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例(12篇)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逐步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显现,城市和工业产生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浪费了土地资源,也使大量的可再生资源白白浪费,这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等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除此以外,还有电子废弃物,农村有机固体废弃物等,因此对其资源化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管理
Abstract:WithChina'srapideconomicdevelopment,urban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processofgraduallyaccelerating,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ashortageofresourcesisbecomingincreasinglyapparent,theurbanandindustrialsolidwaste,wasteoflandresources,butalsoleadalargenumberofrenewableresourceswaste,causingseriouspollutionontheatmosphericenvironment,water,soil,environmentandsoon.Ithascausedaverylargeharmonthehumanenvironment.Inaddition,electronicwaste,ruralorganicsolidwaste,soitsresourcemanagementisimperative.Keywords:solidwaste;resourcesmanagement
一、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的现状
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有以下三个特点:1、生活垃圾基数大。2、固体废弃物种类多。3、处理需求的迫切。各种废弃物的数量日益增多,对城市卫生、社会生产和人们身心健康的威胁非常严重的。因此迫切需要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要求,是废弃物管理的主要任务。
二、我国目前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固体废弃物组成复杂,城市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但都要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常见的处理方法如下:
1、卫生填埋卫生填埋的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垫,设置渗出引流装置和甲烷排放装置。填埋的垃圾要尽可能采用减容垃圾车进行压实减容运输。垃圾填埋作业程序:卸点推摊、压实、覆盖。填埋作业实行单层作业操作,确保环境良好。修建的填埋场应进行场底防渗,周边设置截洪沟,底部铺设渗滤液收集系统,以及渗滤液处理系统。填埋一段时间后,因垃圾沉降使表面破坏应予填补,稳定后即可还耕。
2、焚烧垃圾焚烧的关键是进行充分燃烧。焚烧是一种高温处理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工艺,焚烧温度在800~1000℃时可使其中的化学活性成份被充分氧化分解,留下的无机成份(灰渣)被排出。先进的焚烧炉设置有排烟脱硫设备和电器吸尘机,可使垃圾充分燃烧,杜绝空气污染。在焚烧过程中,废弃物容积大大减少,占地面积很小,同时可使毒性和导致产生酸雨的可能性降得很低。焚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蒸汽发电,还能为小区供热,提供蒸汽及居民福利设施提供热水。
3、堆肥堆肥分为有氧堆肥和厌氧堆肥。有氧堆肥是在有氧的条件下,借好氧微生物好氧细菌的作用来使有机物质透过微生物的细胞壁和细胞膜而被微生物吸收固体的和胶体的有机物先附着在微生物体外,由生物所分泌的胞外酶分解为可溶性物质,再渗入细胞。好氧堆肥温度高,可以杀灭病原体、虫卵和垃圾中的植物种子,使堆肥达到无害化。此外,好氧堆肥的环境条件好,不会产生臭气。目前采用的堆肥工艺一般均为好氧堆肥。当然,由于好氧堆肥必须维持一定的氧浓度,因此运转费用较高。厌氧堆肥是在无氧条件下,借厌氧微生物主要是厌氧细菌的作用来进行的。厌氧堆肥的特点是工艺简单,通过堆肥自然发酵分解有机物,不必由外界提供能量。厌氧堆肥运转费用低,,如果对所产生的甲烷气处理得当,还有利用的可能。但是,厌氧堆肥对有机物分解缓慢且堆肥周期长一般需要一月,易产生恶臭,且占地面积大,因此,厌氧堆肥不适合大面积推广应用。
三、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的改进方法
废弃物通常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也可以说是能源和资源还未被充分利用的部分。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一般不再具有原使用价值而被丢弃的以固态和泥状存在的物质。固体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行机制下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管理部门要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弥补市场自发性、盲目性等方面的不足。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将固体废弃物处置行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只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则,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废弃物流管理行业就会有活力、有前途,走良性循环之路。对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管理,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模式,加强固体废弃物物流管理,首先要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科学处理。实现其资源化转化,资源化表示资源的再循环或利用废弃物而回收物质与能源,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的基本任务是采取工艺措施从固体废弃物回收一切当前可利用的成分。具有原料的廉价性、永久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是废弃物处理的最佳选择和最终归宿。
四、针对我国城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管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将生活垃圾纳入固体废弃物管理体系。尽快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选和资源化利用。其次,固体废弃物再生和复合。各种固体废弃物经过再生后,可以成为一种再生资源(二次资源),经过再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仅可以作为再生资源直接利用,而且还可以作为复合材料的原材料,使固体废弃物进一步增值。在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这两大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影响下,废弃物的资源再生已是必然的趋势。实践证明,单一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再生,并非是唯一的最佳途径,而把各种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通过不同的组合,制成和各种复合材料既保持各组分原有的主要性能。这种新型的环境材料称之为废弃物复合材料。其复合技术已成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领域的重要技术发展方向。最后,技术、装备的集成与整合形成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化。发展与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相关的设备制造、废弃物产品生产、原料能源相互利用的产业群体。为企业提供高技术和设备,形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一站式服务。发展方向有:①设计制造适应规模生产的、处理量大的、生产率高的大型专用设备。通过整合使得能耗降低,设备的利用率提高。②针对不宜长途运输、成分复杂的废弃物,建立小型的、综合多用的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装备,在各地推广应用。③形成再生资源的静脉产业的示范。综上所述,虽然固体废弃物的危害大,但只要我们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处理,便可实现降低危害,并从中回收到有用资源,创造经济价值,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解决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问题,是我们通过发展新经济、新的经营模式来提高资源再利用,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董庆士,党国锋固体废物资源化研究与探讨,城市开发,2003
[2]贺鸿珠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上海建材,1999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
Abstract:Theproductionoftraditionalbuildingmaterialsnolongermeettherequirementsofthetimesandinorganicsolidwastealsograduallyincreaseseachyearwhichhasanadverseimpactofenvironment.Thepurposeofbuildingmaterialsandecologicaldesignfeatures,thedefinitionofecologicaldesignandecologicaladvantagesofbuildingmaterialsareintroduced.
