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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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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1

失业保险基金问题对策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

基金结余以年均25%的增长速度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大篇幅的分析基金结余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基金供给的征缴量与基金需求的给付量不匹配而造成的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的声音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赞同。但是,仅仅从失业保险基金统计账面的数据来看,是基金巨额结余与保障功能弱化不匹配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与需求失衡的结构性矛盾严重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如果将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进行适当的调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将会存在另一种状况,即“失业保险基金供求平衡”。

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出现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覆盖范围狭窄

我国失业保险的现行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未把农民工、公务员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事实上,在城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里存在大量的农民工,他们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脱离土地、长期在城镇就业、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劳动者。他们已在城市工作居住多年,职业、生活与城市居民已无两样,他们和农村已完全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不现实。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至今没有将公务员纳入其覆盖范围。

(二)支出结构不合理,促进再就业的法律规定笼统

《条例》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上,用于再就业方面支出的基金和项目规定过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促进再就业上的职责与义务也没有明确。《条例》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但并没有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有关条款。绝大多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后,并未真正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事实上,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不能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促进再就业,失业人员仍然会继续失业。

(三)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标准不合理

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普遍偏低,接近社会救济水平。《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目前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大约只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样低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对既要满足失业人员及家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其再就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此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忽视了失业者原工资水平和缴费情况,一律按同一标准给付,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而且导致不少劳动者出现拖缴、欠缴和逃避缴费等行为,一些企业也采取虚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做法逃避缴费。

(四)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存,基金运营效率亟待提高

三、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存背后的原因

(一)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不能有效反映我国真实的失业情况

(二)失业保险给付待遇水平比较低

我国《失业保险条列》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丰厚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出现“福利养懒汉”等现象,失业者缺乏再就业动机。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水平只能够保证失业人员本人和家庭一些必要的基本的生活安排和支出。

(三)失业保险给付受益时间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我国的失业保险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相比其他国家,我们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是比较短的。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覆盖范围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

《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继续用好转业训练费等就业服务费用。转业训练费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也不得用于其他与转业训练无关的开支,并做好资产清理的准备工作。

二、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冻结,待《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经费要按照上述要求管好用好,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对于因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基金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贯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指导思想。

立法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

立法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四条、立法工作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法制司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起草和审核

第六条、法制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有关业务司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书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部务会议审定后施行。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法制司送交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立法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及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材料等。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法制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和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组织相关业务司局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部门规章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包括明确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并对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完整,并对专门词汇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条、部门规章定稿后,由起草小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法制司进行审核,同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是否充分;

(二)起草的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是否与宪法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可行,与同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交叉、重复;

(四)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六)与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有关的,是否进行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论证修改。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及时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附送审文本、起草说明和审核说明。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向起草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起草小组修改后再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后报送国务院。

对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统一负责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第三章、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和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予以颁布。

第十七条、对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权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解释,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程序进行;进行部分条款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解释草案,经法制司审核后送办公厅报部领导签发,以部或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第四章、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十九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

清理工作由法制司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司局进行。

第二十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进行修改。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一)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不相适应的;

(二)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高一层次或同一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

(三)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批准后按代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程序进行;部门规章的修改,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废止。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一)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二)已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代;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四)有效期届满;

(五)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属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原机关予以废止;属部门规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修改或废止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或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我国拟加入、解除或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会同法制司组织论证后,拟文报部领导审批,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部外来函征求与我部业务有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的意见,由法制司征求有关司局修改意见,经综合审核后报经部领导同意,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予以函复。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3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Keywords: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19-04

0引言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国家就开始通过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减缓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就业问题认识不断加深,失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被提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至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一系列失业保险法规,特别是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1]

但是,目前得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覆盖范围窄

自《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显得还比较窄。就我国广大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言,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对于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以及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造成的逐渐丧失土地的农民,只靠现有的一次性补助制度远远不够。进入21世纪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约有9400万人,在乡镇企业从业的职工约12800万人,失地农民约2400万人,将三者统称为农民工这一总数超过2亿人。[2]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急需进一步的研究解决。

此外,还有另一个未覆盖进来的主要群体――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的短期之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近年来,大学普遍扩招,民办高校基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数量上在逐年的增加。大批的毕业生与人才市场的饱和状态产生矛盾,他们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1.2统筹层次低

《条例》将统筹层次规定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但要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在这样柔性规定下,全国有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的差异,使失业保险资金的运作地区之间“贫富不均”,既使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业保险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保障功能。同时,这一状况也不利中央政府对地方失业保险实施状况的全盘把握,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

