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例(12篇)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1
摘要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提供了普遍的社会保障而为其他国家学习。然而,由于不可避免的人口和经济问题,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得不进行改革。改革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大支柱组成:国民退休养老金、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并且引入名义固定缴费型现收现付制和保费积累制。此外,还采用一些调整机制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世界银行的称赞,并作为新的“瑞典模式”向其他国家推荐。
关键词国民退休养老金职业养老金个人养老金NDC制FDC制前置式年金自动平衡机制
一、简介
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实施政府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其有关养老保险法自创立以来已进行过多次修订。20世纪80年代初,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可持续性问题,据此瑞典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一)旧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
旧的瑞典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大支柱:统一费率的基本养老金(FolkPension)和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ATP)。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养老金缴费和收入与消费物价指数挂钩。当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时,缴费率将显著上升,随着人口老化,政府和在职人员的负担将越来越沉重。其次,与收入挂钩的养老保险以全部工作年限中收入较高的15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础,该方法对于那些长年工作但收入固定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所缴纳的养老金的一部分会通过再分配分给了那些工作时间比他们短而实际收入却高的人。第三,公共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税收,与劳动人口是否参与没有密切的关系,可能会减少人们工作积极性。最后,虽然现收现付制可以使养老基金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它会降低国民储蓄量。储蓄不足加上大规模的财政经费投入可能使国家陷入财政困境。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
鉴于上述问题,瑞典政府推出了新的国家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由收入关联养老金法支持,并自1999年起从其他社会保险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行,并最终将在2022年取代旧制度。在现阶段,旧制度仍然适用于1938年以前出生的人,而1938年至1953年出生的人,养老保险则为新旧两个制度的结合。对于1954年及之后出生的人则充分实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创造更加稳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与工资增长挂钩方面更合理,减少养老金对经济波动的敏感性。)建立养老保险待遇与劳动人口参与率的联系。新的养老金收入与人们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有关,鼓励人们积极工作。)保护低收入者。通过再分配给没有收入或低收入者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部分私有化。推出个人帐户,退休金的收入和缴费都存入该帐户。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本次改革主要是针对国家养老金部分,不涉及职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
(三)基数
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所有养老金缴费和收益计算都以“基数”(baseamount)为基础。具体来说,主要使用以下三种基数:“物价基数”(pricebaseamount),用于计算应付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养老金;“通货膨胀调整后的物价基数”(inflation-adjustedpricebaseamount),用于确定雇员的缴费额,同时也确定养老金的权益;“收入基数”(incomebaseamount),用于计算雇员的社会保障和强制性职业养老金。每年基数的大小变化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瑞典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是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基础为国民退休养老金计划(nationalretirementpensionscheme),包括保障养老金、收入养老金和保费积累养老金。中部和顶部则分别由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养老金组成。
(一)第一支柱:国民退休养老金
1.保障养老金
保障养老金(guaranteepension)是由政府提供的最低养老金,用以确保无收入或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16至64岁在瑞典居住满3年或以上的居民均享有领取退休金的资格,且保障水平随年龄每年增加1/40。在瑞典居住满40年及以上的所有公民,则有权享受全额保障养老金,如果退休人员有其它的养老金收入,保障养老金将按比例扣除。保障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与退休后的收入密切相关。
2.收入关联养老金
有收入的人,收入关联养老金(income-relatedpension)是其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部分养老金计划里,将抽取个人年收入的18.5%并分成两部份,16%用于收入养老金计划,2.5%则用于保费积累计划。“收入养老金计划”(incomepensionscheme)是一个名义固定缴费型现收现付制度(NDC),亦称为名义个人账户制,也就是说账户中没有现金积累,所有缴费都被用作支付当前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此外,现行制度的养老金收入以一生中对养老金的贡献为计算基础。同时,退休年龄灵活,人们最早可以在61岁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也可以推迟。换句话说,人们工作的时间越长得到的退休金就越多。“保费积累计划”(premiumreservescheme)是一个固定缴费型的个人金融账户制度(FDC),该部分缴费通过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从国家批准的600只基金中自由选择五个基金来管理该养老金,或全权委托国家相关的基金管理机构(theSeventhAPFund)投资于一个特别基金――保险费储蓄基金(thePremiumSavingsFund),最后退休金的多少将取决于基金的投资回报。换言之,投资者可以通过承受相当的风险来获得较高的养老金。通常情况下,收入关联养老金的替代率是55%~60%,而且会根据退休年龄调整。总之,公共养老金结合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养老金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尤其是为了保护下层阶级的利益和减少贫富之间的差距,政府十分重视再分配功能。图2显示了有保障养老金和无保障养老金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之间的差别。显然,在保障养老金的再分配调节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间的差距明显地减少了,达到了设置公共养老金的目的
(二)第二支柱:半强制性职业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pension)是公共养老金的补充,这种退休金也被称为集体协
议养老金(CollectiveAgreementPension)。通常情况下,替代率在10%~15%之间。虽然国家没有强制,但雇员组织和雇主一旦达成了协议,所有员工都参与其中。因此它是一个具有半强制性质的养老金计划。在瑞典这个计划大约覆盖了90%的雇员。具体来说,雇主会从雇员个人工资中扣除2%~5%投入到固定缴费型养老金基金。同时,他们也负有管理基金的责任,因为最后的收益决定于投资回报率。
职业养老金有两种类型:固定收益养老金(defined-benefitpension)和固定缴费养老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固定收益养老金意味着雇员退休时无论投资情况如何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相反,固定缴费养老金,每月的缴费金额是确定的,但最后的收益则是由缴款的规模和投资回报率决定。针对不同的职业特点,职业养老金的类型还细分为白领、蓝领、中央政府雇员和地方政府雇员四个计划。其中一些计划允许员工最早可在55岁退休,但为了获取较高的退休金收益,大多数的员工还是选择在65岁以后退休。
(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
除了国民退休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个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plans)可供员工选择。由于瑞典的家庭成员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为了使退休后有一个轻松舒适的生活,个人储蓄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于没有收入或低收入群体,以及不满意目前养老金待遇的自雇者和高收入者。个人养老金计划由银行、基金或类似个人理财这种性质的保险公司管理,而且类型多样,包括个人储蓄、传统的养老保险、保险基金、普通基金储蓄等。这类机会为个人自愿参与,最后的收益取决于市场表现和投资回报。
三、瑞典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引入NDC和FDC制度
引入由NDC现收现付制和FDC制构成的收入关联养老金是瑞典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之一。NDC制和FDC制结合了完全现收现付制(PAYG)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使养老金与工作贡献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密,公平性得到了改善。这意味着付出同等数额保费,并在同一年龄退休的两个人可享有相同的福利。正如Palmer的评论[2]:“NDC和FDC由于将再分配和保险缴费联系在一起,因而比传统的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此外,由于替代率与退休年龄呈正相关,员工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退休金而选择推迟退休年龄。因此,养老金的支付可能会减少,而缴款会增加,老龄化的压力有望缓解。另一方面,个人账户(FDC)对员工提供了预存养老金及相关的基金投资收益。一方面鼓励人们为了个人储蓄而努力工作,另一方面部分解决了完全现收现付制下储蓄减少的问题。此外,相对于固定收益养老金,在固定缴费养老金计划中,员工对自身养老金的估算和管理方面都更为方便,因此也更容易被大众接受。
(二)设置前置式年金
一般而言,年金等于选择退休时的账户资金额除以平均余命。使用这种方法计算的年金是固定的。然而,退休人员可能更喜欢在刚退休时保持和以前一样的较高消费水平。因此希望将未来的部分收益转移到目前使用。作为调整,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在年金的除数中计入1.6个百分点的假定实际收益率(称作“增长标准”,growthnorm),从而使得除数比平均余命小,初始退休年金就提高了。此外,年金还受到调整指数(adjustmentindex)的调整,其公式计算如下:
调整指数=收入的实际增长率+消费物价指数(CPI)变化值-1.6%
例如,若退休金机构预测2011年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为1%,而消费物价指数上涨0.9%,则2011年年金的调整指数为0.3%(即1%+0.9%-1.6%)。经过指数调整后的年金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样退休人员也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建立自动平衡机制
在现收现付制度(PAYG)下,由于缴费和支付是可变的,资产与负债潜在不平衡。为了确保劳动者所缴纳的费用足以支付退休金,建立一个更加稳定的系统,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开发出了一个自动调节系统,即所谓的自动平衡机制(ABM),并设立了缓冲基金。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平衡率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平衡率=(缴费资产+缓冲基金)/养老金负债
根据公式,当养老金负债超过了资产和缓冲基金的总和时存在不平衡现象,也就是说,当平衡率小于1时,ABM将自动运行。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NDC制账户收益的收入指数将乘平衡率,变成一个新的指数,称为平衡指数(balanceindex)。显然,经过调整后的新收入指数比旧的小。这样做的好处是在财政困难时,养老金的增长将比正常时减慢。例如,2010年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面临负债超过资产的状况,预计到2011年不平衡将继续存在,此时自动平衡机制生效。由养老金机构计算出来的平衡率是0.9549,如果收入指数为1.9%,则调整后的收入指数为1.9%×0.9549=1.81%,小于原指数。当平衡率等于1或大于1时,资产平衡甚至超过负债,意味着金融危机已经结束,收入指数将返回到原来的水平。
该平衡机制的设计使得退休人员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分担政府预算的负担,从而提高退休人员和在职员工之间的公平性。此外,自动平衡机制的运转取决于资产负债表,而不是由政策决定。因此,它是相对平稳的,这对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保持长期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结论和展望未来
瑞典的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对于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新制度在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多样化的养老金类型使得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变得更合理,同时将收益与工龄、个人账户和经济形势连结起来,有助于重建激励机制。更重要的是,调整机制的应用提高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总的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进展,预计可部分地解决人口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然而,改革的过程是缓慢的,直至2022年才能完成。因此,养老保险体系今后仍然要面临一些考验,像老龄化问题和财政压力依然存在,以及其他未知的困难等等,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改革以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对养老保险进一步私有化是被争论得最激烈的观点之一。根据瑞典法学家的研究,完全积累制由于投资回报更高因而收益更大。此外,个人储蓄有助于增加国民储蓄,同时还可减少未来的财政预算,无论从个人还是国家来看都应该积极支持养老金私有化。他们指出:“...瑞典雇主联合会已提交了一份讨论方案,该方案将基本保障帐户制与国家的平头税结合起来。这一系统将大大降低税率,增强经济,在社会保险方面提供了自由选择以及提高了大多数瑞典人的福利”。有迹象表明,把养老金进一步私有化,在将国家的负担转移给个人的同时赋予个人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将是未来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参考文献:
[1]Scherman,G.K.TheSwedishPensionReform.Geneva:InternationalLabourOffice,1999.
