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缴政策范例(12篇)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1
一、一季度住房公积金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归集额较快增长。一季度共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78.06亿元,同比增长27.38%,增速处于近年高位。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61.51亿元,同比增幅为27.61%;补充公积金归集16.55亿元,同比增幅为26.53%。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归集额占全年计划的25%。
提取额平稳增长。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的各类提取合计29.75亿元,同比增长2.54%。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19.47亿元,同比减少0.15%,占提取总量的65%;退休等销户提取10.28亿元,同比增长8.10%。一季度提取额是全年计划的17%。
截至3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873亿元,累计提取1032亿元,净归集841亿元;共计8.59万个单位360.22万职工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个贷发放金额迅速增长。一季度个贷发放额64.52亿元,同比增长42.*%。发放户数2.31万户,同比增长10.91%。截至3月末,公积金个贷余额为684.87亿元,比20*年底增加32.79亿元;公积金个贷余户57.76万户,比20*年底增加0.43万户;累计向122.64万户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1528.79亿元,支持购建修房建筑面积11357.17万平方米。公积金个贷风险继续控制良好,3月底户数逾期率为1.849‰,金额逾期率为0.131‰。
业务收入和支出均减少,增值收益增加。一季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7.98亿元,同比减少17.8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贷款利息收入的减少。去年央行5次下调贷款利率共计1.35个百分点,按照贷款利率调整政策,去年末的652.*亿元的存量贷款自一季度起按新利率计息,直接导致了贷款利息收入的减少。在业务收入减少的同时,业务支出同比亦减少39.89%,为3.36亿元。业务支出大幅减少的原因是支付职工缴存利息出现大幅下降。由于季度末的缴存利率比去年同期下调了1.62个百分点,虽然季度末的缴存余额同比增长20.17%,但利息支出还是呈较大幅度的下降。由于业务支出的减幅大于业务收入的减幅,当季实现增值收益4.61亿元,同比增长11.89%。
截至一季度末,增值收益累计达112.92亿元。其中,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76.21亿元;累计提取补充廉租房资金34.89亿元。
二、一季度*住房公积金运行特点
1、由于缴存基数的增长和主要缴存人数基本稳定,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同比实现较快增长。
一季度,虽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依然实现较快增长。一季度共归集78.06亿元,同比增长27.38%,增幅为近三年来的最高。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前年职工工资的较快增长和当季缴存人数的波动较小。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今年上半年的缴存基数是按照20*年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根据市统计局的数据,2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17%,为近几年来的最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且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所以工资收入对公积金缴存水平的影响有明显的滞后性。当期收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影响较小,因此虽然目前由于经济增速放缓而导致部分职工工资减少,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并不会马上变化,会在第二年有所反映。
一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快速增长的另一个主导因素是当季缴存职工数波动较小。一季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360.22万,同比增长6.64%,但较20*年底微降0.15%。在所有缴存职工中,企业职工占80%。企业缴存职工数基本稳定对缴存职工总数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虽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的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就业压力增大。但在去年底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推出的一系列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维稳”政策引导下,企业信心坚定,抱团过冬和职工共渡时艰,并没有出现大量裁员、减薪的情况。根据季度末的统计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缴存职工数较去年底基本持平,保持稳定;集体企业缴存职工数小幅下降,较去年末减少2.44%;而私营企业缴存职工数却呈现增加趋势,较去年底增长3.22%。一季度各类企业缴存职工数基本稳定为归集额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基础条件。
2、在公积金个贷政策效应和自住住房需求效应的叠加下,公积金个贷发放额增长迅速。
一季度个贷发放额达64.52亿元,同比增长42.*%,环比增长54.13%,一举转变了去年三、四季度贷款发放额同比环比均负增长的状况,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一季度的月度个贷发放额走势看,呈逐月上升态势。1月由于“春节”因素,个贷发放金额最低,随后两月逐渐走高。3月个贷发放额较1月已翻了一番多,成为单月发放额历史排名的第三高。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去年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的举措。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适时调整成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住住房消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调整后,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的家庭所能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从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在政策效应的作用下,自去年11月起户均贷款额度便逐月走高,从21万元一直提高到29万元,增幅达38%。户均贷款额度的大幅提高成为一季度推动个贷发放额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推动公积金个贷发放额快速增长的另一个因素是自住住房刚性需求的阶段性集中释放。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一季度*市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看,一季度新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542.49万平方米,增长4.5%;存量住宅交易面积282.95万平方米,下降4.1%,降幅较去年四季度缩小25.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自住住房的需求效应在一季度有了阶段性的显现,住房需求效应拉动了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效应,从而推动公积金个贷户数有一定增长。一季度公积金个贷发放户数2.31万户,同比增加0.23万户,增幅10.91%;环比增加0.50万户,增幅26.21%。
三、关注在经济增长放缓阶段的公积金相关指标变化。
虽然一季度*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主要业务指标表现良好,但在整个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恐怕难以独善其身,其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整体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一季度部分公积金指标的变化已经使这种影响初露端倪。
1、一季度新增缴存职工数下降,缴存职工数总数稳中略降;欠缴职工数有所增加。
一季度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数5.92万,同比减少25.25%,环比减少41.38%。新增缴存职工数明显下降主要是受到经济增长放缓,新增就业岗位减少的影响。在经济增长放缓阶段,由于外部和实际需求疲软,企业的投资前景预期不明,新开工项目减少,生产规模扩张受阻,直接导致用工需求减少。据劳动部门资料显示,自去年10月份起,*每月实际新增就业人数逐月下降。至今年2月岗位数才回升到去年10月份以前水平。新增就业人数的减少向公积金缴交指标传导,致使公积金新增缴存职工数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总数也受到影响。2009年一季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数360.22万,比20*年底微降0.15%。在经济发展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大部分企业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就业、保稳定、保增长”的要求,*企业就业情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退工的情况。但仍有不少集体企业无法抵御金融危机的寒流,出现减员、降薪的现象。
此外,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十分明显,部分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欠缴单位数和职工数有所增加。2009年一季度末欠缴单位数1万,欠缴职工数10万,分别较20*年底增长了14%、13%。剔除周期性变化因素,这一增幅依然有所上升。
由此可见,尽管本市住房公积金一季度各项主要业务指标都有良好的表现,但切不可忽视上述指标变化所发出的非稳定信号。住房公积金缴交数额变化的滞后性会不会随着经济触底回升而加以抵消,就业及缴存职工数又会如何演变,需要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关注,并准备相应的对策。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2
多省份最高缴存比例调降到12%
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河北、天津、福建、吉林、宁夏、青海、重庆、安徽等地出台了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各地均明确不得超过12%。
此次调整中,此前执行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福建省、重庆市、天津市,一律从5月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吉林、安徽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
