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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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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1

内容摘要

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有力推动了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示出来。因此,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应是一项有意义的劳动。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订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则作了介绍,作为导入正文的绪论。

第二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第三章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数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并探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Www.133229.COm

第六章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及其实现步骤、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结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国际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1

二、wto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4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4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7

三、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及其调整对策9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12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12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13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15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6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

“入世”后的对策17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与市场准入原则22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内涵22

二、市场准入原则中的数量限制措施22

三、美、日等国市场准入实践24

四、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26

第五章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31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31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32

三、透明度的例外33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34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37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37

二、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40

三、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41

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42

五、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44

结束语46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经济生活和国际分工的纵深发展,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使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远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特别是由于高新技术的日新月异,使许多过去无法作为贸易对象的技术和信息成果,如今均可转化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从而使国际服务贸易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1。尤其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服务贸易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197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只有710亿美元,而到1980年则猛增至3830亿美元,10年间增长5倍多。1980-1993年,世界服务贸易年平均增长7.7%,而同期货物贸易年平均增长只有4.9%2。1998年,世界服务贸易额达到12900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约为五分之一3。随着新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贸易还将进一步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倾斜。

1986年开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决定将服务贸易及其有关问题列入谈判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单独的谈判组。经过7年的艰苦谈判,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部长会议上,117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了字,《服务贸易总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在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积极的姿态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且签署了“最后文件”。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5。国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除给惠国之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国民待遇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享受与该进口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员方一般相互给予对等的国民待遇。但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控制要适度。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增强对外贸易体制透明度,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壁垒,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逐步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各缔约方公平竞争的目的。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从而达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的目的。

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6。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7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使上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而且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上都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对某些国际协议则予以例外处理,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本条约不适用于有关税收、投资保护和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也暂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附则中没列入的,而由其他国际协议管辖的具体部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初期,曾有不少西方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国由于其服务业力量强大,主张实行对等开放,即只对愿意对等地向美国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服务贸易难以实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应采用互惠方式以杜绝“免费乘车”。而广大发展

综合贸易法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别301条款”的规定,对于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和公正地进入市场,对美国产品造成很大负作用的国家均被列为“优先考虑”的国家,与这些国家谈判,一旦谈判破裂,就可对该国实施报复17。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中较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美国政府动辄利用“特别301条款”实施跨部门的交叉报复,以获取贸易领域的最大利益。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该附件是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时可免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条件。由于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1)款规定了有寻求豁免的无限可能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适用范围必将受到破坏。对可能任意提出豁免的限制只涉及现行措施。第(2)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适用的任何新豁免事项将在该协定第9条第(3)款中做出规定。该第9条第(3)款是关于豁免权利的授予和审查的规定,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决定豁免一个成员承担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但此决定应由四分之三成员批准……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应该每年对豁免权利进行审查”。根椐上述规定,如果发展

部门上对等地开放。同时,对于我国竞争力较弱,而谈判对手比较强的某些服务部门,我们可以提出充分的理由,对竞争力较强的对手附加条件并适当缩小开放度;对竞争力较弱的谈判对手则可提高开放程度,以换取这些国家服务市场对我方市场准入程度与条件更宽松和深入26。从表面上看,这样做,有悖于最惠国待遇规定,但在服务贸易中,只要在最惠国待遇中列出充分的例外理由,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

2.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豁免、经济一体化、劳动一体化、毗邻国家之间交换服务生产和消费及其它某些例外规定,不受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因此,我国要善用这些规定,减少最惠国待遇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像我国和10多个国家(地区)毗邻,我国与毗邻国之间在运输、电信、旅游、人员移动等专业服务上相互给予的优惠是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的。尤其是我国大陆和台湾、香港及澳门等我国特别关税领土之间的优惠,更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4)、(8)款规定,经济一体化协议对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各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在该协议之前已适用的服务贸易的壁垒水平,而且不得对其他成员方从此项协议中可能增加的贸易利益谋求补偿,为此,我国应加强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研究,寻找能够使我国获得最大利益的各种可能途径。

4.在政府采购方面,由于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因此,我国可加大政府对国内服务的采购力度,以扶持国内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国民待遇是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国对方27。国民待遇原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而于19世纪初产生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其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外签订协定时,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并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和保护。这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作用。随着各国间经贸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原则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的基石28。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国民待遇也发展成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原则。国民待遇条款形式上是互惠的、平等的,即国民待遇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并且限于一定的范围。但由于缔约国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同,往往在实质上是片面的和不平等的29。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在依据减让表内各种条件和资格列出的部门中,各缔约方从影响服务提供角度,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是,这并非要求缔约方弥补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因其本身的特性形成的竞争劣势。换句话说,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是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2)款规定“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本条第(1)款的要求。”这意味着,国民待遇义务属于承诺义务,缔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可以自己决定在那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并可为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开列清单。

在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包括产品(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包括了产品和生产者,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第17条第(1)款)。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与本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相同对待30。《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成员方修改其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以有利于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应被认为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提供者不利。”这一规定要求国民待遇必须是实质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形式上不同,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引起假定歧视的情况较为普遍地存在。无论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这种待遇实际改变了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竞争地位,就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例如在金融业中,许多国家都对银行的资本资产比例作了限制规定。这些限制是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银行业的安全。但是,由于东道国往往将外国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银行,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规模一般较小,更多地是依赖其母行的供给,因而这一规定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限制要高于当地银行。同样,外汇管制虽然是平等地实施于一国所有的银行机构的,但由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往往较本地银行为重,外汇管制对前者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后者31。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中并没有实质性要求。这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服务客体是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要同时同地进行交易32,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服务贸易更易受到干扰,甚至以形式上的平等达到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目的,如前例所述。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最惠国待遇不同,国民待遇属承诺义务而非普遍义务,加上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平衡,决定了国民待遇难以得到普遍执行,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只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实践中,世界各国均采用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并且有一定的限制范围。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业指令。根据该指令,如第三国存在对欧共体信贷机构的歧视待遇,即欧共体信贷机构未能享有国民待遇,未得到同样的竞争机会和“有效的市场准入”,欧共体委员会可发起谈判,对形势进行补救33。美国1996年新颁布的电讯法案规定,美国将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他国电讯服务者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和待遇,对尚未开放电讯和新闻媒介市场的国家则仍维持原有限制34。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也实行“对等、互惠”的国民待遇35。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相关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36。也就是说,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又叫超国民待遇37。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

