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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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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1篇1

一、围绕依法行政的“重点”,抓好执法监察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强服务、保增长、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年初出台了《2009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意见》,对全年执法监察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为全年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夯实了基础。

一是开展了“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发改、建设、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三批共23只含中央、省拨付资金的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23只项目总投资约45亿元,其中中央、省拨付资金7268万元。按照“三个百分之百”(即项目要100%开工、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100%整改到位)的工作要求,我们对个别项目存在的土地审批手续、环境保护手续、建设管理手续办理滞后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落实责任单位,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开展了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督查。小城河综合改造工程资金投入超过15亿,我们出台了专项监察意见,派出一名副主任实施驻场监察,围绕工程所涉民房拆迁、工程建设等“四个重点”,工程建设变更、工程招投标、资金结算、工程验收等“八个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目前已编发《督查简报》4期,纠正突出问题2个。制定下发《关于2009年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意见》,牵头组织财政、审计、检察院等对城司、暨阳湖公司、水利局等8个单位的14个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这些项目总投资达45个亿。对督查中发现的少数工程进度滞后、手续不全、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另外,我们还根据上级要求,会同交通局就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开展了专项执法监察及自查自纠活动。

三是开展了环境保护专项执法监察。从2009年开始,我市组织实施第二轮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化工行业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为保障环保新“三三三”工程的顺利推进和2009年阶段性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了专项督查方案。5月份、10月份,分别由监察局牵头,组织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组织了专项督查,查出重点问题6个,落实整改措施8条,保障了环保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是建立了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单位和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均予以记录。对有轻微不良行为的,在政务网上曝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6个月至5年内禁止在我市承接或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是启动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迅速成立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从市纪委、检察院、建设局、财政局等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专项治理工作分解为9个方面50项任务,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任务目标、整改方法和保障措施等。通过建立定期例会制度、联合会办制度、领导挂钩制度、挂牌督办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另外,还会同财政局起草了《张家港市镇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镇级政府采购行为,编撰《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汇编》,收录执法监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50个,成为由本室人员编撰的第一本实用工具书。

二、围绕依法行政的“热点”,抓好专项督查工作。

紧贴保障民生、保障稳定,先后围绕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清欠、安全生产检查模式创新等工作开展了专项督查。

一是开展了民工工资清欠专项督查。2009年以来,市清欠部门共协调处理农民工投诉事件400余起(次),涉及人数3300余人,处理金额3800余万元,强制动用工资预留户8家,资金160余万元。暂停5家单位、8个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我市承接业务,42名包工头列入“黑名单”,清出我市建筑劳务市场。从督查情况看,清欠工作性质特殊,矛盾比较集中,我们实事求是的分析了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向市委市政府建议,从制度层面着手,建章立制,加强协调,综合治理,以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二是创新安全生产监察模式。尝试“133”工作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紧抓1个关键,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盯牢3个环节,即(1)全面了解事故调查情况。专门设计了“张家港市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一览表”,以掌握事故概况、伤亡情况、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处理意见等,每月将汇总表报委局领导;(2)跟踪事故后续监管情况。掌握安监部门对企业的处罚情况,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3)建立预警提醒机制。在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向安监部门提供预警信息。监察3个重点。重点是监察对企业的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抽查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是否到位;评估安监部门是否举一反三,排查和解决同类事故隐患。

三是对拆房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针对目前我市拆房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拆房公司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会同动迁办对全市41家拆房公司进行了拉网式摸排。对4家业务素质较低,不适合承接拆房业务的公司,清出了本拆房市场,拆房市场混乱局面有所好转。

三、围绕依法行政的“难点”,抓好专题调研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节能减排等课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是开展了征地拆迁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建设局(动迁办)、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城司、园林绿化局等单位,召开了杨舍、锦丰、金港、塘桥等镇参加的座谈会。围绕加强对政府投资拆迁项目的监管、完善农村拆迁工作、将政府投资拆迁项目分步分项纳入市房屋拆迁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被拆迁民房丈量办法、统一全市土地租金标准、统一涉农种养作物补偿标准、加强评估公司管理、规范评估公司行为等7个方面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议。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建设、房管、国土、农工办等政府职能部门认真研究予以解决。

二是开展了“电子招投标”专题调研。我市在全省第一个启动了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工作,实现了招投标环节电子化和过程网络化,可以方便企业投标、降低招投标成本、规范招投标流程。经过调研,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具有技术适用性和很高的推广价值,分别向苏州、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作了汇报,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

三是围绕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进行专题调研。分别走访了园林绿化局、建设局、保税区,到常熟市进行专题学习考察,撰写了调研报告。建议进一步理顺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体系,做到管办分离、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准入门槛,坚决打击冒用资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四是就环保项目“三同时”不到位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了环保项目“三同时”不到位的4个方面原因,提出了5条对策措施。调研报告报苏州市纪委监察局后,部分建议得到了采纳。

五是快速启动宣传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6月30日,中办、国办《暂行规定》后,第一时间启动宣传贯彻工作。(1)开展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暂行规定》的条规测试和有奖抢答,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起责任。(2)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问责氛围。在《张家港日报》刊发“纪委监察局负责人答记者问”,详细介绍《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基本思路、基本内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等。在“张家港廉政网站”策划宣传专题,全面介绍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相关知识,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做好问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查处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凤凰“6.2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我们在检查室的大力支持下,会同安监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该镇副镇长黄某等4人作出了严肃处理。同时,以此为契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教育,起到了“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围绕依法行政的“焦点”,抓好效能建设工作。

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的能效性要求,把转变政府公共管理模式、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作为提高依法行政能效性的着力点,突出抓了五项工作。

一是以“服务优化年”为抓手推进效能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结构调整年、项目推进年、服务优化年”的部署,会同机关工委出台《关于推进服务优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目前,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35个,落实具体措施276条。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会同市法制办开发了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系统,对涉企重大处罚案件实施网上备案。

二是继续推进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南丰镇公共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行。该中心目前进驻部门8个,工作人员12名,主要履行行政服务、便民服务、受理群众投诉等职能,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门受理、一口收费的运行方式,实行即时办件、承诺办件、联合办理、协助办理、办理等5项工作制度。

三是进一步深化政府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市政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总体评审。在全市贯标单位开展“人人学体系、人人守体系、人人用体系”学习深化活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8新版标准后,为确保市政府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的指导下,全市对质量管理体系原有版本进行了全面换版升级,并于8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目前,我市是全国首家政府机关整体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县级市。

四是试行效能突出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制订下发《关于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突出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的实施意见》,首批挂牌督办以下七类民生问题,即:城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且没有维修基金的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难的问题,镇村道路损坏严重,管护不到位的问题,城区开放式小区、背街小巷因饭店排污等原因引起下水道堵塞的问题,城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单位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城区违章建筑问题,住宅楼内公共部位违章搭建问题,市区居民住宅小区车库非正常使用方面的问题。通过报纸承诺、网站挂牌、督办落实、考核验收等流程,促使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监管主体;关系;沟通协调;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行业

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问题,应当从行业监管模式入手。我们知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先后经历了政府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以及政府收回部分权限、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四个主要阶段。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确立了“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的格局。这完全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方向。笔者曾在《山西财税》2012年第1期发表题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亟待解决的五个问题》的文章,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系四次监管模式转变所引起”。为了确保政府财政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指导、服务、推动”的职能,协同作战,共同树立政府监管权威,发挥行业自律优势,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有必要下大力气进一步厘清行业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以及主次地位,梳理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的关系,搞好其沟通与协调;有必要下大功夫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建设与创新,规范监管行为,加强监管力度。

一、现状研究

(一)监管主体主要职责评述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自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我国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中主要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1.财政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确立了我国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主导地位。国务院财政部门除了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和监督指导工作,并直接开展或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检查和处罚工作外,依据相关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资格准入、执业准则规则的审查和批准以及业务监督进行监管。对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处罚;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

