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6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1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潜房委发[20*]3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6%—10%,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20*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含中央和省直管单位),可以由原来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职工工资总额的6%—10%提高到6%—15%。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工资性收入,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凡过去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迅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本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及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于30日内分别办理公积金的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分别办理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帐户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
(三)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已逐渐步入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就近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开设帐户的,可在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办理转帐手续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换取收据。
二、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职工个人确需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条例》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后方可提取。严禁违反《条例》规定提取公积金挪作他用。
(二)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凡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根据《条例》和《*市职工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贷款实施以下两种方式:
1、住房公积金余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5—8万元,贷款时限1—8年,每月定时等额偿还本息,贷款利率1—5年为3.6%,6—8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
2、房屋抵押工资卡质押担保贷款,即将贷款人(指实行工资卡发放工资单位的职工)的住房进行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人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和工资卡质押合同。同时,贷款人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其工资卡和存折移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然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贷款额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0%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1—5年为3.6%,6—10年为4.05%,今后贷款利率随着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调整。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每月定期定额从贷款人工资卡上划转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至其贷款全部偿还完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工资卡及存折归还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法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制,谁审批,谁终身负责,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零风险。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营运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据准确,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储存安全、正常营运和有效增值,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缴交单位与职工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1、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2、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6(1).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3
公积金委托协议范文1
甲方:
乙方:
乙方系甲方开发的嘉禾县建设局小区的业主。乙方委托甲方到嘉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就相关事项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遵照执行。
一、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控制在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以内。
二、贷款费用
贷款金额在约定贷款额度内的担保费用、反担保押金由甲方承担。乙方贷款金额超过约定贷款额度之外的担保费用、反担保押金由乙方承担。
三、贷款用途
乙方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甲方账户,甲乙双方结算房价、车位款后,公积金贷款先交纳乙方所欠房屋余款、车位款。如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划给业主,如不纳房屋余款、车位款,由乙方用自有资金补足。
四、贷款不成功
因甲乙方、嘉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的原因,导致乙方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被批准的,甲乙双方互相不追究对方的责任。房屋余款的交纳按照原先协定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五、乙方义务
1、乙方承担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的义务。如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等原因导致甲方反担保押金被扣或者被增加担保费用等,所有损失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
2、乙方须出具委托书,同意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甲方账户。
3、乙方须积极配合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今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有关公积金贷款相关的手续。
4、其它需要乙方履行的义务。
六、甲方义务
甲方须积极与嘉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衔接沟通,争取乙方的公积金贷款申请顺利获得批准。
七、特别约定
本次为公积金贷款准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作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文本,仅作为公积金贷款之用。对于此事实,双方都应保密。
八、未尽事项
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九、效力及分数
本协议共贰页,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积金委托协议范文2
委托人(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的委托人的贷款。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配偶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借款人贷款户账号;储蓄还款户账号(贷款银行填写)。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的第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五、选择(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的10月8日进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后,须选择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的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的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的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当年次年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的,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的15日进行操作(2007年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的,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的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的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的,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的,应在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的,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通过网站查询新的还款计划,以便下月正常进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的《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的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的《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的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的效力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积金委托协议范文3
甲方(付款人)全称*:
乙方(付款人开户银行)全称:
注:带*项为客户必填项,其他部分由付款银行填写。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每月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从甲方付款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缴存款项给收款机构,并保证付款账户有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款机构全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费项目:公积金缴存组织机构代码:74185439-6业务种类代码:94909
二、乙方每月根据收款机构提供的缴存信息为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款项扣划手续,公积金汇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收款机构经办网点或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手续。
三、甲方办理本协议中的授权付款或授权终止必须向乙方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预留银行印鉴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授权手续。
四、甲方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资料、证件真实、有效。本协议中因甲方登记信息有误,未能支付相关款项所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因甲方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的乙方不能正常扣划所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因乙方系统升级造成甲方账号发生变化时,旧付款账号自动变更为新付款账号,甲方予以确认。