[2]Palmer,E.TheSwedishPensionReformModel:FrameworkandIssues[J].WorldBankPensionPrimer,2000(6).
[3]Normann,G.&Mitchell,J.D.PensionReforminSweden:LessonsforAmericanPolicymaker.TheHeritageFoundation,2000(6).
[4]Palmer,E.TheNewSwedishPensionSystem.CenterforIntergenerationalStudies.2001(9).
[5]Settergren,O.TheAutomaticBalanceMechanismoftheSwedishPensionSystem.TheNationalSocialInsuranceBoard.2001(2).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2
[关键词]新聘大学生人力成本五险一金
一、引言
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项保险费及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相关支出。因此,企业的人力成本除员工工资外,还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等其他支出。
二、人力成本核算
1.核算假设
假定A企业地处北京,08年引进硕士生和本科生各一名,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标准为硕士生3500元、本科生2500元,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的80%;“五险一金”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其他福利包括餐补(12元/天,年工作日251天)、通讯费(100元/月)和过节费(过节费500元/节,春节、五一、中秋、十一、元旦)等。其中“五险一金”较为复杂,下面主要阐述其计算。
2.“五险一金”范围及缴费基数
“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入企业成本。
社会保险以员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北京对养老、失业、工伤自07年起实行五年过渡,08年下限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5%,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60%为基数。因此,根据07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39867元,月均3322元的标准,08年北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分别是9966元;下限分别是养老、失业、工伤1329元,医疗、生育1993元。新聘大学生社会保险通常采用第一个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A企业硕士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800元/月(3500元/月*80%),本科生2000元/月(2500元/月*80%),处于限度之内,可以取试用期工资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通常按缴存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A采用新聘大学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及核算
依据北京市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08年缴费比例如表2所示:
由于工伤保险根据行业范围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现假定A企业适用1%费率。由此可算出A企业新聘大学生“五险一金”缴费如表3所示。
生的“五险一金”/月=2800×[(20%+8%)+(1.5%+0.5%)+(1%+0)+(10%+2%)+(0.8%+0)+(12%+12%)]+3×12=2800×(45.3%+22.5%)+3×12=(1268.4+633)元。
本科生的“五险一金”/月=2000×[(20%+8%)+(1.5%+0.5%)+(1%+0)+(10%+2%)+(0.8%+0)+(12%+12%)]+3×12=2000×(45.3%+22.5%)+3×12=(906+453)元。
4.人力成本计算
根据上述标准,新聘大学生第一年聘用成本如表4所示:
三、结论及建议
从上述可知,对于A企业来说,新聘硕士生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但第一年成本实为61833元,月均5152.73元,为基本工资标准的147.22%;本科生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第一年成本为46084元,月均3840.33元,为基本工资标准的153.61%。可见,通常情况下,人力成本超过工资标准约50%左右。实际上,企业的薪酬待遇远远还不止上述这些,企业实际的人力成本会更大。因此,加强企业人力成本的核算,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力成本意识,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
[1]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3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2006年工作要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于5月底对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建设局、房改办关于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召开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和部分县直单位、乡镇负责人座谈会,了解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对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清理偿还公积金借款的意见、建议。为配合这次调研,县审计局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对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提出了书面审计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3年建立的。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县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行政推动,扩大归集。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县政府出台了《太湖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资金渠道、缴存比例以及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县政府又发文要求各单位、职工依法缴存公积金。在行政推动的基础上,房改部门积极营造有利于公积金归集的环境和氛围,使公积金归集额得到较快增长。截止2005年末,全县缴存公积金的单位192个,缴存职工6411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7647.4万元,归集余额7032.8万元。特别是2000年以来,新增归集额7000余万元。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近几年来,房改部门吸取过去的教训,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一是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分别与县建行、工行、农行签订了委托合同,实行分户储存、专户核算,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房改部门内部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离、资金调度权和资金使用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健全了财务规章制度,明确了财务人员的职责。同时加强与受委托银行协作,确保住房资金的封闭运营,凡涉及调度住房资金均应出具书面报告和相关批件。另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强化外部监督。近几年来,房改部门坚持向职工公示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户、计息及定期对帐情况,接受职工查询。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规范。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审计期内,房改部门加强了对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资金管理核算较为规范,基本做到了帐面相符、帐款相符。
(三)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资金使用率。坚持“严格手续、规范运作、方便职工、化解风险”的原则,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努力适应广大职工自购自建住房的需要。截止2005年末累计投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0627万元,资金使用率达50%以上,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广大职工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主要问题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的力度、广度不够,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太了解,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2、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窄、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缴存率达99%,而乡镇一块尚未普遍开展,缴存率仅为30%,这不仅直接影响在乡镇工作的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不利于做大住房公积金的规模。
3、历史遗留的违规拆借资金数额大,清缴任务十分艰巨。县政府虽然成立了清收领导小组,但未建立责任制度,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措施,清收的力度不大,效果不佳。
4、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制度,但房改领导小组未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决策流于形式。
三、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营造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抓好归集扩面工作。要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应建不建、应缴不缴的单位,要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予以纠正。对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配额,建议县政府根据财力实际,以适当补助的方法先起步,然后逐步做到按规定在预算中列支。要积极引导招商引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房改部门要做好归集扩面的服务工作,以服务促征缴。
(三)加大清欠力度,力争清收工作在近期取得实质性进展。要高度重视违规拆借资金的清收工作,切实加强对清收工作的领导。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对违规拆借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分析每一笔违规拆借资金的原因及流向,明确债务人,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清收方案。对有偿还能力的借款单位,要责令其履行义务,限期归还借款。对一时难以全部偿还的,要做出还款计划。对改制、破产的工商企业,在其资产清算、处置时要优先偿还住房资金借款。对有偿还能力而恶意逃避债务的,要坚决依法追偿欠款。对已形成的呆帐、坏帐,要在资金去向和责任追究明确的基础上逐步予以消化。在抓好清收工作的同时,县政府及房改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决杜绝挪用、拆借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资金安全。
(四)健全决策机制,规范管理。在公积金管理机构上划之前,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完善例会制度,健全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审批与经办分离、关键岗位轮岗、股室互查等措施,加强内部监督,防范资金风险。要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力度。房改部门要继续坚持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增值收益分配的监管和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人民银行要督促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加强对住房资金的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理顺房改部门职能关系,逐步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问题。
(五)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资金使用率。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简化贷款程序,适当降低贷款手续费用,提高贷款年限,鼓励职工贷款,以提高资金使用率。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1篇4
全年:归集人数31255人,比上年净增1420人;归集公积金3446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提取公积金1644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3%;年末公积金余额7620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全年发放贷款15933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4%;收回贷款1023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贷款余额616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贷款余额与公积金余额的比例为80%;全年公积金增值收益1248万元,提取风险准备金749万元,比较圆满地完成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
一、对20*年主要工作的总结
(一)稳健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今年,分中心创新的将中介审计引入对银行的检查,结合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做好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外抓监管内查隐患,保证了住房资金的安全运行。
1、开展对委托银行的检查考核
4月开始,围绕委托贷款业务、财务结算、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扩面协助等检查内容,我们开展了一年一度的银行受托业务检查考核工作。检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和分中心派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财务结算模块银行自查后由分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其他项目派员检查,其中贷款抵押权证办理情况为重点检查项目。
本次检查历时时间长、工作量大。1月下旬即召开与银行的联席会议,对20*年银行检查考核具体检查方案进行了布置。4月初开始,公积金信贷科组织人员对5家银行5826户贷款户逐户进行了抵押权证的核对检查。财务人员陪同中介机构对5家银行的公积金财务结算模块进行了抽查审计。
检查工作于5月上旬结束。我们及时梳理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各委托银行进行了交流。6月中旬在与受托银行的季度例会中,通报了检查考核情况。7-9月,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委托银行制订措施、落实整改。10月上旬,召开第三季度例会,交流各委托银行整改情况,同时公布了20*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检查办法。
这次摸底检查,奖惩措施到位,做到检查得分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落实整改迅速,截止到9月底,检查发现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通过这次考核,进一步加强了对委托银行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了资金运行中的风险。