2.审计部门

《审计法》第三十条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其执业行为若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有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显然,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检查;从事证券业务行为,若有违法违规的应当做出相应处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没有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其他行政监管主体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予以注册登记、办理工商年检、对事务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业务范围是否合法、考核其经营管理状况,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如《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予以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收征管。

5.行业自律主体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主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前者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后者属于地方性社团组织,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权主要有:审批、管理和服务本会会员;组织考试资格认证;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及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问题可做出“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综上可以看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政府监管着眼于市场的宏观发展,侧重公共管理和社会稳定;行业自律着眼于行业利益,讲求行业效益和同业公平。此外,政府监管大多针对结果;行业自律则关注过程,贴近市场,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性,能够以“微调”的方法在过程中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二者功能若能很好地相互配合与有机结合,有利于社会利益与行业目标的均衡。从理论或逻辑关系上讲,行业自律能力愈强,政府监管的层次和水平就愈高,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就愈大,行业创新发展能力就越强,行业做强做大就越有希望。

(二)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协调评述

首先,从上述监管主体评述不难看出,表面上,注册会计师监管主体代表面很全、机构众多,本应出现监管效力很高的局面。但是鉴于监管主体之间权责界定不准、监管重叠,主体关系不清、沟通欠缺,相互协调不够、监管弱化;鉴于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关系不顺畅、协调出问题,服务不到位、作用难发挥,使得在监督检查中,屡屡出现重复检查,且检查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使得事务所无所适从、忙于应付、负担沉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甚至是极大浪费。其原因主要有因监管模式转变而引起法律关系方面的,有权责界定方面的,也有协调配合方面的。

其次,行业自律主体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仍然是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分离。公共事务管理权的分配方面,哪些事务管理权由财政部门行使,哪些事务管理权由协会行使,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界限,财政部门的他律权与协会的自律权如何行使,如何既有利于强化监管力度,又有利于减轻事务所的负担,二者之间缺乏一个工作协调机制,影响监管效率。

第三,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但实际上,省级财政部门往往把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其下属事业单位,有的增挂一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从而有意无意地将注册会计师协会打造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

另外,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中注协的领导,其监管权限范围却属于省级财政部门。很难说清其中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监管与被监管)。

(三)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与协调评述

在调查不同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时,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面对面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调查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最强烈的是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一年要平均接受3~5个监管主体的检查,且出现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级次检查。这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势必加大了监管与协调成本,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其次,注册会计师协会本应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会员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但我们在调查(专题抽样问卷)其“维权、自律、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执行效果时,却发现,认为“做得最不够”的就是“维权”(62.93%),其次是“服务”(21.25%),再次是“自律”(13.21%)。造成协会未能很好履行维权和自律职能的主要原因,无非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喜好行政式命令,忽视会员真正需求。

再次,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协会自律之间,在机构设置方面,两者级次相同,本来各有各的职能,但执行中加注了诸多人为因素,使得两者究竟属于领导与被领导、还是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大多地方很难说清。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怎能不导致关系的混乱。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协会自律之间,长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对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够,主要把精力集中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上,忽略了对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实质上的不接受或不愿接受监督与指导。

(四)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主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很少发生因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投资者蒙受严重损失的重大恶性案件,充分说明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力地行使了行业监管职能,并积极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关系进行协调,努力构建上下联动的监管体制,举措符合行业发展要求,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力。归纳起来,推行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资格准入的协调

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中心的行业法规体系对行业市场准入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消除或减轻了行业违法违规风险。财政部与其他各行政监管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进入机制上相协调举措主要有: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商登记信息与财政申报信息相脱节、有出入的问题,财政部与工商总局也已就双方信息系统的相互开放进行了多次磋商,目前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等工作,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中注协和省级注协资料相互报送,满足各方实现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要求。

2.执业质量检查的协调

为避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降低检查成本,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之间施行联合检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掌握情况多、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熟悉的优势,大大提高检查效率;同时借助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权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情况熟悉的优势,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延伸到企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的相关问题到企业进行核实,从而检验审计的质量。显然,这些措施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内容重复性减少、检查次数减少和检查内容深入的优势,确保了行业检查质量。

3.执业监督的协调

目前,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部门拟着手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业务报备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和利用,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并探索通过报备资料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并在利用报备信息的基础上,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这一措施能有效促进财政部与其他各行政监管主体之间、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之间共同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实现检查资源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加强对行业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状况的监管效能,同时也可达到实时监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良好效果。

二、问题研究

(一)各监管主体之间关系与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责界定不准,监管重叠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如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国有企业的审计重叠;财政部门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重叠。各行政监管主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在方式上有三种模式:一是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入手,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二是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入手,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将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例如:目前,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中有关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督的规定,每年都要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对具有证券业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其检查对象、内容、方式都与财政部门有所重复,其并不是单纯的企业会计信息延伸检查,而是介入事务所管理检查,相应带来财政部门处理上的困难。其他行政监管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也存在这种扩大职权范围的检查。

再者,财政部门内部也存在重复检查。财政部每年直接组织专员办开展对部分事务所的检查与调查,专员办在会计信息检查中也可能延伸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地方财政部门每年也要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其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均有重复。这不仅给被监管的会计师事务加重了负担,而且也降低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另外,财政部门与行业自律检查在检查内容上也有重叠,均涉及事务所的内部控制、执业质量的检查等。

2.主体关系不清,沟通欠缺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主体关系不清、沟通欠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部门之间主次地位不明、关系不清;二是行政监管主体内部不同管理层次之间,受利益驱使,人为造成关系混乱;三是长期缺乏沟通机制和牵头部门(欠主动)致使行业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欠缺;四是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界限不明。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有“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也恰恰属于财政部门之职权。再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是其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它却由财政部门和理事会双重领导,使得理事要行使(意见不一致时)职权遇到困难,尤其是当财政部门与理事会的意见有冲突时,矛盾便产生,甚至升级。

3.相互协调不够,监管弱化

协调关系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财政部门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间的关系;二是财政部门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关系;三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与法制机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上的关系;四是财政部对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关系。其中,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与法制机构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上的职责关系,已由财政部相关文件做了明确规定,目前运行比较协调顺畅。但是其他监管主体之间没有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各自为政。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现象屡屡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的监管形象,而且有意无意地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负担,还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监管的效能。

(二)监管主体与行业之间关系与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系不顺畅,协调出问题

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分为:进入管理、执业管理、退出管理。进入管理权,现已明确分配给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退出管理权,也已明确分配给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其他行政监管主体在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时理应移送财政部门统一处理。执业管理权分为执业标准管理权和执业过程管理权。执业标准是整个行业执业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应由行业自律协会承担,但现在行业主管部门介入,二者相互协调不够。执业过程管理权,除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享有外,其他接受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主管部门也享有管理权,在具体行使执业检查、监督权时没有考虑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没有做到优势互补,也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财政部门与行业协会在对行业的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上,也存在缺乏相互沟通。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日常检查二者都进行,重复检查问题严重。

2.服务不到位,作用难发挥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为社会团体,由于该法的制定建立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模式之下,使得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以“亦民亦官”的角色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混为一谈,至今未能真正建立起行业自律机制、维权机制、服务机制、协调机制,履行行业自律组织本应属于自己的“维权、自律、服务、协调”宗旨。造成服务不到位,作用难发挥,同时也没很好地完成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往往流于形式;二是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假等恶劣的审计品质问题监控滞后、效率低下以及惩戒无力;三是对会员的处罚措施不力。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会员自愿加入的社会团体,其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处罚程序极不透明,处罚形式也仅限于会员权利范围内,一般是强制后续教育和暂停会员资格,最严厉就是取消会员资格,对被处罚人的执业不产生实质影响,无法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从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分析

