,插入保存古迹古物之材料”的议案。
《古物保存法》和《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吸取并借鉴了西方近代文物立法的成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法律的轨道,是辛亥革命以来宪法精神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直接体现。这些法令和机构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古迹保护专门机构,是国家实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滥觞。
正是由于两个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努力,相继出台《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及《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古物奖励规则》、《非常时期保管古物办法》等一系列保护、保管文物的法规,中国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时局动荡,尽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各地大量文物仍处于管理不善的状态。
2文物保护60年
2.11961年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49年之后,新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管理不善的状态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国家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通过颁布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
随着国家工农业的发展,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进行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制定一个文物保护法规的事宜提上日程。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还指出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将一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石窟寺、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公之于世,置于国家制度的保护之下。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整个法律框架尤其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受这个暂行条例的影响很大。
此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进行修改,对《文物保护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做了补充和深化。由此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制度。
2.2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始于1966年的“十年”,使国家刚刚建立起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革命运动使文物古迹遭受了广泛的、前所未有的人为破坏,以致形成了一种忽视文化、忽视传统的“破旧立新”的社会倾向,在今后的岁月中产生了长期的不良影响。直到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197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第174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者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5月17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保护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石刻、石窟等历史文物”。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奠定了国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创立。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从1982年开始实施以来,只在1991年对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做了修改。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有《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截至2006年,国务院分6批公布了合计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82年版的《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2.3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
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条款比1982年法有大幅度的增加。1982年法全文只有33条,新法为80条,增加了近一倍半。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在内容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新的历史时期文物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工作紧紧扣住这一主题,在保留原法一些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做了大幅度修改,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把近20年来被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原则确定下来,在总则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这一方针既符合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国情;既强调了文物保护,又兼顾了文物的合理利用。它进一步规范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和抢救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利用是以保护、抢救为前提的,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是有限制的利用。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新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半年后,国务院总理于2003年5月18日签署国务院第377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3名城保护30年
3.1名城保护法制建设历程
