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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问题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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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非经管类大学生;经济学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6-01-04

一、大学生经济学素养培养的重要性

第一,具备经济学素养是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中国经过改革开放,市场逐步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经济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不管从事何种工作,我们每天都在接触大量的经济信息,从事着一定的经济活动。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除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之外,还要树立科学的市场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生产供应链上的每个岗位,乃至于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树立市场意识、成本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等,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具备经济学素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生活理财的需要。当今社会,除职业本身对经济学素养有要求外,每个人对自己日常生活的打理也离不开经济学知识。一个人的理财能力如何,直接关乎他的事业和家庭。如何支配自己的收入,多少用于消费,多少用于储蓄与投资,如何实现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合理规避通货膨胀,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解答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素养。

第三,具备经济学素养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理性生活的需要。经济学作为一门在有限资源约束下进行选择的科学,具备经济学素养可以让我们自觉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取舍和选择,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决策,妥善安排个人的生活。经济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如何看待婚姻、家庭、职场、人际关系等问题的新视角,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素养有助于看清社会和经济问题的本质、正确认识和理解我们周围的世界。因此,专业教育教学生如何“做事”,人文素质教育教学生如何“做人”,经济学思维教育则教学生如何“生活”,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二、大学生经济学素养培养的基本目标

经济学素养培养的目的不是把经济学教成充满术语、模型、图标和数学的坚不可摧的、望而生畏的理论体系堡垒。每个人时时刻刻都被经济现象所包围,经济学的精髓在于经济学复杂的理论体系背后所体现出来的一套观察个人行为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学习经济学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对活生生的、日常发生的现象的解释来熟悉和理解经济学家思考问题的方法。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大学生经济学素养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首先,对经济学思考问题的基本分析工具和核心概念的理解力。经济学素养的培养要求大学生掌握一定的经济学基本知识,包括经济学的学科体系与总体框架、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社会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商品价格形成机理、国民收入的决定、经济周期理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选择、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等。

其次,运用所学的分析工具和核心概念分析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能力。经济学理论是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不是黑板经济学,因此,经济学素养的培养要求人们利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和经济学思维方式去理解并解释周围世界中的个人行为和社会现象。

再次,将对现象的分析形成经济学观点并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能力。因此,对现实经济中热点、难点现象的加以分析总结,形成个人的经济学观点,才能使经济学基本知识得到真正的理解和运用。

最后,提出在经济学上有意义的问题的能力。大学学习要实现被动到主动的转变,要实现学知识到提出问题的转变。经济学素养要求从课本导向转变到问题导向,而关于社会经济的问题每个有心人都会观察得到,从观察到的现象中去发现问题,建立起问题导向的学习方式。

三、大学生经济学素养现状

为掌握大学生经济学素养状况,本文采用问卷和访谈方式对重庆大学理工科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测试大学生已掌握的经济学基本知识,了解大学生经济学素养;第二部分是调查大学生加强经济学素养培养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6份,问卷有效率达98%。

经济学素养很重要,但以上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受调查大学生的经济学素养情况不容乐观。在关于经济人、GDP、通货膨胀、量化宽松等经济学基本概念、基础知识的10道题中,答题平均正确率仅有65%,这反映出非经管类大学生在经济学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学习上确实有所欠缺。令人欣慰的是,部分大学生已经认识到具备经济学素养的重要性,具有加强经济学素养培养的积极性。9%的受调查大学生表示自己正在自主学习经济学知识,浏览财经新闻、阅读较为浅显的经济学教科书以及听取经济学讲座是其获取经济学知识的主要途径。另外,72%的大学生具有进一步学习经济学的兴趣,表示如果有机会,会采取行动,从而提高自身经济学素养。其中,37%的学生倾向于学习宏观形势分析、政策层面的内容;33%的学生希望学习股票、证券等金融知识,10%的学生希望了解创业、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微观层面的知识,而对于经济学基本概念、分析工具等知识介绍的选择较少(8%);另外还有12%的学生不清楚自己更倾向于何种学习内容。而对于学生喜欢的经济学通识课授课形式,仅有10%的学生选择系统化的基本知识讲解,57%的学生选择基本知识讲解与专题式案例教学相结合,33%的学生选择基本知识讲解与课题讨论相结合。这表明,对大学生经济学素养的培养应突出应用性,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着重培养大学生利用经济学基本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大学生经济学素养培养路径

第一,创新课堂教学模式,体现经济学素养培养的趣味性和生活化。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经济学素养培养的应用性,把经济学基本知识的讲解与现实经济动态结合起来,采取小组讨论、案例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着重培养大学生利用经济学基本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案例―观察―思考―一般性结论―解释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教学理念,即从问题出发,为了理解问题而学习知识,在阅读中进一步去思考问题,学习完理论后回到问题,体会如何将理论作为一种思考问题的工具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此外,培养大学生经济学素养须注重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通过课堂发言、课堂展示和写作等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

第二,丰富课外实践,提高大学生有关经济学素养培养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有限的课题教学时间不能促使学生完全吸收和消化所有经济学基本知识,因此教师必须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开阔学生的视野,增长经济学知识。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热点问题,邀请一些经济学专家学者开展有关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居民理财投资、社会收入差距、房地产价格调控、人民币升值、大学生创业等的系列学术讲座,以提高大学生对现实问题的认识水平。

参考文献: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3

在中国,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认识,但经济法学界大体倾向于以1978年为学科发展的起点,并在每个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顾性、反思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经济法学这个新兴的学科,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而在其研究方法上,学者主要侧重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的争论上,即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分析。

一些学者把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比做“鸡肋”,认为其食之无味。他们认为中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遭遇了方法论上的“意识形态”化、“概念法学”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巨大冲击,树立经济法学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增强其自足性和开放性,成为经济法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他们也指出其无意否定那些研究主义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价值,只是认为这样的研究偏离了法学本来的研究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种游戏规则,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的各种纠纷,法学的任务就是发现以及创新更好的游戏和裁判规则,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法学研究不只是书斋中的学问,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进行的经济法研究与中国活生生的经济现实、经济改革与立法司法实践不联系,只是热衷于构建抽象的理论框架,将经济法理论变成了高深莫侧的玄学,其研究结果是不仅不能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指导,而且会偏离法学研究的初衷和实质。

但对于那些有“爪牙之利、筋骨之强”的人来说,“鸡肋”同样可以咀嚼、消化和吸收,同样可以“食之有味”。他们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们的聪明才智,去探求、发现、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法范畴体系,这套范畴具有确切的内涵,准确地概括了事物的本质,并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要素,从而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基本理论原理,只有具备丰厚的理论基础,才能进行有关制度建设的研究。严重冷落法解释学等传统的研究方法,会直接导致经济法理论解释力的削弱和经济法研究法学特质的减损,而未来经济法研究方法必定是多元的,研究手段必然是综合的,研究体系也一定是动态的、开放的,但其核心却应该是恒定的,即传统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不应被动摇、更不应该被抛弃。

二、关于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

从第十五、十六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来看,目前学者普遍达成了关于经济法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共识。这也验证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句古话。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既要研究“问题”,也要研究“主义”,同时更要注重两者的并重研究。张守文教授用“顶天立地”四个字,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了高度的概括。“顶天”指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强调研究必须能够真正的拔高,要真正体现出一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提炼和萃取。因为理论的高度不够,就很难有较为广泛的指导意义,就极易被等同于一般。但是,我们所强调的研究并非只是“形而上”,只是“空对空”或者“空中接力”,而恰恰要强调一定要“立地”即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而不能使其成为海市蜃楼。“立地”强调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要同经济法的实践相结合,形成具体的制度,以回应和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因为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和解决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经济法研究能否纵深发展的基础。

三、经济法问题与主义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4

关键词: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发展观;比较

中图分类号:F0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014-04

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也是后金融危机时期中国经济运行的主要任务。经济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增长,还包括伴随着产出增长而出现的社会、经济或政治结构的变化。发展观是发展理论的核心问题,它既来自于人们对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同时又对发展实践具有检验和指导的作用。在经济思想史上,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对发展观进行过讨论。因此,对两大理论体系的发展观进行比较,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克思经济学的发展观

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与根本观点。克思关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与流通理论都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发展思想,其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关于发展内涵的研究