供者的待遇。它并不禁止任何成员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高于境内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一些发展

或植物的生命健康的需要,为了国家安全,为了个人隐私等情况下,在无歧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限制53。

3.紧急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对紧急保障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内容,只是要求紧急保障措施要基于无歧视原则以多边谈判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三年内付诸实施。而在这三年过渡期内,任何成员方在其承担的义务生效一年后,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理由,采取临时性的紧急保障,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特定义务54。

4.保障收支平衡例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调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的情况时,一成员方可在其已承担特定的服务贸易中,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的方法55。当然也可以维持数量限制措施。

三、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该领域很多部门及国家安全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敏感性部门,各国国际服务贸易水平相差悬殊,使得《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和分部门,而不适用于其未予承诺开放的部门。即使像美国那样一直在鼓吹并主张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对自己的服务市场准入方面也设置了各种各样的障碍,尤其在运输、广播、金融服务、专门服务市场等方面56。例如,在美国的航空运输领域,美国一方面要求他国“开放天空”,另一方面又对外国航空服务设置某些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外国航空公司符合安全和维修保养标准,外国投资对美国航空公司的股东投票权不得超过25%57。根椐日本法律规定,日本的港口装货、卸货等商业服务由日本港口运输联合会(jhta)独家垄断,而且日本政府限制外国港口服务公司进入日本市场58。此外,韩国严格限制外国公司进入其专业服务市场,即使进入,其活动范围也只限于合资企业;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或附属机构,再保险必须有一定比例在本国投保;巴西政府对不同的服务行业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外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在合资银行的投票权和股份,40%的国际海运业务只能由本国企业提供等59。可见,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由于受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便转而采用非关税措施,使很多国家的出口贸易都受到严重阻碍而不能进入他国市场。有鉴于此,市场准入成为乌挂圭回合中矛盾的焦点。这一原则取得的进展成为乌挂圭回合的重要成就60。

市场准入原则的终极目标是整个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公平的竞争,它意味着世界市场的日趋融合和统一,但这只是目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市场准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不可能要求各国在同一时间、同一项目下作同样的开放程度,而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确定市场准入的规模、程度和时间。

由于市场准入是承诺义务,一般是对等互惠的,因此对于任何成员方,市场准入原则都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换取外国市场,必须开放国内市场,谈判各方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减让,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61。但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4条,要求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增强发展

。广告业已经开放,但展览业尚未试点。(7)旅游业。旅游业已允许外资进入,但导游人员未允许外国人从业。1999年初由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对合资中、外方的条件,旅行社的规模、经营权限及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73,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法律服务和会计服务等专业服务虽已试点开放,但仍受到严格限制74。外国和港台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393家代表处,可以从事其所在国法律或有关国际法的咨询,可应客户或

2.对外资的股权或数量限制

在民用航空业中,

殊资料时,应迅即予以答复。每一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以便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问题的资料。这些咨询机构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建立。对个别发展

(四)经济一体化和劳动一体化的通知义务

经济一体化中的任何协议的内容如有补充或作重大修改时,有关成员方在准备退出,或对其原义务承担表中所列条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应将上述修改或退出在90天前发出通知,并按逐步自由化中的计划表的修改程序进行87。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的有效条件之一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三、透明度的例外

(一)紧急情况下的豁免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1)、(2)款的规定来看,在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以不用在生效前将涉及服务贸易的有关措施予以公布,但也应将此情况(即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布)予以公布。

(二)机密资料的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副则规定,不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那些一旦泄露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有害于公众利益,或损害包括国营和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哪些资料属于一旦公布会阻碍法律实施或有害于公共利益或有害于商业利益,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需要在实践中达成共识。这其中,对阻碍法律实施和有害于公共利益的资料还相对容易判断一些,对有害于商业利益的资料则比较难以判断。实践中可能出现多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例如,公开某公司的资料可能有损该公司的利益,但可能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如法院的判决),而该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就会涉及更多人的利益88。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透明度不仅是贸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发展、保障公民权利一项基本义务。美国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机关因公开利益和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情报的原则进行了修正。根据《情报自由法》,政府文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不公开的例外情况下,政府要有举证责任且法院有权重新审理。1972年《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件和会议等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1996年的《电子情报自由法》对政府情报公开都作出了规定。法国于1978年制定《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情报自由法》。英国于1994年月制定《政府情报公开实施报告》及其《解释方针》,开始推行情报公开制度。1999年英国议会通过情报公开法案。在亚洲,韩国于1996年制定《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该法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日本于1999年5月制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89。上述各国情报公开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保障公开知情权,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已经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在上述国家,贸易政策法规作为政策法规,同样必须予以公开,即应具有透明度。

在我国,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外商意见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对方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也作出承诺遵守透明度原则,公布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90。我国已公开刊印有关贸易管理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令,成立负责出版贸易规则的中央资料库,并已在报上公布和废除了很多内部规定,承诺不会执行任何未经公布的、有关贸易管理的法律、规章、守则、行政指引或政策措施。91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从1992年开始每年分批进行法规规章和内部文件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废止,继续有效的修订后对外公布,先后公布了5批200多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经贸部指定《国际商报》为全方位公布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对外窗口,以便国内外企业和商人比较方便地及时了解这些信息92。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外经贸部还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统一对外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告》重点刊登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经贸法律及有关的其他法律;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贸法规和其他法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重要规章93。相对于过去而言,我国现在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上确实有实质性的进步。