1978年开始全面推行改革开放,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建设,以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再分配形式在城市形态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然而在这些城市建设之中,许多历史环境,如历史城区、传统街市、地方古镇、名胜古迹等,被成片地加以更新改造,遭到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外对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观念逐渐被专家学者们所认识接受,进而提出我国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想法。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指出:“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批准公布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现在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总数已达110个。近3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经验。
1980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及批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同城市规划走向结合。1986年国务院文件中提出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993年10月,在襄樊召开了首次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名城研讨会。这次会议提出了建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设想,还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正式讨论。
1994年3月,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名城保护的执法监督和技术咨询,并把专家咨询建议正式纳入名城保护管理的政府工作范畴,提高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同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促使保护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向规范化迈进。
1995年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维修和整治”。1996年6月召开了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会上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认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周围环境的保护”。1997年8月建设部发出《转发的通知》,通知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2005年7月15日、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而制定的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技术性规范,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对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对各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实施措施,具有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切实保护城乡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4月2日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2地方性保护立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之前,不少省市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保护条例。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对指导本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名镇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苏州、西安、广州、福州、长沙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名城保护立法方面推进迅速,效果明显。如北京市制定了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内的名城保护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山西省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在国内较早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保护条例。如:《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2005年改为《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等。
从总体上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在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形势和实践的需要。如果说名城的破坏有着多种多样的原因,而法规条例的缺乏肯定是其中之一。凡是名城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其保护法规条例及相关立法一定比较完善,如苏州、丽江、平遥等历史名城就是实证。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大规模旧城改造还在进行的时候,必须对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倾向加以控制,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
3.3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1988年11月10日,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对近代的建筑价值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重视其保存与再利用问题。通知发出后,在各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近代建筑调查,经过多年努力,推荐数处优秀近代建筑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3月,建设部又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城市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其保护对象包括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建造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专项立法的进程,做好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制定的保护措施。至此,可以说近现代建筑保护已经成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各地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状况看,一些城市的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存较多的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厦门市开始施行《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鼓浪屿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适合近现代建筑保护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上,可以有自荐、推荐或实地调查的多种方式,确保历史建筑资源信息来源畅通;对不同类别建筑采用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等不同控制措施;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明确限定;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明确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厦门鼓浪屿的近现代建筑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上海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成为国内该领域较早的探索实践。