《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它是制定注册会计师相关法规的依据,它原则性地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提供以及审计监督的内容。《注册会计师法》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它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行业管理、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内部,行业母法《注册会计师法》系基本的监管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该行业监管起着补充作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更加细化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法规。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几乎涉及行业的各个领域或方面,无论从原则性规范,还是操作性规范,都做出了较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法律、相关的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出台是在特定的形势和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下所立,因此难免存在法规体系统一衔接方面的缺憾或缺失。应当说,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已经严重滞后,越来越不适应监管模式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同时,《注册会计师法》与己经修订完成的《证券法》、《公司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存在着诸多不衔接。我们赞同有关专家学者已经总结出的几种主要表现:一是没有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主导,证监、审计、工商等部门相配合的行政监管体制;二是没有明确界定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职能分工,以构建清晰的行业管理体制;三是没有细化和明确法律责任条款及适用情形,特别是增强审计责任认定的可操作性,不能确保处理处罚的客观公正;四是《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处罚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不一致,无法统一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尺度;五是惩处力度不足,没有将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督促注册会计师提高风险意识。

2.从权责界定方面分析

主要是相关行政监管主体职权范围的自我扩大化。主要体现在审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均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延伸至审计质量检查,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的行政管理权重叠。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也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权重叠。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社会审计”监督方面仍然存在权限不清的状况。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与财政部的行政管理权重叠。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了政府部分行政职能,形成协会的多重身份和多重领导,现实定位模糊,政府和协会之间管理权限的界限不清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缺乏自律管理,影响监管效果,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权急需法律予以明确确认。现实情况也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权。

3.从协调配合方面分析

主要表现在重复的检查内容、不同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处罚标准、重复的行政处罚。其原因主要是其他各行政监管主体与财政部门、行业协会没有沟通,并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执业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财政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面,也存在财政部门介入行业协会行驶的日常监督,检查频率高。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由于法规体系的不衔接也存在不协调。

4.从行业发展方面分析

多头监管、重复检查、行政处罚不一致等问题严重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基层会计师事务所疲与应对多种检查,无暇更多关注内部控制质量、执业水平与执业素质的提高,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反而产生消极应对情绪,导致监管失效,丧失了监管存在的真实意义。“揭露舞弊、维护诚信”是社会审计应尽的责任,也需要有良好的外部、内部监管环境,维护行业执业秩序,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现象、利用人事关系招揽业务等一系列严重影响审计客观性和公正性现象。

三、制度修改建议

(一)对法律的修改建议

1.对《会计法》的修改建议

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会计法》有必要对会计监督的主体作出规定,以体现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各类政府监管主体之间的主次关系与地位。《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财政部门会同参加。”

2.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建议

(1)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注册会计师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该条款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该条款授权财政部门有权代表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监督职能。以上两个条款仅仅明确规定了政府监督的职能,而没有规定行业自律的职能,不能充分体现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我管理”的要求。建议在总则中增加第四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维权、自律、服务、协调”,或者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为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2)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类政府监管部门的主次关系和地位。

为了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中增加一个条款,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主管机关,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活动及其与协会之间的关系。”

(3)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职责。

为了完善对监督主体的约束机制,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总则中增加一个条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4)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控制监管者的行为,依法对监管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第六章中增加三个条款:

①财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③注册会计师协会未勤勉尽责,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由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5)建议《注册会计师法》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权。

尽管《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但是实践中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以“亦民亦官”的角色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作为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应当恢复其独立性的身份,与政府脱钩,真正成为非盈利的民间自律组织,实现其维权、自律、服务、协调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权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情况;②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守情况;③后续教育准则的落实情况;④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情况等。

(6)建议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该条款规定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部门。为了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设置,建议取消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改为由财政部门作为登记部门。因此,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和登记。”

3.对《证券法》的修改建议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条款设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行政许可限制,增加了证券监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的监管主体。实践中的准入门槛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的人数等,无法真正检测其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历史上曾对律师事务所设定的证券业务特许资格在清理行政审批时被取消了,市场并未无序。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准则由财政部门制定,因此由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进行监管更为专业和有效。建议该条款中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特许资格的审核对象。

(二)对规章的修改建议

1.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修改建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权。为了协调、配合证监会、审计署等派生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检查,体现财政部门的主导监管地位,建议该条增加第二款:“审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参加。”

2.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修改建议

(1)建议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规定由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机关。

为了与上述《注册会计师法》相关内容相一致,取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改由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建议修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①《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八项材料,建议取消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建议该条款改为:“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建议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档案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机上上报制度。”为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主管职责和主导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报备,有必要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和统一信息管理。建议将该条增加第二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息档案,根据需要与审计、证券、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

1.在《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主次关系和地位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为了与上述《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延伸检查。”

2.在《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集中处罚权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为了体现财政部门的主管地位,避免多头处罚,应当由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集中行使处罚权。建议将该条款增加第三款:“相关监管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处理处罚权。”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责任,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承担沟通协调的主要责任

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活动及其与协会之间的关系,主动与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按照“统筹协调、各有侧重、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与相关监管机构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报备。只有当审计信息质量或审计服务市场发生系统性信任危机或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上市公司、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发生重大审计失败时,政府才果断介入,直接行使其行政权力进行处罚或对自律组织施加影响和压力迫使其改进监管,增强政府的影响力、威慑力和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的职责。建议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一是财政部门应当专门设立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部门,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二是专设职能部门与专业委员会;三是制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便于与证监会、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与沟通。

2.明确性质,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宗旨应当界定准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为社会团体,但是实践中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以“亦民亦官”的角色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无序。作为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应当恢复其独立性的身份,与政府脱钩,真正成为非盈利的民间自律组织,实现其维权、自律、服务、协调的职能。根据社团组织的性质和社会责任等,建议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应当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宗旨应当是“维权、自律、服务、协调”,理应弱化其监管功能。

3.明确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设立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各国均设立了专门委员会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建议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包括审计准则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质量控制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委员会和考试委员会等。制定行业检查、政府委托与联手检查等执业手段,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日常控制,以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明确机制,监管主体与行业应当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

行政监管主体应当建立监管主体约束长效机制,通过推进法制监管、推行责任监管、采取回应监管等方法约束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行为,使我国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行业自律组织在职责范围内的履职行为及其结果也应当进行定期考评,从而对其履职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为此,建议制订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约束长效机制,引导监管主体与行业自律组织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

【参考文献】

[1]潘新元.浅谈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J].财政监督,2008(5).

[2]龙小海,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制度和机制设计[J].会计研究,2005(6).

[3]黄世忠,林启云.后安然时代如何监管会计职业[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3).

[4]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理论、现状与对策[J],会计研究,2005(3).

[5]李长爱.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协调发展――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效率研究[J].审计研究,2004(6).

[6]刘明辉,徐正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的现实选择――兼论行业自律[J].审计研究,2004(1).

[7]韩冬芳.会计监管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实施机制[J].中国流通经济,2005(4).

[8]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问题研究课题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理论、现状与对策――基于广东省行业调查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5(3).

[9]谢德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J].审计研究,2001(4).

[10]谢德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理论分析[J].会计研究,2002(2).

[11]刘明辉,胡波,樊子君.日本的公认会计士行业监管制度[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5).

[12]中注协行业自律监管培训班.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考察报告[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9).

[13]潘克勤.英国会计师职业团体发展的历程[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5).

[14]许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J].江苏商论,2004(11).

[15]侯本领.英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及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3).

[16]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编写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国际视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17]于定明,朱锦余.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18]刘明辉.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9]郭晓梅,荣耀武.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0]迟力耕,张璇.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1]耿虹,等.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研究[EB/OL].mof.省略.

[22]樊千.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8(4).