但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行业性的普通法,如电信、旅游等领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起调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仍至是内部规定,由于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有些规章制度属内部掌握,许多规章制度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近年来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贸易自由化是指排除阻碍新的合格生产者进入市场的壁垒,刺激那些有能力提供优质服务的厂商扩大生产,迫使那些能力有限的厂商退出市场95。贸易自由化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所以也一直是世界贸易组织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追求的目标。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服务贸易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利益。就我国这样的发展

,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上述程序应在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为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并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协定生效后的谈判,即为“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该项谈判的目的是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有效进入市场的不利影响。谈判本着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各个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规则,在互利、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达上成协议。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规定,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于各个发展

务贸易从总体上来讲,开放度仍然很低,尤其是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一直是其他国家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所在。在这些领域,只有加大开放的力度,才能争取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

(三)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超国民待遇,造成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处于同一起跑线,冲击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只有对这一现象引起足够重视,并逐步取消超国民待遇,才能在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保护民族服务业的发展。

(四)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之规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取决于各成员方的政策目标,以及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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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尤先迅:《世界贸易组织服务及知识产权的新规则》,载于1996年法律出版社《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文集》

13、阮武:《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载于《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14、张纪康:《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不完全替代》,载于《国际贸易》1999年第5期

15、李邦君、任万钧:《知识经济发展态势、特征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载于《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3期

16、李泊溪:《加入对

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

中著,前引书,第220页。

97如,外国服务的进入会极大冲击我国国内服务行业,一部分服务业者在激烈的竞争中破产,从而阻碍我国服务业的壮大和发展。服务贸易过度自由化会造成我国服务贸易巨额逆差,引起国际收支不平衡。外资垄断会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文化入侵”威胁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由于外国服务较之外国商品含有更大的文化政治因素,因而会对我国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持和发扬造成更大的威胁。西方文化的入侵还可能严重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稳定。

98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99谢康编著,前引书,第363页。

100参见《朱镕基访美》一文,载《经济管理文摘》1999年第8期第4页。

101陈己昕编著,前引书,第55页。

102oecd:“codeofliberalizationofcurrentinvisibleoperations”,annexvtoannexa..

103曾繁正编译:《经济管理学》,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104陈己昕编著,前引书,第165页。

105阮武:《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第21-26页。

106刑毓静:《反全球化思潮的背后》,《国际经贸消息》2000年2月29日第1版。

107康锐:《迎接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进程》,《深圳特区法制》,98年第4期,第57页。

108《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

109罗余才、刘军著:《国际服务贸易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110罗余才、刘军著,前引书,第205页。

111戴建中著,前引书,第98页。

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2

一、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的负相关关系

国际服务贸易是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物。分工和专业化一方面提高了生产服务的效率,增加了国际服务产品,另一方面,又使得人们为了“消费多样性”的需要,通过市场与他人进行服务与产品或服务与服务的交换,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就取决于服务产品在分工与专业化之后所带来的好处与其因为交换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之间的力量对比。

通过有关模型分析,我们知道交易费用越小(即交易效率越高),服务消费者从分工中得到的净好处就越多,其购买服务的愿望就越强烈,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反之,当交易费用很大时,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会受到约束。交易费用的大小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成负相关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交易受交易费用的影响,而交易费用产生的基本原因是经济个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及其利益冲突。国际服务贸易亦是如此。但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要受到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例如:贸易的标的物——服务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国政府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服务业、限制国外服务提供等等。

(一)服务的特征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与货物相比,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及异质性。这使对服务的质量评价与对货物的质量评价很不相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质量评价通常有一定的指标,在交易前进口方以掌握货物的形状、重量、规格、性能等较为完整的质量信息,对货物的效用预期一般比较准确。但是,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是一种缺乏直观的、具体的存在形态的商品,而大多数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同时进行的,只有在服务生产与消费完成之后才能真正确定服务的质量和所能带来的效用(而且,有些服务所能带来的效用必须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知道,例如:国际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这就使国际服务贸易所需的交易费用受到影响。

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价费用比较高。市场交易的定价依据一般是:交易可能带来的效用及交易标的物的市场需求状况——这两者都与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有关。这样,在服务的质量评价困难的情况下,服务的进口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定价前对服务的特点、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服务出口方生产服务商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信誉状况等等信息进行收集。而且,这些信息的收集又会因服务的无形性而非常困难。这就产生了国际服务贸易中比较高的定价费用。

2、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比较高。这是由服务的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在任何一项交易中,都可能存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服务的无形性使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进口方更加难于了解出口方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服务的知识,从而加剧了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易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如:欺蒙拐骗等)。这就使服务进口方(信息少的一方)不信任服务出口方(拥有隐秘信息的一方)。为了能最终订立合约,服务的进、出口双方需要进行艰苦的谈判,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没有因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受到损害,谈判的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因此而加大。更糟的情况是:如果服务进口方认为服务出口方“欺骗”的可能性很大,并坚持按该服务的市场平均生产效率来估算“公平”的交易条件,而服务出口方的实际生产效率是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则原本可以互利的交易就会由于欺骗的可能性和缺乏相互信任而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近似地认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是无穷大的(这种情况又被称为“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内生交易费用”)。