针对上海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为近代建筑的实际情况,1989年上海市公布了第一批共61处优秀近代建筑,并全部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1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公布第二批175处优秀近代建筑,1999年公布第三批162处优秀历史建筑。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管理制度由政府规章上升至地方性法律,并借鉴了国外在历史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它标志着上海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2005年按照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公布了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234处(740幢)。至此,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总数达到了632处,计2138幢,总建筑面积约400万平方米。
作为对国家制度的补充,地方性的保护制度针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情况以及近现代建筑遗产的特点,采取更具灵活性的保护措施。厦门、上海、哈尔滨、武汉等城市的实践探索,对全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8年7月1日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要求保护“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即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建(构)筑物。在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历史建筑清单,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结语
今天,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事务中,并和其他国家或组织一同制订了部分重要文件。这些文件虽是国际经验与智慧的结晶,也足以表明,我国遗产保护正在更多地接受国际大熔炉的考验。2005年,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山西省建设厅主办的“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山西省碛口古镇召开,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碛口宣言》。2006年“4・18”国际古迹遗址日,ICOMOS中国委员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会议通过了《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的无锡建议》,呼吁“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区别对待、合理利用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同年10月在西安古城召开的“纪念《西安宣言》发表一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以《西安宣言》的主旨精神为中心,围绕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世界遗产保护、城市考古和历史名城保护、保护培训和科学研究等主题进行了广泛的学术讨论。
从关注乡土建筑、产业遗产、文化线路、20世纪遗产等新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命题这一现象看,说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按国际组织制定的保护原则精神处理相关热点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思想与具体行动上,与欧美等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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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5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也越来越快,大量土地被用作商业用途,城市正进入产业重构和转型发展时期,大片的传统制造业基地和地段“退二进三”成为许多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主题。同时,很多古建筑群和遗址被圈入重新规划的区域中。由于新的规划具有很大的利益空间,所以导致在开发中人们过多看到的是金钱,看到的是个人的短期利益,看到的是遗产的经济价值。从目前的情形看,破坏大于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
遗产对于当今的人类以及后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今,保护遗产已经成为国民的一种责任,成为一个国家对世界的承诺。所以,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无论我们怎样发展,都应当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对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开发的威胁,其中包括市政建设、旅游开发等。但从理念上讲,开发并非必然导致破坏,关键是我们有没有保护意识,有没有保护措施,是不是唯利是图,是不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对于遗产的规划必须明确的是要将保护作为规划中的第一位目标,在对规划范围内设定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对象与保护内容之后才涉及讨论更新改造的布标。
有一些遗产如历史地段遗产它虽然富含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有独特的建筑布局、城市肌理和古朴优美的历史建筑,但它们的这些不同寻常之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现代城市规划的要求。例如历史地段的街巷、房屋状况大多数不符合现行市政规范要求,但是里面的建筑不是可以随意拆除、调整的,所以在规划中必须寻找一种新的平衡,这种平衡既要满足设定的历史地段的保护目标,又能在现行各专业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因为需要采取不同于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方法、过程。
文物古迹地段包括古建筑、古遗址、风景园林等,它们都是过去的历史文化的遗留,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被创造的、在时间的长河中保存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质存留。作为文化遗产,它们有着更丰富和复杂的内涵,反映了人类早期的创造,相对其他类型的文物,从另一个角度再现了人类早期的生活场景和环境。由于该类历史文化遗产并不作为城市基本生活功能的组成部分,对其可以采取保存型的方式进行保护。所以对其规划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文物古迹本体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适合的展示规划的工作上,对其周边环境制定保护措施,并对地块内的功能进行调整,使之能够与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相协调,引导并控制地块内及周边以文物古迹为中心进行城市景观建设,使该地段成为既有文化特色又有活力的社会文化生活场所,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永续保存和利用。