[23]杨月梅.从委托理论角度探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9).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3

我受市总工会第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市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一、关于对市总三届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

市总工会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总三届委员会财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列举的市总工会20xx—20xx年经费收支情况符合实际。七年来市总工会财务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收缴经费为重点,强化管理为手段,用好用活为目的的工作思路,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工会工作大局,认真履行了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有效用财的职能。特别是在全市推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实现了工会经费收缴体制的重大转变,提高了工会经费的收缴率,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和改进,经费支出结构更加合理,突出了为基层、为职工、为工会重点工作服务的原则。七年来,市总工会经费收入34477321元,支出33542187元,其中用于职工活动、送温暖活动、补助下级工会等各项费用11617259元,占总支出的34.5%,为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七年工会经费累计结余935134元,符合全总对财务工作要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为全市工运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会议认为,市总财务工作报告所提出的今后五年工会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符合**工会财务工作实际,积极进取切实可行。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因此,建议大会审议通过。

二、七年来市总经审工作回顾

市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市总工会三届经审会在市总党组和省总经审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在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提升监督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关于对市总本级工会经费的审查审计监督。市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对市总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从20xx—20xx年,市总本级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实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七年来,经审会对工会经费的收、管、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总财务认真采纳,及时整改。实践证明,市工会财务能够正确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对重点工作经费使用保障有力,为全市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财力支持。

(二)关于对市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直属单位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省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对市总送温暖资金、文印费、招待费、电话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为市总专项资金使用严把了关口,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根据《**省工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市总经审会先后对市总办公楼装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文化宫活动大厅、市总车库、大门等基建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核减了工程造价,节约了基建开支。同时我们还坚持每年对市总直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协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直属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实现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方面,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促进了工会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

(三)关于对县区总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根据全总、省总《关于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市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对所辖的6个县区(含经济开发区)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审计表明,县区工会在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方面总体情况较好,经费收入稳步增长,帐面滚存结余逐年增高,工会财力不断扩大。税务代收经费工作稳步推进,经费收入效果明显。但也存在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工会资产管理薄弱等问题。市总经审会有针对性地累计提出126条改进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促进了县区工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四)关于对县区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省各级工会主席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要求,市总经审会分别对临颍县、郾城区、源汇区、经济开发区12位原任主席进行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并作出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对工会离任主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澄清了单位家底,划清了离任者和继任者的经济责任界限,为继任者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提高了工会经济工作的透明度。

(五)关于对基层工会经费计拨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全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市总经审会坚持每年对基层工会经费进行审计。七年来,通过对374家基层单位的审计,审查出行政少拨、漏拨、欠拨工会经费304.9万元,补解基层工会经费182.94万元,地方工会收回入库经费121.96万元,不仅为工会增加了财力,更重要的是宣传了《工会法》和《**省工会条例》,维护了国家法规的权威性和工会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增强了基层单位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意识,使工会计拨审计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轨道。

三、七年来市总经审工作的新发展

七年来,工会经审组织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拓展工作领域,提升审计质量,实现了工会经审工作创新与发展。

(一)领导重视有新举措。市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市总领导将经审工作放到工会全局工作中来把握,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提出了工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经审会审查监督的要求。实行了领导班子听取工会经审工作情况汇报、工会委员会听取经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支出的重大事项有经审人员参与等一系列举措。做到人员配备、办公设施配备、工作经费保障“三到位”,形成了全会重视工会经审工作的良好局面。各级工会都提高了对经审工作的认识,把经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有力地推进了经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组织建设有新突破。加强组织建设是经审工作的基础。各级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的同时,做到了经审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市、县区总工会都配齐了经审会主任,设立了经审办公室,配备了经审干部。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得到了加强,全市已建基层经审组织1265个,规模以上企业经审组织组建率达100%。各级工会经审干部得到不同层面的培训,市县两级经审干部均已获得省级岗位资格证书,经审组织建设的加强和经审干部素质的提升为开展经审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制度建设有新发展。一是从审计依据方面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意见》、《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的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等7个法规性文件。二是从审计程序方面转发了全总的《工会审计操作规定》等8个文件,制定了《工会审计通知书》、《工会审计意见书》等12个格式文本。三是从经审工作制度方面出台了《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经审会职责任务》等10个规章制度,这些文件的出台为依法实施审查审计,提高审查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提供了依据。

(四)业务建设有新加强。一是通过开展经审工作竞赛,实施经审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提升了经审工作水平;二是贯彻市级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实施县区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市县两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得到加强;三是开展了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狠抓了审计“一本卷”工程,探索了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后经审组织计拨审计的路子,规范了审查审计程序,保证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四是开展了经审工作理论研讨和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用理论指导经审工作,把理论转化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上来,促进了经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实务审计有新成效。积极参与了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开展了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和模范职工之家等“评先表模”活动的专项审计,开展了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经费计拨情况的审计,建立了工会与国家审计机构对工会经费实施审计的长效机制,把基层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统揽到经审工作的范围之中。通过一系列的实务审计,促进了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有效防止了工会资产的流失,维护了工会组织的经济利益。

七年来,市工会经审工作连年被上级工会评为特等奖、一等奖。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工会组织重视和有关方面支持的结果,是各级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开拓进取,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总工会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向重视和支持工会经审工作的各级工会领导和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经审工作作出贡献的工会经审干部表示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市总经审会分类指导力度不够,非公企业经审组织还不健全,部分经审组织对同级工会财务的审查监督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基层工会经审组织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审计结果的执行还有折扣现象,经审干部的业务能力还须加强。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四、今后五年工会经审工作的建议

今后的五年,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的五年,是工运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工会全局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的五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今后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经审会的部署,围绕市总四届工会委员确定的工作目标,强化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经审监督能力和审计监督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市经审工作水平。为此建议四届经审会今后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工会经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经审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四个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工会的重点工作找准定位,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依法审查审计,确保工会经费的支出使用向重点工作、向基层和职工倾斜,继续推动在工会经济活动中坚持依法守纪的原则,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工会全局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拓展领域,扩大范围,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经审工作。近年来,工会经济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审查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工会系统内部审查审计的范围已由财务收支审计,拓展到经费预算、经费计拨、专项经费、基建维修、经营绩效、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等多个方面,因此,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在全面审计上下功夫,要坚持工会工作开展到哪里,工会经审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工会经济活动运行到哪里,工会经审工作就监督到哪里,将工会的全部经费和资产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三)突出重点,履行职能,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加大工会经审工作力度。一是要继续强化同级工会财务的审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预算的审查,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标准,使预算的制订更加符合实际。要通过审查审计,提高预算的执行水平和效果,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二是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纪。特别是对工会送温暖资金、劳模补助资金、职工教育资金、金秋助学资金以及帮扶中心的财政拨付资金等进行重点审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使用情况。三是强化基建工程审计,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要全过程介入,坚持没有经过审计就不能结算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节约基建开支。四是坚定不移地对县区工会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工会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形成制度化,从而更好地推进工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五是依法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的计拨审计监督,坚持不懈的推进市总经审会提出的:审计程序要依法,审计取证要科学,审计评价要准确,审计结论要真实的原则。严把审计质量,提高审计结果执行的严肃性。六是要认真研究工会经费实行新的收缴方式后出现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在税务代收、财政集中划拨情况下开展工会经费计拨审计的新办法,找准工作切入点,探索建立工会经费收缴划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促进工会经费的稳步增长。

(四)加强监管,发挥效能,进一步实现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工会自身的资产总量也在不断加大,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对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会资产监督审查工作。既要开展对工会经营性资产的审计监督,也要加强对工会行政性资产的监督;既要开展对工会资产经营的绩效监督,也要推动完善各级工会资产台帐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和督促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努力促进形成来源可靠、增长有力、管理有序、督促到位的工会经费资产管理体系。确保工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认真调研,加强指导,进一步推动县区和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的有效开展。经审工作要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市、县区工会经审组织要向基层下沉,要向薄弱环节延伸。要以“一本卷”工程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资产的审计监督与业务指导。一是要结合下审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基层情况,针对各县区和基层工会的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二是要积极帮助县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内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转;三是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县区和基层工会经审干部素质。四是健全基层工会经审组织,配备经审干部,并指导基层经审组织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作用。五是要为县区和基层工会开展审查审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力支持和服务,推动县区和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债务项目管理