2、抓好专项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市中心召开的专题会议精神,7月中旬,分中心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传达了文件会议精神,明确了目标任务,并制订了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同时,专题向分管市长和市房委办汇报,牵头联系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办事处,成立了由七部门组成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听取了七部门对这次专项整理工作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们紧紧围绕省、宁波市的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抓住缴存、提取、贷款、贷后监管等重要环节,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科室,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针对20*年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大检查提出的问题贷款户,查清问题根源,及时进行催讨,具备提前还贷条件的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虽然全省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检查组最后没有到分中心进行检查,但是通过我们针对专项治理项目展开的一系列纠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了问题行为,各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都得到了梳理完善,公积金监管力度得到明显增强,从另外一个层面达到了专项治理的目的。
3、认真配合同级审计工作
7月下旬,我们接受了市审计局对20*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审计评价:内控制度健全;贷款风险管理措施到位;贯彻落实市中心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序;未发现对外提供担保、出借、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纪违规现象。10月,分中心登报公布了经审计的20*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及归集、使用情况,及时让社会公众了解了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增加住房公积金对外透明度。
(二)操作规范,强化内部管理
一年来,我们抓制度的建设与落实,着重规范内部管理,促进日常工作的高效率运转。
1、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业务内控管理,从年初开始,在吸收银行以及外地同行贷款管理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中心开始着手起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制度》和《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催收制度》。经过几轮讨论修改,于5月上旬公布了两个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9月,分中心回顾总结了三个办法实施一年来碰到的各类情况,在总结的过程中深化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操作规程,于10月出台了三个操作规程,从制度上堵塞了违规操作的可能。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分中心分解各岗位,制订了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人手一份,明确了每位职工的岗位任务,将职责落实到人,进一步推进公积金管理的制度化。
2、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
从3月开始,分中心积极筹建网站,网页设置了中心简介、政策法规、信息动态、办事指南、信息查询、下载中心、互动平台等内容。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10月公布了网站地址。网站的建立使得广大缴存职工与分中心之间有了直接的沟通渠道,开通二个多月来,点击浏览量超过4.5万人次,收到咨询信件70多件。
为了向职工提供更为方便的查询方式,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网上查询系统。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安装了查询系统必须的中间件。目前查询系统可为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月还公积金贷款额等明细的查询,使缴存职工从网络上也能得到便利全面的服务。
通过与软件开发公司的积极协商沟通,一次性住房补贴软件也在上半年顺利开发完成,基础数据已经导入,到目前为止已上线并行6个月。住房补贴软件预计也能在年内完成上线运行工作。
此外,为确保监管数据传输网络的畅通,分中心在今年铺设了专线联网市中心,监管数据做到一日一传、专线传输,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3、做好年度对账结息与基数调整工作
6月初,分中心积极联系上级部门做好了缴存比例调整的发文衔接,将我市缴存比例从10%调整为最高12%。同时主动联系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年度对账结息和基数调整文件,做好了800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发文工作。在不耽误日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财务与业务紧密配合抓好年度对账。经过周详的前期准备,6月30日计算机系统完成年终结转,年度结息顺利完成。
结息后分中心抓紧时间打印对账单,并按单位分装入袋,便于各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在分发对账单的同时进行基数调整上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会同财政共同审核再予以录入。7月底,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分中心及时联系财政局发文进一步明确教师的缴存基数。至8月下旬,完成了全部缴存职工的基数调整工作。月归集总额从原来的2600万元提高到了2872万元,净增272万元。
4、继续把握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执行初审、审核、审批三审制度,严禁违规贷款。对职工购买商品房期房先房产公司担保放款后办抵押的贷款,实行限期办妥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制度。一年来与9家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贷款担保协议,存入担保保证金345万元;退还7家房产公司共计290万元的保证金;目前还有担保保证金1055万元。建立了逾期贷款明细账,对逾期户的催收做到书面记录,全年逾期率控制在0.01%以下。截止到年底发放贷款户910户,贷款金额15933万元。
二是继续加强财务管理,注重每月财务和业务的数据核对工作,加强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合理调配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益,做好保值增值工作。
三是继续加强提取审核,做到应提尽提,科室负责人按周对收件资料进行复核签字,分中心分管领导按月抽查部分收件资料。
第四是规范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10月份向所有缴存职工发放了统一制作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卡。
5、采取竞聘上岗方式选拔中层干部
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分中心在年初发动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通过动员部置,公布了具体职位、任职条件和程序等主要内容。然后结合动员会议对确定的职位进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填写推荐表的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一人一表。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核对象组织实施考察工作。最后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结果,经党组集体讨论后决定聘任人员,并由分中心领导对聘任人员进行了谈话,下发通知公布聘任结果。通过此次的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各科室职责更加分明,人员分配更加合理,有力的促进了今年业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6、做好其他日常性工作
5月,分中心全面实施车改。在核定工作人员职级、上交公务用车等的同时,做好了驾驶人员的清退工作,保证顺利车改的同时不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6-8月,分中心进行了年度档案整理工作,此次档案整理更为规范,为以后年度的整理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范本。
此外,分中心热心公益事业,“5.12”地震发生后,密切关注灾区人民。5月16日上午短短十几分钟内,17名职工向灾区同胞踊跃捐款10000元。10月28日,又向灾区同胞伸出了温暖的双手,捐献了被子8条,冬衣26件。全体党员还缴交特殊党费2550元,通过党组织向灾区人民献出了爱心。
(三)提升服务,服务缴存职工
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保证,我们一直努力加强公积金队伍自身建设,将服务创新理念向深引入,牢固树立为缴存单位、为缴存职工服务的思想。
1、开展“树单位形象,创公积金业绩”活动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分中心开展了“树单位形象,创公积金业绩”活动,从规范内部管理、深入企业调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信息系统五个角度,着力解决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树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新形象。
我们还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创业创新”专题调研活动,深入到结对联系的四明山镇,了解山区发展情况,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时深入到企业开展调研,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扩大公积金制度的影响面,听取对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建议意见。
2、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窗口”
结合“树单位形象,创公积金业绩”活动,分中心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群众满意基层窗口”,实行四个拓展:一是从营业厅内向营业厅外拓展;二是从单一服务向全方位服务拓展;三是从硬件服务向软件服务拓展;四是热心公益活动,拓展服务天地。
3、召开“创业创新”民主恳谈会
8月底,我们分两次召开18家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参加的创业创新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三个办法实施一周年民主恳谈会。恳谈会总结和回顾了我市实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三个暂行办法一年以来的情况,并听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与建议。同时,给每个单位发放了问卷调查表11份,征求职工的意见与建议。
我们对恳谈会上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及问卷调查表中职工反映的情况进行了逐条分析研究,查找问题的原因,商讨改进措施,使得这次恳谈会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得到了极大提高。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我们始终注重加强班子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领导素质和能力,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与每位科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廉政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形成了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廉政制约机制。二是积极创造机会对职工进行学习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以及业务素质。4月组织中层以上干部赴黄湖监狱接受警示教育。6月组织全体职工到南湖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创建史。8月组织到浙东行政公署旧址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三是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活动开展针对性的教育,8月份进行了解放思想大讨论,11月份我们又配合市“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查找队伍上的作风问题,找差距求进步。
(四)稳步推进,加快扩面进度
今年,分中心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实地走访全市的乡镇街道,与各乡镇街道的领导密切联系沟通,深入到大中型骨干企业,摸清基本情况,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同时印刷了2000张精美的贺年卡,邮寄给企业主,达到了更好的宣传效果。
我们还制订了率先在大中型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方案,确定扩面工作近期目标是使大中型企业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达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计划通过3年左右时间,以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到位的原则,努力使大中型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带动其他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截止到年底,新增缴存单位52家,净增1420人。
二、工作中的不足与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是不够广
全市目前有大中型企业117家,有相对稳定职工人数31227人,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32家,4357人,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偏低,全员建立的大中型企业极少。虽然今年继续走访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但是效果不是十分理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伴随物价和原材料的上涨,企业成本增加,加上劳动法的实施、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出口企业不堪重负,不少企业难以为继;二是企业主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三是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推动大中型企业建制步履十分艰难。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新的路子,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1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作用,增强职工维权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1可以利用当地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等基本政策的的宣传,要做到简单、明了、易于接收。对于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人们即使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问题不是很关心,也会被动地感受与认知,从而慢慢地接受与了解;
1.2可以通过网络宣传。在当今信息社会,网络无处不在,通过网络了解世界,是人们越来越普遍的生活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政府网链接或专门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让广大职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规定。也可通过网络查询,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信息,让广大职工做到心中有数。