多地在“限高”的同时还“保低”。青海省明确,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不得低于5%;长春市明确,除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7%。
“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有企业以现金充抵
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公积金缴存比例“限高”,困难企业低缴、缓缴后,公积金会发生哪些变化?
――“限高”群体公积金减少。福建某央企员工陈先生告诉记者,其公积金核定月工资额为1.4188万元,之前按单位和职工各15%缴存,公积金月缴额是4258元,5月份已经按照12%缴存,月缴额降为3406元。“公积金账户上少了852元,同时个人缴存额少了,拿到手的现金多出426元。”
――个别效益良好企业借机降低缴存比例。多地规定,各类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区间在5%~12%;单位缴存部分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行确定。记者调查发现,个别效益良好的企业却趁机调低缴费比例。
福州一家IT行业的营销人员余先生介绍,公司利润一直在增长,此前公积金缴存比例是12%,这次政策执行后,公司一下子将缴存比例降低到8%。降低比例全是公司说了算,随意性太大。
――有不少企业更愿意以现金抵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做到。
记者在吉林、福建等省调查发现,工作流动性比较大的建筑、家居企业,不少公司宁可将职工的工资提高5%~7%,也不愿意为其缴纳公积金。按照最低缴纳标准5%计算,只要提薪幅度不超过10%,企业就划得来。
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谨防“缓缴补缴”为“不缴”
对于缓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困难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如河北省规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天津提出,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3
据介绍,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更多职工群众购房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同时,还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的余额用于新房装修等,解决了缴存职工买房的后顾之忧;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额度就越大;双人贷款按照两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计算贷款额度,这样月缴存额较少或缴存时间较短的职工,可通过夫妻共同贷款或父子共同贷款增加贷款额度,提高贷款购房支付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贷款额度挂钩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缴存余额。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加大个贷惠民力度,完善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适时推出国内异地贷款业务,进一步降低或取消贷款相关费用,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贷款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以上特点,因此其是否缴纳、缴纳比例都比较灵活,可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制度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新政策与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新政策规定为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改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财税[2009]27号的日期和执行起始日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该文件的发文日期是6月2日,已过汇算清缴期,纳税人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执行,只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再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度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此,应该可以理解为不要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纳税人因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而涉及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计税基数
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填报。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
计税扣除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例如,振兴股份公司2009年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该企业2009年按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7%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为补充医疗保险费。即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35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15万元。按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均为500×5%=2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超标35-25=1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不超标,可以扣除15万元,因此,该公司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注意两项分别在限额内扣除,不可合计使用。
个税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应将其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9]615号批复中也明确:“对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全部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但是单位为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必须在税后扣除。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5
【论文摘要】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历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6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部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市政府每人每年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鉴于当前市级财力匮乏,全部补贴由县政府负责。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农民普遍参保。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为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级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身故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人员,应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覆盖面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八、基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强化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经办管理服务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把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一级设有固定的新农保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对老农保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
(一)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对于已经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项下,并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四)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按国家及省的规定筹集和发放。
(五)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应、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那一世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用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重大步骤,是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农村消费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理解、支持新农保工作,普遍积极参保。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新农保领导组),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
一、考察情况
(一)____县的主要做法。__县位于__省关中平原腹地,__市辖域北部,泾、渭河两岸,总面积294平方公里,辖8乡镇,2个管委会,总人口2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万人。8月该县被__市确定为城乡统筹试点县。3月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月份出台了《__县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目前进展顺利,运行态势良好。截止8月底,全县参保人数已达到9万多人,参保率已达76.4%。累计缴费1347.7万元,已为2360人发放了养老保险金57.9万元。