债务责任主体举债之前必须向财政部门和投资审批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资料,要详细说明项目的资金来源、举债规模、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和项目的预期效益。财政部门会同投资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核,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核,若项目资金来源没有落实,则投资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对立项项目投资实行概算、决算审核;并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后转为固定资产移交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债务规模确定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控制在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额度内。控制性债务额度,由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政府性债务的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三个监测指标,以及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当年地方可支配财力计算提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定,并经市人大备案或批准。

三、债务管理

(一)成立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是由政府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涉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决定,重大债务项目报市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办公室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日常债务管理、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各举债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部门单位债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借、融资金都应纳入该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台帐,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

(三)操作程序。

1.债务责任主体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下一年度的债务收支计划,经部门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于当年九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对已审核的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并于十二月底前将债务收支计划汇总情况及建议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并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同意后,报经人大批准或备案;

3.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分解下达到相关债务责任主体,并作为部门、单位举债、偿还的依据,未列入政府当年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债;

4.部门及所属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或融资,其相关手续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5.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所借款项后及时将所借资金转到财政部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专户(除部门专业投资公司外);

6.部门及所属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供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项目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债务项目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7.部门及所属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后,应及时将偿债手续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与考核

(一)监督考核的组织

由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区级政府和有政府性债务的市级部门;区及市级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考核。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

1.对区级政府的考核内容。依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的三个债务监测指标来考核区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规模总量的控制情况、管理工作情况、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债务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2.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内容。负债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债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的绩效情况等。

(三)监督考核的方法

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定期考核。财政、投资审批、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运行效益、功能作用和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债务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每年2月份,各区、市级部门应按照考核的内容对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各区、部门的债务执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

一、引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能反映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监督基金的实际运营。目前,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的运行机制尚存缺陷,会影响新农合基金的正确核算,更不利于新农合基金的监督和运行。因此,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尝试从分析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更为有效的新农合基金会计的核算方法,通过改进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来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二、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会计核算是世界性难题。Adametal.[1],利用程序管理员、卫生设施和家庭收集的数据,运用差异与匹配的方法来获得影响的估计,认为中国推出了为农村居民大量补贴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方案增加了乡镇卫生院中昂贵设备花费的比例,但并没有提高农民医疗保障的水平。XuedanYou[2]研究表明,新农合改进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但并没有降低平均家庭预算外健康开支和灾难性支出风险,建议提高新农合基金的利用效率。LeslieSOetal.[3]更关注于医保成本的问题,当然每个国家医保制度的不同也造就会计核算的差异、研究方向的不同。

国内学者对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的相关研究观点:宋丽慧[4]指出新农合会计核算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保障新农合基金的规范运行。董炳为[5]指出新农合基金的运营管理存在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所导致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罗雪平等[6]指出新农合会计存在以下问题:(1)会计核算标准不一致;(2)会计科目设置过于简单;(3)容易出现长期挂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4)乡镇会计核算监督缺乏有效管理,建议改进新农合管理制度,实行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的分离,完善基金会计核算制度。陈建平[7]认为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1)会计制度编制依据薄弱;(2)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3)新农合基金的会计科目设置有待细化;(4)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管理混乱。他指出要修正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基础;明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的依据;健全新农合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从已有的研究结果分析,目前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不足集中表现为:第一,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有缺陷,部分会计实际操作不便捷,表现为会计科目设置单一、会计核算基础不统一[8];第二,基金的管理运行存在缺陷,会计核算缺乏有效监督[9];第三,基层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尚停留在原始凭证保管阶段,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10];第四,基金的收支风险难以进行反映和控制[11]。

三、新农合基金会计

(一)新农合基金会计的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位于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首,明确界定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新农合基金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新农合基金,而新农合基金的经办机构是作为两个会计主体的核算单位,在核算时要将新农合基金的核算与经办机构自身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有效区分,实行专款专用[12]。

(二)新农合基金会计的核算基础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会计核算的两种记账基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以其是否收到或付出医疗基金为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三)新农合基金会计的核算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用借?J记账法进行账务处理。首先,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其次,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中要保证会计业务的真实可靠,会计信息的计量记录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最后,经办机构还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有效。

(四)新农合基金会计科目及其报表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新农合基金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资金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详见表1)。

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中的收支表反映新农合基金一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表中各科目分别按其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进行填列,但是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是按其相应明细账期末余额汇总填列。净资产变动表反映新农合基金会计期间结束时,结余及构成变动情况,表中各项按各项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填列。会计报表附注也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中一些列示项目更为详尽的信息披露和对一些表外事项的说明。附注可根据统筹地区的具体要求自行编制。

(五)新农合基金会计的管理要求

新农合基金会计要以新农合基金为会计主体进行独立核算,该主体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采用货币为会计计量单位、以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信息的记录。依据“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收入类和支出类及财政专户存款等资产类会计科目,设置统筹基金变动表及其附注信息,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运行现状与不足

(一)会计科目设置有待细化和统一

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较少,如负债类的会计科目,只有暂收款一个会计科目。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各类细化的负债业务只能通过暂收款下设置的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新制度对于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在基金审核汇总过程中出现的审核错误款项、预留款、实际拨付款、罚款数、违约金等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未指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实际工作中只通过唯一的暂收款科目进行核算。这使会计核算中具体的业务处理受到局限,不能详细地表达会计信息。

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农民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款项,会计核算上计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账户,属于收入类的会计科目。该账户中的资金主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医疗情况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理论上,农民家庭账户资金是参合农民缴纳用于以后支付医疗费用的暂存款。但是新制度将其作为一项收入计入基金类科目,这样就违背了资金使用目的。?⒏赫?作为净资产进行了账务处理,虚增了经办机构的收入和净资产,违背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13]。

当前,也有一些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名称不完全统一,有些地区违背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违规设置收入过渡类会计科目。此外,关于明细科目的设置新制度未做任何规定,这可能造成明细科目核算的内容不同,不容易进行监管,各地区相关医保信息不可比。会计科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会计科目未设定好对记账、登账、出报表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各经办机构会计科目不统一,明细账户不一致,将会导致会计口径不一致,影响会计反映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

(二)核算基础问题

新制度要求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但单纯采用收付实现制存在一定弊端,可能会造成基金管理的混乱和基金收支的不明晰。如在一些省份的新农合筹资体制要求各县市在本会计年度的9、10月份开始预收取下一会计年度参合农民的医保资金,到下一会计年度的2月末结束。按照收付实现制,9、10月份的个人缴费则被计入本会计年度的农民个人缴费收入,但这与真实情况不符[14]。在基金的收支过程中,因为财政部的复审,基金的拨付往往出现滞后现象,而且有时特别严重。特别是到年末,很容易造成本年应收到的基金到下一年度才能到账。同样,在确定当年基金结余和风险基金计提基数时,往往因为基金收付的时间与归属期的不同,造成基金计提基数的不准确。

(三)会计处理问题

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虽在会计处理问题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经办机构会计人员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因为不便捷而使会计处理如同虚设。例如,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支出户利息收入在会计期间结束后要转入财政专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时间紧、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支出户的利息不能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新制度规定暂付款项是指因临时需要进行基金支付的款项。对于暂付款要从严控制暂付额度并进行申报审批。会计核算年度终了时要结清暂付款,下一年期初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作为基金经办机构可以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相应的医药费,但不得违规支付其他暂付款项。但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按此规定办理,会计年度终了时,并未结清暂付款,而是一直挂在账面上,作为长期挂账处理,时间久了形成呆账[15]。会计处理的不当也会造成会计报表编制的不足。

(四)监管不到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不足,挪用、挤占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运行中的各环节存在监管不足的现象[16]。2014年4月,重庆市巫山县审计局在社保基金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个别社保干部联合会计人员骗取新农合资金的案件,骗取金额30万元。新农合基金很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因为多数农民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利用新农合资金看病的机会很少,于是某些干部便联合会计人员,利用造假的医疗费用凭证,做假账空套资金。此事件一方面反映会计人员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也反映出会计工作监管的不到位、记账凭证的审核不严格,监管部门的徇私枉法。

