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消费主义的定义(6篇)

时间: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1

在本质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可以还原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归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是指基于民法规定,通过课以经营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利益,该告知义务并未被民事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而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而衍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利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包括互相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信息掌握能力方面都不及经营者,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是从法益的层面来保护消费者知情利益的,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同时通过民事协议衍生出的附随义务不足以应对复杂社会行为,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制度无法对消费者知情利益进行倾斜保护。

要改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实质平等的交易状态,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均衡,就需要突破传统民法义务保护模式,探索消费者知情权的经济法权利保护模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确立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正是实践了这种新的有效的保护模式,是经济法对权利保护模式是对传统民法的义务保护模式的超越,其不再是通过被动、间接的方式附加经营者的义务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是通过主动的、直接地确立消费者的权利来保护其利益。确立知情权模式契合了经济法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使消费者知情权益保护从民法保护上升到经济法保护,价值追求从民法形式正义转变为经济法实质正义,实质上是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向经济法的人文倾斜保护理念转变,有利于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均衡。

经济法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确立,而且体现在对经营者等义务主体的课以明确的经济法义务,这种义务不同于民法的附随义务,是基于经营者的特殊地位而设定的,是一种独立明确的义务。经济法义务与其他部门法不同,是基于主体的差异性来界定,每一个特殊的主体有其特殊的义务。任何一项义务的法律属性判断归根到底应当决定于其产生的价值追求与现今的生存状态。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正是为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着眼于社会不特定经济主体利益而确立的经济法义务,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广告法等经济法律规范都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当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的告知义务,承担比民法上更为严重的责任。例如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存在经营者在提供时未告知的瑕疵时,可以依据相关经济法律要求经营者换货、退货及双倍赔偿,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以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经济法的告知义务是追求实质正义,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悬殊而产生的不平等状态而实施的一种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利益将不再寄托于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之中而是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保障实现。同时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科技水平,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2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realizationof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scon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thecivillawabstract:consumersshouldusethefraudulenttheoryandbusinessmenshouldberequiredtocarryouttheinformationalobligationinsomecontracts,whichisthemainway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contractsbetweentheconsumerandbusinessman,butthatcannotthoroughlysolvetheproblemoftheimbalanceofinformation.thereshouldbeanimprovementovertheremediesafterthedamage,andatthesametime,theconsumershouldbeable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bymeansofsuit.greateffortsshouldbemadetoconstructthesystemwhichshouldincludethegeneralinformationalobligationofbusinessmenandtheinformationinsomeparticularcontacts,andhowever,allofthemneedtheinterventionofthepublicpowercontinually.

keywords:consumerscontract;balanceofinformation;righttoknow.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信息均衡,应当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多头并举,但本文仅从民法角度,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案。

二、当前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及其评析。

尽管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背景,但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的持续增强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根据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对国家因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称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对国家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预先了解的方式,可以称为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和主动的事先预防两条路径的综合作用是当前各国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

1.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

信息提供者主要有经营者以及第三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产生欺诈。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后救济路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制定法中对于可能构成欺诈的因素予以明示成为一种常见方法,例如在欧盟《2006年关于误导和比较性广告的指针》中对于误导性广告须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示;在法国的《消费者法典》第二编商业实践行为(commercialpractices)中对于误导性行为明令禁止;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法律救济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德国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对于错误以及欺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事后救济。一方当事人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如果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向相对人赔偿由于对其信赖而支出的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但信赖利益不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欺诈则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诱导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由此诱导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受到欺诈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对方有过错)。在欺诈中还存在着第二种情形,即相对人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双方之间有特约。在相对人沉默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则因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在法国法中如果利用了沉默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则构成法国法上所说的“被利用的错误”[1]。

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通过“误述”

(misrepresentation)制度加以解决。误述理论可以概括为“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从而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2]。在这些国家一般不认为告知是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主动告知则须要清晰明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疏忽未能明确告知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同时沉默不能视为误述,除非行为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3]。

2.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4];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经营者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正如梅迪库斯所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5]如在《德国民法典》第50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有关现金价格和分期付款价格的信息义务;在英国则主要通过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法定揭示义务的规定来实现,例如1985年《公司法》和1974年《消费者借贷法》中的法定揭示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不仅应当存在于合同的缔结阶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充分贯彻合同有机理论,从缔结合同起到合同生命终止的全过程都存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该理论强调合同的生命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后即消灭,而是认为合同的生命直至产品的保质期届满、服务的保质期或目标已达到为止,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合同消灭时间拖后很多,因此经营者告知义务就不能仅局限于合同订立中、履行中,还应当在履行后。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现的就是在合同生存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告知。

3.对于两种路径的评析。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在实现信息均衡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现实的残酷性不断地迫使立法者通过法律为经营者设立告知义务,并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的告知义务,同时还通过大量的判例实现了告知义务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并形成一些公认的规则[6]。英国由于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没有规定须揭示重要事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则,但通过在一些成文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对于信息弱势方保护的目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第3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努力说明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产生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可能,同时也不能产生因不告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仅能通过该法第4条关于不正当劝诱的撤销权的规定实现信息均衡[7]。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美国通过新的立法对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究都反映了立法者意欲扩大告知义务的可能适用范围[8]。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仍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尽管以上所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主动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但从路径选择看,基本上还是以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映了各国对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可,同时也反映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但该种方式也存在着由于只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实施救济而导致社会成本上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的问题。