在克思经济学看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发展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互动推进了人类自身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也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也是发展的内在机制的所在。克思经济学对于发展本质与内涵的认识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形态的概括与界定之上。克思经济学认为,任何一种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它是在已有的生产方式中发展起来的。克思经济学将发展界定为:“有机体制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有机体制在历史上就是这样向总体发展的,它变成这种总体是它的过程即它的发展的一个要素。”由此可见,克思经济学的发展概念至少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发展以原有生产方式为基础,任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都不是凭空或从人们的主观意志中产生出来的;其二,发展是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优化。

(二)关于发展目标的研究

克思经济学认为,发展的目标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克思指出:促进人的发展需要通过对生产资料的改造来实现,“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一直作为异己的、支配着人们的自然规律而同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因而将听从人们的支配。人们自身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异己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①克思进一步提出,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克思经济学的发展观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体现了对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关注。

(三)关于发展方式的研究

克思经济学认为,发展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的最终实现必须经过许多不同的阶段,每一个特定阶段都是人类社会走向自由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克思经济学更强调平衡、有效、协调的发展方式。第一,克思经济学的平衡发展方式。根据克思经济学的再生产理论,经济增长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要求两大部类的生产保持平衡,如果第Ⅰ部类的生产大于全社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则会导致生产资料过剩;如果第Ⅱ部类的生产大于全社会对生活资料的需求,则会造成生活资料过剩。所以,两大部类的生产与需要必须保持平衡。由此可见,克思经济学的发展方式既要求总产出不断增长,还要求两大部类结构均衡。第二,克思经济学的有效发展方式。②克思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中的产出增长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种是通过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所带来的粗放型的增长,另一种是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本有机构成的集约型的增长。在这两种增长方式中,集约式的增长更加有效。因此,在生产增长上,要实现集约式的增长,就不能忽视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第三,克思经济学的协调发展方式。克思经济学认为,人的活动离不开自然,现实的自然界同样离不开人和人的活动,人与自然之间合理的物质变换过程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⑨克思经济学认为,发展不是建立在人对自然的控制和掠夺之上的强制统一,而是在利用自然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实现和谐统一的发展。未来社会要更加自觉合理地实现人类与自然之问的物质变换,要将物质变换过程由恶性循环转向良性循环。

二、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观

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经济学流派之间,西方经济学对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内容是不同的。总体来看,西方经济学发展观的内容主要有:

(一)关于发展内涵的研究

在西方经济学演进的不同阶段,经济学家对发展内涵的认识不尽相同。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时期,对发展的内涵进行了相对广义的界定。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斯图亚特•穆勒等人认为,发展应包括政治、伦理、人口、法律、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边际革命”之后,西方经济学的研究领域集中在商品供给与需求的问题上,经济发展问题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中消失。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如何实现经济起飞和发展的问题都需要西方经济学作出积极的回应,因此,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分支开始兴起。在发展经济学看来,“经济增长”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产品与服务的总和不断增加,它是以固定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收入的某种度量的变化率。而经济发展比经济增长包含的内容要丰富和复杂得多。对经济发展的一种比较有说服力的说法是,“将增加人均实际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①但是正如詹姆森和威尔伯所言,“发展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它也没有普遍采用的模式,每个人必须写它自己的历史。”今天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从更宽泛的视

角来理解经济发展,认为经济发展不仅是一个量的概念,还是一个质的概念,不仅是经济的数量增长和人均占有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是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整体演进。

(二)关于发展目标的研究

在西方经济学不同的演进阶段,经济学家对发展目标的认识也不相同。在古典经济学时期,与广义发展内涵相对应的发展目标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但主要目标是国民财富的增长。20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发展经济学在发展目标上强调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现代经济发展理论将发展目标转向收入分配、减少绝对贫困、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增加就业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期,追求以人为本的发展,在不同层次上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发展人的能力,成为西方经济学研究中发展的根本目标。丹尼斯・古雷特认为,发展目标包含生存、自尊和自由三个层面的内容,也就是说要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让人感受到自身价值,要把人从异化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种种惯例和教条主义的信仰的社会奴役下解放出来。阿马蒂亚・森也指出,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增加人的商品消费数量,更重要的还在于使人们获得能力。根据这一思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扩展了发展目标的内涵,指出发展是一个不断扩大人们选择的过程,它的核心问题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发展的进程应该为人们创造一种有益的环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和集体地去发挥他们的全部潜力,不断扩大他们的选择范围,而且发展还应考虑后代的可持续性。由此可见,目前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发展目标追求的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既包括人的能力的形成,也包括人的能力的运用。

(三)关于发展方式的研究

在古典经济学时期,对于国民财富增长的问题,亚当・斯密认为,应当通过人口增长、资本积累和发展分工来推动经济增长;大卫・李嘉图主张利用国际分工来发展对外贸易,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斯图亚特・穆勒看来,资本、劳动、技术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的投入与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作为发展目标的经济学家们认为,应当通过要素投入来促进经济发展。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发展经济学繁荣和大发展时期,西方经济学家主张通过经济结构优化以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威廉・阿瑟-刘易斯等人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特点指出: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加快工业化进程和制定发展战略来推动经济发展。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也强调资本积累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阻力。20世纪60年代,随着发展目标的变化,西方经济学家指出,市场调节、人力资本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巨大。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古典主义复兴之后,经济发展理论开始注重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和技术及人力资本内生的经济增长去研究发展问题,注重文化、体制、法制等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注重可持续发展问题。从经济发展方式来看,除了考虑技术进步的作用以外,还重视教育、知识、管理、资源再配置、规模经济等因素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两种发展观的比较

尽管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都对发展观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两大理论体系对发展问题研究的视角、研究的内容和研究的范式等都是不同的。

(一)两种理论体系研究的视角不同

马克思经济学从发展的内在机制入手,将发展看做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认为为了实现人的发展,要选择平衡、有效、协调的发展方式。而西方经济学主要以具体阶段下的生产力为视角研究发展问题。因此在不同阶段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想。具体地,古典经济学时期西方经济学将国民财富增长作为发展目标,认为增加要素投入可以推动国民财富的增长;20世纪60年代,发展经济学通过引入收入分配来研究经济发展问题,强调通过减少贫困、增加就业来使绝大多数人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由此拓宽了发展理论的研究范围;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人为本的发展纳入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中,认为人力资本、制度等因素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二)两种理论体系研究的主要问题不同

尽管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都研究了发展问题,但由于两者研究视角不同,导致两者研究的主要问题也不相同。马克思经济学从发展的内在机制人手,充分论证了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过渡所具有的历史继承性、创造替代性和现实兼容性,指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促进一个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由此可见,马克思经济学的发展观具有一般性与历史性。而西方经济学家较多地偏重于在一定具体历史阶段下考察发展问题,古典经济学研究国民财富的增长,新古典经济学淡化发展问题,发展经济学强调收入分配、以人为本,这些思想都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演进而提出的。西方经济学这种研究视角忽视了生产关系对发展阶段变化的影响,无法说明发展的动因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制度、思想和道德等意识形态的变迁,因此,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观与马克思经济学发展观比较起来相对狭隘。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研究范式不同

马克思经济学是以理论范式为视角来研究发展问题。马克思经济学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观察,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对社会经济形态进行概括与界定,形成了系统的发展观思想。马克思经济学以理论范式为基础形成的发展观,不仅视野宽广而且内容系统。西方经济学以应用范式为视角研究发展观问题。古典经济学研究发展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国民财富如何才能增长,并通过考察财富的源泉解释经济增长问题,新古典经济学由于把经济学研究对象限制在资源配置领域,导致发展问题淡出经济学的研究视野,而发展经济学则将发展中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讨论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原因以及如何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等问题。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5

1经济法和农民权益是两个紧密相互联系概念

公民个体的利益一般来讲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其中经济利益在个体利益当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而政治利益反过来又深刻影响着经济利益的实现和保障,要实现两者之间前提条件平等需要能够对于经济权很好合理使用。农民主体主要参与的是发展农业,做到很好社会分工,国民经济才能够得到很好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农业剩余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原动力。同时农业发展和创造也需要及时调动农民积极性,还要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互协调,如果没有稳定和繁荣社会,就不能保证农民问题,总之农业问题最重要问题都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经济利益是农民权益最基础问题,需要合理保护好农民权益,重视农民,这样才能使得经济法制度在农业发展中得到很好作用。