3、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比较高。交易偏离一致性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适应成本、再次讨价还价成本、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等。有些服务贸易的不适应成本是比较高的,例如:国际海运服务的误期会极大影响季节性商品的销售;市场研究及公共观点调查服务的不全面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失败等等——而服务的无形性、服务信息的不对称性似乎是倾向于加大这种不适应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再次讨价还价的成本与前述的谈判情形类似。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则同样要受服务特征的影响。因为在惩罚违约行为之前首先要判断“违约”的发生与否。而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判断“违约”是否发生的难度一般比在货物贸易中要来得大。原因是:在货物贸易中,进口方可以要求出口方邮寄样本或对货物的各项指标做出详细的描述,以作为交易后检验出口方是否严格履行合约的凭证,并使出现贸易纠纷时的申诉比较容易进行。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和不可储存性使对“违约”的判断缺乏直接的依据,对“违约”是否发生、“违约”的程度如何等问题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进、出口方的主观判断,这就给纠纷的申诉、举证和裁决带来了困难,从而使惩罚违约行为的成本相应提高。

(二)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

服务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一国政府除了直接限制某些服务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进入外,还经常使用各种歧视性的规定来间接限制服务的进口。直接或间接的壁垒形式对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都会产生影响。

1、垄断下非人格市价的影响。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容易造成本国企业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垄断,即某些服务的出口业务只能由国内特定企业来完成(例如,要求国外的厂商在向本国出口某些特定产品时必须向本国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必须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结算)。而垄断易导致服务贸易的非人格市价。所谓非人格市价,是指在市场上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格。当一国内某项服务被垄断之后,国外的服务需求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当他需要该项服务时,无论其实际议价能力如何,都只能按该国垄断者的统一定价来进口服务。这对服务贸易的交易费用将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就只能将价格视为参数,因而不必再在争夺贸易利益上打主意,服务贸易中发现交易价格的费用、谈判和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都能够大大减少(但这种交易费用减少的利益几乎完全为服务出口方所独占);另一方面,服务进口方如果不愿意接受服务出口方的垄断定价,则交易就会因毫无回旋余地而无法进行下去,这时的交易费用实际上是趋于无穷大的。

2、歧视性规定的影响。歧视性规定包括:要求外国的服务出口方获得规定的专业证书,或规定其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备必须达到型号、尺寸等指标的要求等。这些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外国企业若满足了这些技术标准并获得了向本国出口服务的资格,其服务的质量一般会较为良好和稳定。根据这一信息,本国企业在向其进口服务时就可以节省下考察服务质量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外国的服务出口方在寻找交易对象时却必须收集交易对象所在国有关技术限制的信息,并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此外,这些技术标准也加大了服务出口方的生产费用,服务出口方有提高服务价格的需要——而这是与服务进口方的利益相互冲突的。贸易双方的谈判费用和订立合约的费用可能因此而提高。

三、关于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交易费用的思考

由于交易费用与国际服务贸易成负相关关系,且有各种因素使这些交易费用比较大,因此,要进一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就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这些交易费用。下面的分析将说明减少这些交易费用的可能性。

(一)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国际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主要是由进、出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造成的。如果服务出口方能够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使服务进口方愿意信任其传递的信息(即认为出口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损害进口方贸易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则上述的大部分交易费用就可能得到节约。而良好的企业形象除了可以通过长期优质、稳定地提供服务来加以培育外,还应该利用博弈中“分离均衡”的原理,积极地向服务消费者发送“好企业”的信号。例如,通过现代国际营销手段,采取适当的广告及人员推销策略;采取“先提供服务,后收钱”的做法等。由于只有经营实力强、服务提供可靠的企业才有能力采取上述做法,因此这些做法就有可能形成消费者借以判断“好企业”、“坏企业”的甄别信号。良好的企业形象可以因此而更快地树立,并更好地发挥其减少服务贸易中交易费用的作用。在这一方面,跨国服务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这些跨国服务企业在与东道国企业竞争时往往能够获胜的原因可能不仅是其较好的服务质量,还应在于其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服务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作用。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将为服务生产的进一步分工创造条件;而分工和专业化的程度越高,其服务质量的优越性和稳定性就越有保障;并且,当这些更先进的技术被普遍使用时,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服务产品由不同的人来生产或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时的质量差别)将可能得到限制,服务产品有可能趋于标准化,服务的质量就可能更容易测量。这样,原本因质量评价问题而额外产生的定价费用、谈判费用、惩罚违约行为的费用等都可能大大减少,并最终减少服务贸易中的总交易费用。

(三)制度安排的作用。制度安排是指遵循着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它是“利益互相抗衡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收敛,是交易活动这种博弈的集体稳定对策”(盛洪,1992)。通过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交易费用。目前,区域内服务贸易的制度安排有:欧盟资本、人员、服务和商品统一市场的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等。而范围更广泛的国际间制度安排的实践当为WTO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GATS主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规定各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履行其承诺的市场准入表;对于可能“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惯例,“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GATS第九条)。同时,GATS还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定任何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度、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至于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GATS第四条)。GATS的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竞争的充分程度和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相关的。竞争的充分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低。充分竞争使得服务贸易中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使进、出口双方都节约了大量有关价格形成、避免欺诈、讨价还价以及保证信用等的费用。

2、GATS促进了服务贸易中法律信息的公开化。GATS规定各成员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即:应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及“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并且“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GATS第三条)。GATS还规定“成员在实施其对服务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GATS第七条)。GATS的规定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其贸易的措施、对各种贸易壁垒的存在形式及其影响程度等信息拥有比较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服务贸易的当事人就可以提高其收集相关法律信息的效率,节约其因此而花费的交易费用。

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3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2013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突破4.16亿美元,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但是作为贸易的派生需求,我国航运业一直处于巨额逆差状态,逆差额从2000年的39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的450亿美元,预计未来十年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可能突破1000亿美元。关于货物运输,以往的学者更多关注交通运输业,大量研究集中在国内的公路、航空和水路运输领域,而对于海运方而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由于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处于世界前列,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海运需求,所以海运服务贸易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