(3)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实现方式存在局限。尽管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足够资讯的主张[9],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增加了政府对于消费信息的通告,但以上方式均要求行政机关在消费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性义务。“这种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积极、高效、廉洁等因素,这时行政执法者就特别趋向于实现国家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容易被非法经营者俘获。”[10]因此即使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方面的作用,但在实现方式上必须改变单纯依赖政府履行其作为性义务,而在维持政府履行作为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消费者主动实现信息均衡的手段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现信息均衡的应然路径。

事后救济路径对于实现信息均衡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接近极限,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工作却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继续妥善适用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先预防路径。换言之,国家干预的力度要加大。国家的干预并不是国家直接进入市场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通过间接方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均衡。

国家间接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赋予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二是使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使其成为经营者的一项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基本义务;三是尽可能将具体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内容具体化。

1.消费者知情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决定了经营者告知义务变成一项可以被请求的义务。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对于具体合同的明确规定知道其应当且必须了解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只要请求告知的内容没有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经营者都有义务回答。如果经营者不予回答,消费者可以向准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并且经营者会将增加了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排除必要性垄断外,在同一市场内,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会有若干家,如果其中一家将因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其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加之目前信息流动速度之快,足以使一家失去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失去当地市场。这种退出只会使其他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更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权,从而履行好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从较长的时间段上看,这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使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2.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在抽象层面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应当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基本法的地位,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则可分布在与消费者有关的具体合同中,这样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内相互支持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这样的体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可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通过体系内的法律解释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内容的明确性。

立法者推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如果不进行告知将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况,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应对于重要且必须履行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在法律中予以明示性规定。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订法律的基础,因此通过明示方法规定各种类型经营者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只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的认识能力可以预见到经常性进行的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经常性交易的信息优势方规定明确的告知义务内容是可能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体的合同中某些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实现信息均衡的事先预防路径是以法律父爱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但这并不影响在整个经济领域奉行自由主义精神。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两原则时,明确指出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异原则,可以在经济上帮助弱者,使其获得均等的机会[11]。消费者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也应当是经济上的弱者,因此国家通过间接介入扶助消费者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即使认可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可以诉讼的作为性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请求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消费者并没有处于消极的被保护地位。

基于以上阐述,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事后救济路径为主、事先预防路径为辅的方式转变为事后救济路径与事先预防路径共同作用于消费者合同领域,在稳定事后救济的基础上突出事先预防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

四、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分析。

以应然性的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其更加完善打下基础。

1.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现状。

我国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一是民法中的欺诈制度;二是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格式条款的制度;四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上各种途径也可以归纳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与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目前是我国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使经营者预见到隐瞒与虚假陈述的后果而产生压力。从民法角度看,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互动实现,尽管对于《消保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民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消保法》应当属于特别法[12]。从方法论角度看,如果它们规定的内容相同,则《消保法》

优先;如果《消保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充分,则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当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被欺诈,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欺诈的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来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欺诈之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第49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则是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消费,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某些具体合同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消保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授予消费者知情权,使其主动地探寻消费中的信息,以达到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2.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从主要是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到投资、消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表现为消费政策发生了转变,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信息均衡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建立。与我们的目标相比,现有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先天不足。其一,尽管在《消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列举了大量请求的内容,但消费者如何行使知情权,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受到不均衡信息的侵害后,只能采取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事后救济的路径,消费者的知情权只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不能产生权利可实现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基本法中列举如此之多的请求内容,姑且不考虑实现的可能性,仅从技术角度看也可以视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尽管在诸多请求内容之后加了“等”的字样,但在缺乏司法或准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等”字起不到请求内容扩大的作用。其二,《消保法》中宣示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与罗列其中的各种具体告知义务并列,使《消保法》作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没有得以体现。在《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抽象的一般性义务,它应当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的几项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从功能上看远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具体义务列举的好处在于明晰,不利之处在于易失全面。由于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中明确设置了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因此如何在《消保法》中找到与它们衔接的方法,使本应关联互动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不被割裂,进而发挥出体系的作用就成为立法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有欠缺。欺诈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因意思表示错误而陷入不利境地,但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对于构成欺诈条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意见》第68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欺诈:一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欺诈;二是故意隐瞒所致欺诈。对于前一种欺诈从构成要件上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后一种,产生该欺诈的基础是实施欺诈之人有告知义务存在,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加之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故意证明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隐瞒所致欺诈的规定在实现信息均衡的救济中难以达到效果。

3.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建议。

基于以上阐述,在我国要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在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逐步补足以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可诉性和经营者告知义务具体化为目标的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1)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将民法上的欺诈理论移植到《消保法》中,使该理论更适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变《消保法》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手段上还须要借用民法规定的尴尬现实。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故意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因此在移植的过程中,应当降低证明难度,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采取客观化的方式,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而不须要消费者再证明,使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得到保护。为了使事后救济在实现信息均衡上对于经营者更有压力,应当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增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2)补足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其一,改变《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的状态,使其具有可诉性。可以不用修改目前法条的内容,只要明示,当消费者在向经营者主张以上内容未能实现时,可以向有关机关主张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具有可诉性,对《消保法》第8条中的“等”字,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其二,在法律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对于知情权划定边界,它的边界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三,为使法律能得到执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准司法机关,使其承担起消费者知情权诉讼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修订《消保法》的同时,应当逐步完善与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中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与《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成为互相支撑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五、结

语。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由国家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对等状态,从而实现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笔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加大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认为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起以《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并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参考文献:

[1]牟宪魁。说明义务违反与沉默的民事诈欺构成———以“信息上的弱者”之保护为中心[j].法律科学,2007(4):79.

[2]阿狄亚ps.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71.

[3]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25.

[4]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6.

[5]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4.

[6]齐晓琨。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7-58.