2基于利益视角下的农民利益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农民利益矛盾和冲突都是非常突出问题,各个市场主体利益都对于社会增量进行争夺,还需要利益协调,对于利益做到很好保护工作,利益协调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制度进行很好协调,通过利益关系定位好人们对于利益范围确定,经济法也具有一定利益协调作用。从法律角度要很好调整农民问题,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更要对于经济利益做到很好结构性调整工作,这也是经济法调整主要经济手段,也直接反映了经济法调整,也会涉及到很多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都是经济法调整利益的着眼点问题。

3经济法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本质上讲,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是经济发展实现了现代化、社会化、法律化的必然结果。因此,维护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就要坚持兼顾整体利益,同时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农民作为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称为经济法保障的范畴。在协调和保障农民利益时,要做到经济民主和集中,经济效率和公平,以及和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统一,站在整个社会角度要把经济法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互结合。很好处理好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通过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经济关系,保护好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6

关键词:BEPS行动计划我国反避税工作影响应对举措

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们越来越关注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需求。针对市场经济运营中出现的避税工作内容进行科学的管理,能够满足实际的社会诚信原则体系构建,并且可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事业的良好运营。本次研究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中出现的BEPS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关注到此项行动计划产生的不良问题,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可以通过优化的措施和对策实现对整体市场经济运营模式的监督,保障良好的工作体系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研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认识到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运营当中的重要监督作用,希望研究的内容为具体的管理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BEPS行动计划整体结构

BEPS行动计划内涵,即针对BEPS问题进行行动计划设计和部署,主要的希望能够在发现BEPS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观察,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约束,希望能够满足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降低税基侵蚀情况的发生几率,并良好的控制和干预利润转移的问题。

二、BEPS行动计划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影响

因为BEPS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中运作,对我国反避税经济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很容易导致我国财政工作出现阻碍和困难因素,影响整体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并且会对税收工作的实际利润造成严重的打击,导致长久的计划目标难以达成和实现。关注到我国市场经济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约束,能够保证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但是因为存在BEPS的问题,很可能造成经济体制的工作阻碍,影响反避税管理工作开展。

BEPS对我国反避税工作造成的影响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为互联网模式的经济发展,给信息技术和电子上我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造成商务协议不符合实际市场准则的情况。其次,对于资源管理和控制的情况呈现出混乱的局势,也会导致实际的企业经济运营呈现出税务征收工作方面的难度。再者,税收工作的实际操作也存在BEPS的问题,对于数据记录和整理分析的工作会导致对BEPS问题的分析出现失误率高的情况,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受到国际企业经济规则的牵制及影响。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往过程当中会呈现出企业避税的利息扣除漏洞问题,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实际执行需求,导致税收权益呈现出混乱的使用局面,会导致具体的行动计划出现建议和方案层面的问题情况等。

三、我国应对BEPS行动计划的措施实施现状

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下社会存在的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行动计划问题,希望采取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模式有效制约税基侵蚀的情况,并且能够帮助市场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转移利润问题。由于国家对于经济体制发展下的企业存在管理和税收工作监督不严格的情况,偷盗国家税费差异之间存在的漏洞资本,降低了企业实际工作的整体税费负担,导致出现双面性的不缴纳税费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需求。针对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的行动计划问题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首先,是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观察,发现资源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观察资产整合的重要性。其次,观察企业发展中存在的BEPS问题,发现财务工作存在强制纰漏等安全风险。最后,在2015年希望能够进行BEPS问题行动计划管理工作的最后监督体系完善。国家税收最高部门要求能够建立以国际税务管理司为主要管理层的资本审核体系,通过下级部门的全面配合,阻止可能发生的BEPS问题,使用功能专业的税收制度进行科学控制,把握具体税收工作的良好开展,随时观察国际市场制度变更的细节的等。采取良好的法律监督与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具体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的目标。为我国提升提升综合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提升我国在经济舞台上的话语权益。重视对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提升需求,采取科学的干预模式应对出现的BEPS问题。强化经济工作的体系建设,积极的进行市场经济工作事物沟通与联系。

四、结束语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从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角度进行观察,能够发现管理经济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我国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局势提出管理和控制BEPS的行动计划需求,主要是为了防止避税情况发生的几率,提升我国市场经济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控制监督及管理BEPS问题,提出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内容,可以提升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并鼓励社会各行各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阳,贾兰霞.深入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J].国际税收,2015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1篇7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8月29日

西方经济学是我国高等教育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基础和核心课程,其教学效果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情况,还可以提高学生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分析和洞察能力。但由于该课程是对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内容比较抽象,同时包含大量的数理论证及图形分析,使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讲授好这门基础课程,使学生能够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学习西方经济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和完善的背景下,西方经济学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学目标都不可避免地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也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引入新的前沿经济理论,还要注意对经济理论本质的挖掘,更要注重培养学生经济学思维方式的形成。尤其是在举国上下以“双创”为主导的今天,西方经济学课程的教学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就给任课教师提出了巨大挑战,当然也可以说是机遇。教师们可以就如何改变教学理念,对教学方法不断进行反思和探索,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提高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获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就成为当今经济学教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中现存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方经济学的学习引导问题。西方经济学这门课程的开设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对经济学整体框架和基本理论的认识,锻炼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能力,但又不同于其他的应用性学科,理论性非常强。大部分学生在刚开始接触时新鲜感比较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随着课程内容的不断深入和抽象,由于生活阅历的缺乏和思维能力欠缺,就会越来越感到学习起来比较枯燥和抽象。再者由于经济管理类学生的数学基础相对比较薄弱,而该课程中又有大量的图形和数学公式,学生理解起来难度不小,这些无形中都增加了教师讲授的难度。

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讲述的大多是西方社会的经济现象和规律,而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具有特殊性,许多现实的经济现象与西方不一致,让学生觉得西方经济学离现实很远,是空中楼阁,容易丧失学习的兴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通过市场机制合理地配置资源与利用的学科。西方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理论体系日益庞大,假设与现实的距离不断被拉大。尽管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和基本理论经常出现在舆论报道上,可能大部分人都耳熟能详,但要真正理解其内涵和实质并不容易,尤其是对于缺乏社会阅历和洞察力的大学生更是如此。很多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照本宣科,以完全肯定其核心理论的方式传授给学生,这样就导致许多学生误把西方经济学的全部内容都当作真理来接受。

(二)教材和学习阶段的选择有待商榷。首先,在教材的选择上,我国现在有很多高等院校采用国外原版教材讲授西方经济学的相关内容,但由于这些教材主要介绍的是西方国家的经济运行体制和机制,从而导致我国的学生只知道西方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如何运行的,却不知道我国是怎么运行的,这就容易使他们形成思维定式,在研究我国的经济问题时简单地用西方国家的理论去解释,并没有学到真正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本领;其次,在学习阶段的选择上,西方经济学作为专业基础课,一般都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但由于西方经济学是由各种经济变量联结在一起的具有很强逻辑性和抽象性的学科,具有很多的数学模型与深刻的定量分析,这就需要学生有较好的数学基础才能真正理解并掌握。而对于那些数学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来说,对逻辑推导、图表、公式等可能一时难以接受,从而给老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难。

(三)教学内容过分枯燥,理论化比较严重。西方经济学作为我国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和基础性课程,学好这门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就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内容相对比较抽象,知识覆盖面较广,在经济管理类所有课程中非常有代表性。尤其是与学生之前的知识结构相比较,思维方式和思考方法可能都有所不同,微观经济学内容可能比较贴近现实,理解起来相对容易一些,但宏观经济学相对来说就是更加抽象更难以理解。实际上经济学的理论及知识都是蕴含在现实生活中的,随处可见。但是,作为一门完整的课程体系来说,对于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学生来说就有所困难了。由于缺乏一定的生活经验与社会阅历,学生在一些经济问题上思考的深度、广度上还是有所差距,与教师的期望相比较相去甚远,学生们普遍反映西方经济学难学难理解就很好理解了,导致部分学生对经济学学习感觉困惑和生涩,对学习内容没有兴趣,不愿意花时间来深入去学习和思考相关内容。

传统的经济学讲授以知识传授、公式推导以及经济学理论讲授为主。学生一开始接受经济学知识和理论,可能一开始还有所新鲜,但没多久就感觉比较枯燥,繁琐的公式和假设搞得很多学生稀里糊涂,尤其是课程内容更多地以脱离现实的理性人假定、市场出清假定以及信息完全对称假定为基础,但是这些假定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成立的,教师们按照这些假定将内容讲授给学生,使得很多学生都觉得经济学理论脱离实践,指导不了现实生活,慢慢地就会产生学习经济学无用的思想。