关键词:生态设计;无机固体废物;应用;生态建材
Keywords:ecologicaldesign;inorganicsolidwaste;application;ecologicalbuildingmaterials
中图分类号:TU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6-0233-01
1建筑材料生态设计的目的及特征
建筑生态材料(EnvironmentConsciousMaterials)一般指对资源和能源消耗最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循环再利用最高或可降解使用的新材料;换言之,是考虑到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新材料的总称,已被认为是21世纪新材料发展的必然方向。在决定材料发展的五个判据(资源、能源、环保、经济和性能)中,经济和性能一直受到高度重视,而材料发展中的资源、能源,尤其是环保问题重视不足,我国是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制定材料发展战略时,在追求材料的高性能、低成本的同时,务必要给予相关的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问题更高的重视。建筑工程材料,也是影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3]。
2生态设计的定义及生态建材的优点
所谓生态设计,其所采用的材料应该是很少产生并能有效控制污染,形式和内涵必须充分体现出自然生态与社会生态;在具体功能上,必须节约能源、降低建筑造价和使用费用,强调实用性和对人体及环境有益而无害等对生态环境材料的定义,虽有不同的看法,但要取得共识,例如,“生态环境材料是具有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优良的环境协调性的材料。所谓优良的环境协调性是指在原料的采取制各、产品的生产制造、服役使用、废弃后的处置和循环再生利用的全过程,对资源和能源消耗少,对生态和环境污染小,循环再生利用率高”[4]。由于对使用性能的要求与传统材料并无二致,生态环境材料定义区别于传统材料的是其环境协调性。
生态建材节约资源。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十分紧张,而建材的生产则是消耗土地资源最多的行业之一。在建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工业废渣、尾气以及垃圾,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了严重的威胁。为了节约资源,同时消除这些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材领域的技术人员研究和开发出利用这些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的工艺技术,如在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废渣,利用煤渣、煤矸石和粉煤灰为原料生产绿色墙体材料等,这样不仅减少了环境污染,而且化废为宝,节约土地资源。
生态建材节约能源,可以根据我国资源实际,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无机人造板,可用棉杆、麻杆、蔗渣、芦苇、稻草、稻壳、麦秸等作增强材料,用有机合成树脂(如脉醛、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作为胶结剂生产隔墙板,也可用某些植物纤维作增强材料,用无机胶结剂(如水泥、石膏、镁质胶凝材料等)生产隔墙板。这些板的特点是原材料广泛,生产能耗低,密度小,导热系数低,保温性能好。用这些建材建造房屋,一方面,充分利用资源,消除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环境友好;另一方面,这些材料具有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可以降低房屋使用时的能耗,实现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3生态设计注意问题
建材的生态设计。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省地型建筑的政策正在引导绿色建材的生态设计发展。生态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开发要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的环境因素,建立一个更具有可持续性的资源保障、产品生产、消费和再生利用系统。材料的生态设计不仅包括保护环境方面的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等清洁生产技术,还包括材料的使用功能和重复再生利用的设计,以及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商业要求。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使用在生态设计的指导下,将突破目前的生产和使用节能、利废,环保、质量、性能等方面的绿色化发展思路,开拓新的视野。例如,根据建筑工业化要求实施建筑材料部品化,按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推进建筑部品标准化、可拆卸和重复使用要求,按绿色建筑要求从居室环境生态化等方面发展绿色建材等新的思路。
材料生产与环境的联系存在三条基本途径:资源、能源与废弃物[6]。人们采用各种生产方式从环境中获得资源和能源,并把它们转变成为可供建筑使用的材料,同时向环境排放出大量的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包括废气、废渣和废水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传统的建材生产,物质的转变往往是单方向的,生产出的产品供建筑使用,排放的废弃物并无采取措施处理,直接污染环境。而绿色建材则采用清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生产,在生产和使用的同时,必须考虑与环境友好性,这不仅充分考虑到生产过程少污染,对环境无危害,而且考虑到建材本身的再生和循环使用,使建材在整个生产和使用周期内,对环境的污染减少到最低,对人体无害。
关于生态建材的发展方式和对环境协调性的改进,日本学者三本良一教授总结了四类创新的方法和它们各自对环境协调性贡献大小的评价,即,产品改进,重新设计,功能创新和系统创新。系统创新对环境协调性的改进最大,花费的时间最长,不难理解,系统创新的难度也最大,而产品的改进相对简单,对环境协调性的提高也相对小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某种材料而言,生态化或环境协调化的发展并不一定要遵循这四种排列顺序。
生态建材必须遵循建筑材料的可更新、可循环、可再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原则;其次,必须使用地方自然资源,体现本土观念;再次,生态建材的使用都对人类生态系统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把这些放之于更广泛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中去看,生态建筑要实现它的基本目标,必须要有现代技术的支持。从比较广泛的角度来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目前都可以认为是生态技术。关于对生态建筑和使用技术的要求。首先技术本身的功能与生态环保功能必须一致,第一要求采用的技术和制造的产品有利于资源能源的节约,第二要求采用的技术和产品有利于人的健康。
参考文献:
[1]翁端.环境材料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天民.生态环境材料[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3]崔艳琦.绿色建材的环境友好性[J].新型建筑材料,2009(1):75-77.
[4]钟善斌.浅谈建筑设计的生态概念和技术策略[J].中国工程咨询,2006(1):26-27.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3
在国家能源安全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新挑战下,美国近年来借助能源开发技术突破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开始实施“能源独立”政策。这对于全球能源供求格局、价格以及地缘政治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比而言,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我国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统筹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既是推动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举措。
为此,迫切需要优化一次能源结构、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有序开发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有序开发利用水电。我国坚持把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切实做好在建、已建项目的环保工作,加强水电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制定绿色水电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2010年,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1606万千瓦;发电量6867.36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16.2%。
二是大力发展风电产业。我国采取了加强风电开发管理、改善风电与电网的协调性、支持优势风电设备企业发展等措施,为大规模开发利用风电创造了条件。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107万千瓦;发电量494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1.2%。
三是广泛应用太阳能。我国稳步推进太阳能应用产业发展,在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适宜地区,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试点。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量达到1.68亿平方米。
四是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农村沼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粮生物质制取液体燃料技术取得突破,万吨级秸秆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工程进入试生产阶段。到2010年底,各类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总计约550万千瓦。
五是地热能和海洋能利用技术不断发展。浅层地温能在建筑领域的开发利用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地源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达到1.4亿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术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术研发和小型示范应用取得进展,开发利用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有较好的技术储备,未来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已基本形成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定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发电强制上网、分类优惠上网电价、费用分摊、专项资金等制度以及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并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组织特许权招标、推进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建设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近期和中远期总量目标。
二是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
三是通过开展多批特许权项目招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成本迅速下降。根据各类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资源特点和建设条件,以特许权招标方式发现合理价格区间为基础,形成了四类风电区域标杆电价,有效促进了风电的规模化发展。
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市场应用等各方面的财政投入政策框架。
五是初步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实施了风力发电增值税减半、沼气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
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技术可开发利用量达60亿千瓦,年产能量为40亿~46亿吨标准煤),具有大规模发展的潜力,具备发挥未来主流能源作用的资源基础。
从水能来看,我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的年发电量达6万亿千瓦时,技术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5.4亿千瓦,年发电量2.5万亿千瓦时(折合8.6亿吨标准煤);从风能来看,我国风能技术可开发量为7亿~12亿千瓦,年发电量可达1.4万亿~2.4万亿千瓦时。
从太阳能来看,,每年太阳能热利用可相当于约3.2亿吨标准煤,年发电量可达2.9万亿千瓦时。
从地热能来看,我国深度2000米以下的地热资源所含的热能相当于2500亿吨标准煤,地热资源的经济可开采量相当于2000万千瓦的地热发电装机(年发电量约1300亿千瓦时)。
从生物质能来看,当前我国可利用生物质资源约2.9亿吨标准煤,主要是农业有机废弃物,适宜利用方式是发电燃料和民用沼气等。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经济社会和生物质技术的发展,生物质能源资源总潜力有望达到8.9亿吨标准煤。