[7]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93.

[8]伍巧芳。《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述评[j].法学,2010(8):111.

[9]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8(5):61.

[10]赵红梅。经营者义务: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j].法商研究,2010(4):84.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3

文化研究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领域,它与一系列社会理论有联系,包括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当代文化研究的起源可追溯至1950年代,与Hoggart、Williams等人的作品有关。这些早期的著作探讨了英国工人阶级文化。Hoggart于1964年在伯明翰成立当代文化研究中心,这个中心创造了一个得到承认的学术领域:文化研究。在七十年代,文化研究被女性主义和种族问题所“干扰”。女性主义迫使文化研究去“重新思考主体性、政治、性别和欲望等观念”。最近,文化研究开始转向后现代,关注快乐、消费和自我认同构建。McGuigan认为,这种转向产生了一种“文化民粹主义”(culturalpopulism)。实际上,文化研究的理论观点是非常复杂的,文化研究领域的界定也很困难。但是,文化研究还是有一些明显的共同之处。第一,每一位研究者认为,文化的定义几乎“无所不包”。Bennett把文化定义为“所有通过实践、制度和分类体系向大众灌输的特定价值、信念、能力、生活规范以及习惯行为方式”。在人类学的基础上,Williams强调,文化不仅通过艺术和学习表达了出来,而且“也存在于制度和日常行为之中”。因此,文化分析不应仅简单的解读作品,而且“包括生活方式中的元素分析(这些在其他定义中根本算不上‘文化’):生产组织、家庭结构、制度结构———这些表达或管治着社会关系和社会成员交流的特有形式。”Williams的界定,对文化研究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此后,文化的定义得到极大地扩充,不仅包含“高雅”文化,而且包括“大众’文化。第二,文化与权力是交叉结合在一起的。例如,Nelson等人认为,不论文化研究者的理论视角多么不同,但“都会从文化与权力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审视文化实践”。文化研究也主要是从政治而非美学的视角来探讨文化。换言之,人们研究文化,是从其在建构和复制权力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开始的,目的是揭露权力关系并探索这些关系如何影响和塑造文化实践。最后达到一致的是,文化成为政治抵制的平台。Rojek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与生俱来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霸权从来就具普适性,它的矛盾无法全部由于中产阶段来减轻或掩盖。所以霸权必须理解为不同力量之间永恒的争斗。”而文化是权力不断谈判的领域,是争夺和建立霸权的土壤。

二、文化研究视野中的消费教育

在重视审视消费之前,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消费是如何与文化研究挂钩的。根据Storey的研究,消费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成为文化研究的一个目标。在文化研究领域,随着大众消费的兴起和消费社会的发展,研究者开始探讨亚文化群体的消费活动。最近,研究者重点探讨的是性别、权力和消费的交叉关系。文化研究中的消费也运用了不同的理论。例如,Hebdige的研究结合了马克思主义霸权理论和符号论。Hebdige关注的是青年亚文化如何通过消费行为抵制霸权,以及亚文化如何被用业表达文化认同和文化差异。后现代主义中的文化研究,则把消费研究的重点转向身份认为的形成和成为特殊生活方式表征的购物。尽管有关消费的理论各持一端,但有一些观点达成了一致。第一,大部分人同意文化产品不一定非要带上支持霸权意识形态的内涵。第二,消费者不一定是霸权秩序的被动盲从者,而是意义的积极制造者。总之,文化研究中的消费,已从分析文化产品本乌转向分析产品的使用者,看其如何建构意义。那么,文化研究中的消费,将如何帮助我们建构一个不同的消费教育呢?首先,文化研究的视野有助于我们把消费教育视为一种文化实践。在传统的消费教育中,消费指“商品和服务的获得、使用和转让”,而文化研究视野中的消费,则被视为“一种社会活动,使消费者融入到特定的社会体系中,并使他们忠于特定的社会观念。换言之,消费不是由其性质造成,而是由文化产生”。Bocock扩展了这一思想,认为消费是一种社会和文化活动,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活动,它包含文化价值,是学习得来的:现代消费与其本性毫无关系;它是掌握和学习得来的;它使一些人的欲望社会化……因此,现代消费主义依赖于其一套特定的价值在足够的人群中变得可以接受和理解,唯有如此,消费产品才能得以出售。这种消费本位的价值,必须包括那些允许或积极鼓励人们购买商品的思想。这也涉及到发展一种机能来理解和反映围绕在现代消费中的符号。其次,文化研究的视野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一种文化活动的消费,天生就具有政治性(因为所有的文化都具政治性)。文化视野中的消费“代表了这样一种场域———权力、意识形态、性别和社会阶级相互循环、相互影响。文化产品的消费,可以授权、贬损、剥夺、解放、提炼和刻板”。最后,文化研究的视野有助于我们洞察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抵制与斗争。由于文化被视为“冲突和争议的土壤”,因此把成人教育置于文化研究中,将会别有洞天。这正如Heam和Roseneil所解释道:“消费和文化的场域,正如权力和抵抗的场域以及其他竞技场(社区、工作、阶级、国家等)。同样,通过审视权力和抵抗的相关性,消费和文化的研究变得更加生动。消费可以是一种抵制形式,就如消费也被抵制一样。消费再也不是清白的了。”从文化研究的视野来看,消费教育可视为成人学习消费的一种场域。如果消费是文化的,而文化是政治的,消费教育可以重构为一种政治场域,其中,成人学习一种与消费文化和消费资本主义有关的特定方式。继而,消费教育成为这样一种场域———消费者可被训练成对消费和消费主义有特定的反应态度。接下来,笔者将探讨三种不同内容的消费教育下的消费者对消费文化的态度。这三种态度大体与Mezirow的三个学习范畴一致———工具性学习、对话性学习和反思性学习。态度一:支持消费。这种消费教育致力于让消费者明白,消费的世界是美好的。绝大多数传统的消费教育都属于这一范畴,学习者被教知如何理智地做出消费决策。换言之,他们被传授的是技术性知识,属于工具性学习。这也正是传统消费教育的目的所在。事实上,现在有消费教育课程关注的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单方面关系,培训消费者使其做出理性的决定,有效的管理资源,以及维护个人与消费相关的权利”。支持消费的消费者认为,消费是一种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和自我满足。McGregor认为,传统的消费教育通过对个人消费权利的关注,使他们的“消费角色”社会化了,并融入到经济体系之中。态度二:个人质疑消费。另外一种类型的消费者关注消费和消费文化对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这种消费教育较少的传授技巧,相反,它鼓励学习者思考消费在他们生活中的意义,反思消费社会的道理与伦理内涵。这种消费教育大致符合Mezirow对话性学习的范畴。这种消费教育致力于使消费者思考消费文化,但其消费对资本主义思考是一种个人方式。消费者往往会主张一种更简单的生活方式,并从事诸如下列活动:回收、少购买消费品、使用公共交通等,意在求得外部环境和内心世界的平衡,以找到生活的真谛和完满。需指出的是,这一类型的消费者虽然意识到消费给环境、精神、社会和文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只是通过个人方式呈现出来,其救治之法也是通过个人方式表达出来。这种对消费世界的自由的、个人式的态度,与成人教育一贯秉持的对人性的关注有共鸣之处。态度三:集体性消费。这科类型的消费教育致力于对抗消费主义的霸权,使理所当然的消费文化变得成问题。这种消费教育制造一种“反消费者”(an-concumers),使其认识到“消费主义的文化逻辑全面渗透的到公共、个人及精神领域,我们的生活经验日益被市场所塑和控制。”这种消费教育属于Mezizow反思性学习的范畴,鼓励消费者去思考那些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这种消费教育往往表现为社会运动的形式,它由那些关注环境、劳工以及全球资本主义的活动分子所成。大多数参与者要么在政治上极左,要么是激进的无政府主义者。这些反消费者对现存的秩序已经放下了中立的态度,他们开始置疑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反消费活动分子把文化视为一种抵抗场域,并使用颠覆性的策略“堵塞”(jam)消费文化。文化堵塞者视文化为一种主动的、双向的过程———他们拒绝成为企业文化的被动接收者,他们生产属于自己的文化。文化堵塞者深谙官方的游戏规则,他们会从中钻空子来嘲弄、颠覆这些规则,以使他们得到自由。