(四)教师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均略显单一。首先在教师的教学方法上,大部分高校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教学方式单一,普遍采用和中学一样的“满堂灌”,教与学脱节,师生间缺乏互动,老师讲老师的,学生忙学生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高校大规模使用多媒体后,老师们使用现代的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填鸭式”灌输,从课程开始到结束,老师在讲台上不停地讲理论、播放画图表、讲模型,虽然较之以前的板书形象生动来了很多,但这种模式缺乏老师的思路形成过程,学生们并不一定都能够跟上老师的节奏。尤其是一些来自落后地区的学生,对经济学直接没有基本概念,也没有注意到身边发生的经济问题,在大量的信息和知识面前很难消化和真正理解、掌握,教学效果必定得不到保证。此外,大部分教师更多地注重理论的讲授,缺少联系实际和补充理论以外的信息和知识,学生听起课来晦涩难懂,一脸茫然,没有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活动变成了教师的独角戏,学生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因此,教师在选择教学方法时需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结合多种方法进行,不能盲目追求某一种新方法,否则教学效果难以提高;其次,西方经济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闭卷考试,侧重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却忽视了学生实际运用经济学知识的能力,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没有得到重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作为消费者抑或生产者,人们做决策时很少会运用大量的数学知识作为基础,导致大部分学生对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学现象不能运用所学知识加以解释,学生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经济理论的含义,很容易形成对西方经济学乏味、枯燥、难学的心理,从而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影响了学习效果和效率。

二、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改进与完善

对于在西方经济学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而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尽快采取措施,以便能顺利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使教学工作收到预期的效果,培养出大批能够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求的经济学人才,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教学工作的改进与完善:

(一)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西方经济学的知识涵盖面广、系统性强,要想真正掌握好这门课程,不是靠读一两本教材就能够学好的。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的教学内容过于倚重指定教材,这使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更多地局限于教材,大多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上。况且以往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中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学生很难将所学的新知识与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联系起来,往往学着后面的就把前面的给忘记了,教学效果较差。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帮助学生切身融入到教学过程中来,真正掌握所学知识与现实问题的联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例如,在讲授价格理论时,可以首先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相关的问题,如“为什么苹果手机价格是五千元”等问题,然后再提出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其次,问“供给和需求达不到均衡时价格如何变化”,在学生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归纳出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采取这样逐层推进的方式,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将新知识与学生原有的知识结构相衔接,可以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学会多渠道获取知识的同时,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刻苦钻研的精神和学习、应用知识的能力。

(二)采用案例教学法,加强学生经济理论联系现实生活的能力。西方经济学课程相对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比较费劲,但若在教学过程中更多地理论联系实际,将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引入到课堂中来,学生才能真正理解其中内涵,进而才能真正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案例是连接经济理论与现实生活的桥梁,以具体生活中的一些热点经济问题作为案例,这样既可以引起学生们的兴趣,启发他们主动思考,又可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将枯燥生涩抽象的经济理论转化为浅显易懂的现实知识,进一步提升了学生客观分析现实经济问题的能力。在具体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课堂教学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案例教学方式:一种是穿插式教学,即在讲授课程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时,穿插一些现实的生活案例,以吸引学生思考,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应提前精心选择好课堂的讨论内容,将国内外的一些热点经济问题及时地介绍和深入透彻地分析,使教学内容更具现实意义,切实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的价值所在。例如,在讲授供求关系时,让学生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谷贱伤农”这种现象,真正理解这一现象背后的本质;另一种就是综合案例分析,这种方式并不仅仅是针对某个知识点的案例,而是在某几章的内容讲授结束以后,选取跨章节的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分析和思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提问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积极思考问题的学习习惯。西方经济学的学习效果如何,师生间的互动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提问式教学方法,可以很好地加强师生间的沟通,取得良好地教学效果。所谓提问式教学,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一经济理论或知识时,可以先提出与之相关的现实经济问题,引发学生对现实问题的思考,引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主动思考问题的良好习惯。老师的提问既可以在讲授之前,也可以在讲授之中或在讲授之后。提问式教学,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增加师生互动,又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师在讲授某一经济理论时,可以先提出现实的经济问题,由此引出要讲授的经济理论,不仅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能使学生明白该理论在经济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教师也可以在讲授某一理论的过程中,针对基本原理可能得出的结论向学生提出问题。在某一概念或理论讲授完成以后,还可以进一步向学生提出问题,以检验学生对该理论掌握的程度,同时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是否做到了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比如,寡头市场存在着价格刚性均衡,表明寡头市场厂商竞争主要通过提高产品的差别程度,如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变产品的款式、提高产品的效能等等,这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的特点。由此可以向学生提出自由竞争阶段的特点,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厂商之间主要进行价格竞争,即个别厂商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个别价值,使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在竞争中取胜。这种教学方法可以集中学生的课堂注意力,从而提高课堂学习效率,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习惯,能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四)授课过程中介绍经济学前沿理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西方经济学在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伴随着其他学科的兴起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交叉与分支学科,经济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渗透到社会学科的各个角落。在学术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今天,作为一门发展迅速的重要学科,在现行的教材中不可能将所有的最前沿与最新理论涵盖其中。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站在经济学发展的最前沿,跟踪最新研究动态及成果,让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理论与思想,这也是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西方经济学在原有的一些理论上已经有所突破,尤其是随着计量方法的大面积应用,这些使得经济学能够更加广泛深入地研究现实问题,从而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等方面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产生了重要甚至是颠覆性的影响。为此,在教学中适当介绍有关最新的研究成果,比如每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及其主要思想、观点以及成果,如机制设计理论、博弈论、有限理性、不对称信息、逆向选择等,这样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关注本学科的发展,培养学生自学与独立思考的能力。

总之,西方经济学作为经管类各专业的核心和基础课程,它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敢于创新,选择新颖、科学、现代化的教学方法是今后在教学方法选择上的一个趋势。因此,不论教师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都必须基于学生、教师和内容的实际进行,以提高教学效果,真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经济学人才,使西方经济学这门课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于璐,秦少华.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J].科教导刊,2015.3.

[2]宋宝莉.案例教学: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之方向[J].高等教育研究,2011.6.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1篇8

关键词: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3-0116-07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现代法律科学中的重要学科。近3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多方面的长足发展,其中包括经济法理论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教育发展等。在经济法学诸多方面的发展中,学术研究是学科发展的核心内容。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积累和形成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就其形式而言,它既体现为经济法学研究重心、主题、领域、内容和方法的发展,更体现为经济法学思想认识和理论内容的进展。因此,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本质上是经济法学科的精神理念和学术灵魂的研究。作为学术研究和认识活动,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在学术活动和研究实践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此形成了经济法学研究进程中的多重对立统一关系。这些关系及其影响涉及经济法学发展的全局,贯穿于经济法学发展的全过程,规定着经济法学的学术发展方向、内容、领域、功能和进程,影响着经济法学的有效发展进程。

一、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活动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基础关系。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和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对法学研究也具有反馈作用。衡量经济法学学术价值的高低,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发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经济法学理论的指导。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经济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经济法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涉及经济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两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因此,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

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表明,正确处理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关键在于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于法治实践的能动作用,努力运用学术研究为法治实践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和丰富的空间和途径。转型期的中国,其经济法治建设和发展,更迫切需要学术研究积极回应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提出的诸多理论命题和许多制度构建都适时地契合了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从改革开放30年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从整体上仍缺乏一种对现实问题或规则进行学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对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仍停留于甚至满足于一种对策性的个案分析。特别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关联性问题或事件,经济法理论研究没有从规范性的对策机制中抽象或提炼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具有规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机发生的国家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主义市场推崇极至而排斥国家对市场的正当干预,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法治角度,这便触及到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应当对经济法治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分析,而不是简单地将理论转化为对策性工具。