从海洋能来看,我国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温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论资源量分别达数千万千瓦甚至数百亿千瓦,可开发利用量有望达到9.9亿千瓦。
研究结果表明,预计到2022年、2030年、2050年,我国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应中的比例可分别达到36%、45%和69%,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分别达到12亿吨、20亿吨和40亿吨,减排CO2的贡献率到2022年、2050年可分别达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发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国清洁能源的供给能力,优化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同时大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总之将成为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途径。
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
当前全球仍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虽然在各国经济刺激计划下,有关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走势有很多结论,但各主要经济体对新能源行业发展的认识却日趋相同,即抓紧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原因在于:
一是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周期调整的结束一般会以某些新兴行业的崛起为标志。在新能源领域,其市场和产业布局尚处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争取空间,未来各主要经济体能否在该领域取得发展优势取决于当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决定了其必将成为未来重要的新兴产业,因而在经济调整关键时期,各主要经济体都不约而同地将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洁性以及技术可预见性,使之成为世界能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当前,许多国家的核心利益与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紧密联系,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关系。为尽早摆脱束缚,各主要经济体都在寻求多样化的能源解决方案,尤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压力下,各主要经济体对资源可获得性、技术可靠性、产业可能性以及经济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睐,形成了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高度关注的局面。
三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争夺,必将引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改变。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决定了其开发必须通过现代装备制造技术,才能将地热、风力和太阳能等自然资源转化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预计,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争夺,将是新一轮国家能源领域竞争的焦点。谁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装备技术,谁就拥有未来开发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动权,也必将在“后石油”时代把握国家能源安全的主动权。这也促使各主要经济体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技术竞争的重点新兴产业。
虽然当前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贡献率还非常低,但是发达国家积极发展新能源,其目的既着眼于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上把握主导权、加大国家间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码,更是在战略上抢占未来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从而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积蓄力量,为掌握国家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做好准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前景广阔。虽然由于资源评价缺乏、技术滞后、产业支撑不足、政策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强劲发展势头,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尚处于早期阶段,在国家能源安全保障中发挥关键作用还需要一段时期。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工业基础,才能实现国家核心能力的显著提升;在坚持走我国特色的强国道路过程中,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是我国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途径中最具可行性的一个战略选择。因此,亟须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以保证中国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创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4.8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7.0%),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节约能源、调整能源结构、开发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为确保实现2022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强产业战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续、无污染、总量大的绿色新能源,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战略价值和重要意义,切实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部署中予以统筹考虑,提升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制订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节能减排;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加强产品检查,对于不达环保标准、出售劣质产品、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整顿。
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别是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应尽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系统,并与购电地区的碳强度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以促进跨省区的绿色电力交易;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分配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电量指标。
四是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和监测制度建设。重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结合国内产业技术实际水平,推动制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相关标准;制定建筑领域太阳能热利用的强制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4
【摘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必须遵从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包括资源的有限性与可再生性,生存环境的互补性,物种分布的地域性,药用价值的潜在性,生物物种的可解体性,分布、利用的国际性。
【关键词】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属性
中药是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中药能够治疗疾病,是因为中药含有治疗疾病的活性成分或物质。祖国医药学是中国劳动人民在数千年同疾病做斗争的过程中总结积累的经验,并逐步升华形成理论知识体系,用以指导实践,是中国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中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九项传统医药学榜上有名,分别是中医对生命与疾病认识方法、中医诊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和藏医药文化等内容。如果说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那么中药资源则是中医药瑰宝中的一颗璀璨明珠,是祖国传统医学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中药资源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持,探求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原理、方法、技术和手段等,则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工作者永恒的课题。wwW.133229.cOm
1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任务
资源(resources)是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包括自然资源与非自然资源。中药资源(chinesemedicinalresources)是指某一时段、某一区域范围内分布的各种药用植物、药用动物和药用矿物的种类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中药资源包括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中药资源、民间药资源和民族药资源。认识中药资源的特点及自然属性,有利于人们在中药开发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遵循生物物种的分布、生长、繁殖规律,不断提高中药质量,保持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thesustainableutilizationofchinesemedicineresources或tcmresources)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战略目标,确定中药资源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利用中药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使中药资源能够不断的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医疗保健的需求。
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紧密联系。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来自于生态学,是一种资源管理战略,即将全部资源的一部分加以合理收获,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下,新生长的资源数量又足以弥补所收获的数量。
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生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通过人工种植、饲养或以生物技术为主要手段减少野生资源消耗;以保持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前提,确保当代人及后代人对中药资源的需求不断地得到满足。
2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与指导意义
2.1资源的有限性与可再生性凡具有自然更新能力和能够进行人工繁殖的生物资源,称为可再生资源(renewableresources),是中药资源的主体,包括植物药资源和动物药资源;凡是不具备自然更新能力和不能采用人工繁殖的自然资源,称为不可再生资源(non-renewableresources)。矿物类中药就是不可再生的中药资源。