而对当前航运业的严峻经营形势,笔者从马克思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马克思对航运和贸易的研究思想,认为发展我国当代海运业,特别是对于建立现代化的港口城市、国际航运中心、船舶制造业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马克思从国际分工、世界市场和国家贸易等角度分析了它们与航运之间的关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角度出发,马克思认为贸易和航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工业革命年代,贸易和航运几乎同时兴起,共同发展至今。那么目前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为什么逆差如此之大?这必须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结构、分工、竞争与管理等方而来综合考虑。目前该领域的研究文献很少,如有学者推崇国货国运,但笔者认为那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思想,即使采取措施让更多的出口商选择中国海运企业,也并不能有效提高中国海运企业在全球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更不利于中国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会造成更多的贸易摩擦。要提高中国海运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还应多措并举,尤其要采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可以从马克思关于贸易和航运思想中找到解决办法,包括航运与贸易的关系,贸易如何促进航运的繁荣等。因此,认真学习和借鉴马克思主义贸易与航运经济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将我国建设成贸易强国与国际航运强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马克思关于海运服务贸易思想的现代启示

从国际分工的角度来看,海运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派生需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量的80%以上通过海运来完成。海运服务贸易主要是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旅客从而获得服务收益的一种服务方式,主要包括海上运输服务、海运辅助性服务和港口服务。马克思认为,一国的劳动进行国际分工后产生国际价值,而这种国家价值是遵循国际价值规律的,当一国的分工处于生产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的时候商品价值就会高于国际价值,就会丧失国际市场竞争力。而我国加入WTO后,海运业存在过度开发的现象,国外企业享有我国海运的国民待遇,不利于我国海运企业逐步适应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同时我国的海运企业应该更多参与第三方物流(3PL)和第四方物流(4PK)的分工中去,通过专业化的国际物流服务来进行海运操作,为国际贸易企业提供完整的、便利的供应链服务。在企业内部,也要加强不同劳动的分工合作,借鉴优秀企业的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从世界市场的角度来看,马克思认为,在国内,商品的价值则由国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实现;而一旦商品进入世界市场,商品的价值则由世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实现。世界市场是包括国内外市场共同构成的整体。我国海运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同时,国外的海运企业也进入中国市场,但是由于中国海运业整体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相对较高,导致我国的国际运输业务往往会选择国外企业,因此中国海运业必须重视船队建设,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从产业结构来看,我国工业发展迅速,而与其他航运发达国家相比,服务业占比还不高。在海运服务贸易领域,首先是从业人数较少,从业人员的经验和国际化业务能力还较低。其次是我国的国际物流供应链条还不够完整,相关行业衔接不够通畅,比如航运企业与外贸企业的衔接,航运企业与海关的衔接,航运企业与港口企业的衔接,航运企业与陆地物流企业的衔接等不够通畅,整个供应链的合理优化对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第三,我国航运业的产业主体结构分布不尽合理,国有企业和众多的中小企业形成直接竞争。一方而,中小企业为了维持自身发展,不断降低运输价格,争抢运输机会,形成恶性竞争;另一方而,国有大型航运企业拥有更多国家政策和资源的支持,改革动力不足,企业发展滞后,市场竞争意识不强,亟须优化产业布局。第四,我国海运服务贸易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较弱,特别是在低碳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我国的船舶技术水平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马克思认为国家贸易处于再生产的中间环节,航运促进了国家贸易方式的改变。随着跨国企业全球投资步伐的不断加快,众多跨国企业到我国进行投资,促进进口贸易发展,同时,在我国生产的产品两头在外,这些跨国企业也将商品销往世界各地。然而,国外企业更偏好于选择国外船队进行运输,这不利于我国海运业的长远发展。

三、推动中国海运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提高航运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水平。马克思认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技术的力量,只有将大量的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并入到生产过程才能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运输环节,应大力提高海运业技术水平,加快国际物流设施、服务、货物运输和包装、流通加工的科技创新,加强与世界各国开展国际物流方而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物流环节的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要建立航运业现代信息服务技术体系,加强海运企业与贸易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在双方信息对称的条件下,海运企业应及时了解贸易企业的需求,建立长期稳定的信用关系,同时建立现代化的货物跟踪信息数据库,及时向贸易企业报告货物运输状况,这样双方的效率都可以得到提高。在货物装卸和清关方而,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港口服务效率,吸引更多的船队在我国港口停靠,实现货物装卸和通关手续便利化。现代化港口作为交通枢纽在国际航运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合理选择海路联运、海铁联运和其他多式联运等多种现代运输方式,我国港口企业可以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港口运营管理经验,建立国际港口和国际航运中心。在船舶技术上,要加快缩小我国与海运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在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下,欧洲海域有的国家利用低碳贸易壁泉来阻挠我国船队的运输。我国的海运企业应加快科技创新,打造符合国际技术标准要求和满足国际航运需求的船队。

2加强航运船队建设。我国现有的运输船队还不能满足国际贸易运输的需求,世界主要船队正朝着年轻化和大型化发展,大型远洋船舶有利于降低运费和提高航速,从而提高船队效率,而我国的船队整体船龄较老,船型分布不合理,在遭遇全球经济波动时,航运企业难以抵抗风险和冲击。另外,当前我国的航运业存在运量过剩的现象。在航运的寒冬期,应该加快淘汰一批船型落后、竞争力差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步伐。要优化海运产业结构。国有大型海运企业应该积极改革创新,中小航运企业应该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道路,对于经营状况太差、结构不合理的船队要予以淘汰。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发展航运金融。