1.3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定期进行上门宣传。通过到重点和难点单位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我们要让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及单位领导充分地认识到住房公积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样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是同等重要的,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主与单位负责人应尽的义务。
1.4也可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各缴存单位、职工发放宣传资料或小册子(资料要简捷、易懂、易记),让广大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及企事业职工书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义务和应享有的权益。
1.5可以在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承办银行等相关单位定期地上街或到公共场所进行集中地宣传,这样可以起到以点带面、影响广泛、意义深远、事半功倍的效果。
1.6可以在城区主要干道或场所设置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的内容要及时地更新,要作到准确无误、通俗易懂、主题突出。
1.7可以通过知识竞答、晚会、歌咏比赛、体育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
1.8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服务地点、咨询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公开办事流程、做好窗口服务建设,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
2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的开通与正常维护及更新工作。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始终把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2.1做好中心内部的信息化建设。
每一个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开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和监管网络系统(内网),这样即满足了住房公积金“数据集中存储,业务分级管理”的要求,也实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的实时和同步,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也由过去委托银行单独管理转变成委托银行和“中心”共同管理。当然现在有些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没有联网或系统的多样性及政策不统一也导致其必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最终的目标就是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监管系统的全国统一性与全国联网。
2.2做好中心外部的信息化建设
首先应开通住房公积金对外服务网站,作为为广大职工服务的信息化平台,网站必不可少,住房公积金网站可以集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数据查询、经验交流等功能于一体。凡单位开户、人员增减、基数调整、职工支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可以直接从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同时网站还可以通过“问题解答专区”,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缴存以及公积金的支取使用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
其次就是通过网络终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柜员机、触摸屏、发行住房公积金卡等终端为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益服务。例如: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的住房公积金金穗联名卡,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量身定制,既具有金穗借记卡的所有金融服务功能,又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公积金贷款查询等特色功能。
其特色功能有:
2.2.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明细查询功能:
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明细。
2.2.2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贷款明细、还款计划查询功能: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所有自助服务终端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每月的还款明细,以及未来还款计划,查询结果可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打印。
2.2.3住房公积金支付功能:
对于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转至职工本人的联名卡,持卡人可在全国农行网点和ATM支取现金及消费。
2.2.4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卡功能:
公积金借款人以联名卡作为还款卡的,按照约定将月还款额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名卡中,管理中心在扣款结算期内,委托银行从联名卡中扣款。
2.2.5住房公积金批量划付功能:
为方便公积金借款人还贷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划付公积金申请,管理中心在贷款偿还期内依据还贷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申请人应该支取的公积金,在约定时间每年两次集中划付至借款人名下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其他的如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该卡是面向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发放,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审批后提取、贷款发放与还款功能及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其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借记卡账户相关联,通过银行卡这一便利的支付工具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和专项应用,实现一卡多功能,满足缴存个人多样化金融需求。还有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卡等。
3认真受理缴存方面的职工投诉,加强行政执法、督促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排除困难,不受干扰,不循私情,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未缴或少缴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罚,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4坚持实行缴贷互促机制,利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时机,通过计算职工在购房时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督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明市2011年的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离、退休年龄内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当职工缴存基数低时,其按2倍计算的可贷额度就少。
可贷额度=(借款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借款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房产共有权人当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距离退休剩余工作年限×12+房产共有权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调整的。
5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财政部财综[2005]52号文第四条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算支出,并确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对于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或季反馈给财政各职能科室,通过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拨款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进行日常监督。
6建立跟踪催缴制度,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中心可按上年度已缴交单位,按银行或按单位总数比例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每月月末查询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情况,发现已欠缴或到月末当月应缴还未缴存的单位,可通过本部门相应责任人员用电话或到单位走访的方式,督促单位及时地缴存。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可与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制定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例如:可以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月归集率(每月单位实际缴存额/每月单位应缴存额)或每月公积金的到位率(每月实际缴存单位数/每月应缴存单位数)〕对承办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考核以加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另外也可通过考核承办银行的每年新增开户数以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扩大。
7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省内联网和全国联网。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住房公积金的用途的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深入人心,如何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事及住建部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各省级监管部门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全省联网及全国联网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2011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已高达2.1万亿元,通过联网监控有利于上级部门从根本上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其次,联网监控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事项。联网监控后,住建部能够每月公布每座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进度,并对不能够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点城市和单位进行督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我们住房公积金内网的联网,可以防止在这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另一城市不认的情况。在另一城市购房贷款时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8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协作。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6
贷款封顶额度调高
非普惠政策
国管公积金中心网站内容第一条显示,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记者发现,虽然这一额度已经和市管公积金中心的调整一致,但对刚需购房人来说,这并不是普惠政策。文件中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照《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综合确定”。
那这份通知中说过什么呢?国管公积金中心网站内容显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而根据部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办理实例统计,一般来说,国管公积金中心的贷款额度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7至10倍左右,通常为7至8倍。
记者以一位缴纳国管公积金的单身市民测算,如果他想贷款120万元,按照缴存额为7倍的测算结果,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超过17.14万元。此人月薪为7000元,那么在他单月个人缴存额为840元,供职单位为他缴纳840元的情况下,他需要连续缴纳8年零6个月才能贷款120万元整。“要有那余额,谁会到现在还没房啊。”这位市民表示。
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换工作也能贷
在昨日的新政中,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而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可以提供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核确认属实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这一内容,和市管公积金中心官网的内容大同(楼盘)小异,都是对异地缴存的时间给予认定。但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国管还是市管公积金中心,都没有直接写明缩短缴存时间。业内人士分析,国管公积金和市管公积金都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放宽了对缴存年限的限制。购房人只要此前有公积金缴存证明,就说明他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认可异地缴存时间,对一些刚刚在北京工作的人来说,比简单将缴纳期限缩短为6个月更有利。
新政同时对在外京籍职工买房进行了约定。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派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贷款。
取消1.5‰担保服务费
为购房人省小钱
这份通知还提出,取消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1.5‰的担保服务费。
和上百万的购房款比起来,1.5‰的担保服务费虽然不多,但对于要从牙缝中挤出钱凑首付的刚需购房人来讲,仍旧是个利好消息。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1篇7
出乎意料的是,“两会”刚刚结束的3月1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突然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去年年底建设部政策研究处处长文林峰“应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房贷利息”的建议还在耳边,今年两会期间几家媒体预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降低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突然上调着实叫人吃惊。
而这已是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004年10月以来的第四次上调。“我每月比刚贷款的时候多交216元,看这种趋势还要再增加,真有些透不过气来了。”2004年办理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房的林旭峰深感压力之大。更令人深思的是,立即有媒体评价称“按照新的利率政策,购房者的还贷成本将会提高,房价涨幅也将受到一定控制,炒房者的气焰将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现状也将有所改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真的能起到如此理想和巨大的效果吗?