中药资源的有限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资源数量的有限性。指在自然条件下,野生中药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的蕴藏总量是有限的,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再生增殖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如果采用人工培育或栽种的方式获得的资源,其质量同野生资源相比,可能存在差异。二是资源利用的有限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中药资源的认识和利用能力也是有限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也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其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2.1.1资源的再生必须与需求量一致对不可再生资源应尽量减少浪费,积极开发和寻找替代品。对于可再生资源,数量应大体上与市场需求量基本一致,资源的利用数量必须与资源的再生、增生、换代、补偿能力相适应,即保持供需平衡。可供利用的数量略大于或等于再生量,因为药物不同于其他商品,可以打折或降价销售。老百姓有句形象的比喻:“中药少了是宝,多了是草”,讲的就是减少中药资源积压浪费,保持供需平衡的大道理。
2.1.2加大人工抚育技术的应用研究对市场紧缺的野生资源,可采取引种栽培、人工抚育和养殖等方法来增加总量。
2.1.3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良性循环可再生资源具有双重属性,若能积极有效的加以保护,并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有限的中药资源可以保持良性发展。反之,若不加以有效保护,乱采滥挖必然导致有限的中药资源,特别是野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濒临枯竭,甚至导致许多珍稀物种濒危灭绝,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是无法恢复的。
2.1.4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在提倡建立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节约资源是全社会的首要任务。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包括3方面:一是对药用价值明确的中药,应扩大临床用途和扩大药用部位。二是应用现代中药提取分离技术,寻找和发现新的活性成分和药用价值。三是提高生物体内具有药用价值的次生代谢产物含量,提高产品质量。
2.1.5加快寻找不可再生资源的步伐由于矿物药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随着社会需求量的增长,数量有限与需求无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求人们必须加快替代品的研究步伐,减少浪费。
2.2生存环境的互补性中药资源生存环境的互补性,又称为生存环境的依从性。中药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是人们按照其药用价值进行划分的。而许多中药资源又是森林资源、农业资源,各种自然资源之间在生态效应上存在着互补性和依从性。以森林资源为例,能够为许多中药品种资源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例如中药天冬通常生长于阴坡的树林下;金果榄分布于以石灰岩为主的峰林中,生长在林层繁殖茂盛、林冠郁闭、林下阴湿的地方;天麻喜生林下腐殖质较多的土壤中,并与密环菌共生等。不难看出,中药资源的品种和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的生长环境和数量。生存环境的互补性带给人们的启示集中在两个方面。
2.2.1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坚持政府统一规划。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离不开自然资源、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应该与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畜牧业同步发展,需要当地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兼顾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利益,合理布局,统筹协调。
2.2.2应用生物技术,扩大药源在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应该借鉴林学、农学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特别是在新种质资源的寻找和利用上,后者更具技术优势,例如农业、林业部门将生物技术应用于生漆、水稻、玉米产量的提高方面,与中药材生产部门相比,前者技术更成熟,更具优势。
2.3物种分布的地域性太阳辐射、空气、水分、土壤条件以及生物链的存在等,为各种生物生存提供了适宜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若离开了其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物种的质量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到其生存能力。
2.3.1加大道地药材研究中国对道地药材的培育历史悠久。“道地药材”的形成,是区域性特有的优质中药资源种类的代表。其形成过程还包括优良的物种遗传基因、完善的栽培加工技术、系统的中医药学理论、长期的商贸活动以及地域医药文化的积淀等。研究自然环境对地道药材有效成分的影响,根据道地药材所需的自然条件和加工技术,扩大道地药材的品种数量,提高产量。
2.3.2提高活性成分含量采用人工干扰的方法增加植物活性次生代谢产物的含量。最常见的方法是利用细胞工程产生次生代谢产物,例如通过紫草细胞培养产生紫草素,黄连组织培养产生小檗碱,长春花组织培养产生蛇根碱和阿马碱等[1]。
2.3.3加大濒危物种的人工培育采用组织培养的方法,人工培育珍稀濒危物种。任何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当被人们利用时,野生资源就会受到威胁,直至枯竭。例如市场应用良好的中成药原料如果完全依赖野生资源时,往往3~5年就很难维持。因此,国家鼓励对资源紧缺的大宗动物类药材进行引种驯养和对植物药进行野生变家种研究以及技术推广。药用植物栽培是保护、扩大利用药用植物资源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例如红豆杉是珍贵的抗癌植物。据测算,每生产1kg紫杉醇,需16.67t树皮,需采剥1500~2000棵大树,即使将全世界的现有红豆杉全部砍伐,所提供的紫杉醇也只能挽救部分患者的生命,可谓杯水车薪。发展种植是实现红豆杉可持续利用的根本对策,而扦插育苗、发展人工原料林基地是最直接、最简单、周期最短、成本最低的方法。目前国内外正在尝试利用红豆杉细胞培养技术来生产昂贵的紫杉醇[2]。
2.4药用价值的潜在性一种植物往往含有多种有效成分,能治疗多种疾病,只是某些成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需要在实践中构建中医药科研平台,加快研究步伐,逐步挖掘、发现中药潜在的药用价值。
2.4.1加大活性成分与临床药效的相关性研究有的植物同一器官的不同部位,临床用途不同,例如当归的药用部位为根,根的不同部位又有不同的功效,在根的用法上又有归头、归身、归尾、全当归之分,其活性成分有无差异,值得进一步研究证实,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2.4.2寻找活性成分与综合利用开发相结合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将利用非药用部位与寻找新的中药资源和发现新的活性成分相结合,将单一的中药资源开发转向多方位、多部位、多层次、多目标的综合利用开发。
2.4.3寻找和扩大药用部位往往同一种植物的不同器官、不同部位通常有不同的功能,如桑科植物桑morusalbal、唇形科植物紫苏pertillafrutescens(l)britt等各个器官均可供药用。又如人参中也含有人参皂苷,已被收入《中国药典》2005年版ⅰ部。
2.5生物物种的可解体性中药资源中每一生物种群的总体数量都是有限的,当自然种群中的个体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时,由于生物个体间长期的近缘繁殖,其抗逆性、抗病性必然下降,其野生生存能力随之降低,久而久之,必然导致该物种的数量急骤减少,数量的减少更加剧了恶性循环,加速了某些可再生中药资源种类的解体。
2.5.1野生濒危物种保护形势严峻生物物种的可解体性,给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濒危物种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否则就会犯历史性的错误。
2.5.2抢救性保护工作比开发利用更重要资源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基础,在加强保护管理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进行开发利用。一是建议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新一轮的中药资源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摸清资源储量和处于濒危状态的物种,为国家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某些珍稀物种进行抢救性保护。例如国家在四川对国宝大熊猫实施抢救工程,在保护区内保护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和华南虎等。
2.5.3加大珍稀物种人工抚育的力度对于野生中药资源特别是珍稀物种首先是防止过度采挖或猎取,在采取有效保护的同时,进行人工抚育。例如,江西中医学院采用组织培养技术对八角莲进行人工培育,已取得较大突破,在拯救和保护濒危物种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2.6分布利用的国际性中药资源的国际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资源分布的国际性,许多中药资源种类分布地区广泛,往往遍及同一气候的不同国家。二是开发研究的国际性,往往多个国家同时研究同一种或同一类药物,如银杏叶制剂的开发。三是使用范围的国际性,某种新的药用资源或新产品一旦开发成功并得到国际认可,便可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应用,成为该国出口创汇的经济增长点。例如抗疟疾药物青蒿素的开发就是最好的佐证,已在非洲国家广泛应用。
2.6.1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开发新的中药品种及推广应用既要立足国内,也要面向国际,及时了解中药的国际需求现状及前景。
2.6.2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借鉴和应用国外的新技术新方法,以加快对中药资源的开发研究和保护步伐,让新品种开发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辐射全球。
2.6.3资源保护的国际性中药资源的利用必须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和需求能力,既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的需求,又不损害其他地区或国家人群的需求能力。
3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遵从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
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是由中药资源的本质属性和生物物种生存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它都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循它才能促进中药资源的发展。反之,轻者导致资源的枯竭,重者直接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威胁,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灾难。中药资源的有限性与可再生性、药用价值的潜在性、开发利用的国际性大多与人类认识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有关,人们具有主观能动性;生存环境的互补性,生物分布的地域性和生物物种的可解体性、大多与生物生存的自然环境有关,是生物生存繁衍的基本条件,反映出资源保护的紧迫性。人们在中药的开发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或依从于中药资源的自然属性,好比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应该遵循的“金规铁律”;生存环境的互补性或依从性,资源再生的周期性和生物物种的可解体性,提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应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濒危物种积极开展抢救性的保护工作,探索中药资源保护的新方法、新途径。各行业和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应注意相互衔接,不能只顾眼前利益﹑部门利益而忽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方面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人类发展基本国策重视