园林风景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是无生命的个体,保护的目的是不让它变形、变色、变质和毁坏。而园林风景遗产却是一个完整地生态系统,除了房屋类建筑物外,树木花草和鸟兽鱼虫都是生物,都有它们的生命周期。所以在规划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它的特殊性。
目前,人们在规划中虽然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发展的弊端以及研究的深入性不充分等问题,对很多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首先是保护意识不够
在规划中主要表现在政府和开发商。在城市的规划中,有些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工程,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为陈旧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有损于当代的城市形象,所以对它们进行拆除,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些政府官员把保护与开发的希望完全寄予开发商的身上,对开发商控制不严格,或对他们做出很大的妥协和让步,导致保护变成空谈;有些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听不进专业人员意见,导致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开发不能落实等。
对遗产的新规划,不仅要充分保护该历史地段整体风格、周边环境、文化内涵、传统习俗以及吸纳有的社会结构,而且还需要激活并利用尚待开发的潜力,在保护性修建性详细规划所设定的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原则下,为历史地段的未来发展寻找最适合的发展方向,在这一发展方向下进行规划,使之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
工业遗产保护是世界性新课题。
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受全球化的影响,传统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工业用地和工业建筑被闲置。
在我国,从20世界80年代开始,一些大城市中心地区开始产业结构调整,大量传统的工业企业外迁。但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城市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中心工业的退出并没有引起土地的闲置,反而成为城市开发的保底,在我国普遍采取“推倒重来”的开发模式下,大量有价值的工业遗产被拆掉,几代产业工人的记忆和情感被抹杀,城市曾经的工业建设辉煌被摧毁,这与西方国家珍视工业遗产的做法大相径庭。
在今日,面对国际竞争中城市转变的压力,为谋求城市品牌效应而产生其强大的城市更新压力,而城市传统特色的延续又是城市规划信念中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那么,在发达国家,大规模新城建设逐渐停止、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发展与在开发主体的时候,本身处于城市更新内容之一的,代表着城市现状的城市遗产,就必须要转变其以往单纯“受保护”的形象,在承担起历史传承天职的同时,担负起新的城市责任,否则,其以往单纯的消极地位必将使遗产最终在城市边缘化。这种新的城市责任要求以一种新的积极地、主动的地位参与城市建设,而这种新的遗产定位并不应单一导向的指向目前已经畸形开发的旅游业。
历史地段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本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欧美等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定层次包含单个,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除了上述被法定保护的内容外,还包括有一定数量目前虽违背确定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将来可能有条件被确定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街区或城市。它们也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该被给予一定保护。
今天,保护规划在我国整个保护体系中已经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影响着体系中起塔许多工作的展开。
在对遗产的规划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对历史遗产进行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得历史地段内的遗产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
保护历史遗迹的措施篇6
关键词:地名、遗产、沈阳、总体规划
OverallplanningandCountermeasurestonamesofheritageprotectionandutilizationinShenyang
Summary:Theplacenameheritage,asthecontinuationofthehistoricalveinsandtheimportantpartofheritageconservation,hasattractedextensiveattentionforalongtime.OntheBasisofthesummaryoftypeandvalueoftheplacenamesheritageinShenyang,thispaperanalysi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placenamesheritageandtheurbanculture,urbanspatialdevelopment.OnthecombinationofthecomprehensiveplanningoftheplacenamesinShenyang,thestrategiesinconservationplanningoftheplacenamesofclosecombinationofspatialdevelopmentwereprovided,fromfurtherresearchestopreserveandinheritancethentotrans-utilization.
Keyword:Placename、Heritage、Shenyang、Overallplanning
中图分类号:k992.7文献标识码:A
地名,作为人类对地域空间表述的载体、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交往的工具、文化发展的智慧结晶,具有空间和文化双重属性。其中的地名遗产因为使用年代比较久远、文化底蕴深厚,而被人们所熟知,并且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地名遗产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历经人们世代相传,属于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同时又具有与物质空间紧密结合的属性,在保护过程中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址原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保护继承均有相通和不同之处。单一的原址保护或活化继承只能使其陷入固化发展或泛文化发展,只有将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方法结合到一起才能对地名遗产更好的保护、有效的发挥其多重属性特征和文化内涵,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1.沈阳地名遗产