3加快发展海运服务业。大力发展海运服务业可以壮大我国第三产业,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集约型发展。要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降低远洋航行的能源消耗。在船型布局方而,在发展大型船舶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各种船型的调整,根据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订购有发展潜力的船型。另外应大力发展承运业务、报关业务、货代业务、船舶维修、船舶管理、海运仓储和船舶金融等海运服务业,一方而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让更多拥有海运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到海运服务业;另一方而,能够为我国船队和国外船队提供更便捷的海运、船舶和港口服务。

4积极与跨国企业和外贸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海运企业要积极与跨国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如跨国企业将工厂设在我国,而原材料生产地和产品销售地都在国外的话,将能够争取到更多的运单。我国外贸企业为规避运输风险,进口一般选择到岸价而出口选择离岸价,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随着我国铁矿石、原油、煤炭等资源需求的日益旺盛,我国成为全球海运需求增长的第一大国,我国的海运企业应抓住这些机会,加快拓展海外业务。

5努力打造国际海运品牌,防止行业恶性竞争。我国中小型海运企业众多,其服务质量无法与大型集团化海运企业比拟,为了抢夺业务,往往采取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我国应该加强对中小海运企业的管理,鼓励其走强强联合的道路,防止恶性竞争。同时,对于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等大型国有海运企业,要打造国际知名海运品牌,鼓励其成为全球海运竞争力最强的企业。

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4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待遇是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贸易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服务贸易占当今世界经济的比重日益增长,WTO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揭示了服务贸易与有形产品贸自由化的相互关系。乌拉圭会和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从有形产品拓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为将来的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开启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纪元。

服务贸易是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的概念,主要通过人员、资本和住处的流动达到服务产品的国际买卖。无形服务不同于有形货物,货物贸易的管理规则,如关税措施,不适用于服务贸易。[1]而许多服务业关乎国家主权和安全,限制了它的自由化。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GATS中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予以限制或者清除,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市场真正的充分的开放具有及其特殊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含义的深入探究,来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TradeinService)一词源于关贸总协定20世纪70年代的谈判决议中。[2]服务是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物质生产以及消费需要,并且索取报酬的商业行为。[3]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这种服务的进出口。服务作为“第三产业”,到20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为单独的部门,并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中迅猛发展。它门类繁多复杂,内容庞杂,包括11大类142个项目。[4]其特点主要有:第一,贸易标的无形性;第二,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的同时性;第三,贸易主体的国际性;第四,国际贸易服务营销的复杂性。[5]这些特点也就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牵涉繁多复杂的法律,阻碍其自由发展,而达成一个国际性的协议将为其开辟自由的成长空间。

二、GATS中的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服务贸易领域,是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举措。GATS第17条第1款“国民待遇”规定:“在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每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它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从此款规定中看出,GATS中的国民待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其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第二,其不仅仅适用于服务,同样适用于服务提供者;第三,其标准是事实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只要实际执行效果能够达到竞争条件平等即可。[6]在GATT中原本作为普通适用原则的国民待遇,在GATS中“沦落”为从属于具体承诺范围,即:“在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这主要有两个原因[7]:

其一,缘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服务定义,是从宽还是从窄的争论。起初,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从窄定义,把凡是涉及国外直接投资诸如开业权等的服务贸易排除在外。后来又转而强调东道国政府有权对由服务而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规定(有别国对本国同业的)条件或限定。这从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安全。就最大的服务业——金融业来说,常常是一国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所在,是关系经济命脉的重大主权权利,一旦落入外商手中,后果不堪设想。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外商抽回资金所造成的金融恐慌最终导致了整个东南亚地区陷入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其二,GATS对于市场准入的规则,是要在按门类的基础上逐项谈判“具体承诺”的;而各个服务门类对国民待遇的要求和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提供’方式,对某些限制市场进入的实行不歧视措施,原则上同意为可疑谈判的,这样国民待遇变成一种具体承诺。”[8]为什么国民待遇会变成一种进入市场的具体承诺呢?人们都喜欢用欧共体的一句话来解释:“国民待遇只是一个(GATS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起点。”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进入市场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则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平等的竞争关系。[9]

三、GATS中的国民待遇与GATT中的国民待遇的比较研究

GATS中的国民待遇是GATT中的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扩展,但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毕竟不同,GATS中的国民待遇有其特殊性,只要有[10]:

第一,GATT中的国民待遇是义务的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而GATS中的国民待遇则是由缔约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承担的,不但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并可以为国民待遇原则在本国实施列出一些条件和限制。

第二,GATS中享受国民待遇原则重点强调的是竞争条件。根据GATS第17条第2、3款的规定,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者的待遇,如果与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者提供的相比,在竞争条件下市相同的,就遵守了国民待遇。相反,即使一缔约方在形式上给予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就实际上,使竞争条件有利于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就违背了国民待遇原

则。

第三,GATT中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是缔约方产品,而GATS中享受国民待遇的包括服务(产品)及服务提供者。即GATT主要以“物”为调整对象,GATS同时调整“人”和“物”。

四、总结与展望

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先导,再辅之以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GATS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确立了谈判指导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框架。与WTO的其他协议相比,GATS或许实际上并不以国民待遇为其基本原则,它只是在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过程中长期努力和追求的指导性目标,其法律的强制力也较弱。这也反映了WTO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谨慎态度,即充分注意到服务贸易自由化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现状。转贴于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要把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框架,显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想通过扩大市场,更广泛地渗入到它国的经济中去。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服务业是其弱项,技术较落后,规模也很小,尚处于萌芽状态,对这方面的限制与制约是必然要进行的。双方最终妥协的产物­——GATS,也“仅是涵盖服务贸易全貌的一种框架协议…留有大量问题未作规定,有些需要做具体谈判,有些只能留待未来去看谈判家们能做点什么。”[11]乌拉圭回合只是解决了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原则性框架问题,今后还要进行长期的多边谈判,在逐个服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明确各项减让条件,以达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减让表中还要明确各个部门取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实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另外,制定服务贸易国民待遇核查的技术标准亦非易事。“比起货物贸易来,人们可以说,光服务门类开放的承诺,起码就要努力谈判50年,有些谈判大概会永无止境。毕竟在货物方面,GATT经历了近50年的八轮谈判。”[12]在和平的世界里,协作必定是要在谈判桌上完成的,而为了各自的利益,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要达到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各方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协作。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是一段曲折而艰难的道路,也将是大量的谈判家们呕心沥血争取的目标。