在过去的100多年里,欧美亚等发达国家先后的完成了工业化,在这一过程中消耗了我们居住的星球中数量庞大的自然资源,尤其是能源资源。目前,许多发展中的国家正在进入工业化阶段,能源消费增的加是经济社会取得发展所面临的客观必然。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名列首位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与摆脱贫困是我国政府与人民在今后很长时期内的首要任务。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辉煌成果,并成功开辟了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为人类世界的繁荣与发展立下了不容忽视的功绩。我国目前是世界上的第二大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能源的供应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正是因为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为全世界的能源市场创造了十分广阔的发展环境。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能源市场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全世界能源的安全,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强大作用。我国政府正在依靠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加快地发展现代的能源产业,在能源产业发展中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两大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两大前提的新型社会放在了工业化与现代化发展的突出位置,努力地增强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并努力地建设创新型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对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发展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所谓可再生资源指的是那些经过消耗、实用、燃烧、加工、废弃等程序,能在一定的周期里重复形成的并且具有自我更新和复原的特性,还能够可持续地被利用的自然资源,它与不可再的资源相对应,是我国目前所提倡发展的清洁能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水资源,可降解塑料袋,废旧物品等等。利用可再生发的能源替代即将枯竭的化石性能源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选择与必然选择。本文将运用最先进的控制理论,建议一个直观的包含能源、资本、劳动力投入等一系列先进模型来解答其中的奥妙所在。能源作为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最为基础的物质需求。由于世人对化石能源的过分开采致使其目前处于枯竭的边缘。除此之外化石能源燃烧后释放出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又成为了污染大气以及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目前来看能源发展受到了地球资源与环境污染量大问题的制约,如果不采取措施,环境污染将进一步加剧。正是因为能源与环境危机的不断凸显可再生资源的优势才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
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所遇到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在能换资源市场化上面虽然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可是由于能源资源利用和开发中存在大量的化境外部性使得市场机制没有完全的来解决能源可持续问题。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无污染的优点,它的这一特点对环境是没有伤害的,并且可以持续利用。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目前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等非化石能源。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国主要还是依靠化石能源来维持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目前中国所占的各类人均化石能均低于发达国家,但中国每年在开采过程中由于技术落后等因素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却居世界前列。如果中国继续放任这种事态的严重,到本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双重压力。所以,中国必须要找出一条全新的道路来走,加大发展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力度,才能走出这一困境,更好更快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
二、可再生资源期望代替路经测算
为了走出这一困境,我们必须通过科学的计算来论证观点,找出途径,下面我们将为可再生资源期望代替路径产开测算。根据我国两千一一年二月份发出的初步核算显示,中国两千一零年全年的能源消费总量为32.5亿吨的标准煤炭,比起上年同比增长可5.9%,能源第二消耗国的称号降临在了我国头上。两千一零年可再生的能源的消费量占了能源总消费量的10%,到了3.25亿吨标准煤炭。所以E数值可以知道,再根据李韧的回归分析一九七八年到两千零七年数据,将能源的有入内升华,再利用三要素柯布道拉丝生产的函数,对能源和经济的增长关系进行研究,算出a=0.7429,B=0.19,A=0.81,其中的Y,K的单位是亿元,E的单位是万吨煤,取P=0.03。
根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至本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必须使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达到能源总消费水平的15%,到本世纪三十年代,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达到消费总量的20%。
上面讲述的结果表明,要是存在着合理的社会计划工作者,找出相适应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年份路径,对消耗的化石能源进行有效的替代,到本世纪二十年的可再生能源占总的能源消费量的比例从两千一零年的10%升高至15.15%,再到本世纪三十年代的20%,确保了中国总体经济的可持续性的同时化石能源实用渐渐减少,降低二氧化硫、GHG污染物的排放,才能保证我国在未来的CDP稳步增长。
三、总结
根据上文的论断,想要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期望替代路径,中国政府在可再生的能源的定价上,必须充分的按照根据可再生能源年替代率的标准,运用税收、财政、行政等多种政府手段,来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最佳替代水平。带领可再生能源合理的定价,是消费人群逐渐普遍起来,保证可再生的能源对耗竭性石油化工能源使用照成GHG等排放所造成的自然环境退化问题。对于枯竭型的石油化工能源应将它的市场价格和成本相对于可再生的能源维持在较高的水平里,首先要对可再生的能源实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其次对耗竭性的能源运用提高污染排放的标准来对其价格进行施加影响。总之,为了实现国家能源可持续的终极目标,政府和人民应当充分重视这一要素,并将它排上日程,它的成功定时一件造福于子孙后代的伟大成就。
参考文献: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1篇6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a)-0110-01
1调研对象的选择及调研内容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规划,需要公众的大力支持,需要关注社会、经济、技术、环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当地特点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调研的主要调研主要定位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丰宁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可再生能源办公室,承德市相关新能源产业以及当地城镇居民以及村民。
走访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调研承德市政府、丰宁县政府等相关部门了解该部门能否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人力;能够承受多大的规模的产业建设以及针对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业背景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走访有特色的新能源企业,掌握该行业第一现场资料与情况,并有针对性对工作人员进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台的过程中,传统能源如何实现从所占比重较大到所占比重较小直至退出的过程”的调研。
2依据调研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结果结果显示,在承德地区建立和发展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条件以及基础具备一定的优势。
(1)自然条件:具备良好的风、光资源,适合发展可再生产业。在这里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生物质能发电等都已经在这个地区开展建设,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热泵应用技术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广应用。
(2)群众基础:当地民众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认知程度普遍较高,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也较高,如果价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普及必将为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较高。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传统工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当地经济必将起到有力的拉动作用。如同大唐风电为当地居民解决的就业问题,拉动当地的消费,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后续旅游产业的发展和为当地贡献的税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积极作用。
3对承德地区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建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尽早向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申请立项,尽早成为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实部级清洁能源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具体建议如下:
3.1政府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
在国家以及地方原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为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公司企业参与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的项目中,以及维持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贷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先期启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时,政府应给予鼓励,如给予贷款作为启动资金等。当这项技术的应用形成良性循环后,再由企业自己投资。
(2)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税等;另一类是对使用传统能源的企业及个人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如碳税政策等。
(3)补贴。
投资补贴即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此外还有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此项用以维持项目示范区内电价等相关费用处在正常范围内,避免当地居民出现抵触情绪,以使得当地居民继续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2技术层面的统筹规划
(1)半独立的微型局部电网的建立。
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分布式发电、抽水蓄能电站与微电网产业并行推进,在示范区内建立一个半独立的局部微型电网。与此同时,针对此微电网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力调度控制部门,用来调配微电网内风电、水电、光伏发电以及生物质能发电和抽水蓄能电站之间的电力供应调度,以实现微电网内电压、频率、相位的稳定输出供应。
为保障微电网的运行安全,将微电网建设成为半独立电网,在内部产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从外部大电网获得支持,维持微电网的正常运转工作。同时,在外部大电网需要支持时,微电网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补偿与无功支持。
(2)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转型。
政府通过各种措施逐步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传统能源生产和使用,在工业生产、交通、供热与制冷等各个环节使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动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传统能源交通车辆。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实现能源转型与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产业链及经济形态。
3.3人才培养建设
建设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政府可以同广大科研院校、国家电力部门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间建立合作沟通机制,在先期启动、后续发展以及后期运行维护的过程中都可以获得足够无的人力与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区项目发展的良性循环,确保中国首个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顺利建设与发展运行。