这一点还真叫人生疑。不过,像林旭峰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安居梦”的辛苦房奴,还得算是幸运儿。据建设部3月16日公布的《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中的数据计算,大约有4000亿的住房公积金被闲置,而只有大约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当人们为了拥有自己的“安乐窝”而苦苦上下“求索”时,帮助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公积金却正躺在银行里睡大觉。
究竟谁是住房公积金的真正受益者?调查显示,有七成多公众认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济贫”。
难以避免的“嫌贫爱富”
“与其他福利制度改革相比,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是一个较成功的范例,它使许多普通平民百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但自1994年全国逐步建立推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却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其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与现今房贷市场益发显得格格不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对《新世纪》周刊说。对公积金制度有多年跟踪调研的汪认为,该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单位职工须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对所有单位职工实行“一刀切”。这就从根本上注定了只有偿还能力收入较高的家庭才能拥有使用它。
“由于现在人们的收入差距拉大,公积金引发的分配不公问题日益显著。”汪利娜认为。的确,现今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日益拉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同时缴存比例差距也在拉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许青菁最近就很郁闷,她的同学在NFC(日本国民电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仅仅工作了5年,买房竟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40万元,加上工资高很轻松就买了120平方米的大房子。而自己5年来所有的公积金加起来只有几万元。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
公积金的这种安排,甚至使它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
所缴纳的公积金部分不用纳税,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福利发放并进行逃税。在全国很多地区,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可见在当今的分配制度下,要使最低收入户有能力买房简直“痴人说梦”。然而,只要他们不买房,他们就得白白地为能够贷款买房的“做贡献”。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强制性储蓄,正是对低收入者的变相掠夺。
“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那我们的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哪里去了?目前巨额公积金存贷款的利率差为2.34%,这笔庞大收益究竟如何利用?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
问题关键在于,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但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赢收的却是住房公积金这一强制性储蓄。汪利娜把全国300多家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作形象比喻为“空手套白狼”,坐收渔利。
这种双重身份使得监守合一,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中心”负责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低效与腐败也就可想而知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职都是肥差。”一位从事公积金管理的官员坦言,管理中心的主任犹如半个财政局局长。
长久以来,人们都把目光长期聚焦在社保基金的腐败问题上,而没有想到的住房公积金的腐败问题竟然更加严重。同时被审计的两种资金,社保资金审计结果已在2006年11月24日向社会公布,而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结果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公布。“可是,实际上2006年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查出的问题远比社保审计查出的多”,一位知情人士说。这次社保资金查出违规的是71亿,而45个城市住房公积金,查出的违规资金是203亿以上。
负责公积金安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反倒成为公积金安全的最大威胁,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住房公积金目前在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是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是向当地政府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委托理财”黑洞越来越深。
针对此种情况,汪利娜等公积金问题专家提出公积金管理应该金融化,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金融机构,或者直接成立一个正规的住房储蓄银行,但据汪透露,这一建设性想法遭到建设部的反对,建设部还是希望在住房公积金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近来,一个重要的完善举措就是财政部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为了响应财政部的号召,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今年年初强调,各地年内须建廉租房制度,2007年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提高5%。“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廉租房建设应该是政府财政出资做的事情,却为何要拿老百姓的住房公积金收益来完成,这简直是典型的‘公权侵犯私权’!”汪利娜一针见血。无独有偶,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对此也表示,用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来建廉租房不合适,用低成本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将投资后的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本来应该是政府承担的事,应该是国家财政出资支持廉租房建设。他同时表示,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会进一步关注住房公积金改革的研究。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8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者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公积金的归属和分配管理问题不断恶化。由于市场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波动,再加上公积金的强制性和长期性,很可能会造成公积金贬值。通过对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等活动,对住房公积金带来了很大的增值收益,然而,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及分配方面,如果研究其使用分配问题,必定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容易产生贷款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积金的覆盖范围逐渐增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立前提为,需要准备比例要大于等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或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的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作用有许多,其中较为主要的有严格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以及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使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时,所得到的结果有很大的差距。通过《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所公布的数据上可以得到结论,即在使用第一种方法来计算的情况下,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170.1亿元,风险准备金的金额应为102.06亿元。通过使用第二种算法计算出的结果为,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提风险准备金的金额为60.9亿元。在通过数据的比较之后可以发现使用两种算法所计算出的结果有很大的差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与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有着直接的影响。
2.管理费用方面的问题。在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管理费用的正确流程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先要对全年支出总额进行预算,再汇报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得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后,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交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质上为所有拥有住房公积金者的雇员,管理中心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必要费用的产生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由于缺乏严格的标准,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断出现违规现象。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住房制度,既有类似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特点一一缴存职工存储,公积金中心结计利息,到期返本付息;又有类似基金的信托关系特点—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受资金所有人集体委托,负责归集、管理、使用这笔资金,从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由于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现有的法律体系,无法准确界定增值净收益的所有权。
2.住房形势发生变化。一方面,2002年-2011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11.8%,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越来越困难,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寄予了更多的期望。另一方面,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发生了变化,经济适用房占住房供应比例,从2003年的12.2%持续下滑到2011年的4.8%,廉租房与公租房实行并轨运作。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主要是因为缴存上的“高低悬殊”和贷款上的“逆向补贴”现象,归根结底还是保障性作用不强。鉴于各方的争论,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应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立足增强住房保障作用,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1.为缴存职工提供货币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十二五”后,住房保障形式逐渐从实物保障向货币补贴过渡。公积金中心利用增值净收益,可视不同情况对缴存职工进行补贴。一是提供住房消费补贴。为低收入缴存职工在租房时提供租金补贴,在贷款购房时提供还贷补贴。二是提供存款利息补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较低,一部分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在存储期间,没有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可以在办理销户提取时,公积金中心按缴存时间长短、金额高低,运用增值净收益给予存款利息补贴。
2.投资购建保障性住房。有两种投资方式:一是增值净收益上缴财政部门,用于建设廉租住房,但所建住房的所有权由公积金中心代全体缴存职工持有。二是由公积金中心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运用增值净收益在房地产市场上收购住房,或者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来,试点城市已达93个,审批贷款规模1200多亿,在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照试点贷款的做法,将增值净收益以贷款形式提供给政府或有关部门,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供应给低收入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3.明确增值净收益的所有权。研究增值净收益归属问题,应本着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不与民争利。住房公积金既以明确缴存职工个人所有,其运作产生的增值净收益就不应上交财政。如果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好了,政府的负担就减轻了。政府应着力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非公企业等更多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范围,来提高全社会的住房保障水平。二是坚持制度的互。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基本的特点是互,通过缴存职工共同筹措资金,逐步为缴存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时提供资金支持。增值净收益使用的受益对象,不能超出互助的范围,应该用于缴存职工。三是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初次分配过程,强调效率。增值净收益的使用是再分配过程,强调公平。制度的公平性,应更多体现在高收入缴存职工对低收入缴存职工的支持上,这样的制度才会有生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所有权,应明确为全体缴存职工共同所有,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财政监督,银行专户存储”管理,能消除各方争论,提高制度效能。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很多年,相关的体制也逐渐完善,它在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当前,我国的住房政策和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增值净收益权属,调整运作使用方式,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参考文献:
[1]韩立达,郭堂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绩效、问题及对策[J].华东经济管理,2009(06).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9
关键词:替代率;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4-0071-06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推进,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作为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两大支柱,其替代率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关注。国内学者大多从两个角度来研究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一是从参与者微观养老保障需求的角度进行分析。邓大松和李琳(2008)、林东海和丁煜(2007)在比较新旧养老保险政策后得出,随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回报率的提高,个人账户激励效果显著。柳清瑞(2005)比较了中国与国际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水平,认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应保持在40%~60%之间较为合适。也有学者对基本养老金作了精算评价(王晓军,2002)。二是从一般均衡角度以宏观经济的整体视野出发来进行研究,杨再贵(2008)利用OLG模型分析了最优社会统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因素,并且提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应随人口增长率下降而适当调低。上述研究方法各异,但得出的结论却较为一致:即应适当降低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同时我们发现,前述研究均未明确提出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标准,即使提到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的重要性,也未对收益率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作更深入的定性和定量研究。
另外,学界也日益关注养老保障另一大支柱――企业年金在工资替代率方面的问题,但大多讨论企业年金自身的替代率。关红霞(2008)、刘昌平(2005)分析了影响企业年金工资替代率的相关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张思锋、孙博和雍岚(2007)讨论了企业年金替代率的性别差异。至于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的关系,目前只有郑婉仪和陈秉正(2003)单方面地探讨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鲜有学者把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结合起来进行对比研究,结合相应的标准来分析两种模式的差异,并以此为依据,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考量。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模型设计
(一)基本思路
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除法律强制性之外,基础养老金具有社会公平性的特点,其支付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础,因此必然发生资金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结果,从而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基础养老金还具有风险分担性,参与人一旦死亡,统筹账户的资金不能被继承,因此资金会由非长寿者向长寿者转移,从而具有了风险分担的保险机制。而个人账户由于具有可继承性,不具备社会公平性和风险分担性的特点。
企业年金在中国又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确定了中国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DC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根据确定性缴费方案,通过精算计算方法而得到其在退休时的终值,然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参与者,并且该类型企业年金具有可继承性。因此,DC型企业年金不具备社会公平和风险分担的特点。
基于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
1.因基础养老金存在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资金转移的情况,对具有平均收入以上的参与者来说,如果在相同缴费率和累积收益率的条件下,参与者领取的通过精算之后得到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将低于领取的DC型企业年金的数额。
2.由于基础养老金存在非长寿者向长寿者资金转移的特点,在相同缴费率和累积收益率假定下,对活到退休年龄的领取人而言,基本养老金的累积精算值要大于企业年金。因此,对于相对长寿参与者,参加基本养老显然更为合适。
3.基础养老金参与者的领取额度相对稳定,而企业年金的累积值受收益率影响而波动较大。
因此,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对参与人的经济影响结果并不确定。另外,当提高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的累积额都会增加、领取年限同时降低,由于收入再分配效应和风险分担效应的存在,两者对替代率的影响结果差异也不确定。因此,不考虑相关条件的变化,只是简单地增加或减少基础养老金的份额将会影响企业职工退休工资替代率水平,从而制约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效果。
下面我们将通过建立精算模型来检验这一思路并探讨相应的政策启示。
(二)模型设定
假定基础养老金与DC型企业年金的缴费率均为工资的c倍,工资增长率为g,年金收益率为r,存款利率为i,退休年龄为?琢岁,两种类型的参与者都能活到退休年龄。到退休时,如果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方式,其缴纳款项的累计额S①为:
其中,ASx+h表示参与人在x+h岁时的薪水。
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②。对于基础养老金来说,其缴费工资在退休时的积累值为:
假定参与者x+h岁时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AS′x+h,领取比例为d=[?琢-(x+h)]*1%,参与者的极限年龄为?棕,那么参与者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在退休时的现值L为:
(三)模型参数设置