基金使用过程中时发审核不严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恶意套取医疗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在基金征收环节相关部门未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征收管理不足,偷逃、漏缴保费的问题严重[17]。首先,在管理环节,合管办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处于被动状态。新农合基金管理分散,目前还未开设统一的财政专户,对合作医疗费用的征缴与支付环节缺乏有力的财政监督。会计核算监督的缺失,影响了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正常运行。其次,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的现象。如会计核算过程中,因为暂收款科目的长期挂账,给新农合基金的经办部门提供了私设小金库的便利,从而挪用医保基金。最后,会计核算信息未公开透明,缺少了一定的社会监督。由于受编制和经费等因素的制约,一些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缺乏,存在一人承担多项不相容的工作岗位职责,如既担任基金管理的合管办主任,同时又承担基金收支的审核和批准职责。出纳同时又担任基金会计核算员,这给侵吞、挪用和贪污新农合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18]。

(五)会计人员专业技能不足

从新农合试点实践经验来看,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新农合会计核算工作仍停留在保管原始凭证的水平,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谈不上对会计信息的准确计量。会计账务处理的缺失会导致后续的财务报表编制的不足,影响基金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19]。以上情形的出现主要源于会计岗位的设置不足和现有会计人员技能的不足。如河南的部分偏远地区,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非会计人员担任,并且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不能熟练使用会计信息系统软件,专业技能的不足导致不能满足新农合基金经办机构会计核算的要求[20]。

五、提升新农合医疗基金会计核算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科目

为保障农民医疗问题,保证新农合会计制度的正常运行。结合实际工作中会计知识的需要,建议不断地更新丰富会计核算制度。首先,财政部应该增加会计核算科目,尽量出台通用的二级明细科目。针对负债类科目只有暂收款一个会计科目的问题,财政部应该多增加一些应收类会计科目。在基金审核过程中出现审核错误扣减项、预留款、实际拨付款、罚款数、违约金等情况可以分别通过对应的会计科目来核算。其次财政部应该结合各个地区医保核算需要设置统一的记账准则,让基金运行情况更容易表达出来,也让会计人员做账有据可依。然而,对一些不好确定所属类别的会计科目如农民个人缴款收入应根据实质反映情况划为负债类科目。

(二)修正会计核算基础

完全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新农合会计的核算基础存在一些不足。长期来看,新农合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换是一种必然趋势。但这种转换需要分步进行,逐步实现。在我国医保隐性负债大、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更适合新农合基金的核算。如当期收到同一个会计期间的款项不应该计入当期,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追溯到款项的实际发生期。提前收到计入暂收或暂付款、延期收到冲销暂收(付)款项,而不能收支时直接确认收入或支出。当然,对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医疗救助基金、集体付出收入等也应该根据其所属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处理。另外,中央财政财政拨款一般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因此新农合基金年初预算时应以实际的参合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确定当年新农合基金的总收入。经办机构也可提前做好预算,根据预算进行该会计期间的收支确认。会计核算基础变更后的对比分析如表2。

因此,修正后的权责发生制满足了新农合的会计核算要求。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应根据基金业务性质的不同和采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经济业务的不同性质或不同内容来合理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

(三)会计处理问题

新制度规定,对于支出户账户的利息收入月末要先转到财政专户存款的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徒增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为简化工作量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建议在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支出户利息收入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会计年度终了时一次性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存款中。

暂付款是资产类会计科目,和应收账款类科目相似,容易形成账上数额大但是收不回的呆账、坏账。加强对其管理,可以减少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每年年终时经办机构需根据新农合基金的整体报销情况对下一会计年度基金报销业务量做出支出预算,以年度基金支出报销金额为核定依据重新核定该医疗机构的暂付款。在调整暂付款的拨付标准之前,应先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以前的款项,防止大量基金积累于此形成呆账。

(四)健全医保基金核算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

新制度的实施必须有监督工作的有效支撑,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结果。经办机构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如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职责与岗位互不相容。新农合基金的经办、复核与审批岗位也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保证基金流通运行的安全。当然也应该对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做好会计人员的交接工作。如果经办机构有条件的话还可成立审计小组,不定期对会计凭证、账簿进行审计,只要内部监督机构有效发挥职责,就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

2.外部监督

只有内部监管是不够的,要逐步建立相应的新农合基金外部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新农合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如充分发挥政府的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快推进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只要有法可依,新制度的实施便会更加有保障。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也不可缺少,要增强农民自我利益的保护意识,使其积极参加对医疗基金运行的监督,多管齐下监督医疗基金的有效运行。

(五)提高农村医保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

1.业务技能培训

新农合基金会计人员自身会计技能不足,即使再完美的会计核算制度也难以得到良好的运用。然而,现在县级的医保会计人员就存在会计知识不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会计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强化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计算机的运用能力。经办机构可以统一组织本机构会计专员进行新制度的学习,新制度不同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那些企业,易学易懂,不需要花费太多费用就能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上去。同样,那些拥有电算化的企业更要对会计人员做好培训。只有会计人员知识准备充分了才能准确核算会计信息,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创新。

2.职业道德培训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6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7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为指导,以《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和其他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行政、依法治审方略和审计署"人、法、技"建设方针,建立健全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县审计局及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工作。

二、基本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目标明确、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执法责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审计监督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从审,促进审计执法人员提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我局的审计执法监督行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人、法、技”建设要求;依法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和正常的财经秩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作用。

三、执法任务

县审计局执法任务是:

(一)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保证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施行,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按照统一领导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各镇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与国计民生、惠民政策有重大关系的、占有使用国有资金数额较多、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关系社会发展的主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提审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把审计行政执法纳入"人、法、技"建设的轨道,争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先进。

四、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审计局是我县审计行政执法的主体。县审计局局长为我县第一审计执法责任人。

内设机构(室、股)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审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审计执法的主要依据。此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审计监督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涉及审计监督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批准的涉及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的涉及审计监督的规章;

(五)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规章。

六、执法责任

(一)确定执法责任的依据包括:

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方案的规定。

(二)县审计局应设定的执法责任:

1、县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及内设机构行政执法责任;

2、审计局领导(局长、副局长)及内设机构领导(股室长)执法岗位责任;

3、其他执法岗位执法责任。

(三)执法责任、岗位责任应包括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考评等基本内容。

七、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规、规章是审计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县审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科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县审计局执法工作制度包括:

1、《县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审理制度》;

2、《县审计局审计人员执法教育培训制度》;

3、《县审计局审计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4、《县审计局审计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5、《县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6、《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制度》。

以上审计执法工作制度将随着审计监督"人、法、技"建设的要求不断补充、完善。

八、执法监督制度

(一)审计执法监督制度,由县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法制科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县审计局执法监督制度包括:

1、《县审计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3、《县审计局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投诉受理制度》;

4、《县审计局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制度》;

5、《县审计局审计业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以上执法监督制度将随着依法行政、依法治审的不断深入补充完善,有关审计听证、复议、应诉等审计执法监督工作依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

(三)推行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审的重要保障。审计局应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认真查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县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致使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纠正,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纪律的严肃性。

九、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审计人员参与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积极预防、坚决纠正利用职权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对不依法行使执法权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二)坚持审计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步骤的对审计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工作技能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审计工作需要;新进人员必须经专业系统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执法;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执法证件管理。

十、执法检查评比

局制定全局审计执法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工作,对推行执法责任制好的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纪律松懈、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股室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组织实施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8

一、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细化监督检查工作

由局纪检组长牵头,局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各股室负责人配合。对预算股、国库股和采管股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他股室进行自查,自查面达100%。检查内容包括2022年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实施,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接受财政部和审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二、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门预算编制方面。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按《预算法》规定,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善财政支出管理方式,建立编制与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预算制度,实现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增强预算透明度。

(二)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对2022年财政总预算及除单位外69个单位(部门)的财政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进行了公开。对2014年财政总决算及除单位以外73个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决算信息进行了公开。同时,认真做好了涉农、民生等专项资金拨付公开工作。