4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未来发展前景
通过政府、可再生能源企业以及当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预期在未来十年左右,基本达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目标。
通过中国首个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为中国整体能源转型提供大规模示范;同时把承德建历史与生态文化并重的世界级文明城市,成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们领略可再生能源与人类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旅游经济相结合的、高度现代化城市,真正再现山更青、水更绿、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1]娄伟.100%可再生能源城市建设模式分析[J].中国能源,2013(9).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7
关键词:建筑业发展瓶颈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规定,我国的建筑主要分为两类: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根据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本文的讨论中主要针对的是民用建筑。
1建筑的双重属性
从人类和建筑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到,人类所从事的大规模建筑事业是从奴隶社会建立以后才开始的。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整个建筑活动的意义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类在社会中生活与生产的需要,更重要的价值是在于反映当时的思想与艺术的要求。正是在这些需求的引导下,逐步形成了建筑的双重属性。
首先是建筑的社会学属性。当人类社会出现阶级的划分后,建筑的形式就不再是为了适应遮风避雨、逃避野兽攻击而存在,而是通过自己的形象和空间来表达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
其次是建筑的自然科学属性。任何建筑形式的出现和演变都离不开当时社会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约束,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建筑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建筑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建筑的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2建筑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某个时代的建筑是这个时代的政治、经济、物质文明、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的综合反映。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则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历程。例如下图一反映了上海市1949年以后历年房屋竣工面积的变化情况。将它与上海市1949年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相对照,可以非常容易地得出结论: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期也必然是建筑业的迅速发展期。
与此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反过来也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以上海经济发展的统计资料为依据,如果将上海历年的国民经济总值进行分类统计,可以发现上海市的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推动上海经济高速发展的几个重要支柱之一,而且从1995年开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上海市继工业之后的第二大经济支柱(图二)。
现在,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届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0年的6280元增加到1800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2253元增加到8000元。其结果就是:无论城镇还是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都将对生活条件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老百姓对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的占有量、环境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和相关专家的研究结果,我国新建建筑将主要集中在未来10~15年内完成。其中,公共建筑在1998~2010年间增长速度为6.6%。
可见,建筑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公共建筑在上海乃至全国必将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图一:上海市76年前历年房地产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图二:各产业对上海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3建筑发展的环境制约性
建筑的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建筑的形式和功能也是多种多样,但是建筑正常运行的基础却是相同的:任何建筑的正常运行都以消耗一定能源为代价,如照明系统需要电能、空调系统需要电能或油、天然气等等,所有这些为了维持建筑正常功能所必需消耗的能量统称为建筑能耗。
仍然以上海为例。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上海的房屋竣工面积已经翻了几番(图三),其中公共建筑的面积在2001年底已经达到8696万平方米。与之相对应的是建筑能耗的增长。根据上海市终端能耗统计资料,以建筑能耗为主的第三产业能耗从1980年到2001年也翻了一番(图四),如果再加上生活消费能耗,上海市建筑能耗在2001年已经接近国民经济总能耗的30%。
图三:上海市76年后房地产竣工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图四:上海主要年份能源终端消费比例
在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球上可以使用的、具有成熟应用技术的能源主要是矿石性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他们的使用都会带来对环境的污染。建筑发展对能源的消耗也就意味着建筑的发展必然带来环境污染。特别是上海,主要能源是煤炭,由煤炭燃烧引发的大气污染物,如SO2、CO2、粉尘等,每年需要消耗上亿人民币来治理,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说,环境的污染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制约作用。
4建筑节能对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另一方面,建筑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这在目前的技术水平条件下,则意味着不可再生能源的加速消耗和地球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设置障碍,成为自身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如何调整两者的关系成为影响建筑业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应该看到,建筑业的发展是必然的,那么建筑正常运行需要消耗能量也是必然的,所以建筑业发展中所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筑消耗的是什么能量以及如何消耗能量。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建筑业的迅速发展都在加剧着能源危机,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危机。如果建筑消耗的能量都来自可再生能源,那么建筑业的发展将不会受到能源消耗的制约;而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通常都不是矿石性能源,它们的使用不会加重环境的负担,对环境的影响也较小,这也有助于保护环境。不过这或许是若干年后的事情,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讲,做到这一点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现阶段影响建筑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建筑中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方式。
从上个世纪70年代,人类就已经开始研究建筑如何消耗能量的问题,而且所有的研究内容都围绕着“节能”展开,因为实现建筑节能是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然而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新建建筑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大量浪费能源的建筑,所以有关专家呼吁,为了缓解能源紧张的局面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推进建筑节能。我国建筑能耗总量大、比例高、能效低、污染重,已经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通过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按节能标准进行建设和设计,以及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等方式开展建筑节能。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8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
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2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
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
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
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
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1篇9
关键字:绿色环保型建筑构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绿色环保型建筑的重要意义:
所谓环保型建筑即:能耗低、能效高、污染少、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限制和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不可逆的影响.“人类生活在发展着、自然界本身在演化着”.人类活动必然引起自然界的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主体既有“主动性、创造性、”列宁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同时,人又具有受动性.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出“人的能动和人的受动”.所谓人的受动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必须要受到客观制约.换句话说,在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人并不能以纯粹自我规定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主观愿望,不能对人所具有的能动性滥加发挥。“能动性和受动性作为一对矛盾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的”。一方面,能动性以受动性作为基础,受动性对能动性是一种制约,人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任何一种特定的能动性都以某种特点的受动性作为依据;另一方面能动性又是受动性的主导,人通过自觉的活动来完善、发展自己、提高对受动性的认识和对受动性的控制能力。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就是在这个统一中得到充分体现。这种人与自然作为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的相互作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方面自然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又是人决定自然,即“自然的人化”,而且两者紧密相关。如果人的实践目的违背了自然规律,人将会受到了自然报复。而人类活动必然引起自然的变化,并且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影响加剧。人类的生产活动打破了生态关系的旧有平衡,形成有益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新的平衡。这是人类的进步。同时,人类通过劳动生产,也从根本上影响了自然,如:环境污染及能源短缺又不可避免地破坏着有序的生存环境,这是一对复杂的矛盾。我们只有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自然环境中构建自然与人的和谐关系,才能为人类创造出理想的绿色生存环境。