1.加入计划年龄x+h=18。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大连、成都和西安等5个城市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参保职工就业年龄为16岁,但其对2001-2050年中国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就业年龄的预测,2001年平均就业年龄为16岁,2005年平均就业年龄为17岁,2010年以后平均就业年龄为18岁(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社会保险研究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本文取较大值18岁。
2.平均退休年龄?琢=55岁。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本文取中间值55岁。
3.极限年龄?棕[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混合表)]。
4.市场实际利率i=4%(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社会保险研究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第20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年金收益率r=8%,4%。相关的研究表明,企业年金缴费率、基金投资收益率和退休年龄对企业年金工资替代率的影响比较大(刘昌平,2005)。本文是基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的比较,其退休年龄相同,并假定两者缴费率相同。为便于比较,这里设定两个年金收益率:首先,考虑到中国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在8%以上的增长率,由收益与产出的同步性,因此本文考虑将年金收益率参数之一设定为8%;其次,考虑到市场波动以及整体经济状况的变化,本文将此参数之二设置为与市场实际利率相同。
6.工资增长率g=5.6%(郑婉仪,陈秉正,2003)。
7.目前,中国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缴费率为20%(朱青,2002),领取额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1%,因此,这里假定c=20%,d=[55-(x+h)]×1%=[55-18]×1%=37%。
8.生存概率。本文模型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女混合表)(1990-1993年)》④中给出的生存概率。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基础养老金和DC型企业年金对计划参与人的经济影响差异
为方便计算,假定缴费率相同且AS′x+h=ASx+h=AS18,即假定参与人的起始薪水等于社会平均水平,并将表1中各参数分别代入(1)、(2)式中,得到:
当r=0.08时:S1=81.141015×AS18,L1=45.4679235×AS18;
当r=0.04时:S2=40.5076623×AS18,L2=45.4679235×AS18;
显然,由L1=L2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在参与人退休时的现值与缴费累积收益率没有直接关系,而S1≠S2表明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在退休时的缴费累积值与年金收益率关系密切。并且,当r=0.08时,S1<L1,当r=0.04时,S2<L2,表明基础养老金在参与人退休时的现值并不必然大于或小于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在退休时的缴费累积值,它主要取决于收益率的大小。因此,从精算角度看,两者并无优劣之分。在其它条件相同且年金收益率较高时,其基金累积效应大于基础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与风险分担效应之和,因而累积至退休的金额大于基础养老金参与者得到的累积值;当年金收益率较低时,其基金累积效应小于基础养老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与风险分担效应之和。
当r=0.08时,S>L,表明在相同的缴费率条件下,DC型企业年金在退休时的积累值大于基础养老金领取额在退休时的现值,此时DC型企业年金对于个人的经济激励要优于基础养老金。事实上,上面公式只是针对具有平均收入水平的单个个体进行分析。显然,在缴费率既定的情况下,收入越高在退休时的积累值越大,因而上述结论对平均收入以上的那部分参与者是适用的。
对具有平均收入以下的参与者,设其收入为社会平均收入的k倍,即令ASx+h=k×AS′x+h,这里计算临界情况,使得S=L,利用上述参数计算可得:k=0.52053,只要k>0.52053,均有S>L。若中国最低工资标准遵循“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⑤的惯例,当最低工资大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0.52053倍时,对所有参与者来说,DC型企业年金参与者会比基础养老金参与者得到更多好处。此时,可将基础养老金全部采取企业年金的操作方式,当然,对个人账户的分析同样适用。因此,当r1=0.08时,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较优。
当r=0.04时,S<L,表明在相同的缴费率条件下,DC型企业年金在退休时的积累值小于基础养老金领取额在退休时的现值,此时基础养老金对于个人的经济激励要优于DC型企业年金。显然,在缴费率既定的条件下,收入越高在退休时的积累值越大,因此,亦存在临界值k使得S=L。令ASx+h=k×AS′x+h,可解得k=1.147。故当起始薪水在平均收入水平的1.147倍之上时,参与者采用企业年金方式更优,在此水平之下者,采用基础养老金方式更好。因此,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和微观激励原则出发,我们应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与DC型企业年金之间制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比例,以达到社会最优和个人激励最优的目的,对此比例的确定,将另撰文论证。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组合的政策选择
中国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率为8%,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分别将表1中的参数设定值代入(3)、(4)式,可得d′=21.72%,d″=11.024%。因此,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与个人账户替代率之和为32.744%,即为本文参数假定下中国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目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平均替代率为72.5%,有的地方甚至高达120%以上(邓大松,刘昌平,2004)。假定要保持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不变,则存在39.756%的替代率水平缺口。为弥补这一差额,根据本文建立的精算模型,我们讨论不同的政策选择,并作出相应的政策评介。
1.其他条件不变,增加缴费率。(1)增加的部分以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将d′″=39.756%代入(5)式,若r=0.08,可得c=14.4%;若r=0.04,可得c=28.85%。若加上现在28%的基本养老金缴费率水平,则需要的总缴费率分别为42.4%,56.85%。显然,总缴费率过高将阻碍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而降低总替代率,最终降低参与者退休生活水平。(2)增加的部分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方式运作:此时等同于DC型企业年金方式下r=0.04时的情形,需要的总缴费率为56.85%,引起的后果与上述分析相同。(3)增加的部分以基础养老金方式运作:由公式(3)可知,d′与缴费率不存在相关关系,亦即在基础养老金领取政策不变时,无论缴费率提高多少,基础养老金替代率都不会变化。
2.缴费率水平不变,由国家财政负担。按照替代率与缴费率之间的比例进行计算,要弥补39.756%的替代率水平缺口,在每个参与者缴费的同时,国家财政要同时为其缴纳其工资水平的33.996%。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⑥,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11427万人⑦,按此水平,国家财政须为此负担9685.39亿元,相当于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21.78亿元⑧的18.9%。且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国家财政负担将更沉重。
上述讨论可以明确,为维持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际平均替代率72.5%的水平,不论是增加缴费率、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与32.744%的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之间的缺口,都不是理想的政策选择。
3.缴费率水平不变,基本养老金全部采用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由本文模型中(3)式可知,在中国目前基础养老金政策下,参与者起始薪水越低获得的替代率水平越高,起始薪水越高获得的替代率水平越低。因此,当经济增长率水平和市场收益率较低而导致缴费基金累积收益率较低时,基础养老金对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具有较强吸引力,此时政策倾向应侧重于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替代率和缴费率水平,从而减轻财政负担(米红和邱晓蕾,2005);当经济增长率水平和市场收益率较高、基金累积收益率因而也较高时,企业年金对所有参与者更有吸引力,政策倾向就应侧重于效率原则,将基本养老金运作方式全部采用企业年金方法,将达到降低缴费率或提高替代率的最优效果。我们认为,若缴费率水平不变,基本养老金可全部采用DC型企业年金方式运作以弥补替代率缺口。
下面,我们来测算r=0.08时,实现中国替代率政策目标所需的缴费率水平。相关参数与本文设置一致。另外,假定基本养老金的缴费额在退休时积累值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操作标准。将文中所设参数分别代入(1)、(2)、(5)式中,得到如表2的结果。计算表明,若按照DC型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要达到32.744%的替代率目标,只需要15.02%的缴费率水平,比28%的缴费率目标降低了12.98%。因此,我们认为,在替代率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降低缴费率水平,从而有效减轻参与者的缴费负担。
按照相同假设,我们可计算实现缴费率目标以后,能够达到的替代率水平。结果(见表3)显示,在28%的缴费率水平下,可达到77.304%的替代率水平,比32.744%的目标替代率水平高出44.56%。因此,我们认为,在缴费率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考虑使用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来管理基本养老金,获得更高的替代率水平,以提高退休者的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缴费率不变的情况下,若基本养老金全部采用企业年金的方式,则可达到77.304%的水平,高于目前全国基本养老保险72.5%实际平均替代率水平,若要达到32.744%的替代率目标,只需要15.02%的缴费率水平,大大低于目前的缴费率水平;但是,采用企业年金方式并非一定优于基本养老金方式,因此,采用何种方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何种比例,依赖于收益率的高低。
4.缴费率水平不变,提高退休年龄。除了缴费率和收益率之外,退休年龄也是影响替代率的重要参数。由于全部采用企业年金的方式即可达到目前的替代率水平,因此,这里不考虑此情形;当r=0.04时,若退休年龄提高5年,则可计算得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39.86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23.9119%,个人账户替代率为15.9501%;若退休年龄提高10年,则得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2.945%,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26.0955%,个人账户替代率为26.849%。
可以看出,退休年龄提高时,个人账户替代率上升比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更快,因此,可考虑降低基础养老金份额。假定基础养老金所占比例为0,则当退休年龄推迟5或10年时,替代率分别为55.825%,93.9715%。这表明,当提高退休年龄时,即使基金收益率较低,个人账户对替代率的提升也有显著影响。
四、结论
本文运用经济学和精算学原理,比较分析了DC型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金对计划参与者的经济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相应的精算模型,计算它们在参与者退休时的积累值和现值,并利用模型对我国基本养老金政策状况进行实证考察,提出了相关可供选择的政策建议。通过本文分析,我们认为:
1.若退休年龄保持在本文假设水平上不变,则DC型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金对参与者的经济激励主要取决于缴费基金累积收益率。若收益率较高,则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较优,参与者能够在目前替代率水平下获得更低的缴费率水平,或者在目前的缴费率水平下获得更高的替代率水平;若收益率较低,基础养老金对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具有吸引力,这时的政策倾向应侧重于收入再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制定差异化的替代率和缴费率水平。本文假定收益率与中国经济增长率或市场实际利率相同,均取决于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国家应充分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市场状况制定适宜的养老金政策。
2.本文参数假定下,中国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政策目标为32.744%,要达到目前实际平均替代率72.5%的水平,提高缴费率水平和由财政负担都不是理想的政策选择。因此,当收益率较高时,基本养老金全部采取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可以达到并超过此水平。但是,收益率是波动的,一旦收益率达不到特定标准,采取企业年金方式运作也不能达到目的,这时可考虑提高退休年龄来提高替代率水平。当提高退休年龄时,个人账户优势明显,此时降低基础养老金份额是合适的选择。
目前,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步扩散,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下行风险加大,因此,若不考虑提高退休年龄,我们的养老金政策就应偏重于提高基础养老金份额,以加强参与者应对替代率降低的风险;若考虑推迟退休年龄,则应适当降低基础养老金所占比例,发挥个人账户的激励优势。
注释:
①严格说来,公式中应减去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部分的税收积累值,因为对于企业年金来讲,并非所有缴费都享受了税收优惠。但为便于分析,本文将此因素忽略,假定其享有与基础养老金相同的税收优惠条件,因为相对于测算结果而言,这一部分影响不大。
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③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混合表)。
④由于最新(2000~2003)版本的生命表颁布于国发[2005]38号文件之后,且没有男女混合表,故本文仍选用旧生命表,不影响分析结论。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⑥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国家统计局公告2008年第1号)。
⑦2007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⑧国务院关于200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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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uantitativeAnalysisonReplacementRatioofChinesePension
InsuranceforEnterpriseEmployees
QianMin1,ShiHongmei2
(1.FinancingDepartment,XiamenUniversity,Xiamen361005,China;
2.SchoolofPublicAffairs,XiamenUniversity,Xiamen361005,China)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1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职责)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职责)公积金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十一)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
(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第(九)项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等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信息化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开展业务要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受委托银行开展归集、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义务及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受委托银行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考核后不合格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月缴存额)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缴存基本要求)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免缴、减缴、缓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结算、执行年度范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编辑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xx〕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凭深圳居住证能领1500元补贴领取补贴条件
持有居住证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公立小学学位,子女享受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9年免费义务教育。
此外,政策还推出了一项在园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只要办理了居住证、有社保,孩子在深圳幼儿园就可以享受政府的这笔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领取补贴流程
1、进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选择在园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家长登陆口)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
关键词:高校公积金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知识管理,目前学术界并无十分准确的定义,它是一种新兴的管理思潮及方法,起源于管理学大师彼得提出的“知识将取代土地、劳动、资本与机器设备,成为最重要的生产因素。”高校的知识管理就是高校管理者对存在于高校内部和外部的知识的管理与利用,并通过知识管理实现知识的获取、共享和转移,以带来大学创造力的提升。[1]
高校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当地主管机构批准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以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的,是一种“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长期性住房储金[2]。目前多数高校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新进校的教职员工暂时以低租金租用学校公用房,随着学校的发展,引进的各类型人才势必越来越多,此时,有限的住房供给和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将成为高校迫切解决的一大问题。与此相关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涉及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其进行有序、高效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在知识管理框架下建设公积金信息化系统,以更好地服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实现整体化信息资源共享作出贡献。
1.目前高校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公积金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和渠道不足,许多教职工对公积金相关管理政策了解较少
教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的途径,主要依赖于电话咨询、同事间信息交流、网站查询等方式。电话咨询效率比较低下,大量重复的问答会让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同事间信息交流其缺点在于信息的不准确性和滞后性;网站查询虽可使人基本了解公积金办理的流程和相关制度,但是对于部分不会上网或由于工作限制等原因,无法使用网络的教职工,网上查询收效较小。
1.2公积金缴交的时间长,问题较复杂,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2.1住房公积金是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一项保障性措施,高校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就是为了给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提供服务,引导职工逐步积累购建住房的资金,并利用政策提供的优惠,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来逐步解决职工买房住房难的现实问题,其缴交过程是长期连续性的。
1.2.2高校住房公积金面对的对象一般为在职职工,按正常职工工作年限来算,一个职工的工作年限应该有30年左右,而在一个中等规模的高校教职工人数可达数千人,大点规模的高校更是达到上万人,对这样大基数的职工的公积金进行管理,需要有较完善的管理方式来保证公积金的有序运行。此外,在这30年的时间里,每一位职工的公积金计算基数不是不变的,职工的晋升、评职称等因素都会影响公积金计算的缴存基数,而且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最后,在公积金缴存和支取过程中,还会遇到职工调入调出、逝世等特殊情况,这对公积金管理提出了必须有迹可查的要求。如果某位职工需要查询以往公积金信息,但因年代长远或其它因素,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无法查阅,学校方面也没有相关记录,很可能会引起纠纷,影响高校形象。
1.3公积金信息的更新滞后