1.建立了与本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坚持低水平起步;坚持政府主导,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为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探索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2.确立了公共财政多种方式补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首先,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可以不缴费,均可享受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0%)。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数适时调整。其次,对所有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市县财政预算。第三,对于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3.制定了分类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首先,45周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45周岁以上人员不需要补缴,缴费年限为60减参保缴费起始日本人年龄,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养老补贴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者,应按规定补缴(含利息),从缴清欠费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段不享受财政补贴;第三,领取养老待遇或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出统筹地区且不能迁转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4.实行“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60岁以上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可直接享受养老待遇每人每月领取养老补贴80元,但家庭人员(专指其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不论是否另立户口,只要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均应参保缴费。
5.兼顾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人均不足0.3亩地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时,缴费补贴(进口补)为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补贴(出口补)在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有效地化解了新征地与已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上的差异。
(二)____市的主要做法。__市地处祖国大陆几何中心,东有九曲黄河穿境而过,西倚雄壮峻美的贺兰山,辖三区两县一市,总面积9555平方公里,总人口165.43万,农业人口55.7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33.68%。,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14.11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917元。__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主要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村干部养老保险为突破口。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是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已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统一制度因地制宜。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考虑条件具备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是凡在__市内,自1月1日以后,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低于0.5亩耕地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至12月31日,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都纳入了参保范围。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批准之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退伍军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退伍后自谋职业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空挂户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批准之后,因婚嫁等迁入户等人员不能参保。
三是分类管理,明确了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和财政补贴及基金管理。第一类人员是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个人(含村集体补贴)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300元养老金。缴费总额为23828元(个人、村集体补贴和市政府补贴各承担50%)。第二类人员是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均以自治区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14709元*60%),按18%费率,先行一次性缴纳15年、10年、5年(个人、村(居)集体和市政府各承担50%),还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再由本人继续按年度缴纳费用(财政不予补贴),缴费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相应缴费标准缴费。在缴清一次费用并继续履行缴费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以上,达到领取(来源:文秘站)养老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年度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120个月。参保人员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的60%记入个人账户,40%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是人性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返还、继承及关系终止、转移政策。对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本人,死亡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法定继承人;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扣减已享受各项费用后余额返还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定居、个人账户转移或退还由个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员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账户进行划转,未参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在劳动年龄段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对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区县(市)财政负担8%,村集体负担2%。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其按个人申报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的8%,乡、村集体缴纳的2%,区县(市)缴纳的划转1%;其余7%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村干部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于中断缴费等原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自愿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继承人,并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
二、几点启示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提高农村社会文明水平的有效途径。两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不仅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有积累,而且还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心情参加养老保险,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睦;他们参保时说,这不是“捆绑”的问题,而应尽的孝道和义务,是一种天然的关联。农民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不仅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加速城市化进程,扩大即期内需,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党委政府重视是前提,财政支持是关键。通过对____县、____市等地的学习考察,我们感到,没有党委政府的重视就没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当地党委、政府不仅把农村养老保险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事来抓,而且作为为民办的实事、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__县为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委副书记挂率,劳动、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财政大力支持,__市财政拿出万财力给予支持,__县先期拿出了500万元作为养老保险补贴基金,拿出80万元作为启动办公经费,建立起了覆盖各乡镇、管委会的社保管理网络体系,选调人员建立了建立了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工作机构。。