(三)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面。对我县2012年及以前年度拨付至各预算单位的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留在财政和安排在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转移支付)进行了全面清理,将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并在第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52次会议审核通过。

(四)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工资调整同步保障及代扣养老和职业年金事项。

(五)在绩效评价方面。选定了10个州级资金安排项目、10个县本级资金安排项目作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并在全县各预算单位中选定了3个部门(乡镇)开展部门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督、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并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度预算绩效编制相挂钩。

(六)在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继续深化和完善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现全部财政资金上大平台信息系统。

(七)完善采购管理体制。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对采购预算进行细致审核,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办事。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一是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了《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限时办结制》,《财政拨款程序》,《预算拨款审批程序》,《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等多个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财政工作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县财政编印了《县财政局工作规则》、《县财政局各项规章制度》及《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发到职工手中,制定了《县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时刻警醒,依法行政;根据需要,修订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九)对2022年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2022年,县审计局对县2014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县2014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基本真实、合法;本年度县财政局财政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着力提升一产,继续壮大二产,努力突破三产,增强经济实力,促进和谐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组织财政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保证财政预算收支执行进度,重点项目支出和民生工程支出,较好的完成了县人民代表常务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县2014年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县财政局于2022年4月拟定《关于审定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使用建议》的请示,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通过,同时也加强了往来款项和存量资金的清理和收缴,降低了财政财务的风险,提高存量资金有效利用。

对存在一些问题和整改情况:

1.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

县审计局提出严格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根本上彻底摒弃“以拨代管”的种种弊端和漏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确保此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我县扶贫开发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整改情况,我县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实行了县级财政报账制。其具体程序:扶贫资金由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实施项目,按项目进度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报财政审核后报账,各单位同时建立资金辅助帐及台账。在以后的资金管理中,我们将积极加强与各涉农单位的沟通协调,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完善扶贫项目库的建设。努力争取各项扶贫资金,加强资金的统筹管理与协调,以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

2.进一步加强担保资金的管理

县审计局提出:一是截止2014年年末,政府负有担保偿还责任的资金逾期金额共计1938.79万元,县财政局加大向县政府汇报逾期政府担保债务情况,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整改情况,县财政已按债务合同要求,对担保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强化了对债务的偿还工作,截止2022年6月底已偿还担保性债务294.62万元,政府负有担保偿还责任的逾期债务金额尚有1644.17万元。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并做好担保债务偿还监控工作,以防范债务风险的增大。

二是逾期的精品旅游村专项贷款749.37万元,被县信用联社扣减了财政担保资金514.37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县财政660.00万元专项担保资金,目前扣除已被扣减的担保资金,截止2014年年末尚有145.63万元)。同时应加大对扣减质保金514.37万元的清收工作,以及进归垫扣减的质保金,

整改情况,县财政局及时会同县信用社及各乡镇,尽最大力量,积极催收该项贷款,以确保国家资金不受损失。

3.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县审计局提出“该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对固定资产计量不准、划分不清,虚增了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的情况,建议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整改情况,我局督促相关股室,对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我县部分单位确实存在对固定资产计量不准、虚增及未入账的情况,造成的原因有:一是多年来我县国资未安排专人管理固定资产;二是单位财务人员变动频繁、三是原系统作为单机版,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一定弊端。2012年,国资安排专人,加强对全县国有资产的管理,同年对全县固定资产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清理,对该上账的上账,该报废的报废,使固定资产达到最大限度的帐实相符,2022年,资产管理系统升级为网络版,对资产管理将更加真实。同时,为严格管理固定资产,县财政局同全县81个单位签订了资产管理责任书,并修订完善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县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逐步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4.进一步加强公务卡改革

县审计局提出“2014年度公务卡结算的金额、比重还比较小,建议县财政局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公务卡改革”。

整改情况,县财政局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求预算单位在2022年6月底必须有公务卡刷卡记录;将继续增加预算单位的发卡量,争取人手一卡,让公务卡结算方式在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水费、电费、邮电费、其他交通费用中的燃料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支出)中占主导地位,引导单位养成刷卡习惯,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到位。

5.做好2022年度新旧预算的衔接工作

县审计局提出“2022年是新旧预算法衔接年度,希望县财政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做好2022年度的新预算工作,以保障2022年度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方面。

整改情况,县财政局在做2022年部门预算和下达2022年部门预算时,已按预算法的规定按经县委、政府同意,并将支付功能科目下达到项级、支出经济科目下达到款级,并向人大做了书面报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水平及执行力度。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9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保护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是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被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终止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财政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算工作的监督指导。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前,按规定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尚未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前,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承担的相应职责由变更后的举办单位承接。

第八条经监督管理机构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二章清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自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确定清算组织负责人,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

第十条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举办单位指定。

第十三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采取网站方式的,应当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结束,债权人应当自网站注销登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采取报刊方式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报刊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送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章注销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二)受理。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

(四)核准。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收缴证章。监督管理机构向核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注销登记公告。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自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举办单位批准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情况作为对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暂缓受理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监督管理机构给予事业单位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被撤销、解散,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工作。事业单位人员已分流,无法成立清算组织的,清算工作由其举办单位牵头完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10

关键词:基金监管分权市场化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必然性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了一个转变的经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1951年政务院公布开始,变成具备无尽责任的福利提供者的国家,国家财政要承担所要资金的全部;九十年代改革,先后进行过几种方案的资金筹集,最后产生三方就是国家、单位与个人一起负担的方式,产生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联合的基金管制方式,也产生了不一样的基金产权构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制的从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同意以别的形式筹措的资金和其产生投资收益的从中央政府聚集的社会保证基金的是基金国家所有权。从个人与单位按职工工资的必然比例缴纳组成的是基金个人所有权。世界全国各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经营形式关键有2种:由国家详细负责的是第一个;由基金个人负责是第二个。但在国家制度的监管下执行的占了大部分,从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预防与化解风险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依据国家法规与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基金开户行、基金经营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中国社保基金与单位填充保险或别的相关中介机构在基金筹措、经营、支付的经过和结果实施监督。所以,能够说社会保障基金所有权在现实中是经过所有权和其权能分离的形式完成的。

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

1.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系统。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达工业国家经济的滞胀与来临的人口老龄化,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面对挑战。所以,要依据宪法与中国社会保障系统的现状,提升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与法律限制能力,从法律的基本上标准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完成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制化管理。要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进行,修订与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度,用心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相关行政规章适当成分,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有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要尽快拟定《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确定法律责任,统一法律标准,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系统,清楚与标准社保基金安全监管运营的法律责任,对各级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机构实施清晰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标准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对社保基金的类别、项目、筹集与支付的规范、形式等以法律与制度的方式确定;明确规定相关机构违反有关法规要受到处罚的细则,同时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与要承担的责任。

2.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充足施展主管部门的职能功能,高度注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强化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每一个监管部门要建设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规定步骤,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联合。建设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得到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与对社保基金运行状况实施监督。经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包含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年度报告,把社保经办机构根本状况、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政策、征收支付状况、欠费单位和金额、基金结余和保值增值状况等牵涉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广泛关心重视的关键事项披露出来,加强基金运行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监督,以透明运行推动有效监督、确保安全运行。

3.进行制衡式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体系项目,设计众多程序,需要很多懂得有关法律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所以在监督管理上一定要进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进行制衡式的基金监管模式,严厉区分各机构的职权区域,就是基金筹措是税务部门负责,基金支出是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金发放是银行部门负责,基金保值增值是有关的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管理是财政部门负责。经过各部的相互限制相互合作,把各社保经办机构的权利、职能置于监督之下,有效地制约各部门的行为,让管理成本降低。

总而言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与社会依法建设起来的一项关乎人民基本权益的社会制度,完善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关键的意义。

参考文献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1篇11

关键词: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179-01

一、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应用的背景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综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转为加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益性事业的投入,行政事业性资产增加较快,数量和规模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改善。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和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的检查情况看,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现象十分普遍,主要存在着管理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与系统更新不及时、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比较严重、账务体系及会计监督失效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正成为各界关注的问题。