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在学术研究对象和方法意义上,还体现为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关系。法治理念与实践活动,都是社会法治生活的有机构成部分,因此,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都属于学术研究,都受到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约束,同时遵循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关系的对立统一辩证规定性。当然,经济法理念研究与经验研究又是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展开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体现为关于社会偏好和价值取向的应然研究,经验研究则更多体现为关于法律行为和法治关系的实然研究,两种研究分别反映着经济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实践的不同层面,具有不同的研究价值、学术意义和实际功能,相互之间又有矛盾关系。经济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经济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在宏观上和整体上的一种理性把握和构建,是经济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态,也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原则。用经济法理念和思维统摄经济法学的学术研究,并以此指导经济法治实践,不仅可以厘清经济法与传统法的关系,而且可以实现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关系调整达到预期的目的。经济法理念站在经济法整体的角度和发展的高度上,对现行的经济法律或者是即将制定的法律,进行认识和分析,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预测和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一方面,对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适应经济发展实践需要的评价,然后形成立、改、废的决策,从而使经济法得以补充、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指导立法者从总结的经济实践经验中抽象出对未来具有指导意义的东西,并反映到经济法立法上,使经济法立法既肯定现实,又或多或少地对现实作出创造性的规定,以便从经济法上把握现实的未来。例因此,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如何具体回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理念下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问题,有待经济法学从社会本位、平衡协调和人本主义理念高度进行分析并提供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中国法学界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再加之上世纪50年代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从而对部门法的划分及其调整对象理论推崇至极,一度使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其实,法的部门法划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观标准而非单一的客观标准,以往那种囿于大陆法传统的客观标准试图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传统部门法作泾渭分明的划分,从而使经济法陷入了调整对象之争的“陷阱”。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出现的“经济法与民法之争”让这种理论上的误解表现得淋漓尽致。尽管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无论是官方还是学术界,经济法已被

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近些年来,法学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门法的论战,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也较少涉及到调整对象的理论争辩,但是,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却一直存在着一种“异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径情结。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部门法之间的求同存异及合作问题,却少有提及。以往的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只是通过简单的比较,展示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较多地集中在总论层次,而未深入到具体制度层次予以比较,较多地研究部门法间的区别,而忽视了部门法间的联系;较多地作表层(如法律现象)的比较,而忽视了对深层(如法律现象的经济社会基础)的比较;较多地对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作比较,而忽视了社会法(如劳动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这些都是在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作比较研究时存在的缺陷。

部门法的出现是根据各个部门法解决不同类型经济关系问题而形成的学理上的划分,但社会问题总是千变万化,初始的分类是为了实现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却不断走向封闭,导致部门法的分类与社会现实日益脱节。尽管法律可以通过技术和程序实现分类,而具体的社会事实却只能由规律和现实决定,从而很难保证二者的整齐划分及严格对应。其实,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彰显不同的法律价值并有着不同的贡献。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言,放在纵向的法制变迁中考察,在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前,以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和产权私有为原则的民法对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与自由竞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要维护和促进人们的自由,必须首先反垄断,反对垄断者垄断经济、操纵社会、滥用优势,只有反垄断取得了成功,重新构建了人们之间的平等,维护和促进了市场竞争,恢复了人们的自由,为民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才能重新发挥作用。所以,依法反垄断便成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进自由竞争的根本前提和首当其冲的任务。经济法(反垄断法)成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竞争法。因而,现代经济法的出现,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应当成为民法的排斥物。两法在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人权方面发挥着殊途同归的作用。

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不仅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价值,而且,针对转型期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交错性和进发性,应当在法律机制和功能上重视和发挥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功能组合研究,根据具体现实问题的性质和特点,寻找不同法律功能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发挥法律之间的协同效应和系统效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交错性及连带性,使得当今社会尤其是转型期中国出现了一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断裂”现象,认为不同部门法功能的组合提供了直接的动因与契机。这一断裂的现实形态表现为:经济发展引发贫富悬殊,从而造成社会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经济发展引发环境污染,从而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危机;经济发展的断裂现象伴随着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剧,社会不满和社会矛盾日益明显,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宣泄。这些断裂现象的产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单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因此,断裂的修复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统、综合渐进的思路。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断裂现象,需要重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关联和协调的新机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复这种断裂的社会现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复手段的运用,也应当包括法律功能组合的路径。例如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兼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门,对断裂社会的修复,需要经济法学者加强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进行有机组合与运用的研究,从而使其共同担负起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

按照法学研究不同的属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以探讨经济法现象的本质、研究其价值为宗旨,通过对法治现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经济法律现象的定理、通则和发展规律。应用研究泛指经济法制度的研究,是针对特定的现实经济法律问题,探索或者创造出新的知识或者方法,从而为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提供理论依据、实际途径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内容来看,经济法基础研究是关于经济法现象本质因果联系的发现和阐明,而应用研究则是关于经济法问题与对策因果联系的分析和论证。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的基础研究,也可以称谓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经济法总论重在探求各种经济法规范和各种经济法现象的普遍规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侧重于探索和认识经济法本质特征、运动规律及发展趋势的学理性研究,意在阐明学理,属于学术理论研究。经济法学的应用研究,亦可视为经济法分论研究,一般指侧重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经济法的对策性研究。经济法分论研究具有特定的实际目的或应用目标以及指向明确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属于问题对策研究,通常表现为指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经济法对策、路径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决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总论研究可以为分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知识基础、观察视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领域和知识体系范围内确定应用研究的方位,从而在宏观上和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透视问题、剖析问题和把握问题,可以检测应用对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总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发分论研究的重大变革。分论研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关于总论研究的发展研究,是把总论研究发展为实际运用形式,把总论研究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研究活动。离开总论研究的分论研究,是缺乏对于经济法本质性和规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论认识和科学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离开分论研究的总论研究,则会演变为缺乏现实论据和适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和价值的虚假命题、思维训练和经院哲学。

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经济法学是基础性和理论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兼备的学科,因此,兼顾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正确处理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辩证关系,通过强化总论研究来深化分论研究,通过推进分论研究来丰富总论研究,实现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在两者的共同发展中提高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应用性。当然,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科学化,关键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科学化。经济法总论不以某个和某些部门经济法或单项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经济法的各部门和各单项法律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然而,在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上,一些经济法论者轻视总论研究、淡化总论研究,怀疑甚至否定总论研究的意义。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囿于经济法视角而论经济法,没有从经济、社会、法律、历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上去检视与探求构建经济法学的基础,因而没有在此基础上阐析经济法的原理,以至于学术界有人认为目前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出现了“总论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

化”的论调。比如我们在研究经济法功能时,极少运用社会学知识进行创新性研究。如社会分配和社会正义,分论中的宏观调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当下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应当在总论研究中对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及分配功能进行重点研究,以此来指导分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不过,在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无论是总论研究还是分论研究,学者们又多喜欢进行应然论证,而轻视实证分析。没有真正遵循“总论是分论的总结,分论是总论具体化与实现”。分裂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缺少实证分析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既不符合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使得研究结果严重脱离、超然于现实。在对待总论与分论研究关系的态度上,总论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论的研究为依托,立足分论归纳出来的总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分论的学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从经济法具体制度中归纳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共性内容,这种共性内容自然就是总论的内容。

四、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学术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与实现自主创新,是具有重要区别的两种形式的学术活动。科学的学术研究活动,必然是运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实现科学创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学创新。法学研究的创新,通常是指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进或创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进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创新。同时,法学创新应当是一种全面的创新,包括法律内容的创新、法律观念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就当代整个法学的宏观发展而言,中国法学在30年的时间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长,确实有相当可观的知识增量。但是中国法学的知识增长与理论变革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他学科知识、理论、方法的移植或引进,真正属于法学自己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方法较少。将其放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来看,法学领域涌现的很多新话语、新思想、新方法其实并不新,大多来自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实际上已经成为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话语、理论和方法的输出地和实验田。同时我国经济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正确把握吸收与创新的关系,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关键环节。在这其中,必须将正确地吸收他人成果作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础,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选择和正确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为了实现学术的创新,这就需要在学术研究中贯彻创新精神。根据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确把握创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观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和科学的学术批评,来评价和鉴别学术研究及其成果的创新性。