三、对成人教育的启示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4

摘要:我国正渐渐进入消费社会,但不知能否称上是鲍德里亚所说的消费社会。人们对物质的消费不仅仅是满足温饱等基本需求,更多的是追求时尚、品位,物质成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在这样物欲横流的世界,我们中国人也不甘落伍,逐渐偏向物质主义的价值取向。因此,“消费”这个词不单是经济学研究的范围,更展现出社会学的内涵。

关键词:消费;社会学;物质主义;消费社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从生产社会进入以消费者为主导的社会,即消费社会。国人追求时尚,注重品位,疯狂消费,对整个社会来说刺激了经济发展,扩大了生产。物欲是永无止境的,它会不断膨胀和扩大。国人对物品的需求不再是满足温饱等基本需求,而变为对文化层面的追求。因此,我们跳出经济学的框架,以社会学的视角解释这一现象有很深刻的意义。

一、消费社会与消费主义

郑也夫教授认为,消费社会就是消费成为其主要活动的那个社会。……冠名为消费社会,是因为消费成了该社会的主要特征,消费对该社会发生了支配性影响。在我国步入消费社会的轨道上,国人受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消费观念与消费行为出现明显的消费主义倾向。王宁教授在《欲望的起飞与节俭主义》的文章中提到,消费主义是一种现代欲望形态,其特点包括:第一,消费欲望的形成不再单纯地由生物因素或经济因素所决定,而是涉及社会、文化等复杂因素(如身份认同、地位、炫耀等);第二,欲望具有不断增长与膨胀的特点;第三,消费涉及对快乐体验和享乐价值的追求,这种快乐具有短暂性和易变性,并因此而表现为人们对新奇产品和时尚体验的无尽追求。在我们社会转型价值混乱的时期,要面子的国人不断追求对物质的消费和占有,甚至有人不折手段,通过不正当的渠道满足自己的欲望。王宁教授提到消费主义的一个维度是物质主义,我们所说物质主义并非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主义,牛津字典将物质主义定义为“热衷于物质的需求和欲望,忽略精神的东西;是完全以物质兴趣为基础的一种生活方式、观点或倾向”。Richinsh和Dawson在对价值观和物质主义的研究进行详细回顾总结之后,将物质主义定义为一种强调拥有物质财富重要性的个人价值观。Chan和Prendergast则把物质主义定义为一组态度,即认为财物是成功的象征,财物在生活中占据中心位置,并相信更多的财物能够带来更多的幸福。多数学者沿用了Richinsh和Dawson的定义,认为物质主义是一种价值取向,影响着人们的愿望、决定、心理幸福感和社会行为。社会学家鲍德里亚认为消费主义正是一种后现代化的现象,消费主义时代已经到来了。而所谓的物质主义者是把财富的获取和拥有视为生活的中心,幸福的根本,定义成功的关键的人。美国社会学家马尔库塞认为,处于消费主义社会中的人,往往被商家用“虚假的需求”加以误导。如今,节日成为商家演绎消费主义的最好时机,传统节日,或者任何“能过”的节日,都是促进消费的契机。事实上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消费的欲望与日俱增,物质主义倾向似乎成为居民消费的共同价值观,物质拥有的多少成为人们衡量生活质量的首要标准。笔者认为,物质主义倾向较高的人群,长期工作以赚取更多的金钱为目标,树立的是金钱至上享乐主义的价值观。