(三)社保部门要在科学设计制度的基础上,带着对农民的感情规范操作。在学习考察中,我们感受他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激情,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和关怀之情。他们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文秘站: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农村人口老龄化是我市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目前我市有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697703人,占农村人口的15.1%,农村老年人中60-64岁的323836人,65-70岁的289149人,70岁以上的84718人,预计再过5年,我市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到全市农村人口的19%以上,10年后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23%以上,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如果不普遍建立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因此,加速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建设顺利进行的势在必行的战略措施。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为我们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市虽属于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但与西部地区比,我市更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我们要借鉴他们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需要,从长远考虑,积极探索和着手建立适应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要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摆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摆在党委、政府的重要议程,作为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认清人口老龄化的形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农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加快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意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
(二)准确把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支持、政策吸引、权责一至、关联参保和农民自愿相统一的原则,要顺应农民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做加法”,确保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思路,采取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从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出发,创新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生根开花。
(三)把新农保与征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学习__县的作法,在加强征地社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基础上,对未农转非的,由征地社会保障金再“补进口”和“补出口”;学习__的做法,对农转非的,建立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制度。这与我省的政策指导也吻合。各区县市不要出台新的政策,只要把省里的政策和外地的经验用好,就可以解决好我们面临的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操作问题。
(四)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和工作体系。建议区县按照“整合资源,精简机构,集合职能,提升效能,节约政成本”的原则,将现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建安企业劳动保险的职能集合,组建正局(科)级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而不宜新增设一个农保管理机构。5月22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中学习时,总书记指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配套推进......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按照总书记的讲话要求,国务院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把制度都统一到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上,把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客观上要求机构体制的统一。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上指出:我本应为大家说话,但我不得不说,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增加一个机构。省里希望各市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特别是新农保试点县,要整合机构,县里建立正科级的管理机构。因此,将几个养老保险的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是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是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完善社保公共管理服务平台的客观要求,是统筹协调管理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8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1篇9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7.65亿元,缴存余额达到29.75亿元,缴存单位达到1652个,缴存职工达到9.92万人,缴存率达到了93.46%;投放贷款3090笔、6.54亿元,已累计发放贷款3.82万笔、37.36亿元,个贷余额达到了21.05亿元,个贷率达到了70.8%,贷款违约率和逾期率分别为0.01‰、0.33‰,均低于防控标准;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081.74万元、收益率为1.37%,计提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689.63万元,累计提取额已达到3631万元。同时,修订印发了全市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并完善了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缴存比例不平衡。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到今年底所有财政供给单位的缴存比例必须达到两个10%以上,不超过12%。目前,市直单位缴存比例为两个12%;渭源县为两个12%,是七县区缴存比例最高、而且是第一个达到两个12%的县;安定区和陇西县已达到两个10%,通渭、漳县为两个9%,临洮、岷县为两个8%,还低于省政府要求的两个10%的缴存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实现全覆盖。全市私营企业和其他民营经济组织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然不高,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三是规范化管理还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不严,规范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漏洞。四是信息化水平仍然滞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程度和管理设备依然比较落后,特别是个人查询方式单一、系统维护滞后、电算化程度较低等问题突出,网上办理业务等信息化功能尚未实现。五是从业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业务培训不够全面,业务经办人员综合能力偏弱,服务水平不高。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和政府推动的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应尽的职责、履行的义务,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市公积金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公积金,不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扩内需、控风险”中的作用,3月20日上午住建部专门召开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陈政高部长亲自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地进一步降低门槛,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简化手续、强化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3月30日下午,央行、银监会、住建部联合发文,将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县区政府要紧紧抓住发展新机遇,在提高缴存比例、加快资金使用等重点工作上下功夫、求实效,着力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要提比扩面,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要不断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全力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提高缴存比例,特别是距两个10%目标差距较大的县,要及早谋划、分步提高,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部达到省上的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及时调整缴存基数,规范财政供给单位公积金缴存方式,实现财政全额代扣代缴和按月拨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审计、人社、工商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加大公积金建缴催缴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以非公企业公积金归集扩面为重点,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强力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非公企业公积金覆盖面。
二要强化使用,不断提高资金运用率。要围绕宏观经济形势、金融运行态势和住房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召开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去年底下发