沈阳作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7200多年的人类生活史和2300多年的建城史,在由最初的边塞城堡逐步发展成为清前都城、奉系首府和国家重要工业基地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清前文化、民国文化、工业文化为主体的丰富历史文化内涵,同时也为这座城市留下了丰富的地名遗产。
从战国时期产生最早的行政区划名称——辽东郡、汉代产生最早的城池名称——候城开始,在清代以前以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文物古迹名称为主,近代开始出现大量道路名称、并呈现出板块式布局的特征,解放后历经两次地名整顿(分别于1957年、1989年完成)取消和新命名了大量街路名称至今,沈阳现存的地名遗产在使用上主要包括以下七种类型:(1)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如“浑河、蒲河、棋盘山、辉山、陨石山”等;(2)各行政区域名称,如“沈阳市、新民市、皇姑区、公主屯镇、西塔街道、二台子街道”等;(3)各居民地名称,如“上伯官村、大志村、龙头村、土台子村、大挨金村”等;(4)各文物古迹名称,如“沈阳故宫、张氏帅府、太清宫、长安寺、中共满洲省委旧址”等;(5)延续历史名称、或借用文物古迹名称命名、或利用体现特定时期城市发展文化内涵的词命名的街路名称,如“大什字街、万寿寺街、小西路、民主路、文化路、建设东路”等;(6)利用体现特定时期城市发展文化内涵的词命名的广场名称,如“中山广场、和平广场、民主广场、惠工广场”等;(7)延续历史名称、或借用文物古迹名称命名、或利用体现特定时期城市发展文化内涵的词命名的公园名称,如“万泉公园、南湖公园、建设公园、百鸟公园、中山公园”等。
这些地名遗产的保护价值不仅在于体现了沈阳悠久的人类与城市发展历史,还体现出了不同时期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同展现着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厚重文化内涵。其中体现沈阳悠久的人类与城市发展历史的地名遗产有产生于辽代的“沈州”、元代的“沈阳”、清代的“盛京”、民国时期的“帅府”等等,体现不同时期地域文化特征的地名遗产有体现边塞文化的“二台子”、体现清前文化的“堂子”、体现民国文化的“中共满洲省委”和“柳条湖”、体现工业文化的“建设、兴工”等等。
2.沈阳地名遗产的文化属性与空间布局特征
2.1体现边塞文化、市域分散布局的地名遗产
沈阳在清代以前产生的地名遗产在命名上以简洁实用为主。有直接借用其他地区名称的如“沈州、广州”等;借助周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如“沈阳”取义为“沈水(浑河古称)之阳”,“浑河堡”位于浑河附近;借助使用功能的“教场、龙王庙”,借助姓氏的“姚千户、李千户、刘千户”的等。在体现历史文化发展的暂时性、军事性以及文化生长的根本——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历史上长期处于中原政权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的交界地带,在各民族政权争夺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军事职能的传统聚落、城镇为主,契丹、汗、女真、蒙古等各民族融合发展的地方边塞文化特征。受到战争的影响,在清代以前产生的这些地名遗产大多是聚落名称,即便有一些文物古迹名称也是以遗址、城址为主,在市域范围内布局相对分散。
2.2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主体文化、城市内部板块布局的地名遗产
2.2.1以清前文化为核心的盛京城地名遗产
清代延续至今的沈阳地名遗产在命名上以利用统治者主观意识、都城功能、姓氏及社会地位的词命名为主。包括延续使用至今的“大政殿、昭陵、福陵、太清宫、慈恩寺、北塔”等文物古迹名称,“大什字街、小什字街”等历史街路名称,“大南、小南、小河沿、回回营”等历史地区;以及已经消失的“肃亲王府、礼亲王府、督察院、理藩院、吏部、户部”等王府衙门名称,“德胜(大南)门、天佑(小南)门、钟楼、鼓楼、大南边门、小南边门、城墙、关墙”等城门及标志性构筑物名称,以及“德胜门内大街、大什字街、十王府胡同、长安寺胡同”等道路名称;利用已经消失的文物古迹名称等命名的街路名称,如“盛京路、奉天街、先农坛路、魁星楼路、万寿寺街”等。这些地名遗产体现了沈阳作为前清都城、清朝陪都发展的重要地位,以及以满族为主融合汉族、蒙古族、藏族等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的沈阳清前文化。受到都城建设的影响,清代产生的地名遗产以文物古迹名称、街路名称为主,在空间布局上主要分布在以“城方廓园”为主要空间形态特征的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城市空间板块内。
2.2.2以民国文化为核心的满鉄附属地、商埠地地名遗产
民国时期的地名遗产在命名上以体现建筑或城市功能、反帝分封建特色的词为主。包括延续至今的北市场、惠工、奉天驿、大和旅馆、德国领事馆、英国汇丰银行、奉天军械厂、汤玉麟公馆等历史地区及标志性构筑物名称,“一经路、二经路、一纬路、二纬路”等以“经、纬”命名的街路名称;已经消失的商埠地、迫击炮厂、美国领事馆等行政区域、标志性构筑物名称;延续这一时期以城市名称、方向词+序数词命名的道路名称,如:“南京街、太原街、天津街”原为“春日町、青叶町、加茂町、江岛町”,“南一马路、北三马路”原为“北一条通、北二条通、南二条通”等。这些地名遗产中的领事馆、银行、公馆、革命遗址、交通设施、工厂等文物古迹类型十分丰富,以及批量的道路名称,体现了沈阳作为奉系首府、日本殖民侵略的重要城市,反殖民统治、国际化发展的民国文化特征。期间在城市规模扩大的过程中,以文物古迹名称、街路名称为主的各地名遗产主要分布在这一时期重点建设的满铁附属地、商埠地两个城市空间板块内,同时在盛京城、大东、铁西等地区也有零星分布。
2.2.3以现代工业文化为核心的大东、铁西等地区地名遗产
解放后的地名遗产在命名上以利用体现城市功能、时代特色、美好愿望的词或借用植物、其他城市名称、天体名称命名为主。包括利用“五爱、三好、民主、中山、善邻、和睦、保工、卫工、建设、文化、文体”等词命名的道路名称,利用“山(河、江)、湖(海)、花(树)、天体名称(带州的城市名称)”命名的道路名称;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鼓风机厂、高压开关厂、重型机械厂、冶炼厂、鲁迅美术学院、东北大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等厂”区名称及大学等。这些地名遗产体现了沈阳作为国家重要工业基地的时展特色和具有工业标准化发展特色的工业文化特色。期间在工业化大发展的过程中,道路名称成为这一时期地名遗产的主要类型,在空间布局上主要分布在铁西、大东、南湖、皇姑等城市板块空间内。
图1:现状沈阳城市建设区域地名遗产布局图
3.沈阳地名遗产的价值评估
就其产生方式与年代而言,在沈阳的各类地名遗产中,文物古迹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大多为延续了建国以前的名称,可以称之为初始地名遗产。因为没有受到统一命名管理的影响,这些地名产生的随机性突出,反映了原始的地名文化发展状态,具有历史悠久、文化特色突出、创造性强等特征,保护价值最高。街路名称、广场名称、公园名称的地名遗产或是产生年代较晚,或是利用以上四类地名派生,保护价值次之,其中包括:(1)解放后利用体现城市特定时期发展特征的词命名的,如“五爱街、民主路、中华路、建设中路、兴工街、文化路”等,这些地名遗产是二十世纪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产生和使用年代相对较晚,但是在地名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了特定时期的城市文化,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和重视;(2)借用文物古迹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的,如“万寿寺街、广宜街、津桥路”等,这些地名遗产可以称之为派生地名遗产,虽然地名初始的使用类型已经发生的转化,但是初始地名的文化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续,对历史起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扬的作用,在经历年代的洗礼后,保护价值依然较高;(3)延续建国以前形成命名方式的道路名称,如“太原街”在建国前为“春日町”、“南京街”在建国前为“富士町”均是以城市名称命名,这类地名遗产也可以称之为次生地名遗产,它的产生实际上是对历史上沈阳畸形城市化发展阶段的文化较正,但是并没有完全抹杀历史、在某种层面上进行了延续和发扬的作用,虽然产生年代较晚,仍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