1.3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原工资的50%,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2/3。但是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3]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失业保险的另一个功能――促进再就业。保障水平偏低使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它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1.4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偏低,基金使用混乱

1999年的《条例》虽然把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提高到3%,保险基金规模有了大幅增长,但支出在迅速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我国传统部门就业岗位消失较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幅增加,致使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长赶不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方面,国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混乱,造成浪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进行结构性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5失业率统计不实,统计方法单一,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

失业率是失业保险的基础性数据,是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失业率统计是否准确与及时,直接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首先,目前我国失业率统计的数据,在可信度上较差,官方的失业率采用登记失业率而不是调查失业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例如:2008年12月,中科院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而2009年3月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是4.2%。学界和民间更有“2009年预计中国失业率是14.2%”,“实际失业率已达到33%以上”等惊心动魄的数字。[4]不少专家以自己的方式推算城镇失业率数据,高低相差很大,有的在10%以内,有的在15%以上,这样,使一个客观的基础性数据反而难以估计了。其次,我国普遍采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对城镇人口失业率的统计,广大农村地区被排除在外,统计本身存在缺陷。再者,统计方法较为单一,只有年度统计。显然,这些都不利于对失业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及时调整,以及对失业保险的科学管理。

2相关对策

2.1适时提高统筹层次,加大省级调剂力度,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在当前形势下,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是统筹层次偏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处于县级统筹状态,导致市级单位范围内都极有可能出现资金分配不均衡现象,因此必须适时提高统筹层次。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的现状,失业保险首先应统筹到市级水平,然后逐步向省级统筹迈步。鉴于我国劳动力的地区流动,省级统筹的状态较为合理,既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同时作为一个政策性约束,也有利于防止本省劳动力的外流。

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失业负担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地区间的调剂,保证这些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的来源一部分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但主要的应当是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2提高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

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实际操作中,失业保险不能或不足以发挥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更不用说其促进再就业的第二重功能了。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各地最低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因而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普遍偏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要以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为依据,同时吸取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比较明显的区分开来,其保障功能不同决定其保障待遇不同。失业保险的给付应与具体失业者的实际情况而定,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为其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失业人员具体生活情况的核定可由失业人员原单位和所在地的居委会协助证明。

但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应过高,要避免发达国家“养懒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应看到发达国家在失业保险立法上的合理做法,例如:德国失业保险规定,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每周可以从事最多15个小时的附加工作,如果每月的附加收入超过310马克(1998年),就要将失业保险金减发至一定数额。采取这样的措施既激发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也相应的减少了隐性就业,同时,使失业保险金真正用在困难的失业人员身上。

2.3参照工伤保险,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

工伤保险中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来确定收缴比例的差别费率和浮动比例相结合的做法同样适用于失业保险。差别费率的实施可以平衡由于不同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而造成的失业率的行业差别。浮动费率与企业内一段时期的具体情况相挂钩,例如,在金融危机这样特殊的大形势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方面实行浮动费率征缴就可以促使企业减少裁员,以缩短工时或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

2.4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或失业救济制度

农民工的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但是,农民工在失业保障方面尚没有具体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一些学者主张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失业保障制度,而笔者认为不妥,把农民工单独列出,只能解决一定时期内的相关状况,但长远看,失业保障势必形成全社会范围的统筹。

政府应该从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城乡有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别等原则,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在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中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城市已经工作相对稳定,有长期固定住所,长期在城市居住,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应划入城市失业人员统筹;另一部分是农闲时在城市短暂工作,农忙时就回农村,在城市无长期固定住所,这部分农民工的失业保障主要以失业救助为主。这样的划分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整个失业保险体系的逐步统筹。

2.5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失业统计指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由于其自身的缺陷不能真实反映出失业状况,统计指标应该改为采用调查失业率。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恢光平对记者说:“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相比,调查失业率更接近实际的失业状况,因此,应加快全口径的调查失业率取代局部性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步伐,否则,现在的失业数据很难成为领导经济决策的依据。”

反映失业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只用一个指标无疑是过于单薄,所以,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首先,应当统计不同口径的失业率。其次,我国现在的失业率统计只有年度数,季度数和月度数都很不规范。统计间隔过大,不利于失业问题的深层反映以及对失业的预测。因而,应建立健全季度和月度的失业统计制度。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4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求;投向;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1-0044-06