学术理论研究成果的尊重与积累,有利于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学术知识的积累,有利于基本范畴的形成。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知识的增长都是积累的过程,对经济法的解读过程要求将经济法理论建立在某种前期知识或语境上,从而使经济法理论可以为人们所理解。如果没有任何前期知识或者参考框架,我们不但无法解读经济法理论,而且经济法理论对于试图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无意义的。因此,不论是提出新的观点,还是批判他人的观点,都必须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然而,一些对经济法学理论的责备与批评,通常是在没有认真阅读相关的经济法文献,以及没有全面理解被批评者理论观点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终成为简单化的批评或乱贴标签。因此,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和批判应当遵守以下两点约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观点必须首先确定解读的论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识结构,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论前提与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必须清楚自己的理论前提与框架,否则,就将模糊自己所解释或描述的内容。经济法学理论与批判具有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的双重性质,而且科学解释是基础。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有人在进行研究和批判时不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经常提出一些绝对性结论,使学术研究走向片面和偏执。㈣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创新,是强调在传承基础上的创新。创新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要放在整个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中进行评判,而不是简单的自说自话。作为专业性的认识和探索活动,经济法学研究既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又是通过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的。法律应当是现实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人类发展的现实问题。人本法律观也强调法律的现实性,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让法律与公民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解决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现实问题,使法律成为公民的生活规范和生活方式;改变法学理论与生活严重疏离的现象,让法学研究从现实的生活经验出发,把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在丰富的实证材料上,让法学成为人的生活之学。法学研究中法律观的创新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是法学创新的两条基本途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法学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在中国怎样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中国法学如何创新,如何在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的问题。故如何在经济法学领域内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法学的创新与现代化,就是将经济法学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化,从而推动现代人的塑造,实现经济法制现代化与人的现代化和谐同步的发展。

五、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具有相对复杂性,需要清楚认识和正确把握。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学研究发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并非经济法学研究殊具体性与一般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因为无论在经济法还是在经济法学的意义上,都不存在标准的国际化的经济法学,在市场竞争形态、法律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和法治发展历程及水准迥然相异的不同经济社会法律体制之间,现实存在的只是各种不同的国家或者各种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经济法(学)。既然如此,所谓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问题,本质上并非经济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只是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特色与其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学研究相互影响和借鉴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础上生成的经济法学,其学术性质、研究前提、研究内容、价值取向、根本立场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对立性,无视这些差异性和对立性,无视它们之间经济和文化的巨大差异,从而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理解为国际标准的通说;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学看作是世界标准经济法学,实际上曲解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本质属性。因此,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个性视作并代替世界经济法学的共性,也不能将西方经济法学的共性来遮蔽中国经济法学的个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许多学者主张在研究中将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本土化”,研究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9

关键词基本分析框架驱动式教学案例教学管理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管理经济学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运用决策分析工具指导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一门应用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上强调要为管理决策提供理论指导和经济分析框架,帮助学生提高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体系上主要由管理决策目标、决策因素、决策过程、决策方法和各类具体的管理决策等构成。管理决策因素主要包括内部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到生产、成本、利润、供给等理论,外部因素主要涉及到市场、需求、政府管理等理论;决策过程主要涉及到市场均衡、产业组织、委托、交易成本、信息经济学、公司治理等理论;管理决策方法主要涉及到最优化方法、估计与预测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决策软件操作技术;各类具体的管理决策主要涉及到定价决策、投资决策、风险决策、技术决策、质量决策、财务决策、营销决策等。管理经济学的教学体系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首先厘清其基本分析框架,并在基础上选择科学的驱动式教学方法,运用驱动式教学方法对有效引导学生把握管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方法和提升实践应用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1管理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

管理经济学的教学体系决定了其基本分析框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一是管理决策的目标界定。由于信息有限性的存在,企业追求在资源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即合理利润。企业的合理利润是指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基于长期发展要求应该获取的最大化利润水平。要求企业在产品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人才培育、服务等领域积极进行资源投入;积极帮助上下游企业,形成高效率的产业价值链;不断给客户创造价值,使企业得到顾客满意、政府支持、上下游产业链伙伴配合与合作,股东满意和社会认可。企业的合理利润目标就是各期利润合理、长期利润最大、市场价值最高,从而实现利益相关各方满意的决策目标。

二是进行经济环境界定与主体行为假设;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中需要进行经济环境界定和行为主体的假设。经济环境主要是由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信息结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等构成。在给定现实社会经济环境和运行规则下,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的理性经济主体做出权衡取舍的选择。因此,在决定经济运行规则、政策体制等制度安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到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追求和行为方式,做出合理的行为主体假设。

三是确定相应的制度安排。管理经济学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研究人们对经济活动和资源的权衡取舍选择问题,研究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均衡存在问题,并对各种对应的市场制度下的资源配置效果进行是否最优、公平等的价值判断。在管理经济学的问题分析过程中,通常假定市场制度安排属于外生给定的,以便更好地研究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特定经济活动做出权衡取舍选择。

四是均衡结果的选择与评估比较。在面临多种可行方案的情况下,决策主体需要进行选择,而这个选择确定了经济行为的均衡结果。对于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选择的标准和方法存在区别,需要对管理决策的方法、效果进行评估比较。基于特定的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看这个管理决策是否达到了用最少的成本,产生最佳效果的经营效率,达到了企业决策目标。

五是管理决策方案的实施。与微观经济学相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强的学科,除了重在分析管理决策的因素、技术与制度安排之外,管理决策的实施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定价实践、投资、风险防范、政府宏观调控等)。

管理经济学是一门逻辑体系清楚、结构层次分明的经济学课程。无论是管理经济学教学还是相应的论文写作,实际上就是对这五部分内容进行特定内在逻辑结构的范式分析。

2管理经济学的驱动式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把管理经济学基本分析框架的五个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深入地对管理决策问题进行透彻分析,要求运用和把握驱动式教学方法。驱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方法,强调问题导向和实践教学,将教学目标和内容镶嵌到一个或几个典型问题和案例中,学生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动机驱动下,通过对问题或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课程主要涉及到的知识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自主分析、互动讨论寻找实现课程学习的建构。我们从问题类任务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来阐述驱动式教学方法的基本思路。

问题是课程教学情境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需要注意和解决的情境或事物,如案例或专题。通过问题设计进行驱动式教学有助于唤醒学生记忆中的表象、经验与知识,诱发学生的探索兴趣与动机,促进学生能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理论去深化学习新知识。驱动式教学的过程就是通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解决复杂、实际的问题来深入掌握和学习新知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例如,在企业定价实践的教学中,首先提供一段关于供给和需求变化的资料,让学生以此为基础分组讨论企业进行产品定价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亲身经历和从资料中搜索到的产品定价因素的信息。经过学生讨论分析之后,再对其思路进行引导,让学生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学生通过进行资料分析和自由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总结出企业定价的因素与方法,使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提升,提升教学效果。

管理经济学作为一门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应用经济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是其中必须的教学环节,是驱动式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之一。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个人准备、小组协商、班级讨论的灵活方式,学生之间通过案例分析与讨论达到相互启发、相互学习,实现知识掌握的目标。与市场营销、企业战略等课程相比,管理经济学的案例具有微观案例多、综合案例少,国外案例多、国内案例少,定量案例多、定性案例少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国汽车工业与规模经济、海尔内部管理、世界石油卡特尔、中国移动电信资费等热点微观经济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在驱动式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讨论体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加深了学生对管理经济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了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

3驱动式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管理经济学教学过程中采用驱动式教学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问题任务或案例来引导学生通过主动学习的过程获取新知识、发现新问题,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要通过以下步骤实施:

首先,认真备课,明确教学目标。在驱动式教学方法运用过程中,教师要把课程教学的目标、内容通过特定的具体问题、任务或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表现出来。好的问题、任务或案例是顺利完成教学目标的关键,教师要在认真分析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设置问题、任务或者选择案例,在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和心理特征的基础上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的知识重点、难点。

其次,设计问题情境或选择典型案例。创设问题情境、选择典型案例是驱动式教学方法的核心要素和基础,需要教师通过设置具有启发性和感染力的问题情境或典型案例,使学生在问题情境和案例分析中思维活跃起来,并随之引出教学任务。从培养学生兴趣、提升思维活跃程度着手,激发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知识探索热情。

第三,明确教学任务,厘清教学思路。在问题情境或者案例设置出来以后,教师在课堂上要首先要知道学生对问题或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而不是急于讲解其内容和思路,引导学生在讨论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问题或案例的思路,明确所要学习的目标与任务,在讨论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

第四,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经过驱动式的学习过程,在学生对所要探讨的问题或案例的教学目标明确之后,任课教师可根据分析问题或案例的难易程度,引导学生通过分组讨论加强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在学生进行讨论分析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监控所有学生的讨论情况,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并给予引导和帮助,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

第五,做好评价、归纳和总结。在学生对课程设计的问题、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之后,任课教师要做适当的点评,对课堂讨论的情况总结和评价,帮助学生反思问题解决的过程。学生通过对问题或案例的分析,在教师引导下构建自己对教学任务的思维框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达到完善认知结构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国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J].经济研究,2005(2):113—125.