对于部分尚处于手工管理公积金的高校来说,这个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由于公积金要求一月一缴,公积金账面余额每月都在变化,并且公积金管理具有复杂性,职工调入、调出、辞职、退休、更名等情况都使公积金的账面信息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公积金信息要及时更新,以满足教职工对公积金的查询和使用。
2.如何完善公积金信息化管理
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从知识管理角度出发,提出改进的意见,以进一步完善公积金信息化管理。
2.1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相关资料不断积累
基于知识管理的框架要求公积金管理不能简单地停留在相关信息整理、分类、归档上,而是应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主动地收集和归纳整理内外部信息,为教职工用好、用活公积金提供依据。高校为了保持竞争力,保持学术领先地位,势必会加大各级教师人才的引进,这也使得高校的公积金数据处于不断变化环境中,为使公积金管理正常、有序,需要对不断变化的数据进行“知识积累”,即可以从拓宽公积金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入手,建立配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所收集信息不仅限于公积金本身,还可延伸至贷款行、贷款利率等与之相关密切的信息收集,也可以在一定资料的支撑下,纵向地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信息,如公积金平均水平、职工收入水平、职称职务等信息,争取上级部门增加拨款。在知识管理框架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1公积金等管理制度收集、制定
收集国家、高校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各类管理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公积金缴存规定、公积金支取和使用规定等制度,并根据当地有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高校自身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添加修改或移除相关规定,以适应和保证公积金管理的有序运行。此外,还可收集、整理高校所在地各大银行相关贷款政策、利率等与公积金紧密相关的信息,以之作为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的补充。
2.1.2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
信息化已成为近年来高校发展的重点方向,公积金管理当然也不例外。高校应该使用结合自身实际设计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积金的相关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硬件的购置、系统软件的配置、公积金管理软件的设计等。硬件及系统软件的配置主要是根据公积金管理的实际要求,配置好系统所需的计算机硬件及必须的系统软件;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取得则有高校自行开发和向外购买两种方式。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后,必须在一段期间内测试其正确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情况,完全通过后方可使用。具体的措施如下:
(1)利用移动、电信等通讯运营商寻求拓展业务渠道的契机,积极争取通讯运营商的硬件资金或技术支持,合作开设短信通知公积金当月汇缴到账、支取变动、还贷变动等异动信息的业务,由教职工自愿订购,以满足教职员工对自身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关注。
(2)充分利用已有的校园网络,建立基于校园网络的公积金管理系统,使其成为“信息科技化校园网络”的组成部分。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信息科技化校园网络下的一个子系统,可以使教职员工在校园里每一个自助机上均可以凭校园卡查询自身公积金账户中包括当前余额,历史变动明细等详细信息,教职员工支取、调动、销户等在管理信息系统里的操作,可以凭借该网络自动更新其账户信息。
(3)利用高校自身的人才资源,设计有特色实用的软件服务教职员工。如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聘请校内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专家教授,设计出自主研发的实用公积金贷款服务软件,供教职员工下载使用。教职员工只需输入自身所要贷款的总额、所选择的银行等基础信息,即可自动算出最适合该教职员工的公积金、商业贷款比例及还贷方式,极大的方便教职员工选择不同的贷款行和贷款方式,以更好的服务教职员工。
2.2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信息数据库构建
知识管理最大的特征是信息共享,公积金信息数据与其它数据库的有机结合,需要积极争取校内人事、劳资等部门的支持,建立面向知识管理的数据库,从而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为高校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2.1基础信息共享、采集、整理
(1)基本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基本信息包括教职员工的公积金账号、姓名、月汇缴额、年初余额、本年支取金额、当前余额、身份证号、开户日期、最近汇缴日期等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可由学校人事部门导入,工作证号、部门等信息须在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后导入或输入。
(2)公积金汇缴。在与负责人事工资管理的部门的系统对接后,由人事、劳资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提供本月教职员工的异动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上月公积金余额,计算调增及调减金额,最终形成本月汇缴金额。在收到银行入账回执后,变更教职员工账面余额及状态。
(3)公积金信息档案管理。所有公积金信息相关资料,如调整基数、批量支取等纸质和电子数据都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以供查阅。
2.2.2相关票据、单据的采集内容
公积金票据、单据管理要根据银行或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设立不同的票据和单据以供使用。
(1)设立完善的票据种类、票据名称、票据字段维护模块,建立对应的业务模块,当执行某个业务时,自动弹出相应票据种类以供填充打印。
(2)设立票据维护变更模块,以维护、变更现金、转账支票的票据的遗失、毁损、错误情况。
2.2.3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的设定
权限管理是管理信息系统的重点之一,既要满足数据充分共享的要求,各个客户端不能类型的教职工、领导等客户可根据对应权限登录管理,也要满足各个院系、部门对应的管理员唯一性来保证系统的绝对安全。
2.2.4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
由于公积金相关的电子数据被记录在磁性介质上,不易实现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段,而且很容易受多种因素干扰,如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或蓄意破坏等,因此,对管理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系统的安全维护十分重要。首先,做好数据输入的再检查,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随时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以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作失误因素;其次,做好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安全软件的定时更新和维护,有条件可使用硬件防火墙,防范数据泄露和修改风险;最后,应由专人定期进行数据的输出备份,使用专用存储介质来储存与保管,以最大化保证系统安全。
2.3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数据服务
在成功建立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之后,与此伴随的就是相应的数据服务。传统的数据服务大多停留在手工状态,即员工到数据所在地查询、办理,基于知识管理的公积金数据服务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沟通不畅、效率低下的现象,为高校职工提供舒心、完善的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公式范文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施行。并于20xx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条例》也是贯彻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不能移作他用。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
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机制,改变原来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但是,在当前房价较高和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管职工对住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兴叹,无法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的步伐。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办法来提高职工个人对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积金的推行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因为,一方面,建立了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努力、国家和单位支持,以及长期储蓄,可以极大地提高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运用公积金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且实行政策性的低利率贷款,这就能具体帮助中低收入的职工买房,并且减轻他们的负担。显而易见,推行公积金可以促进实现住房商品化,成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问题,使居住特困户和居住困难户改善居住条件,做到安居乐业。要实现这个目标,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和企业筹资建房,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融通资金渠道,以扩大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增加住房建设量,从而加快解决职工居住困难。公积金的推行正好解决了面临的矛盾,适应了客观需要。因为,大量归集的公积金除了满足职工因买房、建房和离退休、离境的需要而支取外,其余都可以贷款给有关各方,支持他们从事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这样做,解决职工居住困难的步伐加快,群众得到了实惠,必将进一步拥护和支持房改,使房改不断深化和顺利推进。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涵义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代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列支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行为。《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定的安全高效运行,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安全运用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运作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力地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本条第2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住房是每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2)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3)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第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本条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融,一年储存12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xx元,再加上利息收入,则数额更大。可见,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长期储蓄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普遍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条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包括行政机关的干部、职员和各类企业职工,只要是居住在城镇的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是由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在于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住房建设需要大批的资金,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公积金,以做到积少成多,变分散于集中。
第二,强制性。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交纳的住房建设基金,具有强制性。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互助性基金,它区别于其他的投资性基金和储蓄资金,在利率上低存低贷,从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来看,显然不如银行储蓄和其他类型的投资,如果按照市场的原则,则有相当多的职工不愿意交纳住房公积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一是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三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专用性。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三是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四,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种政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交纳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职工单位为职工提供了政策补贴;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例如,某职工1998年度贷款一笔10万元为期10年的住房资金,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其贷款月利率为4.275‰,如果是商业银行贷款,则贷款月利率为6‰。可见,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质。第五,返还性。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因此也应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将住房实物分配转换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其方式是多样的,如直接提高工资和增发住房补贴等。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以及房改推进力度等条件制约下,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转换住房分配机制,与直接提高工资或增发住房补贴相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一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提高工资,即使同步提高房租,也难免出现资金分散、沉淀的现象,而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提高职工住房工资是化零为整,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建立;二是引导职工家庭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增强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和自我保障的意识。虽然表现形式特殊,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相当于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如: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使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等。由于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职工,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个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决策,使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为此,《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这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不应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居民储蓄存款,也不应纳入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城市政府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银行专户存储原则
银行专户存储原则,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单位随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专款专用也无法保证。若不设立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会造成资金分散,形不成资金规模效益,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最终将损害广大职工利益。同时,通过在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委托贷款业务,可充分发挥银行监督职能,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流失。
(四)财政监督原则
财政监督原则,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使用计划时,必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
综上所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关系到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科学的领导制度、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是由公积金的属性和定向使用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用于解决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存缴入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定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不被截留和挪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应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为此,本条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本条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的确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践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20xx年7月21日开始执行的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4.5%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95%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按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规定。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组织领导是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环节。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才开始起步,政策性很强,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制定政策,加强领导,以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条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导体制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全国性的领导机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规划和具体政策,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个层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条例,根据本行政区内的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这样一种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国统一性、同步性和相对集中性,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省、本市、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制度,解决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能够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本条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代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的意图,又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意见,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就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人民政府负责人