如何使人类争取社会生活进步的一切活动,都能与自然界由此而引起的变化相适应,即在认识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而不违反自然界规律的前提下,使自然界的演化(特别是人类生态环境的演化)更加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这就是协调发展所需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协调发展并不是简单地维持或恢复某种自然平衡,而是通过人的干预,或利用自然界本身的力量,使自然平衡能为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提供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
我们知道,世界上有两类资源:一是可再生资源、如水、氧气、树木、生物等,它来源于地球上的自然的发展过程。另一类是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数量在地球上是固定不变的,人类对地球的影响可概括为三种形式:一是改变地球表面的结构,如:平田整地、兴修水利、土地开发;二是改变自然的成份,即通过开采矿产、燃烧燃料,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质,以及高科技,如电磁波,核武器,从而改变了生物圈中所含物质的平衡和循环;三是改变整个地区和全球的能量平衡,如大气层的破坏。,人类的这些活动使原有的自然平衡失衡。也就是说,人类的进化,文明的发展不断地打破着原有的自然平衡。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口的增长、科技的进步、生产的扩大、消费水平的不断增长将对地球自然环境产生不可逆的消极作用。而我们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面临环境危机的严峻挑战。至此联合国于1986年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利益而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为代价。可持续发展是二十一世纪各个国家正确处理与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相互关系的共同的发展战略,是人类求得自下而上发展的唯一途径。可持续的概念,应包括:最低限度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合理使用可再生资源,在地区和全球废物消耗能力限度之内行事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显然再生与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极快,迅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于我国城乡人民环境系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城镇急剧扩充造成耕地锐减,乡村工业化的无序发展,使大气水质产生严重污染、森林面积减少、草原退化,水荒逼近、沙尘暴侵袭及温室效应(是一种危机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直接产生于资源使用量的增加)。给城乡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危机。因此,上述问题我们不可等闭视之。而所有这些问题之中,人口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由此而带来的环境恶化等其负面的影响也是极其严重的。所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还需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还需我们各界人士,尤其是我们建筑师们的共同努力就人口问题而言,其所带来的居住需求问题也日益加剧,一方面,要为居住者创造出舒适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又要节约土地等资源,这是一个勃论,所以为了解决好这一矛盾,在建筑领域中具有较低能耗和较高的能效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环保型建筑是解决自然与人类和谐相处的途径之一。下面来谈谈绿色环保型建筑的初步构想:
二、绿色环保型建筑的初步构想:
前面提到了绿色环保型建筑就是:建筑的构建尽量少地采用不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以能耗低、能效高为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体健康及环境的不可逆影响。这就要求:
首先,建筑设计人员要有环境保护的意识,要在建筑设计中充分体现和表达。而要充分体现和表达,则要求建筑师对环保型建筑有深入的理解。我们知道,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新技术,这种技术一方面提供了使有限的资源危险地迅速消耗变得缓慢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很大的危险,其中包括新的污染形式及使地球上出现可以改变物种进化道路的生命形式的新变种。大自然既是慷慨的,也是脆弱的。使用资源的变化速度要求我们立即去预防和阻止料想不到的后果。著名的工业革命,未能考虑环境问题,而今人们对它的巨大成就提出了疑问。过去人们认为,世界资源是无限的,而今,地球表面失去覆盖的自然植被,其速度之惊人,使我们预想,世界的树木砍完的情景及土地沙漠化后,土地资源不断丧失,过度的土地开发及不完善的农田灌溉系统,尤其是山区的无组织排水,造成水土流失严重。还有能源的过度消耗使温室效应越来越来严重,以及不合理的工业建设对大气及水资源的污染等等。因此我们的建筑师在设计时要有足够的认识。
这就是说,建筑设计尽可能合理地利用每一寸土地,比如土地规划时,精心做到不浪费每寸土地、在建筑密度及楼距楼层的按制上做到科学合理。有理有据。在建筑的单体设计上同样做到合理的面积分配,户型面积分配和户内面积配置。厨房与卫生间设计尽量使人体功效发挥到最佳状态。所谓人体功效即在功能上满足使用要求,效率上为最大化。在建筑材料的使用上注重能源的节约,做到废物利用,如:灰砂砖的使用,还可设想废物垃圾在建筑材料中的再应用。如塑料、玻璃等的回收与利用。另外还有一些有机物的有效利用,象树叶等。在室内能源的利用上尽可能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可以设想一方面要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可将废水及废物再利用。设计可将卫生间中的便池下水管道与洗池下水管道分设,分别以两个系统排出。便池下水管道在排出室外后,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是极好的农家肥,可供城郊附近农田施肥作肥料之用。它既肥沃了农田,而且,该肥料中不含洗涤剂等的化学污染物,也不象化肥对人体及土壤有害。这样一来既减少了污染,也节约了化肥的使用,同时也节省了费用开支。我们知道,污染源和污染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和相关性,污染的影响是广泛的、积累的、持久的,其程度远超过我们今天所能认识的水平。农用化学品对环境、地下水和动植物及人类危害的范围在日益扩大。另外,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市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也要增强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制度。而且国家政策上要给予支持,短期内投资可能会有所增加,如下水管需设两个系统,而从长期来看,它将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对可持续发展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再者,室内热水的供应现在已有许多实例证明,太阳能作为辅助能源,解决了生活中的热水供应,但应用并不是很广泛,这就要求政府给予正确的引导,初投资是高了些,但从长远来看还是比较有利的。再就是室内采暖将太阳能引进室内,过去人们试验了许多采暖房,我们觉得可进一步大胆开发,广泛应用,尽量减少燃料供暖。在风能的使用上,尤其是象北京那样一个必较有优势资源的地区,在“风”能的利用上更要重视并加以利用。在住宅设计中,我们不妨在每家每户的屋顶设计一小型风能发电机或在屋顶设计一总风能发电机,将风力所发之电有效利用,减少热力点的需求和供应。这样既有效地利用了可再生资源,同时,产生了效益而节约了电能。节约了电能就意味着节约了不可再生资源,因为电能有水利热力电能之分。如果是热力电能,此种做法意义更为重大。
除此之外,就是在建筑材料的使用上,设法将塑料、树叶经过一定的高技术处理后可作为装饰材料或防护材料。试想,我们每天每户的垃圾中又有多少污染环境的塑料产品呢?如果一旦被有效利用,变废为宝,既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也节约了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树叶的利用价值更有意义,在北方每到秋天时,到处落叶纷纷,如将每一片树叶加以充分利用,其价值将不可估量,它经过科学加工,使用到建筑材料上,使可再生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此外,还可鼓励人类多种树,使资源、环境良性循环。这样以来还可为人类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绿色空间环境。近年来爬壁植物在不少地方得到重视,如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门诊大楼爬壁植物效果非常好,在夏季,它既美化了环境,又降低了室内温度,同时也降低了空调的使用周期,减少了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还有,要设计和建设绿色环保型建筑,除了以上建构外,还需重塑市民的价值观与道德观,取得市民的认同与理解,在人与自然的协调中重塑人、追求的是人的存在与自然的存在的相互支撑与共同优化;强化的是人对自然应负的责任;实现的是人对自然的重访与鉴赏。人越是统治自然,自然反过来愈加统治人;人越是优化自己的生命存在,就越是走向愿望的反面;人对自然界索取越多,自然对人的报复就愈深;人在物质生活中越舒适,在精神生活中就越痛苦。在重塑人对自然的关系方面人类在认识上必须承认自然万物存在的权利和价值,正确看待人在整个自然界中所处的地位,合理把握人的生命存在与万物存在的连带关系。在人对自然界中地位与责任的重塑方面也标志着人对自然的尊重与鉴赏,重建人的自然的家园也是克服人的危机的重要途径,在物质与精神的和谐中重塑人,必须突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应当使经济发展与科学文化、思想道德和社会教育的发展保持恰当的匹配关系,使精神文化的事业体现理想性与现实性,高层次与通俗化的关系,重建人的精神家园。可见,克服人的深重危机取决于对人的重新塑造,人的重新塑造必须体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物质与精神的和谐。为可持续发展及环保型建筑的启动立德,我们必须建构一种能够与可持续发展特征和要求相适应的新型的道德文化体系,对传统道德文化作出批判性的继承和创造性的转化,从而建设持续而美丽的精神和物质家园。
另外,绿色环保性建筑一方面要有建筑设计思想的革命,另一方面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与保障。在宏观政策环境和相应的制度调整上,彻底放弃扭曲自然自源的不可用尽性,要求政府一方面要尽快推进市场机制的建立,以使反映资源短缺程度的市场价格的诱导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自然环境自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技术的以及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环境产权的界定,从而使环境得以保护和改善,使可持续发展制度化、法制化。
另外,经济要有所保障。经济的支持对可持续发展——即环保型建筑有其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经济的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利用需要有科学的技术与方法进行再加工,这就需要资金的保障。还有在能源的利用上,如风能、太阳能还需一定的研究支持资金及投入相应的试产品资金和符合利用风能及太阳能利用的设施及产品,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有效保障,所以政府要给予支持与鼓励。
三、只有绿色环保型建筑才会有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绿色环保型建筑是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建筑。是人类与自然和协相处的产物,环保建筑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保护自己的懒以生存环境的明智的选择。科学是哲学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哲学给科学发展以根本方法,哲学与科学相互作用。而这种相互作用使人类意识在不断变化发展者。所以我们生活在一种运动,流动的过程中。变化着的认识造成了生活的变化,变化着的生活也造成了认识者意识的变化。困此,我们每一位建筑师,在做建筑设计时,都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要有意识地保护人居环境,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设计方法上力求做到自然与人的协调,为共同的发展创造出优美和谐的绿色家园。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10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abstract:duetothehugecapitalinvestment,theexploitationandresearchofthe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dependontheinterventionofthegovernment.nowadays,therearetwomainproblemsinthenewand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inchina.oneisthelackof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otherisexcessive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perfectionofchina’slegislationof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startwithlayout,financing,revenueandprices,sothatmoreeffectivesystemsupportcanbeprovided.