[2]雷蕾.问题导向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96—199.

[3]李国津.MBA核心课程《管理经济学》教学改革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2—3):50—53.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10

关键词:农林经济;经济管理;创新管理

一、引言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林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农林经济问题也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环节。现阶段,我国的农林经济管理问题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建设农林经济科学管理体系迫在眉睫。

二、我国农林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来说,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是相对落后于我国的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特别是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增长方式方面,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关于农林经济管理的相关问题,其在内外部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建设。首先,我国农林经济缺乏核心竞争力。农业包含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多种基本模式,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经济发展系统。随着我国农林结构的调整,我国的农林经济增长方式也相应发生了转变,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农林经济发展仍然缺少核心竞争力,这是由于我国农林种植面积的分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不足,农林经济工作效率的低下造成的。其次,我国农林经济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些相关问题,大量的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导致我国农村的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对农林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滞后影响。此外,资金及人才方面存在缺陷。我国现阶段的农林经济发展是达不到社会发展的整体需求的,据准确调查显示,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土地闲置的状况,这就大大制约了农林经济的发展潜力。而且,我国的教育体制下缺少对优秀农林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真正专业的农林经济管理人才很少从事农林经济管理工作,这就造成了我国农林经济管理先进性和科学性的不足,严重阻碍了农林经济的发展进程。