二、国人的消费行为

著名的后现代主义学者鲍德里亚认为:消费社会已经是相对发达的物化社会,日常生活商品化,消费者受到物的保卫,不断为大众制造新的欲望需求。消费本是生活的一种手段,如今却成为生活的目的,本末倒置。人们从压抑的禁欲主义中解脱出来,并在符号的操纵下除了消费物质本身,还要消费物质的意义。有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大陆游客贡献了欧洲奢侈品销售的一半,中国人成了欧洲奢侈品店的财神爷,对于中国人这种高档消费是个人品位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但是长此下去,情况令人担忧。谈到这点让人想起因事件,一度热销的日货短暂降温,另一个极端是日货价格的下降,中国的消费者反而增多,这爱国主义的热情瞬间被转变的消费心态抹煞的无隐无踪。再者,今年大学开学在即,新生必备时尚消费品从“三大件”(电脑、MP3、手机)变为“N大件”,更有甚者不顾家庭是否能承受昂贵的开支,要求家长买高端产品(苹果电脑、4S手机和苹果MP3)。就在4S风靡一时之时,ipone5的上市又引起学生的追捧。从这一现象,我们分析90后非主流一代在这个消费成为主要价值观的今天,努力寻找自己的地位,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80后一代作为奋斗的一代,有担当、有责任心,是努力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栋梁之才。但身为90后的一代,却被贴上冲动、不懂事、胆大妄为、自私的标签,与父母抗争,与主流社会相悖,他们追求奢华,过度攀比,以自我为中心,被几代人批判。他们试图通过这种消费行为将自己定位在有钱人的行列,满足自己主客观的幸福感。也正如鲍德里亚所说,消费是一种对社会意义的欲望,是“身份证明”。这种消费观念绝非之是经济因素在起决定作用,年龄和教育两个变量更有直接关系。而且我们可以看到生活中不断增多的私家车,个人占有多个房产,琳琅满目的奢侈品,种种迹象都说明经济的起飞伴随着欲望的膨胀。甚至一些位居权贵的人物“借用”公款来实现自己的欲望,然后依靠别人重新界定和建构自己。

三、消费符号论

鲍德里亚曾在他的著作《消费社会》中明确指出“我们在此重提列维-斯特劳斯原则:即赋予消费以社会事件特性的,并非它表面所具有的那些天性,而是它赖以摆脱那些天性的基本步骤……消费系统并非建立在对需求和享受的迫切要求之上,而是建立在某种符号和区分之上。”在后现代社会中,所有的消费品当它们被人们消费时,都不再是生产的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象征着某种声誉、地位、欲望的符号系统。我们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创造出丰富的消费商品,人们在消费社会中追求的不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更多的是它的“符号价值”,这种符号的意义在于将人们区分为不同的阶层、地位和不同的身份。正如布迪厄在《区隔》中强调的,不同的文化资本决定了不同阶层的品位,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团体的身份与地位,只有通过诸如生活方式、阶级品位及消费模式等广义的文化资本方能得以体现。无论从中下阶层到高阶层,还是从几岁的孩童、中高中生到大学生,无不被符号化,被这一神秘的面纱迷惑,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神话。笔者认为,在这个物质主义和消费型社会中,追求时尚、潮流固然是好事,但不可盲目跟风、从众,不能准确定位自己,追求高档奢华,试图通过物质的外显价值实现自己向上的流动。特别是我们现在的青年人自我评价过高,过分地追求物质生活。特别是一些中下阶层的青年人,不替父母考虑张口要车要房,造成父母沉重的压力,甚至有父母为达成儿女愿望卖血卖肾。这种扭曲的消费心理,是诱惑导致的不切实际的欲望。带来的不仅是家庭更大程度的贫困,家长昂贵的心理成本,最严重的后果是年轻人受到消费潮流、商业广告的影响,满脑子消费主义,苦于没有足够的钱消费,因失落做出越轨的行为,甚至导致社会暴动,这是盲目过度消费社会的产物。而且,在这个消费主义的时代,礼物甚至成为各传统节日的消费符号,豪门宴、夸富宴比比皆是,传统节日也就被赋予新的文化意义。

因此,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失范和价值观念混乱,消费主义物质主义对国人的影响不断提高,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对于如何树立正确的消费价值观,需要个人、家庭、学校、国家多方力量的努力,特别是现在处于青春期的年轻人,在走向成熟的道路上需不断反思和确定自己的身份,并且确立积极的方向抛弃享乐主义。物欲与品位在不同阶层有不同的表现,我们无需刻意追求奢华和时尚,在这个充满刺激与诱惑的开放的空间需找准自己的定位,走上属于自己的轨道。(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参考文献

[1]鲍德里亚.消费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郑也夫.后物欲时代的来临[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5

关键词:本・阿格尔;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危机;异化消费

中图分类号:B0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4-0043-03

生态马克思主义是现代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生态马克思主义将资本主义社会在当代危机诠释为生态危机。本・阿格尔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中第一次提出了生态马克思主义,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本・阿格尔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来源于马克思的辩证法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异化消费”理论,借鉴了马尔库塞的技术批判理论和莱斯的自然解放和人的解放的思想理论,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生态危机根源,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一、产生背景