引言

失业和再就业问题是伴随中国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而呈现出的重大社会问题。为此,党和政府实施了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发放额度等积极的救济方式。据统计,我国2007、2008、2009年的失业保险金支出分别为218亿元、254亿元、367亿元。Ⅲ尽管如此,失业问题依旧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依然高于市场公认的4%的失业率。为什么逐年递增的失业保险金仍未有效解决现存的失业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失业保险金投向过窄。更重要的是没有充分了解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真实需求,因而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介于此,本文从前期《城镇失业人员致贫因素实证研究》结果人手,剔除了不符合现阶段研究背景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又编制了以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为主的封闭式结合开放式的问卷,进一步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整合后的因素进行权重分析,期望从失业群体再就业的需求来探讨如何有效地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以促进再就业。前期实证研究所得出的城镇失业人员致贫因素见图1。

一、文献回顾

失业保险基金投向,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方向或失业保险基金投放渠道,是按照失业保障制度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由失业保障管理部门将资金支付给失业人员,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其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基金投向在失业保障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正确有效地发放资金,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失业保障功能。

(一)失业保险基金投向综述

西方学者关于失业保险金投向的相关研究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先后出现了长期居高不下的高失业率现象,这一严峻形势的出现让国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多种救济方式,挖掘不同的基金投向渠道,例如:在就业项目投入量方面。欧盟成员国每年平均投入促进就业项目的资金占当年GDP的1.2%,德国约占1.4%,英国1998-2002年拨付35万亿英镑专款支持“五年促进就业计划”。韩国2000年投入了1.3万亿韩元,实施创造60万个临时就业岗位的公共工程计划。

在失业培训投向方面。美国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对失业者主要进行课堂培训和就业现场培训。按照美国政府的规定,凡愿意并符合规定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可以得到一定的经费补助。培训和就业服务费用大部分由联邦政府提供,此外还有来自于企业、雇主、社会其他机构的赞助和捐助。据统计,目前约有70%的失业者经过培训后找到了新的工作。在就业机会和创业补贴投向方面。英国设立了弱势群体SYB援助体系,由英王子国际商业领袖论坛设立了“英国王子基金”,在社会中用这部分专项基金建立各种小企业和商铺来增加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对失业、半失业、待业的青年发放创业补贴,最高资助额为5000英镑。法国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向失业者发放补贴,年支付基金总额534万欧元。新加坡失业率相比较其他几个国家要低,其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开发基金”,该基金每年可资助50万个培训机会。

在网络信息投向方面。英国人力资源委员会在全国设立了1000多个职业辅导中心,在中心设有网络终端机,与人力资源中心和其他社会行政部门的终端机联网,辅导中心每两个月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更新网络信息,并将培训完毕的人员信息与网络资料相匹配,以此来提高配岗成功率。

我国关于失业保险金投向研究是从1986年失业保险制度运行开始的。虽然失业保险金的投放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目前失业人员总量剧增,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向暴露出种种不能满足需求的问题。以下整理出国内部分省市现在执行的相关文件及办法。

1.技能培训和岗位补贴。以安徽省安庆市为例,积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现有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投向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并向92家企业发放了岗位补贴2340万元,实现了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双赢目标。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行费用。应确保服务经办机构运行费中与就业服务相关的费用,如档案管理费用等资金到位。

3.异地交通费。对一些求职就业的失业者,特别是地处偏僻的企业或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失业人员需要异地求职就业的,交通费用负担较重,应考虑对该部分费用限额收取。

4.创业补贴。引用国外的SYB模式,探索由政府部门发放启动资金与失业者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的有机结合。据悉,培训结束后成功创办企业或自谋职业者约8.88万人,创业成功率达59%,为社会新创造就业岗位178684个。其中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苏州模式和天津模式。

(二)失业保险基金投向与再就业相关性分析

经济学的供需理论认为:在共同影响因素之下,需求曲线呈现向下倾斜的规律,而相应的供给曲线则呈现向上倾斜的规律,二者的互动形成一个平衡,从而产生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成为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也称市场均衡。假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就业实现为失业保险基金投向的最终产品,作为市场的一种商品,必然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若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与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求达到一致时,方能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投向结构不尽合理,对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产生了不利影响。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向取消了生产自救扶持费和失业保险管理费两个项目。失业人员举办生产自救的经济组织,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和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把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由原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扶持改为由国家进行适当扶持,这实际上是对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的削弱。同时,南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不高,也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能得到有效的使用。各地的失业保险金滚存余额极不平衡,一些地方的基金入不敷出,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没有保证,这对再就业的支持无法进行下去;另一些地方却可能存在大量的基金节余。没有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使用,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定,不能有力地解决再就业问题。