4.沈阳地名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对策
4.1以延续地名文脉为基础,制定宏观命名引导
以强化地名的规范化命名、宏观层次设计和整体布局为目标的地名命名规则和区块命名导则是地名总体规划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其中的命名规则即是确定各类地名的通名及专名使用要求,通名以强化地名类型为重点,通常是地方地名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范性突出;专名以区分个体属性为重点,特色突出,也是地名宏观层次设计的突破口。地名遗产作为专名采词的重要资源,按照知名度和使用频率,沈阳市地名遗产可以分为主要地名遗产资源和次要地名遗产资源两种类型。主要地名遗产资源包括“沈阳、浑河、故宫、万泉公园、青年大街、中山广场”等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重要文物古迹名称、市级历史公园、道路及广场名称;次要地名遗产资源包括“南运河、包道屯、太清宫”等一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聚落名称、一般文物古迹名称等其他地名遗产。按照分类、分层、就近转化的原则,在新增地名专名采词过程中,城市主干路、市级公园、广场、高速公路出入口、火车、长途汽车站可以优先利用附近的主要地名遗产资源进行命名,城市次干路、游园、绿地、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立交桥、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等其它类型的地名以优先利用附近的次要地名遗产资源命名为主。其中在城市道路与所处区位条件相符合的情况下方可以使用市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公园、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可以使用所在地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严格限制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其他类型地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区块命名导则在对特定区域内地名群体采词做出引导的同时,强化地名的群体方位特征,达到好找的目的。就沈阳而言,历史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明确的地名区块。为此,从延续历史文脉出发,在突出不同时期的历史文化内涵及地名遗产的区块布局特征的同时,梳理、整合各地区地名遗产资源,在地名遗产分布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可以形成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于洪、苏家屯、浑南、白塔、道义、虎石台、辉山、大青、沙岭14个地名区块。其中和平、沈河、大东、铁西4个地名遗产类型丰富并且集中布局的区块,应以延续历史上道路命名方式、保护利用文物古迹名称等各类地名遗产的命名为主;皇姑、于洪、苏家屯3个道路名称地名遗产集中布局的区块,以延续历史上道路命名方式的命名为主;浑南、白塔、道义、虎石台、辉山、大青、沙岭7个以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地名遗产为主的区块,以转化利用的命名为主。
图2:沈阳中心城区地名分区及命名导则规划图
4.2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托,明确保护重点与内容
地名遗产保护规划作为地名总体规划中的一部分,也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重要补充。其中以确定地名遗产保护重点与内容为目标,从强化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清前文化、民国文化与工业文化三大文化内涵出发,依托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分别确定了盛京城、满鉄附属地、商埠地、大东工业区、铁西工业区等地域文化特色突出、价值较高、集中分布区域内文物古迹、道路、公园、广场等类型地名遗产的保护重点与内容。
在盛京城范围内重点展现沈阳清文化,保护清时期形成并利用至今的地名。具体包括“沈阳故宫、长安寺、钟楼、大南街、惠工广场、万泉公园、小河沿”等34处文物名称、20处重要古迹名称、62条道路名称、1个广场名称、2个公园名称、2处历史地区名称。
满铁附属地范围内重点展现沈阳民国文化,保护民国时期开始形成并利用至今的地名。具体包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旧址、中华路、民主广场、中山公园”等17处文物名称、31条道路名称、3个广场名称、2个公园名称。
商埠地范围内重点展现地方民族特色及沈阳民国文化,保护民国时期开始形成并利用至今的地名。具体包括“中共满洲省委旧址、十一纬路、云集广场、八一公园、北市场”等36处文物名称、47条道路名称、4个广场名称、4个公园名称、3处历史地区名称。
大东、铁西工业区范围内重点展现沈阳工业文化,保护建国初期形成并利用至今的地名。包括“沈阳铸造厂翻砂车间、大亨铁工厂旧址、兴华街、大东公园、黎明广场”等8处文物名称、79条道路名称、4个公园名称、1个广场名称。
图3:沈阳重要地名遗产保护分布图
4.3以日常研究与管理为保障,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地名命名是长期、持续的工作,其中包括理论研究、档案建立、宣传普及、标示设立、新生地名命名、已有地名调整优化等多项内容。为了保障地名遗产保护与利用能够贯穿于日常地名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建立了调整与优化措施、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双重保障机制。其中调整与优化措施以重名、缺少文化内涵的地名调整为切入点,以地名命名规则、区块命名导则为基础,提出尊重历史、延续文化的地名遗产转化利用或文化内涵延续的方法。具体命名方式包括保留原有地名、以原有地名为基础派生新地名、利用与所在地名区块文化内涵相同词命名等方式。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首先是创立理论研究学术氛围,包括举办相关学术研讨会及专家论证会等,建立相关领域学术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展、推进相关理论及学术研究深入解读地名遗产的文化内涵;其次是强化对沈阳市地名文化内涵的研究,加强地名遗产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尤其是地名遗产的产生年代、相关文化内涵、使用类型、空间地理位置等内容;再次是拓展宣传方式与渠道,包括设置查询屏、建立主题网站、出版相关书籍和影视作品、举办讲坛等方式,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广泛宣传地名遗产的文化内涵、保护内容、保护意义、防护方法;再次是设立地名遗产保护标牌,标识初始地名遗产的地理位置、产生时间、相关文化内涵等内容;最后是通过专家研讨等形式,以转化利用地名遗产为目标,分类、分区块、分批逐步建立地名专名采词词库,为新生地名命名建立根本保障。
结语:地名遗产作为城市文化特色的具体体现和新增地名命名的重要资源,地名总体规划作为特定地区地名命名与发展的宏观纲领性文件,只有将地名遗产保护作为整个规划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将地名遗产保护思想贯穿于整个规划当中才能达到更加有效、更加系统、更加全面的保护和继承地名遗产的目标。为此,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在充分研究当地地名命名及空间发展演变的基础上,清晰地名遗产的价值、类型与具体内容,进而从怎样整合地名遗产资源、如何转化利用已经消失的地名遗产、如何更充分展示沈阳丰富的地名文化出发,以强化延续地名遗产的空间属性和文化属性为前提,从宏观命名引导、到微观具体地名保护、再到具体的发掘与展示等方面提出保护与继承的多维度、全方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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