要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我们要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国际竞争意识,在竞争中求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业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为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建立服务业贸易管理机构,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体制。[13]

加入WTO,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事件;进入21世纪,是竞争与发展并行的时代。中国企业要面对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于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在规则中行事,在规则中突破,才能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列。

参考文献:

[1]韩立余.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13.

[2]陈汉明.国际贸易法[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427.

[3]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1.

[4]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3.

[5]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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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ernardM.HoekmanandMichelM.Kostecki.ThePoliticalEconomyoftheWorldTradingSystem,1995.134.

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5

[关键词]义乌;进口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面临外需不振、成本上升、国际竞争加剧等多重压力,因此,国家强调从多方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其中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而义乌作为国务院批复的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足以说明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且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进口贸易比重比2010年翻一番的发展目标。因此,了解义乌进口贸易的现状,分析其进口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借助国贸改革的契机,研究义乌进口贸易快速发展的策略,对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具有推动作用,对我国进口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义乌进口贸易现状

1.进口贸易额呈现连年攀升态势。据商务部门提供数据显示,自“十一五”以来,义乌自营进口总额从2006年的1.25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3.51亿美元,年均增幅达22.9%。其中2011年,生产企业进口2.83亿美元,同比增长32.44%,流通公司进口0.68亿美元,同比增长47.3%。

2.进口商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义乌进口商品种类已达4.5万余种,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化工原料、日用品、工艺品、化妆品、食品(含红酒)、服装、小五金、家用电器、鞋帽、纺织品、运动健身器材等。

3.进口商品来源地遍及全球。义乌进口货源来自国际上83个国家和地区,已基本覆盖全球。“非洲产品展销中心”目前已有33家主体正式入驻,经营来自南非、埃及等23个国家近2300多种商品。另外,“东盟产品展销中心”也确定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进口商品馆设立专门展销窗口,这些都使国际商品馆跃上了国家层面的政治高度。

4.初步构建起进口商品市场销售网络。据调研,目前义乌进口商品的80.9%销往国内大中城市,其中长三角地区为主要目标销售区域。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渐兴起与繁荣,约44.3%的经营主体选择通过网上销售拓宽销售网络。转口贸易也成为义乌进口商品新的销售方向,以义乌进口商品博览会为媒介,义乌进口商品转口贸易开始兴起。

二、义乌发展进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结构性失衡现象突出,进口贸易总体发展不够快

1.进口总量偏小,发展严重滞后于出口。近年来,义乌的进口贸易总体上有所增长,2004年达到了1.22亿美元,2011年为3.51亿美元,但2012年略有下降,进口额为3.4亿美元,比2011年下降2.5%。与出口相比,明显滞后。2012年义乌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出口总值90.1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150%。从进口占出口比重上看,2012年义乌进口占出口的比重不足1/26,为0.0377,严重滞后于出口。

2.进口主体日趋增加,规模化进口企业较少。随着义乌市场进口需求的不断扩大,开展进口贸易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12年全市有进口实绩的企业达300多家。从进口企业规模上看,小企业居多,规模化企业仍相对较少。2012年,进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仅4家,其中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额超过1亿美元。

(二)进口服务平台和扶持政策缺失,影响进口贸易发展壮大

1.进口综合服务平台缺失。进口商品货源组织、销售渠道铺设等都是由进口企业自主开拓,组货渠道不畅,销货方式单一问题突出。目前义乌尚未建立进口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也没有较大规模、有影响力的本地进口商品展会,导致进口商品供销渠道信息来源严重不足。再加上一些进口企业对进口商品通关、商检、税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进口流程不甚了解,不敢贸然扩大进口。上述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影响义乌进口市场健康发展。

2.有效的进口扶持奖励政策缺失。目前,宁波、上海等国内一线城市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扶持、奖励政策,大力培育本地进口贸易。同他们相比,义乌的进口扶持与奖励政策力度还不够大,甚至出现政策缺位现象。许多进口企业希望政府在仓储、税收、进口商品销售、金融等方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也希望政府出台一视同仁的进出口奖励政策,以培育初具规模的进口贸易。

(三)进口监管便利化优势不够突出,尚存不少体制

1.进口清关手续繁琐,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当前国家普遍采用的进口监管方式不适用于义乌进口市场单笔进口货物品种多,但单一品种数量少的进口模式,造成进口环节所需时间和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进口商品异地通关成本居高不下。许多进口商品无法在义乌直接通关,大多选择上海、宁波等口岸报检、报关,存在手续繁琐、沟通困难、时间长等诸多不便之处。

2.保税仓库功能亟待完善。很多进口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对仓储条件要求比较苛刻。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义乌的保税仓库硬件设施还无法达到一些进口商品的保存要求,亟待改造提升;另外,从功能上而言,义乌的保税仓库无法实现“分批提货,集中报关”要求,即不能分批次提出货物,仅在最后一批货物提出时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而是每次提货都要报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进口企业的工作量,也加重了他们的资金负担。

三、加快义乌进口贸易发展的策略

(一)加强进口贸易发展的系统研究与战略谋划

1.对义乌进口贸易发展进行系统研究,进一步明确义乌进口贸易发展战略定位。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进口贸易的发展趋势和国内消费市场对于进口商品的需求情况,提出义乌进口贸易的长期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实现途径等方面的建议。