从文献看出,失业保险基金的正确投向可以有

力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当前基金投向数额巨大,我们却仍旧面临严峻的失业形势正是反映出现行失业保险金在投向上的弊端,即不能满足失业者需求,实现不了失业群体由脱贫转为致富的要求。因此,本文将从前期研究结果人手,进一步运用SPSS软件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权重进行分析,以此来统计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失业保险基金投向研究。

二、研究方法与量表设计

(一)调查问卷的编制

本文是在承接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的更深层次研究,即对因素的权重进行研究分析。笔者首先对之前的调查问卷进行了整改,删减了部分被实证剔除的因素,同时增加了开放式的问题,这些新增问题的意图侧重于了解前期研究未被涉及到的城镇失业者再就业过程中的需求。此次调查问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封闭式问卷,用于收集被试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可支配收入、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问题对再就业的影响程度,回答方式采用利克特5点量表;第二部分为开放式问卷,主要用来弥补第一部分中没有涉及或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

(二)样本选取

本研究在延续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扩大了样本选取范围,以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失业人员为样本对象,部分研究对象仍为上文所选取的对象,以保证研究的连续性和数据的一致性。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调查城市。西部地区共有城市170个,超大、特大、大城市78个,中等城市63个,小城市29个。在各个等级城市中随机选取1个为代表,分别为西安市、绵阳市、庆阳市。西安隶属陕西省,在西部城市中名列前10,是现代产业与人口主要聚集地;绵阳隶属四川省,是西部地区惟一的科技城,我国重要的国防科技和工业生产基地;庆阳隶属甘肃省,是甘肃石油天然气化基地,长庆油田主产区。第二步,确定调查地点。在西安市延续之前的调查地点:纺织城、电下城、长安灯具厂、三桥车辆厂;绵阳市包括城和游仙两个城区,调查地点以长虹厂为主;在庆阳市,主要以长庆油田基地为调查地点。最后在选取的地点内随机选取失业者为调查对象。

(三)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本问卷以22―60岁城镇失业者为研究对象。再次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398份,其中有效问卷380份,有效率达95.5%。其中男性183人,占48.2%;女性197人,占51.1%;40岁以下180人,占47.3%;40-50岁]56人,占41.2%;50岁以上44人,占11.5%;初中学历以下85人,占22.3%;高中196人,占51.7%;大专以上学历99人,占26%;有技能203人,占53.4%;无技能177人,占46.6%。

(四)研究工具

本研究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编码后的数据进行了标准化的处理,根据处理后数据,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再就业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最终得出每个因素的重要程度即权重。

四、数据处理

通过参考相关学者的研究,结合前期实证结果,经过进一步总结特选取如下7个因子为自变量:X1-缺乏资金;X2-缺乏素质;X3-缺乏培训;X4-缺乏保障;X5-缺乏企业补贴;X6缺乏社会扶持;x7-缺乏就业机会。其中,自变量:X1缺乏资金0-1分为1级,1-2分为2级,2-3分为3级,3―4分为4级,4-5分为5级,以此类推X2、X3、X4、X5、X6、X7。为了能够直接反映被试者的就业状态,在因变量选取上,根据西部欠发达地区人员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约500-600元/月/人,将月支配收入低于600元的视为失业人员。而在作者的统计数据中已将收入大于600元/月的人员剔除,因此设定“每月可支配收入”为因变量是符合要求的。

数据处理过程如下:

(一)模型拟合概述

根据回归模型分析,所考察的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95,拟合线性回归的确定性系数为0.799,经调整后的确定性系数为0.727,标准误差估计为0.66920,可以看出线性回归的拟合程度比较好,适合做回归分析。

(二)方差分析

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结果表明:回归平方和为208.615,残差平方和为69.385,总平方和为278.000,对应的F统计量的值为49.403,显著性水平小于0.05,可以认为所建立的回归方程有效。

(三)回归系数表(见表2)