这里所指的人民政府应与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对应。如果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如果是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是指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条例》对负责人是正职还是副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这里的负责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长。
(二)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推行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的列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建设的计划、规划,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等,与财政、建设、人民银行、计划、房地产、金融、审计、劳动、人事、监察等多个部门有密切关系。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有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以协调住房公积金的重大政策。
(三)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维持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住房委员会吸收工会代表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表现。
(四)专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设、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这样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现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策在所有城镇的全范围覆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城镇建立和发展,同时又突出了城市这一重点,特点是大中城市,允许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区性,与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及城市个性、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城市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具体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这一职责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只能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前提下制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2)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四个方面。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如何界定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如何贯彻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如何在整个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其基本的住房保障作用等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仅有权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有权制定监督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并实行具体的监督。
2、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这个比例一般为5%,或6%,或12%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关系到解决职工的自住住房能力,缴存比例越高,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就越大,相应地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就越强。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受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政策性相当强的工作,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此项权力。
3、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影响到一个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相关,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贷款的可贷额度就越高;二是,与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程度相关,住房商品化程度越高,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越多,如果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同步增加的话,为使更多的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可以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应调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三是,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征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权利的体现。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存储余额的多少相适应,以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权利义务的对等。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归集与使用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管理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第一,归集计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取决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取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高低,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时已经考虑到上述三个方面因素,说明其归集计划是基本可行的,是科学的。第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计划要达到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能满足职工住房基本需求,并能促进城市或地区的住房商品化进程。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必须体现安全运作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投资只能用于购买国债。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一职责是前项职责的保证。审批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目的在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严格按原定计划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原定的归集、使用计划需要作部分调整或变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也是为了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或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
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再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这一专项资金,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类似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机构,但与这些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营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所决定的。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作为营利的资本,这些资金就必然会朝着营利的方向流动,这样偏离了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政策性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初衷,就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质。因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费用开支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立原则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范围相一致,即: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达到减少管理风险,降低管理成本和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目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遵循精减、交通的原则,人员编制、规模应与管理的资金数量等相对应,切忌贪大求全、冗员过多、运作低效。
(三)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由于县(市)职工人数较少,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数量较少,管理成本较高,难以发挥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效应,因此,《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计划期内住房公积金应归集的总量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缴存比例,不但职工能承受,而且职工所在单位也能承受。针对目前有些国有企业效益下降,住房公积金欠缴、缓缴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数额、贷款数额、购买国债数额、风险准备金数额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遵循供求基本平衡和安全运作原则。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尽量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需求,以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的计划应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具体落实。
(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又是住房公积金的负债主体。要做到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就得准确掌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和变动状况。真实、及时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管理职责、履行负债义务的需要。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总账与职工明细账,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但可以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且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是否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提取多少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是多少等,都需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效率,《条例》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基金,是相对封闭运作的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率又相对较低。同时还要考虑到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每一位参加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避免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贬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方面要限制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发展个人购房消费贷款;另一方面应当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投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投资,并用部分增值收益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还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职工符合提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给职工;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足额归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谓“足额”,是指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利息。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既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委员会负责,也体现了对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和职工人数;
(2)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量和提取总量;
(3)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量,申请贷款的合同份数;
(4)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情况;
(5)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情况;
(6)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受委托银行承办的手续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银行承办,由银行与贷款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释义】本条关于设立住房住房公积金专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登记、账户设立、变动转移、比例核定、汇缴办理、缓缴程序、利息计算、缴存凭证、列支渠道、登记清理、时限规定等内容。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取、使用和监督的基础,其管理涉及职工个人、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一)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住房公积金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结算等资金情况的专门账户。
本条第1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管理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债务责任,才能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实践中,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四类住房公积金账户:
1、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
住房公积金存款户用于全面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情况。实践中也称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总账户。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分行所属各支行或办事处(以下简称“网点”)办理归集的,还须在各网点设立银行内部往来户,用于归集单位在就近网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各网点应将往来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存款户。
2、委托贷款基金户
委托贷款基金户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情况。
3、结算户
结算户主要用于反映和记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利息收支和其他各项收支的增减变动情况。
4、职工个人账户
本条第2款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为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务的清晰、准确和账户的惟一性。单位、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所有,当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后,职工个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是职工个人,债务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能真正承担债务责任,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上必须与受委托银行实行同步核算,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适时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三级核算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三级账务核算体系。设立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核算科目,在住房公积金总账科目下分设缴存单位二级明细账和缴存职工个人三级明细账户。
(1)住房公积金总账(一级科目)。用于反映和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2)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二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三级科目)。按缴存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分别设立,用于反映和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工作。为了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准确和资金安全,单位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前,应当填报《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如实反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基本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上的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审核和管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登记填报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登记填报内容
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中如实、准确地填写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办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职工人数、汇缴入数、工资总额、汇缴总额、发薪开户银行、发薪户账号、发薪日、单位性质代码等。
(2)职工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应缴存额(单位、个人月缴存额)等。
(3)承办银行情况:包括经办网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表编号、银行代码、网点代码、系统单位代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
3、登记填报程序
(1)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
(2)单位按照《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本年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缴存金额。
(3)单位将填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送达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进行审查,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等基本情况。确认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编号(或单位账号),填写各代码标识后,交由单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5)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送达的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
(一)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的规定。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
(一)职工调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调入(单位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设立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