18世纪60年代,英国率先开始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取代手工生产,工厂开始向集中化、大规模化转变。生产力飞速提高,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欲前所未有高涨,钢铁石油等自然资源变得十分抢手。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生产力的提高,物质生活的高速发展,自然科学也逐渐成为主流学科,研究成果取得重大突破,各种新技术被应用在生产领域,促使生产力再次大幅提高,随之在全球掀起第二次工业革命高潮。人民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口日益增多,物质需求也逐渐提高,因此资本家对资源的侵占也愈演愈烈。在物质需求增长、人口增长、过度消费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环境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日益突出。土地沙漠化、矿业和农业生产对森林过度砍伐、全球变暖及酸雨、雾霾等天气灾害层出不穷。80年代初期,欧洲各国先后创建了绿色政治组织──绿党。1991年12月25日,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苏联解体引发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深刻检讨,各国学者都反思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实践的可行性,由此,本・阿格尔提出了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体系。

二、危机理论

本・阿格尔认为法兰克福学派错把“一切人的活动往往看作是受发达资本主义生产造成的占支配地位的力量支配的”。他认为法兰克福学派过多地关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技术异化论,对异化消费导致的结果过于悲观。本・阿格尔同意法兰克服学派关于“虚假消费的观点”,他继承马尔库塞的观点把消费分为“需要”和“想要”。“需要”是真实消费,是人们出于自身需求进行的客观消费,是人们自身得以存续的手段。“想要”是虚假消费,人们把消费符号化,消费不再是生存手段,而是生存目的,是主观的。这种消费被本?阿格尔称为“异化消费”,是“人们为了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

本・阿格尔认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资本主义发展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辉煌,全球性的通货膨胀、机械化生产导致的失业率以及石油等资源的短缺使资本主义陷入僵局。70年代末期这种情况愈演愈烈,资本主义急需摆脱这种困境。资本主义之所以大肆鼓吹消费观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能够获得高额利润;二是早期市场资本主义时期产生了许多矛盾,例如通货膨胀、失业率过高等,在二战后和平环境下,资本主义希望淡化甚至消除这些经济矛盾,让人们在异化劳动中花费的时间在消费中得到补偿。虽然目前工人阶级掉入资本主义所挖的消费陷阱,沉溺于异化消费,但是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消费之所以异化是由于人们颠倒了消费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原本作为客体的商品转而变为主体,支配着原来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人们为了在消费中获得满足,牺牲时间和精力从事劳动。资本主义营造出钱可以买到一切的假象,让人们淡忘了阶级的存在。因此法兰克福学派认为社会变革已不可能产生。

本・阿格尔否定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悲观论,认为异化消费只是一个表现形式,异化消费导致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不断扩大,因此资本主义需要扩大对自然的侵占,异化消费存在一天,资本主义对自然的过度占有就不会停止,因此异化消费最终导致生态危机。正如马克思所说,矛盾不会必然导致革命,但是矛盾的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危机,危机干预到人们的生活,人们无法再忍受发起革命,资本主义。只是资本主义缓和了经济领域的矛盾,因为经济危机已不是资本主义最主要的矛盾。由于异化消费危机已由经济领域转到生态领域,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危机从经济危机变为生态危机。资本主义的本性就是追求价值和利润,为了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势必会不断扩大生产,侵占自然资源,非到生态问题威胁生产和生存安全时不会出手解决环境问题。甚至会将生产向别国转移,将生态问题扩散至全球。因此,本?阿格尔认为,生态危机已代替经济危机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危机。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的矛盾由异化消费暂时化解,异化消费又直接导致了生态危机,生态危机导致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延续。

在研究马克思的思想之后,本・阿格尔指出,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和马克思所理解的一样,不管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基础还是以不断扩大商品生产、提高利润为目的。许多人只是忽视了扩大生产导致生态破坏这一后果,或是说他们没有预料到这种行为导致的生态破坏的严重性,并且没有意识到异化消费对社会的控制力是多么强大。

三、期望破灭的辩证法

本・阿格尔在讨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态危机之后,接着考察了生态危机解决的可能性,认为是可能被消除的,社会主义变革是一定会发生的。在此,他提出了“期望破灭的辩证法”这一观点。“这种辩证法式消费者突然从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和消费的幻想中清醒过来和可能重新调整对于幸福含义理解的过程”。{1}

本・阿格尔虽然继承了法拉克福学派的异化思想,但是他从法兰克福学派的悲观主义之中找到了社会主义的新出路。处在异化消费中的人是无法意识到异化消费的,因此无法自发地从异化消费中解脱出来。但是处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下,由本性决定,资产阶级无法停止扩大商品生产,因此对自然的掠夺会越来越严重。当自然无法再提供足够的物质资料时,资本主义只能被迫减少甚至停止商品生产。当资本主义不再能满足人们越来越严重的异化消费时,人们会被动地脱离异化消费。当人们彻底走出异化消费后,会发现生态问题已极为严重,甚至无法维系人发展。到那时人们才开始反思,才发现正是由于沉迷于消费,资本主义才无止境地扩大生产,最终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资本主义社会生态危机。到此人们意识到,要想解决生态问题,必须改变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个过程就是本・阿格尔所说的“期望破灭的辩证法”。本・阿格尔认为,“期望破灭的辩证法”这一过程实际是帮助人们重新建立消费观和价值观的过程。物质欲望与现实的对立促使人们认真思考劳动和消费的关系。消费不再是支配人们的主体,人们反客为主,希望从劳动中得到满足,劳动成为创造的过程,是人们生存的目的。“过度消费将用向人类提供有意义的、非异化劳动的办法来克服”。{2}实现创造性的劳动,必须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提供。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生产不会盲目追逐剩余价值,它会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全面规划。所以,只有进入社会主义才能消除异化劳动,人们才能实现创造性、有意义的劳动。