按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财政部明显加快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步伐;逐步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也得到了有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形成了“重点有突破、难点有进展”的发展局面。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在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等多方面进行了创新,购建起了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使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2.内控制度执行现状。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单位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有助于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保障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主要存在控制环境失效、风险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顺畅等问题。

二、以固定资产为例简述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应用

1.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目标:保证配置合理、计价正确、使用安全完整、处置合法。

2.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内容:取得与验收控制、使用与维护控制,盘点与清查控制、处置和转移控制。

3.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1)授权批准控制。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业务办理,必须明确授权审批人、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各级管理者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会计业务。(2)预算控制。单位通过预算编制、审定、执行、分析、考核和奖惩,明确权、责、利关系,建立事前编制、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预算控制机制,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3)财产清查控制。通过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清理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全面摸清家底,为加强监督管理奠定基础。(4)信息反馈控制。信息反馈既要反映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又要适应各级管理的需要。

三、内部控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应用的启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单位要想得到好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组织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够回到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来。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体系的建设。针对当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素体系相对落后的现状,应积极构建并优化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的内部控制五要素。(1)内部环境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营造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环境,就要不断提高全员的内控水平,提高内控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内控监督工作的考核力度。(2)风险评估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现风险防控,使基于风险控制的内部控制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并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好业务流程当中,从而覆盖全部业务环节、工作岗位,能促进单位完善风险预警,提升整体的化解风险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3)控制活动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构建完整有效的会计控制系统,就要规范和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控制力度;确定内部会计控制点;依据政策,监督和约束单位的经济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4)信息与沟通是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按计划按要求编制各种统计报告。(5)内部监督是建立与实施有效地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内控环节和内控岗位进行常规稽核和重点检查,建立以查为主,防、堵、查相结合的内控监督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二是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确立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完善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行为,逐步建成符合内控要求的监督队伍。

3.内部控制应注重创新。保持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不仅要实施内部控制,更重要的是促进单位创新,有活力的内控制度应是推动单位创新的制度,对单位的创新工作给予足够的支持,在支持中给予创新给予实施的控制,防止在单位创新中给予舞弊行为,或者打着创新的旗号行舞弊之实,只有把控制和创新两种手段都运用好,单位才会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常叶青.信托公司内部控制特点及完善措施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11(3)

4.潘琰,刘显飞.强化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刻不容缓――基于“故宫系列案”的分析.财务与会计,2011(10)

5.任爱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山西财税.2011(1)

6.王英平.完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若干思考.山西财税,2011(8)

7.郭丽华.关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几点思考.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05(4)

8.徐瑞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观点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7(1)

9.乔奕.风险导向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审计.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刘勇胜.关于医院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思考.医院管理论坛,2004(5)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范文篇12

关键词:高校暂付款问题高校暂付款管理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育事业飞速发展,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上下级单位、教职工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断增加。在目前高校教育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多方筹集资金固然重要,对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亦不容忽视。加强高校的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是办成一流大学的重要内容。多年来,高校财务管理存在一个不合理问题,即暂付款所占比例过大,这些暂付款必然影响资金的正常运转,因此管好用好暂付款,在目前高校财务管理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高校暂付款的含义

高校暂付款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因公出差的差费借款,各种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大修项目的预付款,垫支采购各种材料、资料等尚未收到发票而无法及时报销形成的款项。暂付款是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高校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高校的暂付款最终会转化为各类支出。

二、高校暂付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暂付款在高校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日趋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资金的正常运作,结合各高校实际,暂付款管理不善的具体表现如下。

1.内部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学校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暂付款管理制度,只管借款,后续的催报工作跟不上;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对不及时冲账的教工或学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借款人从不担心因占用学校的资金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2.管理意识淡漠。高校某些部门领导对暂付款的认识不足,不了解暂付款实际是占用了学校的资金,认为都是工作需要借的款;一些课题费的负责人认为是自己的项目经费,什么时候冲账都行,早点晚点没关系。

3.拖欠时间长、借款数较大的。以基建工程借款居多,工程竣工后未进行决算审计,使数额较大的暂付款无法冲销;一些设备预付款金额较大,在安装调试过程因质量不过关,或与合同要求不符,余款未付而原借款一直挂账。

4.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造成清理难度大。如借款人死亡或出国不归而无法冲账;校办企业从学校借支周转金,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短期内不能冲销。一些暂付款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未及时冲账,随着单位领导变动,会计人员轮岗,财务工作交接,时间长了,知道当时具体情况的人寥寥无几,形成历史遗留的清账老大难问题。

5.会计人员做账失误。有些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冲账过程中张冠李戴,或未冲销借款而重复支出,人为造成暂付款的数额增大。

三、加强高校暂付款管理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教学体系日趋健全合理,但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随着办学资金来源渠道的增加,高校的工作重心大都放在筹措资金上,容易忽视内部资金的合理运用。暂付款基本上是垫付款未核销数,早已不流动甚至已成为坏账,但仍然反映在高校的资产中,虚增当期的资产总额。暂付款占用越多,可投入使用的资金就越少,这势必影响资金的正常运转,降低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地管理暂付款是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直接途径。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强化对暂付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四、高校暂付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1.预算控制原则。由于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因此高校要严把预算关,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2.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差费、教工进修培训借款和个人住院借款外,不能用于私人用途的借款,单位领导审批和会计人员审核时要严格控制。

3.按时清理和结算原则。对暂付款必须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不明晰。财务处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的报销结算手续。

五、加强高校暂付款管理的具体措施

1.完善制度建设。

(1)借款管理制度。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暂付款管理、规范财务报销手续、财务审批和岗位职责等制度,建立教工借款、报账、催还制度,以增强借款人、审批人和财务经办人的责任感,使学校自上而下对暂付款有清晰的认识,做到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2)财务清理和定期催报制度。财务清理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日常清理是随时对暂付款进行清理;定期清理是财务处每季度或半年对暂付款的占用情况进行清理,利用现有的财务软件打印催款单,各单位配合对借款人定期催报。从实际情况看,催和不催效果大不一样,可避免造成更多的呆账。

2.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暂付款是一项发生频繁,结算繁琐,群众性强的工作,一旦形成坏账,清理工作的难度更大,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应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良性循环的工作链,将坏账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1)借款前。要从源头上做好监管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和借款程序,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审批各项借款;财务处对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的款不借,不符合规定的不借;任何人不得以虚假用途骗取学校借款。

(2)借款时。借款人必须是本校在编在册的正式教工、在读研究生或博士生,临工和非本校人员不得借款。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财务处应先查询往年其有无借款的不良记录,是否符合借款条件。并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财务人员应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借款查询的有效性。

(3)借款后。学校财务处对暂付款的使用、催报和冲销进行监督和管理。高校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安排专职或兼职的清账人员,鉴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连续性,应由熟悉学校情况业务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任职,负责严密监督暂付款的增减变动及处理情况,强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意识,做好债权的清理催报工作。财务人员在报账过程中要仔细核查对冲号,问清有无借款,避免冲错或漏冲。

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督促借款人及时冲账。如我校制定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干部任前公示的财经纪律监督制度。在公示期查看被公示人如有往年未核销的借款,督促他们办理冲账,如果存在故意拖延冲报或情况特殊又无书面说明的,财务处及时向组织部、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处反映,以严肃财经纪律。对长期恶意占用学校资金者要采取惩治措施,如教工差费、课题费借款逾期不报销者,从借款人的工资扣回;擅自私用公款者交纪检部门处理;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暂付款,学校应作坏账处理,由财务处集中清理、报批及核销。对已核销的暂付款学校仍保留追索权。

总之,高校暂付款的管理和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学校各项会计制度,形成暂付款管理控制的组织体系,力求将暂付款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保证学校稳定、持续和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海桃.浅议高校暂付款的管理.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7,(2).