根据问卷数据统计结果得出的回归模型为:

y=12.064+0.869X1+0.655X2+0.724X3+0.569X4+0.259X5+0.485X6+0.779X7

回归模型清晰地展示出7个因变量对再就业的影响程度:因变量X1为缺乏资金,其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影响最为显著,即失业人员每提高1个点的资金支持可使其月支配收入提高0。869个点;以此类推,X7为缺乏就业机会,即每提高1个点的就业机会可使城镇失业人员月支配收入提高o.779个点;因子X5缺乏企业补贴对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贡献最小,因为即使对亏损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政策性补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不一定能使企业扭亏为盈,为失业者带来利益。这7个因子的影响程度也正是反映了现阶段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需求的强烈程度。我们将以此为本研究的立论依据来探讨西部欠发达地区城镇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问题。

四、结论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关乎民生问题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在探索与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正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以及较完善社保体系的构建惠及全民。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的转轨,收入分配的不均,失业与再就业问题成为了新时期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优化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投放与现阶段较低的再就业率之间的矛盾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同时也是解决失业危机的根本所在。介于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了解再就业需求是进行失业保险基金有效支出的基础

从目前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渠道过于狭窄,没有很好的把握住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意识的增强而带来的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需求,更进一步讲,未将创业转变为真正带动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从而产生了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投向与再就业需求相脱节的现象。失业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同样也是人才市场供给体制问题,而解决市场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解决“需求问题”,确切地应解决“有效需求问题”,只有将人才市场中“有效需求”解决好,市场的不良运作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从本文出发也就是说只有满足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需求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向才是有效的措施,才会从源头上解决失业问题。

(二)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从本文的回归模型来看,城镇失业人员最强烈的再就业需求是资金,这些资金包括创业的启动资金、就业过程的优惠补贴以及后续的资金支持等。虽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明确了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同时并重的制度方向,但主要还是一种“生活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其就业导向功能明显不足、甚至严重缺失,也体现不出失业人员的真实需求。因此,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向结构与失业人员需求程度相匹配是我们探讨基金投向问题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总体上应使失业保险基金从固有的消极救济转为积极帮助,从简单的保障基本生活转为积极的促进再就业。具体建议或政策如下:

1.从需求角度出发增加失业再就业或创业中的资金扶持力度,将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咨询或创业作为失业保险基金的重中之重,提高这部分资金在失业保险中的比重,尤其是对于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素质和技能的人员应给予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自身的发展。比如: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提高小额信贷使用力度,增加对失业者给予的可贷款额,提供给其更多的自主创业空间。

2.加强再就业服务系统的建设,将失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资金投入再就业服务系统建设,特别是通过建立市场岗位需求数据库,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为失业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促进其实现就业。

3.根据事业人员所在地或工作地的产业发展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使其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用工需求的变化,帮助其尽早返回竞争市场。

4.加强舆论的宣传作用。引导舆论帮助失业人员树立信心,从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传达对失业人员的关心与帮助,提倡以政府主导、社会扶持、个人努力的再就业理念,从精神层面鼓励失业者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为失业再就业过程中提供持续不断的精神食粮。

(三)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

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方面,大多数研究都是基于微观层面即资金的运作层面,而忽视了投资主体的监管层面。本文认为合理高效的资金利用需要从监管层面人手,确保资金的各项使用功能充分发挥。

1.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明确各部门职责,尤其在失业保险对象的扶持方法选择上,做到因人而异。

2.使失业保险基金的投入监控贯穿于失业人员再就业或创业的整个过程,建立资金沉没的预警机制,加强内部和外部审计,加强行政监督,防止失业保险基金因失业者个人原因或相关职能部门操作失误导致资金缺失或过度投放。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5

关键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再就业职能;差别费率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我国强制缴纳的“三险”,与其他两种保险相比,失业保险是容易被忽视的一部分,其每月缴费仅十元左右,很多缴纳人并不作为负担。然而与众多的参保人数相比,真正获得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极少,导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结余过多的现象。

失业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给失业者一定的生活保障,然而现阶段却出现许多失业者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未能充分运用这部分资金。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公布了《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从其公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少。从“公报”中可以看到,2014年末全国有17043万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当年就业人数达77253万,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仅为就业人数的22%。

(二)给付水平低。2014年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仅为月均800元左右。我国一些省市的最低工资水平为天津市1680元、深圳市1808元、山西省1450元、四川省1400元。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与最低工资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三)失业保险金覆盖面小。2014年末在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有952万,但只有207万人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比例仅为21.7%,如果将未在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考虑在内,失业保险金的覆盖面会更小。