四、“分散化、非官僚化”的生态社会主义构想

根据本・阿格尔的生态危机理论,资本主义只有被社会主义所代替才能彻底解决经济危机,并且这个变革一定会发生。但是他提倡这个变革是非暴力性质的,因为社会主义革命不单纯是为了资本主义社会,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制度,进入良性循环,才能实现人和社会与生态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解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阿格尔提出了“生态社会主义”概念。他认为我们畅想的这种生态发展可以通过“分散化、非官僚化”的方式解决。他首先提出了稳态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他认为这个是高度发达的工业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最适合的经济模式。特点是分散化,经济零增长:首先,要控制大规模、集中化生产模式,并合理管理稀有资源。资本主义在扩张生产时只注重获取利益,对于生产速度、规模要求越快越大,对于资源无限索取,更是对稀有资源拼命掠夺,想通过控制稀有资源获取高额利润。社会主义生产最终目的不是利润,放缓经济增长速度是为了破除资本主义生产制度,减少大工厂规模化生产是为了将人从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因此我们要降低工业生产速度,减小工业生产规模。同时把人从机械的异化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创造性、有意义的劳动,消除异化消费。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将对物质需求的消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他认为人的满足和目标应以质来衡量,减少消费之后,促使我们消费从追逐量多少转变为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例如艺术、文化的消费等,以此实现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生态和谐得以实现。通过消除异化劳动我们在生产活动中获得人生意义和满足,实现自我表达。本・阿格尔认为,资本主义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中很大一部分物质资料被浪费,这一过程中经济政策过度集中化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集中化的状况,实行结构分散的经济政策和生产模式。

实现经济零增长不仅需要分散化的小规模生产技术,也需要在经济管理制度上实现“非官僚化”。本・阿格尔还参考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认为在实践中劳动工人控制自身工作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南斯拉夫民主的方式使得这个国家大部分生产和消费进入良性循环。本・阿格尔也不是完全反对集权,他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中说:“我们主张分散化,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必定会反对任何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概念;我们并不提倡返回到虚构的自由经营的纯资本主义市场那里去,如果所谓的供应能满足需求的话。相反,在全面的计划性与市场的无政府状态之间也S会存在一种中间的组织形式,它能使生产和消费得到合理的确定。”{3}本・阿格尔所谓的集权制不是指苏联模式那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集权,更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技术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力量的集权,或者是像布雷弗曼设想的全球性的集权政府,而是一种考虑生态社会主义发展的集中管理。真正可行的生态社会主义在资源利用和生产力上应该是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在生产技术上是小规模技术的分散化生产,生产过程非官僚化,劳动力管理自身劳动过程。

要实现本・阿格尔构想的生态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步骤是实现基层民主制度。“我们曾指出工业生产实行有效的分散化只会导致社会主义变革,如果伴之以废除劳动的等级制组织和废除劳动过程的细微破碎化的话。现在应增加激进的社会变革这一条,即把强加的资本主义控制转变为自我施加的工人管理。”{4}基层的工人不能参与管理,工人劳动仍然被异化,在这种压力下工人无法摆脱异化消费。

本・阿格尔以为,南斯拉夫的分散的社会主义生产模式虽然比苏联高度集中的生产模式有利于生态社会主义发展,但是弊端在于过于分散化无法合理利用资源。本・阿格尔致力于探讨介于这两者之间能够平衡发展的第三条生态社会主义之路。他认为如果工人具有了分散化、非官僚制的生产思想,就能使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他设想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本・阿格尔认为,我们需要的这种解放意识形态能够从美国民粹主义中产生。他认为借助美国民粹主义的思想和影响力,能够使北美工人阶级意识到分散化、非官僚化的生产方式的好处。同时由于美国民粹主义思想维护平民利益,反对权威统治,因此更容易接受他的生态社会主义构想。

注释:

{1}{2}{3}{4}[加]本・阿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420,421,505,504.

消费主义的定义篇6

【关键词】消费主义街头小报消费文化

一、引言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助第二次技术革命实现了向工业化社会的过渡。为了出售产品,获取利润,资产阶级利用各种大众传媒极力倡导消费,鼓吹消费,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迅速掀起了一股消费热潮。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被赋予多重含义,它由起初的实用价值消费,演变为后期的炫耀性、时尚消费。在大众传媒的教化下,这种独特的消费主义文化最终遍及全球,并成为我们生活文化的一种普通现象。

消费主义文化,它主要是指不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消费目的,而是追求炫耀、奢侈、时尚,追求无节制的物质享受和消遣,并以此作为生活目标和人生价值。

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手段,是消费主义文化的主要传播载体。随着消费主义热潮的兴起,大众传媒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思潮的影响。大众传媒对商品的包装和宣传主宰着人们对商品的理解,引导着人们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消费主义与媒体的结合,促进了消费主义文化的全面传播。

在市场边缘生存的“街头小报”对消费主义的传播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所谓“小报”是之指不以时效性新闻见长,主要以新奇夸张或感人唯美的故事和娱乐新闻见长。在其新奇夸张的故事和各类广告中,我们看到的是其背后存在并在流行的消费文化。