2.进一步明确总体发展思路和目标定位。以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以做大做强国际商贸城进口商品馆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体系,加大扶持引导,扩大经营队伍,优化商品结构,创新贸易方式,积极构建连接世界商品和中国市场,满足和扩大国内市场需求的贸易新通道,促进市场功能创新。力争通过五年的培育发展,把义乌初步建成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二)构建良好的综合服务平台,提升进口贸易竞争优势

1.构建进口贸易信息服务平台。对进口企业提供综合性贸易信息服务:一是贸易信息服务。发挥原有小商品市场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优势,整合国内外客户信息,为市场经营户提供供货、销货信息渠道;二是贸易预警信息服务。重视进口贸易风险防范和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广大进口贸易企业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高度重视价格、质量、储运、销售、汇率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口贸易预警信息,加大风险防范力度,促进规范经营,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进口贸易纠纷协调,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进口市场科学健康又好又快发展。

2.搭建进口贸易会展平台。积极培育进口商品展会,打造优质共享的进口商品展会交易平台。借助义博会进口展、文博会、森博会、旅博会等展会平台邀请国外参展商参展。加强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华交会、跨国采购大会以及境外的各类展会,为义乌采购商与境外生产商牵线搭桥,拓宽进口供货、销货渠道。

3.打造进口贸易相关政策咨询平台。整合海关、检验检疫、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现有资源,组织专业人士,为外贸从业人员提供进口法律法规、进口环节、进口清关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开展进口贸易专业知识讲座,普及进口贸易知识,宣传进口贸易政策,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进口贸易经营主体总体素质。

(三)加大政策扶持,提升进口主体整体经营水平

1.加大进口贸易主体培育力度。一是优化进口市场招商政策。加大招商引商力度,吸纳一批掌握境外货源的进口主体及一级商入驻进口商品馆,不断完善进口馆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平台的全球展销功能;二是鼓励引导市场经营主体实行公司化交易。对进口商品馆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化组织形态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三是加大进口贸易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广大进口贸易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努力把义乌打造成进口贸易主体最丰富,主体发展最有活力的进口市场;四是支持进口主体积极拓展经营业态,铺设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网络。鼓励和引导开展进口贸易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发展商、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开展网上销售等方式拓展贸易网络。

2.支持经营主体开拓多元化进口市场。巩固从传统进口国家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口,更加注重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加强与日用消费品制造国以及非洲、澳大利亚等资源丰富国家的经贸来往,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探索扩大进口的途径,推动进口方式和来源多元化。鼓励大中型进口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国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支持有实力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减少进口中间环节。引导义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境外平台,扩大进口。扶持一批业务能力强、经营商品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小型企业开展进口,引导一批优势突出的义乌品牌批发企业从事进口贸易,构建多元化进口企业队伍。

3.优化进口市场商品结构。利用建设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机遇,加大对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的进口力度,为经济转型发展服务;积极扩大短缺资源、大宗原材料的进口规模,缓解能源、原材料瓶颈约束。扩大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汽车、服装箱包、化妆品及部分奢侈品的进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能源和矿产资源,建立稳定的进口基地。努力把义乌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进口商品的集散中心,成为境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大通道。

(四)借力“改革试点”,为进口贸易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实现通关便利化,提升服务功能。一是实现通关便利,提高通关效率。履行工作日24小时预约通关承诺,确保进出境货物及时通关,享受通关便利。在海关设置专窗向进口经营者提供预归类、预审价等便利服务,属地报关享受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二是完善保税仓库设施。完善现有保税仓库硬件设施,考虑各种商品的特殊情况,对义乌现有保税仓库升级扩容。研究推动保税仓库“分批出库,集中申报”的通关模式,充分发挥保税仓库在进口贸易中的功能和作用;三是借力改革契机,积极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批。利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契机,通过各种渠道,争取保税物流中心(B型)获批,努力获得通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2.优化检验检疫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一是实行便利机制,提高检验检疫效率。全面落实24小时预约检验检疫工作机制。免费为企业提供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审核服务,精简检测项目,降低检验费用。二是实行差异化检验检疫流程,提供个性化服务。对不同的进口产品,商检的速度、流程有所区别,尤其是对于保质期较短的进口农副产品,一定要考虑其特殊性,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商检速度,缩短货物在口岸滞留的时间,提供有针对性的贴心服务,降低经营户对食品保质期的焦虑,增强经营户的信心。三是做好进口产品风险预警工作。认真做好进口商品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科学制定抽批规则,有针对性开展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目的检测工作。

3.提供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一是优化融资环境,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进口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进口企业的重点进出口业务和季节性资金要求予以重点支持。要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进口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帮助进口企业特别是中小进口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二是完善进口风险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支持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三是对进口市场主体提供优惠的仓储配套服务。充分发挥保税仓库在进口贸易中的功能和作用;四是积极引进具有业务优势和良好声誉的货运物流、船务、报关、报检等各类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到义乌落户,不断壮大进口服务主体。

4.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进口市场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一是打响“全球进口商品批发中心”的品牌。通过整体的品牌宣传,在大众心中形成这样一个概念:“买进口商品到义乌,卖进口商品也到义乌。”充分发挥义乌得天独厚的批发中心地位;二是加大广告宣传投入。制定进口商品馆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宣传推介工作计划,面对重点客户和重点市场,加大宣传推介投入,不断提高进口商品馆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影响力和辐射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进口贸易知识,宣传进口贸易政策,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发展进口市场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刘迪玲.上海进一步扩大进口的政策研究[J].国际贸易,2012,(3).

国际服务贸易的意义篇6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