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今年初下发的《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以满足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调整和改进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放宽条件、简化手续、扩大使用群体,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和生活负担,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要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有针对性地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全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充分满足职工改善性住房消费,真正把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用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要积极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努力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合理调配资金,使住房公积金效益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并更为广泛地惠及民生。三要加大投入,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公积金管理软件运行滞后的实际问题,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及早完成各项配套软件开发,尽快完善现有管理系统功能。要多渠道增加服务手段,逐步开通热线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查询等业务,探索网上办理缴存、贷款申请、贷款偿还、资金支付等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房管、人银、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协调,加快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步伐,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与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要建立公积金灾难数据异地备份,防止因自然灾害造成数据丢失,确保数据安全。要建立逾期贷款信息化预警机制,依靠信息化管理手段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四要健全制度,不断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要在服务语言、承诺事项、告知事项、办理程序、服务投诉、职业道德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从制度层面尽可能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方便。要进一步完善各服务窗口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环境。要全面推行“一站式”业务办理,对于业务申请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者到服务窗口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业务。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提取、贷款等管理服务的准金融机构,在经费支出上要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略高一些。因此,市财政部门要给予充分支持,逐年增加业务经费预算,逐步改善各业务服务网点服务环境。
一是坚持管委会科学决策。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认真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位委员要履行好各自职责,经常深入一线,了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既懂政策,又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各位委员的沟通协调,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传下达和组织联络等工作,定期向各位委员通报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并组织召开管委会进行决策。
二是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完善决策体制、管理体制、服务体制和监督体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和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资金使用调拨制度以及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制度,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监督机制,切实规范公积金管理行为,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零风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外部监督,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管理漏洞、风险防范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未然。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做到在阳光下操作、在监督下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缴存、信贷、提取三个业务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审核资金的使用、调拨,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1篇10
谈到人力资源成本,很多人首先想起来的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成本、福利成本等,在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时往往优先考虑的是降低工资、缩减福利,其实这些都是对人力资源成本理解存在误区。什么是人力资源成本呢?百度百科收录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定义为,人力资源成本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获得、开发、使用、保障必要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离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根据人力资源及其管理本身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可以分为获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保障成本和离职成本等五大类。
这是“学院派”对人力资源成本含义的理解,对于HR从事人力资源成本的分析、控制、管理工作具有参考意义。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该如何理解和解读人力资源成本呢?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劳动法领域习惯从政策成本、风险成本、工资成本、服务成本四个维度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分析、解读。
政策成本
政策成本,简言之,即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雇佣劳动者应当支付的成本。实践中,有关人力资源成本中的政策成本,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除此之外,个别省份还有补充医疗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为例,看其对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如图1)。
比如,用人单位与某劳动者约定工资是10000元/月,那么,在上海、北京、广州三地,用人单位必须支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成本分别为:3940元、4180元、2885元。这些成本支出基本上属于刚性支出,企业不缴、少缴、漏缴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补缴、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等。上海官方的消息称,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个百分点。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后,本市五项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为43%,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1.5%,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1%。据测算,这次费率下调后,预计2016年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成本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可见一斑。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成本属于刚性支付,但并非是没有可控制的空间。通过事先筹划,是可以实现合理控制这部分成本支出的。众所周知,社会保险费用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依据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工资的月平均数确定,上年度的工资收入是指全部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俗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午餐补助、差旅费、股票和债券股息和利息等均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故此,用人单位可通过对劳动报酬的结构合理安排和筹划,实现合理控制上述成本。
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位职工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时的参考依据(如图2)。
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工资成本的持续增加。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每年均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虽然今年有个别省份暂时停止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总体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是呈现逐年上调的趋势。正如上文所分析,社会平均工资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时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且两者是正相关的关系。从实践来看,当企业盈利或者利润增长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时,这部分成本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比较明显,尤其是依靠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起薪的企业。反之,这种成本的增加对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则会相对较弱。
婚、丧、产、探、病等假期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依法享有婚、丧、产、探、病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待遇。以上海、北京、广州三地为例:
上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广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可见,由于各地法规政策的差异,企业在不同地区用工所产生的成本会有所差异。从实务角度来看,企业比较关注的是产、病这两类假期,关注的首要原因往往并非是成本问题,而是个别劳动者存在故意“泡假”或“小病大养”的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这类假期的显性成本是比较容易计算的,即休假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隐性的成本是不容易计算的,如,其他员工的效仿、团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管理的秩序等。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与员工之间既存在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还存在社会层面相互之间的人际、情感、道义等关系,双方不成文的传统、习惯及默契等伦理关系,对于后者可简单归纳为“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对于假期成本或者假期的管理,既要基于法律政策的规定,完善假期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也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塑造,引导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根据规定,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成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成本相关的奖励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解决残疾人、军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补贴,企业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大学生见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或就业培训,或者为国企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就业机会的,均可以享受政府支付的补贴。企业用工保持稳定或增长的可申请稳岗补贴。
比如,上海市规定,经审批后,企业每年可获得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同一年里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若企业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2年底结束。
北京市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③2015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1.39%。补贴标准为本单位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稳岗补贴领取后,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广州市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在广州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广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是企业及其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简言之,是因为风险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支出的费用。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可以将风险分为以下方面。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比如,工资、加班、假期工资计算错误,带来潜在的拖欠工资及赔偿的风险;人为导致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发票等丢失,带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税务罚款等风险。对业务和法律理解和适用不准确,带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风险等。
对于操作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标准、流程的完善来控制的,同时也是可以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规避这些操作风险的。因违法操作导致的风险,比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额、公积金缴费基数不足额、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很多时候这些企业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而有意为之,但是这种违法操作潜在的风险是存在的,比如,员工投诉后的补缴,被主管部门检查、稽查之后的补缴、滞纳金、罚款等,这些风险成本都是不容忽视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不当的风险,容易导致劳动争议、诉讼,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应对。
工资成本
工资成本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所产生的成本,包括薪资、奖金、福利等。这是人力资源成本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总成本的高低。正如上文所述,谈到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降低工资、奖金,缩减福利,并非人们没有办法从其他角度控制人力资源成本,而是从工资、奖金、福利着手是容易立竿见影的,也是容易做出成绩的,谁叫工资成本在人力资源成本中占大头呢。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来看,工资成本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实践中,部分劳动密集型或者低端行业的企业薪酬主要结构是“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相对而言,这类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比较敏感;另外一方面是劳动能力市场的供给关系,有关中国“人口红利”是否已经消失的争议从未停止,但企业长期存在的“用工荒”、“招工难”的现象却一直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企业薪酬水平的竞争力将会成为吸引劳动者择业的重要因素,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是否与企业发展阶段相匹配,这将会直接影响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比重的合理性。这都属于薪酬管理模块的专业问题,笔者不敢乱下论断。有关薪酬待遇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影响,借用网络上流行的一句话,员工离职无外乎有两种原因,一是钱没给到位;二是干得不爽。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11
一、更新养老保险工作理念。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就是为了构建“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政策、制度、体制,形成以城镇养老保险为主体、向农村辐射开放并与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从我国实际和系统论观点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子系,每个子系至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非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又包括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如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无土地非稳定就业者养老保险,有土地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农业养老保险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完善现行的无土地稳定就业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进一步明确只有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干部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公务员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帮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和帮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参保缴费和个人参保缴费分离,企业缴费基数为统计年报的企业工资总额,没有统计年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单位用工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再封顶,为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续保和补缴一律由社保机构征收。强化个人缴费年限与养老金待遇的联系。缴费年限15年的,在退休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按15%计发,每增加1年,在15%基础上增发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三、制定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城镇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决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和有土地就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不能采取比照套用原有政策的办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遵循社会养老保险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农村和城镇、总量和结构、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他们的权利的要求,创新政策,推动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政策的初步设计包括:
1、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的标准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国家和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就业者实现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同时有自己承担主要的保障责任的义务,建立自己的保障积累;二是强制参保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三是城乡协调,以工补农,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可以不放弃土地承包权。
2、保障对象。包括无土地不稳定就业者中的未参保者、有土地的城镇就业者。
3、制度模式。按照个人储蓄+用人单位出资+政府补贴”的模式,强制性要求每个城镇就业者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储蓄,并明确为私有财产。同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资助,以补贴年老基本生活。
4、基本性质。强制性和灵活性结合。所谓“强制性”,就是城镇就业者必须建立社会养老保
公积金补缴政策范文篇12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