七、甲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次数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即时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查询,并就查询结果出具书面函件。
八、因乙方未按照收款机构提供的缴存信息进行扣划款项,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基于本协议的约定,因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本协议的一方损失,其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基于原有的《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付款)在同一银行办理变更户名或账号业务时,应签署《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和新的《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付款)交乙方审核。乙方根据授权终止的《委托付款协议》删除甲方原授权信息,和授权付款的《委托付款协议》登记甲方新的授权信息。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户名或账号业务手续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需终止本协议时,应通过与乙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办理终止授权手续。甲方就付款账户单方面销户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甲方变更委托付款银行时,应与乙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以办理终止授权手续。并及时与变更后的银行签订新的《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付款)。否则,据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不管是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还是甲方单方面销户终止本协议,其协议终止或销户前已经委托的付款事项在销户后仍未办理完结的依然有效,并受本协议约束仍应当予以继续办理。
本协议未终止前,甲方不得与其它银行签署新的《委托付款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本协议提前办理授权终止,授权终止双方需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委托类型为授权终止)。
十四、双方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余下一份由甲方提交收款机构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4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调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迅速,已位居全省同类城市的前列,有力地支持了职工住房消费,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归集面偏小、使用率偏低、部分单位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办发[20*]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归集,努力拓宽全市住房公积金缴交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我市要不断加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的宣传力度,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覆盖面,在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针对目前存在的乡镇、非公有制企业缴存率低、改制企业随意欠缴、停缴、缓缴、个别企业自收自管等突出问题的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市工商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齐抓共管,重点做好全市各乡镇(含乡镇机关、学校、卫生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随意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通过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予以纠正、规范和处罚。要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切实管好用活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二、加强宣传,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市宣传、建设、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宣传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努力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量。要在全市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让全体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办理程序,各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市、区)管理部、商品房销售点要在显著位置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资料,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经常督促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分类指导,努力拓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职工住房消费的新情况、新特点,分门别类,重点引导,防范风险,努力拓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一)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发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放在优先位置,鼓励职工用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适当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原则上首付款按省政府规定的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二)简化贷款程序,方便职工购买以自住为目的的普通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普通商品房项目,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储备,防止虚假按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商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项,购房职工可按规定申请贷款。要按照省政府要求逐步启动二手房贷款业务工作,严格审查二手房贷款条件,可选择有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屋中介公司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提供置业担保,规范贷款过程,防范贷款风险。
(三)降低贷款费用,鼓励职工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房管、保险、公证、评估等收费环节要采取让利于公积金贷款户的措施,降低现有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职工的融资负担。房管部门在按*价费[20*]238号、*价费[20*]172号文件关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两项收费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公积金贷款总额的1.6‰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现行80元/套减半收取;保险公司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以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不同的贷款年限分设最高不超过6‰、8‰、12‰、15‰的费率收取保费;公证收费按5万元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计费基数,5万元公积金贷款以内收费100元,超过5万每增加1万,收费增加10元。评估环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精神,为降低贷款费用,方便客户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抵押价值可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银行,由委贷银行出具《房屋抵押价值确认书》,备齐相关规定手续后即予办理抵押登记。
(四)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严格操作程序,防止出现以个贷为名套取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虚构购房合同或虚增房价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一要严格审批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二要建立贷款台账及统计管理制度;三要加强贷后检查;四要强化催收管理。
四、确保安全,积极稳妥做好住房公积金买卖国债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确保职工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买卖国债。买卖国债计划必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严禁超计划买卖。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122号文)规定办理国债开户、委托结算等业务。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应遵循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不能造成资金损失。严禁委托理财,购买国债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
五、加大力度,按期完成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工作
我市要从防范风险、保持稳定、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出发,高度重视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回收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对侵犯群众利益,无故停缴、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足额补缴到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9号文件要求,加大清收力度,加快回收步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政府督办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借款县(市、区)政府加强工作联系,督促借款县(市、区)按计划还款,按时完成省政府的重点督办任务,确保本息到位。市审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市财政部门要督促借款县(市、区)动用本级财力及时足额归垫。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是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不断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资金技术到位,年内完成覆盖全市、统一、规范、安全、效能的电算化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要利用网络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的建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方便职工查询,保证信息畅通。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5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建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脸,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臂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辙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校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债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接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裹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