(四)基金收支不匹配。2014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极不匹配,其收入1380亿元,而支出仅615亿元。同时从2016年1-2月的最新数据来看,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其收入为199亿元,支出为118亿元,收支比例为1.68。

二、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原因分析

(一)不匹配的供求。从上述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少、失业保险基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是极其严重的,这一问题与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有关。我国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失业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其中《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我国2015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也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城镇职工是失业保险的缴费主体,其失业风险相对较小,而面临失业风险较大的农民工、学生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人员由于失业保险政策方面的原因,使这部分人员并不具备缴费资格,也就得不到急需的保障,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低下的给付水平。《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在供求不匹配的问题,失业保险基金惠及的人员少,同时给付水平又低。这是由于在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时,因无法应对数量庞大的失业人数,只能尽可能满足最低的生活需求,而且参保人员的受益面小。时过境迁,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失业保险并未进行大的改革,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相对较低,使得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过少,结余越滚越多。

(三)困难的领取过程。造成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失业保险金存在领取困难的问题。这是由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硬性条件的,如不能是自主失业、要接受职业培训等;此外,由于过于繁琐的领取过程以及某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增加了失业人员的心理负担,使其对于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意愿低,导致已经满足相关硬性指标的一些参保者也未领取保险金。

三、对于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问题的政策建议

与养老保险基金不同,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在数量上与时间上进行积累。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同时也面临着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的风险,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针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再就业职能覆盖面,加强再就业职能效力。失业保险的目标是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增长,但现在很多需要失业保险的人员没有缴费资格,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果对于无权缴费的人群也和对于其他缴费者一样给予相同保障,又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因此,不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个人角度,促进就业政策的覆盖面都应当有所扩大,不应当以失业者的职业、失业的原因以及失业者户籍所在地等为门槛阻碍其享受促进就业政策。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虽然不能对这一状况有根本改观,但是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方面的促进再就业职能,扩大再就业职能覆盖面,加强再就业职能效力。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职能,一是加强对失业者的就业培训,开办一些政府主导的就业培训计划;二是拓宽就业信息的获取途径,如可以多举办招聘会或者建立更好的就业信息平台。如此则可以较好地解决缴费人群与亟需保障人群不匹配的问题,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规模。我国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4998.84亿元,如果这些资金能够更多地用于支持再就业,那么我国的失业状况将会得到明显改观。

(二)实施差别费率制度。2015年3月1日起,我国的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在收支方面,收支平衡、结余较小应当是常态。虽然费率有了1%的下调,但是真正做到权利义务对等,还应该根据行业及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同行业或者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实施有差别的费率浮动制度,或对不同的用人单位以及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年度施行不同的费率。如果在本年度或几年内,该用人单位裁员较少,企业运营状况较好,则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维权意识,改变固有偏见。如前所述,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这一问题上,除了有收支这两个可观测的指标外,还有很多无法从数据中体现出的问题,如基层工作人员的歧视心态、苛刻的申领条件等,这些因素也让许多申领者望而却步,而一些失业者内心对于失业的心理压力也使其羞于申领,在很多地方一些失业者会放弃申领其应得的保险金。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的宣传与教育,使失业者知道其应享受的权利,相关基层工作人员也应放下其固有的偏见,积极帮助申领者完成相应的手续与程序,帮助其申领到相应的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将有助于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问题将会得到缓解。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应对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不断增长的五大政策选择[J].天津社会保险,2010(11).

[2]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239.

[3]朱航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与对策[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1(2).

[4]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238.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篇6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现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对两项基金存入其他机构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为两项基金的利息收入,转作他用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的各种经济实体(不包括按规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一律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脱钩,由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从其财产中如数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不需要注销的经济实体,应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占用的两项基金,但转让价值不得低于原值,转让取得的净收益应按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润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变更或举办的经济实体终止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为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开展培训所必须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属于以经营为目的购置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包括以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名义购置的经营性场所)等固定资产要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在购置时已经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两项基金上缴的资金(不包括调剂金)或管理费,必须制定计划按照上缴数额全部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的资金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八、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未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手续的,应尽快到投资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分类入帐。

九、对于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下发前,被侵占挪用的两项基金及管理费应如数追回;下发后发生的侵占挪用两项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有关部门应对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分;1998年4月1日后,再有侵占、挪用两项基金行为的,除按上述两种方式处理外,还要根据被侵占、挪用的数额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以上各种违纪行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政纪或党纪处分替代司法处理。具体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