keywords:newenergy;sustainable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1.政府干预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政府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再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2.政府干预过度
政府干预过度主要体现在目前混乱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来负面影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垄断经营等屡见不鲜。经贸委、发改委、政府能源办等机构繁多,但是谁负什么责?怎么分工协调?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清楚,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弄不明白。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是一个局级单位,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向企业,每年要负责全国上万个能源项目的制定实施,无论是权力还是人力都不可能在国务院各委部之间以及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之间发挥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且还有政企不分之嫌。近年来大型国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接连不断,也与缺乏部级综合能源监管部门有关。正是发改委能源局的“力不从心”,直接导致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多头管理。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这种过于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突出的问题是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特别是缺少战略管理,难以适应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
多头管理的结果是政出多门,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的干预过度。以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为例,据笔者调查所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的电价目前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需要江苏省物价局出台专门的个案审批意见,同时需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合同,在没有颁布可行的光伏并网实施办法之前,光伏并网的项目实施往往需要江苏省政府多次出面召集相关部门和涉及单位召开协调会来解决。
在政府干预不足和政府干预过度的两面夹攻下,结果是一方面能源供应紧张,价格猛涨,大喊赶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另一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陷入重重壁垒,难成气候以发挥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陷入“重围”,举步维艰。
三、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我国应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支持。
1.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开发
政府应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应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投资,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2.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如设立新能源部),这有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布局,也能够有效防止几大垄断性能源公司的恶性竞争和相互打压,缓解能源管理上的政出多门。新能源部与以前的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不同,也与原来的能源部有所区别,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政府部门,它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其主要职责应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对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指导全国能源安全生产,组织能源安全和能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等。就国外实践来看,不仅像美国、俄罗斯这样的能源大国设有国家能源部,就连韩国、意大利等能源小国也都有能源部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虽然设立能源部看似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方向是相悖的,但是能源的持续安全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关国家整体利益。
3.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银行要加大信贷规模,制定比常规能源发展更具体的优惠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由于市场对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仍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大,开发周期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往往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的固定融资渠道,所以政府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尤为必要。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周期较长,应将有关项目的还贷期限适当延长,真正起到贷款扶持的作用。
除了优惠的贷款外,还可以考虑专项基金的扶持,例如可以设立太阳能产业专项基金。太阳能尤其是光伏发电需要的投资很大,而从事这一产业的主要力量是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是制约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产业投资基金。目前设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已趋于成熟,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开始施行,建议有关部门着手推动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4.改革政府采购制度
应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该项制度通过政府或企业的绿色采购清单引导和培育新能源产品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采用新能源的产品有可能导致成本上升,在缺少严格监管和违法成本低的条件下,会降低节能或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采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障碍。这一精神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
5.改革价格立法
应改革资源定价制度,对新能源再生资源给予必要的经济激励。以往推行新资源之所以困难,同资源产权和定价制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化石资源低价使降低物耗和采用可再生资源缺少必要的经济激励。因此,在资源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节约型经济困难很大。所以应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化石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因此,要全面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必须要求《价格法》进行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并辅以综合性配套措施,特别是要优先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才有望取得预期的效果。
6.调整财税立法
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的直接投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等灵活手段起到优化结构、提高新资源使用的使用比例、补偿外部不经济、增强研发创新能力等作用。强制性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强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比如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风力发电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考虑到新能源开发的风险较大,财税立法还可以考虑允许从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7.确立强制配额制度
根据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对电网有绿色电力配额的要求,将极大地调动电网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又称“绿电配额”。此制度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可以从法律上规定电力公司每年必须建设和采购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详细的数量并规定比例。通过强制配额制度,可以逐步调整、完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玉文.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概况和未来趋势[j].中国电力,2003(9):63-69.
[2]佚名.中日能源合作能够“互利双赢”[eb/ol].[2007-05-01].http://info.feno.cn/2007/110306/c000044754.shtml.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11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教学
社会发展需要资源与能源的支持,但经过多年来开采与发掘,许多传统能源已经陷入紧缺的境况,加之传统能源的污染性,人居环境日渐恶劣,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迫在眉睫。我国目前能源发展已经步入稳定上升时期,高校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的重要性越来越大,然而这一课程的设置却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落后于其他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不明确的课程内容设置阻碍了课程教学的进步,加之对该课程的科研实践与理论探究结合较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教师应当明确该课程的重要性,用发展和探究的眼光看待,从而找到针对性的改革方法,提高课程的有效性。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的现状
1.人才培养模式较为落后
就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仍然较为落后,近年来虽然许多高校增开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专业,但主要以核能相关专业为主,如核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等,不仅如此,一些高校虽然增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但这些课程大多是基于原本能源基础课程之上的选修课,作为新能源课程的补充教学,缺乏针对性,使得课程内容的设置缺少科学性,专业性也不够强,与国家对这一方面人才的需求不匹配。
2.课程内容设置仍不明确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的设置应紧密结合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着重介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开生物质能相关内容,而当前我国高校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课程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片面,重点普遍都放在对传统能源的升级改造方面,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也比较片面,缺乏时代性和前瞻性,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对能源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但这种缺乏专业性特点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内容设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能源专业人才的进步。
3.理论与实践结合程度低
理论指导实践,实践验证理论的有效性,对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在世界范围内新能源的研究有条不紊,但新能源的教育教学方面却还跟不上时代进程,我国高校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的教学仍然以理论为主要讲解内容,非常缺乏与实践的结合,使得学生常常熟知理论知识却难以进入今后工作的实际应用,对该课程的有效性和未来发展十分不利。
4.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开展优势及其发展趋势
众所周知,当前能源消耗是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如果依靠现有不可再生资源,在未来的几十年乃至几百年可能会造成资源干枯,人类也将面临巨大的灾难,因此,为了避免这个问题,需要不断地研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人才,应积极开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引起学生对能源的重视。另外,系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开展,可以通过系能源代替原有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使用,而且这些事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其中太阳能产品如:太阳能热水器,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电力能源,而且相比于电热水器,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在未来的发展中,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未来工业、农业、电力等多个行业发展中势必会起到至关重要的效果。
二、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现状的改革方法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人才培养模式落后的问题,首先就是要进行创新,不仅要创新培养模式,还要创新培养目标,设定更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要的目标,提高学生的科学探究精神,在这一方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人文素养培养,提高学生对这方面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避免片面而短期的课程设置,对于一些专业水平较强的高校及专业来说,新能源课程不应局限于选修课,而是要增开到必修课当中,让学生充分而具体的学习,掌握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之间的过渡,培养创新型、应用型的专业性人才。
2.明确课程专业特点
少数高校开设了风能、动力工程、太阳能、光伏等相关专业,这些新能源技术已经趋于成熟,但仍然不完善,有关生物质能的专业也少之又少,能够招收新能源专业学生的院校也较为匮乏,针对这一问题,教师在进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时应当明确这些专业的课程特点,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教学策略,例如,对动力工程专业学生教学时,着重讲解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紧密结合培养目标,这一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通常会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因此,学生对这一课程的知识体系构建才是该专业的核心教学课程内容。例如,可以根据学校课程实际发展情况,适当开展如半导体物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比较基础的一些课程,并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基础课程之后,才能继续进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专业课程的学习,这样保证学生在掌握基础原理的基础上,对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理解更加深入,易于学生对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创新。
3.加强科研实践结合
实践是检验理论的重要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教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科研实践与理论知识的结合,加入与节能环保有关的工程实践,并在实践的环节中导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全新的科研成果,让学生根据科研成果深入探究该课程的内涵,掌握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生与转化过程,全力探寻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转化效率提升的有效方式,在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基础上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与生活中逐渐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课程教学的效率。
三、结语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课程是顺应我国发展需要而增设的高校课程,能够为国家输送这一领域的高素质人才,而这一课程的教学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高校与教师应当协同合作,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进一步加强科研实践与基础理论的结合程度,保证该课程开设的有效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张巧杰,白连平.“新能源导论与创新实践”教学体会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3(27).
[2]康重庆,杜尔顺,张宁,陈启鑫,黄瀚,伍声宇.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综述与展望[J].南方电网技术.2016(03).
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范文篇12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2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
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