三、我国农林经济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想切实解决我国的农林经济管理相关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科学的规划和布局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真正的城乡一体化。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农业现代化对农村劳动力的占用,推出相应的政策,使广大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充分激发农民的工作热情,为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生产力保障。同时,农林业应该大胆的应用现代化的先进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农林生产的物资完备,以科学的手段改进农林业的生产技术与生产工艺,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土地出产率,科学的提高农林经济的综合竞争力。2.采用现代化管理,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农林经济的发展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建设现代化的农林经济管理体系。农林经济要切实得到发展,不论是从物质的基本条件上,还是科学技术上都要共同发展,共同为农林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农林经济管理人员队伍需要大量吸收具有专业素质的相关人才,这些人才不但要掌握专业的农林经济管理相关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管理的过程中更多的向农村的广大农民普及农林经济的相关科学知识。农民掌握了先进的种植和管理技术,才能实现农林经济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另外,农林经济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作为我国现阶段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通过对广大农民在农业科技、林业信息、农业信息、生产销售等多方面进行科学的指导,充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林经济管理的快速发展。3.大力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林经济的管理关乎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实施科技兴农战略一方面能够推动农林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促进农业集约化的建立,另一方面,它能够促进我国的农林经济水平向世界领先水平不断前进。针对这一方面,首先,必须大力加强我国的农业教育举措,努力提高我国农业人口的各方面素质,杜绝文盲的存在,使我国广大农业劳动力的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对农业发展的要求。其次,要加强对于农林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技术服务和科学管理等各方面全面实施科技兴农战略,以先进的农林科技和管理结构来推进我国的农林经济体制改革,以现代化的科学手段提高我国的农林经济水平。4.深化科教兴农战略。针对我国农林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应该大力深化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生产力的素质水平是关系着农林经济切实增长的关键因素,因此,要想我国的农林经济水平能够快速增长,就必须依照现阶段对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规划,加强农村地区的素质教育投入,全面提高我国农村地区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此外,还应该加强农村地区科技服务站的建设,针对具体地区的具体农业条件与农业水平,对当地的农业技术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以科学技术推进我国农林经济的不断发展。5.创新农林经济管理学科建设。就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农林经济急需大批的相关专业人才,对此,农林经济管理学科的创新建设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要不断加强学科特色建设,协调处理好专业中经济与管理、传统与新生、近农、非农与离农之间的辩证关系。其次,要加大教学与科研方面的投入。农林经济管理学科的最大特色就是服务三农,不断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目前,我国的农林经济正面临着几个重大的转型,一是从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二是从计划农业转向市场农业。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的农林经济建设需要更多,更专业,更适合农业发展的现代化人才,农林经济管理学科必须建立起全新的教育体系,培养出具有专业知识水平和过硬管理能力的优秀农林经济管理人才,为我国的农林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农林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农林经济管理体系的科学建立,社会服务系统的完善,以及科技兴农,科教兴农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的农林经济一定会具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哈媛媛.浅议我国农林经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福建农业,2015,05:43.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篇1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公有制经济相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制度障碍,为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其中尤其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法问题,因而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略为解读。一、发展“非公经济”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这可以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层面,存在着多个“二元结构”,其中,“公私二元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赖以展开的一个基本假设。借助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益与私益、公权力与私权利、公法与私法、国家与国民等多重“公私二元结构”,可以对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作出有效的分析。例如,从上述并未穷尽的多重“公私二元结构”来看,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差异,主要在于所有制或投资主体之不同。事实上,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提供的都是私人物品,因而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都会通过其私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私益,因而都是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竞争方面,都应当有公平竞争机会。可见,从“公私二元结构”来看,两类经济其实都属于市场经济或称私人经济,只是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才产生了所有制上的差异。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投资主体的差异,不应当构成市场竞争的阻碍因素。同时,公有制经济不是公共经济,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职能,而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职能,因此,不应当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等同于或类比于政府,并以此将其同“非公经济”相区别,否则,与现实情况亦不相符。从上述“公私二元结构”的基本假设来看,既然两类经济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则其在市场行为方面的基本法律待遇,就应当是无差别的,这也是私法上的“主体无差别”假设的一个基本体现。而现实中的各类制度差异所造成的两类经济主体在法律地位、法律待遇、经济能力上的差异,是私法本身无法解决的,它恰恰需要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类公法来予以调整。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正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基于“公私二元结构”假设,有助于认识到:两类经济实际上都是营利性经济,两类经济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或相关利益,两类经济作为私人经济,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平等地展开竞争,因此,当某类经济在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应当通过国家的推进,通过经济法等法律的调整,来使其实现基本的法律待遇或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上述认识,有助于从经济、法律的角度,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此外,借助于上述的“二元结构”的分析方法,可以进一步认为,在我国的市场经济领域,也存在着一个二元结构,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但像其他的各类“二元结构”一样,两类经济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并由此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对于发展受到限制的“一元”,就需要通过鼓励、支持、引导,来促进其发展,确保在整体发展上的实质公平。而积极的鼓励、支持、引导,正是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体现。对此可以从制度特征的角度做进一步分析。二、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分析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许多制度,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而这两大特征也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这说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体系中,需要和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制度,因而可以从经济法的两大特征的角度,去认识发展非公经济的相关制度的特殊性。为什么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要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由解决问题的需要决定的。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制度,由于旨在解决非公经济的发展问题,特别是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待遇问题,因而制度的内容必然要围绕“经济”来展开;同时,要有效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在法律待遇上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过大、市场失灵等问题,就必须从“节约”整个社会成本的角度,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权利,从而有效地推进非公经济地位的改善,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这些都会使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其实,从这个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经济”的角度来看,基于相关的经济规律,基于经济发展的互赖与互动,基于各类经济的“比较优势”,一个国家既不能单纯地只发展公有制经济,也不能单纯地只发展非公经济,而必须考虑两类经济的适当比例、规模和效率,为此,就必须有效地运用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以及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平衡、协调,促进两类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以在整体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体现经济规律,反映经济政策、经济手段的过程中,相应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就必然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从而使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突出的经济性的特征。此外,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的,各类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在具有上述的经济性的同时,还会具有突出的规制性,即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这也是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突出特征。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本身就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的规制,从而也使得各类具体的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规制性。如前所述,这种规制性在《意见》的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这“六字真言”上,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与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的两大特征一样,发展非公经济的具体制度所体现出的经济性,反映了此类制度所需解决的经济问题、所依据的经济基础、所确立的经济目标,以及所运用的经济手段,而这些经济内容因其已被“法律化”,从而成为此类制度内在的组成部分。此外,在上述制度中所体现出的规制性,则主要映射出针对非公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所运用的特殊调整手段——基于推进发展的需要,这些规制性的手段更主要地是积极的鼓励、促进,即如宪法条文和意见标题上所表达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而监督和管理则是辅助性的,是为推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这同一些传统法律制度惯用的消极的限制和禁止的调整手段是不同的。事实上,在《意见》规定中流露出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特征是较为鲜明的。例如,在放宽市场准人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国家在新时期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以及由此所确立的新的经济政策,都已经有所体现。其中,放宽市场准人条件,体现了新的竞争政策,这样的竞争政策不仅有助于非公经济获取平等的、公平的竞争机会,而且对于激活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潜能,对于在竞争中实现各类经济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也体现了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在非公经济领域的新发展,相关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扶持措施,在那些具有经济法性质的“促进法”制度中是经常被采用的。从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来看,各类“促进法”的核心,实际上是对“弱势”一方予以特别的激励,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可见,诸如《意见》之类的各类发展非公经济的“促进性”规定,都有着较为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上述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具体制度中,还会进一步体现为政策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应地,各类政策的协调也非常重要。这种协调在《意见》中也有体现。而之所以会有突出的政策性,还是与两类经济的差异直接相关。“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没有现实的经济能力、法律待遇等方面的差异,也就不可能有对非公经济的单方面的促进,也就不可能体现出制度上的“政策性”。同时,正由于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是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度化”或“法律化”,因此,应当像注意相关的政策协调一样,做好各类具体的制度的协调。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功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制度目标。三、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目标与经济法的宗旨发展非公经济的各类制度的总体目标,都是通过直接促进非公经济的发展,来促进各类经济的整体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说,发展是核心目标,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各类不均衡的问题,是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各类制度的基本任务。这些目标与任务,同经济法的宗旨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从前述的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来看,为了满足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需要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需要在私人经济领域里,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了实现各类经济的发展,就需要通过一类具有经济性和规制性制度,来审时度势,适度调制,进行经济性的规制,从而确保实质上的均衡,实现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于上述具有经济法特征的制度,在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发展非公经济的总体制度目标,同经济法的宗旨自然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当然可以透过经济法的宗旨去认识其制度目标。与前述的“公私二元结构假设”相一致,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由此衍生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这些矛盾产生了市场失灵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经济法所需要着力解决的。经济法的宗旨,就是通过其对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来看,非公经济所面临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待遇问题,特别是市场进入壁垒过高、交易成本过巨,财税金融等领域的政策性歧视等问题,是单靠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因而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由新型的制度去解决,必须由政府通过其特别的制度安排,来推进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此,从所面对的基本矛盾、基本问题以及调整的基本目标来看,经济法与发展非公经济的许多制度是一致的,从而使这些具有一致性的制度,可以归入经济法制度之中,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其宗旨,需要两类最重要的制度,即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而这样的“二元结构”,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中也存在。如前述《意见》中涉及到的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的制度,以及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制度,就分别对应于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法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制度。之所以要在《意见》中着重确立这些制度,是因为要实现前述的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就必须要有这些制度。事实上,为了实现发展非公经济的目标,国家确立了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制度调整手段,而这些手段,需要具体体现为法律化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诸多政策及其手段,在《意见》中所列举的36条“意见”,大都是从经济法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目标,同经济法的总体宗旨都是暗合的。因此,对于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等,可以从经济法宗旨的角度去检查和检验,这对于提高此类制度的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均有裨益。四、非公经济主体权利实现的经济法保障非公经济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法律权利,其中有许多都属于经济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需要经济法的保障,例如,非公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经济法上的公平竞争权、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以及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对策权等。这些权利,在《意见》中也都程度不同地有所体现,它们都需要经济法的制度保障,需要同相关的经济法制度配套,惟此才能得到有效实现。例如,《意见》对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类似于反垄断的制度安排,它使得非公经济主体同公有制经济主体能够在各主要领域里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从而使其公平竞争权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这与经济法上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精神也相符。应当说,对于非公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放宽,是史无前例的。例如,在资金投向上,过去一般不可能涉足的领域,如军工,以及金融等重要的经济领域或社会事业领域等,非公经济主体都可以像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样参与竞争,这体现了对非公经济在市场竞争方面的实质公平的一种考虑。但是,仅有《意见》中的“意见”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把它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意见”得到尊重和落实。此外,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也是如此。虽然从促进发展的角度来看,非公经济主体可以享有财税优惠权、金融扶持权,但无论是预算专项资金或者相关基金的设立,还是具体的税收优惠的安排;也无论是在信贷、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还是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的推动,都不是仅靠《意见》的“号召”或“要求”就能实现的,在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下,在部门、行业和具体单位都有其独立利益的情况下,还尤其需要有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支撑。另外,对于非公经济的发展,国家除了鼓励、支持以外,还要予以有效的引导,使非公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素质,同时,还要对相关主体加强监管。根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这些都涉及到经济法上的问题。与此同时,尤其应当注意保护国民的基本财产权,因此,诸如非公经济主体的拒绝乱收费或拒绝摊派之类的拒绝权,[12]也是应予确立和保障的。除了在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上要作出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以更好地定分止争以外,还应注意在具体实施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灵”问题。如前所述,确立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意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因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制度约束或制度限制问题,单靠非公经济主体自身的力量有时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政府的推动和促进,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就显得非常重要。但在政府推定的过程中,政府失灵的问题同样可能发生。因此,《意见》的实施,不仅需要经济法具体制度上的配套,也需要政府在执行上的有效落实,即要有一套好的实现机制,以免在诸多的博弈中减损制度的实效。五、简短的结论对于在发展非公经济的《意见》中所包含的大量经济法内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经济法解读。本文所选取的几个解读的侧面,涉及到如下考虑: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有助于转变发展非公经济的观念;基于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的制度特征,尤其有助于理解为什么要运用鼓励、支持、引导等具有经济性、规制性的手段;基于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理解发展非公经济制度的具体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应当进行的制度协调;基于经济法上的权利结构,有助于理解为什么非公经济主体的权利实现,需要经济法制度的配套保障,需要政府的有效执行。全面地理解上述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有助于旨在推进非公经济发展的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或者其他制度措施的配套,从而有助于推进各类经济的协调发展。「注释即国务院于2009年2月24日下发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可参见拙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存在着一些经济实质的共通性,也存在着一些法律形式上的差异。对于此类问题,经济学领域有一些具体的研究,可参见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l1期。经济法的规制性的特征,体现为经济法的调整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其中,积极的鼓励促进是许多传统法所缺少的。国务院的36条意见共涉及七个方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这两个方面,就占了19条,且放在最前面,足见其重要。如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以及菲律宾的《出口促进法》,日本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泰国的《投资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都要体现政府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和促进。可参见《意见》的第七大方面,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政策性本身就是现代性的体现,是现代国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职能在相关制度上的重要反映。参见拙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参见拙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1期。参见《意见》第九至十三条。在财税、金融领域法定原则非常重要,因而有些方面,可能还涉及到相关法律规范的存废兴替,因此,并非提出《意见》就能解决问题。可参见《意见》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这些方面,主要应防止非公经济发展中的消极方面,以更有效地、更全面地进行规制。[12]参见《意见》第三十三条。该条尤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张守文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

经济法学方法论是研究经济法学各种方法的综合,是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就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提出、确立、成熟的过程。由于经济法学与民商法、行政法及社会法学的内在关联性,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以既有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为基础。张守文曾指出:“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因此,经济法方法论、方法的选择及方法的类型化的梳理是对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化研究的基础。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

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

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

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

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

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

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

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

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

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

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综合性,综合性体现为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调整内容的综合等。因此,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例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缺少“现代国际关系”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刘志云指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事物本身的相关性,不同学科是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学科本身的互通性,不同学科的知识具有互通性。三是学术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研究跨度的拓展。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源于经济法学学科复杂性和学科交叉范围广的特点,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和互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促使经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市场经济全球化下经济法问题的国际化、经济法问题解决的多元合作。①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以下帮助:能够提供宏观的政治经济背景、为更好的了解国际经济最新发展动态提供制度基础;在微观上能够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的理论方法、经济立法动态,及时借鉴可以适用的优良制度。上述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跨学科(如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经济法以多元主体结构为框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使经济法学研究范畴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需要把主体行为的研究与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纳入到同一个研究范畴进行比较研究,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制度背景、传统习惯、心理变化等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与制度历史,充分运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方法和工具,对经济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