本文选取兰州地区的“街头小报”为例,通过对兰州街头的十几份“小报”的对比分析发现,消费主义的形成与这些“街头小报”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消费主义逻辑下的“街头小报”

某报是在兰州发行量较大的一份“小报”,每逢周三出版。由于其栏目设置的多样性和报纸的时尚性,加之于报纸主要定位于二三十岁的年轻人群体,因此,在兰州地区,广受年轻人欢迎。某报属于消费时讯类周刊,报纸本身定位“消费时讯”,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其本身所具有的消费主义运营逻辑。以下我将从报纸的广告、故事、读书、娱乐新闻等栏目来剖析该报的消费主义文化逻辑。

1、广告

打开该报,首先引入眼帘的便是大篇幅的广告。铺天盖地的广告运用了各种技巧刺激着读者的消费欲望,影响和引导消费者的观念。广告所提供的,不仅是某种具体的消费观念,而且在这些观念背后,是一整套有关消费主义的人生观。

广告中,很少有同生活实用价值相联系的物质消费,多是“整形”“演唱会”等各种广告,且都与“时尚”“幸福象征”等各种包含着“享受”含义的话语联系在一起。广告关心你的生活、你的幸福,并努力为你提供各种官能刺激和满足。几乎所有的广告都在告诉你,你的幸福快乐和人生意义就存在于对这些物质的消费之中。

广告软文是以一种讲故事的形式来达到宣传一个品牌理念的效果。由于广告软文卖的是“理念”,而不是“商品”,因此,在消费主义思潮普及的大环境下,软文的宣传效果往往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哈根达斯的故事。2010年12月15日的该报“锋尚”栏目用了整页讲述了哈根达斯的神话。在读者眼中,哈根达斯已经不仅仅是冰激凌那么简单,它象征着多重含义:“小资”“生活品味”“优雅女人”“爱情致幻剂”等等。它倡导人们消费的不是商品,而是这些象征意义的词语。品尝了哈根达斯就等于是品尝了更高层次的生活,甚至是“爱情”。传媒每天在灌输给我们的“符号”,以充满诱惑的词语刺激读者的购买欲望,并最终促成消费者的购买行动。

广告引导和刺激。读者在寻求自己的幸福时就一味地追求这种感官的满足,而忽略了深层次的追求。可见,在该报中,广告作为一种最具宣传性的话语,参与到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建构过程之中,并为这种世俗的符号追求提供了最美丽的说辞。

2、文学故事

由于该报主要将读者群定位于20―30岁的年轻人群体,因此大量的文学故事就成了报纸的卖点之一。

该报的文学故事主要以爱情为主题,这与它的定位有着很大的关系。通过描述现代爱情故事的形式,给商品附加新的符号和形象,对商品的原始意义和概念进行转换,刺激人们的各种消费欲望。这类文学故事,主要以情节打动读者,使读者对于商品留下好感或者将商品看作是故事的代名词。例如,咖啡是“约定”的代名词,有着特殊形状的项链是“定情”的代名词等等。这些爱情故事主要是以娱乐为目的,让读者在阅读的时候不用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烦恼,暂时逃避生活中的问题和生活、工作上的困难,享受其带来的,并让读者在某种程度上模仿和追求故事情节中呈现的生活方式。正如费瑟斯通指出的“消费文化使用的是影像、记号和符号商品,它们体现了梦想、欲望与离奇幻想;它暗示着,在自恋式地让自我而不是他人感到满足时,表现的是那份罗曼蒂克式的纯真和情感实现。”

3、娱乐新闻

该报的新闻主要集中在娱乐新闻或者体育新闻报道上,盘点过去一周的明星趣事,或者一年的明星趣事是报纸新闻的主要内容。

娱乐新闻对于消费主义文化的形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消费主义文化氛围也促进了新闻的娱乐化发展。一方面,娱乐新闻通过报道明星,突出明星的“包”、“衣服”或者“鞋子”,强调明星被物质包装出的所谓时尚,营造消费社会的“时尚”氛围,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读者物质消费的欲望。另一方面,娱乐化的新闻报道也将受众当作“消费者”,对新闻的选择着眼于满足受众的窥私欲,来达到提升报纸的销量的目的。因此,娱乐新闻开始占据新闻报道的重要位置。同时,报道主体的生活方式也在无形中引导着消费者,助长了消费主义的形成。

例如2011年1月5日的该报报道《让子弹飞――男人帮谁最出彩》,文章以其独特的语言形式讲述了《让》的男主人公们的个性之处,吸引大批对《让》感兴趣的读者的注意力,对电影的宣传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我们可以看到,在“小报”的市场经营环境中,消费主义文化逻辑下的该报与娱乐报道相辅相成,共同营造了一种消费主义的新闻文化氛围。

结语

消费主义不是天然产生的,它主要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消费主义文化氛围的形成是一个累积过程,有学者认为,大众传媒对于消费文化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主要的示范、传播作用。

而在现代消费社会中,传媒自身的发展也离不开消费主义文化,二者相互关联。媒体一方面通过报道、宣传消费理念来刺激普通大众的消费行为,并通过不断创造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欲望获取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在消费主义的影响下,传媒成了推广消费品、宣传消费品的载体,传媒也可借此来赚取更多的广告费,同时获得收视率的提高或销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①陈妮丽,《新周刊的消费主义解读》[J].《江汉大学学报》,2008(2)

②赵津晶、黄艳、罗峰,《消费主义对我国大众传媒的影响》[J].《新闻前哨》,2009(9)

③魏玲芳,《消费主义影响下的电视节目――以湖南卫视为例》[J].《新闻世界》,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